劳动关系及劳动争议

上传人:max****ui 文档编号:24055043 上传时间:2021-06-19 格式:PPT 页数:48 大小:37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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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劳 动 关 系 及 劳 动 争 议 讲 座 中 国 世 界 大 工 厂 一 、 我 国 劳 动 关 系 现 状及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有 关 系 无 劳 动 有 劳 动 无 关 系 用 工 主 体 多 样 化 用 工 形 式 多 样 化 劳 动 合 同 短 期 化 劳 动 关 系 法 制 化 落 实 难 劳 动 关 系 法 律 规 制 复 杂 化 二 、 劳 动 合 同 立 法 的 趋 势 发 挥 社 会 和 谐 与 平 衡 的 作 用几 个 焦 点 问 题 : 劳 动 法 律 关 系 的 形 式 试 用 期 竞 业 限 制 合 同 解 除 与 终 止 违 约 金 经 济 补 偿 与 赔 偿 劳 务 派 遣 非 全 日 制 工 三 、 如 何 规 范 劳 动 关 系 1、 劳 动 关 系 如 何 确 定 主 体 特 定 劳 动 过 程 平 等 从 属 新 出 台 的 有 关 劳 动 关 系 认 定 的 法 律 解 读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指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通 过 订 立 书 面 劳 动合 同 而 形 成 的 劳 动 关 系 。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 是 指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没 有 订 立 书 面 劳动 合 同 , 但 双 方 实 际 履 行 了 劳 动 权 利 义 务 , 而 形 成 的 劳 动关 系 。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适 用 劳 动 法 ( 案 例 ) 劳 务 关 系 劳 务 派 遣 关 系 不 适 用 劳 动 法 流 程 图 雇 佣 关 系 不 适 用 劳 动 法 ( 案 例 ) 劳 务 派 遣 合 同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用 人 公 司 ( 要 派 单 位 )被 派 遣 人 员 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支付劳务派遣费 负责按要求派遣员工发工资代办社会保险 签订劳动合同 提 供 服 务指 定 工 作 岗 位 工 作 任 务 要 求 等节 约 成 本 , 避 免 纠 纷招 聘 成 本 培 训 成 本 管 理 成 本 解 雇 成 本 劳 动 争 议 成 本弊 端 :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不 规 范 或 员 工 不 了 解 关 系 性 质 , 有 可 能 给 用 工 单位 造 成 麻 烦 不 宜 对 所 有 员 工 使 用 劳 务 派 遣 案 例 2、劳动合同与劳务(雇佣)合同的区别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关 系 不 同 劳 动 支 配 权 和 劳 动 风 险 责 任 承 担 不 同 报 酬 性 质 和 支 付 方 式 不 同 工 资 社 会 保 险 的 支 付 劳 动 关 系 具 有 唯 一 性 ( 案 例 ) 3、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一 、 自 始 未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双 方 同 意 维 持 劳 动 关 系 的 : 协 商 补 签 劳 动 合 同 一 方 不 同 意 维 持 劳 动 关 系 的 :二 、 劳 动 者 不 愿 意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者 随 时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不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补 偿 金三 、 属 于 用 人 单 位 拒 绝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双 方 形 成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 用 人 单 位 故 意 拖 延 不 订立 劳 动 合 同 的 :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应 予 以 纠 正 给 劳 动 者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按 规 定 进 行 赔 偿 。 用 人 单 位 或 者 劳 动 者 不 具 备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条 件的事 实 劳 动 关 系 应 予 以 解 除 , 建 议 有 关 部 门 予 以查 处 。 由 于 用 人 单 位 的 原 因 形 成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对 劳 动 者造 成 损 害 的 由 用 人 单 位 给 予 劳 动 者 相 应 的 赔偿 。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适 用 范 围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应 受 理 。 4、 如 何 减 少 风 险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档 案 管 理 及 时 办 理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 终 止 手 续 发 生 争 议 注 重 协 商 解 决 四、劳动合同的制度选择 劳 动 合 同 的 形 式 有 主 件 、 附 件 之 分 ,主 件 劳 动 合 同 书附 件 岗 位 协 议 书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制 定 的 内 部 劳 动 规 则 专 项 劳 动 协 议 1、 应 根 据 用 工 形 式 不 同 采 取 不 同 的 合 同 形 式 劳 动 合 同 有 三 种 :有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法 对 此 类 合 同 未 限 定 签 订 条 件 , 适 用范 围 最 广 泛 用 工 灵 活 成 本 相 对 小 弊 端 : 员 工 不 稳 定 , 企 业 须 承 担 培 训 成 本 ,可 能 影 响 企 业 长 远 发 展 正 式 工 、 长 期 工 、 季 节 工 临 时 工 都 应 签 订劳 动 合 同 期 限 长 或 短 法 律 均 无 限 制 , 只 对 试 用 期 的最 长 期 限 限 制 劳 动 法 第 21条 劳 动 合 同 可 以 约 定 试 用 期 。试 用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6个 月 。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称 无 定 期 劳 动 合 同 。 是 指 没 有 规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同 , 即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合 同 书 上 只 规 定 合 同 生 效 的其 始 日 期 , 没 有 规 定 合 同 的 终 止 日 期 。 只 要 不 出 现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或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变更 、 解 除 、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条 件 , 劳 动 合 同 可 持续 至 劳 动 者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为 止 。 用 人 单 位 使 用 有 能 力 的 劳 动 者 : 职 业 性 、 技 术 性较 强 的 工 种 和 工 作 时 间 较 长 的 劳 动 者 优 点 : 人 才 作 用 劳 动 关 系 稳 定 弊 端 : 劳 动 成 本 高 签 订 条 件 ( 法 定 条 件 ) : 用 人 单 位 的 法 定义 务 ( 劳 动 法 20条 ) 劳 动 者 在 同 一 用 人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10年 以 上 当 事 人 双 方 同 意 续 延 劳 动 合 同 的 如 果 劳 动 者 提 出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同 时 具 备 上 述 条 件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与 之 订 立 无 固 定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案 例 劳 动 法 规 定 了 严 格 的 签 订 条 件 , 一 般 不 可 能 签 订 成 本 高 在 1996年 10月 31日 劳 动 部 关 于 实 行 劳 动合 同 制 度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中 规 定 : 符 合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劳 动 者 , 如 果 其 提 出 订 立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 应 当 与 其 订 立 无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 在 同 一 用 人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10年 以 上 ,当 事 人 双 方 同 意 续 延 劳 动 合 同 的 工 作 年 限 较 长 , 且 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10年 以内 的 复 员 、 转 业 军 人 初 次 就 业 的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是 指 双 方 当 事 人 把 完 成 某 项 工 作 或 工程 作 为 合 同 终 止 日 期 的 劳 动 合 同 。 是 定 期劳 动 合 同 的 转 化 。 适 用 于 : 以 某 项 工 作 或 工 程 的 进 行 期 间 为有 效 期 限 的 合 同 。 短 期 工 、 临 时 工 均 可 2、 关 于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对 有 效 劳 动 合 同 的 提 前 解 除 解 除 方 式 有 : 双 方 协 商 解 除 用 人 单 位 单 方 解 除 劳 动 者 单 方 解 除 解 除 的 实 体 条 件合 法 解 除 的 因 素 : 解 除 的 程 序 条 件 是 否 有 禁 止 解 除 的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是 否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经 济 补 偿 金 的 计 算 标 准 额 外 经 济 补 偿 金 关 于 双 方 协 商 解 除 劳 动 法 第 24条 规 定 : “ 经 劳 动 合 同 当 事 人 协 商 一 致 , 劳动 合 同 可 以 解 除 ” 双 方 法 律 行 为 内 容 、 形 式 、 程 序 合 法 不 须 说 明 正 当 理 由 程 序 上 无 要 求 由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解 除 的 , 应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用 人 单 位 单 方 解 除 ,有 三 种 方 式 : 随 时 解 除 (Summary dismissal) 预 告 解 除 经 济 性 裁 员 单 方 法 律 行 为 , 不 须 征 得 对 方 同 意 须 说 明 正 当 理 由 ( detailed justification or just/good cause ) 须 符 合 程 序 要 求 劳 动 法 第 30条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工 会 认 为 不 适 当 的 ,有 权 提 出 意 见 。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或 者 劳 动 合 同 , 工会 有 权 要 求 重 新 处 理 ; 劳 动 者 申 请 仲 裁 或 者 提 起 诉 讼 的 , 工 会 应当 依 法 给 予 支 持 和 帮 助 。 须 遵 守 经 济 补 偿 金 、 禁 止 解 除 的 规 定关 于 用 人 单 位 随 时 解 除 劳 动 法 第 25条 劳 动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除 劳 动 合 同 : ( 一 ) 在 试 用 期 间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 ( 二 )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或 者 用 人 单 位 规 章 制 度 的 ; ( 三 ) 严 重 失 职 , 营 私 舞 弊 , 对 用 人 单 位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 ( 四 )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若 干 意 见 : 被 劳 动 教 养 的 须 说 明 正 当 理 由 除 试 用 期 外 , 劳 动 者 有 过 错 程 序 上 , 随 时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无 须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关 于 预 告 解 除 劳 动 法 第 26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同 , 但 是 应 当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劳 动 者 本 人 : ( 一 ) 劳 动 者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 医 疗 期 满 后 , 不 能 从 事 原工 作 也 不 能 从 事 由 用 人 单 位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的 ; ( 二 ) 劳 动 者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 经 过 培 训 或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 仍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 ( 三 )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致 使原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 经 当 事 人 协 商 不 能 就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达 成 协议 的 。 须 说 明 正 当 理 由 程 序 规 定 : 提 前 30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劳 动 者 规 定 不 同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标 准 及 医 疗 补 助 金 医 疗 期 , 是 指 劳 动 者 根 据 其 工 龄 等 条 件 , 依 法 可 以 享 受 的 停 工医 疗 并 发 给 病 假 工 资 的 期 间 , 禁 止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期 间 。 医 疗 期 为 3 24个 月 关 于 经 济 性 裁 员 劳 动 法 第 27条 用 人 单 位 濒 临 破 产 进 行 法 定 整 顿 期 间 或 者 生产 经 营 状 况 发 生 严 重 困 难 , 确 需 裁 减 人 员 的 , 应 当 提 前 三 十 日 向工 会 或 者 全 体 职 工 说 明 情 况 , 听 取 工 会 或 者 职 工 的 意 见 , 经 向 劳动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后 , 可 以 裁 减 人 员 。 用 人 单 位 依 据 本 条 规 定 裁 减人 员 , 在 六 个 月 内 录 用 人 员 的 , 应 当 优 先 录 用 被 裁 减 的 人 员 。 实 体 条 件 : 1、 濒 临 破 产 进 行 法 定 整 顿 期 间 2、 生 产 经 营 状 况 发 生 严 重 困 难 确 需 裁 减 人 员 的 程 序 上 特 殊 要 求 提 前 三 十 日 说 明 情 况 听 取 意 见 向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优 惠 规 定 关 于 禁 止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法 第 29条 劳 动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用 人 单 位 不 得依 据 本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 第 二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 一 ) 患 职 业 病 或 者 因 工 负 伤 并 被 确 认 丧 失 或 者 部 分 丧 失劳 动 能 力 的 ; ( 二 ) 患 病 或 者 负 伤 ,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内 的 ; ( 三 ) 女 职 工 在 孕 期 、 产 期 、 哺 乳 期 内 的 ; ( 四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优 先 适 用 效 力 排 除 第 25条 适 用 注 意 规 范 单 方 解 雇 行 为 解 雇 员 工 须 : 说 明 理 由 员 工 有 过 错 因 病 不 胜 任 工 作 经 济 性 裁 员 符 合 程 序 规 定 通 知 程 序 关 于 经 济 补 偿 金 按 法 律 规 定 标 准 支 付 违 反 和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经 济 补 偿 办 法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没 有 经 济 补 偿 金 关 于 禁 止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法 第 16 30条 规 定 关 于 劳 动 者 单 方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不 须 征 得 对 方 同 意 , 是 单 方 法 律 行 为 用 人 单 位 不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 一 ) 一 般 性 辞 退 ( 预 告 解 除 ) 程 序 上 履 行 提 前 30日 书 面 通 知 义 务 违 法 违 反 程 序 规 定 因 违 反 期 限 约 定 解 除 违 约 违 反 商 业 秘 密 约 定 违 反 竞 业 禁 止 约 定 给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应 予 以 赔 偿 赔 偿 范 围 :1、 招 收 录 用 费2、 培 训 费 用3、 给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4、 违 反 保 密 约 定 , 按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第 20条 规定 赔 偿 5、 约 定 的 其 他 赔 偿 费 用 违 约 金 与 赔 偿 金 的 设 定 关 于 保 守 商 业 秘 密 和 竞 业 限 制 条 款 可 备 条 款 竞 业 限 制 , 又 叫 竞 业 禁 止 , 是 指 承 担 保 密 义 务 的 劳 动 者在 离 开 用 人 单 位 一 定 期 限 内 不 得 自 营 或 者 为 他 人 经 营 与 原用 人 单 位 有 竞 争 的 业 务 。 商 业 秘 密 范 围 , 人 员 , 守 密 竞 业 限 制 期 , 是 否 给 予 经 济 补 偿 违 约 责 任 ( 竞 业 限 制 案例 ) 作 用 :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防 止 不 正 当 竞 争 保 密 范 围 竞 业 限 制 的 范 围 保 密 义 务 的 人 员 竞 业 限 制 的 人 员 保 密 期 限 竞 业 限 制 期 限 3年 保 密 条 款 可 不 给 予 经 济 补 偿 竞 业 限 制 须 给 予 经 济 补 偿 违 约 责 任 ( 二 ) 特 殊 性 辞 职 ( 随 时 、 即 时 解 除 ) 试 用 期 , 用 人 单 位 有 违 法 、 违 约 行 为 可 依 法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赔 偿 损 失 。 损 失 包 括 经 济 补 偿 3、 劳 动 合 同 的 终 止 ( 必 备 条 款 ) 、 续 订 劳 动 法 第 23条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或 者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劳 动 合同 终 止 条 件 出 现 , 劳 动 合 同 即 行 终 止 。 与 解 除 相 比 : 不 须 说 明 正 当 理 由 终 止 在 程 序 上 没 有 要 求 没 有 经 济 补 偿 金劳 动 合 同 解 除 与 终 止 相 同 点 : 导 致 劳 动 关 系 的 消 灭 不 同 : 终 止 , 具 备 终 止 条 件 ; 解 除 , 用 人 单 位 的 单 方 解 除 须 具 备 法 定 或 约 定 事 由 , 即 须说 明 正 当 理 由 终 止 在 程 序 上 无 要 求 ; 解 除 在 程 序 上 有 要 求 终 止 没 有 经 济 补 偿 金 , 解 除 符 合 条 件 有 经 济 补 偿 金 终 止 没 有 禁 止 性 规 定 , 解 除 有 禁 止 性 规 定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的 特 殊 处 理逾 期 终 止 自 动 顺 延 : 女 员 工 在 “ 孕 期 、 产 期 、 哺 乳 期 ” 的 员 工 在 医 疗 期 内 工 伤 员 工 法 律 要 求 , 对 于 因 工 部 分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 5级 、 6级 工 伤 )员 工 ,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也 不 能 终 止 。 根 据 2004年 1月 1日 实 施 的 ,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规 定 , 7至 10级工 伤 的 员 工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可 以 终 止 工 会 干 部 基 层 工 会 专 职 主 席 、 副 主 席 或 委 员 自 任 职 之 日 起 , 其 劳动 合 同 自 动 延 长 , 延 长 期 限 相 当 于 其 任 职 期 间 ; 非 专 职 主席 、 副 主 席 或 者 委 员 自 任 职 之 日 起 , 其 尚 未 履 行 的 劳 动 合同 期 限 短 于 任 期 的 , 自 动 延 长 至 任 期 期 满 。 5、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的 法 律 责 任用 人 单 位 的 违 约 责 任 工 资 损 失 +25% 按 规 定 补 足 劳 动 保 护 津 贴 和 用 品 工 伤 、 医 疗 待 遇 +医 疗 费 25% 医 疗 待 遇 +25% 未 按 规 定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 除 足 额 发 给 外 50 额 外 经 济 补 偿 金 其 他 劳 动 者 的 违 法 、 违 约 责 任 给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应 予 以 赔 偿 赔 偿 范 围 : 1、 招 收 录 用 费 用 2、 培 训 费 用 3、 给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4、 违 反 保 密 约 定 , 按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第 20条 规 定 赔 偿 5、 约 定 的 其 他 赔 偿 费 用 第 三 人 责 任 招 用 尚 未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劳 动 者 , 给 原 用人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 应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任 ( Join Obligation) , 不 低 于 70% 赔 偿 : 1、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2、 因 获 取 商 业 秘 密 造 成 损 失 , 按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第 20条 规 定 赔 偿 。 五 、 完 善 规 章 制 度 , 依 法 管 理 是 劳 动 合 同 的 附 件 , 企 业 单 方 制 定 , 职 工 可 参 与 可 以 作 为 处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的 依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解 释 第 19条 用 人 单 位 根 据 劳 动 法 第 四 条 之 规 定 , 通过 民 主 程 序 制 定 的 规 章 制 度 , 不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及 政 策 规 定 , 并 已 向 劳 动 者 公 示 的 , 可 以 作 为 人 民 法 院 审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的 依 据 。 依 法 制 定 法 律 范 围 劳 动 法 第 89条 用 人 单 位 制 定 的 劳 动 规 章 制 度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 责 令 改 正 ; 对 劳动 者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经 过 民 主 程 序 民 主 程 序 的 形 式 向 劳 动 者 公 示 公 示 方 式 发 生 纠 纷 , 用 人 单 位 须 举 证 规 章 制 度 的 有 效 性 员 工 手 册 未 通 过 民 主 程 序 被 判 无 效 案 例 辞 退 违 纪 职 工 单 位 要 举 证 举 证 责 任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第 13条 “ 因 用 人 单 位 作 出 的 开 除 、 除 名 、 辞 退 、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减 少 劳动 报 酬 、 计 算 劳 动 者 工 作 年 限 等 发 生 的 争 议 , 用 人 单 位 负 举 证 责 任 ” 第 20条 “ 用 人 单 位 对 劳 动 者 作 出 的 开 除 、 除 名 、 辞 退 等 处 理 , 或 者因 其 他 原 因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确 有 错 误 的 ,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依 法 判 决 予 以 撤 销 。 ” 用 人 单 位 应 注 意 保 存 相 应 的 书 面 证 据 规 范 处 理 程 序 谁 主 张 谁 举 证 加 倒 置 用 人 单 位 有 举 证 责 任 举 证 是 否 依 法 制 定 , 是 否 经 过 民 主 程 序 ,是 否 公 示 举 证 是 否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依 法 送 达 举 证 是 否 严 重 违 反 规 章 制 度 的 事 实 六 、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1、 向 法 定 机 构 按 法 定 程 序 提 起 协 商 调 解 一 裁 两 审处 理 程 序 的 特 点 : 强 制 仲 裁 一 次 终 局 仲 裁 前 置 先 裁 后 审 单 轨 制 一 裁 二 审 2、 必 须 属 于 劳 动 争 议 范 畴 劳 动 争 议 是 劳 动 关 系 双 方 当 事 人 因 实 现 劳 动 权 利 和履 行 劳 动 义 务 而 发 生 的 纠 纷 。 特 点 : 主 体 特 定 : 劳 动 者 用 人 单 位 主 体 与 劳 动 法 适 用 范 围 相 符 合 劳 动 争 议 与 民 事 争 议 的 界 定 劳 动 争 议 是 因 实 现 劳 动 权 利 何 履 行 劳 动 义 务 而 发 生 的 纠 纷 建 立 、 履 行 、 变 更 、 解 除 、 终 止 劳 动 权 利 与 义 务 劳 动 法 劳 动 合 同 集 体 合 同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劳 动 争 议 的 种 类 个 别 劳 动 争 议 团 体 劳 动 争 议 个 人 劳 动 争 议 集 体 劳 动 争 议 集 体 合 同 争 议 因 企 业 开 除 、 除 名 、 辞 退 职 工 和 职 工 辞 职 、 自 动 离 职 发 生的 争 议 开 除 是 指 由 于 工 作 人 员 严 重 违 法 乱 纪 、 玩 忽 职 守 或 其 它 错 误行 为 , 引 起 不 良 后 果 、 , 已 不 适 合 在 本 岗 位 工 作 而 受 到 所在 单 位 或 部 门 给 予 的 纪 律 处 分 。 开 除 是 最 严 重 的 行 政 处 分 。除 名 : 将 劳 动 者 名 字 从 名 册 中 除 掉 。 自 动 离 职 是 指 工 作 人 员 由 于 自 动 离 开 原 工 作 岗 位 而 失 去 职位 。 一 般 表 现 为 旷 工 超 过 规 定 期 限 , 或 要 求 停 薪 留 职 、 辞职 未 获 单 位 同 意 而 擅 自 离 职 。 自 动 离 职 不 是 一 种 行 政 纪 律处 分 , 所 以 单 位 一 般 只 作 除 名 处 理 。 因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工 资 、 保 险 、 福 利 、 培 训 、 劳 动保 护 的 规 定 发 生 的 争 议 因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依 照 本 条 例 处 理 的 其 他 劳动 争 议 3、 遵 守 时 效 规 定 申 请 调 解 时 效 仲 裁 中 止 时 效 申 请 仲 裁 时 效 仲 裁 时 效 申 请 诉 讼 时 效 法 院 审 理 期 限 4、 应 依 法 维 权劳 动 法 律 规 范 的 表 现 形 式 劳 动 法 律 劳 动 行 政 法 规 劳 动 规 章 地 方 性 劳 动 法 规 和 劳 动 规 章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制 定 的 规 章 制 度 5、 仲 裁 或 主 张 合 法 有 据 6、 用 人 单 位 的 举 证 责 任 与 管 理 责 任 重 大 部 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实 行 举 证 责 任 倒 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 解 释 第 13条 规 定 , 因 用 人 单 位 作 出 的 开 除 、 除 名 、辞 退 、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减 少 劳 动 报 酬 、 计 算 劳 动 者 工 作 年限 等 决 定 而 发 生 的 劳 动 争 议 , 用 人 单 位 负 举 证 责 任 。 证 据 形 式 : 书 证 物 证 当 事 人 陈 述 证 人 证 言 电 子 文 档 : 邮 件 ( 对 方 承 认 , 或 公 证 原 始 电 子 文 档 ) 视 听 资 料 : 录 音 等 不 须 证 明 : 生 效 的 法 律 文 书 公 知 的 事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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