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PPT 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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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宣贯TSG G0001-2012TSG G0001-2012.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部 质管办质管办2013.2013.12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说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2年10月23日发布公告(第162号),正式颁布了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该规程于2013年6月1日正式实施。修订工作组从2007年9月起,历时5年,2012年10月完成了修订工作。锅炉安锅炉安锅炉安锅炉安全技术全技术全技术全技术监察规监察规监察规监察规程程程程TSG TSG G0001-G0001-201220121234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与原规程相比,修订后的规程有很大变化,由于四个原有的锅炉规程现已合并为一个锅炉规程,对原有各规程中内容相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了合并,对一直行之有效的条款予以保留,对需要补充和完善的原有条款进行了修改,对已经不适用的部分条款,或不再包括在新版规程适用范围内的条款内容进行了删除,新增加了很多大型电站锅炉内容和以前没有在规程中做出要求但对安全技术监察又很重要的条款内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说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目录1总 则 2材 料 3设计 4制 造5安装、改造、修理 6安全附件和仪表7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8使用管理 9检 验10热水锅炉及系统11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12铸铁锅炉13D级锅炉14附 则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1.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注1-1)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1.2.2锅炉范围内管道(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等;(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有分汽(水、油)缸(注1-2)的锅炉和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有分汽(水、油)缸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与外部管道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焊缝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注1-2:分汽(水、油)缸应当符合本规程对集箱的有关规定。1.4锅炉设备级别(指锅炉产品的级别,不是制造许可级别,锅(指锅炉产品的级别,不是制造许可级别,锅炉制造许可的级别仍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炉制造许可的级别仍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22号)的规定执行。)号)的规定执行。)1.4.1 A 级锅炉A级锅炉是指p(表压,下同,注1-3)3.8MPa的锅炉,包括:(1)超临界锅炉,P 22.1MPa;(2)亚临界锅炉,16.7MPaP22.1MPa;(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4)高压锅炉,9.8MPaP13.7MPa;(5)次高压锅炉,5.3MPaP9.8MPa;(6)中压锅炉,3.8MPaP5.3MPa。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1.4.2 B级锅炉(1)蒸汽锅炉,0.8MPaP3.8MPa;(2)热水锅炉,P3.8MPa,且t120(t为额定出水温度,下同);(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0.7MW(Q为额定热功率,下同);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4.2MW。1.4.3 C级锅炉(1)蒸汽锅炉,P0.8MPa,且V50L(V为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下同);(2)热水锅炉,P3.8MPa,且t120;(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 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 Q4.2MW。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1.4.4 D级锅炉(1)蒸汽锅炉:P0.8MPa,且30LV50L;(2)汽水两用锅炉(注1-4),P0.04MPa,且D0.5t/h(D为额定蒸发量,下同);(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且t95;(4)气相或者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0.1MW。注1-3:p是指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对蒸汽锅炉代表额定蒸汽压力,对热水锅炉代表额定出水压力,对有机热载体锅炉代表额定出口压力。注1-4:其他汽水两用锅炉按照出口蒸汽参数和额定蒸发量分属以上各级锅炉。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1.5 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 (1)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一致,应当事先征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同意;(2)境内制造在境外使用的锅炉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管理要求执行。1.6 特殊情况的处理特殊情况的处理 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包括引进境外技术、按照境外标准制造)等,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将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评审,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才能进行试制、试用。1.8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锅炉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锅炉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材料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2.2 性能要求(1)锅炉受压元件和与受压元件焊接的承载构件钢材应当是镇静钢;(2)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材室温夏比冲击吸收能量(KV2)不低于27J;(3)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板的室温断后伸长率(A)应当不小于18%。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材料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材料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材料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材料2.4材料代用锅炉的代用材料应当符合本规程对材料的规定,材料代用应当满足强度、结构和工艺的要求,并且应当经过材料代用单位的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同意。2.7材料质量证明(1)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相应材料标准和订货合同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且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其他标志,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2)锅炉用材料不是由材料制造单位直接提供时,供货单位应当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材料质量证明书复印件并且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章;(3)锅炉材料使用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锅炉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材料 2.8材料验收锅炉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应当对锅炉用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厂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材料可以不进行理化和相应的无损检测复验:(1)材料使用单位验收人员按照采购技术要求在材料制造单位进行验收,并且在检验报告上进行见证签字确认的;(2)用于B级及以下锅炉的碳素钢钢板、碳素钢钢管以及碳素钢焊材,实物标识清晰、齐全,具有满足本规程2.7要求的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与实物相符的。2.9材料管理(1)锅炉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应当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制度,锅炉受压元件用的材料应当有标记,切割下料前,应当作标记移植,并且便于识别;(2)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焊接材料的存放、烘干、发放、回收和回用管理制度。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材料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设计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设计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设计解释:TSG G1001-2004TSG G1001-2004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中第十六条规定:锅炉设计文件鉴定通过后,鉴定机构应当在主要设计文件(对整装锅炉,需要盖章的锅炉设计文件包括锅炉本体图和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汇总表;对于散装锅炉,除了本体图或总图外,还要在主要承压部件,包括锅筒、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减温器等设计图以及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汇总表)上加盖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应盖在设计图纸的底图标题栏上方或者右方。公司进行图纸会审必须注意。3.9.2锅炉受热面管子及管道对接焊缝3.9.2.1对接焊缝中心线间的距离锅炉受热面管子(异种钢接头除外)以及管道直段上,对接焊缝中心线间的距离(L)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外径小于159mm,L2倍外径;(2)外径大于或者等于159mm,L300mm。当锅炉结构难以满足(1)、(2)要求时,对接焊缝的热影响区不应当重合,并且L50mm。3.9.2.2对接焊缝位置(1)受热面管子及管道(盘管及成型管件除外)对接焊缝应当位于管子直段上;(2)受热面管子的对接焊缝中心线至锅筒(锅壳)及集箱外壁、管子弯曲起点、管子支吊架边缘的距离至少为50mm,对于A级锅炉距离至少为70mm;对于管道应当不小于100mm。3.9.3受压元件主要焊缝受压元件主要焊缝及其邻近区域应当避免焊接附件。如果不能够避免,则焊接附件的焊缝可以穿过主要焊缝,而不应当在主要焊缝及其邻近区域终止。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设计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4.制造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4.制造u4.1 基本要求u(1)锅炉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产品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锅炉产品制造,锅炉制造单位对出厂的锅炉产品性能和制造质量负责;u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级别制造锅炉范围A不限B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表压,下同)C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8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1t/h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D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1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4.3.2焊接工艺评定焊接工艺评定应当符合NB/T47014(JB/T4708)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的要求,并且满足本条要求。4.3.3.2氩弧焊打底以下部位应当采用氩弧焊打底:(1)立式锅壳锅炉下脚圈与锅壳的连接焊缝;(2)有机热载体锅炉管子的对接焊缝;(3)油田注汽(水、油)锅炉管子的对接焊缝。A级高压及以上锅炉,锅筒和集箱、管道上管接头的组合焊缝,受热面管子的对接焊缝,管子和管件的对接焊缝,结构允许时应当采用氩弧焊打底。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4.制造4.4 热处理4.4.1需要进行热处理的范围(1)碳素钢受压元件,其名义厚度大于30mm的对接接头或者内燃锅炉的筒体、管板的名义厚度大于20mm的T形接头,应当进行焊后热处理;(2)合金钢受压元件焊后需要进行热处理的厚度界限按照相应标准规定执行;(3)除焊后热处理以外,还应当考虑冷、热成形对变形区材料性能的影响以及该元件使用条件等因素进行热处理。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4.制造4.5.4.9无损检测报告的管理制造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无损检测记录,正确签发无损检测报告,妥善保管无损检测的工艺卡、原始记录、报告、检测部位图、射线底片、光盘或者电子文档等资料(含缺陷返修记录),其保存期限不少于7年。4.5.6水压试验4.5.6.1基本要求(1)锅炉受压元件应当在无损检测和热处理后进行水压试验;(2)水压试验场地应当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3)水压试验应当在环境温度高于或者等于5时进行,低于5时应当有防冻措施;(4)水压试验所用的水应当是洁净水,水温应当保持高于周围露点的温度以防表面结露,但也不宜温度过高以防止引起汽化和过大的温差应力;(5)合金钢受压元件的水压试验水温应当高于所用钢种的脆性转变温度;(6)奥氏体受压元件水压试验时,应当控制水中的氯离子含量不超过25 mg/L,如不能满足要求时,水压试验后应当立即将水渍去除干净。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4.制造4.6.1出厂资料产品出厂时,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提供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技术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4)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产品合格证(含锅炉产品数据表,见附件A)、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耐)压试验证明等;(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6)受压元件与设计文件不符的变更资料;(7)热水锅炉的水流程图及水动力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自然循环的锅壳式锅炉除外);(8)有机热载体锅炉的介质流程图和液膜温度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4.制造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5.安装改造修理5.1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 (1)锅炉制造单位可以安装本单位制造的整(组)装锅炉,也可以修理改造本单位制造的锅炉;从事其他锅炉的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证允许范围内的锅炉安装改造修理工作;(2)锅炉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锅炉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情况按照规定办理告知并申请监督检验后,即可施工。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5.安装改造修理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5.安装改造修理安装改造许可证级别划分级别许可安装改造的锅炉范围1参数不限2额定出口压力2.5MPa的锅炉3额定出口压力1.6MPa的整(组)装锅炉;现场安装组装的铸铁锅炉。注:对于从事较单一工作范围的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可申请单项范围的许可,如限安装(或改造)、限铸铁锅炉等。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5.安装改造修理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施工单位:(加盖公章)告知书编号:设备名称型号(参数)设备代码制造编号设备制造单位全称制造许可证编号设备地点安装改造维修日期施工单位全称施工类别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编号许可证有效期联系人电 话分别填固定和移动电话传 真地 址邮 编使用单位全称联系人电 话传 真地 址邮 编注:1.告知单按每台设备填写。2.施工单位应提供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见(质检办特函(质检办特函2013684号)号)5.2.2安装标准锅炉安装除了符合本规程外,还应当符合以下相应标准:(1)锅炉的安装,对于A级锅炉应当符合DL/T 5190.2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2部分:锅炉机组的有关技术规定;对于B级及以下锅炉应当符合GB 50273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热水锅炉应当符合GB 5024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2)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安装,对于A级锅炉应当符合DL5190.5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5部分 管道及系统和DLT 869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的有关技术规定;对于B级及以下锅炉应当符合GB 50235工业金属管道工施工及验收规范和GB 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技术规定。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5.安装改造修理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5.安装改造修理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5.安装改造修理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5.安装改造修理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5.安装改造修理5.3锅炉改造5.3.1锅炉改造的含义锅炉改造是指锅炉受压部件发生结构变化或者燃烧方式发生变化的改造。5.3.2改造设计(1)锅炉改造的设计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锅炉制造单位进行;(2)锅炉改造后不应当提高额定工作压力和额定工作温度;(3)不应当将热水锅炉改为蒸汽锅炉;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5.安装改造修理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5.安装改造修理5.4锅炉修理5.4.1锅炉重大修理含义5.4.1.1A级锅炉重大修理(1)锅筒、启动(汽水)分离器、减温器和集中下降管的更换以及主焊缝的补焊;(2)整组受热面50%以上的更换;(3)外径大于273mm的集箱、管道和管件的更换、挖补以及纵(环)焊缝补焊;(4)大板梁焊缝的修理。5.4.1.2B级及以下锅炉重大修理(1)锅筒、封头、管板、炉胆、炉胆顶、回燃室、下脚圈和集箱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挖补;(2)受热面管子的更换,数量大于该类受热面管(其分类分为水冷壁、对流管束、过热器、省煤器、烟管等)的10%,并且不少于10根;直流、贯流锅炉整组受热面更换。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5.安装改造修理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5.安装改造修理u5.5 竣工资料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安全附件和仪表6.1.13蒸汽锅炉安全阀排汽管(1)排汽管应当直通安全地点,并且有足够的流通截面积,保证排汽畅通,同时排汽管应当予以固定,不应当有任何来自排汽管的外力施加到安全阀上;(2)安全阀排汽管底部应当装有接到安全地点的疏水管,疏水管上不应当装设阀门;(3)两个独立的安全阀的排汽管不应当相连;(4)安全阀排汽管上如果装有消音器,其结构应当有足够的流通截面积和可靠的疏水装置;(5)露天布置的排汽管如果加装防护罩,防护罩的安装不应当妨碍安全阀的正常动作和维修。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安全附件和仪表6.1.15安全阀校验(1)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校验一般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如果现场校验有困难时或者对安全阀进行修理后,可以在安全阀校验台上进行;(2)新安装的锅炉或者安全阀检修、更换后,应校验其整定压力和密封性;(3)安全阀经过校验后,应当加锁或者铅封,校验后的安全阀在搬运或者安装过程中,不能摔、砸、碰撞;(4)控制式安全阀应当分别进行控制回路可靠性试验和开启性能检验;(5)安全阀整定压力密封性等检验结果应当记入锅炉安全技术档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安全附件和仪表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安全附件和仪表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给水泵出口应当设置止回阀和切断阀,给水止回阀应当装设在给水泵和给水切断阀之间,并与给水切断阀紧接相连;单元机组省煤器进口可不装切断阀和止回阀,母管制给水系统,每台省煤器进口都应装设切断阀和止回阀;铸铁省煤器的出口也应当装设切断阀和止回阀;主汽阀应当装在靠近锅筒(锅壳)或者过热器集箱的出口处;单元机组锅炉的主汽阀可以装设在汽机进口处;立式锅壳锅炉的主汽阀可以装在锅炉房内便于操作的地方;多台锅炉并联运行时,锅炉与蒸汽母管连接的每根蒸汽管上,应当装设两个切断阀,切断阀门之间应当装有通向大气的疏水管和阀门,其内径不得小于18mm,锅炉出口与第一个切断阀(主汽阀)间应当装设放汽管及相应的阀门;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使用管理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使用管理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检验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检验9.4.2定期检验周期锅炉的定期检验周期规定如下:(1)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2)内部检验,锅炉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成套装置中的锅炉结合成套装置的大修周期进行,电站锅炉结合锅炉检修同期进行,一般每36年进行一次;首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入运行后一年进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可以结合第一次检修进行;(3)水(耐)压试验,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对设备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水(耐)压试验;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时,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水(耐)压试验。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检验10热水锅炉及系统热水锅炉及系统11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12铸铁锅炉铸铁锅炉13 D级锅炉(级锅炉(D级级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不需要安装告知,并且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14附附 则则 本规程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9日原劳动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1991年5月20日颁布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18号)及1997年2月14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章节的通知”(劳锅字199774号)、1993年11月28日颁布的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 1993 356号)同时废止。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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