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衔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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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1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衔接全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衔接全 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2011年年6 6月月3030日通过日通过 ,于,于20122012年年1 1月月1 1日实施。日实施。目的:解决行政执法的目的:解决行政执法的“滥滥”、“乱乱”问题。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问题。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n n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2001年年4 4月月8 8日修订,日修订,20122012年年1 1月月1 1日前,是税务机关实施日前,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强制的主要法律依据。税收强制的主要法律依据。自自20122012年年1 1月月1 1日开始,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日开始,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既要依据既要依据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又要依据又要依据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n n第1页/共85页课程主要内容:课程主要内容:课程主要内容:课程主要内容:n n一、一、一、一、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的规定对行政强制的规定对行政强制的规定对行政强制的规定n n二、二、二、二、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对行政强制的规定对行政强制的规定对行政强制的规定对行政强制的规定n n三、三、三、三、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与与与与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的衔接的衔接的衔接的衔接 n n四、四、四、四、冲突时如何适用两部法律的原则冲突时如何适用两部法律的原则冲突时如何适用两部法律的原则冲突时如何适用两部法律的原则第2页/共85页一、一、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的规定对行政强制的规定第3页/共85页n n(一)行政强制的概念n n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第4页/共85页n n(二)行政强制的类型一类是行政强制措施一类是行政强制执行执行第5页/共85页 n n1、行政强制措施(1)概念n n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第6页/共85页n n(2)行政强制措施种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7页/共85页2、行政强制执行(1)概念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第8页/共85页(2 2)行政强制执行种类)行政强制执行种类n n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n n 设施或者财物;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第9页/共85页n n3、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n n(1)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n n(2)实施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n n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第10页/共85页实施实施主体主体 适用目的适用目的 主要类型主要类型 强强制制措措施施 1.行政 机关 1.为制止而强制2.为预防而强制3.为保障而强制 1.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盘问、留置、盘查、传唤、扣留、现场管制、强制隔离、强制治疗、强行驱散2.2.限制财产限制财产: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3.证据的先行保存强强制制执执行行 1.行政 机关2.人民 法院为实现前提性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而强制 1.1.间接强制间接强制:(1)代履行(2)执行罚:加处罚款或滞纳金2.2.直接强制:直接强制:(1 1)划拨存款(2)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第11页/共85页 强制执行中依法处理强制执行中依法处理是指:是指: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第第六十九条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六十九条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代为销售,也可以,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禁止自由买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格收购。第12页/共85页(三)(三)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 对行政强制对行政强制措施措施的规定的规定第13页/共85页1 1、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强制措施对行政强强制措施对行政强强制措施对行政强强制措施实施程实施程实施程实施程序序序序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第十八条)n n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n n(1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n n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十九条)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十九条)n n(2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n n(3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n n(4 4)通知当事人到场;)通知当事人到场;第14页/共85页n n(5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n n(6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n n(7 7)制作现场笔录;制作现场笔录;n n(8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n n(9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n n(10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n n1-101-10项是查封、扣押所必须遵循的程序项是查封、扣押所必须遵循的程序n n1 1、2 2、3 3、7 7项是冻结存款汇款所必须遵循的程项是冻结存款汇款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序第15页/共85页2.2.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对税务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对税务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对税务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对税务行政强制措施期限n n(1)查封扣押期限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6页/共85页n n(2)冻结存款、汇款期限。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7页/共85页3.3.税务行政强制措施费用负担税务行政强制措施费用负担税务行政强制措施费用负担税务行政强制措施费用负担n n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18页/共85页4.4.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移送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移送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移送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移送n n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19页/共85页5.5.5.5.查封、扣押财物保管责任人查封、扣押财物保管责任人查封、扣押财物保管责任人查封、扣押财物保管责任人n n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保管责任人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委托的第三人。第20页/共85页6.6.对行政强制措施的限制对行政强制措施的限制对行政强制措施的限制对行政强制措施的限制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第21页/共85页(四)(四)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 对行政强强制对行政强强制执行执行的规定的规定第22页/共85页1.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程序的规定(1 1)催告程序)催告程序 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陈述权和申辩权。催告例外:立即实施代履行及执行罚催告例外:立即实施代履行及执行罚催告期立即强制执行:催告期立即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三十七条三十七条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制执行决定。第23页/共85页n n(2)听取陈述申辩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n n第24页/共85页2.2.中止执行中止执行中止执行中止执行n n 对强制执行的中止执行程序规定为对强制执行的中止执行程序规定为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的新规定。的新规定。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n n(1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n n(2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n n(3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公共利益的;n n(4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n n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n n具体如何操作具体如何操作,有待总局明确有待总局明确第25页/共85页3.3.执行终止执行终止执行终止执行终止n n对强制执行的终止执行程序规定为对强制执行的终止执行程序规定为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的新规定。的新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没有强制执行终止执行程序的规定。没有强制执行终止执行程序的规定。n n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n n(1 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n n(2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n n(3 3)执行标的灭失的;)执行标的灭失的;n n(4 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n n(5 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26页/共85页 4.4.签订执行协议。签订执行协议。n n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n n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的这一规定为滞纳金、加处罚款减免提的这一规定为滞纳金、加处罚款减免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税务机关执法增加了灵活性,同时也供了法律依据,为税务机关执法增加了灵活性,同时也应防止借贯彻实施应防止借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之名,滥用协议权而之名,滥用协议权而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n n需要立法机构或总局明确需要立法机构或总局明确第27页/共85页n n5、行政强制法将加处罚款与滞纳金明确归类于行政强制执行(第十二条)第28页/共85页6.6.加处罚款与滞纳金限额加处罚款与滞纳金限额加处罚款与滞纳金限额加处罚款与滞纳金限额n n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付义务的数额。第29页/共85页7.7.7.7.行政强制执行开始时间。行政强制执行开始时间。行政强制执行开始时间。行政强制执行开始时间。n n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第30页/共85页二二二二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对行政强制的规定对行政强制的规定对行政强制的规定对行政强制的规定第31页/共85页(一)(一)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对行政强制对行政强制措施措施的规定的规定第32页/共85页n n(一)(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自由裁量)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自由裁量);在限期内;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构冻结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二)扣押、查封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第33页/共85页 (二)(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自由裁量)责令缴纳(自由裁量);不缴;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1515日日5858条条),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押的商品、货物;第34页/共85页n n(三)(三)征管法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规定:规定:“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税收保全措施措施或者或者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n n第35页/共85页(二)(二)(二)(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对行政对行政对行政对行政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规定的规定的规定的规定n n 第36页/共85页n n1.1.加收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三十二条规定,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金”。n n第37页/共85页n n 2.2.加处罚款:根据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决定的,行政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n n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也属于间接强制方式也属于间接强制方式。n nn n第38页/共85页 3.3.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规定:“对未按照规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自由裁量);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纳(自由裁量);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扣押其价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1515日内未缴纳),经日内未缴纳),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第39页/共85页 4.4.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规定:“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被采取税收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被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保全措施的纳税人)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第40页/共85页n n 举例举例 某税务所某税务所20122012年第二季度在对本辖区纳税年第二季度在对本辖区纳税户的经营情况进行彻底摸底后,决定对某行业的户的经营情况进行彻底摸底后,决定对某行业的定额从定额从7 7月起至月起至1212月适当调整,并于月适当调整,并于6 6月底下发了月底下发了调整定额通知。某纳税户的定额由原来的调整定额通知。某纳税户的定额由原来的4000040000元调整为元调整为5000050000元。该纳税户不服,在同行业中元。该纳税户不服,在同行业中散布谣言,说其至散布谣言,说其至7 7月底后搬离此地经营,并且准月底后搬离此地经营,并且准备备7 7月份的税款也不缴纳了。税务所得知这一消息月份的税款也不缴纳了。税务所得知这一消息后,后,7 7月月1010日出面责令该纳税户必须于日出面责令该纳税户必须于7 7月月2525日前日前缴纳该月份税款。缴纳该月份税款。7 7月月2020日,税务所发现该纳税日,税务所发现该纳税户没有提供纳税担保,随即税务机关书面通知该户没有提供纳税担保,随即税务机关书面通知该纳税户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纳税户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0002000元入库。元入库。n nn n讨论问题与要求讨论问题与要求n n(1 1)你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恰当?你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恰当?n n(2 2)请你提出处理意见,并作简要评价。请你提出处理意见,并作简要评价。第41页/共85页n n 税务所的行政行为不当,错用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n n就此案,7月20日,该税务所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该纳税户开户银行冻结该纳税户2000元存款,而不应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7月25日期限期满后纳税人仍未缴纳税款的,方可对该纳税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亦即该税务所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该纳税户开户银行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入库。第42页/共85页 5 5.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规定规定规定规定:“从事生产、经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责令限期缴纳(1515日日7373条)条),逾期仍未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存款中扣缴税款;(二);(二)扣押、查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同时强制执行。第43页/共85页n n6.6.征管法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规定:规定:“税务机关对从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法进行税务检查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或者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第44页/共85页 7.7.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收管理法第第八十八条八十八条八十八条八十八条规定: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或者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45页/共85页n n三、三、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与与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的的n n衔接衔接第46页/共85页n n n n(一)(一)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 n n 在行政强制措施方面的衔接第47页/共85页n n 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所称的“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相当于行政强制法所称的“行政强制措施n n但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税收保全措施与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措施也有不尽相同之处,这些不同的规定需要税务机关予以高度的关注并认真贯彻执行。第48页/共85页n n1 1、实施程序方面的冲突与衔接、实施程序方面的冲突与衔接n n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对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对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对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程序规定:规定:规定:规定:n n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对行政强强制措施程序规定,主对行政强强制措施程序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中:要体现在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中:n n(1 1)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第三十八条第)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一款)n n(2 2)由两名以上税务执法人员实施;(实施细则第六十三)由两名以上税务执法人员实施;(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条)n n(3 3)通知当事人到场;(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通知当事人到场;(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n n(4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第七条)七条)n n(5 5)出示税务检查证出示税务检查证出示税务检查证出示税务检查证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第49页/共85页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对行政强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对行政强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对行政强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第十八条)n n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n n(1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n n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十九条)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十九条)n n(2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n n(3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n n(4 4)通知当事人到场;通知当事人到场;第50页/共85页n n(5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n n(6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n n(7 7)制作现场笔录;)制作现场笔录;n n(8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n n(9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n n(10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n n1-101-10项是查封、扣押所必须遵循的程序项是查封、扣押所必须遵循的程序n n1 1、2 2、3 3、7 7项是冻结存款汇款所必须遵循的程项是冻结存款汇款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序第51页/共85页n n 通过对上述两部法律规定的比较,可以发现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强制措施程序的规定比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更详细。n n一般认为,税务机关在2012年及以后的执行税收保全措施中应执行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强制措施程序的规定。第52页/共85页n n 案例案例案例案例:临时经营茶叶的商贩魏某,于:临时经营茶叶的商贩魏某,于20122012年年4 4月月1616日将收购的日将收购的15001500斤茶叶,斤茶叶,运到菜市场大门口批发销售。国税分局的两名税务人员来到了魏某的货车运到菜市场大门口批发销售。国税分局的两名税务人员来到了魏某的货车旁,出示执法证,详细询问了有关情况后,决定对魏某征收旁,出示执法证,详细询问了有关情况后,决定对魏某征收45004500元的增值元的增值税。魏某不服,说茶叶属于免税农产品,税务局不应该征税。无论税务人税。魏某不服,说茶叶属于免税农产品,税务局不应该征税。无论税务人员怎样解释,魏某就是不愿缴税。无奈,税务人员只好当场向其开具了专员怎样解释,魏某就是不愿缴税。无奈,税务人员只好当场向其开具了专用收据,扣押了魏某用收据,扣押了魏某8080斤茶叶(按市场价每斤斤茶叶(按市场价每斤6060元左右)。元左右)。n n20122012年年4 4月月2727日,魏某向国税分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日,魏某向国税分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某市国税某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他认为分局没有正确掌握税收政策,对不该征税的农产局提出复议申请。他认为分局没有正确掌握税收政策,对不该征税的农产品进行征税是违法行为。同时,税务机关在扣押其货物前,未履行限期缴品进行征税是违法行为。同时,税务机关在扣押其货物前,未履行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等法律程序,且扣押的货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等法律程序,且扣押的货物价值超过核定的应纳税款,税务机关扣押货物的行为也是违法的。故申物价值超过核定的应纳税款,税务机关扣押货物的行为也是违法的。故申请撤销国税分局的征税决定,退还已经缴纳的增值税款。请撤销国税分局的征税决定,退还已经缴纳的增值税款。n n 焦点问题焦点问题焦点问题焦点问题:本案中对临时经营户的货物是否可以当场扣押?:本案中对临时经营户的货物是否可以当场扣押?n n 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首先,国税分局对魏某贩卖的茶叶进行征税是完全合法的。:首先,国税分局对魏某贩卖的茶叶进行征税是完全合法的。n n其次,其次,20122012年年1 1月月1 1日前,根据日前,根据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当场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对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当场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只要有两名行使职务的税务人员在场,不需要纳税人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只要有两名行使职务的税务人员在场,不需要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也不必提供纳税担保,也不必shsh事先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就可事先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就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措施的简易程序,直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以采取税收强制措施的简易程序,直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货物。n n20122012年年1 1月月1 1日以后,该程序就有了瑕疵。实施前或事后须向行政机日以后,该程序就有了瑕疵。实施前或事后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第53页/共85页2.2.税务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税务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税务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税务行政强制措施期限n n(1 1)查封扣押期限)查封扣押期限n n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有规定的除外”。n n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得超过6 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批准”。第54页/共85页n n (2 2)冻结存款、汇款期限。)冻结存款、汇款期限。n n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第三十二条,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另有规定的除外。外。n n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般不得超过6 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务总局批准。第55页/共85页3.3.税务行政强制措施费用负担税务行政强制措施费用负担税务行政强制措施费用负担税务行政强制措施费用负担n n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六条,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n n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和税收强第六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时,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所发生的费用在查封、扣押的货物或其他制时,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所发生的费用在查封、扣押的货物或其他财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予以扣除。财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予以扣除。第56页/共85页4.4.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移送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移送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移送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移送n n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n n国务院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涉案物品清单。罪案件,应当附有涉案物品清单。第57页/共85页5.5.5.5.查封、扣押财物保管责任人查封、扣押财物保管责任人查封、扣押财物保管责任人查封、扣押财物保管责任人n n根据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保管责任第二十六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保管责任人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委托的第三人。人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委托的第三人。n n而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第六十七条规定: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也就是说其保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也就是说其保管责任人可以是税务机关也可以是被执行人自己。管责任人可以是税务机关也可以是被执行人自己。第58页/共85页6.6.对行政强制措施的限制对行政强制措施的限制对行政强制措施的限制对行政强制措施的限制n n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二条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第四十二条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n n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第59页/共85页7.7.关于行政强强制措施的文书关于行政强强制措施的文书关于行政强强制措施的文书关于行政强强制措施的文书n n 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决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和清单。清单。n n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冻结通知书。n n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冻结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n n目前,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保全措施过程中,使用目前,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保全措施过程中,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统一执法文书(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统一执法文书(全国统一税收执法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文书式样 国税发国税发20051792005179号号),如),如税收保全措施决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定书、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存款通知书、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他财产清单和和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等文书。上述文书中的要素基本符合等文书。上述文书中的要素基本符合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第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法定要素。二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法定要素。第60页/共85页n n 举例举例:2012年8月,赖某劳改释放,7月10日他筹资开了个汽车修理铺,没办理税务登记就开始了经营活动。8月15日,主管国税分局向赖某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赖某1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赖某以劳改释放人员有税收优惠为由,不予理会。9月8日,税务人员找到赖某,责令赖某于9月10日前到分局纳税,并下达通知书。赖某拒绝签字,并当场撕毁通知书,9月10日,仍拒不缴纳税款。9月12日,税务分局工作人员,将赖某正在修理的他人车辆扣押。n n 焦点问题焦点问题:本案中,主管税务分局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得当?第61页/共85页n n 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 :n n 一是强制执行适用对象错误。根据征管法第一是强制执行适用对象错误。根据征管法第3737条,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这里的这里的“其其”指的是指的是纳税人,当且仅当纳税人,当且仅当“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的的所有权属于该纳税人时,才能执行扣押措施。显然本案所有权属于该纳税人时,才能执行扣押措施。显然本案中赖某提供修理服务的车辆中赖某提供修理服务的车辆,不属于可以被执行的标的物。不属于可以被执行的标的物。n n 对如何进行查封扣押,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对如何进行查封扣押,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565条也作条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出了相应规定: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n n 本案中,税务机关直接强制扣押车辆,假设车辆的本案中,税务机关直接强制扣押车辆,假设车辆的所有权为赖某所有,这种扣押行为也是欠妥的。所有权为赖某所有,这种扣押行为也是欠妥的。第62页/共85页n n二是执行强制扣押措施实施程序不到位。二是执行强制扣押措施实施程序不到位。n n n n(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63页/共85页n n(二)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在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方面的衔接第64页/共85页n n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所称的“强制执行措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相当于行政强制法 中“行政强制执行”n n但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强制执行措施”规定与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也有不尽相同之处。第65页/共85页1.1.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对强制执行的规定对强制执行的规定对强制执行的规定对强制执行的规定第66页/共85页n n 1.1.催告程序催告程序 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陈述权和申辩权权。n n第67页/共85页n n【案例案例案例案例】:某县服务公司:某县服务公司20122012年年7 7月实现营业税月实现营业税21215656万元,当地万元,当地地税局税务人员多次电话催缴,至地税局税务人员多次电话催缴,至20122012年年9 9月月2020日仍未缴纳。日仍未缴纳。9 9月月2121日,税务人员依法查询了该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发现其账户刚到日,税务人员依法查询了该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发现其账户刚到3030余万元贷款。于是,税务人员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经局余万元贷款。于是,税务人员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经局长签字批准后,书面通知银行从该公司账上扣缴所欠的长签字批准后,书面通知银行从该公司账上扣缴所欠的21215656万元万元税款和滞纳金。税款和滞纳金。n n公司经理得知此事后,非常生气,认为地税局不打招呼就扣了钱,公司经理得知此事后,非常生气,认为地税局不打招呼就扣了钱,还扣了滞纳金,有损企业形象。经咨询,他们认为,地税局在扣缴还扣了滞纳金,有损企业形象。经咨询,他们认为,地税局在扣缴前未先行催告企业,违反了前未先行催告企业,违反了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和和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的有的有关规定。于是,该公司以违法扣缴企业存款为由,将地税局告上了关规定。于是,该公司以违法扣缴企业存款为由,将地税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地税局的强制执行行为。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地税局的强制执行行为。n n在法庭调查中,地税局提出,在扣缴税款前,税务人员已多次电话在法庭调查中,地税局提出,在扣缴税款前,税务人员已多次电话催缴,已履行了告诫程序,符合催缴,已履行了告诫程序,符合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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