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中”暴力“的理解与适用分析研究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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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暴力在不同的场景下使用的含义会不同。法律上对暴力的含义进行了列举式说明。刑法上的“暴力”暴力一词涉及到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以及刑法所要保护的重要社会关系,而且,不同条文当中的暴力含义中,内涵和外延也是有所区别的,因此,必须给予加强研究。论文基于刑法条文当中内涵与外延的一个概括研究,区别出暴力的程度不同,从而为实务部门的应用提供依据。本论文分几部分对“暴力”加以解释说明。本文以暴力具有的含义为基础,在充分查阅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分析了暴力立法的刑法背景,对暴力的特点进行剖析,从不同角度和语境分析暴力行为的差异和边界。最后以我国刑法中对暴力的规定为着力点,解析惩罚暴力存在和惩罚暴力行为背后的法律意义。希望更好的用法律的武器从根本上杜绝暴力行为的发生,还社会一个风清气正的环境。关键词:暴力;概念;程度;价值AbstractViolence itself has its inherent meaning and its use in different contexts has its specific meaning. In the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law, the term violence refers to the violation of citizens personal rights and the important social relations to be protected by the criminal law. Moreover, the connotation and extension of violence in different provisions are also different.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the research. This paper, based on a general study of the connotation and extension of criminal law provisions, differentiates the degree of violence and thus provides a basi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practical departments.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several parts to explain violence. Taking the meaning of violence as the starting poin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onnotation of violence in the context of public life and the background of criminal law, expound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onnotation of violence, puts forward the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characteristics of violence, and determines the differences and related concepts of violence. Then it analyzes the popular living language, the connotation of border violence and the connotation of violence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criminal norms. Specifically analyze the violence in Chinas criminal law, including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crime, and violence is divided into three academic typ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meaning of viole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unishment. This provides a theoretical reference for identifying violent ACTS in judicial practice and solving violent ACTS and related problems.Key words: violence; Concept; Degree; The value of目录1引 言12暴力的内涵及外延12.1暴力的内涵12.2暴力的特征12.2.1主观特征12.2.2客观特征22.2.3程度特征32.3暴力的外延32.3.1社会生活中的暴力42.3.2婚姻生活中的暴力42.3.3犯罪学中的暴力53我国刑法条文中的“暴力”63.1刑法总则中的“暴力”63.2刑法分则中的“暴力”64对暴力的划分124.1依暴力的针对对象划分124.1.1对人暴力124.1.2对物暴力124.1.3既针对人身,又针对物体的暴力124.2依暴力的程度划分134.2.1轻微暴力134.2.2般暴力134.2.3严重暴力135暴力在我国刑法中定罪与量刑的意义145.1暴力在刑法中认定罪与非罪的意义145.2暴力在刑法中对于刑罚裁量的意义146结语15参考文献16致 谢171引 言暴力犯罪从封建社会就有法律对其严格的进行规定,千百年来也是惩罚的最严重的一类犯罪,刑法中关于暴力犯罪的规定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人们一致关注和研究的焦点。我国的统治者都非常憎恨暴力这种简单粗暴的行为,所以历任统治者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暴力”一词在整个刑法中涉及27条,出现35次。此外,刑法中也有一些条款没有明确规定“暴力”一词,而是暗示了暴力的内容。由此可见,“暴力”在整个刑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值得立法者和学者们深入研究。在解释暴力的含义时,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我们的刑法。在理论讨论中,我们不停留于简单的介绍和解释,而是希望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进行深入的探索。在阐述自己的观点时,尽量用具体的法律条文甚至具体的案例,为自己的想法提供一个实践依据。关于暴力问题,不能脱离社会现实来讨论。因此,有必要尽可能详细地阐述其他语境下暴力的含义,将其与刑法中暴力的具体含义进行比较,突出刑法中的暴力与其他语境下暴力的区别。2暴力的内涵及外延近年来,社会,这个词经常暴力这个词经常出现,人们对此已经麻木了,屡见报端家庭暴力、语言暴力、网络暴力都是一把把无形的刀子,伤人于无形。然而什么是暴力,每个人的对暴力的理解程度不一样,所以每个人对暴力的理解不一样。,在以上的我们认为是暴力,其他人提出的异议少。说明人们充分的认可了这一行为应该归属于暴力。但是,暴力的含义是不同的,但很少有人讨论。在不同环境下认定的暴力行为是不同的,我们只有抓住本质才能从各种行为中将暴力行为清晰的界定出来。要分析这些不同环境下的暴力,必须从暴力的本义出发,结合暴力的内涵特点以及外延进行综合分析。2.1暴力的内涵汉语词典中对暴力一词的解释如下:(1)强制的力量,采用简单粗暴的武力将人制服,使人不能、不敢反抗;(2)国家的强制力量;我国的对犯罪分子采取的惩罚的一种强制性的手段,这是全国人民将自己的权利让渡给国家,让国家代为行使以充分保护民众的财产安全,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2.2暴力的特征人们对暴力的社会评价是贬义的,其行为侵犯了他人及社会的利益,应该禁止,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话就应该适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权利。我国的刑法历史悠久,倾注了不计其数的学者的研究成果和心血,所以刑法规定的非常完善。暴力就是他们关注的一个焦点。但是暴力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所以暴力和暴力行为之间的界限还是非常明显的。当暴力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给个人、社会甚至国家造成了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就是刑法意义上称之为的暴力犯罪。在充分查找文献的基础上,笔者对博埃利犯罪的各个特征进行了归纳和总结。2.2.1主观特征暴力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可以是造成伤害的结果且希望此结果发展下去,或者是造成了后果没有到严重程度,就不管不顾任凭损害的后果就此发展下去。以前,人们对暴力一词的理解正如词语的字面意思一样简单粗暴,认为是物理行为才算是暴力,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身体和心理的健康受到人们同等程度的重视。对人心理造成伤害的言语、网络舆论、鄙视的动作等都可能对行为人造成心理上的伤害,我们也应当将这一行为纳入到暴力行为的大军中。但是暴力只是手段而非施暴者欲达到的目的和追求的效果,暴力只是犯罪的手段而非犯罪行为目的或是本身。所以,当我们遇到真实的案例时,我们不仅要考察该行为只是一种犯罪的手段还是施暴者追求和放任的目的。还要注意它的各项外化的行为是否满足刑法规定的各项构成要件。例如,抢劫罪当中的暴力行为就是一种施暴者的手段是为了更好的逃脱,阻止被害人反抗,夺取财物。而故意杀人就不同施暴造成受害人身体上的伤害就是施暴者的目的。这就是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区分的地方。我们在对具体的案件进行认定时,就可以从这个方面着手,将犯罪分子的行为进行准确的定位,避免枉法裁判。当行为人实施了多个暴力行为时我们不仅要考虑暴力的类型、个数,还要结合暴力背后的原因进行分析,来看是构成数罪还是一罪。这是对刑法的准确适用至关重要的,不然的话就可能造成枉法裁判。举个例子,行为人同时存在强奸和故意杀人两种行为,并且由采取暴力方便实施奸淫行为和杀人的两个目的,除此之外,还同时满足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这种情况下认定为一罪还是数罪呢,因为行为属于数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应该对犯罪分子数罪并罚才能达到惩犯罪的目的和维护社会治安的效果,并且对其他潜在的犯罪分子才具有威慑力和捍卫司法的威严。2.2.2客观特征暴力行为必须是外化的且真实存在的,不是人的主观臆想,同时暴力的起点就是人的通过肢体行为外化出来,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作用于物,可以借助工具,也可以不借助工具,这些都不影响人们对暴力的界定和定义。但是如果人仅仅是在心理想象,而没有付诸于行动,这种是内心的真意和目的没有通过行为表达出来,当然就不能界定为暴力。有些学者认为暴力的对象只能是人,因为法律保护的是人的合法权益,物的最终归属者还是人,所以,对人的物采取暴力不能视为对人采取暴力,所以强调暴力对物实施不能称之为暴力。持有这一观点的学者举了妨碍公务罪的例子,行为人只是对代表国家行使权利的工作人员的录像设备进行破坏,但是并没有对人采取一星半点的暴力措施,这种行为仍然以妨碍公务罪论处。但是笔者不认为应当这样理解,行为人的这种行为应该理解破坏设备的行为是本着工作人员不执行任务的目的,是对公务人员的一种无形的施压和威胁,并且达到了使人不敢反抗的程度,所以是属于一种对人的暴力。2.2.3程度特征暴力程度是指暴力达到了使受害人的伤情达到一定的阶段,并且非常的严重的地步。这时应该给暴力的行为达到的程度进行一定分类,分层来确定大多数人达到了不敢反抗、不能的反抗的地步,但是不同的施暴者造成的后果千差万别,有些伤情并不外化,所以在实际的操作中根据分层的标准来判断暴力程度的方法是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所以,笔者认为应当透过表面看本质来根据暴力的表现等各个方面的原因进行归纳和总结出一套原则啦适用,这样总结出来的东西应用性较强。在研究个案的时候结合具体的司法解释再加上总结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最后以立法的原则为切入点进行分析获得的结果的权威性更高,数据和得到的判决说服力更强。当暴力行为被实施,属于暴力犯罪时,就现实的侵犯了社会法益,自然而然就属于刑法限制的对象,所以暴力程度的底线就是达到暴力犯罪的那一个点。没跨过就属于暴力行为,当行为越界了就属于暴力犯罪,这时就应该用刑法去制裁它。暴力行为不仅应该明确他的下限,同时也应当明确他的上限,这也是不同种类犯罪类型的区别和是数罪还是一罪的区别。暴力行为具体付诸于行动时,就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就要开始考虑将其行为进行判定,除此之外,还要对行为时犯罪的目的还是由其他的目的,这个仅仅作为一种实施犯罪的手段而已由本质上的区别。2.3暴力的外延根据刑法条文中所规定的暴力的含义,凡是触犯了刑法的暴力行为都会触犯法律,引发犯罪。根据对暴力外延的分析,可以得出暴力所涉及的三个方面,社会生活中、婚姻生活中以及犯罪学中的。2.3.1社会生活中的暴力苏浙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现在的暴力不仅仅是简单粗暴的行为,语言、动作等都可以作为攻击他人的工具,给人带来身体上和精神上的伤害。这些都是生活中随处可见的暴力,才是社会生活中的暴力。如精神暴力中的“暴力”,精神暴力在家庭中非常的常见,因为可能给人造成精神上伤害的人必定是非常了解自己的人和熟悉自己的人。相对于身体上的伤害而言,精神上的伤害也是不容忽视的,可能会造成人一辈子的心理阴影,不像身体上的伤害那么容易治愈,这种暴力行为认定呢,自然而然,按照通常的武力是很难造成精神上的暴力的后果的,所以语言、肢体动作就是有利的武器,这些也是隐藏的暴力行为。并且家庭成员中相互由照顾对方的责任,不作为的行为也可能对受害者造成伤害,这也是一种变相的暴力行为。当然,就没有我们直观上看到的身体伤害的那些特征了。再者,现在的网络环境秩序还不完善,网络暴力的实例屡见报端等。中国最早的网络暴力事例就是2006年的“铜须事件”。既然是“网络”暴力,暴力的存在形式就是虚拟的空间。实际上,到底什么是“网络暴力”目前渐趋一致的看法是,网络暴力利用网络的影响在上面发布一些虚构的事实或虚假的消息对特定的人名誉或人格造成损害,并对当事人甚至身边的人造成骚扰,严重影响和打乱了当事人正常的生活。当暴力披着五彩斑斓的外衣时,我们很难用传统的、一成不变的眼光去进行认定,所以我们也不必非要给其一个万能公式以便人们去认定。随着社会的发展,暴力的形式还会越来越丰富,现在对其定义过早,将来的外延不够,不能把以后可能出现的行为类型涵盖进来,所以不必强求。这也是刑法研究上很少对相关的词语给其制定一个框架,来便于实务上的认定。这些也给了后来者足够的研究空间,为他们大开方便之门。2.3.2婚姻生活中的暴力婚姻生活中的暴力一般是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所以相关的国外和国内的法规将对女性实施的暴力包含对身体、心理和性暴力三个方面。关于此并没有进行过多的解释说明,给了使用者足够的自由裁量的空间。我国的婚姻法较之于外国的法律规定,历史还太短,并且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并没有将心理上和性暴力纳入到婚姻生活的暴力类型当中来。再来看暴力的表现形式:殴打、捆绑等都是前面我们谈到的简单粗暴的物理暴力,为了尽量的扩大其外延和法律适用的范围,用来“其他”来兜底,这个其他的含义就非常丰富了,是指与此行为等同的类似行为。我们不禁会在心理质疑,这个其他将没将心里的和性暴力包含进去呢。社会进一步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得到提高,人们的共同的心愿就是将其纳入到暴力的范围中来。但是司法没有给出一个答案,笔者认为,由此我们不禁迷惑:这是否表明我国的家庭暴力就包括了对精神的暴力呢?笔者以为,法律和时代一样时应该随着社会的进步与时俱进的。我们在将其来丰富家庭暴力的内涵时,也要在适用的过程中本着谨慎的原则适用,不可矫枉过正。2.3.3犯罪学中的暴力暴力,授权,惯例化和人性的丧失是暴力进化的三个进程。授权,是大家共同将自己的责任让渡一部分出来,给共同信任的人,使得每个人都免除了对每一个事件做出选择的过程,这是权利一种集中,使得事件的执行更加高效。惯例化,是行为是以前按照模式规定好的,不容许人做出改变和提出对于道德的问题。人性的丧失,是并没有基于道德为出发点来对他们的关系做出评判。授权。授权无形之间在人们的权利之上形成了新的可以领导民众权利的权力,这种权力的诞生会对民众原本的生活造成干扰,控制着人们的行为否则就会面临惩罚。这种授权存在,并且被大家默认实际上就是人们对暴力的默认。着无形之中赋予了暴力正当性,并引导民众的行为,其他人对此行为具有很高的认可度,人们逐渐会把这种行为的正当性当成一种习惯,并延续哈保存下来。形成惯例甚至是法律。惯例化。惯例化实际上是授权成功建立的后续阶段,人们对此行为认可,并充分肯定其行为的正当性,大家不约而同的遵守,逐渐形成惯例。人性的丧失。如果不遵守道德标准,并使得施暴者杀害同胞的行为的罪恶感减弱,甚至是完全没有罪恶感,这时的人作为一个自由的个体存在于天地间,可以正确的做出自己的选择,并在此基础上力所能及的帮助身边的人,建立友谊互相尊重对方的地位和权利。3我国刑法条文中的“暴力”暴力一词在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中都有提到,并且分布在各个章节,特别是刑法分则的侵犯人身权利哪一个章节,所以,这些隐藏在法条中的暴力就是我们研究的对象,就像一个被沙石埋藏的宝藏,应该被我们发现,应该被我们研究。3.1刑法总则中的“暴力”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 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 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从上面的法条的字里行间我们可以看到,刑法总则规定的暴力犯罪往往比较严重,对人身的危害性非常大。处罚也较重。总则的立法初衷在于给暴力犯罪进行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表明立法的态度和坚持的立场。同时,刑法总则没有针对暴力犯罪的定义进行具体详细的规定,只是将关注的焦点放在了对人身安全造成伤害的犯罪,其他类型的犯罪就粗粗掠过,没有过多的关注。3.2刑法分则中的“暴力”刑法分则当中共有29个法条中出现“暴力”一词,分别是: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罚金。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第二百四十二条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职工劳动罪: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 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六十二条 之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九条 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九十四条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 (边)境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 (边)境罪: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三十三条 强迫卖血罪: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 制造毒品罪: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第三百六十八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 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上述二十九个刑法分则的法条都出现了“暴力”。笔者对上述29条进行了分析和总结归纳,并对背后的立法本意进行探析。分则对暴力犯罪的内容、表现形式、危害后果等进行了全面的规定,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规定不同成都的法定处罚方式。从较轻的罚金到死刑都有,所以我们不应该对暴力犯罪的界定以惩罚的轻重来界定。过于惩治暴力犯罪的立法本意就是保护人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所以很多的刑法规定都是从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出发,虽然有一两个的罪名是对物实施暴力,但最终都是归属于人,表现为对人实施暴力的犯罪行为。其次这些暴力犯罪类型都是基于人的主观故意。这些和我们在前文分析得到的结果是一致的,再次验证了它的正确性。最后,从这些罪名来看,造成的后果多种多样,说明暴力行为实施的对象有很多,因为用的力度不同或某些客观因素的原因导致最后造成的结果也不同,带来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同,所以施暴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轻和重的区别。除此之外,在法律之外补充的刑法修正案中有涉及到暴力的相关联的法条,这些对我们理解立法者坚持的暴力的本质和内在价值是非常有帮助的。让人值得探究的是,一部分的暴力犯罪已经取消了死刑,虽然暴力犯罪造成的社会影响很恶劣,但是长时间的有期徒刑还是能够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这些对犯罪份子来说就足够了,并且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刑法修正案(九)中有一个创新点,就是将男性也纳入到暴力犯罪的受害对象当中来,男性和女性同样适用本法条。同时将适用暴力妨碍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从中处罚,并没有另起炉灶,规定一个新的犯罪,可能基于此行为是妨碍公务行为的一个严重的行为。所以并没有重新规定一个新的犯罪种类。用暴力胁迫警察呢,笔者认为这里可以适用举一个程度较轻的例子都构成犯罪,那这种行为明显终于前一个行为,所以当然构成犯罪的原理,这样规定旨在保护执行公务的警察的人身安全。由上述刑法修正案(九)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对暴力的规定越来越严格,并且范围也越来越明晰,我们可以通过查阅法条来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从而指导自己的行为。这也是暴力的内涵规定的越来越清楚的表现,是一个好的现象。4对暴力的划分4.1依暴力的针对对象划分根据暴力作用的对象来进行划分,分为对物、对人,既对物又对人的暴力类型正确认定暴力作用的对象对于厘清是否构成犯罪和犯罪的种类具有深远的意义。4.1.1对人暴力对人暴力是指暴力行为的作用对象是人,无论在总则还是分则,这类犯罪的规定有很多以人。并且这里的暴力不包括软暴力,仅仅是指简单粗暴的强制力的行为,危害着国家和社会的生命财产安全。在这里不得不提一下,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暴力行为是打击的重点,其次是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虽然公民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生命财产安全处于同等重要的保护地位,但是国家和社会的财产一旦受到损失 ,那么就会非常的大,造成的损失就可能无法挽回。这也许是国家的财产安全受到优先保护的原因。4.1.2对物暴力对物暴力顾名思义就是作用的对象是物体,如抢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等。因为造成人身伤害本就不是犯罪的目的,也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所以,这一类的犯罪只针对财务,对人身没有威胁,相对于对人的犯罪,他的危害性较小。在社会实践中,很多的犯罪既针对人有针对物,但是我们往往将对物忽略了,就认定为仅仅针对人的犯罪。这是一个认定的误区。4.1.3既针对人身,又针对物体的暴力既针对人身,又针对物体的暴力是对物和人都造成至少存在潜在的伤害的暴力行为,大多数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针对的人是潜在的不特定人,这时对人的伤害就要看运气了,可能实施暴力行为的时候没有人,也可能有人,但是,从客观事实方面来说,还是存在对人的潜在威胁的。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除此之外,还有我们在前文谈到的抢劫罪就是既针对人又正对物的犯罪,前文已经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说明,笔者在此处就不进行过多的赘述。4.2依暴力的程度划分依施暴者暴力的程度划分为轻微、一般与严重三种。4.2.1轻微暴力所谓轻微暴力指的是施暴者实施的暴力行为造成轻微的伤害。实际上造成了伤害但是没有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刑法上以轻微伤作为一个临界点。只有造成的伤害在轻微伤以上的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造成轻微伤以下的就用民法的侵权来加以保护。例如故意伤害罪,如果没有达到轻微伤以上的,就不构成犯罪。由此可见,刑法给与了施暴者一定的空间,也是法律介入和人权的一个平衡。4.2.2般暴力一般暴力是指施暴者实施暴力行为造成了轻伤以上的后果的暴力行为。举个例子,妨害公务罪里中的暴力行为如果造成了执行公务的人员轻伤以下,还是按照妨碍公务罪进行处罚和认定,但是如果造成了严重伤害甚至是重伤和死亡的,根据是否具有主观故意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最或故意伤害罪等进行处罚。其中行为人既有妨碍公务的行为又有伤害的行为,这时属于想象竞合,只需要选择其中一个处罚重的进行处罚就行。4.2.3严重暴力严重暴力是指施暴者的行为出现了重伤或是死亡后果的暴力行为。此类暴力行为就非常的极端,根据故意和过失分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当中对此类嘴的死刑到目前为止还保留在法条上,只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对死刑的适用越来越谨慎。其中还有些罪名虽然规定的是其他的罪,但是包含出现重伤和死亡的后果。劫持航空器罪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犯罪嫌疑热对航空器进行控制,并对其中的人员的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由此行为就可以预知该行为极有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的结果。只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以劫持航空器罪定罪量刑而已。5暴力在我国刑法中定罪与量刑的意义5.1暴力在刑法中认定罪与非罪的意义大部分的我国刑法学者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就是定罪量刑的依据,如果罪名中出现暴力的要素,这时暴力要素是否具有就可以根据此来认定相应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要构成犯罪,就必须在该行为体现暴力。暴力可以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方法,也就是说,在一个案件中,只有案件中的行为有暴力“法律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的手段进行伤害他人的利益,威胁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就成立犯罪,反之,则不成立犯罪。虽然,在不同的个案中会有差别,但是用暴力的手段的本质是不变的,这也是断定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暴力作为实施伤害的备选的手段之一,就像对不同作案工具之间进行选择一样。虽然此时的暴力仅仅是一种行为人别选的犯罪方案之一,但是这些并不影响对其进行是否构成犯罪的判定。因此,刑法应该继续努力,争取早日将暴力犯罪规定的更加完善。5.2暴力在刑法中对于刑罚裁量的意义法定与酌定两类量刑情节是法律对于刑法裁量的规定,很多暴力犯罪导致的后果就是法定或酌定的量刑加重或减轻的情节。法官在进行刑法裁量的时候就应该考虑此因素。其中,法定量刑情节法官必须在审判的时候考虑,而酌定量刑情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的考虑。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保护审判的公平公正,维护司法权威。从这些可以看出暴力影响量刑,所以我们在实践中更要对暴力行为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剖析,以确保每个司法判决和审判流程的公平、公正,维护司法权威。6结语在笔者看来,暴力一词主要在刑法分则中体现的较多,规定的也比较详细具体,但是其中有很多共同点和暴力的本质、内涵是一致的。我们在学习和研究时应该抓住其精髓。我国现在实施的刑法中的暴力还是要最终作用于人或物,这时的暴力就时行为的手段,而作为目的的规定少之又少。同时我国的刑法对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还没有认可。这是一段漫漫长路,值得我们后人去前赴后继的探索。依照国内刑法的立法理念,只有具有危害程度的行为才具有可罚性,所以有些暴力行为不构成犯罪,这也从侧面说明并非所有的暴力行为都是刑法调整的对象。最后,为了明确本文的写作目的和研究暴力行为的内在原因,笔者根据前人的研究基础之上和自己此次较为浅显的研究了归纳出了暴力对于刑事立法中的犯罪和刑罚所具有的意义。参考文献1杨美玲.探望权的主体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7(13):14-15.2谢如盼.论扩大“探望权”主体的必要性J.法制博览.2017(14):20-25.3谢烨蔓.关于子女作为探望权权利主体的探讨J.华商.2008(12):9-10.4余思璇.论探望权制度的适用及其立法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7(06):14-16.5晏夏.论探望权的性质及其侵权保护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06):21-26.6熊杰.探望权执行若干问题探析J.人民司法(案例).2017(05):9-10.7杨梦甜.探望权纠纷案件解决机制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08):18-19.8贾少鹏.赋予(外)祖父母探望权的必要性及其完善J.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2):21-25.9黄洁.探望权法律制度的缺失与重构J.江南论坛.2018(07):14-16.10张娜,申洪钟.我国探望权制度的法律思考以探望权主体为视角J.福建法学.2018(02):23-26.11李润民.探望权法律问题研究D.浙江大学.2017.12张淑芹.论探望权的主体范围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7.13黄洁.探望权法律制度的缺失与重构J.江南论坛.2018(07):6-9.14张娜,申洪钟.我国探望权制度的法律思考以探望权主体为视角J.福建法学.2018(02):4-5.15李丹.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J.法制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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