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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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第一节 总 则v第一条 实行以厂长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四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厂部、车间、班组、员工),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着力于提高保证体系解决问题和监督体系发现提出问题的能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保证全厂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v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主要职责是对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生产过程设备安全进行监督。 第二节 机 构v 第三条 安全监察部作为厂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是全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归口部门,代表上级主管部门行使安全生产监督及安全管理职能。安全监察部对多经部门安全科进行管理。v 第四条 安全监察部由厂长主管,安全管理上接受生产副厂长的指导,直接对厂长负责。业务上受上级主管领导。v 第五条 安全监察部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督人员,按照所需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应配备完成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满足事故调查工作所需要的装备。 v 第六条 车间必须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的业务管理及工作考核由安全监察部负责,兼职安全员的安全监督方面的工作考核意见由安全监察部负责,其人员变动必须征得安全监察部的书面认可。v 第七条 各班组设兼职安全员,因工作需要在某一时段可为专职安全员,班组兼职安全员的安全监督方面工作考核意见由车间安全员负责,其人员变动必须征得车间安全员的认可。v 第八条 厂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发电企业三级安全监督网。v 第九条 安全监察部定期组织三级安全网活动,指导车间、班组安全员的工作,部门负责人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 v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行标准化制度:例行工作标准化、表格化。v 第十一条 30人及以上长期外委队伍必须派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到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共同行使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外委队伍人数100人以上的派2名专职安全监督人员,100人以下的派1名专职安全监督人员;300人以上设安全监督机构,人数不少于3人。v 30人以下外委队伍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v第十二条 安全监察部的职责v(一)监督厂属各部门对各级政府、上级、分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v(二)监督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v(三)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涉及防火、交通的安全管理状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向主管领导报告;v(四)组织编制厂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参加反事故措施计划制定工作,监督所属单位对“两措”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v(五)监督厂及所属各单位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教培中心进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和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 v(六)参加和协助厂领导组织事故调查,负责事故定性、定责,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和安全性评价、月度安全监督例行评估等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v(七)掌握使用厂安全奖励专项基金,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或意见;v(八)组织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协助厂长召开厂月度安全分析会、组织月度安全监督网络会等。协助厂领导组织安全检查,并监督发现问题整改措施的落实。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每月至少编制并发布一次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和安全简报,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v(九)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的落实; v (十)积极推进“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等方法的应用,对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提高安全工作的预见性;v(十一)积极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参与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监督建立应急救援机制;v(十二)积极推行控制差错反违节活动,提醒、制止、纠正、教育、批评、曝光、处理违节和差错行为;v(十三)协助总工程师每年一次的重大危险源自评估工作,并将重大危险源做为日常安全动态监督重点工作之一。v(十四)严格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监督管理。v(十五)参与验收和监督安全工器具的购买、发放和使用。v(十六)监督车间、班组“三讲一落实”活动的开展。 v第十三条 车间安全员的职责v(一)对本车间人身、设备、运行、检修的安全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在安全监察部的领导下抓好本车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完成安全网系统的各项具体任务;v(二)在本车间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管理,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劳动保护政策、安规及厂内各种规程制度和上级有关指示。按时参加厂月度安全监督网络会,协助、组织召开车间安全分析会和车间安全网会;分析汇报安全工作,提出存在的问题并督促车间领导、班组尽快设法解决。负责督促、审查、指导班组的每周安全日活动;v(三)监督、检查大、小修和运行重大操作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严格贯彻“两票三制”,经常检查班组及个人执行“两票三制”情况,规范考核。督促、检查本车间安全用具、绝缘工具、电动工器具、起重工具的保管使用和定期试验,使之符合安规要求;v(四)向员工进行安规、法规、安全知识、规章制度、上级安全生产指示文件的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对新进厂人员的车间级安全教育; v(五)深入生产现场和班组,检查设备检修、运行情况,督促车间、班组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及缺陷;v(六)在控制差错反违节活动中,带领班组安全员靠前监督,发现违节作业应立即制止,并进行相应处理;对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及时提出表扬和奖励;v(七)建立健全厂部所规定的安全方面的档案、台帐;v(八)编制本车间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参加反事故措施的编制工作,并督促按计划完成;v(九)及时向厂安全监察部汇报本车间安全生产情况,按时填写、上报各种报表;v(十)发生事故时,立即参加抢救并注意保护现场,组织并参加分析本车间所发生的严重未遂、人身轻伤、异常及以上的各类事故分析。参加厂部及本车间组织分析的人身重伤、障碍以上的各类事故分析,并如实反映情况,负责填写严重未遂、人身伤害方面的事故报表。 v(十一)监督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和动态管理。v(十二)开展外包队伍车间安全教育,监督外包队伍现场准入证的办理和使用。v(十三)监督车间、班组“三讲一落实”活动的开展。v(十四)认真开展安全监督人员月度安全监督例行评估工作,要求真实提出整改建议。 v第十四条 班组安全员的职责v(一)对所在班组人身、设备、运行、检修的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职责。业务上在车间安全员的领导下,负责抓好本班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v(二)监督本班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安规及厂内各种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指示。按时参加车间召开的月度安全分析等会议;v(三)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通报等,协助班组(队)长组织好每周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结合本班组具体情况,协助制定防范措施;v(四)督促、检查本班组按时完成“两措”计划和反事故演习及事故预防对策; v(五)监督“两票三制”的执行;检查班组所管辖设备的运行状况、安全防护装置状况,督促本班组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v(六)做好班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类安全台帐;按时填报异常报表、不安全事件等;v(七)参加车间与本班组有关的各类事故调查分析,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不弄虚作假,不隐瞒事故真相;对本班组发生的差错、违节、异常、未遂等不安全因素要认真分析,及时上报车间,并提出考核建议;v(八)协助班组(队)长做好安全大检查工作,安全用具的定期检查、试验和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正确使用安全用具;v(九)协助班组(队)长做好本班组安全生产例行工作及安全日活动,负责组织新工人的班级安全教育。v(十)监督班组班前、班后会活动的开展。 第三节 人 员v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权力v(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检查和了解安全情况;v(二)有权制止违节作业(或操作)、违节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v(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厂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v(四)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越级反映。 v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以下义务:v(一)在生产区域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v(二)在制止违节作业和违节指挥的行为时,有解释制止理由的义务;v(三)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或举报者,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v(四)对于群众反映的本职工作以内的有关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作出结论并对反映人或有关部门说明的义务。v第十七条 厂级安全监督人员的工资奖金待遇应与同级生产管理职能(职权)部门相同,车间专职安全员的工资奖金待遇应与该车间专业技术人员相同。 第四节 监督通知书制度v第十八条 安全监察部、车间安全员,对安全性评价、重大危险源评估、安全大检查、日常检查等发现的问题,监督编制整改计划,对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问题,以及未按计划完成整改的问题,及时对车间、班组或外包队伍下达安全生产整改通知单,并监督、考核问题的整改。v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首先提出整改要求,如果所在单位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时,应向其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v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由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出,主管领导签发。v第二十一条 被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的单位,按严重未遂同等统计考核。 v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时完成安全生产任务、未按安全生产整改通知单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要求完成整改的单位,实施安全第一责任人“说清楚”制度。 第五节 专职工作监护和专项安全监督制度v第二十三条 对现场交叉作业、人员多、环境复杂,以及对人身和设备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作业,实行专职工作监护和专项安全监督制度(发包工程还应执行双负责人制)。v第二十四条 专职工作监护即:指定合格的专职工作监护人,负责全过程工作监护,直至工作结束为止。v专职工作监护人不得从事任何作业,其主要职责是监护“三措一案”及有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执行,监护作业人员的行为,检查设备装置和作业环境是否安全可靠,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节等不安全现象,提出改进、完善建议;对因监护不到位而发生有后果的不安全事件,负有连带责任。 v第二十五条 专职工作监护人由工作责任心强、具有一定安全生产经验的人员担任,在上岗前应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知识和工作职责的培训。v第二十六条 需执行专职工作监护的项目开工前,负责该项目的安全监督人员,应到作业现场向该项目专职工作监护人交代清楚工作监护内容和注意事项,工作过程中每天应带领监护人共同对作业现场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直至工程结束。v第二十七条 专项安全监督即在作业现场设置区域安全监督岗,对所辖范围劳动安全与作业环境及所有作业人员的工作行为进行监督,监督工作票的过程执行情况,监督施工安全措施和危险点控制措施的落实、完善。v 第六节 着装及标志v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监人员着装必须整齐,进入油区、危险品库、氢站、容器等区域,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着装。v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监督人员执行现场安全监督任务时,必须佩带“安全监督”标志臂节,厂安监人员佩带红边臂节,车间安全员佩带黄边臂节,班组安全员佩带蓝边臂节。v第三十条 “安全监督”臂节应佩戴在左大臂处,“安全监督”字样向外、向上。v第三十一条 “安全监督”臂节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转借他人使用,属正常损坏者到安全监察部更换,如因保管不善丢失或损坏,更换时应交纳适当的工本费。 第七节 重要作业的现场监督v第三十二条 重要运行操作及检修作业,安全监督人员应及时到位监督,进行重点监督。v 1 机组非计划停运及检修后启动并网;v 2 220kV等级以上倒母线、停(送)电操作及母线设备清扫预试;v 3 机组检修后锅炉水压试验及安全门定值试验;v 4 机组检修后,汽机试验(如:超速、甩负荷、调速系统试验及小汽机超速试验);v 5 热控保护、DEH系统的技术改造后,第一次投运;v 6 变电设备、继电保护、励磁系统等技术改造后,第一次投运;v 7 大型设备(如:转子、缸体、受热面、变压器芯、发电机串转子等)的吊装;v 8 特种工器具、设备(电梯、行车、斗轮机)的检修后验收; v 9 炉膛等大型临时检修平台的验收;v 10 锅炉打焦作业;v 11 油区、危险品等重点防火部位动火;v 12 化学有毒物品装卸;v 13 3人及以上的高空作业;v 14 带压堵漏;v 15 其它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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