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系统

上传人:jun****875 文档编号:23930944 上传时间:2021-06-13 格式:PPT 页数:56 大小:667.5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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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 1章 城 市 道 路 系 统 1 道 路 的 分 类 、 分 级 、 技 术 标 准 道 路 因 其 所 处 位 置 、 交 通 性 质 及 使 用 特 点 的 不 同 , 可 分为 : 公 路 、 城 市 道 路 、 厂 矿 道 路 及 林 业 道 路 。一 、 公 路 的 分 级 公 路 是 位 于 城 镇 管 辖 区 以 外 , 连 接 市 、 镇 、 县 、 乡 和 远 郊工 矿 区 、 港 口 , 主 要 供 汽 车 行 驶 , 具 备 一 定 技 术 条 件 和 设 施的 道 路 。 由 “ 交 通 运 输 部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地 方 交 通 局 ” 主 管 , 执行 交 通 部 的 行 业 标 准 , 由 “ 省 公 路 局 地 方 公 路 段 养 护 段 ”管 护 。 根 据 我 国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以 及 在 国 民 经 济 中 的 地 位 和 运 输 特点 , 公 路 分 为 : 国 道 省 道 县 道 乡 道 村 道 专 用 道 路 。实 行 分 级 管 理 。 公 路 根 据 功 能 和 适 应 的 交 通 量 分 为 以 下 五 个 等 级 :( 1) 高 速 公 路 。 高 速 公 路 为 专 供 汽 车 分 向 分 车 道 行 驶 并 应全 部 控 制 出 入 的 多 车 道 公 路 。 四 车 道 高 速 公 路 应 能 适 应 将 各 种 汽 车 折 合 成 小 客 车 的 年 平均 日 交 通 量 25000 55000 辆 ; 六 车 道 高 速 公 路 应 能 适 应 将 各 种 汽 车 折 合 成 小 客 车 的 年 平均 日 交 通 量 45000 80000 辆 ; 八 车 道 高 速 公 路 应 能 适 应 将 各 种 汽 车 折 合 成 小 客 车 的 年 平均 日 交 通 量 60000 100000 辆 。 ( 2) 一 级 公 路 。 一 级 公 路 为 供 汽 车 分 向 分 车 道 行 驶 并 可 根据 需 要 控 制 出 入 的 多 车 道 公 路 。 四 车 道 一 级 公 路 应 能 适 应 将 各 种 汽 车 折 合 成 小 客 车 的 年 平均 日 交 通 量 15000 30000 辆 ; 六 车 道 一 级 公 路 应 能 适 应 将 各 种 汽 车 折 合 成 小 客 车 的 年 平均 日 交 通 量 25000 55000 辆 。( 3) 二 级 公 路 。 二 级 公 路 为 供 汽 车 行 驶 的 双 车 道 公 路 。 双车 道 二 级 公 路 应 能 适 应 将 各 种 汽 车 折 合 成 小 客 车 的 年 平 均 日交 通 量 5000 15000 辆 。( 4) 三 级 公 路 。 三 级 公 路 为 主 要 供 汽 车 行 驶 的 双 车 道 公 路 。双 车 道 三 级 公 路 应 能 适 应 将 各 种 车 辆 折 合 成 小 客 车 的 年 平 均日 交 通 量 2000 6000 辆 。 ( 5) 四 级 公 路 。 四 级 公 路 为 主 要 供 汽 车 行 驶 的 双 车 道 或 单车 道 公 路 。 双 车 道 四 级 公 路 应 能 适 应 将 各 种 车 辆 折 合 成 小 客 车 的 年平 均 日 交 通 量 2000 辆 以 下 ; 单 车 道 四 级 公 路 应 能 适 应 将 各 种 车 辆 折 合 成 小 客 车 的 年平 均 日 交 通 量 400 辆 以 下 。 二 、 城 市 道 路 的 分 类 、 分 级 城 市 道 路 是 位 于 城 镇 内 部 的 道 路 , 由 “ 住 房 建 设 部 省 建设 厅 地 方 建 设 局 ” 主 管 , 执 行 建 设 部 的 行 业 标 准 , 由 市 政管 护 部 门 养 护 。 我 国 实 行 公 路 和 城 市 道 路 两 套 部 门 行 业 管 理 、 两 套 设 计 、两 套 规 范 、 两 种 从 业 资 质 。A城 B城公 路城 市 道 路 城 市 道 路 按 照 道 路 在 道 路 网 中 的 地 位 、 交 通 功 能 以 及 对 沿 线 建 筑 物的 服 务 功 能 等 , 城 市 道 路 分 为 四 类 : 1、 快 速 路 快 速 路 主 要 为 城 市 中 大 量 、 长 距 离 、 快 速 交 通 服 务 , 以 交通 功 能 为 主 ( 小 城 市 主 干 道 可 兼 沿 线 服 务 功 能 ) 。 快 速 路 宜采 用 四 块 板 断 面 ( 小 城 市 可 用 三 块 板 ) , 沿 线 进 出 口 应 采 用全 控 制 或 部 分 控 制 。 快 速 路 两 侧 不 应 设 置 吸 引 大 量 车 流 、 人流 的 公 共 建 筑 物 的 进 出 口 。 两 侧 一 般 建 筑 物 的 进 出 口 应 加 以控 制 。 2、 主 干 路 主 干 路 是 道 路 网 中 的 骨 架 。 主 干 路 连 接 城 市 各 主 要 分 区 、车 站 、 码 头 , 以 交 通 功 能 为 主 。 自 行 车 交 通 量 大 时 , 宜 采 用机 动 车 与 非 机 动 车 分 隔 形 式 , 如 三 幅 路 或 四 幅 路 。 主 干 路 两 侧 不 应 设 置 吸 引 大 量 车 流 、 人 流 的 公 共 建 筑 物 进出 口 。3、 次 干 路 次 干 路 是 连 接 主 干 路 的 辅 助 性 干 道 , 次 干 路 与 主 干 路 一 起组 成 道 路 网 , 起 集 散 交 通 的 作 用 , 兼 有 服 务 功 能 。 根 据 需 要可 设 置 沿 路 停 车 场 。 4、 支 路 支 路 是 次 干 路 与 街 坊 路 的 连 接 线 , 解 决 局 部 地 区 交 通 , 以服 务 功 能 为 主 。 根 据 道 路 在 城 市 道 路 系 统 中 的 地 位 、 作 用 、 交 通 功 能 以 及对 沿 线 建 筑 物 的 服 务 功 能 , 我 国 目 前 将 城 市 道 路 分 为 四 类 :快 速 路 、 主 干 路 、 次 干 路 及 支 路 。 其 中 : 快 速 路 在 特 大 城 市 或 大 城 市 中 设 置 , 是 用 中 央 分 隔 带 将 上 ,下 行 车 辆 分 开 , 供 汽 车 专 用 的 快 速 干 路 , 主 要 联 系 市 区 各 主要 地 区 、 市 区 和 主 要 的 近 郊 区 、 卫 星 城 镇 、 联 系 主 要 的 对 外出 路 , 负 担 城 市 主 要 客 、 货 运 交 通 , 有 较 高 车 速 和 大 的 通 行能 力 。 主 干 路 是 城 市 道 路 网 的 骨 架 , 联 系 城 市 的 主 要 工 业 区 、 住宅 区 、 港 口 、 机 场 和 车 站 等 客 货 运 中 心 , 承 担 着 城 市 主 要 交通 任 务 的 交 通 干 道 。 主 干 路 沿 线 两 侧 不 宜 修 建 过 多 的 行 人 和车 辆 入 口 , 否 则 会 降 低 车 速 。 次 干 路 为 市 区 内 普 通 的 交 通 干 路 , 配 合 主 干 路 组 成 城 市 干道 网 , 起 联 系 各 部 分 和 集 散 作 用 , 分 担 主 干 路 的 交 通 负 荷 。次 干 路 兼 有 服 务 功 能 , 允 许 两 侧 布 置 吸 引 人 流 的 公 共 建 筑 ,并 应 设 停 车 场 。 支 路 是 次 干 路 与 街 坊 路 的 连 接 线 , 为 解 决 局 部 地 区 的 交 通而 设 置 , 以 服 务 功 能 为 主 。 部 分 主 要 支 路 可 设 公 共 交 通 线 路或 自 行 车 专 用 道 , 支 路 上 不 宜 有 过 境 交 通 。 三 、 道 路 的 主 要 技 术 标 准 车 辆 以 一 定 的 行 车 速 度 行 驶 时 , 对 道 路 的 各 项 技 术 指 标 有一 定 的 要 求 。 “ 标 准 ” 可 分 为 三 类 : 线 形 标 准 : 如 设 计 速 度 、 半 径 、 纵 坡 、 视 距 等 ; 载 重 标 准 : 如 桥 梁 设 计 车 辆 荷 载 、 路 面 设 计 标 准 轴 载 ; 净 空 标 准 ; 如 高 度 , 宽 度 等 。 1、 公 路公 路 等 级 高 速 公 路设 计 车 速 ( km/h) 120 100 80车 道 数 8 6 4 8 6 4 6 4行 车 道 宽 度 ( m) 2 15.0 2 11.25 2 7.5 2 15.0 2 11.25 2 7.5 2 11.25 2 7.5路 基 宽 度 ( m) 一 般 值 45.00 34.50 28.00 44.00 33.50 26.00 32.00 24.50最 小 值 42.0 26.0 41.0 24.5 21.5平 曲 线 最 小 半 径 ( m) 极 限 值 650 400 250一 般 值 1000 700 400停 车 视 距 ( m) 210 160 110最 大 纵 坡 ( %) 3 4 5车 辆 荷 载 公 路 级 高 速 公 路 特 殊 困 难 的 局 部 路 段 , 且 因 新 建 工 程 可 能 诱 发 工 程 地 质 病 害 时 , 经 论 证并 报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该 局 部 路 段 的 设 计 速 度 可 采 用 60km/h 。 公 路 等 级 一 级 公 路设 计 车 速( km/h) 100 80 60车 道 数 8 6 4 6 4 4行 车 道 宽 度( m) 2 15.0 2 11.25 2 7.5 2 11.25 2 7.5 2 7.0路 基 宽度 ( m) 一般值 44.0 33.5 26.0 32.0 24.5 23.0最小值 41.0 24.5 21.5 20.0 平 曲 线最 小 半径 ( m) 极限值 400 250 125一般值 700 400 200 公 路 等 级 二 级 公 路 三 级 公 路 四 级 公 路设 计 车 速 ( km/h) 80 60 40 30 20 20车 道 数 2 2 2 2 2 1行 车 道 宽 度 ( m) 7.5 7.0 7.0 6.5 6.0( 双 车 道 ) 3.5( 单 车 道 )路 基 宽 度 ( m) 一 般 值 12.00 10.00 8.50 7.50 6.5( 双 车 道 ) 4.5( 单 车 道 )最 小 值 10.00 8.50 平 曲 线 最 小 半径 ( m) 极 限 值 250 125 60 30 15一 般 值 400 200 100 65 30停 车 视 距 ( m) 110 75 40 30 20 最 大 纵 坡 ( %) 5 6 7 8 9车 辆 荷 载 公 路 级 2、 城 市 道 路 主 要 技 术 标 准类 别 级 别 设 计 年限( 年 ) 计 算 行 车速 度( km/h) 双 向 机 动车 车 道 数( 条 ) 一 条 机 动车 道 宽 度( m) 分 隔 带设 置 断 面 形 式快 速 路 20 80, 60 4 3.75 必 须 设 双 、 四 幅 路主 干 路 20 60, 50 4 3.75 应 设 单 、 双 、 三 、四 50, 40 3 4 3.75 应 设 单 、 双 、 三 40, 30 2 4 3.75 3.5 可 设 单 、 双 、 三 次 干 路 15 50, 40 2 4 3.75 可 设 单 、 双 、 三 40, 30 2 4 3.75 3.5 不 设 单 30, 20 2 3.5 不 设 单支 路 10 15 40, 30 2 3.5 不 设 单 30, 20 2 3.5 3.25 不 设 单 20 2 3.5 3.0 不 设 单 除 快 速 路 外 , 每 类 道 路 按 照 所 占 城 市 的 规 模 、 设 计 交 通 量 、地 形 等 分 为 、 、 级 。l大 城 市 应 采 用 各 类 道 路 中 的 级 标 准 ;l中 等 城 市 应 采 用 级 标 准 ;l小 城 市 应 采 用 级 标 准 。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变 更 级 别 时 , 应 做 技术 经 济 论 证 , 报 规 划 审 批 部 门 批 准 。 2 道 路 的 功 能 和 组 成一 、 城 市 道 路 的 功 能( 1) 联 系 城 市 城 市 各 个 部 分 , 为 城 市 提 供 各 种 交 通 服 务 ;( 2) 干 道 网 构 成 了 城 市 用 地 的 基 本 骨 架 , 从 而 确 定 城 市 的总 体 格 局 ;( 3) 展 现 城 市 风 貌 和 景 观 ;( 4) 布 置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的 通 道 ;( 5) 为 绿 化 、 通 风 、 采 光 提 供 空 间 , 改 善 城 市 说 环 境 ;( 6) 为 防 空 、 防 火 、 防 震 等 减 灾 防 灾 工 程 提 供 场 地 。 二 、 城 市 道 路 的 组 成车 行 道 : 机 动 车 道 、 非 机 动 车 、 人 行 道 、 专 用 车 道 、 辅 助 车 道桥 梁 : 跨 河 桥 梁 、 立 交 桥 、 高 架 桥人 行 天 桥 、 地 道地 上 设 施 : 照 明 灯 柱 、 架 空 电 线 杆 、 消 火 栓 、 广 告 架 、 报 刊 亭 、 电 信 设 备 、 景 观 设 施绿 化 带交 叉 口 、 交 通 广 场 、 停 车 场 、 公 交 停 靠 站交 通 管 理 设 施 、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 标 志 、 标 线 、 信 号 控 制 、 监 控 , 护 栏 , 交 通 岛 、 人 行 横 道 。排 水 系 统 不 一 定 有隧 道 : 下 穿 铁 路 、 下 穿 道 路 、 下 穿 保 护 区其 它 地 下 管 线 : 电 力 、 电 信 、 煤 气 、 给 水 、 路 灯 电 缆 、 污 水 、 中 水 三 、 公 路 的 组 成l路 基l路 面l桥 涵l排 水 系 统 : 边 沟 、 截 水 沟 、 排 水 沟 、 急 流 槽 、 暗 沟 、 盲 沟 、渗 井 、 渡 槽l防 护 工 程 : 坡 面 防 护 、 冲 刷 防 护 、 支 挡 防 护l交 通 服 务 设 施 : 标 志 、 标 线 、 标 牌 、 信 号 控 制 、 监 控 、护 栏 、 隔 音 屏 、 绿 化 、 加 油 站 、 服 务 区 、 检 查 站 、 养 护 管理 。l隧 道 一 、 自 然 条 件 3 道 路 设 计 的 基 本 依 据 影 响 道 路 的 自 然 因 素 主 要 有 : 地 形 气 候 水 文 地 质 土 壤 植 被 主 要 影 响 到 : 道 路 等 级 和 设 计 速 度 的 选 用 、 路 线 方 案 的 确 定 、 路 线 平 纵 横 的 几 何 形 状 、 桥 隧 等 构 造 物 的 位 置 和 规 模 、 工 程 数 量 和 造 价 。 1、 地 形 : 决 定 了 选 线 条 件 , 并 直 接 影 响 道 路 的 技 术 标 准 和指 标 。 地 形 划 分 依 据 : 地 表 形 态 相 对 高 差 倾 斜 度 平 整 度 地 形 形 态 : 平 原 、 微 丘 地 形 山 岭 、 重 丘 地 形 。 2、 气 候 :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影 响 地 面 水 的 数 量 、 地 下 水 位 高 度 、路 基 水 温 状 况 , 以 及 泥 泞 期 、 冬 季 积 雪 和 冰 冻 期 等 路 面 使 用 质量 。 3、 水 文 : 决 定 排 水 结 构 物 的 数 量 和 大 小 , 水 文 地 质 情 况 决定 了 含 水 层 厚 度 和 位 置 、 地 基 或 边 坡 的 稳 定 性 。 4、 地 质 构 造 : 决 定 了 地 基 和 路 基 附 近 岩 层 的 稳 定 性 , 决 定有 无 滑 坍 、 碎 落 和 崩 坍 的 可 能 , 同 时 也 决 定 了 土 石 方 工 程 施 工的 难 易 程 度 和 筑 路 材 料 的 质 量 。 5、 土 壤 : 是 路 基 和 路 面 基 层 的 材 料 , 它 影 响 路 基 形 状 和 尺 寸 ,也 影 响 路 面 类 型 和 结 构 的 确 定 。 6、 植 物 : 影 响 暴 雨 迳 流 、 水 土 流 失 程 度 , 经 济 种 植 物 还 影 响到 路 线 的 布 设 。 二 、 交 通 条 件( 一 ) 设 计 车 辆 1、 定 义 : 指 道 路 设 计 所 采 用 的 具 有 代 表 性 车 辆 。 2、 作 用 : 汽 车 的 行 驶 性 能 、 外 廓 尺 寸 以 及 行 驶 于 道 路 上 不同 种 类 车 辆 的 组 成 对 于 道 路 几 何 设 计 具 有 决 定 作 用 , 比 如 确定 路 幅 组 成 、 车 道 宽 度 、 弯 道 加 宽 、 纵 坡 大 小 、 行 车 视 距 等都 与 设 计 车 辆 有 密 切 关 系 。 3、 类 型 : 作 为 道 路 设 计 为 依 据 的 可 分 为 四 类 : 小 客 车 、 载重 汽 车 、 鞍 式 列 车 、 铰 接 车 ( 鞍 式 列 车 为 公 路 规 范 ) 。 车 辆 类 型 总 长 总 宽 总 高 前 悬 轴 距 后 悬小 客 车 5 1.8 1.6 1.0 2.7 1.3普 通 汽 车 12 2.5 4.0 1.5 6.5 4.0铰 接 车 18 2.5 4.0 1.7 5.8及 6.7 3.8机 动 车 设 计 车 辆 外 廓 尺 寸 ( m)车 辆 类 型 项 目总 长 总 宽 总 高自 行 车 1.93 0.60 2.25三 轮 车 3.40 1.25 2.50板 车 3.70 1.50 2.50 兽 力 车 4.20 1.70 2.50非 机 动 车 设 计 车 辆 外 轮 廓 参 考 尺 寸 ( m) ( 二 ) 设 计 速 度 设 计 速 度 又 称 “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 1、 定 义 :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是 当 气 候 条 件 良 好 、 交 通 密 度 小 、 车 辆行 驶 只 受 公 路 本 身 的 道 路 条 件 的 影 响 时 , 具 有 中 等 驾 驶 技 术 的 驾驶 人 员 能 安 全 顺 适 地 驾 驶 车 辆 的 速 度 。 2、 作 用 : 设 计 车 速 是 公 路 几 何 设 计 ( 如 平 曲 线 半 径 、 超 高 、 纵坡 坡 度 、 坡 长 、 视 距 、 路 肩 宽 度 等 ) 的 基 本 依 据 。 3、 规 定 : 在 一 条 道 路 上 应 尽 量 采 用 较 高 的 , 同 一 的 设 计 车 速 ,设 计 速 度 应 连 续 、 均 衡 、 渐 变 。 相 邻 路 段 速 度 差 要 符 合 规 定 , 过渡 段 标 志 要 明 显 。 交 通 量 是 指 单 位 时 间 内 通 过 道 路 某 断 面 的 交 通 流 量 ( 即 单位 时 间 通 过 道 路 某 断 面 的 车 辆 数 目 ) 。 其 具 体 数 值 由 交 通 调查 和 交 通 预 测 确 定 。 交 通 调 查 、 分 析 和 交 通 预 测 是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阶段 进 行 现 状 评 价 、 综 合 分 析 建 设 项 目 的 必 要 性 和 可 行 性 的 基础 , 也 是 确 定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的 建 设 规 模 、 技 术 等 级 、 工 程 设施 、 经 济 效 益 评 价 及 公 路 几 何 线 形 设 计 的 主 要 依 据 。 定 义 : 日 交 通 量 : 可 分 为 单 向 /双 向 , 汽 车 /混 合 交 通 , 初 始 年 平 均 日 /远 景 年 平 均 日 小 时 交 通 量( 三 ) 交 通 量 1、 设 计 日 交 通 量 一 条 公 路 交 通 量 的 普 遍 计 量 单 位 是 年 平 均 日 交 通 量 ( 简 写 为AADT) , 用 全 年 总 交 通 量 除 以 365而 得 。 设 计 交 通 量 是 指 道 路 到 达 远 景 设 计 年 限 时 能 达 到 的 年 平 均 日交 通 量 ( 辆 日 ) 。 远 景 设 计 年 平 均 日 交 通 量 依 道 路 使 用 任 务 及 性 质 , 根 据 历 年交 通 观 测 资 料 推 算 求 得 。 目 前 一 般 按 年 平 均 增 长 率 累 计 计 算 确定 。 ( 一 ) 设 计 交 通 量 远 景 设 计 年 平 均 日 交 通 量 依 道 路 使 用 任 务 及 性 质 , 根 据 历 年交 通 观 测 资 料 推 算 求 得 。 目 前 一 般 按 年 平 均 增 长 率 累 计 计 算 确定 。 Nd N0(1+)n-1式 中 : Nd远 景 设 计 年 平 均 日 交 通 量 ( 辆 日 ) ; N0起 始 年 平 均 日 交 通 量 ( 辆 日 ) , 包 括 现 有 交 通量 和 道 路 建 成 后 从 其 它 道 路 吸 引 过 来 的 交 通 量 ; 年 平 均 增 长 率 ( ) ; n远 景 设 计 年 限 。远 景 设 计 年 平 均 日 交 通 量 计 算 : 小 时 交 通 量 ( 辆 小 时 ) 是 以 小 时 为 计 算 时 段 的 交 通量 , 是 确 定 车 道 数 和 车 道 宽 度 , 或 评 价 服 务 水 平 时 的 依 据 。 全 天 当 中 各 个 小 时 交 通 量 是 不 同 的 , 存 在 交 通 高 峰 时 段 和低 谷 时 段 , 高 峰 时 段 的 交 通 量 称 为 “ 高 峰 小 时 交 通 量 ” 。 高 峰 小 时 交 通 量 占 全 天 24h交 通 量 的 比 例 : 城 市 道 路 : 约 11% 郊 区 道 路 : 约 13% 公 路 : 约 15% 2、 设 计 小 时 交 通 量 设 计 小 时 交 通 量 的 确 定 方 法 :( 1) 取 “ 高 峰 小 时 交 通 量 ” 作 为 设 计 小 时 交 通 量 ; 在 全 年有 代 表 性 的 日 期 和 时 段 进 行 现 场 调 查 。( 2) 取 “ 交 通 量 频 率 曲 线 第 30位 小 时 交 通 量 ” 作 为 设 计 小时 交 通 量 ;( 3) 参 照 类 似 道 路 已 有 交 通 量 资 料 ;( 4) 根 据 或 参 照 城 市 规 划 已 确 定 的 交 通 量 作 为 设 计 小 时 交通 量 。 新 建 道 路 : 根 据 方 法 ( 4) , 参 照 方 法 ( 3) 改 建 道 路 : 根 据 方 法 ( 2) , 参 照 方 法 ( 1) “第 30位 小 时 交 通 量 ” 既 经 济 合 理 , 又 保 证 全 年 绝 大多 数 时 段 交 通 不 拥 堵 。 意 味 着 在 一 年 中 有 29个 小 时 超 过 设 计 值 , 将 发 生 拥 挤 , 占全 年 小 时 数 的 0.37 , 也 就 是 说 能 顺 利 通 过 的 保 证 率 达99 67 。 返 回 3、 标 准 车 型 与 车 辆 折 算 系 数 标 准 车 型 : 为 使 不 同 车 辆 产 生 的 交 通 量 具 有 可 比 性 , 通 常 将道 路 上 行 驶 的 不 同 车 型 的 交 通 量 换 算 成 标 准 车 型 交 通 量 。 “ 规范 ” 采 用 小 客 车 为 交 通 量 换 算 的 标 准 车 型 。路 段 车 种 换 算 系 数车 种 小 客 车 普 通 汽 车 铰 接 车换 算 系 数 1 1.5 2 ( 四 ) 通 行 能 力 定 义 : 是 指 某 一 路 段 最 大 所 能 承 受 的 交 通 量 , 也 称 道 路 容量 , 以 单 位 时 间 内 通 过 的 最 大 车 辆 数 表 示 ( 辆 /小 时 ) 。 通 行 能 力 包 括 基 本 通 行 能 力 、 可 能 通 行 能 力 及 设 计 通 行 能力 。 道 路 设 计 通 行 能 力 是 经 过 对 基 本 通 行 能 力 、 可 能 通 行 能 力的 诸 多 修 正 后 得 到 。 1、 基 本 通 行 能 力 定 义 : 是 指 在 理 想 条 件 下 , 单 位 时 间 内 一 个 车 道 或 一 条 道路 某 一 路 段 可 以 通 过 小 客 车 的 最 大 数 。 理 想 条 件 : 包 括 道 路 本 身 和 交 通 两 个 方 面 , 道 路 本 身 应 在车 道 宽 、 侧 向 净 宽 有 足 够 的 宽 度 , 平 、 纵 线 形 及 视 距 条 件 良 好 ;交 通 方 面 车 道 上 只 有 小 客 车 行 驶 , 没 有 其 它 车 型 混 入 且 车 速 不受 限 制 ; 行 车 不 受 交 叉 口 影 响 。 基 本 通 行 能 力 的 计 算 : 采 用 “ 车 头 时 距 ” 或 “ 车 头 间 距 ”求 得 。 车 头 时 距 是 指 连 续 两 车 通 过 车 道 或 道 路 上 同 一 地 点 的 时间 间 隔 , 车 头 间 距 是 指 交 通 流 中 连 续 两 车 之 间 的 距 离 。 基 本 通 行 能 力 可 从 规 范 查 表 得 到 。 一 条 车 道 基 本 通 行 能 力计 算 行 车 速 度 km/h 60 50 40 30 20基 本 通 行 能 力 pcu/h 1730 1690 1640 1550 1380 2、 可 能 通 行 能 力 定 义 : 由 于 实 际 的 道 路 条 件 和 交 通 条 件 与 理 想 条 件 并 不一 致 , 需 要 考 虑 折 减 因 素 , 如 车 道 宽 度 、 侧 向 余 宽 和 大 型 车混 入 、 交 叉 口 、 纵 坡 、 行 人 过 街 等 , 对 基 本 通 行 能 力 进 行 修正 后 得 到 的 现 实 通 行 能 力 。 可 能 通 行 能 力 的 计 算 , 参 见 式 ( 1-3-19) ( 1-3-21) 。3、 设 计 通 行 能 力 定 义 : 是 道 路 交 通 的 运 行 状 态 保 持 在 某 一 设 计 的 服 务 水平 时 , 单 位 时 间 内 道 路 上 某 一 路 段 可 以 通 过 的 最 大 车 辆 数 。 设 计 通 行 能 力 由 可 能 通 行 能 力 乘 以 与 该 路 服 务 水 平 相 应的 最 大 服 务 交 通 量 和 基 本 通 行 能 力 之 比 ( V/C) 得 到 。 设 计 通行 能 力 是 指 一 定 服 务 水 平 下 的 通 行 能 力 。 城 市 道 路 设 计 规 范 考 虑 到 不 同 道 路 的 服 务 水 平 , 规 定 出 相应 的 折 减 系 数 : N 设 计 N可 能 c 4 城 市 道 路 系 统一 、 城 市 道 路 网 的 特 点( 1) 城 市 道 路 中 的 干 道 网 构 成 城 市 用 地 的 基 本 骨 架 。( 2) 城 市 道 路 网 功 能 多 样 , 组 成 复 杂 。 交 通 功 能 公 共 空 间 功 能 防 灾 救 灾 功 能 构 成 城 市 结 构 功 能 组 织 沿 街 建 筑 和 划 分 街 坊 的 基 础( 3) 景 观 艺 术 要 求 高 。 二 、 城 市 道 路 网 结 构 形 式 城 市 道 路 网 的 结 构 形 式 是 根 据 城 市 发 展 需 要 , 满 足 城 市规 模 、 交 通 、 土 地 利 用 及 其 他 要 求 而 形 成 的 。 ( 1) 方 格 网 式 ( 2) 环 形 放 射 式 ( 3) 自 由 式 ( 4) 混 合 式 呈 方 格 棋 盘 形 状 , 是 最 常 见 的 一 种 形 式 , 即 每 隔 一 定 的 距 离 设置 接 近 平 行 的 干 道 , 在 干 道 之 间 再 布 置 次 要 道 路 , 将 用 地 分 为大 小 合 适 的 街 坊 。( 1) 方 格 网 式 适 合 条 件 : 地 形 平 坦 的 中 、 小 城 市 或 大 城 市 的 局 部 区 域 。 优 点 : 无 明 显 市 中 心 枢 纽 , 不 会 造 成 市 中 心 的 交 通 压 力 过 大 ; 交 通 分 散 。 所 有 干 道 上 的 交 通 量 分 配 比 较 均 匀 ; 灵 活 性 大 。 有 平 行 线 可 以 通 行 ; 交 叉 简 单 。 多 为 十 字 形 交 叉 , 个 别 为 T形 交 叉 ; 街 坊 整 齐 。 利 于 建 筑 布 置 和 方 向 识 别 。 缺 点 : 对 角 方 向 交 通 不 便 。 1.41( 两 点 间 的 实 际 交 通 距 离 与 直 线距 离 之 比 ) 。 北 京 、 西 安 、 太 原 、非 直 线 系 数 大 , 1.2郑 州 、 石 家 庄 、 开 封 等 城 市 的 旧 城 区 均 属 于 方 格 网 式 。 ( 2) 环 形 放 射 式 图 形 : 一 般 由 旧 城 中 心 区 逐 渐 向 外 发 展 , 由 旧 城 中 心 向 四 周引 出 放 射 干 道 的 放 射 式 道 路 网 演 变 而 来 。 适 合 条 件 : 大 城 市 或 特 大 城 市 的 干 道 系 统 。 优 点 :使 市 中 心 与 郊 区 、 外 围 相 邻 各 区 间 联 系 方 便 ;道 路 有 直 有 曲 , 易 于 适 应 地 形 ;非 直 线 系 数 小 , 一 般 1.1左 右 。 缺 点 : 市 中 心 的 交 通 易 超 负 ;交 通 灵 活 性 不 如 方 格 式 好 ;小 范 围 使 用 会 出 现 不 规 则 街 坊 。 环 形 入 射 式 城 市 方 要 有 : 莫 斯 科 、 巴 黎 、 伦 敦 、 柏 林 、 东 京 、成 都 等 ( 3) 自 由 式 图 形 : 以 结 合 地 形 为 主 , 路 线 弯 曲 无 一 定 几 何 图 形 。 适 合 条 件 : 地 形 起 伏 较 大 的 中 小 城 市 或 大 城 市 的 局 部 区 域 。 优 点 :充 分 利 用 地 形 。降 低 造 价 。自 然 活 泼 。 缺 点 : 非 直 线 系 数 大 。不 规 则 街 道 多 。建 筑 用 地 分 散 。 我 国 重 庆 、 渡 口 、 九 江 、 遵 义 、 南 宁 、 青 岛 等 大 范 围 区 域 为 自 由 式 ( 4) 混 合 式 图 形 : 混 合 式 为 上 述 三 种 形 式 的 组 合 , 如 规 划 得 合 理 , 能 发扬 上 述 各 式 的 优 点 , 又 避 免 了 它 们 的 缺 点 , 是 一 种 扬 长 避 短 较合 理 的 形 式 。 混 合 式 路 网 结 合 了 城 市 用 地 条 件 , 采 用 前 三 种 形 式 组 合 而 成 ,也 有 一 些 城 市 是 分 阶 段 发 展 的 结 果 。 如 在 旧 市 区 方 格 式 基 础 上 ,再 分 期 修 建 放 射 干 道 和 环 形 干 道 而 形 成 混 合 式 干 道 网 。 适 合 条 件 : 各 类 城 市 采 用 。 特 点 : 能 因 地 制 宜 , 可 以 吸 收 前 三 种 优 点 , 避 免 缺 点 , 起 到扬 长 避 短 的 作 用 。 北 京 、 西 安 、 南 京 、 上 海 、 武 汉 、 杭 州 、 郑 州 、 合 肥 等 城 市 ,旧 城 为 方 格 式 , 外 围 发 展 为 环 形 放 射 式 , 形 成 混 合 式 结 构 。 三 、 城 市 道 路 网 规 划 的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 1) 非 直 线 系 数LL 实 际直 线 非 直 线 系 数 应 尽 量 控 制 在 1.4以 内 , 最 好 在 1.1 1.2之 间 。 山区 或 地 形 起 伏 较 大 的 城 市 对 此 项 指 标 可 不 必 强 求 。 ( 2) 道 路 网 密 度 ( kmkm2) 其 中 : 各 类 道 路 网 密 度 ; 各 类 道 路 总 长 度 ( km) ; 城 市 用 地 总 面 积 ( km2) 。一 般 认 为 干 道 合 适 间 距 800 1000m, 支 路 间 距 300 600m。 FiLi ( 3) 道 路 面 积 率 城 市 各 类 各 级 道 路 占 地 面 积 与 城 市 用 地 总 面 积 之 比 值 。 用 公式 表 示 , 即 : 城 市 道 路 面 积 密 度 ( %) ; 各 类 道 路 长 度 ; 各 类 道 路 宽 度 ; 城 市 用 地 总 面 积 。 城 市 道 路 用 地 面 积 包 括 广 场 、 公 共 停 车 场 面 积 。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 G B 5022095) 规 定 应 在8 15%间 , 对 规 划 人 口 在 200万 以 上 的 大 城 市 , 宜 为 15 20%。L Bi ir F ( )FriLiB ( 4) 人 均 道 路 面 积 是 城 市 道 路 用 地 总 面 积 与 城 市 人 口 总 数 之 比 值 式 中 : 人 均 道 路 用 地 面 积 ( m2/人 ) ; L i、 Bi意 义 同 前 ; N 规 划 城 市 总 人 口 ( 人 ) 。 规 范 要 求 为 7 15 m 2/人 , 其 中 : 道 路 用 地 面 积 为 6.0 13.5 m2/人 , 广 场 面 积 为 0.2 0.5 m2/人 , 公 共 停 车 场 面 积 为 0.8 1.0 m2/人 。 L Bi iN 四 、 城 市 道 路 红 线 规 划 ( 1) 道 路 红 线 的 定 义u道 路 红 线 : 是 指 城 市 道 路 用 地 其 它 用 地 ( 城 市 建 筑 用 地 、 生产 用 地 以 及 其 它 备 用 地 ) 的 分 界 控 制 线 。u红 线 宽 度 : 红 线 之 间 宽 度 即 道 路 红 线 宽 度 , 红 线 之 内 属 于 道路 的 用 地 范 围 。 红 线 宽 度 亦 可 称 道 路 的 总 宽 度 或 称 规 划 路 幅 。 ( 2) 红 线 的 作 用 在 于 全 面 规 定 各 级 道 路 、 广 场 、 交 叉 口 等 用 地 范 围 , 便 于 道路 设 计 、 施 工 及 两 侧 建 筑 物 的 安 排 布 置 , 也 是 各 项 管 线 工 程 设计 、 施 工 和 调 整 的 主 要 依 据 。 道 路 红 线 在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和 城 市 建 设 中 , 发 挥 了 非 常 重 要 的作 用 。 道 路 用 地 必 须 按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办 理 征 地 手 续 。 ( 3) 红 线 设 计 内 容 : 确 定 红 线 宽 度 根 据 道 路 的 性 质 、 功 能 , 考 虑 适 当 地 横 断 面 形 式 , 定 出 机 动车 道 、 非 机 动 车 道 、 人 行 道 、 绿 带 等 各 组 成 部 分 的 合 理 宽 度 , 从而 确 定 道 路 的 总 宽 度 即 红 线 宽 度 。 红 线 宽 度 要 考 虑 哪 些 因 素 ? 1) 交 通 功 能 需 要 的 宽 度 。 包 括 车 道 数 、 车 道 宽 、 中 间 带 宽 、 非 机 动 车 道 、 人 行 道 。 2) 绿 化 所 需 宽 度 3) 日 照 、 通 风 所 需 宽 度4) 防 灾 需 要 宽 度 ( 地 震 、 火 灾 、 水 灾 、 风 灾 等 )5) 市 政 管 线 埋 设 所 需 宽 度6) 建 筑 艺 术 需 求 确 定 道 路 红 线 的 位 置 1) 新 区 道 路 : 先 定 路 中 线 , 按 红 线 宽 度 画 出 红 线 , 道 路 和 建 筑 物逐 步 修 建 。 2) 旧 区 道 路 : 中 线 方 向 与 旧 路 偏 差 不 应 过 大 , 以 免 与 地 下 管 线 干扰 。 3) 近 期 一 次 拓 宽 达 到 宽 度 , 根 据 少 拆 迁 原 则 , 可 一 侧 或 两 侧 拓 宽 。 4) 长 期 控 制 , 两 侧 建 筑 物 按 红 线 逐 步 改 造 形 成 。 确 定 交 叉 口 的 形 式 主 要 内 容 : 交 叉 口 类 型 、 用 地 范 围 、 具 体 位 置 、 几 何 尺 寸 等 。 确 定 控 制 点 的 坐 标 和 标 高 控 制 点 有 道 路 中 线 的 转 折 点 、 路 口 交 叉 点 等 。 控 制 点 的 平 面 坐 标 可 从 规 划 图 上 或 在 实 地 直 接 测 量 , 控 制 标 高 则由 竖 向 规 划 设 计 确 定 。 五 、 城 市 道 路 网 规 划 设 计 的 内 容 和 步 骤1、 城 市 道 路 网 规 划 主 要 内 容( 1) 对 城 市 用 地 布 局 中 各 主 要 交 通 吸 引 点 相 互 联 线 即 干 道网 的 布 置 分 析 ;( 2) 城 市 客 货 交 通 量 现 状 和 将 来 的 估 计 以 及 主 要 的 流 向 流量 ;( 3) 确 定 干 道 性 质 及 走 向 与 红 线 宽 度 , 横 断 面 形 式 ;( 4) 交 叉 口 位 置 和 型 式 ;( 5) 停 车 场 布 置 ;( 6) 路 网 图 的 绘 制 及 规 划 说 明 书 的 编 制 等 。 2、 城 市 道 路 网 规 划 的 方 法 与 步 骤( 1) 意 义 : 城 市 道 路 系 统 规 划 常 是 在 城 市 交 通 规 划 的 基 础上 进 行 , 是 交 通 规 划 的 继 续 和 深 入 , 同 时 也 是 依 据 城 市 总 体规 划 , 体 现 总 体 规 划 布 局 要 求 , 因 此 , 也 是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的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 2) 设 计 步 骤 1) 现 状 调 查 , 资 料 准 备 城 市 地 形 图 城 市 用 地 布 局 和 交 通 规 划 初 步 方 案 城 市 发 展 社 会 经 济 资 料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现 状 调 查 资 料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现 状 存 在 的 问 题 2) 道 路 系 统 初 步 方 案 设 计 提 出 道 路 系 统 规 划 初 步 方 案 , 此 阶 段 着 重 解 决 交 通 问 题 。3) 修 改 道 路 系 统 规 划 方 案 对 社 会 、 经 济 、 交 通 的 影 响 和 效 益 分 析 以 及 包 括 对 道 路 的横 断 面 形 式 、 交 叉 口 形 式 及 交 通 组 织 方 式 等 细 致 的 研 究 , 提出 道 路 系 统 规 划 设 计 及 重 要 交 通 节 点 的 设 计 方 案 。4) 绘 制 道 路 系 统 规 划 图 规 划 平 面 图 和 标 准 横 断 面 图 。 干 道 平 面 位 置 , 干 道 线 形 控制 点 的 位 置 、 坐 标 和 高 程 , 交 叉 口 的 平 面 形 式 等 , 横 断 面 图应 标 出 道 路 红 线 控 制 宽 度 , 断 面 形 式 及 尺 寸 。 5) 编 制 道 路 系 统 规 划 方 案 说 明 设 计 的 依 据 , 规 划 的 原 则 , 各 项 指 标 及 参 数 的 确 定 , 道 路系 统 带 来 的 交 通 、 社 会 经 济 、 效 益 的 简 要 分 析 结 论 , 道 路 网 分 期 实 施 方 案 以 及 其 它 需 加 以 说 明 的 事 项 等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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