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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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医 疗 社 会 救 助l 学 习 目 的 和 要 求l 通 过 本 章 学 习 , 了 解 医 疗 社 会 救 助 的 概 况 , 以及 外 国 医 疗 社 会 救 助 的 内 容 ; 掌 握 中 国 医 疗 社会 救 助 制 度 的 含 义 、 功 能 、 发 展 和 改 革 状 况 。 第 一 节 医 疗 社 会 救 助 的 概 述一 、 基 本 内 涵l 是 指 政 府 从 财 政 、 政 策 和 技 术 上 为 贫 困 人 群 中的 疾 病 患 者 提 供 某 些 或 全 部 基 本 的 医 疗 健 康 服务 , 以 改 善 贫 困 人 群 健 康 状 况 的 一 种 社 会 救 助项 目 。l WTO在 阿 拉 木 图 宣 言 中 指 出 : 健 康 是 基本 人 权 , 达 到 尽 可 能 高 的 健 康 水 平 , 是 社 会 范围 内 一 项 重 要 社 会 指 标 。l WHO 组 织 法 中 指 出 , 政 府 对 人 民 的 健 康负 有 责 任 。 ( 一 ) 救 助 对 象l 贫 困 线 以 下 的 实 际 贫 困 人 群l 两 种 确 定 方 法 :l 客 观 经 济 指 标 评 估 法 按 经 济 收 入 或 支 出 划分 。 如 人 均 纯 收 入 。l 参 与 性 评 估 法 充 分 考 虑 了 贫 困 者 对 自 身 医疗 救 助 状 况 的 评 价 。二 、 主 要 内 容 确 定 救 助 对 象 应 注 意 的 三 个 问 题 :l 1.比 例 问 题 不 同 地 区 的 贫 困 人 群l 2.性 别 公 平 性 女 性 的 特 殊 性l 3.量 入 为 出 以 救 助 资 金 总 量 为 基 础 ( 二 ) 救 助 标 准l 满 足 贫 困 人 员 的 基 本 需 要 客 观 标 准l 依 据 财 政 支 付 情 况 来 设 定 可 能 标 准l 救 助 标 准 :l 政 府 财 政 可 承 担 的 医 疗 救 助 费 ( 三 ) 救 助 办 法l 1.医 疗 费 用 减 免 或 完 全 减 免 ;l 2.财 政 部 门 设 立 专 项 资 金 ;l 3.行 会 、 工 会 等 社 会 组 织 设 立 的 储 备 金 或 专 项 经 费 ;l 4.社 会 或 慈 善 组 织 开 展 的 义 诊 、 义 捐 和 无 偿 义 务 医 疗 活 动 。主 要 形 式 有 :l ( 1) 慈 善 医 疗 机 构 、 福 利 医 院 , 免 费 对 持 医 疗 救 助 卡 的贫 困 人 口 的 医 疗 救 治 ; ( 2) 对 特 定 贫 困 病 人 开 展 的 慈 善募 捐 ; ( 3) 定 期 义 诊 。 ( 四 ) 救 助 的 申 请 和 审 批l 医 疗 救 助 实 施 属 地 化 管 理 原 则 。l 1.贫 困 人 员 提 出 申 请 ( 病 史 材 料 、 身 份 证 明 、财 产 证 明 、 已 接 受 医 疗 救 助 情 况 等 ) ;l 2.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核 实 、 审 查 ;l 3.审 批 并 发 放 “ 医 疗 救 助 卡 ” 。 ( 五 ) 救 助 资 金 的 筹 集 和 管 理l 1.资 金 的 筹 集l 绝 大 多 数 国 家 对 贫 困 人 群 实 行 减 免 费 医 疗 制 度 。资 金 筹 集 主 要 来 自 于 国 家 财 政 。l 2.资 金 的 管 理l ( 1) 成 立 独 立 的 医 疗 救 助 资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l ( 2) 专 户 储 存 , 专 账 专 项 管 理 ;l ( 3) 实 施 群 众 监 督 。 ( 一 ) 促 进 社 会 公 平l 1.有 利 于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中 的 机 会 公 平l 健 全 的 医 疗 社 会 救 助 服 务 体 系 要 保 证 医 疗 服 务的 可 及 性 , 覆 盖 到 每 个 地 区 的 每 个 人 。l 2.有 利 于 医 疗 卫 生 的 结 果 公 平l 体 现 在 健 康 公 平 和 收 入 分 配 公 平三 、 基 本 功 能 ( 二 ) 提 高 社 会 效 率l 1.维 持 劳 动 力 再 生 产l 医 疗 社 会 救 助 确 保 了 一 些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能 力 ,有 助 于 劳 动 力 的 再 生 产 的 正 常 进 行l 2.合 理 分 配 医 疗 卫 生 资 源l 医 疗 支 出 符 合 边 际 效 用 递 减 规 律 。 对 贫 困 者 的医 疗 救 助 , 有 助 于 提 高 全 社 会 健 康 状 况 的 边 际效 用 , 提 高 医 疗 支 出 的 投 资 效 率 。 l ( 三 ) 是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的 重 要 条 件l 完 善 的 医 疗 救 助 制 度 , 能 消 除 社 会 成 员 的 不 安 全 感 。l ( 四 ) 是 人 权 保 护 的 重 要 内 容l 健 康 是 公 民 幸 福 生 活 的 基 本 保 障 , 获 得 医 疗 救 助 是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 医 疗 救 助 是 政 府 人 道 和 人 权 的 充分 体 现 。l ( 五 ) 体 现 了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的 需 要l 医 疗 机 构 的 设 置 、 服 务 水 平 、 价 格 等 因 素 , 直 接 影响 医 疗 社 会 救 助 的 规 模 、 时 间 和 效 果 。 医 疗 救 助 制度 的 建 立 , 会 推 动 多 层 次 、 满 足 不 同 需 求 的 医 疗 机构 的 建 立 , 推 动 医 疗 服 务 水 平 不 断 提 高 。 第 二 节 国 外 的 医 疗 社 会 救 助l 一 、 美 国 的 医 疗 社 会 救 助l ( 一 ) 产 生l ( 二 ) 具 体 内 容l 1.救 助 对 象l 2.服 务 范 围l 3.经 费 来 源 和 管 理 二 、 英 国 的 医 疗 社 会 救 助l ( 一 ) 产 生 和 发 展l ( 二 ) 现 行 的 医 疗 社 会 救 助l 1.法 定 病 假 工 资l 2.重 残 津 贴l 3.残 疾 生 活 津 贴l 4.护 理 津 贴 三 、 新 加 坡 的 医 疗 社 会 救 助l ( 一 ) 产 生l ( 二 ) 保 健 基 金 计 划 内 容l ( 三 ) 其 他 的 医 疗 社 会 救 助l 1.政 府 的 医 疗 津 贴l 2.社 会 提 供 的 医 疗 社 会 救 助 一 、 改 革 开 放 之 前 的 医 疗 社 会 救 助第 三 节 我 国 的 医 疗 社 会 救 助 ( 一 ) 公 费 医 疗 和 劳 保 医 疗 制 度l 公 费 医 疗 :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职 工l 劳 保 医 疗 : 企 业 职 工l 1951年 2月 26日 颁 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保险 条 例 ( 二 )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制 度l 由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个 人 共 同 筹 资 建 立 。 l 1956年 , 全 国 人 大 一 届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的 高 级 农 业生 产 合 作 社 示 范 章 程 中 规 定 , 合 作 社 对 于 因 公 负 伤 或因 公 致 病 的 社 员 要 负 责 医 疗 , 并 且 要 酌 量 给 以 劳 动 日 作为 补 助 , 从 而 首 次 赋 予 集 体 介 入 农 村 社 会 成 员 疾 病 医 疗的 职 责 。l 1959年 11月 , 卫 生 部 在 山 西 省 稷 山 县 召 开 全 国 农村 卫 生 工 作 会 议 , 正 式 肯 定 了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制 度 。 l 70年 代 末 期 以 后 ,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遭 到 了 破 坏 , 并 开始 走 向 低 潮 。 二 、 医 疗 社 会 救 助 的 建 立 和 完 善l ( 一 ) 建 立 的 背 景l 20世 纪 80年 代 , 医 疗 救 助 主 要 体 现 于 农 村扶 贫 工 作 及 加 强 农 民 基 本 卫 生 保 健 工 作 中 。l 20世 纪 90年 代 以 来 ,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不断 深 入 , 城 镇 公 费 医 疗 制 度 的 转 变 和 农 村 合 作 医疗 制 度 的 瓦 解 。l 基 本 内 涵 : 政 府 主 导 , 社 会 广 泛 参 与 , 通 过 医 疗机 构 实 施 以 贫 困 人 员 中 患 病 者 为 对 象 , 旨 在 恢 复其 健 康 、 维 持 其 基 本 生 存 能 力 的 救 助 行 为 。 ( 二 ) 主 要 的 内 容l 1.救 助 对 象l ( 1) “ 三 无 ” 人 员 和 其 他 特 殊 对 象 中 的 患 病 者 ;l ( 2) 享 受 低 保 家 庭 中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无 业 人 员 病 患 者 ;l ( 3) 享 受 低 保 家 庭 中 本 人 有 医 保 , 但 因 患 病 享 受 医 疗救 助 和 其 他 补 助 后 , 个 人 负 担 医 疗 费 用 仍 有 困 难 ; l ( 4) 享 受 低 保 的 年 满 60周 岁 的 无 业 老 人 和年 龄 在 16周 岁 以 下 的 未 成 年 人 中 的 病 患 者 ;l ( 5) 伤 残 军 人 、 孤 老 复 员 军 人 及 孤 老 烈 属等 重 点 优 抚 对 象 中 的 病 患 者 ;l ( 6) 因 患 大 病 重 病 , 经 各 种 互 助 救 助 帮 困措 施 后 , 个 人 自 付 医 疗 费 仍 有 困 难 且 影 响 家庭 基 本 生 活 的 低 收 入 家 庭 中 的 特 困 人 员 或 未享 受 医 疗 保 险 的 人 员 。 2.救 助 方 式l ( 1) 医 疗 减 免 20-30%的 减 免l ( 2) 医 疗 社 会 救 助 基 金 政 府 筹 措 建 立l ( 3) 慈 善 救 助 义 诊 、 义 捐 、 无 偿 医 疗l ( 4) 平 民 医 院 低 于 服 务 成 本 价 格l ( 5) 临 时 救 济 地 方 政 府 和 村 负 责 经 费l ( 6) 专 项 补 助 财 政 拨 付 专 项 经 费l ( 7) 团 体 医 疗 补 助 行 业 、 单 位 互 助 互 济 三 、 城 镇 医 疗 社 会 救 助 ( 一 ) 北 京 市l 实 施 医 疗 优 惠 和 医 疗 社 会 救 助l 1997年 7月 底 ,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和 结 构 调 整 , 对特 困 户 和 “ 五 保 户 ” 凭 卡 享 受 优 惠 :l 普 通 床 位 住 院 费 50%;l 基 本 手 术 费 20%;l CT及 核 磁 共 振 等 大 型 设 备 检 查 费 20%。 2002年 北 京 市 城 市 特 困 人 员 医 疗 救 助 暂行 办 法 的 内 容 :l 1.救 助 对 象l ( 1) 民 政 部 门 管 理 的 城 市 低 保 人 员 ;l ( 2) 人 均 收 入 高 于 低 保 但 低 于 最 低 工 资 标 准的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对 象 ;l ( 3) 其 他 特 殊 生 活 困 难 人 员 。 2002年 北 京 市 城 市 特 困 人 员 医 疗 救 助 暂行 办 法 的 内 容 :l 2.救 助 方 式l ( 1) 城 市 低 保 对 象 凭 证 享 受 优 惠 ( 普 通 床 位住 院 费 50%; 基 本 手 术 费 、 CT及 核 磁 共 振 等大 型 设 备 检 查 费 20%) ;l ( 2) 城 市 低 保 对 象 中 “ 三 无 人 员 ” , 给 予 及时 治 疗 ;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者 雇 人 照 料 , 费 用 报 销 ;( 3) 凡 享 受 救 济 费 的 退 职 老 弱 残 职 工 本 人 医疗 费 , 个 人 负 担 1/3, 民 政 报 销 2/3; 2002年 北 京 市 城 市 特 困 人 员 医 疗 救助 暂 行 办 法 的 内 容 :l ( 4) “ 三 无 人 员 ” 和 因 公 致 残 返 城 知 青 到 “ 北 京 市社 会 福 利 医 院 ” 就 诊 , 免 收 门 诊 挂 号 费 和 诊 疗 费 , 减收 基 本 手 术 费 和 普 通 检 查 费 30%, 减 收 普 通 床 位 费60%;l ( 5) 未 享 受 本 市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城 市 低 保对 象 患 危 重 病 在 指 定 医 院 就 医 , 个 人 当 年 负 担 累 计 医疗 费 用 超 过 1000元 , 可 享 受 个 人 负 担 50%费 用 的 医 疗救 助 , 全 年 个 人 享 受 救 助 额 累 计 不 超 过 10000元 。 ( 二 ) 上 海 市l 2002年 初 , 制 定 了 关 于 做 好 本 市 医 疗 救 助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等 六 个 操 作 性 文 件 , 按 照“ 一 口 上 下 ” 原 则 实 施 。l “ 一 口 ” 指 的 是 建 立 在 街 道 、 乡 镇 的 “ 社 会 救助 事 务 所 ” 。 全 市 有 264个 , 居 委 会 全 部 设 有兼 职 的 社 会 救 助 协 理 员 。 1.救 助 对 象l ( 1) 民 政 救 助 的 “ 三 无 人 员 ” ( 孤 老 、 孤 儿 、孤 残 ) ;l ( 2)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无 业 人 员 ;l ( 3) 因 患 大 病 重 病 , 享 受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和 其他 补 贴 后 个 人 负 担 医 疗 费 仍 有 困 难 的 人 员 ;l ( 4) 民 政 部 门 给 予 定 期 定 量 救 济 的 各 类 人 员 ;尿 毒 症 等 大 病 患 者 , 获 得 互 助 帮 困 后 , 个 人 负担 医 疗 费 用 影 响 实 际 基 本 生 活 的 特 困 人 员 。 2.救 助 方 式l ( 1) “ 三 无 人 员 ” 就 诊 , 门 诊 、 急 诊 和 住 院所 需 的 基 本 医 疗 费 用 补 助 大 部 分 或 全 部 ;l ( 2) 患 大 病 重 病 者 , 住 院 期 间 的 基 本 医 疗 费用 扣 除 各 项 医 疗 保 险 和 单 位 报 销 后 , 累 计 超 过1000元 , 个 人 支 付 部 分 按 照 1/4补 助 ;l ( 3) 医 保 年 度 内 救 助 额 累 计 不 超 过 5000元 。 ( 三 ) 武 汉 市l 2001年 , 颁 布 实 施 关 于 本 市 最 低 生 活 保 障对 象 实 行 基 本 医 疗 救 助 办 法 的 通 知 1.救 助 对 象l ( 1) 未 参 加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低 保 对 象l ( 2) 民 政 部 门 管 理 的 “ 三 无 人 员 ” 2.救 助 方 式l ( 1) 低 保 对 象 到 挂 牌 定 点 医 院 就 医 , 享 受 统一 规 定 的 减 免 收 费 。l ( 2) 减 免 项 目 为 : 免 收 普 通 门 诊 挂 号 费 , 住院 床 费 减 免 50%, 大 型 设 备 单 项 检 查 费 用 在100元 /次 以 上 的 减 免 20%。 四 、 农 村 医 疗 社 会 救 助 ( 一 ) “ 五 保 户 ” 和 贫 困 农 民 的 家 庭 供 养 救 济l 1.建 立 过 程l 适 应 新 形 势 要 求 的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和 医 疗 体 系 , 着 力 改善 农 村 医 疗 卫 生 状 况 , 提 高 城 乡 居 民 的 医 疗 保 健 水 平 。l 2002年 10月 , 党 中 央 、 国 务 院 下 发 的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农 村 卫 生 工 作 的 决 定 提 出 : “ 对 农 村 贫 困 家 庭 实 行 医疗 社 会 救 助 , 救 助 对 象 是 农 村 五 保 户 和 贫 困 农 民 家 庭形 式 可 以 是 对 患 大 病 的 救 助 对 象 给 予 一 定 的 医 疗 费 用补 助 , 也 可 以 是 资 助 其 参 加 当 地 合 作 医 疗 ” 。 l 2003年 9月 , 国 务 院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部 际 联席 会 议 要 求 民 政 部 会 同 财 政 部 、 卫 生 部 抓 紧 确定 农 村 贫 困 家 庭 医 疗 社 会 救 助 资 金 筹 集 办 法 ,尽 快 出 台 文 件 。l 2003年 11月 18日 , 民 政 部 、 卫 生 部 和 财 政 部颁 发 了 关 于 实 施 农 村 医 疗 社 会 救 助 的 意 见 。 2.主 要 内 容l ( 1) 目 标 和 原 则l 目 标 : 在 全 国 基 本 建 立 起 规 范 、 完 善 的 农 村 医疗 社 会 救 助 制 度 。l 原 则 : 先 试 点 , 后 推 广 。l ( 2) 救 助 对 象l 农 村 “ 五 保 户 ” 、 农 村 贫 困 户 家 庭 成 员 和 地 方政 府 规 定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农 村 贫 困 农 民 。 ( 3) 救 助 方 法l 开 展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的 地 区 , 资 助 医 疗 社 会 救助 对 象 缴 纳 个 人 应 负 担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资 金 , 参 加当 地 合 作 医 疗 , 享 受 合 作 医 疗 待 遇 ;l 因 患 大 病 经 合 作 医 疗 补 助 后 个 人 负 担 医 疗 费 用 过高 、 影 响 家 庭 基 本 生 活 , 再 给 予 适 当 医 疗 救 助 ;l 特 种 传 染 病 救 治 费 用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补 助 。 ( 4) 申 请 、 审 批 程 序l 户 主 提 出 书 面 申 请l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评 议l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审 核l 县 ( 市 、 区 ) 民 政 局 审 批 ( 5) 资 金 的 筹 集 和 管 理l 主 要 来 源 : 各 级 财 政 拨 款 和 社 会 各 界 捐 助l 建 立 农 村 医 疗 社 会 救 助 基 金 , 纳 入 社 会 保 障 基金 财 政 专 户 , 专 项 管 理 , 专 款 专 用 。 ( 6) 医 疗 社 会 救 助 服 务l 各 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承 担 医 疗 社 会 救 助 服 务l 按 照 规 定 的 用 药 目 录 、 诊 疗 项 目 目 录 、 医 疗 服务 设 施 目 录 提 供 服 务 。l 一 般 在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定 点 医 院 。 如 需 到 非 定 点医 院 ,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转 院 手 续 。 ( 二 ) 其 他 医 疗 社 会 救 助l 1.慈 善 机 构 的 医 疗 社 会 救 助l ( 1) 资 金 来 源 与 用 途 。 基 金 全 部 来 自 社 会 捐 赠 , 用 于特 困 家 庭 患 严 重 疾 病 的 医 疗 补 助 。l ( 2) 基 金 增 值 部 分 的 用 途 。 一 是 医 疗 补 助 , 二 是 医 疗活 动 工 作 补 助 。l ( 3) 权 利 。 捐 款 适 当 数 额 , 可 以 取 得 医 疗 基 金 冠 名 权( 如 30万 元 ) 、 慈 善 机 构 创 始 会 员 或 创 始 人 ( 如 10万元 ) 。 个 人 可 成 为 机 构 会 员 。 捐 款 人 参 与 基 金 管 理 。( 4) 资 金 的 运 营 和 监 督 。 由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监 督 实 施 。 2.世 界 银 行 贷 款 项 目 中 的 贫 困 救 助l ( 1) 西 南 扶 贫 项 目 卫 生 子 项 目 的 贫 困 人 员 医 疗 费 用补 偿 ( 桂 云 贵 35个 贫 困 县 1993-2000年 , 总 概 算327892.3 万 元 ) ;l ( 2) 综 合 性 妇 幼 卫 生 ( 卫 ) 项 目 ( 95-2001年 ) ;l ( 3) 卫 项 目 的 特 困 人 口 医 疗 社 会 救 助 。 总 投 资10684万 美 元 ( 世 行 7000万 , 国 内 3684万 ) , 覆 盖豫 晋 徽 青 甘 贵 重 庆 等 71个 贫 困 县 , 3178万 贫 困 人 口( 1998-2007) 。 五 、 存 在 的 问 题 ( 一 ) 体 制 不 明 , 职 责 不 清l 1.把 医 疗 救 助 混 同 于 医 疗 保 险 , 加 重 了 医 疗 救助 的 负 担 应 先 医 保 , 后 救 助 ;l 2.把 互 助 性 救 助 混 同 于 医 疗 救 助 应 先 单 位 ,后 政 府 ;l 3.职 能 主 体 不 明 确 应 民 政 部 门 管 理 。 ( 二 ) 医 疗 社 会 救 助 资 金 的 供 需 矛 盾 突 出l 医 疗 社 会 救 助 基 金 短 缺 严 重 , 原 因 主 要 有 :l 1.贫 困 人 员 中 的 病 患 者 多 ;l 2.医 疗 费 用 价 格 上 涨 ;l 3.医 疗 社 会 救 助 经 费 不 能 足 额 、 及 时 到 位 ;l 4.对 优 抚 对 象 等 特 殊 群 体 政 策 待 遇 落 实 不 够 。 ( 三 ) 制 度 和 法 规 之 间 的 对 撞 , 增 大 了 医疗 社 会 救 助 的 压 力l 政 策 法 规 没 有 随 形 势 的 变 化 而 及 时 调 整 , 如 优抚 政 策 规 定 , 二 等 乙 级 以 上 伤 残 军 人 可 享 受 公费 医 疗 待 遇 , 但 一 些 地 方 实 行 医 疗 费 用 包 干 ;优 抚 对 象 的 伤 残 等 级 的 定 级 标 准 与 劳 动 部 门 的工 伤 等 级 不 一 致 , 导 致 大 批 重 点 优 抚 对 象 只 能求 助 医 疗 救 助 , 加 大 了 医 疗 救 助 的 负 担 。 复 习 思 考 题l 1.什 么 是 医 疗 社 会 救 助 ? 它 有 哪 些 社 会 功 能 ?l 2.确 定 医 疗 社 会 救 助 对 象 时 应 注 意 哪 些 问 题 ?l 3.美 国 、 英 国 在 医 疗 社 会 救 助 有 什 么 特 点 ? 与我 国 有 什 么 异 同 ?l 4.我 国 农 村 医 疗 社 会 救 助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什 么 ?l 5.谈 谈 你 对 我 国 现 行 医 疗 社 会 救 助 体 系 的 不 足之 处 , 以 及 如 何 改 革 的 看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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