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管理制度》PPT课件

上传人:jun****875 文档编号:23853135 上传时间:2021-06-12 格式:PPT 页数:33 大小:48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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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简 介 企 业 文 化企 业 宗 旨 : 创 享 全 民 健 康 生 活 战 略 目 标 : 打 造 中 国 最 专 业 保 健 品 品 牌经 营 理 念 : 共 创 、 共 赢 、 共 创 卓 越 品 牌 定 位 : 享 健 康 、 享 生 活 尽 在 湖 南 一 麦 核 心 价 值 观 : 精 品 开 拓 市 场 、 人 品 开 创 事 业 工 作 原 则 : 尊 重 互 信 、 沟 通 合 作 、 严 谨 务 实 、 质 效 并 举 服 务 理 念 : 主 动 、 细 致 、 责 任 、 高 效 用 人 理 念 : 德 才 并 举 、 以 德 为 先 、 任 人 唯 贤 、 人 尽 其 才 行 为 规 则 : 诚 信 原 则 、 主 动 原 则 、 担 当 原 则 、 日 落 原 则 品 牌 释 义 : 传 承 经 典 文 化 、 引 领 现 代 健 康 百 岁 公 司 管 理 制 度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公 司 规 范 化 管 理 , 理 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关 系 和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 根 据 公 司 法 、 劳 动 法 、 会 计 法 以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 第 二 条 适 用 范 围 本 规 定 适 用 公 司 全 体 职 员 , 即 公 司 聘 用 的 全 部 从 业 人 员 。 第 三 条 除 遵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外 , 本 公 司 的 人 事 行 政 管 理 , 均 依 本 制 度 规 定 办 理 第 二 章 人 事 制 度 第 1节 人 事 岗 位 职 责 第 一 条 负 责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的 规 划 , 建 立 、 执 行 招 聘 、 培 训 等 人 事 程 序 或 规 章 制 度 ; 第 二 条 负 责 制 定 和 完 善 公 司 岗 位 编 制 , 协 调 公 司 各 部 门 有 效 的 开 发 和 利 用 人 力 , 满 足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需 要 。 第 三 条 根 据 现 有 的 编 织 及 业 务 发 展 需 求 , 协 调 、 统 计 各 部 门 的 招 聘 需 求 , 编 制 年 度 /月 度 人 员 招 聘 计 划 , 经 批 准 后 实 施 ; 第 四 条 做 好 各 岗 位 的 职 位 说 明 书 , 并 根 据 公 司 职 位 调 整 组 要 进 行 相 应 的 变 更 , 保 证 职 位 说 明 书 与 实 际 相 符 ; 第 五 条 负 责 办 理 入 职 手 续 , 负 责 人 事 档 案 的 管 理 、 保 管 、 用 工 合 同 的 签 订 ; 第 六 条 建 立 并 及 时 更 新 员 工 档 案 , 做 好 年 度 /月 度 人 员 异 动 统 计 ( 包 括 离 职 、 入 职 、 晋 升 调 动 、 降 职 等 ) 第 七 条 制 定 公 司 及 各 个 部 门 的 培 训 计 划 和 培 训 大 纲 , 经 批 准 后 实 施 ; 第 八 条 对 试 用 员 工 、 正 式 员 工 进 行 各 项 培 训 及 绩 效 考 核 , 并 根 据 培 训 考 核 结 果 建 议 部 门 录 用 ; 第 九 条 负 责 拟 定 部 门 薪 酬 制 度 和 方 案 , 建 立 行 之 有 效 的 激 励 和 约 束 机 制 ; 第 十 条 制 定 绩 效 评 价 政 策 , 组 织 实 施 绩 效 管 理 , 并 对 各 部 门 绩 效 评 价 过 程 进 行 监 督 和 控 制 及 时 解 决 其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 使 绩 效 评 价 体 系 能 够 落 到 实 处 , 并 不 断 完 善 绩 效 管 理 体 系 ; 第 十 一 条 负 责 审 核 并 按 职 责 报 批 员 工 定 级 、 升 职 、 加 薪 、 奖 励 及 纪 律 处 分 及 内 部 调 配 、 调 入 、 调 出 、 辞 退 等 手 续 ; 第 十 二 条 负 责 公 司 员 工 津 贴 福 利 办 理 ; 第 十 三 条 配 合 其 他 部 门 做 好 员 工 思 想 工 作 , 受 理 并 及 时 解 决 员 工 投 诉 和 劳 动 争 议 事 宜 ; 第 十 四 条 定 期 主 持 召 开 本 部 门 工 作 例 会 , 布 置 、 检 查 、 总 结 工 作 , 并 组 织 本 部 门 员 工 的 业 务 学 习 ,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和 业 务 技 能 , 保 证 各 项 工 作 任 务 能 及 时 完 成 ; 第 十 五 条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处 理 和 领 导 交 办 的 工 作 。第 2节 人 才 招 聘 第 一 条 公 司 因 生 产 、 业 务 或 管 理 需 要 招 收 新 员 工 的 , 由 各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岗 位 要 求 和 需 求 人 数 填 写 员 工 需 求 申 请 书 , 经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 报 送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予 以 招 聘 。 第 二 条 公 司 招 聘 员 工 应 以 岗 位 要 求 、 学 识 、 能 力 、 品 德 、 体 格 等 综 合 因 素 为 依 据 , 采 用 面 试 、 笔 试 两 种 方 式 考 察 , 公 平 竞 争 、 择 优 录 取 。 第 三 条 员 工 招 聘 程 序 为 : 初 试 ( 人 力 资 源 部 ) 复 试 ( 主 管 部 门 ) 笔 试 ( 人 力 资 源 部 ) 通 知 结 果 ( 人 力 资 源 部 ) 为 期 一 星 期 的 培 训 、 考 核 ( 人 力 资 源 部 + 管 部 门 ) 予 以 试 用 ( 主 管 部 门 ) 予 以 转 正 。 第 3节 人 才 入 职 第 一 条 新 进 员 工 经 初 培 训 考 核 通 过 后 ,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办 理 试 用 手 续 。 试 用 人 员 办 理 试 用 手 续 时 , 应 向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送 交 以 下 证 件 : ( 一 ) 毕 业 证 书 、 学 位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 二 )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 三 )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 四 ) 一 寸 照 片 2张 ; ( 五 ) 其 它 必 要 的 证 件 。第 4节 试 用 及 转 正 第 一 条 新 员 工 的 试 用 期 为 3个 月 。 在 试 用 期 间 , 由 部 门 经 理 对 新 员 工 的 专 业 知 识 、 工 作 能 力 、 工 作 效 率 、 责 任 感 、 品 德 等 方 面 进 行 考 核 , 考 核 合 格 的 , 予 以 转 正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 予 以 辞 退 或 安 排 在 其 他 岗 位 试 用 ; 对 于 试 用 期 内 个 别 员 工 表 现 特 别 优 秀 的 , 试 用 部 门 主 管 可 以 提 前 结 束 试 用 期 , 并 将 职 员 转 正 考 核 表 报 请 人 力 资 源 部 主 管 或 经 理 审 核 , 由 总 经 理 批 准 。第 5 节 人 才 培 训 第 一 条 公 司 高 度 重 视 人 才 培 养 与 工 作 培 训 , 从 公 司 的 战 略 角 度 抓 好 人 才 培 养 和 工 作 培 训 , 打 造 能 够 满 足 公 司 不 断 发 展 、 使 公 司 在 市 场 竞 争 当 中 处 于 绝 对 优 势 的 优 秀 人 才 队 伍 。 同 时 公 司 将 举 办 各 种 培 训 活 动 , 并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的 需 要 和 员 工 的 表 现 选 派 优 秀 的 员 工 参 加 其 他 专 业 培 训 。 第 二 条 员 工 培 训 分 为 岗 前 、 在 职 、 专 业 培 训 三 种 。 ( 一 ) 岗 前 培 训 : 1、 公 司 简 介 、 企 业 文 化 、 规 章 制 度 等 , 具 体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 2、 工 作 要 求 、 工 作 程 序 、 工 作 职 责 说 明 、 工 作 技 能 培 训 等 , 由 各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 ( 二 ) 在 职 培 训 : 各 主 管 部 门 应 该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 定 期 对 员 工 进 行 培 训 ; 在 工 作 过 程 当 中 , 各 级 主 管 应 随 时 因 材 施 教 , 不 断 提 高 员 工 的 工 作 技 能 和 综 合 力 ; 员 工 本 身 也 应 该 不 断 地 研 究 、 学 习 本 职 技 能 , 不 断 地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 不 断 地 创 新 。 ( 三 ) 专 业 培 训 : 公 司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 挑 选 优 秀 的 员 工 参 加 培 训 机 构 的 专 业 培 训 , 回 公 司 后 将 学 习 的 内 容 传 授 给 其 他 同 事 ; 或 邀 请 专 家 学 者 来 公 司 做 专 题 培 训 , 培 训 体 系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实 施 。 第 三 条 凡 被 公 司 安 排 进 行 培 训 的 员 工 应 该 服 从 安 排 , 准 时 、 认 真 地 参 加 培 训 不 得 无 故 缺 席 , 确 有 特 殊 原 因 , 应 按 有 关 请 假 制 度 执 行 。 第 四 条 各 部 门 应 该 将 每 次 培 训 的 人 员 和 内 容 以 书 面 的 形 式 交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备 案 ; 被 指 派 到 外 面 参 加 专 业 培 训 的 员 工 , 应 该 对 在 培 训 过 程 中 所 获 得 和 积 累 的 技 术 、 资 料 等 相 关 信 息 交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保 管 ; 未 经 许 可 , 任 何 人 不 得 私 自 拷 贝 、 传 授 或 转 交 给 其 它 公 司 或 个 人 。第 6 节 用 人 理 念 德 才 并 举 , 以 德 为 先 , 任 人 唯 贤 , 人 尽 其 才 。第 7 节 工 资 第 一 条 工 资 =基 本 工 资 +岗 位 津 贴 +职 务 津 贴 +加 班 费 +业 绩 提 成 +福 利 津 贴 , 具 体 由 薪 资 福 利 津 贴 条 例 进 行 规 定 。 第 二 条 工 资 自 报 到 之 日 起 薪 , 离 职 之 日 停 薪 。 第 三 条 加 班 费 根 据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发 放 。 第 四 条 公 司 每 月 15日 发 放 上 个 月 工 资 。 第 五 条 在 营 业 利 润 提 高 时 , 公 司 会 相 应 提 高 公 司 员 工 的 工 资 待 遇 。 第 8 节 福 利 津 贴 第 一 条 公 司 的 福 利 津 贴 =奖 金 +保 险 +经 济 补 偿 +生 活 补 贴 +外 出 旅 游 。 公 司 每 年 将 提 取 年 盈 利 额 *10%作 为 全 员 当 年 福 利 及 奖 金 , 重 大 节 假 日 福 利 明 细 如 右 图 : 第 二 条 对 于 工 作 表 现 优 秀 、 为 公 司 发 展 做 出 较 大 贡 献 者 , 公 司 将 给 予 相 应 的 奖 金 奖 励 , 具 体 由 薪 资 福 利 津 贴 条 例 进 行 规 定 。 节 假 日 放 假 天 数 津 贴生 日 半 天 200元 等 价 物元 旦 1天 妇 女 节 半 天 50元 等 价 物清 明 节 1天 劳 动 节 1天 端 午 节 1天 200等 价 物中 秋 节 1天 200元 等 价 物 国 庆 3天 春 节 11天 带 薪 年 假 +年 薪 奖 第 9 节 奖 惩 第 一 条 公 司 在 对 员 工 进 行 奖 惩 时 , 应 该 遵 守 奖 罚 分 明 、 公 平 公 正 、 民 主 合 理 等 原 则 , 并 做 到 奖 惩 有 据 , 奖 惩 及 时 , 奖 惩 公 开 , 奖 惩 分 明 , 一 视 同 仁 ; 第 二 条 公 司 奖 励 形 式 有 物 质 奖 励 、 精 神 奖 励 等 ; 公 司 奖 励 种 类 有 年 终 奖 、 全 勤 奖 、 优 秀 员 工 奖 等 。 ( 考 勤 奖 : 凡 转 正 员 工 连 续 三 个 月 无 迟 到 、 早 退 、 事 假 、 病 假 及 不 良 行 为 者 均 予 以 200元 /季 的 全 勤 奖 励 ) ; 第 三 条 惩 罚 的 方 式 有 警 告 、 通 报 批 评 、 罚 款 、 辞 退 等 ; 第 四 条 奖 惩 的 目 的 在 于 促 使 员 工 必 须 和 应 该 达 到 并 保 持 应 有 的 工 作 水 准 , 惩 前 毖 后 , 不 断 改 进 , 从 而 保 障 公 司 和 员 工 的 共 同 利 益 及 长 远 利 益 ; 第 五 条 在 规 定 上 、 下 班 时 间 内 , 迟 到 或 早 退 5分 钟 , 罚 款 10元 ; 530分 钟 , 20元 ; 30 分 钟 , 罚 款 50元 ; 情 节 严 重 者 做 旷 工 或 辞 退 处 理 ; 无 故 旷 工 1天 *3天 工 资 ; 情 节 重 者 做 辞 退 处 理 ; 第 六 条 上 班 时 间 内 , 发 现 串 岗 聊 天 、 玩 游 戏 等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行 为 , 每 次 罚 款 20元 , 情 节 严 重 的 作 辞 退 处 理 ; 第 七 条 工 作 时 间 , 未 经 允 可 擅 自 离 开 岗 位 者 , 予 以 50元 /次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作 辞 退 处 理 ; 第 八 条 公 司 不 允 许 任 何 人 擅 自 离 职 , 擅 自 离 职 者 公 司 不 发 任 何 工 资 , 并 依 法 追 究 因 此 造 成 公 司 损 失 的 法 律 责 任 。 第 九 条 全 体 员 工 应 该 保 持 公 司 环 境 的 卫 生 整 洁 , 乱 丢 垃 圾 、 办 公 用 品 摆 放 不 整 齐 者 , 予 以 20元 /次 罚 款 。 第 十 条 员 工 上 班 时 必 须 衣 着 正 装 , 严 禁 穿 着 休 闲 散 漫 或 太 过 花 俏 淡 妆 , 严 禁 容 貌 过 张 扬 ; 指 甲 严 禁 透 明 或 淡 粉 以 外 的 颜 色 ; 饰 品 严 禁 夸 张 , 违 者 每 次 罚 款 20元 。 第 十 一 条 公 司 员 工 务 必 养 成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习 惯 , 下 班 后 关 闭 各 自 办 公 区 域 电 源 , 值 班 人 员 务 必 关 闭 所 有 电 源 电 阀 、 门 窗 , 违 者 予 以 50元 /次 罚 款 。第 十 二 条 凡 违 反 会 议 纪 律 者 , 处 以 50元 /次 罚 款 。第 十 三 条 其 他 应 处 罚 行 为 ( 一 ) 利 用 工 作 之 便 图 取 私 利 、 贪 污 、 盗 窃 、 诈 骗 、 索 贿 、 受 贿 、 私 吃 回 扣 、 经 手 钱 财 不 清 、 拖 欠 钱 财 不 偿 、 违 反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者 ; ( 二 ) 窃 取 、 泄 露 、 盗 卖 公 司 商 业 秘 密 者 ; ( 三 ) 恣 意 制 造 内 部 矛 盾 , 影 响 公 司 团 结 和 工 作 配 合 者 ; ( 四 ) 玩 忽 职 守 、 敷 衍 塞 责 , 行 动 迟 缓 , 给 公 司 生 产 管 理 带 来 损 害 者 ; ( 五 ) 利 用 工 作 时 间 从 事 第 二 职 业 或 兼 任 其 他 企 业 职 务 者 ; ( 六 ) 损 毁 公 司 财 物 ; 未 经 允 许 , 私 自 把 公 司 财 物 带 离 公 司 者 ; ( 七 ) 公 司 遭 遇 任 何 灾 难 或 发 生 紧 急 事 件 时 , 责 任 人 或 在 场 职 员 未 能 及 时 全 力 加 以 挽 救 者 ; ( 八 ) 打 架 斗 殴 、 大 声 喧 哗 , 影 响 正 常 工 作 秩 序 者 ; ( 九 ) 依 照 公 司 制 度 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该 处 罚 的 其 他 情 况 。 第 十 四 条 员 工 行 为 给 公 司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或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 公 司 有 权 对 其 做 出 处 罚 , 或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第 10节 解 聘 与 辞 职 第 一 条 员 工 主 动 辞 职 须 提 前 一 个 月 写 出 辞 职 申 请 书 , 报 经 部 门 主 管 同 意 后 , 上 报 人 力 资 部 审 批 , 方 可 办 理 辞 职 手 续 。 第 二 条 依 据 公 司 用 工 制 度 , 因 员 工 不 能 胜 任 岗 位 工 作 及 各 项 要 求 的 , 由 部 门 提 出 解 聘 意 见 , 并 填 写 解 聘 书 , 报 人 力 资 源 部 备 案 , 办 理 解 聘 手 续 。 第 三 条 在 试 用 期 内 , 员 工 有 品 行 不 良 、 工 作 欠 佳 或 无 故 旷 职 等 行 为 , 公 司 可 以 随 时 停 止 试 用 , 并 由 主 管 部 门 报 人 力 资 源 部 办 理 辞 退 手 续 。 第 四 条 员 工 离 职 应 该 做 好 工 作 交 接 手 续 和 离 职 手 续 , 交 回 工 牌 、 工 服 等 物 品 和 相 关 文 件 资 料 ; 手 续 结 束 当 天 即 可 到 财 务 部 门 办 理 工 资 结 算 手 续 。第 11节 绩 效 考 核 第 一 条 为 了 客 观 的 评 价 员 工 的 工 作 绩 效 , 提 高 员 工 自 身 工 作 水 平 , 促 进 公 司 整 体 绩 效 的 提 升 , 创 造 一 种 公 平 竞 争 的 体 制 , 公 司 定 期 对 各 部 门 员 工 进 行 考 核 。 第 二 条 员 工 的 考 核 分 为 转 正 考 核 、 季 度 考 核 、 年 终 考 核 ,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员 工 晋 升 、 降 级 提 薪 、 奖 罚 的 依 据 。 第 三 条 考 核 的 内 容 包 括 工 作 态 度 、 工 作 能 力 、 工 作 业 绩 、 工 作 适 应 性 、 发 展 潜 力 、 为 人 处 事 等 , 具 体 安 排 如 下 : ( 一 ) 对 于 部 门 经 理 及 主 管 , 主 要 考 核 如 下 内 容 领 导 能 力 、 策 划 能 力 、 工 作 绩 效 、 责 任 感 、 协 调 沟 通 、 授 权 指 导 、 品 德 言 行 、 成 本 意 识 、 出 勤 奖 惩 等 ; ( 二 ) 对 于 主 管 以 下 人 员 , 主 要 考 核 如 下 内 容 专 业 知 识 、 工 作 绩 效 、 责 任 感 、 协 调 合 作 、 发 展 潜 力 、 品 德 言 行 、 成 本 意 识 、 出 勤 及 奖 惩 等 。 第 四 条 考 核 程 序 包 括 ( 一 ) 自 行 评 分 , 由 职 员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 实 事 求 是 填 写 ;( 二 ) 初 核 评 分 , 由 部 门 主 管 根 据 平 时 考 核 记 录 和 印 象 , 客 观 公 正 地 评 分 并 写 出 初 核 评 语 ; ( 三 ) 复 核 评 分 , 由 部 门 经 理 根 据 上 述 考 核 结 果 , 客 观 公 正 地 评 分 , 并 写 出 复 核 评 语 ; 考 核 评 分 以 总 经 理 批 准 分 数 为 最 终 得 分 。( 四 ) 具 体 的 绩 效 考 核 表 由 公 司 另 外 制 定 。 第 五 条 每 季 度 考 核 结 束 后 , 考 核 者 、 被 考 核 者 要 相 互 沟 通 , 面 对 面 交 流 , 并 根 据 考 核 结 果 共 同 达 成 改 进 意 见 和 下 一 步 的 努 力 方 向 。 第 12节 档 案 管 理 第 一 条 公 司 的 档 案 管 理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 归 档 范 围 包 括 员 工 档 案 、 公 司 规 定 年 度 计 划 、 财 务 审 计 、 劳 动 工 资 、 经 营 方 案 、 会 议 记 录 、 决 议 、 决 定 委 托 书 、 协 议 合 同 、 项 目 方 案 、 通 报 、 通 知 等 文 件 材 料 。 第 二 条 人 力 资 源 部 主 管 和 指 定 专 人 应 切 实 履 行 职 责 , 确 保 原 始 资 料 及 单 据 、 表 册 齐 全 完 整 。 第 三 条 总 经 理 借 阅 非 密 级 档 案 , 可 直 接 提 档 ; 公 司 其 他 人 员 需 要 借 阅 档 案 时 , 必 须 经 总 理 批 准 , 并 办 理 借 阅 手 续 。 第 四 条 借 阅 档 案 必 须 做 到 爱 护 档 案 , 保 持 档 案 原 有 整 洁 、 整 齐 , 严 禁 涂 改 , 注 意 安 全 和 保 密 , 严 禁 擅 自 转 借 或 丢 失 , 如 因 工 作 需 要 摘 录 或 复 制 的 , 需 经 人 力 资 源 部 主 管 同 意 批 准 ; 凡 属 于 保 密 档 案 , 必 须 经 总 经 理 批 准 同 意 后 , 方 可 摘 录 和 复 制 。 第 五 条 任 何 部 门 或 个 人 非 经 允 许 无 权 随 意 销 毁 公 司 档 案 材 料 。 若 按 规 定 需 要 销 毁 , 一 律 要 经 过 总 经 理 批 准 同 意 , 并 列 出 销 毁 清 单 , 经 手 人 签 字 后 , 方 可 销 毁 。第 六 条 如 需 对 外 发 送 公 文 或 其 他 资 料 及 表 册 的 , 必 须 经 本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 方 能 打 印 和 发 送 。 第 七 条 公 司 各 部 门 打 印 的 文 件 、 制 度 必 须 一 式 三 份 呈 报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 并 经 总 经 理 阅 示 签 字 批 准 并 盖 公 章 后 , 方 能 执 行 。 第 八 条 公 司 印 鉴 实 行 分 管 制 。 法 人 章 由 董 事 长 负 责 保 管 , 公 章 、 合 同 专 用 章 由 人 事 部 主 管 负 责 , 财 务 专 用 章 由 会 计 负 责 。 第 三 节 行 政 制 度第 1 节 行 政 岗 位 职 责 第 一 条 接 待 工 作 包 括 电 话 接 听 及 宾 客 来 访 。 第 二 条 文 件 管 理 ; 包 括 文 件 录 入 、 打 印 及 传 达 工 作 。 第 三 条 会 务 安 排 做 好 会 前 布 置 、 会 议 记 录 。 第 四 条 办 公 用 品 管 理 ( 包 括 统 一 采 购 、 统 一 分 发 ) 第 五 条 办 公 环 境 管 理 ; 包 括 对 办 公 区 域 整 洁 、 得 体 穿 戴 及 工 作 纪 律 、 考 勤 的 监 管 。 第 六 条 办 理 工 商 年 检 事 项 ; 第 七 条 完 成 领 导 交 代 其 他 事 项 。第 2节 员 工 守 则 第 一 条 工 作 规 则 : 诚 信 原 则 、 主 动 原 则 、 担 当 原 则 、 日 落 原 则 第 二 条 行 为 守 则 : ( 一 ) 遵 守 公 司 一 切 规 章 制 度 , 服 从 公 司 的 安 排 与 管 理 ; ( 二 ) 热 爱 工 作 、 主 动 积 极 、 务 实 求 真 、 有 错 必 改 、 敢 于 挑 战 、 永 不 放 弃 ; ( 三 ) 按 规 定 上 下 班 , 不 迟 到 、 不 早 退 、 不 旷 工 , 不 擅 自 离 岗 ; ( 四 ) 严 格 保 守 公 司 的 人 事 、 财 务 、 生 产 、 业 务 、 技 术 等 商 业 秘 密 ; ( 五 ) 工 作 期 间 , 忠 于 职 守 , 严 禁 消 极 怠 工 , 接 私 活 , 串 岗 , 打 闹 嬉 戏 , 尽 职 尽 责 做 好 本 职 工 作 ; 上 班 时 间 不 得 串 岗 聊 天 , 不 得 利 用 工 作 时 间 从 事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活 动 ; ( 六 ) 爱 护 公 物 , 小 心 使 用 公 司 机 器 设 备 、 工 具 、 物 料 , 不 得 盗 窃 、 贪 污 或 故 意 损 坏 公 司 财 物 , 未 经 许 可 , 不 得 把 公 司 财 物 带 离 公 司 ; ( 七 ) 平 时 养 成 良 好 健 康 的 卫 生 习 惯 , 物 品 摆 放 整 齐 , 不 随 地 吐 痰 , 不 乱 丢 烟 头 杂 物 , 办 公 室 区 域 禁 止 吸 烟 , 维 护 公 司 办 公 环 境 的 干 净 与 整 洁 ; ( 八 ) 提 倡 增 收 节 支 , 开 源 节 流 , 节 约 用 水 、 用 电 , 严 禁 浪 费 公 物 和 公 物 私 用 ; ( 九 ) 团 结 友 爱 , 尊 敬 领 导 , 不 无 理 取 闹 、 打 架 斗 殴 、 造 谣 生 事 。 ( 十 ) 有 强 烈 的 集 体 荣 誉 感 , 分 工 不 分 家 , 充 分 发 挥 “ 1+12”的 力 量 效 应 ; ( 十 一 ) 要 有 强 烈 的 主 人 翁 意 识 , 有 老 板 的 大 局 观 念 和 战 略 思 维 , 处 处 以 公 司 的 利 益 为 重 , 维 护 公 司 形 象 , 敢 于 同 有 损 公 司 形 象 和 利 益 的 行 为 作 斗 争 。( 十 二 ) 所 有 员 工 均 逐 级 上 报 工 作 情 况 和 反 应 问 题 , 若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未 得 到 上 级 领 导 回 复 , 方 可 越 级 上 报 ; ( 十 三 ) 未 经 允 许 , 严 禁 任 何 人 对 外 透 露 财 务 及 董 事 长 电 话 号 码 , 如 有 问 及 , 统 一 口 “ 我 们 属 于 普 通 员 工 , 接 触 不 到 上 层 领 导 , 您 有 什 么 事 情 , 我 可 以 向 我 上 级 领 导 汇 报 或 转 告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 。 如 因 往 来 商 账 务 需 要 , 可 另 作 处 理 。( 十 四 ) 法 律 法 规 或 公 司 规 定 的 其 它 准 则 ;第 3节 文 明 礼 仪 第 一 条 举 止 端 庄 , 谈 吐 得 体 。 要 注 意 培 养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个 人 习 惯 , 牢 记 “ 企 业 的 修 为 从 个 人 成 员 开 始 , 成 员 的 修 为 从 培 养 正 确 的 习 惯 开 始 ” ; ( 一 ) 同 事 之 间 早 上 相 互 问 好 , 遇 见 领 导 及 时 主 动 问 好 ; ( 二 ) 宾 客 来 访 时 , 应 面 带 微 笑 , 主 动 问 候 并 带 至 宾 客 接 待 区 。 使 用 “ 您 好 , 请 这 边 走 ” “ 请 稍 等 ” “ 请 喝 水 ” 等 文 明 用 语 ; ( 三 ) 办 公 室 人 员 应 及 时 接 听 前 台 电 话 , 并 使 用 规 范 应 答 语 “ 您 好 , 请 问 有 什 么 可 以 帮 您 ? ” 等 文 明用 语 ; ( 四 ) 严 禁 与 客 人 发 生 任 何 口 角 或 不 快 行 为 。第 4节 考 勤 制 度 第 一 条 工 作 时 间 ( 10.014.30) 上 午 8:30 12:00; 下 午 13:30 18:00; ( 05.0109.31) 上 午 8:0012:00; 下 午 14:0018:00; 办 公 室 人 员 实 行 双 休 制 , 其 他 特 殊 职 位 人 员 另 行 安 排 。 第 二 条 公 司 上 下 班 实 行 打 卡 登 记 制 度 , 所 有 员 工 上 下 班 均 需 亲 自 打 卡 , 任 何 人 不 得 代 理 他 人 或 由 他 人 代 理 打 卡 。 上 、 下 班 而 忘 打 卡 者 , 应 由 主 管 部 门 领 导 在 考 勤 卡 上 签 字 , 方 能 有 效 , 且 每 月 不 超 过 二 次 。 第 三 条 公 司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可 以 安 排 员 工 进 行 加 班 , 员 工 不 得 推 辞 ; 但 对 被 安 排 进 行 加 班 的 员 工 , 公 司 应 该 给 予 补 偿 合 理 的 加 班 费 或 安 排 补 休 。第 四 条 因 公 出 差 , 应 提 前 填 写 “ 出 差 申 请 单 ” 并 递 交 行 政 部 备 案 ; 没 有 证 明 或 不 按 规 定 办 理 签 卡 手 续 者 , 按 迟 到 或 旷 工 处 理 。第 5节 请 假 制 度第 一 条 所 有 员 工 因 病 、 因 事 需 请 假 的 , 均 应 事 先 填 写 请 假 条 , 报 经 董 事 长 批 准 并 递 交 行 政 部 , 事 假 每 月 超 过 1天 则 将 扣 除 双 倍 工 资 ; 1天 以 上 病 假 事 后 均 需 提 交 正 规 医 院 开 具 的 病 历 明 。 第 二 条 以 下 情 况 视 为 矿 工 : ( 一 ) 未 经 请 假 或 假 满 未 经 续 假 而 擅 自 脱 岗 ; ( 二 ) 工 作 过 程 当 中 擅 自 离 开 岗 位 ; ( 三 ) 法 律 法 规 或 公 司 其 他 管 理 制 度 规 定 的 旷 工 情 况 。 第 6节 休 假 制 度第 一 条 公 司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法 定 假 日 组 织 放 假 。 第 二 条 带 薪 年 休 假 : 如 右 图第 7节 会 议 流 程 及 要 求第 一 条 公 司 每 周 一 9:00召 开 全 员 工 作 总 结 会 。 首 先 由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汇 报 上 周 工 作 总 结 及 本 周 工 作 计 划 ( 须 包 含 责 任 内 容 、 责 任 时 间 、 责 任 人 等 量 化 数 据 ) , 交 流 工 作 心 得 ; 再 由 总 经 理 及 董 事 长 做 会 议 总 结 , 办 其 它 新 的 工 作 指 示 。 第 二 条 行 政 需 在 会 议 开 始 前 10分 钟 布 置 好 会 议 室 的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 全 体 员 工 需 着 正 装 佩 戴 徽 标 提 前 5分 钟 至 会 议 室 入 座 。 会 议 期 间 需 关 闭 手 机 铃 声 , 年 限 天 数1-3 34-10 5 严 禁 喧 哗 、 窃 窃 私 语 、 抽 烟 、 瞌 睡 及 不 良 坐 姿 等 影 响 会 议 纪 律 的 行 为 。第 8节 办 公 用 品 管 理 第 一 条 办 公 室 用 品 均 由 行 政 部 负 责 采 购 、 保 管 、 发 放 。 日 清 月 结 , 做 好 详 细 、 准 确 的 入 、 出 库 登 记 ; 每 次 购 进 均 需 同 财 务 同 事 核 对 数 量 及 金 额 ; 每 月 30号 均 需 同 财 务 盘 点 核 对 库 存 数 , 保 证 其 账 实 相 符 。 第 二 条 各 部 门 所 需 办 公 用 品 均 需 在 每 月 25号 之 前 填 写 好 办 公 用 品 申 请 单 ( 包 括 品 名 、 数 量 、 规 格 、 预 计 费 用 ) , 经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 方 可 交 由 行 政 部 统 一 采 购 , 行 政 部 于 下 月 3号 前 发 放 完 毕 ; 特 殊 专 用 品 , 由 部 门 申 请 后 自 行 购 买 , 交 由 行 政 及 财 务 清 点 方 可 使 用 。 第 三 条 员 工 必 须 爱 护 办 公 用 品 , 节 约 公 司 财 物 , 每 次 领 取 应 该 做 好 领 取 、 回 收 登 记 。 员 工 工 衣 分 夏 、 冬 两 季 各 两 套 ; 上 班 必 须 统 一 着 装 , 并 保 持 干 净 、 卫 生 ; 员 工 未 干 满 一 个 月 的 不 发 给 工 服 , 未 干 满 一 年 的 , 员 工 自 行 承 担 工 装 费 用 , 一 年 以 上 的 , 公 司 可 分 担 50%的 工 装 费 用 。第 9节 宿 舍 管 理 为 营 造 宿 舍 良 好 居 住 环 境 , 所 有 入 住 员 工 应 自 觉 遵 守 宿 舍 管 理 制 度 。 ( 一 ) 所 有 入 住 宿 舍 员 工 , 做 好 入 住 、 搬 出 登 记 ; ( 二 ) 爱 护 宿 舍 公 共 财 物 , 发 现 破 损 或 丢 失 要 及 时 上 报 并 追 究 责 任 ; ( 三 ) 合 理 使 用 水 电 , 拒 绝 浪 费 , 每 月 月 底 将 水 电 数 据 抄 送 至 行 政 部 ; ( 四 ) 做 好 来 访 登 记 , 严 禁 非 公 司 人 员 留 宿 。第 四 章 财 务 制 度 第 1节 财 务 总 则 第 一 条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制 定 本 制 度 。 第 二 条 为 规 范 公 司 日 常 财 务 行 为 , 发 挥 财 务 在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中 的 作 用 , 便 于 公 司 各 部 门 及 员 工 对 公 司 财 务 部 工 作 进 行 有 效 地 监 督 , 同 时 进 一 步 完 善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维 护 公 司 及 员 工 相 关 的 合 法 权 益 , 制 定 本 制 度 ; 第 三 条 会 计 年 度 自 公 历 一 月 一 日 起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 第 四 条 公 司 财 务 部 门 的 职 能 是 (一 )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二 ) 建 立 健 全 财 务 管 理 的 各 种 规 章 制 度 , 编 制 财 务 计 划 , 加 强 经 营 核 算 管 理 , 反 映 、 分 析 财 务 计 划 的 执 行 情 况 , 检 查 监 督 财 务 纪 律 。 (三 ) 积 极 为 经 营 管 理 服 务 , 促 进 公 司 取 得 较 好 的 经 济 效 益 。 (四 ) 厉 行 节 约 , 合 理 使 用 资 金 。 (五 ) 合 理 分 配 公 司 收 入 , 及 时 完 成 需 要 上 交 的 税 收 及 管 理 费 用 。 (六 ) 对 有 关 机 构 及 财 政 、 税 务 、 银 行 部 门 了 解 , 检 查 财 务 工 作 , 主 动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 如 实 反 映 情 况 。 ( 七 ) 完 成 公 司 交 给 的 其 他 工 作 。 ( 八 ) 公 司 财 务 部 由 会 计 和 出 纳 组 成 。 ( 九 ) 公 司 各 部 门 和 职 员 办 理 财 会 事 务 , 必 须 遵 守 本 规 定 。 1、 公 司 财 务 实 行 “ 计 划 ” 为 特 征 的 总 经 理 负 责 制 属 已 经 总 经 理 审 批 的 计 划 内 的 支 付 , 由 相 关 事 业 部 总 经 理 的 书 面 授 权 , 财 务 负 责 人 监 核 即 可 办 理 ; 属 计 划 外 的 , 必 须 有 公 司 总 经 理 的 书 面 授 权 。 2、 严 格 执 行 会 计 法 和 相 关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接 受 财 政 、 税 务 、 审 计 等 部 门 的 检 查 、 监 督 , 保 证 会 计 资 料 合 法 、 真 实 、 及 时 、 准 确 、 完 整 。 第 2节 财 务 工 作 岗 位 职 责 第 一 条 财 务 经 理 职 责 ( 一 ) 对 岗 位 设 置 、 人 员 配 备 、 核 算 组 织 程 序 等 提 出 方 案 。 同 时 负 责 选 拔 、 培 训 和 考 核 财 会 人 员 。 ( 二 ) 贯 彻 国 家 财 税 政 策 、 法 规 , 并 结 合 公 司 具 体 情 况 建 立 规 范 的 财 务 模 式 , 指 导 建 立 健 全 相 关 财 务 核 算 制 度 同 时 负 责 对 公 司 内 部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和 考 核 。 ( 三 ) 进 行 成 本 费 用 预 测 、 计 划 、 控 制 、 核 算 、 分 析 和 考 核 , 监 督 各 部 门 降 低 消 耗 、 节 约 费 用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 四 ) 其 他 相 关 工 作 。 第 二 条 财 务 主 管 职 责 ( 一 ) 负 责 管 理 公 司 的 日 常 财 务 工 作 ; ( 二 ) 负 责 对 本 部 门 内 部 的 机 构 设 置 、 人 员 配 备 、 选 调 聘 用 、 晋 升 辞 退 等 提 出 方 案 和 意 见 ,( 三 ) 负 责 对 本 部 门 财 务 人 员 的 管 理 、 教 育 、 培 训 和 考 核 ; ( 四 ) 负 责 公 司 会 计 核 算 和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的 制 定 ; ( 五 )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财 经 法 规 和 公 司 各 项 制 度 , 加 强 财 务 管 理 ; ( 六 ) 参 与 公 司 各 项 资 本 经 营 活 动 的 预 测 、 计 划 、 核 算 、 分 析 决 策 和 管 理 , 做 好 对 本 部 的 工 作 的 指 导 、 监 督 、 检 查 ; ( 七 ) 组 织 指 导 编 制 财 务 收 支 计 划 、 财 务 预 决 算 , 并 监 督 贯 彻 执 行 ; 协 助 财 务 经 理 对 成 本 用 进 行 控 制 、 分 析 及 考 核 ; ( 八 ) 负 责 监 管 财 务 历 史 资 料 、 文 件 、 凭 证 、 报 表 的 整 理 、 收 集 和 立 卷 归 档 工 作 , 并 按 规 定 报 销 手 续 销 毁 ; ( 九 ) 参 与 价 格 及 工 资 、 奖 金 、 福 利 政 策 的 制 定 ; ( 十 )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它 工 作 ; 第 三 条 会 计 职 责 ( 一 ) 按 照 国 家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记 账 、 复 账 、 报 账 , 做 到 手 续 齐 备 、 数 字 准 确 、 账 目 清 楚 处 理 及 时 ; ( 二 ) 发 票 开 具 和 审 核 , 各 项 业 务 款 项 发 生 、 回 收 的 监 督 , 业 务 报 表 的 整 理 、 审 核 、 汇 总 业 务 合 同 执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 保 管 及 统 计 报 表 的 填 报 ; ( 三 ) 会 计 业 务 的 核 算 , 财 务 制 度 的 监 督 , 会 计 档 案 的 保 存 和 管 理 工 作 ; ( 四 ) 完 成 部 门 主 管 或 相 关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 第 四 条 出 纳 职 责 ( 一 ) 建 立 健 全 现 金 出 纳 各 种 账 册 , 严 格 审 核 现 金 收 付 凭 证 。 ( 二 ) 严 格 执 行 现 金 管 理 制 度 , 不 得 坐 支 现 金 , 不 得 白 条 抵 库 。 ( 三 ) 对 每 天 发 生 的 银 行 和 现 金 收 支 业 务 作 到 日 清 月 结 , 及 时 核 对 , 保 证 账 实 相 符 。 第 3节 现 金 管 理 第 一 条 所 有 现 金 收 支 由 公 司 出 纳 负 责 。 第 二 条 建 立 和 健 全 现 金 日 记 账 和 银 行 日 记 账 , 出 纳 应 根 据 审 批 无 误 的 收 支 凭 单 笔 顺 序 登 记 现 金 流 水 收 支 账 目 , 并 每 天 结 出 余 额 核 对 库 存 。 作 到 日 清 月 结 , 账 实 相 符 。 第 三 条 库 存 现 金 超 过 2000元 时 必 须 存 入 银 行 。 第 四 条 出 纳 收 取 现 金 时 , 须 立 即 开 具 一 式 三 联 的 收 款 凭 证 , 由 缴 款 人 在 右 下 角 签 名 后 交 缴 款 人 、 出 纳 、 会 计 各 留 存 一 联 。 第 五 条 任 何 现 金 支 出 必 须 按 相 关 程 序 报 批 ( 详 见 支 出 审 批 制 度 ) 。 因 出 差 或 其 他 原 因 必 预 支 现 金 的 , 须 填 写 借 款 单 , 经 总 经 理 签 字 批 准 , 方 可 支 出 现 金 。 借 款 人 要 在 出 差 回 来 或 借 款 后 三 天 内 向 出 纳 还 款 或 报 销 ( 详 见 差 旅 费 报 销 规 定 ) 。 第 六 条 收 支 单 据 办 理 完 毕 后 出 纳 须 在 审 核 无 误 的 收 支 凭 单 上 签 章 , 并 在 原 始 单 据 上 加 现 金 收 、 付 讫 章 , 防 止 重 复 报 销 。 第 4节 支 票 管 理 第 一 条 支 票 的 购 买 、 填 写 和 保 存 由 出 纳 负 责 ; 第 二 条 建 立 和 健 全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账 簿 , 出 纳 应 根 据 审 批 无 误 的 收 支 凭 单 , 逐 笔 登 记 银 行 流 水 收 支 账 目 , 并 每 天 结 出 余 额 ; 第 三 条 支 票 的 付 款 期 限 为 十 天 , 不 得 签 发 空 头 支 票 ; 第 四 条 支 票 的 使 用 必 须 填 写 “ 支 票 领 用 单 ” , 由 经 办 人 、 部 门 经 理 、 财 务 经 理 、 总 经 理 ( 计 外 部 分 ) 签 字 后 出 纳 方 可 开 出 ; 第 五 条 所 开 支 票 必 须 由 收 取 支 票 方 在 支 票 头 上 签 收 或 盖 章 ; 第 六 条 支 票 一 律 记 名 。 本 公 司 签 发 的 支 票 要 写 明 收 款 单 位 名 称 、 用 途 ,大 小 写 金 额 要 一 致 , 且 金 额 和 收 款 人 不 得 涂 改 , 现 金 支 票 仅 用 于 提 取 工 资 、 津 贴 、 备 用 金 、 差 旅 费 等 。 第 5 节 发 票 的 开 具 及 纳 税 申 报 管 理 第 一 条 销 售 负 责 人 应 根 据 业 务 要 求 , 按 时 开 具 正 式 销 货 清 单 , 经 部 门 经 理 签 字 后 , 报 财 开 具 正 式 发 票 。 处 罚 措 施 由 于 未 按 照 规 定 送 达 发 票 , 造 成 发 票 遗 失 , 公 司 将 根 据 造 成 的 损 失 给 予 一 定 的 经 济 处 罚 。 第 二 条 财 务 负 责 人 要 按 时 向 国 税 、 地 税 部 门 申 报 报 表 。第 6节 印 鉴 的 保 管 第 一 条 银 行 印 鉴 必 须 分 人 保 管 。 第 二 条 财 务 专 用 章 由 会 计 负 责 保 管 , 法 人 章 由 董 事 长 保 管 。 第 7节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的 盘 查 第 一 条 出 纳 人 员 在 每 周 完 成 出 纳 工 作 后 , 应 将 库 存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的 上 存 、 收 入 、 支 出 、 结 存 情 况 , 编 制 “ 出 纳 报 告 表 ” , 并 对 由 出 纳 保 管 的 库 存 现 金 , 由 会 计 或 总 经 理 指 定 人 员 于 每 星 期 五 下 午 及 每 月 终 了 进 行 定 期 对 账 盘 查 , 其 它 时 间 进 行 抽 查 。 第 二 条 出 纳 应 根 据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账 的 账 面 余 额 与 开 户 银 行 转 来 的 对 账 单 的 余 额 进 行 核 对 , 对 未 达 账 项 应 由 会 计 编 制 “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调 节 表 ” 进 行 检 查 核 对 。 第 三 条 其 它 依 据 相 关 会 计 制 度 及 法 规 执 行第 8节 费 用 报 销 审 批 第 一 条 公 司 的 费 用 开 支 均 由 各 部 门 经 理 、 总 经 理 负 责 审 核 , 财 务 部 核 实 , 最 终 呈 递 董 事 长 审 批 。 第 二 条 如 遇 董 事 长 外 出 , 又 急 需 于 支 付 时 , 可 按 下 列 情 况 处 理 , 先 由 总 经 理 向 董 事 长 报 告 , 再 由 董 事 长 口 头 或 书 面 指 示 财 务 人 员 先 行 处 理 。 以 上 情 况 , 财 务 部 出 纳 必 需 待 董 事 长 回 来 时 , 及 时 将 有 关 单 据 交 给 补 签 。 第 三 条 具 审 批 权 限 的 人 员 , 不 得 签 涉 及 自 己 的 费 用 , 其 费 用 由 其 上 级 主 管 负 责 签 批 。 第 四 条 所 有 的 费 用 开 支 必 须 先 获 享 有 审 批 权 人 同 意 , 才 能 实 施 。 不 得 “ 先 斩 后 奏 ” 。 第 五 条 凡 差 旅 费 的 借 支 应 提 前 一 天 上 报 财 务 部 。 第 9节 费 用 报 销 流 程 报 销 人 填 单 部 门 经 理 财 务 部 董 事 长 出 纳 第 一 条 当 费 用 发 生 后 , 受 款 人 必 须 在 三 天 内 填 写 有 关 的 报 销 凭 证 , 并 办 妥 本 部 门 的 审 理 手 续 , 交 本 部 门 专 人 统 计 费 用 报 销 清 单 , 再 送 往 财 务 审 核 , 超 出 三 天 的 费 用 不 报 销 , 责 任 自 负 。 第 二 条 财 务 部 必 须 认 真 、 负 责 地 审 查 有 关 的 报 销 凭 证 及 原 始 单 据 , 重 点 要 审 查 其 内 容 是 否 真 实 合 理 , 计 算 是 否 正 确 无 误 , 手 续 是 否 完 备 无 缺 , 有 无 违 反 公 司 规 定 和 作 弊 嫌 疑 。 如 有 异 议 时 , 财 务 部 应 当 拒 绝 受 理 , 并 退 回 当 事 人 重 新 办 理 。 情 节 严 重 的 , 须 立 即 报 至 其 部 门 经 理 及 总 经 理 。 第 三 条 经 部 门 经 理 、 财 务 部 审 核 无 误 的 单 据 , 应 由 财 务 部 送 给 董 事 长 签 批 。 第 四 条 出 纳 在 收 到 经 董 事 长 批 核 的 单 据 时 , 应 当 尽 快 , 足 额 地 支 付 有 关 款 项 给 受 款 人 , 由 报 销 人 所 在 部 门 专 人 统 一 领 取 款 项 , 并 在 费 用 统 计 表 上 签 收 领 取 金 额 款 项 。 第 10节 费 用 报 销 及 借 款 时 间 第 一 条 费 用 及 借 款 时 间 ; 周 一 至 周 五第 11节 报 销 手 续 第 一 条 严 格 执 行 财 务 报 销 制 度 , 款 项 支 出 时 填 写 支 出 凭 单 并 将 发 票 交 给 财 务 。 由 客 户 报 销 的 要 向 财 务 注 明 并 留 复 印 件 , 原 件 给 客 户 。 第 二 条 办 公 用 品 、 低 值 易 耗 品 由 采 购 部 统 一 购 买 的 , 保 管 人 员 根 据 发 票 同 实 物 核 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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