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1Z301010 建 设 工 程 法 律 体 系1Z301012 法 的 形 式 和 效 力 层 级1、 法 的 制 订 机 关 : 几 个 要 点 : 1) 全 国 人 大 不 负 责 法 律 解 释 ; 并 注 意 法 律 解 释 与 司 法 解 释 根 本 不 同 2) 行 政 法 规 和 地 方 法 规 合 称 “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和 政 府 规 章 合 称 “ 行 政 规章 ”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2、 法 的 纵 向 效 力 : 地 方 性 法 规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宪 法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3、 法 的 横 向 效 力 (注 意 前 提 :同 一 机 关 制 订 的 ) 新 法 优 先 于 旧 法 特 别 法 优 先 于 一 般 法 不 溯 及 既 往 原 则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1Z301020 法 人 甲 乙 丙 A公 司 法 人 张 某 法 人 代 表案 例 审 计 单 位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7500万6900万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1Z301030 代 理一 、 代 理 的 基 本 结 构 被 代 理 人 内 部 授 权 委 托 或 法 律 规 定 代 理 人 外 部 行 为 第 三 人二 、 本 质 特 征 : 以 被 代 理 人 的 名 义 实 施 ; 行 为 的 法 律 后 果 归 于 被 代 理 人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三 、 准 确 掌 握 无 权 代 理 的 后 果 ( 不 是 无 效 而 是 效 力 待 定 ) 。 被 代 理 人 被 代 理 人 (追 认 ) 被 代 理 人 (拒 绝 )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第 三 人 第 三 人 第 三 人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四 、 表 见 代 理 : 无 权 代 理 , 但 善 意 相 对 人 有 理 由 相 信 行 为 人 有 代 理权 的 , 该 行 为 有 效 ( 被 代 理 人 无 拒 绝 权 ) 。 即 :表 见 代 理 是 一 种 无 权 代 理 ,但 发 生 类 似 于 有 权 代 理 的 效 果 。 被 代 理 人 被 代 理 人 无 权 表 见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第 三 人 第 三 人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一 、 掌 握 物 的 分 类 。 动 产 : 占 有 转 移 占 有 ( 交 付 ) 风 险权 利 公 示 归 于 所 有 人方 法 不 动 产 : 登 记 转 移 登 记 ( 过 户 ) 孳 息 1Z301040 物 权 制 度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二 、 掌 握 物 权 的 分 类 。例 如 : 甲 ( 房 东 ) 将 房 产 出 租 给 乙 , 并 为 借 贷 将 房 产 抵 押 给 银 行丙 。 则 : 甲 是 所 有 权 人 ( 自 物 权 人 ) , 乙 是 用 益 物 权 人 , 丙 是 担保 物 权 人 。 甲 (占 、 用 、 益 、 处 ) 期 权 乙 ( 占 、 用 、 益 ) 丙 ( “ 处 ” )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三 、 地 役 权 ( 由 合 同 约 定 )四 、 物 权 的 设 立 和 转 让 。工 厂( 停 车 场 ) 饭 店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五 、 合 同 效 力 与 物 权 效 力 相 区 分 原 则 : 物 权 效 力 , 由 物 权 法 评 价 ; 合 同 效 力 , 由 合 同 法 评 价 。 物 权 效 力 与 合 同 效 力 无 关 。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1Z301050 债 权 制 度一 、 不 当 得 利 和 无 因 管 理 的 区 别 与 联 系 :案 例 : 某 装 修 公 司 误 将 某 大 楼 606室 当 作 609室 装 修 完 毕 ,则 606室 户 主 与 装 修 公 司 之 间 存 在 ( ) 。A 因 重 大 误 解 而 产 生 的 合 同 之 债 B 侵 权 之 债C 无 因 管 理 之 债 D 不 当 得 利 之 债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1Z301060 知 识 产 权 制 度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1Z301070 工 程 担 保一 、 掌 握 各 种 担 保 方 式 的 概 念 , 区 别 与 联 系 。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1Z301072 保 证 担 保保 证 保 证 人 债 权 人 债 务 人一 般 保 证 期 间 保 证 人 债 权 人 债 务 人主 合 同保 证 合 同 6个 月起 诉 并 执 行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连 带 保 证 期 间 保 证 人 债 权 人 债 务 人6个 月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一 般 保 证 案 例 保 证 人 ( 丙 ) 债 权 人 ( 甲 ) 债 务 人 ( 乙 )3000万6个 月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重 复 抵 押 案 例房 地 产 70万 珠 宝 70万3.1 张 50万 3.1 张 50万 20万3.2 李 50万 3.2 李 50万 3.3 李 登 记 3.3 李 公 证定 金 案 例 1、 60*20%=12万 ( 定 金 ) ; 2、 20-12=8万 ( 不 承 认 是 定 金 ) 3、 12*2+8=32万 1 甲 发 包 人 与 乙 承 包 人 订 立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 并 由 丙 公 司 为 甲 出具 工 程 款 支 付 担 保 , 担 保 方 式 为 一 般 保 证 。 现 甲 到 期 未 能 支 付工 程 款 , 则 下 列 关 于 该 工 程 款 清 偿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A、 丙 公 司 应 代 甲 清 偿 B、 乙 可 要 求 甲 或 丙 清 偿C、 只 能 由 甲 先 行 清 偿 D、 不 可 能 由 甲 或 丙 共 同 清 偿2 下 列 关 于 保 证 担 保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 。 A.保 证 人 须 向 债 权 人 证 明 其 有 代 为 清 偿 能 力 B.保 证 方 式 没 有 约 定 的 , 保 证 人 承 担 一 般 保 证 责 任 C.保 证 人 可 能 是 主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D.保 证 期 间 债 权 人 转 让 债 权 的 , 须 取 得 保 证 人 书 面 同 意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C; A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3 某 项 目 , 建 设 单 位 甲 公 司 在 银 行 办 理 了 在 建 工 程 抵 押 , 银 行同 时 要 求 建 设 单 位 提 供 保 证 人 。 保 证 方 式 没 有 约 定 。 工 程 竣 工后 , 甲 建 设 单 位 无 力 偿 还 贷 款 5000万 元 , 则 银 行 有 权 ( )A 直 接 与 甲 建 设 单 位 协 议 折 价 B 向 法 院 起 诉 拍 卖 该 工 程 项 目 后 优 先 受 偿C 直 接 变 卖 该 工 程 项 目D 直 接 转 移 占 有 该 工 程 项 目E. 直 接 要 求 保 证 人 代 为 清 偿 债 务4. 某 房 屋 预 售 合 同 房 价 60万 元 , 交 付 定 金 20万 元 。 房 屋 建 成 后 ,房 产 商 高 价 把 这 套 房 子 卖 给 了 别 人 。 买 房 人 可 要 求 房 产 商 返还 ( ) 万 元 。 A 20 B 24 C 32 D 40 ABE; C 1Z301090 法 律 责 任 违 约 责 任 : 不 履 行 合 同 或 履 行 合 同 不 符 合 约 定 民 事 责 任 ( 民 民 ) 侵 权 责 任 : 侵 犯 他 人 财 产 权 或 人 身 权 行 政 处 罚 : 针 对 行 政 相 对 人 作 出法 律 责 任 行 政 责 任 ( 官 民 ) 行 政 处 分 : 针 对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作 出 主 刑 刑 事 责 任 附 加 刑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掌 握 民 事 制 裁 、 行 政 处 罚 、 刑 罚 种 类 的 区 分 。 重 点 掌 握 :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1Z303010 招 标 投 标 法合 同 无 效 招 标 无 效 投 标 无 效 评 标 无 效 中 标 无 效范 围 +规 模 不 予 受 理 、 废 标 招 标 程 序 评 标 委 员 会组 成 串 标不 得 低 于 成 本 竞 标不 得 进 行 实 质 性 谈 判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2Z201071 项 目 范 围 和 规 模 标 准 直 接 发 包建 设 项 目发 包 方 式 公 开 招 标 招 标 发 包 ( 国 资 或 重 点 ) 邀 请 招 标 依 法 或必 须 招 标 直 接 发 包 ( 6项 法 定 豁 免 事 由 要 求 熟 悉 ) 经 批 准 范 围 +规 模 , 两 条 件 同 时 具 备 , 才 需 要 招 标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2Z201072 投 标一 、 投 标 保 证 金 和 履 约 保 证 金 。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二 、 投 标 有 效 期 与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确定中 标人 投 标截 止时 间(开 标 ) 确定中标人 发 出中 标通 知 签订合同评 标投 标 30日投 标 有 效 期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30日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1Z303020 承 包 制 度一 、 违 法 分 包 必 考 。二 、 工 程 分 包 与 劳 务 分 包 的 区 别 必 考 。三 、 总 分 包 连 带 责 任 及 其 内 部 追 偿 问 题 必 考 。四 、 工 地 上 常 见 的 合 同 关 系 图 :建 设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总 包 单 位 分 包 1 分 包 2 供 应 商 1 专 业 承 包 甲 供 1 甲 供 2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1Z304000 合 同 法 、 劳 动 合 同 法 合 同 的 订 立 合 同 有 效 ( 4个 要 件 ) 合 同 无 效 ( 5种 情 形 )要 约 邀 请 要 约 承 诺 ( 合 同 成 立 ) 未 撤 消 : 自 始 有 效 合 同 可 撤 消 ( 4种 情 形 ) ( 受 损 害 方 请 求 , 法 院 /仲 裁 裁 定 ) 被 撤 消 : 自 始 无 效 被 追 认 : 自 始 有 效 合 同 效 力 待 定 ( 3种 情 形 ) ( 取 决 于 有 权 人 是 否 追 认 ) 被 拒 绝 : 自 始 无 效 1Z304011 合 同 法 基 本 原 则 及 合 同 分 类案 例 : 甲 为 出 租 车 司 机 , 乙 为 乘 客 。 甲 送 乙 去 往 机 场 , 结 果 下车 时 候 二 人 皆 走 神 , 乙 将 一 件 重 要 的 随 身 行 李 遗 忘 在 出 租 车的 行 李 箱 内 。 乙 发 现 后 即 联 系 出 租 车 公 司 通 知 甲 将 行 李 送 回 。甲 要 求 乙 赔 偿 空 车 行 驶 损 失 , 乙 却 要 求 甲 赔 偿 误 机 损 失 。 本案 中 , 应 当 谁 赔 偿 谁 ? 起 步 价 、 单 价 约 定 义 务 目 的 地 行 车 线 路 .合 同 义 务 警 示 说 明 法 定 义 务 注 意 保 密 谨 慎 、 勤 勉 .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1Z304012要 约 承 诺 规 则一 、 要 约 撤 销 的 时 间 限 制 可 撤 回 可 撤 消 可 撤 回要 约 邀 请 要 约 发 出 要 约 到 达 承 诺 发 出 承 诺 到 达 两 个 例 外 ( 合 同 成 立 )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二 、 合 同 成 立1、 务 必 掌 握 : 法 律 规 定 或 当 事 人 约 定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订 立 合 同 的 , 自 签 订 合 同 书或 合 同 确 认 书 时 , 合 同 才 成 立 ; ( 而 不 是 通 常 的 “ 承 诺 生 效 时 合 同 成立 ” ) ; 法 律 规 定 或 当 事 人 约 定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订 立 合 同 的 , 当 事 人 未 采 用书 面 形 式 但 一 方 已 经 履 行 主 要 义 务 , 并 且 对 方 接 受 的 , 该 合 同 成立 。 ( 事 实 合 同 )2、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是 一 典 型 例 子 , 中 标 通 知 书 是 承 诺 , 但 法 律 规定 应 当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 因 此 承 诺 到 达 时 合 同 并 未 成 立 , 只 有 当 ( 1) 合 同 书 签 订 ; 或 ( 2) 施 工 单 位 已 经 履 行 主 要 施 工 义 务 , 且 建 设 单 位 接 受 ( 未 做 拒 绝 表 示 ) 的 情 况 下 , 合 同 才 成 立 。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3、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订 立 的 特 殊 性 (1) 要 约 到 达 受 要 约 人 时 生 效 ,但 投 标 文 件 并 非 送 达 招 标 人 时 生 效 ,而是 自 投 标 截 止 时 生 效 ; (2)承 诺 到 达 要 约 人 时 生 效 ,但 中 标 通 知 书 并 非 送 达 中 标 人 时 生 效 ,而是 发 出 时 就 生 效 ; (3)承 诺 生 效 时 合 同 成 立 ,但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为 法 律 规 定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式 的 合 同 ,因 此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时 合 同 不 成 立 ,而 是 自 双 方 签 订 合 同 书时 合 同 才 成 立 .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案 例 3月 1日 招 标 (要 约 邀 请 ) 4月 1日 投 标 (要 约 ) 5月 1日 中 标 通 知 书 (承 诺 ) 成 立 5月 7日 签 订 合 同 书 成 立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1Z304014 工 期 和 价 款合 同 约 定 不 明 时 的 处 理 原 则 (61条 、 62条 ) 协 议 补 充 交 易 习 惯 62条欠 款 和 垫 资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承 包 人 优 先 受 偿 权 拍 卖 所 得 6000万 银 行 5000万 施 工 单 位 3000万 ( 2500万 +500万 ) 优 先 债 普 通 债6个 月 内 普 通 债 6个 月 后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1Z304015赔 偿 损 失 计 划 利 润 5%*10000万 =500万赔 偿 损 失 =直 接 损 失 +可 得 利 益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1Z304016无 效 合 同案 例 1 3月 1日 甲 乙 ( 装 修 ) 4月 1日 丙 ( 登 记 ) 案 例 2 3月 1日 甲 乙30万40万 30万 20万 ( 买 卖 ) +10万 ( 装 修 )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合 同 无 效 后 工 程 款 的 结 算 工 程 不 当 得 利 1000万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工 程 款 不 当 得 利 300万合 同 无 效 工 程 不 构 成 0 竣 工 验 收 不 合 格 工 程 款 构 成 300万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1Z304017 合 同 的 变 更 、 转 让 和 终 止合 同 变 更 : 主 体 不 变 内 容 变合 同 转 让 : 内 容 不 变 主 体 变 履 行 抵 消 双 方 协 议 解 除 解 除 约 定 解 除 ( 附 解 除 条 件 合 同 )合 同 终 止 提 存 单 方 解 除 不 可 抗 力 免 除 预 期 违 约 混 同 法 定 解 除 迟 延 履 行 根 本 违 约 其 他 合 同 变 更 案 例 2007年 3月 1日 建 设 单 位 甲 公 司 与 承 包 单 位 乙 钢 结 构 公 司 订 立 钢 结构 施 工 合 同 。 2007年 6月 1日 , 因 为 图 纸 变 更 导 致 用 钢 量 大 大 增 加 。2007年 10月 1日 钢 结 构 完 工 , 双 方 办 理 竣 工 结 算 。 钢 结 构 公 司 提 出 ,由 于 2007年 6、 7月 份 期 间 , 钢 材 价 格 发 生 大 幅 上 涨 , 该 阶 段 实 际用 钢 量 远 远 超 出 原 合 同 约 定 , 请 求 建 设 单 位 对 该 部 分 损 失 予 以 合 理补 偿 , 对 超 出 的 用 钢 量 单 价 按 6月 份 实 际 价 格 调 整 。 双 方 发 生 争 议 。问 : 本 案 应 如 何 处 理 ?答 案 : 仍 按 3月 1日 订 立 合 同 时 约 定 的 单 价 计 价 。 理 由 如 下 : ( 1)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约 定 不 明 确 , 推 定 为 未 变 更 。 即 单 价 不 变 。 ( 2) 结 合 司 法 解 释 中 16条 “ 设 计 变 更 , 价 格 约 定 不 明 确 , 按 订 立 合同 时 当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发 布 的 价 格 信 息 计 价 ” 。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合 同 变 更 案 例某 施 工 合 同 约 定 质 量 标 准 为 合 格 ,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巡 视 时 要 求 承包 人 “ 把 活 儿 做 得 更 细 些 , 到 时 不 会 少 了 你 们 的 ” 。 于 是 项目 经 理 在 施 工 中 提 高 了 质 量 标 准 , 因 此 增 加 了 费 用 , 则 该 笔费 用 应 由 ( ) 承 担 A、 发 包 人 B、 承 包 人 C、 监 理 工 程 师 D、 承 包 人 和 发 包 人 共 同某 施 工 合 同 约 定 质 量 标 准 为 合 格 , 甲 方 代 表 在 巡 视 时 要 求 承 包人 “ 把 活 儿 做 得 更 细 些 , 到 时 不 会 少 了 你 们 的 ” 。 于 是 项 目经 理 在 施 工 中 提 高 了 质 量 标 准 , 因 此 增 加 了 费 用 , 则 该 笔 费用 应 由 ( ) 承 担 A、 发 包 人 B、 承 包 人 C、 监 理 工 程 师 D、 承 包 人 和 发 包 人 共 同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B; B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合 同 转 让 案 例 : 施 工 单 位 甲 向 水 泥 厂 乙 购 买 水 泥 , 乙 因 生 产 能 力 所 限 无 法 按时 供 货 , 便 将 该 笔 业 务 部 分 转 让 给 另 一 厂 家 丙 , 约 定 届 时一 起 向 甲 供 货 和 收 款 , 并 将 此 事 通 知 了 甲 , 但 甲 未 置 可 否 。最 终 , 因 丙 提 供 的 水 泥 质 量 不 符 合 要 求 , 造 成 质 量 事 故 。则 ( ) 。 A 甲 有 权 追 究 乙 、 丙 的 连 带 责 任 B 甲 有 权 要 求 乙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 但 只 能 要 求 丙 赔 偿 损 失 C 甲 只 能 要 求 乙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 并 赔 偿 损 失 D 甲 只 能 要 求 丙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 并 赔 偿 损 失 如 甲 同 意 呢 ? C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1.A省 的 施 工 单 位 甲 将 其 工 地 上 的 废 渣 、 废 料 卖 给 B省 的 乙 废 品 收 购 站 。回 答 ( 1) -( 4) 题 。 ( 1) 若 施 工 单 位 没 有 销 售 废 品 业 务 许 可 , 则 此 合 同 ( ) 。A 有 效 B.无 效 C. 效 力 待 定 D.可 撤 消 ( 2) 若 工 地 上 的 废 渣 、 废 料 归 建 设 单 位 所 有 , 则 此 合 同 中 的 相 应 条 款属 于 ( )A 有 效 B.无 效 C. 效 力 待 定 D.可 撤 消 ( 3) 若 工 地 上 的 废 渣 、 废 料 归 施 工 单 位 所 有 , 但 废 品 收 购 站 对 部 分 废料 的 性 能 发 生 重 大 误 解 。 则 此 合 同 中 的 相 应 条 款 属 于 ( )A 有 效 B.无 效 C. 效 力 待 定 D.可 撤 消 ( 4) 若 上 述 合 同 系 施 工 单 位 副 总 经 理 李 某 越 权 订 立 , 则 该 合 同 在 ( )的 情 况 下 无 效 。A 施 工 单 位 拒 绝 B. 李 某 事 后 撤 消C. 乙 单 位 明 知 李 某 越 权 D. 经 过 法 院 宣 告 A; C; D; C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1Z304018 违 约 责 任违 约 责 任 的 种 类 继 续 实 际 履 行 法 定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赔 偿 损 失 违 约 责 任 违 约 金 约 定 定 金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违 约 金 与 赔 偿 损 失 不 能 同 时 适 用 ( 补 偿 性 原 理 ) 4万 违 约 金 3万 实 际 损 失 4万 违 约 金 3万 *1.3倍 实 际 损 失 400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违 约 形 态 的 区 分 ( 补 充 知 识 ) 不 履 行 瑕 疵 履 行 履 行 不 符 合 约 定 迟 延 履 行 . 注 意 : 定 金 罚 则 只 适 用 于 “ 不 履 行 ” 场 合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违 约 责 任 的 相 互 适 用 情 况 继 续 实 际 履 行 + 赔 偿 损 失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 违 约 金 定 金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违 约 行 为 的 免 责 法 定 : 不 可 抗 力 免 责 事 由 政 策 变 化 拆 迁 不 顺 利 约 定 市 场 波 动 . 1.甲 与 乙 签 订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 将 一 栋 房 屋 卖 给 乙 。 双 方 同 时 约定 , 一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应 支 付 购 房 款 35%的 违 约 金 ; 迟 延 履 行 合同 应 支 付 1000元 /天 的 违 约 金 。 但 在 交 房 前 适 逢 房 价 飚 升 50%,甲 提 出 房 屋 不 打 算 卖 了 , 并 表 示 愿 意 承 担 违 约 金 。 ( )A、 乙 有 权 要 求 甲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 并 支 付 购 房 款 35%的 违 约 金B、 乙 有 权 要 求 甲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 并 支 付 迟 延 履 行 期 间 1000元 /天 的 违 约 金C、 乙 有 权 要 求 甲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 并 减 少 房 屋 价 款D、 乙 不 能 要 求 甲 实 际 交 付 该 房 屋 , 但 可 要 求 甲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B 2.甲 与 乙 订 立 了 一 份 水 泥 购 销 合 同 , 约 定 : 甲 向 乙 交 付 200吨 水 泥 ,货 款 为 40万 元 , 乙 向 甲 支 付 定 金 4万 元 , 如 任 何 一 方 违 约 应 支 付 违约 金 6万 元 。 后 发 现 水 泥 过 期 , 但 乙 因 处 理 及 时 未 遭 受 实 际 损 失 ,则 乙 除 拒 付 货 款 外 , 还 应 向 甲 主 张 ( ) A 请 求 甲 双 倍 返 还 定 金 8万 元 B 请 求 甲 支 付 违 约 金 6万 元 C. 请 求 甲 双 倍 返 还 定 金 8万 元 , 同 时 请 求 甲 支 付 违 约 金 6万 元 D 请 求 甲 支 付 违 约 金 6万 元 , 同 时 请 求 返 还 支 付 的 定 金 4万 元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D;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1Z304020 劳 动 合 同 法劳 动 法 是 独 立 的 法 律 部 门 , 有 独 特 的 游 戏 规 则 , 需 要 掌 握 。劳 动 合 同 不 是 民 事 合 同 , 不 适 用 合 同 法 ;劳 动 仲 裁 不 是 民 事 仲 裁 , 不 适 用 仲 裁 法 。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一 、 要 求 重 点 掌 握 几 个 地 方 :( 1) 未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法 律 后 果 例 如 :10年 5月 25日 上 班(a)10年 6月 25日 11年 5月 24日 ,共 11个 月 ,双 倍 工 资 ;(b)11年 5月 25日 起 ,视 为 已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2) 试 用 期 的 时 间 长 度 和 次 数 限 制( 3) 竞 业 禁 止 期 限 不 超 过 2年( 4) 经 济 补 偿 金 标 准 试 用 期3个 月 1年 合 同 期0 1个 月 2个 月 6个 月3年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二 、 劳 动 合 同 不 是 民 事 合 同 ,不 受 合 同 法 调 整 。 欺 诈 、 胁 迫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是 无 效 劳 动 合 同 ,不 是 可 撤 消 。 同 样 ,15周 岁 童 工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无 效 而 不 是 效 力 待 定 。三 、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的 框 架 单 位 无 过 错 , 无 补 偿 劳 动 者 辞 职 ( 提 前 3日 或 30日 通 知 ) 单 位 有 过 错 , 有 补 偿 劳 动合 同 解 除 劳 动 者 有 过 错 , 无 补 偿 ( 无 须 提 前 书 面 通 知 ) 单 位 辞 退 劳 动 者 无 过 错 , 有 补 偿 ( 须 提 前 30日 书 面 通 知 )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四 、 注 意 掌 握 不 得 解 除 的 情 形 , 竞 合 时 如 何 处 理 ? 如 : 一 个 怀 孕 的女 职 工 大 拿 回 扣 , 营 私 舞 弊 ; 或 一 个 即 将 退 休 老 职 工 犯 重 婚 罪 坐 牢 预 告 解 除 随 时 解 除 不 得 解 除 经 济 性 裁 员五 、 劳 务 派 遣 用 工 单 位 用 人 单 位 ( 派 遣 单 位 ) 劳 动 者优 先 于 优 先 于劳 动 合 同劳 务 派 遣 合 同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1Z304025 劳 动 争 议劳 动 仲 裁 不 是 民 事 仲 裁 , 不 适 用 仲 裁 法 。1、 劳 动 纠 纷 : 先 裁 后 审 ; 民 事 纠 纷 : 或 裁 或 审 ;2、 劳 动 仲 裁 : 法 定 管 辖 ; 民 事 仲 裁 : 约 定 管 辖 ; 1) 劳 动 仲 裁 : 由 一 方 单 独 发 动 ; 民 事 仲 裁 : 必 须 有 仲 裁 协 议 2) 劳 动 案 件 要 不 要 仲 裁 、 在 哪 里 仲 裁 、 仲 裁 员 是 谁 均 不 存 在 意 思自 治 3*、 劳 动 仲 裁 时 效 : 自 知 道 被 侵 害 之 日 起 或 劳 动 关 系 终 止 之 日 起 1年 ;民 事 仲 裁 : 适 用 诉 讼 时 效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劳 动 仲 裁 时 效 案 例 07年 5月 25日60日 07年 6月 1日 辞 职 60日 1年 07年 7月 25日 申 请 劳 动 仲 裁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1Z306021 施 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责 任专 职 安 全 员 配 备 要 求2人 3人 6人劳 务 分 包专 业 二 级 专 业 一 级总 承 包 二 级 4人总 承 包 一 级 总 承 包 特 级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1Z306041 生 产 安 全 事 故3人 10人 30人 ( 死 亡 )10人 50人 100人 ( 重 伤 )1000万 5000万 1亿 (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调 查 : 县 市 省 国报 告 : ( 市 ) ( 省 ) ( 国 ) ( 国 )报 告 : ( 市 ) ( 省 )报 告 : ( 市 ) ( 省 )( 市 ) ( 省 )报 告 : ( 市 ) ( 省 ) ( 国 )报 告 : ( 市 ) ( 省 ) ( 国 )( 国 )报 告 : ( 市 ) ( 省 )调 查 : ( 国 )( 国 )报 告 : ( 市 ) ( 省 )县调 查 : ( 国 )( 国 )报 告 : ( 市 ) ( 省 )县( 市 )县报 告 : ( 市 )县调 查 :报 告 : ( 市 )县报 告 :调 查 :报 告 :调 查 :报 告 : 县调 查 :报 告 : ( 市 )县调 查 : 市( 省 )市 省( 省 )市 ( 国 )省( 省 )市 ( 国 )( 国 )省( 省 )市 国( 国 )( 国 )省( 省 )市县 国( 国 )( 国 )省市( 市 )县 国( 国 )( 国 )省市调 查 : ( 市 ) 国( 国 )( 国 )省市一 般 较 大 重 大 特 别 重 大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1Z30605354一 、 监 理 单 位 的 安 全 责 任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整 改 拒 不 整 改 报 告 主 管 部 门 严 重 事 故 隐 患 要 求 暂 时 停 工 拒 不 停 工 +报 告 建 设 单 位二 、 机 械 设 备 安 装 、 检 测 程 序 甲 ( 施 ) 合 格 验 收 登 记 乙 ( 安 /拆 ) 丙 ( 检 ) 不 合 格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1.某 项 目 落 实 的 安 全 生 产 措 施 费 用 为 20万 元 。 施 工 单 位 将 其 中 5万 元 用 于 工 人 甲 的 一 次 性 伤 残 赔 偿 , 1万 元 用 于 奖 励 为 安 全 生 产作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专 职 安 全 员 乙 和 丙 , 并 花 费 2万 元 购 买 了 安 全 网 、安 全 帽 , 5万 元 用 于 支 付 外 脚 手 架 的 租 赁 费 , 1万 元 用 于 深 基 坑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的 编 写 和 专 家 论 证 。 则 施 工 单 位 违 法 挪 用 的 措 施费 共 ( ) 万 元 。 A. 5万 元 B. 6万 元 C. 11万 元 D. 12万 元了 解 措 施 费 的 组 成 :一 、 环 境 保 护 费 ; 二 、 文 明 施 工 费 ; 三 、 安 全 施 工 费 ;四 、 临 时 设 施 费 ; 五 、 夜 间 施 工 增 加 费 ; 六 、 二 次 搬 运 费 ;七 、 大 型 机 械 设 备 进 出 场 及 安 拆 费 ;八 、 混 凝 土 、 钢 筋 混 凝 土 模 板 及 支 架 费 ;九 、 脚 手 架 费 ; 十 、 已 完 工 程 及 设 备 保 护 费 ; 十 一 、 施 工 排 水 降 水 费B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2*.某 市 区 一 高 架 道 路 的 施 工 现 场 总 平 面 图 如 下 : 该 施 工 现 场 总 平 面 布 置 存 在 的 问 题 有 ( )A、 生 活 区 与 办 公 区 未 保 持 安 全 距 离 B、 办 公 区 与 作 业 二 区 未 保 持 安 全 距 离C、 作 业 垃 圾 离 生 活 水 源 太 近 D、 食 堂 离 生 活 水 源 太 近 E、 作 业 垃 圾 离 食 堂 太 近 生 活 水 源 、 河生 活 区 办 公 区 仓 库 、 料 场作 业 一 区作 业 二 区 作 业 垃 圾 食 堂 进 口 生 活 水 源 、 河BCE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1Z307043 消 防 规 定一 、 消 防 工 程 的 分 类 管 理 属 新 消 防 法 大 改 内 容 , 必 考 大 型 人 员 密 集 场 所按 照 消 防 技 术 特 殊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审 核 消 防 验 收标 准 需 要 进 行消 防 设 计 的工 程 其 他 工 程 设 计 备 案 竣 工 备 案 ( 抽 查 ) ( 抽 查 )二 、 注 意 时 间 上 的 区 别 : 消 防 设 计 审 核 ( 取 得 施 工 许 可 前 ) 和 消 防 验 收 为 前 置 程序 ; 消 防 设 计 备 案 ( 取 得 施 工 许 可 后 7个 工 作 日 内 ) 和 竣 工 备 案 为 后 置 程 序 。三 、 公 众 聚 集 场 所 营 业 前 , 应 申 请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1Z307044 竣 工 结 算 规 定结 算 时 限 500万 2000万 5000万20天 30天 45天 60天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1Z308000 建 设 工 程 纠 纷 的 处 理一 、 基 本 框 架 和 解 私 了 民 民 调 解(民 事 纠 纷 ) 仲 裁 公 了 ( 适 用 诉 讼 时 效 ) 诉 讼 行 政 复 议 行 政 诉 讼 民 官 公 了(行 政 纠 纷 ) 行 政 诉 讼 或60天 内3个 月 内 15天 内 或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二 、 注 意 有 法 律 效 力 与 有 强 制 执 行 力 是 两 个 不 同 的 概 念 。 和 解 ( 包 括 仲 裁 和 解 、 诉 讼 和 解 ) 私 了 的 成 果 有 法 律 效 力 民 间 调 解 但 无 强 制 执 行 力 行 政 调 解 仲 裁 调 解 、 裁 决 公 了 的 成 果 有 强 制 执 行 力 诉 讼 调 解 、 生 效 判 决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1. 施 工 单 位 与 物 资 供 应 单 位 因 采 购 的 防 水 材 料 质 量 问 题 发 生 争议 , 双 方 多 次 协 商 , 但 没 有 达 成 和 解 , 则 关 于 此 争 议 的 处 理 ,下 列 说 法 中 , 正 确 的 是 ( )A. 双 方 依 仲 裁 协 议 申 请 仲 裁 后 , 仍 可 以 和 解B. 如 果 双 方 在 申 请 仲 裁 后 达 成 了 和 解 协 议 , 该 和 解 协 议 具 有 法律 强 制 执 行 力C. 如 果 双 方 通 过 诉 讼 方 式 解 决 争 议 , 不 能 再 和 解D. 如 果 在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中 , 双 方 当 事 人 达 成 和 解 协 议 , 则 原 判决 书 终 止 执 行 A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1Z308020 民 事 诉 讼 法1Z308021 诉 讼 管 辖 与 回 避级 别 管 辖 一 般 地 域 管 辖 : 原 告 就 被 告地 域 管 辖 特 殊 地 域 管 辖 : 重 点 掌 握 合 同 纠 纷 中 的 协 议 管 辖 专 属 管 辖 : 不 动 产 纠 纷 (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 ; 注 意 掌 握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纠 纷 不 属 于 房 地 产 纠 纷 不 适 用 专 属 管 辖 移 送 管 辖 1. 甲 公 司 和 乙 公 司 对 于 某 不 动 产 的 所 有 权 产 生 了 纠 纷 , 参 见 下 表 , 则甲 公 司 可 以 到 ( ) 法 院 诉 讼 。 A. 北 京 B. 上 海 C. 南 京 D. 天 津2. 甲 地 的 建 设 单 位 与 乙 地 的 施 工 单 位 在 丙 地 签 订 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合 同 规 定 : 若 发 生 争 议 , 在 丙 地 法 院 起 诉 。 则 该 诉 讼 管 辖 方 式 为 ( ) A. 一 般 地 域 管 辖 B. 协 议 管 辖 C.专 属 管 辖 D. 指 定 管 辖3. 民 事 诉 讼 中 , 即 使 原 告 发 现 本 案 ( ) 与 被 告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 也 不能 要 求 其 回 避 。 A. 审 判 员 B.书 记 员 C.翻 译 员 D.证 人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C; B; D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二 、 时 效 中 止 与 中 断 的 区 别 时 效 中 止 : 时 效 中 断1Z308024 诉 讼 时 效一 、 诉 讼 时 效 的 起 算 20年实 际 被 侵 害知 道 被 侵 害2年 知 道 被 侵 害 知 道 被 侵 害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1Z308030 仲 裁 法仲 裁 庭 的 产 生 甲 乙 C A B注 意 : 仲 裁 庭 产 生 不 同 意 见 时 , 仲 裁 裁 决 依 照 : 两 种 意 见 按 多 数 ; 三 种 意 见 按 首 席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C; D 1. 甲 与 乙 签 订 的 施 工 合 同 中 约 定 采 用 仲 裁 作 为 处 理 合 同 纠 纷 的方 式 。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 甲 与 乙 对 已 完 成 的 某 部 位 工 程 质 量 是 否符 合 合 同 规 定 产 生 争 议 。 甲 向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请 仲 裁 , 但 乙 则 认为 当 初 为 了 承 接 该 工 程 不 得 已 而 接 受 了 此 仲 裁 协 议 , 故 该 仲 裁协 议 无 效 。( 1) 如 果 乙 对 该 仲 裁 协 议 效 力 有 异 议 , 则 应 当 在 ( ) 提 出 。A仲 裁 委 员 会 受 理 案 件 前 B仲 裁 庭 组 成 前C仲 裁 庭 首 次 开 庭 前 D作 出 仲 裁 裁 决 前( 2) 如 果 甲 请 求 仲 裁 委 员 会 作 出 决 定 , 乙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裁定 。 对 此 , 应 按 下 述 方 式 处 理 : ( ) 。A. 原 仲 裁 协 议 有 效 , 由 仲 裁 委 员 会 对 工 程 质 量 争 议 作 出 裁 决B. 原 仲 裁 协 议 无 效 , 由 人 民 法 院 对 工 程 质 量 争 议 作 出 判 决C. 由 仲 裁 委 员 会 对 该 仲 裁 协 议 是 否 有 效 作 出 裁 决D. 由 人 民 法 院 对 该 仲 裁 协 议 是 否 有 效 作 出 裁 定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重 点 : 仲 裁 和 解 与 仲 裁 调 解 ( 必 考 ) 撤 回 仲 裁 申 请 仲 裁 和 解 请 求 依 据 和 解 协 议 制 作 裁 决 书 可 以 强 制 执 行 制 作 调 解 书 仲 裁 调 解 根 据 调 解 协 议 制 作 裁 决 书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精 讲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诉 讼 翻 案 ( 再 审 ) 与 仲 裁 翻 案 ( 申 请 撤 销 仲 裁 裁 决 ) 1Z308050 行 政 复 议 与 行 政 诉 讼一 、 行 政 诉 讼 以 审 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为 原 则 ; 以 合 理 性 审 查 为例 外 。 行 政 诉 讼 与 行 政 复 议 都 只 能 针 对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 法 院 不 是 行 政 机 关 , 自 然 作 出 的 不 是 行 政 行 为 而 是 司 法 行 为 , 所 以 通 常 情况 下 不 可 以 判 决 变 更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 只 能 要 么 维 持 它 , 要 么 撤 消 它 ; 法 院 通 常 只 做 合 法 性 审 查 , 不 做 合 理 性 审 查 。 因 此 , 如 果 被 诉 的 具 体 行 政行 为 合 法 但 稍 不 合 理 时 , 通 常 原 告 要 败 诉 。 只 当 被 诉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 仅 限于 行 政 处 罚 ) 合 法 但 显 失 公 平 时 , 这 时 例 外 出 现 了 , 法 院 可 以 判 决 变 更 该 具体 行 政 行 为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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