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二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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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情 境 二 银 行 存 款 结 算 业 务 办理 出纳业务操作 2 子 情 境 一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开 立与 管 理一 、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概 念二 、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分 类三 、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应 当 遵 守 的 基 本 原 则四 、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开 立 、 变 更 和 撤 销五 、 基 本 存 款 账 户六 、 一 般 存 款 账 户七 、 专 用 存 款 账 户八 、 临 时 存 款 账 户九 、 个 人 银 行 结 算 账 户十 、 异 地 银 行 结 算 账 户十 一 、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管 理十 二 、 违 反 银 行 结 算 管 理 制 度 的 罚 则 3 调 整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法 律 规 范 有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一 、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概 念 Page 4 n一、银行结算账户概念 1、概念:银行结算账户是指: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 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 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特点如下: 1.办理人民币业务 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活期存款账户 Page 7 n二、银行结算账户分类 8 银行结算账户按照存款人不分为: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和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以单位的名称开立的: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以自然人名义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因投资、消费使用各种支付工具,包括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或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 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11 【多选题】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答案ABCD 12 (一)基本存款账户 定义: 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性质: 存款人在银行的 主要 存款账户,各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使用范围: 存款人日常经营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 、 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13 【例题判断题】为了便于结算,一个单位可以同时在几家金融机构开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 答案错 14 (二)一般存款账户 定义:存款人的辅助结算账户,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可通过该账户办理。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该账户开立数量没有限制。 (1 )开立银行:只能在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 的银行开立 (2 )使用范围: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 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3 )能否支取现金: 可以缴存现金,但不得支取现金。 15 (三)专用存款账户 定义: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 基本存款账户 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 (2 )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 专用存款账户, 不得支取现金 。 (3 )下列账户如果需要支取现金,必须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基本建设资金 、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4 )银行对 粮、棉、油收购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使用负有监督义务。 (5 )收入汇缴账户 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 只付不收,可以支取现金 。 16 (1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 基本存款账户 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 三 )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17 (2 ) 财政预算外资金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期货交易保证金 信托基金 专用存款账户, 不得支取现金 。 ( 三 )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18 基本建设资金 、 更新改造资金、 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以上账户如果需要支取现金,必须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三 )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19 (4 )银行对 粮、棉、油收购资金、 社会保障基金、 住房基金、 党、团、工会经费等 专用存款账户支取资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 三 )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20 (5 )收入汇缴账户 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 划缴款项外, 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 只付不收,可以支取现金 ,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 21 (四)临时存款账户 定义: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因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时,可以申请开立异地临时存款账户,用于资金的收付。 (1 )使用范围: 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注册验资 。 (2 )存续期间:最长不得超过2 年 。 (3 )能支取现金,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 (注册验资资金的,应出具工商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22 (三)银行账户根据开户地不同, 分为: 本地银行结算账户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Page 23 n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Page 24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n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n 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n 3.守法原则n 4.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原则。 25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即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 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6 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即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7 3.守法原则 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4.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原则。即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28 3.守法原则 1)存款人开立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2)银行因按规定与存款人核对账户。存款人按规定期限回传回单。 3)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套取银行信用。 4) 存款人在 同一营业机构 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可 自开立之日起 办理付款业务。 5)法律规定的企业事项。 29 注 意v 1.存 款 人 应 在 注 册 地 或 住 所 地 开 立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 符 合 异 地 ( 跨 省 、 市 、县 ) 开 户 条 件 的 , 也 可 以 在 异 地 开 立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v 2.存 款 人 应 以 实 名 开 立 。v 3.自 正 式 开 立 日 起 3个 工 作 日 后 , 方 可 使 用 该 账 户 办 理 付 款 业 务 。v 正 式 开 立 日 : 对 于 核 准 类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 “ 正 式 开 立 之 日 ” 为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当 地分 支 行 的 核 准 日 期 ; 对 于 非 核 准 类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 “ 正 式 开 立 之 日 ” 为 银 行 为 存款 人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的 日 期 。 ( 1) 核 准 类 账 户 :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 临 时 存 款 账 户 和 预 算 单 位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 2) 备 案 类 账 户 : 开 立 一 般 存 款 账 户 、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和 个 人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30 帮助记忆 3.守法原则 1)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31 2)银行因按规定与 存款人核对账户。 存款人按规定期限回传回单。 32 3)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套取银行信用。 33 4) 存款人在 同一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可 自开立之日起 办理付款业务。以上就是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4个基本原则 Page 34 n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35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开立 、 变 更 和 撤 销 一 、 银 行 存 款 结 算 账 户 开 立二 、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变 更三 、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撤 销 36 一 、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开 立 的 一 般 程 序v ( 一 ) 开 立v 1.申 请 ( 存 款 人 将 开 户 申 请 书 、 证 明 材 料 、 及 盖 有 印 章 的 印 鉴 提 交 银 行 )v 2.管 理 协 议 ( 银 行 与 存 款 人 签 订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协 议 ) v 3.开 户 银 行 审 查 (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条 件 、 证 明 材 料 )v 4.存 款 人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 经 审 查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 37 注 意v 1.存 款 人 的 预 留 签 章 。 为 单 位 的 公 章 、 财 务 专 用 章加 法 的 代 表 人 .v 2账 户 名 称 、 存 款 人 名 称 、 预 留 银 行 签 章 中 的 公 章或 财 务 专 用 章 的 名 称 应 当 一 致 。 不 一 致 的 有v 3.注 册 验 资 资 金 或 增 资 验 资 资 金 的 退 还 。v 4.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信 息 查 询 38 单 位 的 :该 单 位 的 公 章 或 财 务 专 用 章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 单 位 负 责 人 )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的 签 名 或 盖 章1.存 款 人 的 预 留 签 章( 银 行 应 建 立 存 款 人 预 留 签 章 卡 片 , 并将 签 章 式 样 和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的 原 件 或 复印 件 留 存 归 档 ) 个 人 的 : 个 人 签 名 或 盖 章第 一 条 39 账 户 名 称 、 存 款 人 名 称 、 预 留 银 行 签 章 中 的 公 章 或 财 务 专 用 章的 名 称 应 当 一 致 。 不 一 致 的 有v 因 注 册 验 资 开 立 的 临 时 存 款 账 户v 预 留 银 行 签 章 中 公 章 或 财 务 章 的 名 称 依 法 可使 用 简 称 的 , 账 户 名 称 应 与 其 保 持 一 致 。v 没 有 字 号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开 立 的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 40 同 上 页2.账 户 名 称 , 存 款 人 名 称 与 预 留 银 行 签 章 中 的公 章 或 财 务 专 用 章 的 名 称 一 般 保 持 一 致 ( 特 殊情 况 除 外 )v 可 不 一 致 的 情 况 有 :v ( 1) 因 注 册 验 资 开 立 的 临 时 存 款 账 户 账 户 名 称 : 有 关 部 门 批 文 中 注 明 的 名 称 v 预 留 银 行 签 章 : 协 议 中 出 资 人 名 称v ( 2) 预 留 银 行 签 章 名 称 , 可 使 用 简 称 , 账 户 名 与 其 保 持 一 致v ( 3) 没 有 字 号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账 户 名 称 : 与 其 提 供 的 开 户 证 明 文 件 名 称 一 致v v 预 留 签 章 : 为 个 体 户 字 样 +营 业 执 照 上 载 明 的 经 营 者 的v 签 字 或 盖 章 41 第 三 3.注 册 验 资 资 金 或 增 资 验 资 资 金 的 退还v 出 具 工 商 行 政 部 门 的 证 明 : 在 临 时 存 款 账 户 有 效 期届 满 前 退 还v 无 法 出 具 该 证 明 的 : 在 账 户 有 效 期 届 满 后 办 理 销 户退 款 手 续 42 第 四 4.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信 息 查 询v 打 印 初 始 密 码v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当 地 分 支 行 存 款 人v 提 交 开 户 许 可 证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分 支 行 或 开 户 行 允 许 存 款 人 使 用 密 码 查 询 账 户 相 关 信息 43 ( 多 选 ) 下 列 各 项 中 , 允 许 账 户 名 称 与 预 留 签 章 名 称 不 一 致 的 情 形 是 ( )v A.公 司 在 注 册 地 开 立 的 基 本 存 款 账 户v B.公 司 因 注 册 验 资 开 立 的 临 时 存 款 账 户v C. 依 法 可 使 用 简 称 的 公 司 开 立 的 银 行 账 户v D.没 有 字 号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开 立 的 银 行 结 算 账 户v 答 案 : BCD 44 ( 二 ) 重 点 了 解 变 更 过 程v 存 款 人 名 称 变 更 , 开 户 银 行 及 账 户 不 变v v 1. 存 款 人 提 出 变 更 申 请 和 有 关 部 门 证 明 文 件 2 、 开 户 银 行v 五 个 工 作 日 内v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报 送 申 请 v 审 查 书 、 证 明 文 件 注 : 符 合 条 件 的 , 核 准 , 且 收 回 原 许 可 证 , 发 新 许 可 证 ;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不 核 准v 3.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当 地 分 支 行 45 存 款 人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有 法 定 变 更 事 项 的 , 应 于 ( )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开 户 银 行并 提 交 有 关 证 明 ; 开 户 银 行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并 于 ( ) 内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报 告 。v A 3,2v B 5,2v C 2,3v D 2,5v 答 案 : B 46 2.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主 要 负 责 人 、 住 址 及 其 他 开 户 资 料 变更v 存 款 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和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开 户 银 行v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v 报 送 相 关 证 明 文 件v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v 审 查v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47 三 、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撤 销v ( 一 ) 、 概 念 : 存 款 人 因 开 户 资 格 或 其 他 原 因 终 止 银 行 结 算账 户 的 行 为v ( 二 ) 撤 销 事 由v 根 据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发 生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 存 款 人 应 向 开 户 行 提 出撤 销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申 请 :v ( 1) 被 撤 并 、 结 算 、 宣 告 破 产 或 关 闭 的v ( 2) 注 销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的 v ( 3) 因 迁 址 需 要 变 更 开 户 银 行 的v ( 4) 其 他 原 因 需 要 撤 销 其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48 例 题v 根 据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 发 生 下 列 事由 之 一 的 , 存 款 人 应 向 开 户 银 行 提 出 撤 销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申请 ( )v A、 被 撤 销 、 解 散 、 宣 告 破 产 或 关 闭 的v B、 注 销 、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的v C、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被 撤 销 ( 变 更 )v D、 因 迁 址 需 要 变 更 开 户 银 行 的v 答 案 : ABD 49 v 被 撤 并 、 结 算 、 宣 告 破 产 或 关 闭 的v 注 销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的5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开 户 银 行 撤销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申 请 开 户 行 应 2个 工 作 日 书 面 通 知 其 他 开 户 银 行存 款 人 其 他 开 户 银 行 收 到 通 知 后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存 款人 撤 销 存 款 人 收 到 撤 销 通 知 后 在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其 他 银 行 结 算 撤 销 50 v 注 :v 1.撤 销 顺 序 : 存 款 人 主 体 资 格 终 止 一 般 存 款 账户 、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 临 时 存 款 账 户 基 本 存 款 账 户v 2.银 行 得 知 存 款 人 主 体 资 格 终 止 情 况 的 , 存 款 人 超 过 规 定 期限 未 主 动 办 理 撤 销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手 续 的 , 银 行 有 权 终 止 其 银行 结 算 账 户 的 对 外 支 付 先 撤 销把 账 款 转 进再 撤 销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51 v 因 迁 址 需 要 变 更 开 户 银 行 的v 其 他 原 因 需 要 撤 销 其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提 交 申 请 银 行 收 到 且 符 合 条 件 的 2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完 手 续存 款 人存 款 人 撤 销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后 , 需 要 重 新 开 立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的 ,应 在 撤 销 其 原 账 户 后 10日 内 申 请 重 新 开 立 基 本 账 户 ,同 时 应 出 具 “ 已 开 立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清 单 ” 。 52 3.撤 销 手 续 注 意 事 项v 2.存 款 人 尚 未 清 偿 其 开 户 银 行 债 务 的 , 不 得 申 请 撤 销 该 账 户v 3.存 款 人 撤 销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必 须 与 开 户 银 行 核 对 银 行 结 算 账户 存 款 余 额 , 交 回 各 种 重 要 空 白 票 据 及 结 算 凭 证 和 开 户 许 可证 , 银 行 核 对 无 误 后 方 可 办 理 销 户 手 续 , 存 款 人 未 按 规 定 交回 各 种 重 要 空 白 票 据 及 结 算 凭 证 的 , 应 出 具 有 关 证 明 , 造 成损 失 的 由 其 自 行 承 担 53 v 1.未 获 得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登 记的 单 位 , 在 验 资 期 满 后 应 向 银 行 申 请 撤 销 注 册 验 资 临 时 存 款 账 户 , 其 账 户 资 金 应 退 还 给 原 汇 款 人 账 户 。验 资 资 金 以 现 金 方 式 存 入 , 出 资 人需 提 取 现 金 的 , 应 出 具 存 现 金 时 的原 件 单 据 及 身 份 证 。 54 v2.存 款 人 尚 未 清 偿 其 开 户银 行 债 务 的 , 不 得 申 请 撤 销 该 账 户 。 55 v3.存 款 人 撤 销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必 须 与 开 户银 行 核 对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存 款 余 额 , 交 回 各 种 重 要 空 白 票 据 及 结 算 凭 证 和 开户 许 可 证 , 银 行 核 对 无 误 后 方 可 办 理 销户 手 续 , 存 款 人 未 按 规 定 交 回 各 种 重 要 空 白 票 据及 结 算 凭 证 的 , 应 出 具 有 关 证 明 , 造 成损 失 的 由 其 自 行 承 担 56 v4.银 行 撤 销 单 位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时 ,应 在 其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上注 明 销 户 日 期 并 签 章 , 同 时 于 撤 销银 行 结 算 账 户 之 日 起 两 个 工 作 日 内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报 告 。 57 v5.存 款 人 因 撤 销 而 未 办 理 销 户 手 续 的 单位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或 银 行 对 一 年 未 发 生 收付 活 动 且 未 欠 开 户 银 行 债 务 的 单 位 银 行结 算 账 户 应 通 知 单 位 自 发 出 通 知 之 日 起30日 内 办 理 销 户 手 续 , 逾 期 视 同 自 愿 销户 , 未 划 转 款 项 列 入 久 悬 未 取 专 户 管 理 。 58 时 间 记 忆v 1) 存 款 人 开 立 单 位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 自 正 式 开 立 之 日 起 3个 工 作 日 后 , 方 可 办 理 付 款 业 务 。v 4) 存 款 人 在 同 一 营 业 机 构 撤 销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后 , 重 新 开立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可 自 开 立 之 日 起 办 理 付 款 业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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