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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疗 器 械 法 律 法 规 培 训2018年 医 疗 器 械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经营企业)目 录一 、 医 疗 器 械 法 规 体 系二 、 医 疗 器 械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相 关 法 规 : SDA15号 令 医 疗 器 械 分 类 规 则 医 疗 器 械 分 类 目 录 三 、 国 家 重 点 监 管 的 医 疗 器 械 目 录四 、 SFDA4号 令 医 疗 器 械 注 册 管 理 办 法 五 、 SFDA8号 令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六 、 SFDA58号 令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七 、 SFDA6号 令 医 疗 器 械 说 明 书 和 标 签 管 理 规 定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体系 第 1层 次 医 疗 器 械 监 督 管 理 条 列 ( 国 务 院 令 第 650号 , 2014年 ) 第 2层 次 SFDA(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 SFDA 8号 令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2014年 10月 1日 实 施 SFDA 4号 令 医 疗 器 械 注 册 管 理 办 法 2014年 10月 1日 起 实 施 SFDA 33号 令 医 疗 器 械 标 准 管 理 办 法 自 2017年 7月 1日 起 施 行 。 SFDA 15号 令 医 疗 器 械 分 类 规 则 自 2016年 1月 1日 起 施 行 。 SFDA 58号 令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2014年 12月 12日 起 施 行 第 3层 次 : 规 范 性 文 件 、 工 作 文 件 等 , 如 : 医 疗 器 械 分 类 目 录 医 疗 器 械 不 良 事 件 监 测 和 再 评 价 管 理 办 法 杭 州 市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许 可 评 定 标 准 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 疗 器 械 监 督 管 理 条 列 ( 国 务 院 令 第 650号 )2014年 3月 7日 发 布 , 2014年 6月 1日 起 实 施 , 是 医 疗器 械 监 管 最 高 层 次 的 法 规 。 重 点 医 疗 器 械 的 定 义 第 七 十 六 条 本 条 例 下 列 用 语 的 含 义 : 医 疗 器 械 , 是 指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用 于 人 体 的 仪 器 、 设 备 、 器 具 、 体 外诊 断 试 剂 及 校 准 物 、 材 料 以 及 其 他 类 似 或 者 相 关 的 物 品 , 包 括 所 需要 的 计 算 机 软 件 ; 其 效 用 主 要 通 过 物 理 等 方 式 获 得 , 不 是 通 过 药 理学 、 免 疫 学 或 者 代 谢 的 方 式 获 得 , 或 者 虽 然 有 这 些 方 式 参 与 但 是 只起 辅 助 作 用 ; 其 目 的 是 : ( 一 ) 疾 病 的 诊 断 、 预 防 、 监 护 、 治 疗 或 者 缓 解 ; ( 二 ) 损 伤 的 诊 断 、 监 护 、 治 疗 、 缓 解 或 者 功 能 补 偿 ; ( 三 ) 生 理 结 构 或 者 生 理 过 程 的 检 验 、 替 代 、 调 节 或 者 支 持 ; ( 四 ) 生 命 的 支 持 或 者 维 持 ; ( 五 ) 妊 娠 控 制 ; ( 六 ) 通 过 对 来 自 人 体 的 样 本 进 行 检 查 , 为 医 疗 或 者 诊 断 目 的 提 供信 息 。 重 点 解 释 由 以 上 的 定 义 可 见 , 一 个 产 品 是 否 是 医 疗 器 械 取 决 于 : 1、 制 造 商 ( 生 产 企 业 ) 的 预 期 用 途 1) 、 用 于 人 2) 、 用 于 防 病 治 病 2、 作 用 机 理 1) 、 物 理 作 用 为 主 2) 、 ( 如 有 ) 药 理 、 免 疫 或 代 谢 作 用 为 辅 重 点 思 考 注 射 器 是 否 一 定 是 医 疗 器 械 ? 答 : 不 一 定 。 用 于 治 疗 人 体 血 管 狭 窄 的 药 物 支 架 ( 带 涂 层 的 支 架 )属 于 医 疗 器 械 还 是 药 品 ? 为 什 么 ? 答 : 属 于 医 疗 器 械 , 因 为 “ 药 物 涂 层 支 架 ” 是 在 用 以 扩 充 病 人 血 管 的 支 架 涂 上一 种 药 物 , 而 药 物 释 放 的 抗 生 素 能 抑 制 不 正 常 细 胞 的 生 长 , 从 而 达 到 治 疗 的 作用 。 其 治 疗 作 用 以 支 架 支 撑 扩 充 血 管 的 物 理 作 用 为 主 , 药 物 的 抗 菌 作 用 为 辅 ,因 此 为 医 疗 器 械 。 用 于 治 疗 人 类 某 种 疾 病 的 预 装 药 物 的 注 射 器 属 于 医 疗器 械 还 是 药 品 ? 为 什 么 ? 答 : 属 于 药 品 , 预 装 药 物 注 射 器 是 将 一 次 注 射 量 的 药 物 如 疫 苗 装 入 注 射 器 内 ,再 装 上 一 个 注 射 针 头 ,经 消 毒 后 封 装 在 一 起 的 产 品 。 其 作 用 机 理 为 药 理 作 用 或免 疫 作 用 , 并 非 物 理 作 用 。 医 疗 器 械 的 基 本 要 求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医 疗 器 械 的 安 全 、 有 效 , 保 障 人 体 健 康 和生 命 安 全 , 特 制 定 本 条 例 。解 释 1、 安 全 1) 保 障 人 体 健 康 和 生 命 安 全 2) 将 风 险 控 制 在 可 接 受 水 平 2、 有 效 1) 达 到 预 期 的 目 的 2) 防 病 、 治 病 医 疗 器 械 的 分 类 第 四 条 国 家 对 医 疗 器 械 按 照 风 险 程 度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 第 一 类 是 风 险 程 度 低 , 实 行 常 规 管 理 可 以 保 证 其 安 全 、 有效 的 医 疗 器 械 。 如 : 基 础 外 科 手 术 器 械 、 反 光 镜 、 医 用 放 大 镜 、 刮 痧 板 。 第 二 类 是 具 有 中 度 风 险 , 需 要 严 格 控 制 管 理 以 保 证 其 安 全 、有 效 的 医 疗 器 械 , 如 : 血 压 计 、 心 电 图 机 、 针 灸 针 、 皮 肤 缝 合 针 。 第 三 类 是 具 有 较 高 风 险 , 需 要 采 取 特 别 措 施 严 格 控 制 管 理以 保 证 其 安 全 、 有 效 的 医 疗 器 械 , 如 : 心 脏 起 搏 器 、 体 外 反 搏 装 置 、血 管 内 窥 镜 、 高 频 电 刀 。 重 点 【 相 关 法 规 】 SFDA 15号 令 医 疗 器 械 分 类 规 则 器 械 医 疗 器 械 分 类 判 定 依 据 第 五 条 医 疗 器 械 分 类 判 定 的 依 据 1、 医 疗 器 械 的 结 构 特 征 分 为 : 有 源 医 疗 器 械 和 无 源 医 疗 器 械 。 2、 根 据 不 同 的 预 期 目 的 , 将 医 疗 器 械 归 入 一 定 的 使 用 形 式 。 1) 无 源 器 械 的 使 用 形 式 有 : 药 液 输 送 保 存 器 械 ; 改 变 血 液 、 体 液 器 械 ; 医 用 敷 料 ; 外科 器 械 ; 重 复 使 用 外 科 器 械 ; 一 次 性 无 菌 器 械 ; 植 入 器 械 ; 避 孕 和 计 划 生 育 器 械 ; 消 毒清 洁 器 械 ; 护 理 器 械 、 体 外 诊 断 试 剂 、 其 他 等 。 2) 有 源 器 械 的 使 用 形 式 有 : 能 量 治 疗 器 械 ; 诊 断 监 护 器 械 ; 输 送 体 液 器 械 ; 电 离 辐 射器 械 ; 实 验 室 仪 器 设 备 、 医 疗 消 毒 设 备 ; 其 他 有 源 器 械 或 有 源 辅 助 设 备 等 。 3、 根 据 使 用 中 对 人 体 产 生 损 伤 的 可 能 性 、 对 医 疗 效 果 的 影 响 , 医 疗 器械 使 用 状 况 可 分 为 接 触 或 进 入 人 体 器 械 和 非 接 触 人 体 器 械 , 具 体 如 下 : 1) 接 触 或 进 入 人 体 器 械 (1)使 用 时 限 分 为 : 暂 时 使 用 ; 短 期 使 用 ; 长 期 使 用 。 (2)接 触 人 体 的 部 位 分 为 : 皮 肤 或 腔 道 ; 创 伤 或 体 内 组 织 ; 血 液 循 环 系 统 或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 (3)有 源 器 械 失 控 后 造 成 的 损 伤 程 度 分 为 : 轻 微 损 伤 ; 损 伤 ; 严 重 损 伤 。 2) 非 接 触 人 体 器 械 对 医 疗 效 果 的 影 响 , 其 程 度 分 为 : 基 本 不 影 响 ; 有 间 接 影 响 ; 有 重 要 影 响 解 释 使 用 期 限 : 1 暂 时 : 器 械 预 期 的 连 续 使 用 时 间 在 24小 时 以 内 ; 2 短 期 : 器 械 预 期 的 连 续 使 用 时 间 在 24小 时 以 上 30日 以 内 ; 3 长 期 : 器 械 预 期 的 连 续 使 用 时 间 超 过 30日 ; 4 连 续 使 用 时 间 : 器 械 按 预 期 目 的 , 没 有 间 断 地 实 际发 生 作 用 的 时 间 。 解 释 使 用 部 位 和 器 械 : 1 非 接 触 器 械 : 不 直 接 或 间 接 接 触 患 者 的 器 械 ; 2 表 面 接 触 器 械 : 包 括 与 以 下 部 位 接 触 的 器 械 : ( 1) 皮 肤 : 仅 接 触 未 受 损 皮 肤 表 面 的 器 械 ; ( 2) 粘 膜 : 与 粘 膜 接 触 的 器 械 ; ( 3) 损 伤 表 面 : 与 伤 口 或 其 它 损 伤 体 表 接 触 的 器 械 。 3 外 科 侵 入 器 械 : 借 助 外 科 手 术 , 器 械 全 部 或 部 分 通 过 体 表 侵 入 体 内 , 接 触 包 括 下 列 部 位 的 器 械 : ( 1) 血 管 : 侵 入 血 管 与 血 路 上 某 一 点 接 触 ; 作 为 管 路 向 血 管 系 统 输入 的 器 械 ; ( 2) 组 织 /骨 /牙 质 : 侵 入 组 织 、 骨 和 牙 髓 /牙 质 系 统 的 器 械 和 材 料 ; ( 3) 血 液 循 环 : 接 触 血 液 循 环 系 统 的 器 械 。 【 相 关 法 规 】 医 疗 器 械 分 类 目 录 分 类 目 录 医 疗 器 械 分 类 目 录 共 43个 一 级 分 类 ,件 下 章 PPT,举 例 见 后 。 医 疗 器 械 的 注 册 第 八 条 第 一 类 医 疗 器 械 实 行 产 品 备 案 管 理 , 第 二 类 、 第三 类 医 疗 器 械 实 行 注 册 管 理 。 注 册 机 构 ( 第 十 条 、 第 十 一 条 ) III类 、 所 有 进 口 医 疗 器 械 : 国 家 局 II类 : 省 局 I类 : ( 设 区 的 ) 市 局 重 点 医 疗 器 械 的 注 册 医 疗 器 械 注 册 依 据 的 法 规 : 非 体 外 诊 断 试 剂 医 疗 器 械 : SFDA4号 令 医疗 器 械 注 册 管 理 办 法 ; 体 外 诊 断 试 剂 : SFDA5 体 外 诊 断 试 剂 注册 管 理 办 法 医 疗 器 械 生 产 企 业 的 资 质 要 求 营 业 执 照 生 产 许 可 证 ( I类 产 品 仅 需 登 记 ) 法 规 : SFDA12号 令 医 疗 器 械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有 效 期 : 5年 产 品 注 册 证 法 规 : 非 体 外 诊 断 试 剂 医 疗 器 械 : SFDA4号 令 医 疗 器 械 注 册 管 理 办 法 ; 体 外 诊 断 试 剂 : SFDA5 体 外 诊 断 试 剂 注 册 管 理 办 法 有 效 期 : 5年 重 点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企 业 的 资 质 要 求 营 业 执 照 经 营 许 可 证 ( 经 营 第 I类 、 第 二 类 医 疗 器 械 不 需 要 ) 法 规 : SFDA8号 令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SFDA58号 令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 5年 重 点 一 、 一 次 性 使 用 输 血 、 输 液 、 注 射 用 医 疗 器 械1 一 次 性 使 用 无 菌 注 射 器 ( 含 自 毁 式 、 胰 岛 素 注 射 、 高 压 造 影 用 ) ;2 一 次 性 使 用 无 菌 注 射 针 ( 含 牙 科 、 注 射 笔 用 )3 一 次 性 使 用 输 液 器 ( 含 精 密 、 避 光 、 压 力 输 液 等 各 型 式 ) ;4 一 次 性 使 用 静 脉 输 液 针 ;5 一 次 性 使 用 静 脉 留 置 针 ;6 一 次 性 使 用 真 空 采 血 器 ;7 一 次 性 使 用 输 血 器 ; 8 一 次 性 使 用 塑 料 血 袋 ;9 一 次 性 使 用 麻 醉 穿 刺 包 。 二 、 植 入 材 料 和 人 工 器 官 类 医 疗 器 械1 普 通 骨 科 植 入 物 ( 含 金 属 、 无 机 、 聚 合 物 等 材 料 板 、 钉 、 针 、 棒 、 丝 、填 充 、 修 复 材 料 等 ) ;2 脊 柱 内 固 定 器 材 ;3 人 工 关 节 ;4 人 工 晶 体 ;5 血 管 支 架 ( 含 动 静 脉 及 颅 内 等 中 枢 及 外 周 血 管 用 支 架 ) ;6 心 脏 缺 损 修 补 /封 堵 器 械 ;7 人 工 心 脏 瓣 膜 ;8 血 管 吻 合 器 械 ( 含 血 管 吻 合 器 、 动 脉 瘤 夹 ) ;9 组 织 填 充 材 料 ( 含 乳 房 、 整 形 及 眼 科 填 充 等 ) 。 三 、 同 种 异 体 医 疗 器 械四 、 动 物 源 医 疗 器 械五 、 计 划 生 育 用 医 疗 器 械1 宫 内 节 育 器 ;2 避 孕 套 ( 含 天 然 胶 乳 橡 胶 和 人 工 合 成 材 料 ) 。 六 、 体 外 循 环 及 血 液 处 理 医 疗 器 械1 人 工 心 肺 设 备 辅 助 装 置 ( 含 接 触 血 液 的 管 路 、 滤 器 等 ) ;2 血 液 净 化 用 器 具 ( 含 接 触 血 液 的 管 路 、 过 滤 /透 析 /吸 附 器 械 ) ;3 透 析 粉 、 透 析 液 ;4 氧 合 器 ;5 人 工 心 肺 设 备 ;6 血 液 净 化 用 设 备 。 七 、 循 环 系 统 介 入 医 疗 器 械1 血 管 内 造 影 导 管 ;2 球 囊 扩 张 导 管 ;3 中 心 静 脉 导 管 ;4 外 周 血 管 套 管 ;5 动 静 脉 介 入 导 丝 、 鞘 管 ;6 血 管 内 封 堵 器 械 ( 含 封 堵 器 、 栓 塞 栓 子 、 微 球 ) 。 八 、 高 风 险 体 外 诊 断 试 剂1 人 间 传 染 高 致 病 性 病 原 微 生 物 ( 第 三 、 四 类 危 害 ) 检 测相 关 的 试 剂 ;2 与 血 型 、 组 织 配 型 相 关 的 试 剂 。 九 、 其 他1 角 膜 接 触 镜 ( 含 角 膜 塑 形 镜 ) ;2 医 用 可 吸 收 缝 线 ;3 婴 儿 保 育 设 备 ( 含 各 类 培 养 箱 、 抢 救 台 ) ;4 麻 醉 机 /麻 醉 呼 吸 机 ;5 生 命 支 持 用 呼 吸 机 ;6 除 颤 仪 ;7 心 脏 起 搏 器 ;8 医 用 防 护 口 罩 、 医 用 防 护 服 ;9 一 次 性 使 用 非 电 驱 动 式 输 注 泵 ;10 电 驱 动 式 输 注 泵 。 第 三 条 医 疗 器 械 注 册 是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医 疗器 械 注 册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 对 其 拟 上 市 医 疗器 械 的 安 全 性 、 有 效 性 研 究 及 其 结 果 进 行 系 统 评 价 , 以 决定 是 否 同 意 其 申 请 的 过 程 。 医 疗 器 械 备 案 是 医 疗 器 械 备 案 人 向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提 交 备 案 资 料 ,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提 交 的 备 案 资 料存 档 备 查 。 重 点 第 五 条 第 一 类 医 疗 器 械 实 行 备 案 管 理 。 第 二 类 、 第 三 类 医 疗 器 械 实 行注 册 管 理 。 境 内 第 一 类 医 疗 器 械 备 案 , 备 案 人 向 设 区 的 市 级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门 提 交 备 案 资 料 。 境 内 第 二 类 医 疗 器 械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审查 , 批 准 后 发 给 医 疗 器 械 注 册 证 。 境 内 第 三 类 医 疗 器 械 由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审 查 , 批 准 后 发 给医 疗 器 械 注 册 证 。 进 口 第 一 类 医 疗 器 械 备 案 , 备 案 人 向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提 交备 案 资 料 。 进 口 第 二 类 、 第 三 类 医 疗 器 械 由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审 查 , 批准 后 发 给 医 疗 器 械 注 册 证 。 香 港 、 澳 门 、 台 湾 地 区 医 疗 器 械 的 注 册 、 备 案 , 参 照 进 口 医 疗 器 械 办理 。 第 三 十 七 条 医 疗 器 械 注 册 事 项 包 括 许 可 事 项 和 登 记 事 项 。 许 可 事 项 包 括 产 品 名 称 、 型 号 、 规 格 、 结 构 及 组 成 、 适 用范 围 、 产 品 技 术 要 求 、 进 口 医 疗 器 械 的 生 产 地 址 等 ; 登 记 事 项 包 括 注 册 人 名 称 和 住 所 、 代 理 人 名 称 和 住 所 、 境内 医 疗 器 械 的 生 产 地 址 等 。 医 疗 器 械 注 册 证 的 有 效 期 为 5年 。 第 七 十 六 条 医 疗 器 械 注 册 证 格 式 由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统 一 制定 。 注 册 证 编 号 的 编 排 方 式 为 : 械 注 1 2 3 4 5 6 其 中 : 1为 注 册 审 批 部 门 所 在 地 的 简 称 : 境 内 第 三 类 医 疗 器 械 、 进 口 第 二 类 、 第 三 类 医 疗 器 械 为 “ 国 ” 字 ; 境 内 第 二 类 医 疗 器 械 为 注 册 审 批 部 门 所 在 地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简 称 ; 2为 注 册 形 式 : “ 准 ” 字 适 用 于 境 内 医 疗 器 械 ; “ 进 ” 字 适 用 于 进 口 医 疗 器 械 ; “ 许 ” 字 适 用 于 香 港 、 澳 门 、 台 湾 地 区 的 医 疗 器 械 ;医 疗 器 械 注 册 证 号 格 式 械 注 1 2 3 4 5 6 3为 首 次 注 册 年 份 ; 4为 产 品 管 理 类 别 ; 5为 产 品 分 类 编 码 ; 6为 首 次 注 册 流 水 号 。 延 续 注 册 的 , 3和 6数 字 不 变 。 产 品 管 理类 别 调 整 的 , 应 当 重 新 编 号 。 第 七 十 七 条 第 一 类 医 疗 器 械 备 案 凭 证 编 号 的 编 排 方 式 为 : 械 备 号 1 2 3 其 中 : 1为 备 案 部 门 所 在 地 的 简 称 : 进 口 第 一 类 医 疗 器 械 为 “ 国 ” 字 ; 境 内 第 一 类 医 疗 器 械 为 备 案 部 门 所 在 地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市 简 称 加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行 政 区 域 的 简 称 ( 无 相 应 设 区 的市 级 行 政 区 域 时 , 仅 为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的 简 称 ) ; 2为 备 案 年 份 ; 3为 备 案 流 水 号 。医 疗 器 械 备 案 凭 证 编 号 经 营 许 可 与 备 案 管 理 第 四 条 按 照 医 疗 器 械 风 险 程 度 ,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实 施 分类 管 理 。经 营 第 一 类 医 疗 器 械 不 需 许 可 和 备 案 ,经 营 第 二 类 医 疗 器 械 实 行 备 案 管 理 ,经 营 第 三 类 医 疗 器 械 实 行 许 可 管 理 。 重 点 第 七 条 从 事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一 ) 具 有 与 经 营 范 围 和 经 营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质 量 管 理 机 构 或者 质 量 管 理 人 员 , 质 量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具 有 国 家 认 可 的 相 关专 业 学 历 或 者 职 称 ;( 二 ) 具 有 与 经 营 范 围 和 经 营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经 营 、 贮 存 场 所 ;( 三 ) 具 有 与 经 营 范 围 和 经 营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贮 存 条 件 , 全 部委 托 其 他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企 业 贮 存 的 可 以 不 设 立 库 房 ;( 四 ) 具 有 与 经 营 的 医 疗 器 械 相 适 应 的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 五 ) 具 备 与 经 营 的 医 疗 器 械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指 导 、 技 术 培 训和 售 后 服 务 的 能 力 , 或 者 约 定 由 相 关 机 构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重 点 从 事 第 三 类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的 企 业 还 应 当 具 有 符 合 医 疗 器 经 营 质 量管 理 要 求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 保 证 经 营 的 产 品 可 追 溯 。 鼓 励 从 事第 一 类 、 第 二 类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的 企 业 建 立 符 合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质 量 管 理要 求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 重 点 解 释 各 地 对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企 业 的 具 体 要 求 有 所 不 同 , 详 见 海南 省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企 业 检 查 验 收 标 准 ( 2012年 版 ) 第 八 条 从 事 第 三 类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的 , 经 营 企 业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级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并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 ( 一 ) 营 业 执 照 和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 ( 二 ) 法 定 代 表 人 、 企 业 负 责 人 、 质 量 负 责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 学 历 或 者 职称 证 明 复 印 件 ; ( 三 ) 组 织 机 构 与 部 门 设 置 说 明 ; ( 四 ) 经 营 范 围 、 经 营 方 式 说 明 ; ( 五 ) 经 营 场 所 、 库 房 地 址 的 地 理 位 置 图 、 平 面 图 、 房 屋 产 权 证 明 文 件或 者 租 赁 协 议 ( 附 房 屋 产 权 证 明 文 件 ) 复 印 件 ; ( 六 ) 经 营 设 施 、 设 备 目 录 ; ( 七 )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 工 作 程 序 等 文 件 目 录 ; ( 八 ) 计 算 机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基 本 情 况 介 绍 和 功 能 说 明 ; ( 九 ) 经 办 人 授 权 证 明 ; ( 十 )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 第 十 条 设 区 的 市 级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应 当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 日 内 对 申 请 资 料进 行 审 核 , 并 按 照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规范 的 要 求 开 展 现 场 核 查 。 需 要 整 改 的 , 整 改时 间 不 计 入 审 核 时 限 。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 依 法 作 出 准 予 许 可 的 书 面决 定 , 并 于 10个 工 作 日 内 发 给 医 疗 器 械 经营 许 可 证 ; 不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 作 出 不 予许 可 的 书 面 决 定 , 并 说 明 理 由 。 第 十 五 条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为 5年 , 载 明 许可 证 编 号 、 企 业 名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 企 业 负 责 人 、 住 所 、经 营 场 所 、 经 营 方 式 、 经 营 范 围 、 库 房 地 址 、 发 证 部 门 、发 证 日 期 和 有 效 期 限 等 事 项 。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备 案 凭 证 应 当载 明 编 号 、 企 业 名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 企 业 负 责 人 、 住 所 、经 营 场 所 、 经 营 方 式 、 经 营 范 围 、 库 房 地 址 、 备 案 部 门 、备 案 日 期 等 事 项 。 重 点 第 六 十 四 条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许 可 证 和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备 案凭 证 的 格 式 由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统 一 制 定 。 医疗 器 械 经 营 许 可 证 和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备 案 凭 证 由 设 区 的 市级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印 制 。 重 点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变 更 与 换 发 第 十 六 条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许 可 证 事 项 的 变 更 分 为 许 可 事项 变 更 和 登 记 事 项 变 更 。 许 可 事 项 变 更 包 括 经 营 场 所 、 经 营 方 式 、 经 营 范 围 、 库 房地 址 的 变 更 。 登 记 事 项 变 更 是 指 上 述 事 项 以 外 其 他 事 项 的 变 更 。 第 十 七 条 许 可 事 项 变 更 的 , 应 当 向 原 发 证 部 门 提 出 医 疗器 械 经 营 许 可 证 变 更 申 请 , 并 提 交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规 定 中涉 及 变 更 内 容 的 有 关 资 料 。 跨 行 政 区 域 设 置 库 房 的 , 应 当向 库 房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备 案 。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解 读 1、 要 求 企 业 按 照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要 求 , 建 立 覆盖 质 量 管 理 全 过 程 的 经 营 管 理 制 度 , 保 证 经 营 条 件 和 经 营行 为 持 续 符 合 要 求 。 ( 第 三 十 条 ) 2、 对 第 三 类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企 业 提 出 了 自 查 和 报 告 制 度 。( 第 四 十 条 ) 3、 注 重 经 营 全 过 程 的 质 量 管 理 。 严 格 控 制 采 购 和 销 售 环 节的 资 质 审 核 , 确 保 医 疗 器 械 合 法 流 通 ; 重 点 突 出 了 进 货 查验 、 销 售 环 节 的 记 录 要 求 , 保 证 产 品 可 追 溯 ; 强 调 了 对 低温 、 冷 藏 医 疗 器 械 的 储 运 要 求 , 确 保 产 品 运 输 质 量 ; 对 经营 企 业 售 后 服 务 提 出 要 求 , 确 保 产 品 使 用 安 全 。 ( 第 三 十一 条 至 第 三 十 九 条 , 四 十 一 条 至 四 十 三 条 ) 监 督 管 理 第 四 十 四 条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对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企 业 符 合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要 求 的 情 况 进行 监 督 检 查 , 督 促 企 业 规 范 经 营 活 动 。 对 第 三 类 医 疗 器 械经 营 企 业 按 照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要 求 进 行 全 项 目自 查 的 年 度 自 查 报 告 , 应 当 进 行 审 查 , 必 要 时 开 展 现 场 核查 。 第 四 十 八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当 加 强 现 场 检 查 : ( 一 ) 上 一 年 度 监 督 检 查 中 存 在 严 重 问 题 的 ; ( 二 ) 因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 ( 三 ) 新 开 办 的 第 三 类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企 业 ; ( 四 )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认 为 需 要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的 其 他情 形 。 第 五 十 一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可以 对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企 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企 业 负 责 人 进 行责 任 约 谈 : ( 一 ) 经 营 存 在 严 重 安 全 隐 患 的 ; ( 二 ) 经 营 产 品 因 质 量 问 题 被 多 次 举 报 投 诉 或 者 媒 体 曝 光 的 ; ( 三 ) 信 用 等 级 评 定 为 不 良 信 用 企 业 的 ;( 四 )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认 为 有 必 要 开 展 责 任 约 谈 的 其他 情 形 。 职 责 与 制 度 质 量 管 理 机 构 或 质 量 管 理 人 员 的 职 责 重 点 制 度 要 求 制 度质 量 管 理 机构 或 者 质 量管 理 人 员 的职 责 质 量 管 理 的规 定 采 购 、 收 货 、验 收 的 规 定 供 货 者 资 格审 核 的 规 定库 房 贮 存 、出 入 库 管 理的 规 定 销 售 和 售 后服 务 的 规 定不 合 格 医 疗器 械 管 理 的规 定 医 疗 器 械 退 、换 货 的 规 定 医 疗 器 械 不良 事 件 监 测和 报 告 规 定医 疗 器 械 召回 规 定设 施 设 备 维护 及 验 证 和校 准 的 规 定 卫 生 和 人员 健 康 状况 的 规 定质 量 管 理 培训 及 考 核 的规 定 质 量 投 诉 、事 故 调 查 和处 理 报 告 的规 定 其 他 重 点 人 员 与 培 训 第 十 一 条 企 业 应 当 具 有 与 经 营 范 围 和 经 营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质 量 管 理 机 构或 者 质 量 管 理 人 员 , 质 量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具 有 国 家 认 可 的 相 关 专 业 学 历或 者 职 称 。 第 三 类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企 业 质 量 负 责 人 应 当 具 备 医 疗 器 械 相 关 专 业 ( 相关 专 业 指 医 疗 器 械 、 生 物 医 学 工 程 、 机 械 、 电 子 、 医 学 、 生 物 工 程 、 化 学 、 药 学 、 护 理 学 、 康 复 、 检 验 学 、 管 理 等 专 业 , 下 同 )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或 者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同 时 应 当 具 有 3 年 以 上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工 作 经 历 。 质 量 管 理 人大 学 专科 以 上学 历 或中 级 以上 职 称 3年 以上 器 械质 管 工作 经 历 重 点 人 员 与 培 训 第 十 二 条 企 业 应 当 设 置 或 者 配 备 与 经 营 范 围 和 经 营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 并 符合 相 关 资 格 要 求 的 质 量 管 理 、 经 营 等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 第 三 类 医 疗 器 械 经营 企 业 从 事 质 量 管 理 工 作 的 人 员 应 当 在 职 在 岗 。( 一 ) 从 事 体 外 诊 断 试 剂 的 质 量 管 理 人 员 中 , 应 当 有 1 人 为 主 管 检 验 师 , 或具 有 检 验 学 相 关 专 业 大 学 以 上 学 历 并 从 事 检 验 相 关 工 作 3 年 以 上 工 作 经 历。 从 事 体 外 诊 断 试 剂 验 收 和 售 后 服 务 工 作 的 人 员 , 应 当 具 有 检 验 学 相 关专 业 中 专 以 上 学 历 或 者 具 有 检 验 师 初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二 ) 从 事 植 入 和 介 入 类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人 员 中 , 应 当 配 备 医 学 相 关 专 业 大 专以 上 学 历 , 并 经 过 生 产 企 业 或 者 供 应 商 培 训 的 人 员 。( 三 ) 从 事 角 膜 接 触 镜 、 助 听 器 等 其 他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人 员 中 , 应 当 配 备 具 有 相 关 专 业 或 者 职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 重 点 设 施 与 设 备 第 十 六 条 企 业 应 当 具 有 与 经 营 范 围 和 经 营规 模 相 适 应 的 经 营 场 所 和 库 房 , 经 营 场 所和 库 房 的 面 积 应 当 满 足 经 营 要 求 。 经 营 场所 和 库 房 不 得 设 在 居 民 住 宅 内 、 军 事 管 理区 ( 不 含 可 租 赁 区 ) 以 及 其 他 不 适 合 经 营的 场 所 。 经 营 场 所 应 当 整 洁 、 卫 生 。 第 十 九 条 库 房 按 质 量 状 态 管 理 ( 分 区 管 理 、 色 标 管理 ) 待 验 区 黄 色合 格 品区 绿 色不 合 格品 区 红 色 发 货 区库 房管 理 绿 色 采 购 、 收 货 与 验 收 资 质 审 核 ( 供 应 商 、 产 品 ) ( 第 三 十 二 条 )( 一 ) 营 业 执 照 ;( 二 ) 医 疗 器 械 生 产 或 者 经 营 的 许 可 证 或 者 备 案 凭 证 ;( 三 ) 医 疗 器 械 注 册 证 或 者 备 案 凭 证 ;( 四 ) 销 售 人 员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加 盖 本 企 业 公 章 的 授 权 书 原件 。 授 权 书 应 当 载 明 授 权 销 售 的 品 种 、 地 域 、 期 限 , 注 明销 售 人 员 的 身 份 证 号 码 。 必 要 时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 应 当 与 供 货 者 签 订 含 有 质 量 责 任 和 售 后 服 务 责 任 约 定 条 款 的 采 购 合 同或 者 协 议 。 ( 第 三 十 三 、 三 十 四 条 )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符 合 要 求 的 采 购 记 录 及 验 收 记 录 。 ( 详 见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四 十 条 ) 采 购 记 录 应 当 列 明 医 疗 器 械 的 名 称 、 规 格 ( 型 号 ) 、 注 册 证 号 或 者 备案 凭 证 编 号 、 单 位 、 数 量 、 单 价 、 金 额 、 供 货 者 、 购 货 日 期 等 。 随 货 同 行 单 应 当 包 括 供 货 者 、 生 产 企 业 及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号 ( 或 者 备案 凭 证 编 号 ) 、 医 疗 器 械 的 名 称 、 规 格 ( 型 号 ) 、 注 册 证 号 或 者 备 案凭 证 编 号 、 生 产 批 号 或 者 序 列 号 、 数 量 、 储 运 条 件 、 收 货 单 位 、 收 货地 址 、 发 货 日 期 等 内 容 , 并 加 盖 供 货 者 出 库 印 章 。 验 收 记 录 包 括 医 疗 器 械 的 名 称 、 规 格 ( 型 号 ) 、 注 册 证 号 或 者 备 案 凭证 编 号 、 生 产 批 号 或 者 序 列 号 、 生 产 日 期 和 有 效 期 ( 或 者 失 效 期 ) 、生 产 企 业 、 供 货 者 、 到 货 数 量 、 到 货 日 期 、 验 收 合 格 数 量 、 验 收 结 果等 。 入 库 、 贮 存 与 检 查 第 四 十 一 条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入 库 记 录 , 验 收 合 格 的 医 疗 器 械 应当 及 时 入 库 登 记 ;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 应 当 注 明 不 合 格 事 项 , 并放 置 在 不 合 格 品 区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采 取 退 货 、 销 毁 等 处 置 措 施。 第 四 十 四 条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库 房 条 件 、 外 部 环 境 、 医 疗 器 械 有效 期 要 求 等 对 医 疗 器 械 进 行 定 期 检 查 , 建 立 检 查 记 录 。 第 四 十 五 条 企 业 应 当 对 库 存 医 疗 器 械 有 效 期 进 行 跟 踪 和 控 制, 采 取 近 效 期 预 警 , 超 过 有 效 期 的 医 疗 器 械 , 应 当 禁 止 销 售, 放 置 在 不 合 格 品 区 , 然 后 按 规 定 进 行 销 毁 , 并 保 存 相 关 记录 。 第 四 十 六 条 企 业 应 当 对 库 存 医 疗 器 械 定 期 进 行 盘 点 , 做 到 账、 货 相 符 。 解 释 入 库 登 记 建 立 入 库 记 录 ( 第 四 十 一 条 ) 在 库 检 查 检 查 记 录 ( 第 四 十 四 条 ) 效 期 管 理 近 效 期 预 警 , 超 效 期 停 售 。 ( 第 四 十 五 条 ) 销 售 、 出 库 与 运 输 企 业 销 售 人 员 销 售 医 疗 器 械 , 应 当 提 供 加 盖 本 企 业 公 章 的授 权 书 。 销 售 前 应 当 对 购 货 者 的 证 明 文 件 、 经 营 范 围 进 行核 实 , 建 立 购 货 者 档 案 , 保 证 医 疗 器 械 销 售 流 向 真 实 、 合法 。 ( 第 四 十 七 条 ) 应 当 建 立 医 疗 器 械 销 售 记 录 。 ( 第 四 十 八 条 ) 医 疗 器 械 出 库 应 当 进 行 核 对 , 并 建 立 出 库 复 核 记 录 ( 第 五十 、 五 十 一 条 ) 运 输 的 要 求 ( 第 五 十 二 五 十 五 条 ) 销 售 记 录 应 当 至 少 包 括 :( 一 ) 医 疗 器 械 的 名 称 、 规 格 ( 型 号 ) 、 注 册 证 号 或 者 备 案 凭 证 编 号 、数 量 、 单 价 、 金 额 ;( 二 ) 医 疗 器 械 的 生 产 批 号 或 者 序 列 号 、 有 效 期 、 销 售 日 期 ;( 三 ) 生 产 企 业 和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号 ( 或 者 备 案 凭 证 编 号 ) 。对 于 从 事 医 疗 器 械 批 发 业 务 的 企 业 , 销 售 记 录 还 应 当 包 括 购 货 者 的 名 称经 营 许 可 证 号 ( 或 者 备 案 凭 证 编 号 ) 、 经 营 地 址 、 联 系 方 式 。 出 库 复 核 记 录 内 容 包 括 : 购 货 者 、 医 疗 器 械 的 名 称 、 规 格 ( 型 号 ) 、 注 册 证 号 或 者 备 案 凭 证 编号 、 生 产 批 号 或 者 序 列 号 、 生 产 日 期 和 有 效 期 ( 或 者 失 效 期 ) 、 生 产企 业 、 数 量 、 出 库 日 期 等 内 容 。 售 后 服 务 企 业 应 当 具 备 与 经 营 的 医 疗 器 械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指 导 、 技 术培 训 和 售 后 服 务 的 能 力 , 或 者 约 定 由 相 关 机 构 提 供 技 术 支持 。 ( 第 五 十 六 条 )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的 要 求 , 制 定 售 后 服 务 管 理 操作 规 程 。 ( 第 五 十 八 条 ) 企 业 应 当 配 备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人 员 负 责 售 后 管 理 , 并 将 处 理结 果 记 入 档 案 ( 第 五 十 九 、 六 十 条 ) 企 业 应 当 配 备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人 员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承 担医 疗 器 械 不 良 事 件 监 测 和 报 告 工 作 ( 第 六 十 二 条 ) 。重 点 定 义 第 三 条 医 疗 器 械 说 明 书 : 医 疗 器 械 说 明 书 是 指 由 医 疗 器械 注 册 人 或 者 备 案 人 制 作 , 随 产 品 提 供 给 用 户 , 涵 盖 该 产品 安 全 有 效 的 基 本 信 息 , 用 以 指 导 正 确 安 装 、 调 试 、 操 作 、使 用 、 维 护 、 保 养 的 技 术 文 件 。 医 疗 器 械 标 签 : 是 指 在 医 疗 器 械 或 者 其 包 装 上 附 有 的 用 于识 别 产 品 特 征 和 标 明 安 全 警 示 等 信 息 的 文 字 说 明 及 图 形 、符 号 。 重 点 说 明 书 内 容 第 十 条 医 疗 器 械 说 明 书 一 般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一 ) 产 品 名 称 、 型 号 、 规 格 ;( 二 ) 注 册 人 或 者 备 案 人 的 名 称 、 住 所 、 联 系 方 式 及 售 后 服 务 单 位 , 进口 医 疗 器 械 还 应 当 载 明 代 理 人 的 名 称 、 住 所 及 联 系 方 式 ;( 三 ) 生 产 企 业 的 名 称 、 住 所 、 生 产 地 址 、 联 系 方 式 及 生 产 许 可 证 编 号或 者 生 产 备 案 凭 证 编 号 , 委 托 生 产 的 还 应 当 标 注 受 托 企 业 的 名 称 、 住 所 、生 产 地 址 、 生 产 许 可 证 编 号 或 者 生 产 备 案 凭 证 编 号 ;( 四 ) 医 疗 器 械 注 册 证 编 号 或 者 备 案 凭 证 编 号 ;( 五 ) 产 品 技 术 要 求 的 编 号 ;( 六 ) 产 品 性 能 、 主 要 结 构 组 成 或 者 成 分 、 适 用 范 围 ; ( 七 ) 禁 忌 症 、 注 意 事 项 、 警 示 以 及 提 示 的 内 容 ; ( 八 ) 安 装 和 使 用 说 明 或 者 图 示 , 由 消 费 者 个 人 自 行 使 用 的 医 疗 器 械 还应 当 具 有 安 全 使 用 的 特 别 说 明 ;( 九 ) 产 品 维 护 和 保 养 方 法 , 特 殊 储 存 、 运 输 条 件 、 方 法 ;( 十 ) 生 产 日 期 , 使 用 期 限 或 者 失 效 日 期 ;( 十 一 ) 配 件 清 单 , 包 括 配 件 、 附 属 品 、 损 耗 品 更 换 周 期 以 及 更 换 方 法的 说 明 等 ;( 十 二 ) 医 疗 器 械 标 签 所 用 的 图 形 、 符 号 、 缩 写 等 内 容 的 解 释 ;( 十 三 ) 说 明 书 的 编 制 或 者 修 订 日 期 ;( 十 四 ) 其 他 应 当 标 注 的 内 容 。 医 疗 器 械 标 签 的 内 容 医 疗 器 械 标 签 一 般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一 ) 产 品 名 称 、 型 号 、 规 格 ;( 二 ) 注 册 人 或 者 备 案 人 的 名 称 、 住 所 、 联 系 方 式 , 进 口 医 疗 器 械 还 应当 载 明 代 理 人 的 名 称 、 住 所 及 联 系 方 式 ;( 三 ) 医 疗 器 械 注 册 证 编 号 或 者 备 案 凭 证 编 号 ;( 四 ) 生 产 企 业 的 名 称 、 住 所 、 生 产 地 址 、 联 系 方 式 及 生 产 许 可 证 编 号或 者 生 产 备 案 凭 证 编 号 , 委 托 生 产 的 还 应 当 标 注 受 托 企 业 的 名 称 、 住 所 、生 产 地 址 、 生 产 许 可 证 编 号 或 者 生 产 备 案 凭 证 编 号 ;( 五 ) 生 产 日 期 , 使 用 期 限 或 者 失 效 日 期 ; ( 六 ) 电 源 连 接 条 件 、 输 入 功 率 ;( 七 ) 根 据 产 品 特 性 应 当 标 注 的 图 形 、 符 号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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