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人员合规培训 合规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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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营 销 人 员 合 规 培 训 前 言“如 果 营 销 是 一 场 战 斗 ,合 规 培 训 就 是 为 了 减 少 非 战 斗 性 减 员 。 ” 主 要 内 容第 一 部 分 营 销 风 险 与 合 规 的 关 系第 二 部 分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定第 三 部 分 如 何 合 规 营 销第 四 部 分 常 见 违 规 现 象 及 典 型 案 例 营 销 风 险 对 从 业 人 员 个 人 产 生 的 后 果营 销 风 险 与 合 规 的 定 义3 课 程 目 标 -合 规 营 销 、 避 免 营 销 风 险3 第 一 部 分 营 销 风 险 与 合 规 的 关 系 什 么 是 营 销 风 险 ? 主 要 是 指 营 销 行 为 风 险 , 属 于 合 规 风险 的 范 畴 什 么 是 合 规 ? 主 要 是 指 执 业 行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一 、 营 销 风 险 与 合 规 的 定 义第 一 部 分 营 销 风 险 与 合 规 的 关 系 二 、 营 销 风 险 对 从 业 人 员 个 人 产 生 的 后 果第 一 部 分 营 销 风 险 与 合 规 的 关 系 证 券 营 销 人 员 应 当三 、 本 课 程 的 目 标 -规 避 营 销 行 为 风 险熟 知 与 执 业 行 为 有 关 的法 律 、 法 规 和 准 则主 动 识 别 、 控 制 其 执 业行 为 的 风 险对 其 执 业 行 为 的 合 规 性承 担 责 任 第 一 部 分 营 销 风 险 与 合 规 的 关 系 主 要 内 容第 一 部 分 营 销 与 营 销 风 险第 二 部 分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定第 三 部 分 如 何 合 规 营 销第 四 部 分 常 见 违 规 现 象 及 典 型 案 例 营 销 人 员 应 掌 握 的 证 券 法 规 体 系3 深 圳 辖 区 证 券 经 纪 业 务 员 工 制 营 销人 员 管 理 工 作 指 引 ( 试 行 ) 等3 第 二 部 分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定 自 律 规 则. 行 政 法 规部 门 规 章 及 规范 性 文 件 一 、 营 销 人 员 应 掌 握 的 证 券 法 规 体 系 管 理 要 求 越 来 越 细第 二 部 分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定法 律 二 、 深 圳 辖 区 证 券 经 纪 业 务 员 工 制 营 销 人 员 管 理 工 作 指 引 ( 试 行 ) 宗 旨 名 词解 释适 用 范围 原 则总 则 第 二 部 分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定 指 引 之 一 : 员 工 制 营 销 人 员证 券 公 司 全 日 制非 全 日 制劳 动 合 同 法 非 可 转全加强对非全日制员工营销人员的管理第 二 部 分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定 指 引 之 二 : 执 业 的 资 格 条 件通 过 证 券 从 业 考 试 , 具备 证 券 从 业 人 员 执 业 条 件60个 小 时 执 业 前 培 训 , 其 中法 律 法 规 和 职 业 道 德 不 少 于20个 小 时 并 经 测 试 合 格 签 订合 同专 门 代 理 证 券 公 司 从事 客 户 招 揽 和 服 务 工 作 展 业执 业注 册登 记获 得证 书第 二 部 分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定 执 业 行 为 规 范 禁 止从 事 的 行 为执 业 地 域 范围 相 适 应 性可 以从 事 的 行 为 取 得 证 书后 方 可 执 业 指 引 之 三 : 执 业 行 为 规 范第 二 部 分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定 指 引 之 四 -管 理 和 监 督客 户 回 访异 常 交 易 和 操 作 监 控投 诉 处 理 与 问 责 机 制管 理 和 监 督 信 息 公 示 与 核 对报 告 制 度第 二 部 分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定 主 要 内 容第 一 部 分 营 销 与 营 销 风 险第 二 部 分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定第 三 部 分 如 何 合 规 营 销第 四 部 分 常 见 违 规 现 象 及 典 型 案 例 第 三 部 分 如 何 合 规 营 销营 销 人 员 可 以 从 事 的 活 动相 关 处 罚 规 定营 销 人 员 执 业 原 则3 营 销 人 员 的 禁 止 行 为3 勤 勉 尽 责 公 平 对待 客 户 诚 实 守 信 客 户 利益 优 先 一 、 营 销 人 员 执 业 原 则 第 三 部 分 如 何 合 规 营 销 二 、 营 销 人 员 可 以 从 事 下 列 活动 ( 一 ) 向 客 户 介 绍 证 券 公 司 和 证 券 市场 的 基 本 情 况 ;( 二 ) 向 客 户 介 绍 证 券 投 资 的 基 本 知识 及 开 户 、 交 易 、 资 金 存 取 等 业 务 流程 ;( 三 ) 向 客 户 介 绍 与 证 券 交 易 有 关 的法 律 、 法 规 、 证 监 会 规 定 、 自 律 规 则和 证 券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第 三 部 分 如 何 合 规 营 销 二 、 营 销 人 员 可 以 从 事 下 列 活 动 ( 续 )( 四 ) 向 客 户 传 递 由 证 券 公 司 统 一 提 供 的 研 究报 告 及 与 证 券 投 资 有 关 的 信 息 ;( 五 ) 向 客 户 传 递 由 证 券 公 司 统 一 提 供 的 证 券类 金 融 产 品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及 有 关 信 息 ; ( 六 ) 法 律 、 法 规 和 证 监 会 规 定 可 以 从 事 的 其他 活 动 。 第 三 部 分 如 何 合 规 营 销 三 、 营 销 人 员 的 禁 止 行 为 ( 一 ) 替 客 户 办 理 账 户 开 立 、 注 销 、 转 移 ,证 券 认 购 、 交 易 或 者 资 金 存 取 、 划 转 、 查询 等 事 宜 ; ( 二 ) 提 供 、 传 播 虚 假 或 者 误 导 客 户 的 信息 , 或 者 诱 使 客 户 进 行 不 必 要 的 证 券 买 卖 ; ( 三 ) 与 客 户 约 定 分 享 投 资 收 益 , 对 客 户证 券 买 卖 的 收 益 或 者 赔 偿 证 券 买 卖 的 损 失作 出 承 诺 ; 第 三 部 分 如 何 合 规 营 销 ( 四 ) 采 取 贬 低 竞 争 对 手 、 进 入 竞 争 对 手营 业 场 所 劝 导 客 户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招 揽 客 户 ; ( 五 ) 泄 漏 客 户 的 商 业 秘 密 或 者 个 人 隐 私 ; ( 六 ) 为 客 户 之 间 的 融 资 提 供 中 介 、 担 保或 者 其 他 便 利 ;三 、 营 销 人 员 的 禁 止 行 为 ( 续 )第 三 部 分 如 何 合 规 营 销 ( 七 ) 为 客 户 提 供 非 法 的 服 务 场 所 或 者 交易 设 施 , 或 者 通 过 互 联 网 络 、 新 闻 媒 体 从事 客 户 招 揽 和 客 户 服 务 等 活 动 ; ( 八 ) 面 向 不 特 定 公 众 开 展 或 者 变 相 开 展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活 动 ; ( 九 ) 委 托 他 人 代 理 其 从 事 客 户 招 揽 和 客户 服 务 等 活 动 ; 三 、 营 销 人 员 的 禁 止 行 为 ( 续 )第 三 部 分 如 何 合 规 营 销 ( 十 ) 代 客 户 在 相 关 合 同 、 协 议 、 文 件 等 资 料 上 签 字 ,向 客 户 收 取 证 券 合 同 条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费 用 或 者 在 执 业 过程 中 索 取 或 者 收 受 客 户 款 项 和 财 物 ; ( 十 一 ) 私 自 以 证 券 公 司 或 者 营 业 部 的 名 义 , 与 客 户 或者 他 人 签 订 合 同 、 协 议 ; ( 十 二 ) 与 网 络 公 司 、 网 吧 、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软 件 商 、 理财 工 作 室 等 机 构 合 作 开 发 客 户 ; ( 十 三 ) 在 向 客 户 介 绍 证 券 类 金 融 产 品 时 隐 瞒 或 者 歪 曲合 同 条 款 中 的 重 要 内 容 , 或 者 对 金 融 产 品 做 虚 假 或 者 误导 性 说 明 、 承 诺 或 者 宣 传 ;三 、 营 销 人 员 的 禁 止 行 为 ( 续 )第 三 部 分 如 何 合 规 营 销 ( 十 四 ) 擅 自 变 更 证 券 相 关 合 同 条款 和 费 率 , 擅 自 填 写 、 更 改 证 券 相关 合 同 及 其 文 件 内 容 ; ( 十 五 ) 恶 意 捏 造 、 散 布 虚 假 事 实 ,诋 毁 其 他 公 司 、 证 券 中 介 机 构 或 者个 人 的 信 誉 ; ( 十 六 ) 违 反 证 券 从 业 人 员 行 为 规范 、 损 害 客 户 合 法 权 益 或 者 扰 乱 市场 秩 序 的 其 他 行 为 。三 、 营 销 人 员 的 禁 止 行 为 ( 续 )第 三 部 分 如 何 合 规 营 销 损 害 客 户利 益 的 行 为 扰乱 市 场 秩 序的 行 为 承 担 法律 责 任营 销 人 员 的 禁止 行 为三 、 营 销 人 员 的 禁 止 行 为 ( 续 )第 三 部 分 如 何 合 规 营 销 违 背职 业 道 德 的行 为 记 入 诚信 档 案公 司 内部 处 罚 四 、 相 关 处 罚 规 定 - 证 券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 罚 则 ) 违 反 规 定 委 托 其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进 行 客 户 招 揽 、客 户 服 务 或 者 产品 销 售 活 动提 供 投 资 建 议 ,对 证 券 价 格 的涨 跌 或 者 市 场走 势 作 出 确 定性 的 判 断 违 反 规 定 委 托他 人 代 为 买 卖证 券警 告 , 并 处 3万 元 以 上 10万元 以 下 罚 款 撤 销 任 职 资 格 或者 证 券 从 业 资 格第 三 部 分 如 何 合 规 营 销 四 、 相 关 处 罚 规 定 - 证 券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 罚 则 ) 续接 受 客 户 的 委托 , 为 客 户 办理 证 券 认 购 、交 易 等 事 项未 出 示证 书 接 受 多 家 证 券公 司 委 托没 有 或 不 足的 , 3万 元以 下 罚 款低 于 3万 元 , 罚 3万 以 下 罚 款责 令 改 正 警 告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等 值 罚 款撤 销 任 职 资 格或 者 证 券 从 业资 格 第 三 部 分 如 何 合 规 营 销 四 、 相 关 处 罚 规 定 - 证 券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 罚 则 ) 续未 了 解 客 户不 适 当 销 售未 讲 解 业 务 规 则和 合 同 、 以 书 面方 式 揭 示 风 险 警 告3万 元 以 上10万 元 以下 罚 款撤 销 任 职资 格 或 者证 券 从 业资 格第 三 部 分 如 何 合 规 营 销 对直接责任人员( 一 ) 违 规 为 客 户 融 资 、 融 券 , 或 者利 用 职 权 为 客 户 的 融 资 、 融 券 提供 担 保 的 ;( 二 ) 擅 自 对 客 户 买 卖 证 券 、 委 托 资产 的 收 益 或 者 赔 偿 买 卖 证 券 、 委托 资 产 的 损 失 做 出 承 诺 的 ;( 三 ) 未 经 客 户 书 面 许 可 , 假 借 客 户的 名 义 买 卖 证 券 的 ;( 四 ) 参 与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的 ;( 五 ) 擅 自 对 客 户 、 柜 员 资 料 进 行 修改 、 删 除 的 ;( 六 ) 经 纪 人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及 “ 经纪 人 行 为 准 则 ” ( 由 公 司 另 行 规 定 和 颁 布 ) 的 。 并 处 经 济 赔 偿撤 职 降 级解 聘 职 务留 用 察 看 开除 解 除 合 同 公 司 员 工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处 罚 规 定 第 三 部 分 如 何 合 规 营 销 公 司 员 工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处 罚 规定 续 下 列 行 为 : 直 接 责 任 人 员警 告记 过撤 职降 级解 聘职 务 并 处经 济赔 偿 留 用察 看开 除解 除合 同 ( 一 ) 接 受 客 户 全 权 委 托 或 者 私 下 接 受 客 户 委托 买 卖 证 券 的 ;( 二 ) 为 牟 取 佣 金 收 入 , 诱 使 客 户 进 行 不 必 要的 证 券 买 卖 的 ;( 三 ) 参 与 内 幕 交 易 或 者 泄 露 内 幕 信 息 , 或 者建 议 他 人 利 用 内 幕 信 息 买 卖 证 券 的 ;( 四 ) 编 造 并 传 播 虚 假 信 息 , 扰 乱 证 券 交 易 秩序 的 ;( 五 ) 其 他 违 背 客 户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 损 害 客 户利 益 的 行 为 ;( 六 ) 擅 自 修 改 系 统 操 作 功 能 , 或 者 未 经 批 准要 求 电 脑 人 员 修 改 系 统 操 作 功 能 的 ;( 七 ) 在 业 务 用 机 上 进 行 与 业 务 无 关 的 操 作 的 ;( 八 ) 对 系 统 运 行 或 者 业 务 操 作 过 程 中 出 现 的问 题 不 及 时 研 究 解 决 、 或 者 不 及 时 向 公 司 主 管部 门 报 告 , 造 成 资 金 损 失 或 者 客 户 投 诉 的 。 公 司 员 工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处 罚 规 定 续第 三 部 分 如 何 合 规 营 销 主 要 内 容第 一 部 分 营 销 与 营 销 风 险第 二 部 分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定第 三 部 分 如 何 合 规 营 销第 四 部 分 常 见 违 规 现 象 及 典 型 案 例 第 四 部 分 常 见 违 规 现 象 及 典型 案 例 一 、 代 客 操 作 二 、 违 规 咨 询 三 、 非 现 场 开 户 四 、 开 空 户 五 、 营 销 人 员 炒 股 六 、 不 规 范 营 销 场 所 七 、 私 印 宣 传 资 料 一 、 代 客 操 作代 客 操 作 常 见 现 象 : 全 权 委 托 、 委 托 理 财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证 券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三 条 、 第 一 百 四 十四 条 证 券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九 条 处 罚 规 定 : 责 令 改 正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并处 以 五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可以 暂 停 或 者 撤 销 相 关 业 务 许 可 。 人 员 给 予警 告 , 并 处 以 三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款 , 可 以 撤 销 任 职 资 格 或 者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 第 四 部 分 常 见 违 规 现 象 及 典 型 案 例 案 例 : 全 权 委 托 之 瞒 客 私 自 买卖 2008年 11月 3日 ,北 京 某 营 业 部 客 户 王某 向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人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要求 公 司 赔 偿 该 营 业 部员 工 丁 某 私 自 操 作 其账 户 造 成 的 损 失 , 法院 已 受 理 此 案 , 涉 案金 额 1700万 元 。 第 四 部 分 常 见 违 规 现 象 及 典 型 案 例 为 赚 佣 金 提 成 瞒 客 私 自 买 卖 案 情 回 顾 王 某 以 自 己 和 其 控 制 企 业 法 人 名 义 在 该 营 业 部 开 立 5个 账 户王 某 将 交 易 密 码 交 予 该 营 业 部 投 资 顾 问 丁 某 , 并 打 电 话让 丁 某 代 其 进 行 证 券 买 卖丁 某 为 多 获 取 佣 金 提 成 , 私 自 对 王 某 账 户 进 行 买 卖 , 被王 某 发 现丁 某 承 诺 待 行 情 好 转 将 赔 偿 王 某 损 失市 场 持 续 走 低 , 丁 某 迫 于 各 种 压 力 , 自 杀 身 亡 。王 某 起 诉 第 四 部 分 常 见 违 规 现 象 及 典 型 案 例 案 例 : 证 券 经 纪 人 代 客 理 财 2008年 11月 18日 ,数 十 名 客 户 聚 集 深 圳 某营 业 部 , 声 称 该 营 业 部营 销 人 员 汤 某 与 他 们 签订 委 托 协 议 , 投 资 损 失惨 重 , 要 求 营 业 部 予 以赔 偿 。 期 间 部 分 客 户 采取 了 踹 门 、 驱 赶 客 户 等过 激 行 为 , 严 重 影 响 了交 易 。 第 四 部 分 常 见 违 规 现 象 及 典 型 案 例 汤 某 无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 2003年 11月 被 营业 聘 为 业 务 经 理 并 2007年 5月 签 订 居 间合 同 , 从 事 客 户 开 发 工 作 。 投 资 损 失 大 , 汤某 离 开 营 业 部 ,目 前 去 向 不 明 营 业 部 外 部 营销 人 员 汤 某 与 多名 客 户 私 下 签 订协 议 , 涉 及 资 金1000多 万 证 券 经 纪 人 代 客 理 财 违 规 案情 回 顾 约 定 汤 某 全 权 委 托 操 作 客户 名 下 的 股 票 , 并 承 担全 部 投 资 损 失 和 分 享20%的 投 资 收 益 累 计 亏 损 600多 万第 四 部 分 常 见 违 规 现 象 及 典 型 案 例 案 例 : 4个 月 亏 损 20万 委 托炒 股 , 谁 “ 埋 单 ”林 军 称 有 证 券 内 幕 消 息 鼓 动 郑 芳 委 托 他 炒 股1 频 繁 交 易 先 赢 后 赔 , 账 户 本 金 37万 巨 亏 20万3 郑 芳 委 托 林 军 买 卖 股 票 , 约 定 盈 利 三 七 分 成2 郑 芳 起 诉 林 军 , 法 院 判 林 军 9.5万 元 赔 偿4 第 四 部 分 常 见 违 规 现 象 及 典 型 案 例 违 规 咨 询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证 券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四 条 、 证 券 、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十 二 条 、 第 二 十 四 条 处 罚 规 定 : 确 定 性 的 判 断 , 责 令 改 正 , 给予 警 告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并 处 以 违 法 所 得 1倍 以 上 5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违 法 所 得 不 足 10万 元 的 , 处 以 10万 元 以 上3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 暂 停 或者 撤 销 其 相 关 证 券 业 务 许 可 。 人 员 给 予 警告 , 并 处 以 3万 元 以 上 1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情 节 严 重 的 , 撤 销 任 职 资 格 或 者 证 券 从 业资 格 。 二 、 违 规 咨 询第 四 部 分 常 见 违 规 现 象 及 典 型 案 例 违 规 咨 询 案 例第 四 部 分 常 见 违 规 现 象 及 典 型 案 例A君 经 某证 券 公司 经 纪人 B君 介绍 在 营业 部 开户 转 入800多万 元 用于 新 股申 购 ,中 签 中国 石 油1万 股 被 经 纪 人忽 悠 , 在中 国 石 油上 市 首 日以 40多 元的 价 位 全部 买 入 中国 石 油 行 情 大跌 , 客户 亏 损严 重 将 证 券 营业 部 告 上法 庭 什 么 是 非 现 场 开 户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证 券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五 条 处 罚 规 定 : 责 令 改 正 , 给 予 警 告 , 没 收 违法 所 得 , 并 处 以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下 的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足 十 万 元 的 , 处 以 十 万 元 以 上 三 十 万 元 以下 的 罚 款 。 三 、 非 现 场 开 户第 四 部 分 常 见 违 规 现 象 及 典 型 案 例 什 么 是 开 空 户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证 券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九 、 三十 条处 罚 规 定 : 责 令 改 正 , 给 予 警 告 , 没 收 违法 所 得 , 并 处 以 违 法 所 得 1倍 以 上 5倍 以 下的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足 3万 元 的 , 处 以 3万 元 以 上 3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员 单 处 或 者 并 处 警 告 、 3万 元 以 上 10万 元 以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 撤 销 任 职 资 格 或者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四 、 开 空 户第 四 部 分 常 见 违 规 现 象 及 典 型 案 例 EmailQQ 营业部。 。 。 。 。 。MSN客 户 的 姓 名 、 身 份证 号 码 、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地 址 等 信 息案 例 : 非 现 场 开 户 及 开 空 户第 四 部 分 常 见 违 规 现 象 及 典 型 案 例某 营业 部在 异地 建营 销团 队, 借银 行网 点的 场地 进行 客户 开发 和营 销 为 了完 成业 务指 标, 通过 学校 、企 事业 单位 等关 系进 行批 量开 户 经纪人 问 题 : 客 户 经 理 能 否 炒 股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证 券 法 第 四 十 三 条 、 证 券 公 司 监 督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九 条 、 证 券 经 纪 人 管理 暂 行 规 定 第 四 条处 罚 规 定 : 依 法 处 理 非 法 持 有 的 股 票 , 没收 违 法 所 得 , 并 处 以 买 卖 股 票 等 值 以 下 的罚 款 五 、 营 销 人 员 炒 股第 四 部 分 常 见 违 规 现 象 及 典 型 案 例 案 例 : 员 工 炒 股某 地 证 监 局 对当 地 一 家 证 券营 业 部 进 行 现场 检 查 发 现 该 营 业 部负 责 人 自 1998年 以 本 人 姓 名开 立 股 票 账 户在 营 业 部 进 行股 票 买 卖 撤 销 该 营 业 部负 责 人 高 管 任职 资 格 , 记 入诚 信 档 案 ; 证券 公 司 也 给 予此 人 撤 职 、 行政 警 告 处 分第 四 部 分 常 见 违 规 现 象 及 典 型 案 例 问 题 : 何 为 不 规 范 营 销 场 所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深 圳 证 监 局 深 证 局 机 构 字 200139号 关 于 清 理 不 规 范 营 销 服 务 场 所 的 通 知 :任 何 证 券 营 业 部 不 得 以 投 资 者 培 训 中 心 、投 资 者 沙 龙 、 社 区 宣 传 点 等 形 式 , 在 证 券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准 的 经 营 场 所 以 外 地 点 , 通过 租 赁 固 定 场 所 等 方 式 开 展 客 户 营 销 和 服务 等 活 动 。 六 、 不 规 范 营 销 场 所第 四 部 分 常 见 违 规 现 象 及 典 型 案 例 案 例 : 不 规 范 营 销 场 所深 圳 证 监 局 对当 地 两 家 证 券营 业 部 不 规 范营 销 场 所 进 行现 场 取 证 发 现 两 家 营 业部 分 别 以 股 民学 校 等 方 式 在营 业 场 所 以 外的 地 方 设 立 不规 范 营 销 场 所, 并 悬 挂 广 告招 牌 。 深 圳 证 监 局 约见 营 业 部 负 责人 谈 话 , 要 求立 即 撤 销 不 规范 营 销 场 所第 四 部 分 常 见 违 规 现 象 及 典 型 案 例 问 题 : 客 户 经 理 能 否 自 行 印 制 宣 传 资 料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指 引 执 业 权 限 : 向 客 户 传 递 由 证 券 公司 统 一 提 供 的 研 究 报 告 及 与 证 券 投 资 有 关的 信 息 。 具 有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执 业 资 格 的 员工 制 营 销 人 员 , 依 法 在 证 券 公 司 确 定 的 岗位 职 责 范 围 内 为 客 户 提 供 证 券 投 资 信 息 ;向 客 户 传 递 由 证 券 公 司 统 一 提 供 的 证 券 类金 融 产 品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及 有 关 信 息 ; 指 引 禁 止 性 行 为 : 禁 止 提 供 、 传 播 虚假 或 者 误 导 客 户 的 信 息 , 或 者 诱 使 客 户 进行 不 必 要 的 证 券 买 卖 ; 七 、 私 印 宣 传 资 料第 四 部 分 常 见 违 规 现 象 及 典 型 案 例 案 例 : 私 印 宣 传 资 料深 圳 某 营 业 部营 销 人 员 私 自印 发 宣 传 资 料, 上 有 私 幕 内幕 等 敏 感 信 息, 被 证 监 局 取证 营 业 部 调 查 后发 现 该 客 户 经理 从 “ 东 方 财富 网 吧 ” 等 网站 上 下 载 信 息并 私 自 印 发 传单 。 深 圳 证 监 局 约见 营 业 部 负 责人 谈 话 , 营 业部 解 除 了 与 该名 客 户 经 理 的劳 动 合 同 。第 四 部 分 常 见 违 规 现 象 及 典 型 案 例 取 得 执 业 资 格 , 开 展 授 权 业 务 ; 出 示 执 业 证 书 , 公 平 对 待 客 户 ; 充 分 揭 示 风 险 , 提 供 统 一 咨 询 ; 正 当 手 段 营 销 , 客 户 利 益 优 先 。总 结 回 顾 合 规 创 造 价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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