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规范总结(广州)

上传人:sha****en 文档编号:23594061 上传时间:2021-06-10 格式:PPT 页数:13 大小:1.44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地方性规范总结(广州)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地方性规范总结(广州)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地方性规范总结(广州)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地方性规范总结(广州篇) 日照 | 层高 | 间距 | 面宽 | 面积计算 | 物管用房 | 人防 | 其他规定重点关注:1、无日照要求,可纯北向。 日照 | 层高 | 间距 | 面宽 | 面积计算 | 物管用房 | 人防 | 其他规定重点关注:规范依据:1、 广 州 市 规 划 管 理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办 法 第 三 条 住 宅 建 筑 层 高 大 于 3.6米 且 小 于 或 者 等 于 5.8米 ( 3.6+2.2米 )的 , 按 照 该 层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的 2倍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 住 宅 建 筑 层 高 大 于 5.8米 的 , 按 照 该 层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的 3倍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2、 第 四 条 办 公 建 筑 层 高 大 于 4.5米 且 小 于 或 者 等 于 6.7米 ( 4.5+2.2米 ) 的 , 按 照 该 层 水 平 按 影 面 积 的 2倍 计算 建 筑 面 积 ; 办 公 建 筑 层 高 大 于 6.7米 的 , 按 照 该 层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的 3倍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3、 第 五 条 普 通 商 业 建 筑 层 高 大 于 5.0米 且 小 于 或 者 等 于 7.2米 ( 5.0+2.2米 ) 的 , 按 照 该 层 水 平 按 影 面 积 的 2倍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 普 通 商 业 建 筑 层 高 大 于 7.2米 的 , 按 照 该 层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的 3倍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4、 第 十 一 条 办 公 、 普 通 商 业 建 筑 的 门 厅 、 大 堂 、 中 庭 、 内 廊 、 采 光 厅 等 公 共 部 分 , 不 按 本 办 法 计 算 建 筑 面积 , 其 建 筑 面 积 的 计 算 值 按 照 建 筑 工 程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规 范 ( GB/T50353-2005) 执 行 。 复 式 住 宅 的 客 厅 、起 居 室 层 高 小 于 等 于 该 住 宅 的 标 准 层 的 2倍 层 高 的 , 按 照 该 层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 大 于 2倍 层 高 的 ,按 照 该 层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的 3倍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层高要求 延伸要求 备注住宅 3.6米 复式住宅客厅、起居室可小于等于标准层2倍层高普通商业 5米 57.2米计算2倍面积办公 4.5米 4.56.7米计算2倍面积 旧城区居住建筑间距(L)表: 规范依据:1、 广 州 市 城 乡 规 划 技 术 规 定 附 表 四 : ( 一 ) 旧 城 区 居 住 建 筑 间 距 ( L) 表 。 日照 | 层高 | 间距 | 面宽 | 面积计算 | 物管用房 | 人防 | 其他规定 其他地区居住建筑间距(L)表: 规范依据:1、 广 州 市 城 乡 规 划 技 术 规 定 附 表 四 : ( 二 ) 其 他 地 区 居 住 建 筑 间 距 ( L) 表 。 日照 | 层高 | 间距 | 面宽 | 面积计算 | 物管用房 | 人防 | 其他规定 8 9 1 3 5 9 3 6 5 0 1 85 9 3 6 1 3 5 9 1 8 3 65 9 1 8 3 6 5 9 5 0 3 6 民用非居住建筑间距(L)表: 注:高层建筑超过100米的建筑高度部分不纳入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规范依据:1、 广 州 市 城 乡 规 划 技 术 规 定 附 表 五 : 民 用 非 居 住 建 筑 间 距 ( L) 表 。 日照 | 层高 | 间距 | 面宽 | 面积计算 | 物管用房 | 人防 | 其他规定 日照 | 层高 | 间距 | 面宽 | 面积计算 | 物管用房 | 人防 | 其他规定 规范依据:1、 广 州 市 城 乡 规 划 技 术 规 定 附 表 六 : 医 院 等 特 殊 民 用 非 居 住 建 筑 与 相 邻 建 筑 的 最 小 间 距 表 ; 附 表 七 : 建筑 工 程 最 小 退 界 距 离 规 定 。 重点关注:1、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学校教学楼等民用建筑位于被遮挡一侧的,建筑间距应当按照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12倍控制。2、建筑工程与规划用地界线之间的退界距离不得小于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计算的建筑间距值的50% ,且应当符合附表七有关建筑工程最小退界距离的规定。如果拟建建筑工程为遮挡建筑,规划用地界限外被遮挡一侧为规划居住用地的,退界距离不得小于建筑间距值的70%。规范依据:1、 广 州 市 城 乡 规 划 技 术 规 定 第 三 十 四 条 各 类 建 筑 工 程 之 间 的 间 距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一 ) 民 用 建 筑 相 邻 布 置 时 , 被 遮 挡 一 侧 为 居 住 建 筑 的 , 建 筑 间 距 应 当 符 合 附 表 四 的 规 定 ; 被 遮 挡 一 侧 为 民用 非 居 住 建 筑 的 , 建 筑 间 距 应 当 符 合 附 表 五 的 规 定 。 医 院 病 房 楼 、 休 ( 疗 ) 养 院 住 宿 楼 、 幼 儿 园 、 托 儿 所 生活 用 房 和 学 校 教 学 楼 等 民 用 建 筑 位 于 被 遮 挡 一 侧 的 , 建 筑 间 距 应 当 按 照 居 住 建 筑 间 距 标 准 的 1 2倍 控 制 , 且应 当 符 合 附 表 六 的 规 定 。( 二 ) 民 用 建 筑 与 非 民 用 建 筑 相 邻 布 置 时 , 被 遮 挡 一 侧 为 民 用 建 筑 的 , 其 建 筑 间 距 按 照 本 款 第 ( 一 ) 项 的 规定 执 行 ; 被 遮 挡 一 侧 为 非 民 用 建 筑 的 , 建 筑 间 距 应 当 符 合 附 表 五 的 规 定 。 ( 三 ) 非 民 用 建 筑 及 其 他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民 用 非 居 住 建 筑 之 间 的 建 筑 间 距 应 当 符 合 消 防 、 环 保 和 工 艺 要 求 , 并执 行 国 家 相 关 规 范 。2、 第 三 十 五 条 建 筑 工 程 与 规 划 用 地 界 线 之 间 的 退 界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按 照 本 规 定 第 三 十 四 条 计 算 的 建 筑 间 距 值的 50%, 且 应 当 符 合 附 表 七 有 关 建 筑 工 程 最 小 退 界 距 离 的 规 定 。 如 果 拟 建 建 筑 工 程 为 遮 挡 建 筑 , 规 划 用 地 界 限外 被 遮 挡 一 侧 为 规 划 居 住 用 地 的 , 退 界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建 筑 间 距 值 的 70%; 被 遮 挡 一 侧 为 现 状 居 住 建 筑 的 , 除 退界 距 离 应 满 足 本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外 , 与 现 状 居 住 建 筑 之 间 的 距 离 还 应 当 满 足 有 关 居 住 建 筑 间 距 标 准 的 规 定 。 日照 | 层高 | 间距 | 面宽 | 面积计算 | 物管用房 | 人防 | 其他规定 重点关注:规范依据:1、 广 州 市 城 乡 规 划 技 术 规 定 第 三 十 七 条 一 般 建 筑 物 的 面 宽 ,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一 ) 低 、 多 层 建 筑 的 最 大 连 续 面 宽 不 得 大 于 100米 。( 二 ) 高 层 建 筑 塔 楼 单 体 面 宽 不 得 大 于 80米 , 且 各 单 体 累 加 面 宽 不 得 大 于 对 应 用 地 红 线 面 宽 的 2/3。位 于 珠 江 两 岸 一 线 等 城 市 重 要 景 观 控 制 地 区 或 者 具 有 城 市 标 志 性 意 义 、 影 响 城 市 生 态 景 观 的 建 筑 物 面 宽 ,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进 行 城 市 设 计 研 究 , 经 公 示 并 报 规 划 委 员 会 审 议 后 , 根 据 审 议 结 果 确 定 ; 除 文 化 、体 育 等 城 市 级 大 型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外 , 低 、 多 层 建 筑 或 者 高 层 建 筑 裙 楼 最 大 连 续 面 宽 不 得 大 于 80米 , 高 层 建 筑塔 楼 最 大 连 续 面 宽 不 大 于 60米 。 对 建 筑 面 宽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其 他 建 设 工 程 ,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组 织 进 行 城 市 设 计 研 究 或 者 专 家 评 审 ,其 建 筑 面 宽 根 据 研 究 或 者 评 审 结 果 确 定 。 日照 | 层高 | 间距 | 面宽 | 面积计算 | 物管用房 | 人防 | 其他规定面宽要求 延伸要求 备注低、多层 80米 文化、体育等城市级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可放宽至100米 各单体累加面宽不得大于对应用地红线面宽的2/3高层塔楼 60米 文化、体育等城市级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可放宽至80米高层裙楼 80米 日照 | 层高 | 间距 | 面宽 | 面积计算 | 物管用房 | 人防 | 其他规定重点关注:1、阳台比例不宜超过15%。2、阳台进深控制为1.2H(H为阳台封口梁以下的净高),超过1.2H部分按全面积计算。3、飘窗进深不宜大于0.5米。4、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进深不宜大于0.5米。5、公建配套的建筑面积按套内面积计算。6、计算建筑密度时,建筑基地面积需计算标准层阳台的投影面积,非建筑首层的基地面积。规范依据:1、 广 州 市 规 划 管 理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办 法 第 六 条 居 住 建 筑 的 阳 台 、 入 户 花 园 、 设 备 间 以 及 非 居 住 建 筑 的 阳台 、 空 中 花 园 、 活 动 平 台 等 半 开 敞 空 间 , 按 照 其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2、 第 七 条 飘 窗 突 出 外 墙 结 构 边 线 小 于 或 者 等 于 0.5米 且 高 度 ( 含 上 下 结 构 厚 度 ) 小 于 2.2米 的 , 不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 超 出 上 述 规 定 的 , 按 照 其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3、 第 八 条 突 出 建 筑 外 墙 结 构 边 线 小 于 或 者 等 于 0.5且 无 围 护 结 构 的 花 池 、 结 构 板 、 空 调 外 挂 机 搁 板 等 建 筑 外墙 附 属 物 不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 突 出 建 筑 外 墙 结 构 大 于 0.5米 或 者 有 围 护 结 构 的 , 按 照 其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计 算 建 筑 面积 。4、 第 十 条 规 划 要 求 配 建 的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建 筑 面 积 按 照 套 内 面 积 计 算 。 日照 | 层高 | 间距 | 面宽 | 面积计算 | 物管用房 | 人防 | 其他规定重点关注:1、优先按各个项目单独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要求执行。规范依据:1、 广 东 省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办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不 少 于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总 建 筑 面 积 千 分 之 二 的比 例 , 在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配 置 物 业 服 务 用 房 , 最 低 不 少 于 五 十 平 方 米 , 最 高 不 超 过 三 百 平 方 米 ; 其 中 , 业 主 委 员 会 办 公 用 房 最 低 不 少 于 十 平 方 米 , 最 高 不 超 过 六 十 平 方 米 。 分 期 开 发 建 设 的 物 业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先 期开 发 的 区 域 按 照 不 少 于 先 期 开 发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千 分 之 二 的 比 例 配 置 物 业 服 务 用 房 。 物 业 服 务 用 房 应 当 为 地 面 以 上 的 独 立 成 套 装 修 房 屋 , 具 备 水 、 电 使 用 功 能 ; 没 有 配 置 电 梯 的 物 业 , 物 业服 务 用 房 所 在 楼 层 不 得 高 于 四 层 。面积(平方米) 延伸要求 备注规范要求 不少于0.2%总建面 50且300平米业委会办公用房10且60平米 分期建设的项目,首期交付时必须有相应比例面积的物管用房投入使用 日照 | 层高 | 间距 | 面宽 | 面积计算 | 物管用房 | 人防 | 其他规定重点关注:1、按各个项目单独的防空地下室设计要点要求执行。2、人防地下室要求场地内全埋(与周边道路标高不发生关系)。常规做法:1、争取与人防办沟通降低人防等级、多做物资库,达到降低造价的目的。 日照 | 层高 | 间距 | 面宽 | 面积计算 | 物管用房 | 人防 | 其他规定重点关注:1、餐饮商业需提前规划及预留烟道等设备,满足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2、新建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3、居住建筑东、西向外窗必须设置外遮阳措施。规范依据:1、 广 州 市 餐 饮 场 所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禁 止 在 下 列 场 所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除 第 九 条 第 一 款 规定 以 外 的 餐 饮 场 所 : (一 )不 含 商 业 裙 楼 的 住 宅 楼 ; (二 )未 设 立 配 套 规 划 专 用 烟 道 的 商 住 综 合 楼 ; (三 )商 住 综合 楼 内 与 居 住 层 相 邻 的 楼 层 ; (四 )与 周 边 住 宅 楼 等 环 境 敏 感 建 筑 的 距 离 少 于 5米 的 场 所 , 其 中 , 新 建 餐 饮 场 所与 周 边 环 境 敏 感 建 筑 的 距 离 少 于 9米 的 。2、 广 州 市 餐 饮 场 所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六 条 餐 饮 场 所 产 生 的 油 烟 、 废 气 应 当 通 过 专 门 的 内 置 或 者结 合 建 筑 主 体 外 墙 设 置 的 烟 道 高 空 排 放 , 不 得 排 入 城 市 地 下 管 道 。 餐 饮 场 所 不 得 擅 自 加 设 外 置 烟 管 , 确 需 加 设 的 , 应 当 征 得 规 划 部 门 和 烟 管 附 着 墙 体 的 建 筑 物 业 主 和 烟 管 周 围 20米 范 围 内 所 有 建 筑 物 业 主 同 意 , 并 符 合以 下 条 件 : (一 )油 烟 排 放 口 与 周 边 住 宅 等 环 境 敏 感 建 筑 的 最 小 距 离 应 不 小 于 20米 ; (二 )烟 管 高 度 应 高 出 餐 饮场 所 所 在 建 筑 物 及 四 周 20米 范 围 内 的 建 筑 物 1.5米 。3、 广 州 市 绿 色 建 筑 和 建 筑 节 能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新 建 12层 以 下 (含 12层 )的 居 住 建 筑 和 实 行 集 中 供 应 热水 的 医 院 、 宿 舍 、 宾 馆 、 游 泳 池 等 公 共 建 筑 , 应 当 统 一 设 计 、 安 装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 不 具 备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安 装 条 件 的 , 可 以 采 用 其 他 可 再 生 能 源 技 术 措 施 替 代 。 确 实 无 法 应 用 可 再 生 能 源 技 术 措 施 制 备 热 水 的 , 建 设单 位 应 当 向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说 明 , 由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评 估 , 并 在 20个 工 作 日 内 做出 评 估 结 论 并 予 以 公 示 。 专 家 评 估 结 论 认 为 应 当 采 用 可 再 生 能 源 技 术 措 施 的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专 家 评 估 结论 实 施 。4、 夏 热 冬 暖 地 区 居 住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 准 4.0.10 居 住 建 筑 的 东 、 西 向 外 窗 必 须 采 取 建 筑 外 遮 阳 措 施 , 建筑 外 遮 阳 系 数 SD不 应 大 于 0.8。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课件教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