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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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医 疗 质 量 与 安 全 管 理宁 强 县 天 津 医 院 医 务 科赵 哲 2 内 容v医 疗 质 量v医 疗 安 全v风 险 识 别v应 急 管 理 3 概 念 认 识 安 全 制 度 、 技 术 和 常 规 是 其 重要 影 响 因 素纠 纷 一 定 程 度 上 取 决 于 双 方 认识 和 沟 通质 量 包 含 技 术 和 人 文 , 侧 重 不断 完 善 、 改 进 和 提 升 4 医 疗 质 量 要 素 技 术 要 素 人 文 要 素智 情 5 安 全质 量效 益 6 现 代 医 疗 质 量v美 国 卫 生 机 构 资 格 认 证 联 合 委 员 会 ( JCAHO)对 现 代 医 疗 质 量 的 定 义 是 : 在 现 有 医 学 知识 的 基 础 上 ,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可 以 提 高 满 意结 果 可 能 性 的 程 度 和 降 低 不 满 意 结 果 可 能性 的 程 度 。 v现 代 的 医 疗 质 量 概 念 外 延 扩 大 , 内 涵 更 加丰 富 , 它 包 括 了 对 医 疗 效 率 、 医 疗 技 术 、经 济 效 益 、 病 人 心 理 及 其 他 医 疗 服 务 ( 营养 、 卫 生 环 境 ) 的 满 意 程 度 。 7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标 准v医疗质量标准可分:v医疗技术标准;v医疗管理标准;v医疗服务标准。 8 医 疗 技 术 标 准v是 医 疗 质 量 标 准 的 主 体 。 可 分 为 医 疗 技 术 方法 标 准 和 医 疗 技 术 操 作 标 准 两 类 :v( 1) 医 疗 技 术 方 法 标 准 :v医 疗 技 术 方 法 标 准 主 要 包 括 医 疗 技 术 活 动 中 的 一 些原 则 性 规 定 , 包 括 疾 病 的 诊 断 标 准 、 治 疗 标 准 、 治愈 或 转 归 判 定 标 准 、 医 疗 事 故 判 定 标 准 、 病 历 书 书写 规 范 等 。v( 2) 医 疗 技 术 操 作 标 准 :v医 疗 技 术 操 作 标 准 是 医 院 技 术 活 动 的 准 则 。 包 括 临床 、 医 技 、 护 理 、 药 剂 等 技 术 性 操 作 要 求 和 程 序 ,即 各 种 技 术 操 作 常 规 。 9 医 疗 管 理 标 准v完 整 性 分 为 医 疗 工 作 规 则 和 医 院 管 理 标 准 。v( 1) 医 疗 工 作 规 则 : 包 括 各 级 医 务 人 员 职 责 、 医 疗 工 作制 度 和 奖 惩 制 度 3方 面 。v( 2) 医 院 管 理 标 准 :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v【 1】 全 面 质 量 管 理 ;v【 2】 质 量 控 制 标 准 ;v【 3】 目 标 管 理 标 准 ;v【 4】 信 息 统 计 指 标 ;v【 5】 考 核 标 准 ;v【 6】 医 疗 收 费 标 准 ;v【 7】 设 备 管 理 标 准 ;v【 8】 医 德 医 风 建 设 标 准 。 10 医 疗 服 务 标 准v( 1) 外 在 性 服 务 标 准v【 1】 服 务 态 度 v【 2】 着 装 仪 表v【 3】 语 言 艺 术v【 4】 服 务 行 为 的 主 动 性v( 2) 内 涵 性 服 务 标 准v【 1】 医 生 首 诊 负 责 制 :v【 2】 选 用 对 病 人 最 有 利 的 临 床 诊 断 治 疗 方 案 : 是 衡 量 医 生业 务 能 力 和 医 德 医 风 的 重 要 标 准 。v【 3】 病 人 进 行 最 佳 护 理 : 是 医 生 、 护 士 的 职 责 标 准 。v【 4】 预 期 的 最 佳 医 疗 护 理 效 果 : 是 医 疗 服 务 效 果 的 最 终 衡量 标 准 。v【 5】 病 人 满 意 度 : 是 衡 量 医 院 服 务 质 量 的 最 高 标 准 。 11 v医 疗 质 量 管 理 的 成 功 因 素v 各 层 面 良 好 的 质 量 意 识 ( 动 力 )v 有 健 全 和 规 范 的 操 作 和 管 理 制 度 ( 行 动 基 础 )v 有 优 质 的 医 疗 技 术 人 才 资 源 ( 关 键 因 素 )v 有 坚 实 的 物 质 基 础 ( 支 撑 力 )v 流 程 优 化 与 执 行 改 进v 良 好 的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12 措 施v健 全 组 织v制 度 落 实v质 量 意 识v安 全 教 育v业 务 建 设 ( 检 查 缺 陷 、 规 范 病 历 、 人 才 引进 )v院 感 管 理 13 开 展 质 量 教 育 , 提 高 质 量 意 识 是 先 决 条 件营 造 良 好 质 量 文 化 氛 围 , 医 务 人 员 中 树 立 “ 以 病 人 为 中 心 , 以 质 量 为 核 心 ” 的 理 念科 室 管 理 者 着 重 进 行 管 理 知 识 的 培 训对 全 体 医 务 人 员 开 展 医 疗 法 律 规 范 及 医 疗 安 全 讲 座在 全 员 范 围 内 开 展 医 疗 规 章 制 度 培 训开 展 病 史 质 量 、 医 疗 纠 纷 病 例 点 评 14 保 障 措 施科 室 层 面 制 度 健 全 、 制 度 认 知 、 制 度 执 行 核 心 制 度 : 三 级 查 房 、 病 例 讨 论 、 交 接 班 、 值 班 、 病 案 质 量 管理 、 知 情 告 知 、 用 血 、 医 嘱 等 制 度 认 知 : 科 室 学 习 、 考 核 、 制 定 医 生 工 作 手 册 等 制 度 执 行 : 确 保 将 制 度 落 实 到 实 处 15 强 化 科 室 的 持 续 改 进 疑 难 、 危 重 病 例 讨 论 医 疗 缺 陷 的 总 结 持 续 学 习 计 划强 化 医 患 沟 通 、 知 情 同 意 特 殊 治 疗 和 诊 断 手 段 、 病 情 和 治 疗 信 息 患 者 的 同 意 委 托 情 况 16 医 院 层 面 强 调 过 程 管 理 、 制 度 化 管 理以 医 疗 流 程 为 主 线环 节 管 理 为 切 入 点保 证 医 疗 安 全 , 提 高 医 疗 品 质确 保 形 成 常 态 17 医 疗 纠 纷 的 防 范 和 处 置预 案 、 工 作 程 序 、 报 告 制 度医 疗 纠 纷 中 出 现 的 医 疗 缺 陷的 评 价 与 改 进 最 为 重 要 ! 18 医 疗 安 全医 疗 安 全 的 界 定 医 疗 安 全 是 指 : 病 人 在 医 院 医 疗 过 程中 不 发 生 允 许 范 围 以 外 的 心 理 、 机 体 结 构或 功 能 上 的 障 碍 、 缺 陷 或 死 亡 。 19 v医 疗 不 安 全 是 指 : 病 人 在 医 院 医 疗 过 程 中 ,凡 是 由 于 医 疗 系 统 的 低 能 状 态 、 医 疗 管 理 过失 或 医 务 人 员 医 疗 不 当 等 原 因 , 而 给 病 人 造成 允 许 范 围 以 外 的 心 理 、 机 体 结 构 或 功 能 上的 障 碍 、 缺 陷 或 死 亡 , 均 属 医 疗 不 安 全 的 范畴 。 20 v医 疗 安 全 是 医 院 管 理 工 作 者 、 广 大 医 务 人 员 和 病人 以 及 家 属 共 同 地 心 愿 , 也 是 标 志 医 疗 质 量 高 的体 现 ; 医 疗 不 安 全 则 是 医 疗 管 理 工 作 水 平 低 下 的一 个 重 要 特 征 。v医 疗 不 安 全 就 不 会 产 生 高 质 量 的 医 疗 效 果 。 21 引 起 医 疗 不 安 全 和 医 疗 质 量 不 高 的 具 体 表 现 :v医 务 人 员 服 务 行 为 随 意 性 太 大 , 表 现 在 说 话 等 方面 , 容 易 给 病 人 及 家 属 造 成 误 解 ;v医 务 人 员 的 法 律 意 识 淡 漠 , 对 病 人 的 知 情 权 、 隐私 权 、 人 格 尊 言 不 够 尊 重 ;v医 务 人 员 在 医 疗 活 动 中 , 违 反 卫 生 管 理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以 及 诊 疗 规 范 和 操 作 常 规 , 过失 造 成 患 者 人 身 损 害 ;v医 疗 文 件 书 写 不 规 范 , 造 成 在 法 律 上 不 能 举 证 ;v少 数 医 务 人 员 工 作 责 任 心 不 强 , 造 成 给 病 人 误 诊 、漏 诊 、 用 错 药 、 打 错 针 、 开 错 部 位 、 误 伤 器 官 、体 腔 遗 留 物 品 、 推 诿 急 危 重 病 人 等 , 增 加 病 人 的痛 苦 。 22 提 高 医 疗 安 全 管 理 水 平 和 医 疗 质 量 的 对 策 1、 强 化 对 医 务 人 员 的 教 育 , 特 别 要 加 强 对 素 质的 终 身 教 育 , 本 着 教 育 在 先 , 处 理 在 后 的 原 则 。 2、 医 院 的 管 理 者 要 增 强 法 律 意 识 、 质 量 意 识 、科 学 管 理 的 意 识 。 3、 强 化 医 务 人 员 的 “ 三 基 ” 训 练 和 提 高 。 4、 病 例 书 写 的 质 量 。 5、 强 化 医 患 沟 通 制 度 , 努 力 提 高 医 务 人 员 的 医疗 质 量 、 服 务 水 平 、 服 务 艺 术 的 能 力 , 全 心 全 意地 为 病 人 服 务 。 23 v 指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医 务 人 员 在 医 疗 活 动 中 ,违 反 医 疗 卫 生 管 理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章 和 诊 疗 护 理 规 范 、 常 规 , 过 失 造 成 患 者 人身 损 害 的 事 故 。 医 疗 事 故 24 构 成 医 疗 事 故 的 要 件v1、 主 体 是 医 疗 机 构 及 医 务 人 员 v 医 疗 机 构 指 取 得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及 医 疗 机 构 诊 疗 科 目 核 定 表 证 照 的 机 构 。v 医 务 人 员 ( 包 括 医 生 、 护 士 、 医 技 人 员 ) 是 取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证 并 进 行 了 注 册 , 而 且 是 在执 业 注 册 中 注 明 的 执 业 场 所 、 执 业 范 围 内 行 医 ,否 则 是 要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的 。 25 2、 行 为 的 违 法 性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医 务 人 员 因 违 反 医 疗 卫生 管 理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和 诊 疗护 理 规 范 、 常 规 而 造 成 患 者 身 的 体 损 害 ,出 现 的 医 疗 纠 纷 , 发 生 的 事 故 。 这 是 导 致发 生 医 疗 事 故 的 直 接 原 因 。 这 里 强 调 诊 疗 护 理 规 范 、 常 规 必 须 遵守 。 26 3、 过 失 造 成 患 者 人 身 损 害 这 是 违 法 行 为 的 后 果 , 一 是 医 方 要有 “ 过 失 ” , 但 不 是 有 意 的 ; 二 是 患 者要 有 “ 人 身 损 害 ” 的 后 果 , 没 有 人 身 损害 后 果 , 也 不 是 医 疗 事 故 。 27 4、 过 失 行 为 和 后 果 之 间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有 过 失 行 为 , 没 有 造 成 损 害 后 果 , 不 是医 疗 事 故 , 但 容 易 出 现 医 疗 纠 纷 ; 有 损 害后 果 , 无 过 失 行 为 , 也 不 是 医 疗 事 故 。 因 果 关 系 的 判 定 , 关 系 到 判 定 是 否 属 医疗 事 故 , 过 失 行 为 在 医 疗 事 故 损 害 后 果 中的 责 任 程 度 , 关 系 到 追 究 医 疗 机 构 和 医 务人 员 的 责 任 , 医 疗 机 构 具 体 赔 偿 的 金 额 ;这 也 是 处 理 医 疗 事 故 的 关 键 。 28识 别 风 险 性征 兆 或 事 件 识 别 风 险 性 征 兆或 事 件 发 生 的 概 率 识 别 风 险 性 征 兆或 事 件 发 生 的 效 应 29 相 关 人 员 ( 员 工 、 患 者 、 居 民 等 )了 解 风 险 状 况研 究 历 史 数 据微 观 管 理 ( 活 动 )座 谈 、 访 谈 等资 料 整 理 、 讨 论 记 录 等历 史 、 满 意 度 调 查 等质 控 小 组 资 料 等 30 信 息 的 复 杂 性 组 织 复 杂 性 技 术 复 杂 性数 量 复 杂 性种 类 复 杂 性升 级 复 杂 性 31 外 部 :非 预 测 法 律 、 政 策 、自 然 灾 害 等预 测 , 不 确 定 资 金 、 成 本 等内 部 :非 技 术 管 理 、 设 施 、 环境 等业 务 技 术 技 术 变 革 、 诊 治方 案 、 标 准 规 范 、设 备 维 护 等 32 风 险 及 应 急 管 理v重 视 、 识 别 、 评 估 风 险 , 采 取 应 对 策略 , 制 定 相 关 措 施 , 规 避 各 项 管 理 风险 , 控 制 并 保 证 医 院 业 务 、 服 务 和 工作 质 量 , 维 护 医 院 和 员 工 的 发 展 利 益 ,以 最 低 成 本 实 现 最 大 安 全 保 障 的 管 理方 法 。 33 备 案 控 制 应 对 评 估 识 别风 险 管 理 院 科 层 面 对 医 院 产 生影 响 的 可 能 风 险 。从 影 响 和 概 率方 面 确 定 其 重要 性 。制 定 充 分 策 略 ,消 除 不 利 的 风 险 。医 院 医 疗 风 险 评 估 ,便 于 今 后 更 好 进 行 风险 及 应 急 管 理 。实 施 策 略 , 落 实 措施 , 监 控 风 险 。 34 应 急 管 理v病 人 在 转 科 或 医 技 科 室 诊 疗 应 急 处 理v病 人 自 杀 等 不 良 事 件 的 防 范 与 处 理v病 人 猝 死 的 应 急 处 理v病 人 发 生 意 外 伤 害 的 应 急 处 理v药 物 ( 输 血 、 输 液 ) 不 良 反 应 应 急 处 理v特 殊 患 者 医 疗 相 关 事 宜 应 急 处 理v住 院 病 人 离 院 不 归 的 处 理v意 外 停 电 的 应 急 处 理v成 批 伤 员 收 治 的 应 急 预 案 35 病 员 转 科 及 在 医 技 科 室 诊 疗 应 急 处 理v临 床 医 师 在 为 病 人 申 请 医 技 科 室 有 关 检 查 或 治 疗 或 安 排 病人 转 科 、 入 院 时 , 均 应 考 虑 病 人 的 一 般 情 况 能 否 搬 运 及 能否 在 医 技 科 室 等 待 及 接 受 诊 疗 等 的 情 况 , 必 要 时 对 病 人 进行 一 定 的 处 理 。v病 人 因 诊 疗 需 要 离 开 病 房 或 就 诊 地 点 时 , 医 师 应 提 前 与 有关 科 室 联 系 , 有 关 科 室 应 按 照 优 先 原 则 做 好 妥 善 安 排 , 由医 务 人 员 陪 同 前 往 , 并 做 好 相 关 应 急 处 理 安 排 , 不 能 直 接交 由 实 属 或 护 工 , 同 时 医 师 应 该 向 患 者 家 属 讲 明 相 关 的 医疗 风 险 并 签 署 知 情 同 意 书 。v各 临 床 有 关 的 诊 疗 科 室 及 医 技 科 室 ( 如 放 射 科 、 CT室 、超 声 室 、 胃 镜 室 ) 应 根 据 需 要 配 备 基 本 的 急 救 医 疗 器 械 ,并 对 有 猝 死 情 况 等 紧 急 情 况 的 抢 救 预 案 。v当 病 人 发 生 紧 急 情 况 时 , 应 立 即 就 地 组 织 抢 救 , 医 技 科 室应 立 即 通 知 就 近 的 临 床 科 室 协 助 抢 救 , 同 时 通 知 病 人 所 在的 科 室 和 经 治 医 师 , 必 要 时 向 医 务 科 报 告 。 36 病 人 自 杀 等 不 良 事 件 的 防 范 和 处 理v 医 护 人 员 应 关 注 病 人 的 心 理 状 态 , 一 旦 发 生 病 人 出 现 非 疾 病 所 致 的 情 绪 异 常时 , 应 立 即 向 上 级 医 师 和 科 主 任 、 护 士 长 汇 报 。v 科 主 任 或 科 室 指 定 的 人 员 立 即 与 病 人 家 属 取 得 联 系 , 告 知 病 人 出 现 的 不 良 情绪 及 可 能 发 生 的 意 外 情 况 , 并 请 家 属 配 合 予 以 看 护 , 必 要 时 告 知 患 者 患 者 所在 单 位 相 关 人 员 。 病 历 中 应 记 录 告 知 相 关 情 况 , 必 要 时 请 被 告 知 者 签 名 。v 医 务 人 员 应 尽 量 做 好 病 人 不 良 情 绪 的 疏 导 工 作 和 自 杀 等 不 良 事 件 的 防 范 工 作 ,加 强 病 人 的 看 护 和 重 点 交 接 班 , 加 强 药 物 、 门 、 窗 、 病 房 等 安 全 管 理 。 不 让病 人 留 有 锐 器 、 绳 索 等 可 能 致 伤 的 物 品 等 。 重 大 事 件 向 医 务 科 、 保 卫 科 汇 报 ,医 务 科 、 保 卫 科 向 院 领 导 及 相 关 部 门 汇 报 , 必 要 时 请 精 神 疾 病 专 科 医 院 或 专科 医 院 会 诊 或 转 院 专 科 治 疗 。v 一 旦 发 生 病 人 自 杀 等 不 良 事 件 , 医 务 人 员 应 立 即 采 取 医 疗 救 护 和 防 止 损 害 进一 步 扩 大 的 紧 急 处 理 措 施 , 并 立 即 向 科 主 任 或 护 士 长 汇 报 。 科 室 负 责 人 应 立即 组 织 相 关 人 员 采 取 进 一 步 的 医 疗 救 护 等 , 并 立 即 与 患 者 家 属 或 相 关 人 员 联系 , 同 时 向 医 务 科 、 保 卫 科 汇 报 。v 不 良 事 件 发 生 和 处 理 经 过 均 应 记 录 与 病 历 中 , 同 时 应 尽 量 收 集 其 他 病 人 或 家属 等 对 该 事 件 的 见 证 材 料 , 并 附 于 病 例 中 , 相 关 科 室 或 部 门 应 协 助 该 科 室 留 取 证 人 证 言 等 资 料 , 事 件 处 理 完 毕 , 科 室 应 对 事 件 作 出 书 面 总 结 交 医 务 科 备案 。 37 病 人 猝 死 的 应 急 处 理v 病 人 猝 死 发 生 于 所 在 科 室 病 区 时 , 医 护 人 员 应 立 即 实 施 心 肺 复 苏 术 等 紧 急 医疗 救 护 , 并 向 上 级 医 师 、 科 主 任 汇 报 。v 病 人 猝 死 发 生 于 所 在 病 区 意 外 的 医 院 区 域 时 , 现 场 的 医 护 人 员 应 立 即 实 施 心肺 复 苏 术 , 同 时 通 知 就 近 的 临 床 科 室 和 病 人 所 在 科 室 , 协 助 抢 救 和 进 一 步 处理 。v 住 院 病 人 在 院 外 发 生 猝 死 时 , 病 人 所 在 科 室 或 急 救 中 心 得 知 情 况 后 应 立 即 派出 医 护 人 员 赶 往 现 场 实 施 医 疗 救 护 , 并 转 入 医 院 进 一 步 救 治 , 急 救 中 心 协 助病 人 所 在 科 室 处 理 。 如 果 病 人 已 经 死 亡 或 抢 救 无 效 死 亡 , 在 场 医 护 人 员 应 通知 病 人 所 在 科 室 和 殡 仪 馆 , 并 由 医 师 开 具 死 亡 通 知 书 。 死 亡 证 明 书 应 由 病 人 所 在 科 室 开 具 。 院 外 整 个 抢 救 处 理 过 程 应 记 录 于 病 历 中 。v 病 人 发 生 死 亡 家 属 不 在 场 , 医 务 人 员 于 抢 救 及 处 理 的 同 时 , 尽 快 通 知 其 家 属 ,并 向 其 讲 明 病 人 的 病 情 、 抢 救 过 程 , 病 人 死 亡 原 因 以 及 需 要 家 属 配 合 的 事 宜等 , 死 者 的 遗 物 由 医 护 人 员 和 保 卫 科 人 员 共 同 清 点 。 由 保 卫 科 负 责 遗 物 保 管 ,并 移 交 死 者 家 属 或 相 关 部 门 。v 急 救 中 心 出 诊 发 现 病 人 已 死 亡 , 或 抢 救 无 效 死 亡 时 , 医 师 应 开 具 死 亡 证 明书 , 一 式 两 份 , 交 死 者 家 属 一 份 , 急 救 中 心 存 档 一 份 , 并 向 保 卫 科 报 告 , 由 保 卫 科 向 辖 区 派 出 所 报 告 。v 病 人 猝 死 , 如 果 不 能 确 定 死 因 或 死 者 家 属 对 死 因 有 关 异 议 , 医 务 人 员 应 向 死者 家 属 讲 明 尸 检 的 必 要 性 和 相 关 事 宜 。 医 师 为 死 因 不 明 者 出 具 死 亡 证 明 书 时 , 只 作 是 否 死 亡 的 诊 断 , 不 做 死 亡 原 因 的 诊 断 。 38 病 人 发 生 意 外 伤 害 的 应 急 处 理v 当 病 人 在 医 院 内 发 生 与 医 疗 无 关 的 意 外 伤 害 , 如 坠 床 、 摔 伤 、 高 处 坠物 致 伤 、 他 人 致 伤 等 时 , 医 务 人 员 应 立 即 查 视 病 人 , 必 要 时 做 相 关 检查 , 以 明 确 病 人 伤 情 , 给 予 相 应 的 医 疗 处 理 , 做 好 病 历 记 录 , 并 向 科主 任 汇 报 。 科 主 任 或 科 室 指 定 人 员 应 向 病 人 家 属 讲 明 病 人 受 伤 情 况 及诊 疗 情 况 , 同 时 , 科 室 尽 量 收 集 相 关 的 证 人 证 言 , 并 附 于 病 历 中 , 相关 科 室 部 门 应 协 助 证 人 证 言 的 采 集 。v 遇 重 大 事 件 科 主 任 向 医 务 科 汇 报 , 医 务 科 向 院 领 导 汇 报 , 必 要 时 向 卫生 行 政 部 门 汇 报 。v 涉 及 故 意 伤 害 时 , 科 室 应 向 保 卫 科 报 告 , 保 卫 科 立 即 到 现 场 处 理 相 关事 宜 , 并 向 公 安 机 关 报 案 , 配 合 公 安 机 关 工 作 。v 院 内 发 生 火 灾 、 地 震 、 房 屋 倒 塌 或 群 殴 、 暴 徒 袭 击 等 突 发 事 件 时 , 科室 立 即 向 医 务 科 和 保 卫 科 报 告 , 医 院 紧 急 成 立 “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理 办公 室 ” 或 “ 灾 害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 并 立 即 报 告 相 关 部 门 , 协 调 指 挥 病 人安 全 转 移 与 疏 散 , 并 尽 量 保 护 公 共 财 物 。 39 药 物 ( 输 液 、 输 血 ) 不 良 反 应 应 急 处 理v 诊 疗 药 物 使 用 前 ( 含 口 服 药 、 注 射 、 输 液 、 输 血 、 外 用 药 等 ) 均 应 严格 执 行 三 查 七 对 , 凡 不 符 合 要 求 者 一 律 不 得 使 用 。v 病 人 诊 疗 中 发 生 药 物 不 良 反 应 时 , 应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引 起 不 良 反 应 的 药物 , 避 免 损 伤 进 一 步 加 大 , 同 时 填 写 “ 药 物 不 良 反 应 报 告 表 ” , 报 送药 剂 科 。v 发 生 药 物 不 良 反 应 后 , 医 务 人 员 应 查 视 病 人 的 病 情 , 必 要 时 做 相 关 检查 , 明 确 药 物 不 良 反 应 对 病 人 导 致 的 损 害 , 并 给 予 相 应 的 医 疗 处 理 。v 输 液 发 生 不 良 反 应 时 , 应 立 即 停 止 所 输 液 体 并 更 换 液 体 。 取 下 的 液 体由 专 业 护 士 或 护 士 长 妥 善 保 管 以 利 后 续 处 理 。 如 怀 疑 液 体 细 菌 污 染 ,应 抽 取 液 体 和 病 人 血 液 做 细 菌 培 养 , 科 室 应 将 情 况 报 告 院 感 办 和 药 剂科 。 必 要 时 按 有 关 规 定 由 医 患 双 方 共 同 封 存 液 体 等 ,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检验 。v 输 血 发 生 不 良 反 应 时 , 应 立 即 停 止 输 血 并 更 换 液 体 , 取 下 的 血 液 由 专业 护 士 或 护 士 长 妥 善 保 管 以 利 进 一 步 处 理 , 科 室 应 立 即 通 知 输 血 科 ,输 血 科 通 知 血 站 派 人 员 到 现 场 协 助 处 理 , 必 要 时 按 有 关 规 定 , 由 医 患双 方 共 同 封 存 血 液 等 , 并 送 有 关 部 门 检 验 。 随 后 科 室 填 写 输 血 不 良 反 应 回 报 单 送 输 血 科 。v 重 大 事 件 报 告 医 务 科 , 医 务 科 向 领 导 汇 报 。 40 特 殊 患 者 医 疗 相 关 事 宜 应 急 处 理v 特 殊 患 者 系 指 病 情 重 危 但 身 份 不 明 的 患 者 , 或 不 具 备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且无 法 联 系 其 家 属 或 相 关 人 员 的 患 者 , 或 因 特 殊 原 因 无 医 疗 费 支 付 保 障 等 情 况的 患 者 。 对 该 类 患 者 的 医 疗 相 关 事 宜 适 用 以 下 办 法 处 理 。v 科 室 主 任 ( 或 ) 护 士 长 对 特 殊 患 者 ( 自 来 、 他 人 送 来 、 或 110报 警 、 120接 回 )进 行 确 认 , 并 向 医 务 科 、 保 卫 科 、 主 管 院 长 汇 报 。 保 卫 科 视 情 况 向 110、 派出 所 、 公 安 机 关 或 民 政 部 门 等 汇 报 。 医 务 科 联 系 救 助 站 、 协 调 落 实 治 疗 用 药 、特 殊 材 料 、 护 理 费 、 生 活 费 等 社 会 救 助 。v 医 务 人 员 按 医 疗 原 则 对 该 患 者 进 行 重 危 救 护 、 诊 疗 护 理 、 保 障 基 本 医 疗 。 病历 应 记 录 相 关 部 门 协 调 、 处 理 的 情 况 。v 医 疗 费 用 管 理 : 医 务 科 请 示 院 领 导 同 意 后 , 即 通 知 财 务 科 开 通 账 户 、 挂 账 计费 。 由 科 主 任 ( 或 护 士 长 ) 在 记 账 单 据 上 签 署 意 见 , 科 室 和 收 费 室 共 同 费 用管 理 。 特 殊 情 况 由 财 务 科 汇 报 院 领 导 解 决 。v 各 种 诊 疗 同 意 书 的 签 署 : 危 重 抢 救 患 者 或 不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患 者 ,在 无 法 取 得 患 者 或 家 属 、 相 关 人 员 签 署 诊 疗 同 意 书 时 , 应 由 患 者 所 在 科 室 主任 或 高 级 职 称 医 师 在 诊 疗 同 意 书 上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医 务 科 ( 或 总 值 班 ) , 由 医务 科 ( 或 总 值 班 ) 人 员 签 字 。 v 出 院 相 关 事 项 ( 1) 科 室 向 保 卫 科 报 告 , 由 保 卫 科 将 患 者 送 往 民 政 局 , 并 完善 交 接 手 续 ; ( 2) 科 室 将 患 者 出 院 医 学 证 明 交 医 务 科 , 由 医 务 科 存 档 并 负责 协 调 处 理 后 续 事 宜 ; ( 3) 患 者 死 亡 , 由 医 务 科 和 保 卫 科 分 别 向 相 关 部 门报 告 , 并 协 调 处 理 善 后 事 宜 。 41 住 院 病 人 离 院 不 归 的 处 理v病 人 入 院 时 , 医 务 人 员 应 向 病 人 和 家 属 讲 明 病 人住 院 期 间 不 应 离 院 的 相 关 事 宜 , 告 知 病 人 离 院 可能 发 生 的 风 险 、 意 外 和 医 院 的 处 理 意 见 等 , 请 病人 及 家 属 配 合 。v当 发 现 住 院 病 人 离 院 不 归 时 , 应 尽 快 与 家 属 或 单位 取 得 联 系 , 请 家 属 及 相 关 人 员 配 合 联 系 病 人 ,请 病 人 及 时 返 院 。v病 人 确 要 离 院 应 按 规 定 签 署 离 院 责 任 书 或 请 假 条 ,医 务 人 员 在 病 程 记 录 和 护 理 记 录 中 如 实 记 录 。v病 人 离 院 不 归 超 过 48小 时 , 科 室 应 向 医 务 科 汇 报 ,必 要 时 按 病 人 自 动 出 院 办 理 出 院 手 续 。 42 成 批 伤 员 收 治 的 应 急 预 案v 急 诊 科 、 门 诊 部 遇 有 成 批 伤 员 来 院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医 务 科 或 总 值 班 。v 医 务 科 、 总 值 班 接 到 通 话 后 立 即 启 动 院 内 应 急 预 案 。v 医 务 科 、 总 值 班 紧 急 通 知 相 关 科 室 准 备 好 床 位 , 如 遇 床 位 紧 张 , 可 临时 占 用 医 师 办 公 室 , 必 要 时 利 用 门 诊 、 住 院 部 大 厅 、 会 议 室 等 。v 通 知 手 术 室 、 麻 醉 科 做 好 准 备 。v 内 科 系 统 疾 病 , 如 超 出 收 治 数 量 时 , 可 有 医 院 协 调 到 其 他 科 室 收 治 ,由 内 科 医 生 安 排 治 疗 。v 外 科 系 统 疾 病 , 如 超 出 收 容 数 量 时 , 可 由 医 院 协 调 到 其 他 科 室 收 治 ,由 外 科 医 生 安 排 治 疗 。v 经 上 述 协 调 仍 不 能 满 足 需 要 , 由 领 导 上 报 县 卫 生 局 协 调 处 理 。v 设 备 科 和 总 务 科 应 服 从 领 导 的 安 排 , 做 好 各 项 物 资 的 准 备 工 作 。 43 谢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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