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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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5日16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 目 录三、推出学习宣传中医药法四种形式二、中医药法五大亮点一、中医药法三大意义四、实施中医药法思路举措五、泰州中医药工作现状与展望 首 先 , 立 法 是 保 障 中 医 事 业 发 展 的 重 要 措 施 。 法 律 是“ 钦 定 官 修 ” 的 , 是 通 过 国 家 权 力 机 构 颁 布 并 由 国 家 强 制力 保 证 实 施 的 行 为 规 则 , 具 有 很 高 的 权 威 性 、 约 束 性 和 规定 性 , 因 此 , 中 医 药 立 法 , 能 够 将 中 医 事 业 在 国 家 关 系 中的 重 要 地 位 用 法 律 形 式 肯 定 下 来 , 从 而 保 障 并 规 范 其 发 展 。 一 、 中 医 药 法 三 大 意 义 第二、立法能够改变“人治”状况。建国以来,中医药工作由于法制不健全,因人而异的现象比较明显。例如,当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中医政策时,中医事业就得到发展;反之就受到影响,甚至停滞。此外,由于无法可循,存在以言代法的现象,往往某个领导的一句话,可以决定一个中医机构的存与亡。 第三、立法能够“以法治医”。中医工作的历史遗留问题较多,近年又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急需专门的法律来加以明确、规范和调整,从而使中医的各项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不受干扰地健康前进。 中 医 药 法 以 保 护 、 扶 持 、 发 展 中 医 药 为 宗 旨 ,着 眼 继承 和 弘 扬 中 医 药 ,强 化 政 策 支 持 与 保 障 ,坚 持 规 范 与 扶 持 并 重 ,注 重 体 制 机 制 和 制 度 创 新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解 决 了 制 约 中 医 药发 展 的 重 点 、 难 点 问 题 。 有 利 于 促 进 中 医 药 的 继 承 和 发 展 ; 有 利 于 建 设 中 国 特 色 医 药 卫 生 制 度 、 推 进 健 康 中 国 建 设 ; 有 利 于 充 分 发 挥 中 医 药 在 经 济 社 会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 有 利 于 保 持 我 国 作 为 传 统 医 药 大 国 在 世 界 传 统 医 药 发 展 中的 领 先 地 位 。 1、明确了中医药事业的重要地位和发展方针。 中医药法规定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二 、 中 医 药 法 五 大 亮 点 2、 建 立 符 合 中 医 药 特 点 的 管 理 制 度 。 中 医 药 具 有 鲜 明 的 特 色 , 所 以 需 要 建 立 符 合 中 医 药 特点 的 管 理 制 度 。 中 医 药 法 在 中 医 诊 所 、 中 医 医 师 准 入 , 中药 管 理 等 多 个 方 面 对 现 有 的 管 理 制 度 进 行 了 改 革 创 新 , 规定 了 适 应 中 医 药 发 展 规 律 , 符 合 中 医 药 特 点 的 管 理 制 度 : 一 是 将 中 医 诊 所 由 许 可 管 理 改 为 备 案 管 理 ; 二 以 师 承 方 式 学 习 中 医 和 经 多 年 实 践 , 医 术 确 有 专 长 的 人员 , 经 实 践 技 能 和 效 果 考 核 合 格 即 可 取 得 中 医 医 师 资 格 ; 三 是 允 许 医 疗 机 构 根 据 临 床 需 要 , 凭 处 方 炮 制 市 场 上 没 有供 应 的 中 药 饮 片 , 或 者 对 中 药 饮 片 进 行 再 加 工 。 对 医 疗 机构 仅 应 用 传 统 工 艺 配 制 的 中 药 制 剂 品 种 和 委 托 配 制 中 药 制剂 , 由 现 行 的 许 可 管 理 改 为 备 案 管 理 。 3、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与人民群众的中医药服务需求相比,中医药资源总量仍然不足,中医药服务能力仍然薄弱。中医药法明确:一是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二是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三是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项目分别纳入医保定点机构范围和医保支付范围。四发展中医药教育,加强中医药科学研究,促进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五是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 4、加强对中医药的监管。针对中医药行业中存在的服务不规范、中药材质量下滑等问题,中医药法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是明确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符合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加强对中医医疗广告管理;二是明确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加强中药材质量监测,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医药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 5、加大对中医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针对中医诊所和中医医师非法执业、医疗机构违法炮制中药饮片、违法配制中药制剂、违法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明确了严厉的处罚: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以加大对危害中药材质量安全行为的惩处力度,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一是媒体宣传:通过网络、报纸、电视、广播、专栏、院刊等现代与传统媒体开展宣传推介。二是发放宣传书册:免费发放中医药法及释义。三是开展有奖知识竞赛: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医药健康服务协会主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承办泰州日报普济杯有奖知识竞赛。四是举办专题讲座:国家、省、泰州市、组织各市区、各单位举办中医药法专题讲座。三 、 推 出 学 习 宣 传 中 医 药 法 四 种 形 式 1、深入开展中医药法学习宣传:丰富形式,立体报道,家喻户晓。2、实施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实践技能效果考核方案:通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取得医师资格的,按照考核内容,即一定的专长,进行执业注册,并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开放获得中医医师资格的新途径。3、推行盲人医疗按摩执业政策:按照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人员,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四 、 实 施 中 医 药 法 思 路 举 措 4、 中 医 诊 所 由 许 可 改 为 备 案 : 实 施 中 医 诊 所 备 案 管 理 的 具体 办 法 , 按 照 简 政 放 权 、 放 管 结 合 、 优 化 服 务 的 要 求 , 将中 医 诊 所 由 现 行 的 许 可 管 理 改 为 备 案 管 理 , 改 变 了 一 直 以来 以 行 政 审 批 方 式 管 理 中 医 诊 所 的 模 式 。 要 求 经 备 案 的 中医 诊 所 不 得 开 展 备 案 的 诊 疗 范 围 以 外 的 医 疗 活 动 , 以 限 制诊 疗 范 围 的 措 施 来 降 低 医 疗 安 全 风 险 。5、 开 展 国 家 社 会 办 中 医 试 点 : 探 索 建 立 社 会 办 中 医 “ 机 构与 人 员 准 入 开 放 机 制 ” 、 “ 行 政 执 法 与 行 业 自 律 相 结 合 的监 管 机 制 ” 、 “ 服 务 能 力 与 技 术 水 平 的 支 持 支 撑 机 制 ” ;2018年 实 现 社 会 办 中 医 机 构 数 、 床 位 数 、 服 务 量 较 2015年均 翻 一 番 。 6、 保 护 与 发 展 中 药 : 注 重 保 护 中 药 饮 片 传 统 炮 制 技 术 和 工 艺; 鼓 励 和 支 持 中 药 新 药 的 研 制 和 生 产 ; 鼓 励 和 支 持 配 制 、使 用 中 药 制 剂 。 生 产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条 件 的 来 源 于 古 代 经 典名 方 的 中 药 复 方 制 剂 , 在 申 请 药 品 批 准 文 号 时 , 可 以 仅 提供 非 临 床 安 全 性 研 究 材 料 。 鼓 励 医 疗 机 构 根 据 本 医 疗 机 构临 床 用 药 需 要 配 制 和 使 用 中 药 制 剂 , 支 持 应 用 传 统 工 艺 配制 中 药 制 剂 , 支 持 以 中 药 制 剂 为 基 础 研 制 中 药 新 药 。 继 续推 行 乡 村 医 生 自 种 、 自 采 中 药 材 : 具 备 中 药 材 知 识 和 识 别能 力 的 乡 村 医 生 可 以 种 植 、 采 收 、 使 用 不 需 特 殊 加 工 炮 制、 不 属 于 国 家 特 殊 管 理 的 植 物 中 草 药 , 但 只 限 于 其 所 在 的村 医 疗 机 构 ( 如 村 卫 生 室 ) 内 部 使 用 ; 不 得 上 市 流 通 , 不得 加 工 中 药 制 剂 。 对 有 毒 副 反 应 的 中 草 药 , 应 严 格 掌 握 其用 法 用 量 , 并 熟 悉 其 中 毒 的 预 防 和 救 治 , 确 保 农 村 居 民 用药 安 全 。 7、 加 大 中 医 药 人 才 培 养 力 度 : 一 是 遵 循 中 医 药 人 才 成 长规 律 , 人 才 培 养 以 中 医 药 内 容 为 主 , 体 现 中 医 药 文 化 特 点 ;二 是 发 展 中 医 药 院 校 教 育 , 建 立 完 善 的 中 医 药 学 校 教 育 体系 ; 三 是 发 展 中 医 药 师 承 教 育 , 支 持 师 带 徒 工 作 ; 四 是 发展 中 医 药 继 续 教 育 , 加 强 对 医 务 人 员 中 医 药 知 识 和 技 能 的培 训 ; 四 是 开 展 中 西 医 结 合 教 育 , 培 养 高 层 次 中 西 医 结 合人 才 。8、 加 强 日 常 监 管 : 放 管 结 合 , 开 展 综 合 与 专 项 检 查 , 加强 对 中 医 、 中 药 质 量 、 安 全 、 依 法 行 医 、 价 格 、 服 务 等 的监 督 检 查 。 确 保 中 医 医 疗 与 中 药 安 全 。 9、 大 力 推 动 中 医 药 传 承 与 文 化 传 播 : 一 是 开 展 中 医 药 学 术 传承 项 目 和 传 承 人 遴 选 ; 二 是 建 立 中 医 药 传 统 知 识 保 护 制 度 ;三 是 发 展 中 医 养 生 保 健 服 务 ; 四 是 鼓 励 开 展 中 医 药 文 化 宣 传; 五 是 发 展 中 医 药 健 康 旅 游 。 10、 推 动 政 府 及 各 部 门 对 中 医 药 事 业 发 展 提 供 保 障 : 一 是 市及 各 市 、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将 中 医 药 事 业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展 规 划 , 各 市 办 好 一 家 独 立 设 置 的 中 医 院 , 促 进 提 档 升 级 。二 是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将 中 医 药 事 业 发 展 经 费 纳 入 本 级 财政 预 算 , 提 供 资 金 保 障 。 三 是 根 据 中 医 药 特 点 和 规 律 制 定 中医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 中 医 药 医 保 倾 钭 政 策 。 四 是 加 强 中 医 药 标准 体 系 建 设 , 根 据 中 医 药 特 点 制 定 、 修 订 有 关 标 准 。 1、 实 现 了 五 大 突 破 : 全 市 共 有 卫 生 院 110个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中 心 27个 、 村 卫 生 室 与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1179个 。 100%卫 生院 与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建 有 有 中 医 科 、 中 药 房 , 100%村 卫生 室 与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有 中 医 药 骨 干 医 生 能 提 供 中 医 药 服务 。 江 苏 省 第 一 家 实 现 了 所 辖 市 、 区 全 部 建 成 “ 全 国 基 层中 医 药 工 作 先 进 单 位 ” , 为 全 国 首 批 建 成 “ 全 国 基 层 ( 社区 与 农 村 ) 中 医 药 工 作 先 进 单 位 ” 地 级 市 。 建 成 基 层 中 医馆 140多 家 。 7市 、 区 均 设 置 有 二 级 以 上 中 医 院 或 中 西 医 结合 医 院 , 三 级 4家 , 二 级 4家 。 推 广 中 医 药 适 宜 技 术 50项 。全 国 中 医 药 综 合 改 革 试 验 区 、 中 医 药 健 康 旅 游 示 范 区 、 社会 办 中 医 试 点 , 建 立 中 医 药 健 康 服 务 协 会 , 中 医 药 健 康 服务 有 突 破 。五 、 泰 州 中 医 药 工 作 现 状 与 展 望 2、 存 在 三 大 问 题 : 一 是 人 才 , 特 别 是 基 层 中 医 药 人才 缺 少 ; 二 是 中 医 药 扶 持 支 持 政 策 尚 未 形 成 体 系 ; 三是 法 制 、 规 范 、 标 准 化 管 理 体 系 需 进 一 步 健 全 。3、 工 作 新 思 路 : 实 施 中 医 药 十 大 工 程 、 目 标 。 一 是样 板 化 国 医 馆 ( 堂 ) 与 标 准 化 基 层 中 医 馆 全 覆 盖 工 程 ;二 是 基 层 中 医 药 适 宜 技 术 推 广 全 覆 盖 工 程 ; 三 是 泰 州市 中 医 院 国 家 中 医 药 传 承 创 新 重 点 中 医 医 院 建 设 工 程 ;四 是 兴 化 市 泰 兴 市 中 医 医 院 新 院 建 设 工 程 ; 五 是 姜 堰中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中 医 院 创 建 工 程 ; 六 是 兴 化 市 泰 兴 市中 医 医 院 三 级 中 医 院 建 设 工 程 ; 七 是 中 医 药 养 生 文 化体 验 与 生 态 健 康 旅 游 示 范 工 程 ; 八 是 中 医 药 健 康 服 务全 行 业 管 理 工 程 ; 九 是 国 家 社 会 办 中 医 试 点 工 程 ; 十是 推 进 特 色 中 医 专 科 工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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