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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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长沙市天心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及汇编第一篇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贷款总则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三章信贷业务种类第四章贷款期限和利率第二篇信贷业务操作流程第三篇业务审批及风险管理制度第一章贷款业务审批工作规则第二章贷款风险管理制度第三章责任追究制度第四篇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印章管理第一节总则第二节印章的领取和保管第三节印章的使用第四节责任第二章信贷档案管理第三章办公管理制度第四章财务管理制度第一节资产管理第二节费用管理第三节会计档案管理第五篇绩效考核办法第六篇部门及岗位职责第一章部门工作职责第一节贷款业务管理部第二节风险管理部第三节综合管理部第二章岗位工作职责第一节总经理岗位职责第二节副总经理岗位职责第三节风险总监岗位职责第四节贷款业务部经理岗位职责第五节贷款业务部业务经理岗位职责第六节风险管理部经理岗位职责第七节风险管理部法务经理岗位职责第八节综合管理部经理岗位职责第九节综合管理部综合文秘岗位职责第十节综合管理部会计岗位职责第十一节综合管理部出纳岗位职责第一篇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贷款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借款人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推进贷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是本公司建立信贷业务内部管理相互制约机制、实现对信贷业务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及操作程序。第三条本公司开展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应严格执行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准确、高效、安全地运作信贷资金。第四条本公司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监督和制约。第五条本公司信贷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法规和本公司的信贷管理制度,自觉遵循金融职业道德规范,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理信贷业务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及廉洁管理制度,严禁违规操作。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应当是本公司服务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小、微型企业法人(包括农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户或本公司服务辖区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七条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必须是独立的经济法人、经济实体或自然人,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需由法人授权。(四)必须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本公司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五)非自然人须持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并经过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颁发并经过年检的税务登记证。(六)非自然人原则上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但特殊情况除外。(七)企业单位应提供所从事项目的相关材料,包括法人代码证、报表资料、资质证、规划书、购销合同等。(八)除自然人以外的借款人,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或规定比例的资产负债率。第八条信贷限制对象(一)自然人贷款中一户家庭(单独立户的除外)只允许有一个借款人,不得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借款人出面借款。(二)非自然人在本公司有贷款,其个人股东及其他自然人不得以个人名义贷款并用于该企业。(三)年龄已超六十周岁或未满十八周岁,身患重症或绝症者不得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四)按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对关注类以下贷款借款人不得准入及新增贷款。第九条禁止贷款对象(一)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三)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四)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特殊行业未取得有权部门颁发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的。(五)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不得向有过逃避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发放贷款(黑名单)。(六)不得向曾为他人担保而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七)不得向无生产经营场地、冒名移用、无固定居住场所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八)不得向有意利用新老身份证在不同机构取得贷款的借款人发放新贷款。(九)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十)不得对本公司股东、本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贷款。(十一)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信贷业务种类第十条贷款按期限长短分为周转贷款和短期贷款;贷款按性质分为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和“三农”贷款;按贷款对象分为企业贷款和自然人贷款。周转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三个月以下(含3个月)的贷款。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是指对中、小、微型企业(除农业企业)发放的各项贷款。“三农”贷款是指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对农业企业和农户发放的贷款。企业贷款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小、微型企业法人(包括农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贷款是指本公司服务辖区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十一条贷款按有无担保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第十二条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信用贷款发放需符合规定条件。第十三条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本公司发放的保证贷款都为连带责任保证贷款。第十四条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及其还款记录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第十五条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下列单位不得作为保证人:(一)国家机关。(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第十六条保证贷款可采用一户单保、一户多保、分组联保、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自然人保证资格及代偿能力可根据信用等级评定数据确定。签订合同时保证人必须提供有效证件(非自然人为营业执照、自然人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当面签字盖章或签字按捺(右手食指上一节)。第十七条保证。第十八条所有自然人贷款夫妻一方提出借款的,另一方必须提供连带责任公司制企业作为第三人为贷款人借款提供保证的,需提供董事会同意担保决议书;合伙制企业作为第三人为贷款人借款提供保证的,需提供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同意的保证意见书。第十九条保证额度的确定保证额度=N*(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其中:(1)(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的差额分别采用当期与上一年度财务数据计算并取较低值。(2)原则上,N不得大于2,确需大于2(不含)的应报公司评审会审定;自然人为保证人,视其实力一般保证额度按其资产的2倍内掌握,但最高保证额度不得超过500万元。第二十条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第二十一条贷款公司不得接受下列财产抵押:(一)土地所有权及其他依法禁止流通或者转让的自然资源或财产。(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三)国家机关的财产。(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五)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六)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七)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财产。(八)租用或者代管、代销的财产。(九)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十)已经折旧完或者在贷款期内将折旧完的固定资产,淘汰、老化、破损和非通用型机器、设备。(十一)已办妥工业(商业)土地使用权证,但未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已抵押的,其房屋不得抵押。(十二)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二十二条个人住房及集镇临街营业用房抵押办理该项抵押贷款时,业务人员首先必须实地查看,掌握商品房的变现能力,查实是否有纠纷,已出租的,查看租赁合同,由商品房抵押财产共有人(如夫妻双方、父子女等)到场签章,填写房屋抵押贷款申请书,办理贷款手续。(一)营业用房抵押。抵押价格根据经营性用房的地段、繁华程度等按购买时的发票价格或经评估(协议定价)在参考价之内进行抵押。(二)抵押率。在对房产进行初估基础上,对照内部参考价,由双方协商定价。有房产证、土地证,且土地使用权属出让的,房屋抵押率掌握在50%以内。第二十三条企业房地产抵押:企业房地产抵押价格由公司及评审会共同评估确定,有房产证、土地证且土地证注明使用权属出让的,房屋抵押率掌握在评估价的40%以内;有房产证、土地证,但土地证注明是行政划拨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抵押率掌握在评估价的40%以内;只有土地证,土地证注明使用权属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率掌握在土地评估价的40%以内;无权属证明的房产不得抵押。第二十四条企业设备抵押:业务人员应实地进行查看,掌握设备的新旧程度、购入时间长短、原始发票和账面上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情况等,然后估算设备重置完全价值,原则上购买一年以内的设备抵押率掌握在40%以内;一年以上的设备抵押率掌握在30%以内,较好设备(使用年限5年以内,设备仍在较好使用)抵押时间掌握在2年内,基本完好设备(使用年限超过5年,设备仍在较好使用)抵押时间掌握在1年内,并根据使用年限的长短、通用设备与特种行业设备确定不同的抵押率,同时,应在抵押物品的原始购入发票上签章(注明是“该设备已抵押”字样),无原始购入发票的,不得办理抵押。第二十五条流动资产抵押贷款应从严控制,对新增贷款一般不得办理流动资产抵押。流动资产抵押应以易变现、稳定性强的企业的库存原材料、产成品抵押为主。办理流动资产抵押贷款条件:(一)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三年;(二)在本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三)抵押金额以抵押日前6个月原材料、产成品的月平均余额为标准。抵押率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50%,且业务人员每月必须检查抵押的流动资产变动情况(有书面记录);(四)流动资产抵押必须经公司评审会同意后方可办理;(五)抵押时间最长为一年,办理它项期限一般为2年或以上。第二十六条抵押物登记: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取得的他项权利证、抵押登记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主办会计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并由综合管理部专人保管,信贷档案中保留复印件。表外科目金额价值按登记权利价值核算,未经评估的按贷款双方协议价核算,但抵押价格必须通过内部评估后确认。(一)个人住房及集镇临街营业用房抵押由房管部门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后,连同土地证、房产证一并交主办会计核算,综合管理部专人保管。(二)企业房产证抵押的由房管部门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土地管理部门登记。企业厂房如只有土地证而无房产证,无论土地证是注明出让、划拨,还是集体所有,统一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抵押价格按照土地性质、使用年限、土地估价及建议抵押价等综合因素考虑。(土地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一并移交综合管理部专人保管)。(四)尚未办妥房产证的厂房不得抵押。第二十七条抵押人应当提交的资料(一)以共同共有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全体共有人同意以该财产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二)以按份共有的财产抵押的,应有抵押人对该财产占有份额的证明及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人以其所占份额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三)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抵押的,应有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四)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有乡(镇)、村出具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载明同意以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同意在实现抵押权时按照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内容的书面文件。(五)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财产抵押的,应有该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依企业章程作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六)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抵押的,应有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七)以承包经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应有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八)以非法人联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应有联营各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九)以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有证明租赁在先的事实以及抵押人已将设定本次抵押告知承租人的书面文件。(十)以共有房地产抵押的,应有房屋共有权证。(十一)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证明、建筑工程规划图纸;证明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等事项的书面材料;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十二)以船舶抵押的,还应有船舶所有权证书、未先期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的证明材料以及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十三)以机动车辆抵押的,还应有机动车登记证书。(十四)以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机器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商品以及其他动产抵押的,还应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抵押物的存放状况资料。第二十八条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第二十九条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其中权利质押包括:(一)汇票、本票。(二)国债、金融债券、AA级(含)以上企业债券。(三)存款单。(四)标准仓单及经认可的仓储公司出具的仓单及提单。(五)股份、股票(原则上主体为在国内上市公司)。(六)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现权利质押有价证券一般暂限于定期储蓄存单或单位定期存款存单。第三十条质押率的确定(一)国家债券的质押率不得超过面额的70%。(二)金融债券的质押率不得超过面额的70%。(三)AA级(含)以上企业债券的质押率不得超过面额的40%。(四)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率不得超过面额的80%。(五)仓单、提单的质押率不得超过仓单、提单项下货物总金额的50%。第三十一条个人存单的质押率不得超过存单面值的90%,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存单到期日。信贷人员核实好借款人和出质人(包括预留印鉴或密码)后,填制并办妥有价证券质押贷款质物登记冻结止付通知书,然后与开立存单的金融机构签订协助止付协议书,办理质押贷款手续,存单由主办会计纳入表外科目管理,并由综合管理部专人保管,信贷档案中保留复印件。第三十二条单位定期存款的质押率不得超过存单面值的90%,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不能直接办理质押贷款。需要办理质押贷款的首先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然后按照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银监会2007第9号令)办理。第四章贷款期限和利率第三十三条信贷人员根据借款人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能力,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一年,以短期、流动为主。自然人及个体工商户贷款实行按季(月)结息、利随本清,企业贷款实行按季(月)结息。第三十四条为真实反映资产形态,一般不办理贷款延期手续。如个别贷户贷款到期归还确有困难,且有正当理由的,必须在贷款到期日前申请要求办理展期,一笔贷款展期只准办理一次,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办理展期贷款手续须经保证人或抵押物产权共有人、出质人书面同意,并到场签名盖章,否则一律不得办理,贷款展期的审批权限与原贷款审批权限相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应按规定计收利息和违约金。按照“成本效益、择优限劣、风险覆盖、有利竞争”的贷款利率定位原则,综合考虑资金成本和供求状况,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担保方式、信贷投向和合作满意度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实行浮动利率。第三十七条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及本公司规定的贷款利率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贷款利率。第二篇信贷业务操作流程为确保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办理贷款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操作。第一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借款申请和受理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和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1、借款申请和受理:凡向本公司申请借款,应由借款人向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制式的贷款申请表,贷款申请表必须由借款人自行填写,不得由他人代填。借款人应向贷款公司提供以下资料:(1)借款人为自然人需要提交的资料:借款人有效身份证,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详细居住地址、家庭年经济收支情况、生产经营内容(项目)、经营效益情况、借款用途、担保措施及担保人(单位)的担保能力、人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授权书、其他资料。(2)借款人为企业需要提交的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及密码、法人代表证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最新工商登记信息资料。经业务经理核对、验证原件,留复印件。担保措施为企业担保的,需提供保证人的有效营业执照、身份证和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复印件,经业务经理核对、验证原件,复印件存档。(3)自然人贷款用于私营企业:属经营业主贷款的,需提供营业执照。非经营业主但是事实股东贷款的,必须提供股东合伙协议。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生产经营的证明材料。2、贷前调查贷前调查是整个贷款运作过程的基础和关键环节,将直接影响信贷资产的质量。借款人资料齐全申请受理后,要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核实担保情况,并在此基础上预测贷款风险程度,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材料的调查审核工作,最后形成调查报告并填制借款人调查表。主要调查以下内容:(1)借款人经营场所或户口在规定的管辖范围内。填写的贷款申请表内容是否完整清晰。(2)调查核实借款人提供的个人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核对其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印章,核对人签名。(3)查验借款人提供的企业相关证照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并出具最新的工商登记信息表。查验借款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出具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4)查验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人委托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5)调查借款人信用状况及品行状况1)借款人为个人的应查询人行个人信息征信系统及综合业务系统的借款人黑名单,出具个人征信报告。了解借款人目前借款、其他负债、不良信用记录和提供担保情况,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借款人的承受能力。还应了解家庭成员的贷款情况。查询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必须经借款人书面授权。2)借款人为企业的应查询人行企业征信系统,出具企业征信报告,调查了解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股东、财务、销售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核查贷款证反映的信贷金额与财务报表的是否一致。(6)对借款人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信贷需求和还款方案。业务经理应深入借款人进行现场调查,注意收集非财务信息和软信息。调查借款人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正常、合法,是否超范围经营。借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是否超越经营范围。查阅企业借款人及其担保企业的财务报表并进行分析,算企业的净资产及盈利能力。调查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注重落实贷款第一还款来源,调查分析贷款需求及贷款用途的合理、合法性。加大对个人贷款使用用途的审查,确保贷款金额与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禁止发放无明确用途贷款。(7)抵押或质押物品的调查调查核实抵押或质押物品设定抵、质押的合理、合法性,抵押人或质押人是否有完全的处分权。抵押或质押物品的价值必须足够担保借款本息。(8)保证人调查保证人为个人的,须核实保证人的合法性及代偿能力。保证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调查其年检情况和执照的有效性,资产负债率、经营效益及发展前景等情况。保证人为公司制企业的还应提供股东会(有权董事会)同意保证的意见书。3、贷款审查业务经理调查完成后将借款人资料及贷款调查报告提交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根据业务经理上报的贷款资料,重点对借款人、担保人的资格,借款人关联情况,贷款抵、质押情况,贷款的合规合法性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程序进行风险控制分析,出具风险控制分析报告。1)借款人、担保人的资格审查:借款人、担保人非自然人的,核实是否有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许可证年检手续。特殊行业是否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核实法人证、报表资料、资质证、经营项目的规划书等。核实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并经过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是否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或规定比例的资产负债率。借款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核实借款人身份证件是否过期、借款人年龄是否符合公司要求。核实其是否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借款人所借款项与实际承受能力是否匹配。核对借款用途是否与贷款申请表或业务经理出具的贷款调查报告中所述一致。按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关注类以下贷款借款人不得准入。其他合规性审查。2)借款人关联人情况审查借款人是否在本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有借款。借款人夫妻双方的另一方在本公司或其他公司金融机构是否有借款。借款人家庭成员是否在本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有借款。合伙企业以自然人出面贷款的,必须审查合伙协议中的自然人贷款及亲属贷款情况,企业合伙人出面贷款总额是否超出国家法律规定的贷款数额。其他合规性审查。3)对企业单位关联情况的审查借款人是否在本公司及其它金融机构借款。借款人所投资的企业或控股的企业,是否在本公司有借款。借款人的股东及管理人员或事实经营者是否有借款。其他合规性审查。4)贷款抵、质押情况审查抵押价值的确定,评估价值是否符合市场行情,估价方式是否合理。抵押率是否符合房产、地产和机器设备等抵押率的规定,流动资产抵押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抵押物的有效年限是否超过抵押年限。审查抵押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存单质押贷款限额是否超过存单面值的95%,贷款到期日是否超过存单到期日。其他合规性审查。5)贷款的合规合法性审查审查上报贷款的调查报告与资料是否符合。审查借款户是否有交叉贷款或关联人有贷款。审查企业为借款人借款是否提供担保的,是否提供股东会(董事会)同意保证或抵押的意见书。审查是否一个担保人为多个借款人担保。查询人行个人信贷征信系统或信贷管理咨询登记系统,借款人有无失信行为。其他合规性审查。第4条贷款审批贷款审批应建立审贷分离的贷款审批管理制度。本公司贷款业务部负责贷款的受理、调查和贷后检查,风险管理部负责贷款的审查,贷款评审会负责贷款的审批,财务人员负责贷款的发放,具体审批规则见贷款业务审批工作规则。第5条贷款发放贷款发放前填写贷款凭证,并对其要素重点审核:1、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全称是否与签字和印章相符。2、借款日期是否填写正确、有否涂改。3、借款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4、借款用途书写与调查结论是否一致。5、借款期限是否涂改,是否与生产、经营的周期相匹配,是否与所执行的贷款利率相匹配,贷款利率执行是否正确。6、还款方式是否填写正确。7、其他合规性审查。借贷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签订由董事长或授权人签字生效,借款合同生效后,按借款合同生效时间办理贷款发放手续,本公司财务人员根据经董事长签字的同意发放贷款的贷款放款单发放贷款。发放的贷款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渠道全额转入借款人的账户内。本公司发放的每一笔贷款必须逐笔审批,不得发放未经审查、审批的贷款,未经审查、审批而发放的贷款以违规贷款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6条本公司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要正确使用。签订合同要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主合同从合同、借款借据中的贷款时间、借款人姓名或名称、合同名称及合同号、贷款金额及大写金额、还款时间、借款用途等必须一致。借款合同要素不得涂改。第7条贷后管理:指信贷业务发生后对贷款的管理。贷款发放后3日内,业务经理应按照公司制度要求录入信贷信息和担保信息资料。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取得的他项权利证明、质押物、保单及其他有价证券,业务经理应按有关要求移交综合部专人入库保管,业务经理留存权证复印件。信贷业务发生后,业务经理还要按有关要求对贷款进行日常的跟踪管理。要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经营状况等方面情况进行经常性跟踪检查和定期检查,要对借款人财务和非财务等因素包括管理人员、合作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财务状况等进行监控,所有贷款按月填写贷后检查报告表。当发现风险预警可能危及信贷资产安全时,应及时向部门经理或总经理报告,在信贷事实风险形成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贷款风险一般要注意:(1)企业主要负责人更换、借款人放松管理、借款人严重短期行为等。(2)与我公司合作关系发生恶化,不接受信贷监督,资金体外循环,货款回收不明原因大幅下降,企业应收账款周期延长、库存增加、发货减缓等。(3)生产经营规模锐减、市场占有份额不断下降、经营亏损额持续增加等。(4)未经我公司同意,实行租赁、承包、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作、企业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5)抵押物发生不利于实现债权的变故,担保人担保能力下降等。贷款的风险防范:信贷人员必须加强贷后管理,密切注意借款人的一些不利于贷款安全的预警信号,及时报告,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处置措施,保护债权,防范风险:(1)限期纠正违约行为。(2)停止发放新贷款。(3)提前收回借款人部分或全部贷款。(4)按规定罚息。(5)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6)依法处置抵押物,清偿贷款本息。(7)依法申请借款人破产还债。(8)其他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第8条贷款收回:贷款要按照借贷双方约定的贷款期限收回,贷款到期前15日,业务经理应通知借款人及时做好还贷准备,必要时通知担保人督促借款人做好还贷工作。第9条第10条经公司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贷款。借款人贷款到期未还,又未办理展期手续的,业务经理要在到期次日上门催收,当面送达催收通知书,并且将借款人和保证人收到通知书签字后的回执收回并妥善保管,每个月签发一次贷款催收通知书,以保障担保时效和诉讼时效。第11条当呆滞贷款(或其他占用形态的贷款)转为贷款损失时,业务经理必须填写贷款损失认定审批表和书面申请,申请中应由业务经理初审提出认定的主要理由(及说明形成呆账的原因、后果及处理意见),由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上报公司评审会审查批准。第12条当呆账贷款达到要求需要核销时,业务经理必须填写呆账核销审批表和书面申请,由业务经理提出核销的主要理由(即详细说明该呆账贷款第一笔发放时间,金额、到期时间、担保人或抵押物处理情况及原经办人员和核销前的催收清理情况),附该呆账贷款原合同、申请书、法院文书等复印件,由相关部门签署意见报公司评审会同意后提交董事长审批。第三篇业务审批及风险管理制度第一章贷款业务审批工作规则贷款审批是贷款业务的重要环节,也是保证贷款质量预防风险的关键。为此,特制定小额贷款审批制度如下:第一条审批原则:1、贷款审批要求按严格审批程序进行,不能跳过任何一个环节进行审批;2、风险管理部门和各级审批权力人要从杜绝风险、保证贷款质量的前提出发,严格审查贷款业务部门提交的贷款调查报告,以及风险部门提交的风险分析报告,评估两个报告所反映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进一步审查借款人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必要时要到实地进一步调查、考察,最后对贷款进行科学客观的风险评价,给出明确的书面评审意见;3、贷款审批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批权限进行,不能越权审批贷款;4、审批贷款要严肃认真,不能走过场;5、贷款审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要求;6、审批贷款要形成文字性的决议,参与者都要签字备查。第二条贷款审批会议制度公司成立贷款评审小组,视业务发展需要组织召开贷款评审会,评审会是公司贷款业务决策的权力机构,审议公司所有贷款业务事项,其评审会审议表为公司贷款业务操作具体执行标准。评审会成员由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总监以及集团公司部门负责共同组成,董事长为评审会主任委员,公司总经理为评审会副主任委员。贷款业务部可列席会议汇报相关情况,但无表决权。第三条评审会委员权利:1、向汇报部门了解需经评审会审议的借款人情况及信贷管理情况;2、对提交评审会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3、对评审会审议的事项享有表决权;4、对经评审会审议、有权评审人评审的信贷事项落实情况享有质询权;5、对改进评审会工作提出建议。第四条主任委员权利:1、主持委员会会议,确定会议议程;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评审会会议时,可以书面授权评审会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审会;2、根据审议情况,签署评审会审议表、签发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3、建议召开会议。第五条评审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根据贷审办的参会通知按时出席评审会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2、按规定提前阅知审议事项;3、严格按照审议程序和政策制度进行审议,客观、公正、独立、充分发表审议意见;4、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评审会审议的事项及结果不得泄露;5、非出于正常工作需要,不得与被审议授信业务的借款人进行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审议职责的私下接触。第六条评审会秘书评审会配备秘书一人,其主要职责是:(一)受理本公司风险管理部提交评审会审议的信贷审查材料;负责提前将提请审议的信贷事项提交评审会各委员;(二)通知评审会委员参加会议,确认出席会议的委员是否达到规定人数;组织当场投票和双人计票;(三)负责会议记录并按规定要求整理会议纪要,根据审议情况填制贷款评审会审议表,并提请有权评审人评审;(四)负责对评审会审议各类信贷事项的资料及有关文件保存并归档;(五)按规定需承担的其他职责。第七条投票规则评审会实行实名一人一票制表决,参会人数必须达到公司评审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达到实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评审会主任有一票否决权。第八条信贷业务评审、审议权限一般情况下,评审会负责评审、审议公司所有贷款业务,特性情况如集团上下游客户贷款及续贷项目经董事长同意可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评审、审议后报董事长审批。第九条第十条一次。业务展期以及续贷按照初审程序进行。原则上每笔贷款初次评审未通过,如相关人员提出异议可申请复审第十一条贷款评审责任:贷款评审责任按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岗位责任制和部门职责进行考核,出现评审失察、失误造成贷款损失的按公司制定的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执行。第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有限公司。第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执行。第二章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公司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和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最大限度的防范风险和确保公司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通过加强业务监管,不断完善和优化内部管理,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信贷业务风险,从而实现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为此,特制定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如下:第十四条贷款风险管理原则:实行按抵押、质押、保证、信用贷款等不同形式的贷款风险特征进行管理。坚持贷款风险权、责相结合。第十五条贷款风险的划分:政策风险、经营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是指违反国家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放贷款的风险。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是指借款人因经营管理、市场变化、自然灾害和道德等原因不能或不愿意按照事先达成的合同履行其义务,出现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风险。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公司内部控制及治理机制失效以及内部员工职业道德缺失等可能造成的贷款风险。主要包括公司内控制度不合理、管理制度缺陷及内部员工操作失误、违反操作规程、信贷决策超越权限以及恶意操纵贷款等造成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损失的风险。第十六条贷款风险预测,也分为政策风险预测,经营风险预测和操作风险预测。政策风险预测:主要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对贷款的政策风险进行预测。经营风险预测:主要对借款人内部有关因素,如法人代表素质、经营管理水平、内部控制能力、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信用记录、行业发展前景、特定行业或地区的经营环境、市场供求变化、价格震荡等情况,各种自然灾害等外部因素或诉讼、疫情等突发性事件影响的分析。操作风险预测:主要依据贷款业务部是否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和决策能力,员工是否具备所承担职责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执行信贷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能力,风险管理是否覆盖了信贷操作的各个环节,是否具有完善的信息管理手段等。第十七条贷款风险预警。贷款风险预警是指在贷款操作和监管过程中,根据事前设置的风险控制条件变化所发生的警示性信号,提示公司要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第十八条贷款风险控制。贷款风险防范与控制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在贷款发放前所采取的预防措施以及贷款发放后收回前应当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也可以对同一种类贷款风险同时采取多种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第十九条选择有效的贷款方式。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贷款性质、种类,分别选择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方式,应尽可能的选择风险小的方式。第二十条严格实行贷款“三查”制度。既作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第二十一条风险控制方法:规避风险、分散风险、压减风险、转移风险、补救风险。对借款人进行贷款额度限制、期限限制、附加条件限制,公司贷款业务要避免过分集中,要在不同行业、产业,不同的业务品种上选择。为控制风险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法定代表人连带责任担保,以及第三者联保等多种担保形式,杜绝人情担保。应尽可能要求贷款人投保财产保险,对自然人借款要求投保人寿险等。及时发现未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抵(质)押物,及时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尽可能的追回损失。第二十二条风险准备金。第二十三条风险准备金。公司按行业规定的标准在税前利润中提取足额的贷款风险的监测。贷款风险监测主要依据贷款质量将贷款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公司对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有充分把握。贷款损失的概率为0。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这些因素继续下去,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受到影响,贷款损失的概率不会超过5%。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处分资产或对外融资乃至执行担保物来还款付息。贷款损失的概率在30%-50%。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物,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担保物处理和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损失金额的多少还不能确定,贷款损失的概率在50%-75%之间。损失:指借款人已无偿还本息的可能,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和履行什么程序,贷款都注定要损失,或者虽然能收回极少部分,但其价值也是微乎其微,从公司的角度看,也没有意义和必要再将其作为公司资产在账目上保留下来,对于这类贷款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应立即予以注销,其贷款损失的概率在75%-100%。按时按约收回本息的为正常贷款,逾期一个月内归还本息的为逾期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未能收回本息的为不良贷款,经过采取经济法律手段确认无收回可能的为损失贷款。第二十四条实行风险管理责任制。对每笔出现风险的贷款业务都要分清风险责任,具体落实到贷款业务部、风险管理部、风险总监、副总经理、总经理以及评审会。实行分级把关,层层负责的原则。第三章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十五条贷款业务部业务操作风险追究制度实施细则1、对借款人基本资料审查不严、存在虚假、错误的情况(虚假公司、无效担保、虚报财务报表等)。2、签订借款合同文本及担保合同文本时,未坚持面签。3、贷款发放时,未按评审会决议落实担保手续。4、信贷出现风险苗头后隐瞒不报,导致公司丧失最佳处置时间。出现以上情况之一,对经办业务经理扣罚当月基本工资的30%,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如出现第三种情况,同时对部门经理扣罚当月基本工资的30%。第二十六条风险管理部业务操作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1、对借款人基本资料审查把关不严、存在虚假、错误的情况(虚假公司、无效担保、虚报财务报表等)。2、签订借款合同文本及担保抵押合同文本时,未坚持要求面签。3、贷款发放时,未按评审会决议落实担保手续。4、风险调查流于形式,对项目明显风险点未予披露,导致风险项目通过公司评审。出现以上情况之一,对经办风险经理扣罚当月基本工资的30%,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如出现第三种情况,同时对部门经理扣罚当月基本工资的30%。第二十七条贷款出现逾期(不含福晟集团上、下游客户)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1、贷款逾期超过3个月,逾期业务的评审费、提成、渠道费暂停发放。2、逾期贷款本息全部收回后,以上暂停发放部分在客户归还完本金和利息后当月按相关提成制度一次性补发。3、贷款逾期超过3个月后,转为风险贷款,另按坏账(损失)贷款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追究。第二十八条贷款出现坏账(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1、贷款出现3个月以上逾期时,原经办业务经理下岗收贷,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原经办风险经理发放50基本工资。2、风险贷款在一年内本息全部回收,对各相关人员扣款在贷款本息收回当月全部返回,业务经理自风险贷款收回日起重新上岗并恢复原薪资水平,风险经理当月恢复原薪资水平。3、风险贷款在逾期后一年内收回超过50,经公司审计确认业务经理无主观违规行为,业务经理可提出重新试上岗申请,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可安排业务经理重新试上岗(薪资按原薪资水平70计算),但同时负责回收风险贷款本息余额,风险经理经公司审计确认无主观违规行为,恢复原薪资水平80%。如一年内继续回收至本息全部回收,按第2条规定对待。如一年内剩余本息未全部回收,按第4条规定对待。4、风险贷款逾期一年后未收回或收回金额未达到50,风险贷款移交公司风险管理部,公司提请福晟集团审计部门对该笔风险贷款进行专题审计,如审计发现业务经理和风险经理以及有关管理人员有主观违规行为,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属长沙市天心区银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三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执行。第四篇公司管理制度第一条第一章印章管理第一节总则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发生,维护公司的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总经理授权由综合管理部全面负责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第二节印章的领取和保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公司各类印章由各级和各岗位专人依职权领取并保管。印章必须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公司印章的,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第三节印章的使用第六条公司各级人员需使用印章须按要求填写印章使用单,将其与所需盖章的文件一并逐级上报,交公司总经理审核。第七条人保管。第八条公司印章需由具有该印章使用决定权的人员批准后方可交印章保管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第九条第十条在逐级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公司总经理对公司所有的印章的使用拥有决定权。第十一条核签字。第十二条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法务经理审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印章无须经上述程序。但预留于银行的印鉴必须分开不同的人保管。第十三条用印后该印章使用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整理后交综合管理部归档。第十四条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使用单,载明事项,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第十五条进行授权。公章和其他各印章的使用决定权由公司总经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第四节责任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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