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一轮老旧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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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本市新一轮老旧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0号)的要求,加快本市老旧汽车“以旧换新”,促进汽车大宗消费,制定本细则。一、补贴范围和标准自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非营业性燃油小客车,并且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燃油小客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可申请一次性2800元购车补贴。报废车辆是指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到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企业报废本人名下的非营业性燃油小客车,取得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车辆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标注的交车时间为准,并完成注销登记手续。转让车辆是个人消费者在本人名下的非营运性燃油小客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登记),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转出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日期为准,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新购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符合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的燃油小客车新车,取得有效的本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到本市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有效的本市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新购车辆日期以发票上的开票日期为准。本市登记的汽车销售机构是指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并具备汽车销售经营范围的企业,同时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平台和“车信盟”平台上备案,按照规定填报相关企业及销售信息。二、补贴对象本次老旧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的主体和补贴对象为车辆产权的个人消费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个人用户信用状况良好,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相关失信信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各类税费欠缴信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逃票信息;酒驾等信息;考试作弊信息;涉及财产纠纷的民商事生效判决信息,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信息;以及从事非法客运信息等。(一)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者转让名下的燃油小客车(以下简称“旧车”)应当于2023年7月31日(以下日期均含当日)之前登记在本人名下。(三)个人消费者报废名下的旧车,报废日期应在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报废日期以机动车回收证明上载明的交车时间为准。个人消费者转让名下的旧车,转让日期应该在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四)个人消费者新购车辆,购买日期应在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购买日期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开票日期应在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五)个人消费者购买的新车应当于2024年1月31日之前在本市公安部门完成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以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三、部门职责市商务委负责本细则总体协调,受理并审核消费者申请;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本细则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市节能减排办(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市商务委报送的资金申请,及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配合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等做好财政资金拨付执行、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预算管理工作。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本部门审核监督职责,配合市商务委做好相关审核工作,提供可校验审核的信息数据。四、申请及审核流程(一)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车辆产权人可以通过“上海商务”和“车信盟”等微信公众号渠道,向市商务委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信息:1.申请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证件类型;2 .申请人本人持有的带有“银联”标识的上海本地开户的银行借记卡卡号;3 .申请人本人名下可正常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手机号码须与申请人提供的上述银行卡预留的个人手机号码相同;4 .报废或转让的旧车车辆本市注册登记的号牌号码;5 .转让旧车须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相关信息,在本市辖区外报废的旧车,须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等复印件或者其他影像资料;6 .新购车辆本市注册登记的号牌号码;7 .本市备案的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购车发票(本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相关信息)。上述申请人实名认证后,提交的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发票信息和车辆注册登记信息须保持一致。存在以下情形的,申请不予受理:(1)申请时提供的个人账号,或者银行账号未经实名认证;(2)未按照本细则要求提交完整信息;(3)提交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交车时间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票时间不在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4)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后提交的申请。(一)审核市商务委通过“车信盟”平台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审核,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信息真实完整,属于本细则补贴范围的,予以审核通过。经比对有以下情形的,退回申请:1 .申请人提交的个人消费者信息与在汽车销售企业登记的个人信息,以及在市公安部门注册登记新车的个人信息、报废或转让旧车的个人信息不一致;2 .申请人未在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报废或者转让旧车;或旧车转让后又转回本市的车辆产权人名下的;3 .申请人持有的旧车未完成注销登记或转让登记;4 .申请人未在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内购买新车;5 .申请人购买的新车注册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除外用途;6 .申请人存在本细则列明的失信记录。审核结果通过“车信盟”平台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为提高信息比对审核效率,个人消费者在完成备案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车后,要求企业通过“车信盟”平台提供新车定购信息、销售信息、车辆信息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信息等。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的,市商务委通过“车信盟”平台以短信方式通知补正信息和材料。申请人可以按照信息补正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1)已报废旧车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2)已转让旧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交易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3)购买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汽车销售合同、“车信盟”网签档案号、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三)异议复核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本细则明确的异议复核申请截止日期前,由本人前往指定地点,现场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2 .银行借记卡及该卡的近期对账单,银行卡证件信息必须与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件信息一致;3 .已报废的旧车号牌号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4 .已转让的旧车号牌号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交易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或者影像资料;5 .已购买的新车号牌号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汽车销售合同、新车网签档案号、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6 .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市商务委确认收齐相关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经复核仍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再受理申请人申请。(四)资金拨付申请人提交的申请通过审核,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商务委集体审议后定期汇总申请人信息和补贴金额报市节能减排办;市节能减排办审核同意后下达资金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商务委汇总后,定期向市财政局提交经审核确认符合拨付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及补贴金额,并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补贴资金拨付前,新购车辆产权已不在申请人名下的及新购车辆转营运的,申请人补贴资格将被收回,不再拨付补贴资金。五、便民渠道鼓励通过“车信盟”平台汽车销售网签渠道为参与网签的个人消费者办理补贴申请提供便利。汽车销售企业与个人用户通过“车信盟”平台在线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且经实名认证的,可以通过“一键申请补贴”快速办理申请。个人消费者如需咨询本细则有关内容,或者查询相关申请办理方式、审核状态及办理结果的,可以通过“车信盟”平台查询,或者致电热线电话咨询。热线电话号码:400-820-3152,服务时间:工作日9:00-11:0013:00-17:00o六、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市商务委会同市节能减排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拨付和使用补贴资金;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推动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申请人应当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汽车销售机构和所属销售人员不得以协助办理补贴申请为名,收取任何费用。不诚信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的,将企业和销售人员信息公开曝光。对经查实发现汽车销售机构和申请人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交易骗取补贴资金的,市商务委有权追回补贴资金,并视情节将相关个人和企业失信信息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的法律责任。七、其他事项本细则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节能减排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进行解释。如有关内容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31日,异议复核申请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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