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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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方法的通知年月日铁运号为促进保价运输的发展,加强货运事故处理工作的管理,铁道部对1991年发布的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方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1999年7月日起实行。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货物保价运输方法和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方法的通知、(铁运199141号)、关于修改铁路货物保价运输两个方法的通知(铁运1991135号)、关于修改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等有关规章的通知(铁运函992399号)同时废止。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切实执行铁路货物保价运输方法(铁运199971号),加强保价运输管理,保证货物运输平安,特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是铁路内部对货物保价运输工作的基本规定和要求,不作为保价运输合同双方划分责任的依据。本方法未规定事项,均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程、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铁路局在不违反本方法的条件下,可结合管内状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其次章保价运输管理第三条为全面做好货物保价运输工作,正确开展保价运输业务,各级铁路部门应设置保价运输工作特地机构。第四条各级保价运输机构(以下简称“保价机构”)的职责如下: 主动宣扬保价运输的意义,开展货物保价运输; 制定、实施保价运输防范措施,检查监督保价运输各项工作,保障货物运输平安; 3负责保价运输日常管理和货运事故调查、处理、赔偿工作,解决存在问题;4全面负责保价费的收入、支出、财务、支配等管理工作;5表彰先进,总结、推广保价运输阅历;6负责经营管理代理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工作;7协调与铁路内部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第五条为加强对保价运输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保价运输监察制度。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保价机构的监察人员应按国家政策、法令和保价运输的有关规定,对所属单位的保价运输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其职责和权限如下:1有权检查货物保价运输的办理及赔偿状况,被检查单位应照实供应所需的有关资料和单据;2有权检查保价费用的核收、运用状况,发觉错收、漏收或超出访用范围时,予以订正,对严峻违反规章规定或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看法;3监督检查保价运输各项防范措施的实施状况,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看法和建议;4负责人民来信、来访及举报保价运输中存在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5监察人员执行检查工作时,应向被检查者出示监察证(格式一),对发觉的问题应作出“保价运输监察记录”(格式二),由被检查单位领导签认,并限期改正;6监察人员应奉公遵遵守法律律,清正廉洁,对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六条监察证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式样印制。铁道部的监察证由铁道部签发。铁路局、铁路分局的监察证由铁路局签发。第三章保价货物的受理和平安防范第七条车站受理保价货物时,应审查货物运单、物品清单中有关保价运输内容的填写状况,正确核收货物保价费用。第八条车站受理一批保价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整车货物、大型集装箱货物,一批保价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1吨、5吨、10吨集装箱货物和一批保价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零担货物,应建立“保价货物”B运输台帐”(格式三)并逐级报告,由铁路局保价机构下达叮嘱号批准,另有指示时,按其指示办理。按上款办理的保价货物,车站应在货物运单、货运封套或货车装载清单上加盖“B”戳记(或用红色书写),并在“列车编组依次表”(运统1)记事栏内注明“B”字样。对B货物,车站应刚好组织装车和挂运,运输途中严格交接检查。第九条装有B的宝贵、易盗的整车货物,各铁路局依据须要组织武装押运。押运区段由各铁路局确定(押运方法另定)。第十条各编组站、区段站对装有B 货物的货车应刚好挂运,在站中转停留时间一不不超过24小时(零担、集装箱货物中转时间一般不超过36小时), 对保留列车中装有B货物的货车,车站负责派人重点看护。第十一条标有B的货物,运抵到站后,车站应实行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刚好通知收货人领取。第十二条对未标有B的保价货物,各站均应结合本站状况实行必要的防范措施。第十三条车站应建立货物保价运输统计、分析制度。按月填报“保价货物运输报告”(格式四),于次月4日前报主管分局,分局于7日前汇总报主管铁路局,铁路局于10日前汇总报铁道部。第四章保价货物赔偿第十四条到站或发站应依据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要求受理赔偿。对承运人责任明确的事故,发站(分局、铁路局)依据权限,可以办理事故赔偿,并通知到站(分局、铁路局)和有关单位。受理赔偿时,须审核赔偿要求人的权利、有效期限、“赔偿要求书”内容以及规定的证明文件。对于保价金额与实际价值相符的一般事故,不要求供应价格证明。但保价金额与货物的实际价值有很大差距时,须要求其供应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审核无误后,在“赔偿要求书收据”上加盖车站公章或货运事故处理专用章,交给赔偿要求人。第十五条赔偿处理权限:1、赔款额在5000元及以下的,由车站(非决算单位的车站由车务段,以下同)审核赔偿;2、赔款额超过5000元未满5万元的,由分局(未设分局的由铁路局)保价机构审核赔偿;3、赔款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由铁路局保价机构审核赔偿。第十六条赔偿处理程序:1、车站受理的以及分局、铁路局接到的赔偿案件,应按依次登入“货运事故赔偿登记簿”(格式五)内。2、依据本方法第十五条规定,车站对不属于自己权限的赔偿案件,自受理赔偿之日起,3日内以“货运事故查复书”写明调查过程及原调查材料现存某站,并将车站存查的调查材料上报分局或铁路局,抄知责任站。3、经处理站(分局、铁路局)确定,对确属承运人责任的事故,应对外先行赔付,然后划分铁路内部责任。对托、收货人赔偿时:()铁路内部责任单位明确的,按现行规定填制“货运事故赔款通知书”(以下简称“赔通”,见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格式七)对外赔偿,并向责任单位清算转帐。 (2)铁路内部责任单位尚未明确的,由处理单位先赔付,其“赔通”(正本)的责任单位和有关单位暂不填记,该“赔通”作为对外支付赔款的依据。按有关规定确定责任单位后,由定责单位填发“保价货运事故定责通知书”(见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格式九)并附“赔通”副本一份,送责任单位和有关单位,保价财务据此转帐支付。4、凡由处理站(分局、铁路局)最终确定责任的事故责任站(分局、铁路局)必需敬重其处理看法,刚好转帐。责任单位对处理单位划分的责任有不同看法时,应先行转帐,然后按下列规定上报裁定:(1)自局管内责任的,由铁路局或分局确定。(2)跨局责任属于到站处理的,由到达分局确定;属于分局处理,由到达铁路局确定;属于铁路局处理的,货物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未满15万元的,由到达局确定。货物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的大事故及重大事故,报主管局联系有关局协商处理。如仍未达成一样看法,处理局应自事故发觉之日起60日内以局文报部裁定,抄有关局。(3)需上报裁定的,责任单位自接到“赔通”5日内上报,各级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第十七条赔偿期限:严格依据铁路货物保价运输方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细致贯彻“对确属承运人责任的事故,应对外先行赔付,然后划分铁路内部责任”的原则。第十八条赔偿通知赔偿处理单位应填发“赔通”。“赔通”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领、付款凭证(由银行转帐或经邮局汇付时交本单位财务部门,支付现款时交赔偿要求人);副本为赔偿通知,除填发单位留存一份外,分别发给本单位财务部门(做清算用)、赔偿要求人(凭正本领取时不再发给)、责任站(分局、铁路局)、到站(车站处理的报主管铁路局、主管分局,分局处理的报主管铁路局)。保价货物赔款,除个人物品及无银行帐号的个体经营者外,一律不支付现金。第十九条转帐划拨一批货物的赔款额或铁路局间分摊后的赔款额在500元及以上时, 实行清算制度。 车站、分局一律上报主管铁路局。每份“赔通”附一份转帐单,二份以上时,每一责任局列一份转帐单,由主管局汇总,每月向责任局清算一次。责任局自接到处理局汇总的赔款转帐单的次日起,10日内向处理局支付。对不按规定刚好转帐的责任局,铁道部每季度进行一次强行划拨,并加扣5的资金占用费给处理局。其次十条保价货物发生的事故,要按月统计分析,并按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间及格式六内容逐级填报。第五章保价运输财务管理其次十一条货物保价费应运用货票核收,托运人如提出要求,也可以运用“保价费补退款收据”(以货规格式十三代用)核收。货物保价费在“票据整理报告”(财收4)和“运输进款收支报告”(财收8)中列专项收入。其次十二条车站将收取的保价费随运营收入逐级上缴。铁路局收入部门于每月10日前按上月保价运输收入的60作为保价周转金拨付保价部门,剩余部分上缴铁道部。保价周转金用于本方法其次十四条规定范围的支出。其次十三条货物保价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其次十四条货物保价费支出范围:1事故货物赔偿;2货运平安防范措施所需费用;3货运事故勘察、施救所需费用;4保价运输机构管理费;5保价运输有关人员表彰嘉奖费。各项费用的比例由铁道部另行确定。其次十五条铁道部、铁路局、分局保价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在银行开立帐户,正确核算保价费的收支,清理债权债务,严格履行财务手续,刚好填记各种帐目表报,按期编报决算。其次十六条货物保价费收支和运用状况,分局保价机构按月(次月20日前)向铁路局保价机构报告;铁路局保价机构按季(执行季度过后30日内)向铁道部保价机构报告。其次十七条本方法自1999年7月1日起实行,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说明。格式:一、监察证二、保价运输监察记录三、保价货物(B)运输台帐四、保价货物运输报告五、保价货物赔偿登记簿格式二:保价运输监察记录编号 被检查单位检查发觉存在的问题和要求:被查查单位整改状况:检查单位领导看法:被检查单位领导签章年 月 日保价监察签章年 月 日注:本记录一式三份;一份由检查单位存查;二份交被检查单位,整改后,将其中一份上报检查单位。格式三:保价运输( B )运输台帐依次号日期发站到站托运人收货人品名件数重量车种车号保价金额批准号附记12345678910111213规格:8开横印格式四:保价货物运输报告年 月 项目日期总 发 送 量其中保价货物发送量保价金额保价收入代办保险附记计整车集装箱零担计整车集装箱零担计其中B计其中B批劳务费收入千批/千吨千批/千吨千批/千吨千批/千吨千批/千吨千批/千吨千批/千吨千批/千吨12345678910111213141516单位领导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规格:8开横印注:1.栏,车站运用时为日期,分局运用时为车站别,路局运用时为分局或主要站别,铁道部运用时为铁路局或主要站别。2.铁路局报部时,批、吨(29、14栏)均以“千”为单位,车站报分局,分局报铁路局时以批、吨为单位上报。保价金额(10、11栏)均以“万元”为单位(以上小数点后保留一位)。保价收入及保险劳务费收入(12、13、15栏)按实收款额统计。格式五:保价货物赔偿登记簿顺序号记 录发站到站运单号码品名事故种类事故等级送出或到达月日责任者及处理结果结案日期赔 偿记事编制月日编制站号码要求人要求款额受理月日结案月日核赔款额赔款通知书号码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规格:8开横印附件:哈尔滨铁路局对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方法的补充规定第一条铁道部重新发布了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方法, 这是在新的市场运输形式下发展和规范保价运输的重要举措,必将推动我局货物保价运输的发展。依据管理方法的要求,结合我局具体状况,特制定有关补充规定。其次条为全面做好货物保价运输工作,扩大和稳定保价运输业务,各分局要稳定保价运输机构,充溢保价工作人员。较大站段要设专职保价工作人员,其他车站要设专兼职保价营销员,全面开展保价运输各项业务。第三条代理铁路货物运输保险业务,由铁路局保价部门统一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由各级保价部门统一管理,统一经营,其他部门不准经营,否则以截留运输收入论处。 具体操作方法执行铁道部铁运函(1996)96号及哈尔滨铁路局哈铁货函(1996)137号文件。车站代办运输保险的保险费收入,依据代收款随运输收入上缴铁路分局收入部门,由铁路分局保价机构与保险公司结算。第四条车站依据实际状况保价费率需上、下浮动时,应填写 “货物保价费率浮动审批表”报分局审核后上报路局,由路局或部审批后执行。第五条车站受理符合B条件的保价货物,要履行报批手续,由各分局保价机构下达叮嘱号批准。第六条保价货物发生灭失、短少或发生损坏、污染、变质失去运用价值时,属于承运人责任,托运人、收货人要求赔偿铁路运费时,凭“货票丙联”按比例同时一并赔偿。第七条保价货物赔付后又找到丢失货物,提赔人拒绝领取货物退回赔款时,依据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附件三“无标记事故货物处理方法”及哈尔滨铁路局关于无标记事故货物处理方法 (哈铁货函(1996)223号)的规定办理。第八条责任单位对处理单位划分的责任有不同看法时,比照路局对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第22条的补充规定办理,不准随意退“赔通”。第九条保价货物发生事故,处理站要加速事故的调查答复,明确属于承运人责任的 ,要刚好通知并受理托运人(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要求, 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赔款付给提赔人,超过规定期限未能赔付所发生的违约金,由各级处理赔偿的单位负责,不得向责任单位转帐。第十条各分局保价办按半年、年度提出工作总结报局保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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