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1号令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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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安 全 评 价 检 测 检 验 机 构管 理 办 法 ( 应 急 管 理 部 令 【 2 0 1 9 】 第 1 号 )解 读 甘 心孟 目录contents 制 定 背 景01 起 草 过 程0203 0405 应 急 管 理 部 5 2 号 文 精神 评 价 机 构 的 合 法 执 业 应 把 握的 问 题主 要 改 革 内 容 制 定 背 景0 1 安 全 生 产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管 理 规 定 ( 原 安 全监 管 总 局 令 第 1 2 号 ) 、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管 理 规 定 ( 原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令 第 2 2 号 ) 实 施 以 来 , 有 效 的规 范 了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 安 全 生 产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以 下 统 称 评 价 检 测 机 构 ) 从 业 行 为 , 发 挥 了 评价 检 测 机 构 事 故 防 范 技 术 支 撑 作 用 。 上 述 两 规 章实 施 已 有 十 年 左 右 , 有 些 内 容 与 安 全 生 产 法 相 关 规 定 、 国 务 院 “放 管 服 ”改 革 要 求 、 安 全 生 产 实际 需 求 不 相 适 应 , 总 结 原 规 章 实 施 经 验 和 存 在 问题 , 出 台 新 的 安 全 评 价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管 理 办 法 ) 已 十 分 必 要 。 1.1 出 台 管 理 办 法 是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届 五 中全 会 精 神 , 改 革 安 全 评 审 制 度 的 任 务 要 求 。 中共 中 央 关 于 制 定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三 个 五年 规 划 的 建 议 提 出 了 “改 革 安 全 评 审 制 度 , 健全 预 警 应 急 机 制 ”的 任 务 要 求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院 关 于 推 进 安 全 生 产 领 域 改 革 发 展 的 意 见 要 求“改 革 完 善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 健 康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资质 管 理 办 法 ”“科 学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和办 理 程 序 ”。 管 理 办 法 顺 应 安 全 生 产 现 实 需要 , 对 标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大 局 , 对 评 价 检 测 机 构 资质 认 可 、 监 督 管 理 、 检 查 考 核 等 进 行 了 系 统 性 改革 。 管 理 办 法 对 规 范 机 构 从 业 行 为 、 提 升 机构 技 术 保 障 能 力 、 引 导 行 业 转 型 升 级 具 有 较 强 的指 导 意 义 和 引 领 作 用 。 1.2 出 台 管 理 办 法 是 落 实 国 务 院 “放 管 服 ”改 革 精 神 , 推 进 便 民 服 务 、 激 发 市 场 活 力 的 重 要举 措 。 党 的 十 八 大 以 来 , 国 务 院 大 力 推 进 “放 管服 ”改 革 , 连 续 出 台 系 列 重 要 文 件 , 持 续 深 化 行政 审 批 及 中 介 服 务 事 项 改 革 。 2 0 1 9 年 2 月 2 7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许 可 事 项的 决 定 ( 国 发 2 0 1 9 6 号 ) , 将 评 价 检 测 机构 资 质 认 可 交 由 省 级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 省 级 煤 矿 安全 生 产 监 管 部 门 ( 以 下 统 称 资 质 认 可 机 关 ) 实 施 ,并 对 评 价 检 测 机 构 监 管 体 系 改 革 提 出 了 新 的 更 高要 求 。 管 理 办 法 修 改 了 原 管 理 规 定 中 与 “放管 服 ”改 革 要 求 不 适 应 的 内 容 , 理 顺 了 与 安 全 生产 社 会 化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不 匹 配 的 环 节 , 为 优 化 便民 服 务 、 强 化 属 地 监 管 、 推 进 “一 网 通 办 ”、 激 发市 场 主 体 活 力 提 供 了 法 制 保 障 和 政 策 支 持 。 1.3 出 台 管 理 办 法 是 重 塑 专 业 机 构 监 管 体系 、 引 领 行 业 规 范 发 展 的 现 实 需 要 。 现 行 评 价 检测 机 构 准 入 条 件 较 低 , 已 不 能 完 全 满 足 技 术 支 撑需 要 ; 评 价 检 测 机 构 跨 区 域 从 业 还 存 在 不 同 程 度的 行 政 壁 垒 和 障 碍 ; 属 地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对 机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行 政 处 罚 的 依 据 还 不 够 充 分 。 上述 问 题 影 响 行 业 的 规 范 从 业 、 公 平 竞 争 、 健 康 发展 和 有 效 监 管 。 管 理 办 法 通 过 合 并 资 质 等 级 、压 缩 审 批 层 级 、 精 简 许 可 范 围 、 取 消 从 业 地 域 限制 , 推 行 一 个 准 入 标 准 许 可 、 一 个 证 书 全 国 执 业 、一 个 信 息 平 台 查 询 , 为 机 构 执 业 、 行 业 发 展 和 监督 检 查 提 供 了 更 为 便 捷 高 效 的 制 度 设 计 。 起 草 过 程0 2 2.1 成 立 起 草 小 组 , 评 估 现 行 管 理 体 系 。2 0 1 7 年 初 ,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组 织 科 研 院 所 、行 业 协 会 和 部 分 专 业 机 构 代 表 等 成 立 了 管 理 办 法 起 草 小 组 。 2 0 1 7 年 1 至 6 月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按 照 党 中 央 、 国 务 院 深 化 安全 评 审 制 度 改 革 的 要 求 , 通 过 发 放 调 查 问卷 、 实 地 调 研 、 座 谈 交 流 等 形 式 , 系 统 评估 原 安 全 生 产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管 理 规 定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管 理 规 定 实 施 的 经 验 和不 足 , 听 取 有 关 方 面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在 此基 础 上 起 草 小 组 形 成 了 管 理 办 法 ( 征求 意 见 稿 ) 。 2.2 开 门 制 定 部 门 规 章 , 广 泛 征 求 社会 意 见 。 管 理 办 法 ( 征 求 意 见 稿 )分 别 于 2 0 1 7 年 1 0 至 1 1 月 在 原 安 全 监 管总 局 网 站 , 2 0 1 7 年 1 2 月 至 2 0 1 8 年 1 月 在原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网 站 向 社 会 公 开 征 求意 见 建 议 , 共 收 到 各 方 面 意 见 建 议 3 1 1条 。 2.3 大 幅 归 并 精 简 许 可 事 项 。 按 照 国 务 院 “放 管 服 ”改 革 要求 , 主 要 归 并 精 简 了 以 下 事 项 : (1)取消评价检测机构的甲级、乙级分级设置,分别整合为安全评价资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 (2)取 消 甲 级 资 质 由 应 急 管 理 部 审 批 ( 机 构 改 革 前 由 安 全监 管 总 局 审 批 ) 、 乙 级 资 质 由 省 级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审 批 的分 级 审 批 规 定 , 将 安 全 评 价 资 质 、 安 全 生 产 检 测 检 验 资 质 统一 交 由 省 级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 省 级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部 门 审 批 。 ( 3 ) 取 消 评 价 检 测 机 构 从 业 地 域 限 制 , 取 得 安 全 评 价 基 础资 质 、 检 测 检 验 基 础 资 质 的 机 构 可 以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开 展 业 务 。 ( 4 ) 取 消 评 价 检 测 机 构 计 划 性 数 量 限 制 , 不 再 拟 定 数 量 和区 域 发 展 规 划 。 ( 5 ) 依 法 对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 第 三 十 四 条 规 定的 行 业 领 域 和 范 围 (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建 设 项 目 和 用 于 生 产 、储 存 、 装 卸 危 险 物 品 的 建 设 项 目 ; 矿 山 井 下 特 种 设 备 等 ) 实施 资 质 认 可 , 对 法 律 法 规 依 据 不 充 分 的 其 他 行 业 领 域 不 再 实 行 资 质 认 可 管 理 。 ( 6 ) 进 一 步 简 化 程 序 、 简 政 放 权 , 将 资 质 有 效 期 由 三 年 延长 为 五 年 。 2.4 科 学 设 置 机 构 准 入 条 件 。 按 照 既 满 足 安 全 生产 现 实 需 要 , 又 鼓 励 机 构 综 合 发 展 、 做 大 做 强 的 原则 。 ( 1 )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的 准 入 条 件为 : 固 定 资 产 不 少 于 8 0 0 万 元 , 工 作 场 所 面 积 不 少 于1 0 0 0 平 方 米 , 专 职 安 全 评 价 师 配 置 不 少 于 2 5 人 。 ( 2 )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安 全 生 产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的准 入 条 件 为 : 固 定 资 产 不 少 于 1 0 0 0 万 元 , 工 作 场 所面 积 ( 含 实 验 室 ) 不 少 于 1 0 0 0 平 方 米 , 专 业 技 术 人员 不 少 于 2 5 人 。 ( 3 ) 同 时 按 其 申 请 业 务 范 围 的 多 少 , 每 增 加 一 个业 务 范 围 ( 行 业 领 域 ) , 按 专 业 配 比 增 加 5 名 专 职 安全 评 价 师 (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增 加 5 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 2.5 组 织 专 业 研 讨 分 析 , 不 断 完 善 条 款 表 述 。 2 0 1 7 年 1 2 月至 2 0 1 8 年 5 月 ,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分 别 在 北 京 、 广 东 、 浙 江 召 开 了三 次 专 业 论 证 会 议 , 对 条 款 内 容 逐 条 细 化 完 善 , 形 成 了 管理 办 法 ( 送 审 稿 ) 。 2.6 协 调 沟 通 论 证 , 按 程 序 审 议 报 批 。 2 0 1 8 年 5 月 , 相 关 职能 部 门 就 管 理 办 法 ( 送 审 稿 ) 主 动 与 有 关 业 务 司 局 进 行沟 通 , 形 成 了 一 致 意 见 ; 之 后 , 又 向 应 急 管 理 部 分 管 领 导 报告 了 起 草 背 景 、 修 改 原 因 、 主 要 经 过 和 重 点 内 容 , 提 出 了 提请 部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的 建 议 。 2 0 1 8 年 6 月 , 应 急 管 理 部 第 8 次 部长 办 公 会 审 议 并 原 则 通 过 管 理 办 法 送 审 稿 , 要 求 进 一 步征 求 相 关 部 委 意 见 后 , 按 程 序 发 布 实 施 。 2.7 落 实 国 务 院 决 定 , 及 时 发 布 实 施 。 按 照 部 长 办 公 会 意 见 ,再 次 征 求 了 中 央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 国 务 院 推 进 政 府 职能 转 变 和 “放 管 服 ”改 革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意见 后 进 行 了 完 善 。 2 0 1 9 年 2 月 , 国 务 院 发 布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一 批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 0 1 9 6 号 ) 后 , 应 急 管 理 部 于 3 月 2 0 日 发 布 管 理 办 法 , 自 2 0 1 9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 主 要 改 革 内 容0 3 3.1 将 原 两 个 规 章 合 二 为 一 。 虽 然 安 全 评 价 、 安全 生 产 检 测 检 验 在 技 术 方 法 、 执 业 要 求 、 过 程 管理 等 方 面 有 所 侧 重 和 不 同 , 但 在 资 质 条 件 设 定 、许 可 程 序 管 理 、 执 法 监 管 等 行 政 管 理 方 面 较 为 类似 , 且 国 务 院 公 布 的 行 政 许 可 清 单 中 将 安 全 评 价机 构 资 质 认 可 、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资 质 认 可 归 并 为 一项 许 可 。 鉴 此 , 新 的 管 理 办 法 将 原 安 全 生产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管 理 规 定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管 理规 定 有 关 内 容 进 行 了 整 合 , 合 并 制 定 为 一 个 部门 规 章 。 3.2 大 幅 归 并 精 简 许 可 事 项 。 按 照 国 务 院 “放 管 服 ”改 革 要求 , 主 要 归 并 精 简 了 以 下 事 项 : ( 1 ) 取 消 评 价 检 测 机 构 的 甲 级 、 乙 级 分 级 设 置 , 分 别 整合 为 安 全 评 价 资 质 、 安 全 生 产 检 测 检 验 资 质 。 ( 2 ) 取 消 甲 级 资 质 由 应 急 管 理 部 审 批 ( 机 构 改 革 前 由 安全 监 管 总 局 审 批 ) 、 乙 级 资 质 由 省 级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审 批的 分 级 审 批 规 定 , 将 安 全 评 价 资 质 、 安 全 生 产 检 测 检 验 资 质统 一 交 由 省 级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 省 级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部 门 审批 。 ( 3 ) 取 消 评 价 检 测 机 构 从 业 地 域 限 制 , 取 得 安 全 评 价 基础 资 质 、 检 测 检 验 基 础 资 质 的 机 构 可 以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开 展 业务 。 ( 4 ) 取 消 评 价 检 测 机 构 计 划 性 数 量 限 制 , 不 再 拟 定 数 量和 区 域 发 展 规 划 。 ( 5 ) 依 法 对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 第 三 十 四 条 规定 的 行 业 领 域 和 范 围 (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建 设 项 目 和 用 于 生 产 、 储 存 、 装 卸 危 险 物 品 的 建 设 项 目 ; 矿 山 井 下 特 种 设 备 等 ) 实施 资 质 认 可 , 对 法 律 法 规 依 据 不 充 分 的 其 他 行 业 领 域 不 再 实行 资 质 认 可 管 理 。 ( 6 ) 进 一 步 简 化 程 序 、 简 政 放 权 , 将 资 质 有 效 期 由 三 年延 长 为 五 年 。 3.3 科 学 设 置 机 构 准 入 条 件 。 按 照 既 满 足 安 全 生 产现 实 需 要 , 又 鼓 励 机 构 综 合 发 展 、 做 大 做 强 的 原 则 ,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的 准 入 条 件 为 : 固定 资 产 不 少 于 800万 元 , 工 作 场 所 面 积 不 少 于 1000平方 米 , 专 职 安 全 评 价 师 配 置 不 少 于 25人 。 管 理 办法 规 定 安 全 生 产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的 准 入 条 件 为 : 固定 资 产 不 少 于 1000万 元 , 工 作 场 所 面 积 ( 含 实 验 室 )不 少 于 1000平 方 米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不 少 于 25人 。 同时 按 其 申 请 业 务 范 围 的 多 少 , 每 增 加 一 个 业 务 范 围( 行 业 领 域 ) , 按 专 业 配 比 增 加 5名 专 职 安 全 评 价 师(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增 加 5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 3.4 强 化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 ( 1 ) 强 化 资 质 保 持 ,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资 质 认 可 机 关 通过 制 定 年 度 监 督 检 查 计 划 、 实 施 “双 随 机 、 一 公 开 ”监 管 等 , 确保 每 三 年 对 本 部 门 颁 发 资 质 证 书 的 评 价 检 测 机 构 监 督 检 查 覆 盖一 次 。 ( 2 ) 强 化 属 地 监 管 , 要 求 机 构 在 开 展 现 场 技 术 服 务 前 七个 工 作 日 内 书 面 告 知 项 目 实 施 地 资 质 认 可 机 关 , 接 受 资 质 认 可机 关 及 其 下 级 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 ( 3 ) 强 化 日 常 执 法 , 要 求 有 关 部 门 发 现 机 构 违 法 违 规 行为 的 , 依 法 实 施 处 罚 , 并 告 知 资 质 认 可 机 关 。 ( 4 ) 强 化 联 合 惩 戒 , 提 高 对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处 罚 力 度 ,对 失 信 机 构 和 人 员 实 行 行 业 禁 入 和 纳 入 安 全 生 产 不 良 记 录 “黑名 单 ”管 理 , 并 依 法 实 施 联 合 惩 戒 。 ( 5 ) 实 行 信 息 共 享 , 以 安 全 评 价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信 息 查 询系 统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全 国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安 全 评 价 师 查 询 平 台 、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查 询 系 统 等 为 依 托 , 及 时 查 询 、 公 布 和 共 享 执 法 检 查 、 行 政 处 罚 、 失 信 惩 戒 等 信 息 。 ( 6 ) 引 导 行 业 自 律 , 发 挥 行 业 协 会 自 律 管 理 作 用 , 积 极推 进 信 用 评 估 、 综 合 能 力 和 专 业 能 力 评 定 等 相 关 标 准 和 体 系 建设 , 引 导 机 构 提 升 服 务 能 力 、 质 量 和 水 平 ;协 助 开 展 技 术 仲 裁 ,促 进 公 平 竞 争 , 维 护 从 业 秩 序 。 3.5 规 范 政 府 监 管 行 为 。 ( 1 ) 杜 绝 行 政 干 预 , 要 求 资 质 认 可 机 关 及 其 下 级有 关 部 门 和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干 预 机 构 正 常 活 动 , 不 得设 定 或 变 相 设 定 机 构 从 业 准 入 障 碍 。 ( 2) 杜 绝 “ 红 顶 中 介 ” , 要 求 应 急 管 理 系 统 、各 级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部 门 等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 管 理的 社 会 组 织 及 其 举 办 的 企 业 不 得 申 请 评 价 检 测 机 构资 质 。 ( 3) 明 确 各 方 责 任 , 评 价 检 测 机 构 对 其 出 具 的 技术 服 务 报 告 负 责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委 托 评 价 检 测 机 构为 其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的 , 保 障 安 全 生 产 的 责 任 仍 由 本单 位 负 责 ; 相 关 方 采 信 报 告 内 容 作 出 许 可 或 处 罚 决定 的 , 对 其 决 定 事 项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 应 急 管 理 部5 2 号 文 精 神0 4 应 急 管 理 部 关 于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安 全 评 价 检 测 检验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应 急 2 0 1 9 5 2 号 ): 安全 评 价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 应 急 管 理 部 令 第 1号 , 以 下 简 称 管 理 办 法 ) 已 于 2 0 1 9 年 3 月 2 0 日 公布 , 将 于 2 0 1 9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 出 台 管 理 办 法 是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届 五 中 全 会 精 神 、 改 革 安 全 评审 制 度 的 任 务 要 求 , 是 落 实 国 务 院 “ 放 管 服 ” 改 革精 神 、 优 化 便 民 服 务 的 重 要 举 措 , 对 重 塑 专 业 机 构监 管 体 系 , 引 领 行 业 规 范 发 展 等 具 有 较 强 的 指 导 意义 。 为 切 实 做 好 管 理 办 法 的 宣 传 、 贯 彻 和 落 实 ,加 强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 安 全 生 产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 以 下统 称 评 价 检 测 机 构 ) 管 理 , 规 范 评 价 检 测 机 构 监 管工 作 。 其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 4.1 准 确 把 握 核 心 要 义 ( 1 ) 严 格 设 定 审 批 环 节 。 不 得 变 相 增 设 、 拆 分 评 价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可事 项 , 不 得 依 据 管 理 环 节 将 其 设 定 为 多 个 许 可 事 项 。 ( 2) 严 禁 变 相 设 定 许 可 。 不 得 以 备 案 、 登 记 、 年 检 、 监 制 、 认 定 、 认证 、 审 定 、 要 求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等 形 式 变 相 设 定 许 可 。 旧 版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资质 证 书 关 于 “ 颁 发 资 质 证 书 后 的 第 二 年 起 , 每 年 须 进 行 年 度 考 核 , 无 考 核记 录 则 资 质 证 书 失 效 ” 的 要 求 予 以 取 消 。 ( 3) 严 禁 设 置 准 入 障 碍 。 不 得 设 定 区 域 性 、 部 门 间 或 法 定 许 可 范 围 外的 评 价 检 测 机 构 执 业 限 制 ; 严 禁 限 额 管 理 评 价 检 测 机 构 数 量 , 努 力 营 造 服务 高 效 、 公 平 竞 争 、 监 督 有 力 的 服 务 市 场 。 ( 4 ) 严 控 中 介 服 务 事 项 。 除 法 律 法 规 有 特 殊 规 定 外 ,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求 申 请 人 委 托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开 展 作 为 行 政 审 批 受 理 条 件 的 有 偿 服 务 , 也 不得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相 关 中 介 服 务 材 料 。 省 级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 省 级 煤 矿 安 全生 产 监 管 部 门 ( 以 下 统 称 资 质 认 可 机 关 ) 在 审 批 过 程 中 委 托 开 展 的 技 术 性服 务 活 动 , 必 须 通 过 竞 争 方 式 选 择 服 务 机 构 , 服 务 费 用 一 律 由 资 质 认 可 机关 支 付 并 纳 入 财 政 预 算 。 ( 5 ) 严 控 审 批 证 明 材 料 。 对 评 价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可 过 程 需 由 申 请 人 提 交的 材 料 实 行 清 单 管 理 ( 附 件 1 、 附 件 2 ) , 属 于 兜 底 性 质 的 “ 其 他 材料 ” “ 有 关 材 料 ” 应 逐 一 明 确 , 切 实 做 到 没 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证 明 事 项 一律 取 消 。 ( 6 ) 切 断 中 介 服 务 关 联 。 项 目 审 批 部 门 、 资 质 认 可 机 关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主 管 的 社 会 组 织 及 其 举 办 的 企 业 , 不 得 开 展 与 本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相 关 的 中 介服 务 , 需 要 开 展 的 应 与 主 管 部 门 脱 钩 。 4.2 严 格 履 行 审 批 职 责 坚 持 “ 法 定 职 责 必 须 为 , 法 无 授 权 不 可 为 ” , 严 格 按 照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相 关 规 定 履 行 审 批 职 责 , 落 实 监 管 责 任 。 ( 1 ) 依 法 对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和 用 于 生 产 、 储 存 、 装 卸 危 险 物 品 等 相 关行 业 领 域 实 施 安 全 评 价 资 质 认 可 。 ( 2) 依 法 对 涉 及 人 身 安 全 、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矿 山 井 下 特 种 设 备 实 施 安全 生 产 检 测 检 验 资 质 认 可 ( 海 洋 石 油 开 采 特 种 设 备 许 可 由 海 洋 石 油 天 然气 开 采 领 域 管 理 办 法 另 行 规 定 ) 。 在 国 家 出 台 矿 山 井 下 特 种 设 备 目 录 之前 , 许 可 范 围 暂 以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关 于 公 布 执 行 安 全 标 志 管 理 的煤 矿 矿 用 产 品 目 录 ( 第 一 批 ) 的 通 知 ( 煤 安 监 技 装 字 2 0 0 1 1 0 9 号 )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关 于 金 属 与 非 金 属 矿 山 实 施 矿 用 产 品 安 全标 志 管 理 的 通 知 ( 安 监 总 规 划 字 2 0 0 5 8 3 号 ) 、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局 国 家 煤 矿 安 监 局 关 于 印 发 煤 矿 在 用 安 全 设 备 检 测 检 验 目 录 ( 第 一 批 )的 通 知 ( 安 监 总 规 划 2 0 1 2 9 9 号 ) 公 布 的 目 录 为 依 据 。 ( 3) 主 动 对 标 行 政 许 可 标 准 化 指 引 ( 2 0 1 6 版 ) 要 求 , 科 学 细 化 量化 审 批 服 务 标 准 , 压 缩 自 由 裁 量 权 , 完 善 审 批 服 务 考 核 评 价 机 制 , 积 极 推 进 评 价 检 测 机 构 审 批 标 准 化 建 设 。 四 是 要 按 照 “ 谁 审 批 , 谁 负 责 ” 原则 , 建 立 健 全 行 政 审 批 责 任 制 , 及 时 发 现 并 纠 正 违 规 审 批 行 为 , 严 格 履行 审 批 后 的 监 管 职 责 。 4.3 强 化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要 逐 步 健 全 以 “ 双 随 机 、 一 公 开 ” 监 管 为 基 本 手 段 、 以重 点 监 管 为 补 充 、 以 信 用 监 管 为 基 础 的 新 型 监 管 机 制 , 努 力实 现 “ 事 前 管 标 准 、 事 中 管 检 查 、 事 后 管 处 罚 、 信 用 管 终身 ” 。 ( 1 ) 把 握 要 点 。 要 把 告 知 承 诺 、 自 我 声 明 、 容 缺 受 理( 审 批 ) 、 补 充 要 件 等 事 项 作 为 审 批 后 监 管 检 查 的 重 点 , 防止 评 价 检 测 机 构 “ 先 天 不 足 ” 。 ( 2) 突 出 重 点 。 把 曾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 有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曾 纳 入 有 关 部 门 “ 黑 名 单 ” 管 理 、 与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有 关 联 的机 构 作 为 监 管 重 点 , 防 止 评 价 检 测 机 构 “ 带 病 作 业 ” 。 ( 3) 区 分 方 式 。 要 把 “ 双 随 机 , 一 公 开 ” 监 管 、 年 度 执法 检 查 、 资 质 保 持 抽 查 、 信 访 举 报 核 查 等 情 况 区 分 开 来 , 防止 针 对 性 不 强 的 全 面 巡 查 和 随 意 检 查 。 要 逐 步 扩 大 抽 查 比 例和 范 围 , 原 则 上 所 有 行 政 检 查 都 要 通 过 双 随 机 抽 查 的 方 式 进行 , 资 质 认 可 机 关 要 确 保 每 三 年 对 注 册 地 内 评 价 检 测 机 构 覆 盖 一 次 。 ( 4) 避 免 重 复 。 资 质 认 可 机 关 重 点 对 机 构 资 质 保 持 、 安 全评 价 过 程 控 制 执 行 、 检 测 检 验 管 理 体 系 运 行 等 情 况 实 施 检 查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 危 险 化 学 品 等 行 业 监 管 部 门 重 点 对 机 构 执行 业 内 法 规 标 准 、 评 价 检 测 报 告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等 情 况 实 施检 查 。 ( 5) 信 息 共 享 。 要 以 安 全 评 价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信 息 查 询 系统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全 国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安 全 评 价 师 信 息 查 询 平 台 、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查 询 系 统 等 为 依托 , 及 时 公 布 和 共 享 执 法 检 查 、 行 政 处 罚 、 失 信 惩 戒 等 信 息 。 ( 6) 综 合 约 束 。 要 畅 通 申 诉 、 投 诉 、 举 报 、 通 报 、 约 谈等 管 理 机 制 , 对 评 价 检 测 机 构 违 规 失 信 行 为 , 要 视 情 节 采 取警 告 、 约 谈 、 通 报 批 评 、 行 政 处 罚 等 措 施 , 对 出 具 虚 假 报 告或 证 明 、 违 规 转 让 或 出 借 资 质 的 机 构 , 要 依 规 纳 入 安 全 生 产不 良 记 录 “ 黑 名 单 ” 管 理 , 依 法 实 施 失 信 联 合 惩 戒 。 ( 7) 引 导 自 律 。 发 挥 行 业 协 会 自 律 管 理 作 用 , 积 极 推 进 信用 评 估 、 综 合 能 力 和 专 业 能 力 评 定 等 相 关 标 准 和 体 系 建 设 , 引 导 机 构 提 升 服 务 能 力 、 质 量 和 水 平 ;协 助 开 展 技 术 仲 裁 , 促进 公 平 竞 争 , 维 护 从 业 秩 序 。 4.4 持 续 优 化 便 民 服 务 。 ( 1 ) 除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 商 业 秘 密 或 个 人 隐 私 外 , 资 质 认可 机 关 要 及 时 、 准 确 公 开 资 质 认 可 的 受 理 、 进 展 和 结 果 , 实行 “ 阳 光 审 批 ” 。 ( 2) 要 通 过 设 立 咨 询 台 、 热 线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等 方 式 ,及 时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 确 保 申 请 人 知 情 权 。 未 予 批 准 的 , 要 在决 定 书 中 告 知 申 请 人 依 法 享 有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提 起 行 政 诉 讼的 权 利 。 ( 3) 要 建 立 申 请 人 评 议 制 度 , 向 社 会 公 布 本 部 门 举 报 投诉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等 , 主 动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 4 ) 积 极 推 进 “ 互 联 网 +政 务 服 务 ” , 逐 步 完 善 网 上 资 质申 请 、 受 理 、 核 准 、 审 批 、 公 示 、 公 告 等 流 程 , 推 动 “ 一 网通 办 ” 工 作 , 努 力 实 现 申 请 人 “ 最 多 跑 一 次 ” 。 ( 5 ) 要 将 资 质 审 批 情 况 、 行 政 处 罚 信 息 等 及 时 纳 入 安 全 评价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信 息 查 询 系 统 , 便 于 机 构 跨 区 域 从 业 接 受 属地 监 管 和 抽 查 , 便 于 上 级 管 理 部 门 查 阅 、 抽 查 和 统 计 审 批 与 处 罚 事 项 , 便 于 社 会 公 众 进 行 一 揽 子 综 合 查 询 ( 信 息 查 询 系统 使 用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 。 4.5 营 造 公 平 从 业 环 境 。 ( 1 ) 破 除 各 种 形 式 行 政 干 预 , 企 业 自 主 选 择 评 价 检 测 机 构开 展 技 术 服 务 , 审 批 或 监 管 部 门 不 得 强 制 指 定 或 变 相 指 定 服 务及 收 费 、 不 得 违 规 干 预 影 响 报 告 结 论 。 ( 2)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委 托 评 价 检 测 机 构 为 其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的 ,保 障 安 全 生 产 的 责 任 仍 由 本 单 位 负 责 。 ( 3) 评 价 检 测 机 构 对 其 出 具 的 评 价 检 测 报 告 承 担 相 应 法 律责 任 。 相 关 方 对 评 价 检 测 报 告 组 织 评 审 或 审 查 的 , 评 审 或 审 查意 见 要 形 成 书 面 材 料 并 作 为 评 价 检 测 报 告 的 组 成 部 分 。 专 家 对评 价 检 测 报 告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 修 改 部 分 须 由 本 人 签 字 确 认 。 ( 4 ) 有 关 部 门 委 托 评 价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报 告 , 采 信 其 报 告 结论 并 作 出 许 可 或 处 罚 决 定 的 , 应 对 其 决 定 事 项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任 。 ( 5 ) 要 合 理 界 定 评 价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虚 假 失 实 报 告 、 报 告 存有 缺 陷 或 瑕 疵 等 行 为 的 主 观 故 意 , 鼓 励 机 构 采 用 新 技 术 、 新 方法 开 展 技 术 服 务 活 动 , 把 其 敢 于 出 具 结 论 为 “ 不 合 格 ” 或 安 全 条 件 定 性 为 “ 不 满 足 ” 的 报 告 作 为 考 核 其 公 正 性 的 重 要 参 考 。 ( 6 ) 加 大 政 府 购 买 力 度 , 有 关 部 门 用 于 行 政 许 可 、 执 法 检 查等 所 需 的 评 价 检 测 服 务 及 报 告 , 宜 采 用 政 府 采 购 方 式 或 设 置 专项 资 金 予 以 保 障 。 4.6 抓 好 政 策 过 渡 衔 接 。 ( 1 ) 引 导 换 发 新 版 资 质 证 书 。 由 于 现 有 评 价 检 测 机 构 资质 认 可 主 体 多 元 、 发 证 单 位 不 一 、 执 业 地 域 不 同 , 为 防 止 许可 和 监 管 脱 节 , 切 实 维 护 从 业 秩 序 及 监 督 检 查 的 严 肃 性 和 一致 性 , 请 资 质 认 可 机 关 督 促 、 指 导 现 有 评 价 检 测 机 构 尽 快 换发 新 版 资 质 证 书 , 实 现 许 可 主 体 统 一 、 审 批 标 准 统 一 、 准 入条 件 统 一 、 资 质 证 书 统 一 。 2 0 1 9 年 1 2 月 底 前 , 提 出 换 证 申 请并 经 资 质 认 可 机 关 审 查 合 格 的 , 准 予 核 发 有 效 期 为 五 年 的 新版 资 质 证 书 ; 2 0 2 0 年 1 月 起 , 提 出 换 证 申 请 并 经 资 质 认 可 机关 审 查 合 格 的 , 新 版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应 与 原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保 持 一 致 。 ( 2) 严 格 审 核 资 质 准 入 条 件 。 自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之 日起 , 现 有 评 价 检 测 机 构 申 请 换 发 新 版 资 质 证 书 或 申 请 变 更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相 关 内 容 的 , 须 满 足 管 理 办 法 第六 条 、 第 七 条 规 定 的 资 质 条 件 , 经 注 册 地 资 质 认 可 机 关 核 准后 予 以 换 发 或 变 更 。 ( 3) 确 保 政 策 衔 接 的 连 续 性 。 现 有 乙 级 资 质 评 价 检 测 机 构在 未 按 照 管 理 办 法 换 发 新 版 资 质 证 书 前 , 不 得 在 原 资 质认 可 机 关 批 准 的 行 政 区 域 外 从 事 法 定 的 安 全 评 价 、 检 测 检 验活 动 。 现 有 甲 级 资 质 评 价 检 测 机 构 跨 省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执 业 、开 展 现 场 评 价 检 测 等 要 严 格 按 照 管 理 办 法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并 接 受 资 质 认 可 机 关 及 其 下 级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 。 ( 4) 是 妥 善 做 好 煤 矿 领 域 评 价 检 测 机 构 许 可 和 监 管 衔 接工 作 。 请 各 省 级 煤 矿 安 监 局 将 辖 区 内 煤 矿 领 域 评 价 检 测 机 构的 基 本 情 况 ( 含 机 构 名 称 、 资 质 有 效 期 、 注 册 及 办 公 地 址 、接 受 行 政 处 罚 情 况 ) 报 应 急 管 理 部 规 划 财 务 司 、 国 家 煤 矿 安监 局 安 全 监 察 司 , 并 抄 报 所 在 省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煤 矿 安 全 生产 监 管 部 门 , 同 时 要 继 续 做 好 资 质 有 效 期 内 煤 矿 领 域 评 价 检测 机 构 的 监 管 工 作 。 此 类 评 价 检 测 机 构 换 发 新 版 资 质 证 书 后 ,证 后 监 管 职 责 相 应 由 注 册 地 资 质 认 可 机 关 承 接 。 ( 5 ) 严 格 属 地 监 管 。 资 质 认 可 机 关 、 各 省 级 煤 矿 安 监 局 要将 现 有 评 价 检 测 机 构 纳 入 “ 双 随 机 、 一 公 开 ” 监 管 范 围 , 防 止 过 渡 期 间 出 现 监 管 盲 点 。 请 资 质 认 可 机 关 尽 快 将 承 担 评 价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可 和 监 管 职 责 的 处 室 及 负 责 同 志 报 应 急 管 理部 规 划 财 务 司 。 4.7 多 种 形 式 推 动 宣 贯 。 ( 1 ) 应 急 管 理 部 将 分 区 域 、 分 行 业 做 好 管 理 办 法 的宣 贯 工 作 , 选 择 安 全 监 管 重 点 区 域 、 评 价 检 测 机 构 集 中 地 区开 展 专 题 培 训 、 座 谈 研 讨 , 推 动 管 理 办 法 的 深 入 落 实 。 ( 2) 各 地 要 结 合 实 际 , 组 织 开 展 形 式 多 样 的 宣 贯 活 动 ,要 将 管 理 办 法 的 宣 贯 与 统 筹 做 好 换 发 新 版 资 质 证 书 、 政策 解 释 、 标 准 推 行 和 证 后 监 管 等 工 作 结 合 起 来 , 做 到 普 法 、宣 贯 、 许 可 、 监 管 、 执 法 同 步 进 行 。 ( 3 ) 要 借 助 门 户 网 站 、 “ 两 微 一 端 ” 等 加 大 宣 贯 力 度 ,及 时 收 集 、 整 理 宣 贯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共 性 问 题 , 有 针 对 性 地 做好 政 策 解 释 和 答 疑 释 义 工 作 。 4.8 附件。 ( 1 )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资 质 申 请 书 及 材 料 清 单 ( 2) 安 全 生 产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资 质 申 请 书 及 材 料 清 单 ( 3 )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资 质 证 书 式 样 及 编 号 规 则 ( 4 ) 安 全 生 产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资 质 证 书 式 样 及 编 号 规 则 ( 5 ) 安 全 评 价 师 专 业 能 力 与 学 科 基 础 专 业 对 照 表 ( 6 )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业 务 范 围 与 设 备 参 照 表 ( 7 ) 部 分 术 语 解 释 说 明 评 价 机 构 合 法 执 业应 把 握 的 问 题0 5 5.1 应 急 管 理 部 1 号 令 ( 含 配 套 5 2 号 文 ) 已 正 式 颁 布 并 于2 0 1 9 年 5 月 1 号 正 式 实 施 , 2 0 1 9 年 5 月 1 1 号 中 国 安 全 生 产 协 会 在天 津 组 织 2 0 0 余 家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对 1 号 令 ( 含 配 套 5 2 号 文 ) 进行 了 宣 贯 。 关 于 评 价 机 构 的 合 法 执 业 应 把 握 的 问 题 主 要 有 以下 几 点 需 要 清 楚 : ( 1) 所 有 资 质 可 以 从 业 到 资 质 到 期 。 机 构 资 质 的 合 法 性 和有 效 性 :要 求 必 须 是 相 关 部 门 颁 发 的 合 法 资 质 , 资 质 必 须 在 有效 期 内 , 资 质 必 须 能 支 撑 所 接 业 务 , 报 告 中 必 须 附 资 质 影 印件 。 ( 2 ) 技 术 负 责 人 必 须 是 专 职 一 级 安 全 评 价 师 加 高 级 工 程 师( 原 来 是 二 级 以 上 , 技 术 负 责 人 是 二 级 的 不 可 以 了 ) , 同 时技 术 负 责 人 不 可 以 做 项 目 组 成 员 ; 是 指 本 项 目 审 核 的 技 术 负责 人 , 如 果 一 个 公 司 有 几 个 技 术 负 责 人 不 承 担 本 项 目 技 术 审核 的 技 术 负 责 人 可 以 做 项 目 负 责 人 。 ( 3 ) 过 程 控 制 负 责 人 必 须 是 专 职 安 全 评 价 师 ; ( 4 )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是 二 级 以 上 安 全 评 价 师 , 专 指 法 定 评价 项 目 ; ( 5 ) 本 次 新 增 加 了 陆 上 油 气 管 道 运 输 业 , 其 中 技 术 支 撑 专业 之 一 防 腐 专 业 大 部 分 机 构 没 有 , 不 具 备 资 质 条 件 最 好 不 要从 业 ; ( 6 ) 原 有 资 格 证 书 还 在 有 效 期 的 乙 级 机 构 不 得 跨 省 越 界 开展 安 全 评 价 工 作 , 其 他 技 术 服 务 可 以 ; ( 7 ) 不 管 是 省 内 还 是 省 外 进 行 安 全 评 价 从 业 , 必 须 提 前 告知 ; 专 指 法 定 评 价 项 目 ( 提 前 七 天 告 知 省 级 的 负 责 安 全 生 产综 合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 。 ( 8 ) 同 一 个 建 设 项 目 的 安 全 预 评 价 和 安 全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评价 除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外 ( 原 总 局 4 5 号 令 有 规 定 ) 可 以 由同 一 家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完 成 。 5.2 印 章 的 合 法 有 效 性 : 红 色 印 章 有 防 伪 标 志 , 不 能 彩 色打 印 或 复 印 。 5.3 签 字 页 ( 含 所 有 签 字 的 地 方 ) 的 合 法 有 效 性 : 签 字 页 必须 是 黑 、 蓝 钢 笔 、 毛 笔 或 签 字 笔 真 笔 签 字 , 不 能 是 复 印 件 和打 印 件 。 5.4 从 业 人 员 的 合 法 有 效 性 : ( 1) 兼 职 安 全 评 价 师 和 专 职 安 全 评 价 师 具 有 同 等 从 业 资 格和 权 力 。 ( 2 )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到 勘 察 项 目 现 场 , 同 时 勘 察 项 目 现 场的 安 全 评 价 师 原 则 上 不 少 于 两 名 , 且 应 该 是 核 心 专 业 的 安 全评 价 师 。 ( 3 ) 参 加 审 查 会 人 员 必 须 是 技 术 报 告 中 的 签 字 人 员 , 项 目负 责 人 必 须 到 场 , 同 时 现 场 签 字 和 报 告 中 的 签 字 必 须 一 样 。 5.5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的 处 理 : 一 是 专 家 组 意 见 及 专 家个 人 意 见 必 须 成 为 报 告 的 组 成 部 分 ; 二 是 专 家 提 出的 修 改 意 见 评 价 组 修 改 后 一 定 要 由 专 家 本 人 签 字 确认 方 为 有 效 。 5.6 明 确 专 家 责 任 : 技 术 问 题 及 其 他 合 规 性 交 由专 家 把 关 并 负 法 律 责 任 。 如 报 告 的 技 术 内 容 特 别 是对 项 目 的 现 状 描 述 的 正 确 与 符 合 性 及 对 策 措 施 的 针对 性 和 可 行 性 等 , 还 有 技 术 报 告 与 导 则 或 编 制 大 纲的 符 合 性 , 技 术 报 告 附 图 、 附 件 的 的 合 法 有 效 性 及全 面 性 等 。 祝 大 家 身 体 健康 工 作 顺 利 生活幸 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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