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安全目标.ppt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23151473 上传时间:2021-06-05 格式:PPT 页数:30 大小:204.5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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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 理 安 全 目 标特 需 病 房袁 子 慧 什 么 是 护 理 安 全 ?v 护 理 安 全 是 指 护 士 在 实 施 护 理 的 全 过 程 中 , 严 格 遵循 护 理 核 心 制 度 及 操 作 规 程 , 确 保 患 者 不 发 生 法 律和 法 定 规 章 制 度 允 许 范 围 以 外 的 心 理 、 机 体 结 构 或功 能 上 的 损 害 、 障 碍 、 缺 陷 或 死 亡 。 还 应 该 包 括 护士 的 执 业 安 全 。 指 因 护 理 事 故 或 纠 纷 而 造 成 医 院 及当 事 护 理 人 员 承 担 的 行 政 、 经 济 方 面 等 , 以 及 在 医疗 护 理 服 务 场 所 的 环 境 污 染 、 放 射 性 危 害 、 化 疗 药物 、 各 种 病 原 体 、 针 头 刺 伤 等 护 理 人 员 造 成 危 害 。 v 护 理 安 全 管 理 是 护 理 管 理 的重 要 内 容 , 是 保 证 患 者 得 到良 好 的 护 理 和 优 质 服 务 的 基础 , 是 提 高 患 者 满 意 度 的 主要 指 标 . 护 理 安 全 目 标 内 容v 1.严 格 执 行 查 对 制 度 , 准 确 识 别 患 者 的 身 份v 2.严 格 执 行 特 殊 情 况 下 医 务 人 员 之 间 有 效 沟 通 的 程 序 , 做 到正 确 执 行 医 嘱v 3.严 格 执 行 手 术 安 全 核 查 , 防 止 手 术 患 者 , 手 术 部 位 及 术 式发 生 错 误v 4.严 格 执 行 手 卫 生 规 范 , 落 实 医 院 感 染 控 制 的 基 本 要 求v 5.规 范 特 殊 药 物 的 管 理 , 提 高 用 药 安 全v 6.建 立 临 床 “ 危 急 值 ” 报 告 制 度v 7.防 范 与 减 少 患 者 跌 倒 , 坠 床 等 意 外 事 件 发 生 v 8.防 范 与 减 少 患 者 压 疮 发 生v 9.主 动 报 告 医 疗 安 全 ( 不 良 ) 事 件v 10.鼓 励 患 者 参 与 医 疗 安 全 v目 标 一 、 严 格 执 行 查 对 制 度 , 提 高 医 务 人 员对 患 者 身 份 识 别 的 准 确 性v【 目 的 】 通 过 严 格 执 行 查 对 制 度 , 来 提 高 医 务 人 员对 患 者 身 份 识 别 的 准 确 性 , 确 保 所 执 行 的 诊疗 活 动 过 程 准 确 无 误 , 保 障 每 一 位 患 者 的 安全 。 v【 主 要 措 施 】( 一 ) 健 全 与 完 善 科 室 ( 部 门 ) 患 者身 份 识 别 制 度 。( 二 ) 实 施 者 应 亲 自 与 患 者 ( 或 家 属 )沟 通 。( 三 ) 完 善 关 键 流 程 的 患 者 识 别 措 施 。( 四 ) 建 立 使 用 “ 腕 带 ” 作 为 识 别 标示 的 制 度( 五 ) 严 格 按 照 患 者 身 份 识 别 制 度 执行 各 项 操 作 v目 标 二 、 建 立 与 完 善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医 务 人 员之 间 的 有 效 沟 通 , 做 到 正 确 执 行 医 嘱v【 目 的 】 医 务 人 员 之 间 的 有 效 沟 通 , 做 到 正 确 执行 医 嘱 是 医 疗 质 量 的 重 要 保 证 措 施 , 只 有 在危 重 患 者 紧 急 抢 救 的 特 殊 情 况 下 方 可 使 用 口头 或 电 话 的 临 时 医 嘱 与 数 据 报 告 , 要 用 实 际行 动 来 确 保 每 一 位 患 者 能 够 获 得 最 安 全 的 医疗 服 务 的 权 利 。 v 【 主 要 措 施 】( 一 ) 在 通 常 诊 疗 活 动 中 医 务 人 员 之 间 的 有 效 沟 通 ,做 到 正 确 执 行 医 嘱 , 不 得 使 用 口 头 或 电 话 通 知 的 医嘱 或 检 验 数 据 。( 二 ) 只 有 在 对 危 重 症 患 者 紧 急 抢 救 急 的 特 殊 情 况下 , 对 医 师 下 达 的 口 头 临 时 医 嘱 , 护 士 应 向 医 生 复述 , 在 执 行 时 实 施 双 重 检 查 ( 尤 其 是 在 超 常 规 用 药情 况 下 ) , 事 后 应 准 确 记 录 。( 三 ) 在 接 获 口 头 或 电 话 通 知 的 患 者 “ 危 急 值 ” 或其 它 重 要 的 检 验 ( 包 括 医 技 科 室 其 它 检 查 ) 结 果 时 ,接 获 者 必 须 规 范 、 完 整 的 记 录 检 验 结 果 和 报 告 者 的姓 名 与 电 话 , 进 行 复 述 确 认 后 方 可 提 供 医 师 使 用 。( 四 ) 对 擅 自 执 行 口 头 医 嘱 行 为 视 为 违 规 , 一 经 发现 将 给 以 处 理 。 v执 行 医 嘱 中 易 出 现 的 护 理 安 全 问 题 :v 1 转 抄 治 疗 卡 片 错 误 执 行 口 头 医 嘱 重 复 执 行 医 嘱 未 及 时 执 行 医 嘱 v目 标 三 、 严 格 防 止 手 术 患 者 、 手 术 部 位 及 术式 发 生 错 误【 目 的 】 安 全 的 手 术 , 拯 救 生 命 。 严 格 防 止 手 术 患者 、 部 位 及 术 式 错 误 的 发 生 , 是 外 科 患 者 安全 与 医 疗 质 量 必 须 的 重 要 前 提 。 v 【 主 要 措 施 】( 一 ) 择 期 手 术 在 手 术 医 嘱 下 达 之 时 , 表 明 该 患 者的 手 术 前 讨 论 与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已 经 已 经 全 部 完 成 。( 二 ) 建 立 与 实 施 手 术 前 确 认 制 度 与 程 序 , 设 立 确认 记 录 文 件 。( 三 ) 多 部 门 共 同 合 作 制 定 的 手 术 安 全 核 查 与 手 术风 险 评 估 制 度 与 工 作 流 程 。 v 目 标 四 、 严 格 执 行 手 部 卫 生 , 符 合 医 院 感 染 控 制 的基 本 要 求【 目 的 】 清 洁 的 医 疗 可 以 拯 救 生 命 , 但 是 , 当 患 者 在 接 受医 疗 服 务 过 程 时 获 得 了 感 染 之 后 , 患 者 个 人 及 社 会就 为 此 付 出 了 不 应 有 的 负 担 和 代 价 。 医 院 获 得 性 感染 有 时 就 成 为 现 代 医 学 带 来 的 不 幸 后 果 , 如 新 的 疗法 、 晚 期 癌 症 的 新 疗 法 、 器 官 移 植 、 重 症 监 护 等 都提 高 了 获 得 性 感 染 的 危 险 性 。 要 用 实 际 行 动 来 减 少医 院 感 染 的 风 险 , 确 保 每 一 位 患 者 能 够 获 得 最 清 洁 、最 安 全 的 医 疗 服 务 的 权 利 v 【 主 要 措 施 】( 一 ) 手 部 卫 生 : 贯 彻 并 落 实 医 护 人 员 手 卫 生 管 理制 度 和 手 部 卫 生 实 施 规 范 , 配 置 有 效 、 便 捷 的 手 卫生 设 备 和 设 施 , 为 执 行 手 部 卫 生 提 供 必 需 的 保 障 与有 效 的 监 管 措 施 。( 二 ) 操 作 : 医 护 人 员 在 任 何 临 床 操 作 过 程 中 都 应严 格 遵 循 无 菌 操 作 规 范 , 确 保 临 床 操 作 的 安 全 性 。( 三 ) 器 材 : 使 用 合 格 的 无 菌 医 疗 器 械 ( 器 具 、 耗材 ) 。( 四 ) 环 境 : 有 创 操 作 的 环 境 消 毒 , 应 当 遵 循 的 医院 感 染 控 制 的 基 本 要 求 。( 五 ) 手 术 后 的 废 弃 物 : 应 当 遵 循 的 医 院 感 染 控 制的 基 本 要 求 。 v 目 标 五 、 提 高 用 药 安 全【 目 的 】 患 者 用 药 安 全 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 , 在 医 疗 不 良 事 件报 告 中 约 占 1/3以 上 , 是 患 者 安 全 的 重 点 。 保 障 患 者用 药 安 全 包 括 从 药 品 采 购 、 储 存 、 调 剂 、 处 方 、 医嘱 、 使 用 、 观 察 等 各 个 环 节 , 涉 及 药 师 、 医 师 、 护士 等 多 个 职 业 , 以 及 患 者 本 人 , 需 要 通 过 各 方 面 共同 努 力 , 目 标 是 要 做 到 确 保 每 一 位 患 者 的 用 药 安 全 ,减 少 不 良 反 应 。 v 【 主 要 措 施 】( 一 ) 诊 疗 区 药 柜 内 的 药 品 存 放 、 使 用 、 限 额 、 定期 核 查 应 有 相 应 规 范 ; 存 放 毒 、 剧 、 麻 醉 药 应 符 合法 规 要 求 , 严 格 管 理 和 登 记 。( 二 ) 加 强 各 种 药 品 管 理 , 注 射 药 与 口 服 药 , 内 服药 与 外 用 药 应 严 格 分 开 放 置 。( 三 ) 所 有 处 方 或 用 药 医 嘱 在 转 抄 和 执 行 时 都 应 有严 格 核 对 程 序 , 且 有 签 字 证 明 。( 四 ) 在 开 具 与 执 行 注 射 剂 的 医 嘱 ( 或 处 方 ) 时 要注 意 药 物 配 伍 禁 忌 。 v ( 五 ) 进 一 步 完 善 输 液 配 伍 的 安 全 管 理 , 确 认 药 物有 无 配 伍 禁 忌 , 控 制 静 脉 输 注 流 速 、 预 防 输 液 反 应 。( 六 ) 病 区 应 建 立 药 物 使 用 后 不 良 反 应 的 观 察 制 度和 程 序 , 医 师 、 护 士 知 晓 并 能 执 行 这 些 观 察 制 度 和程 序 。( 七 ) 药 师 应 为 医 护 人 员 、 患 者 提 供 合 理 用 药 的 方法 及 用 药 不 良 反 应 的 咨 询 服 务 指 导 。( 八 ) 合 理 使 用 抗 菌 药 物 , 药 物 要 做 到 现 配 现 用 ,避 免 久 置 引 起 药 物 污 染 或 药 效 降 低 。 v口 服 药 发 放 中 常 见 的 护 理 安 全 问 题 : 药 物 剂 量 有 误 漏 发 ( 多 为 病 人 不 在 ) 重 发 ( 多 为 定 点 药 物 ) 同 病 室 的 人 交 叉 发 、 错 发 药 品 失 效 发 药 后 未 及 时 服 用 服 药 方 法 不 正 确 v 静 脉 输 液 易 出 现 的 护 理 安 全 问 题 : 液 体 配 错 漏 输 输 液 反 应 静 脉 炎 液 体 外 渗 液 体 外 渗 引 起 组 织 坏 死 输 液 速 度 调 节 不 当 输 ( 换 ) 错 液 静 脉 空 气 栓 塞 输 液 管 堵 塞 静 脉 选 择 不 当 v用 药 安 全 应 认 真 做 到 “ 五 准 确 ” : 1、 药 名 准 确 2、 病 人 准 确 3、 剂 量 准 确 4、 途 径 准 确 5、 时 间 准 确 v目 标 六 、 建 立 临 床 实 验 室 “ 危 急 值 ” 报告 制 度【 目 的 】 建 立 临 床 实 验 室 “ 危 急 值 ” 报 告 制 度 ,是 落 实 以 病 人 为 中 心 服 务 理 念 的 体 现 ,尤 其 是 对 危 重 患 者 的 服 务 质 量 。 v 【 主 要 措 施 】( 一 ) 临 床 实 验 室 应 根 据 所 在 医 院 提 供 服 务 能 力 和 对 象 , 针对 报 告 途 径 、 重 点 对 象 、 报 告 项 目 等 制 定 出 适 合 本 单 位 的“ 危 急 值 ” 报 告 制 度 。( 二 ) “ 危 急 值 ” 报 告 应 有 可 靠 途 径 且 检 验 人 员 能 为 临 床 提供 咨 询 服 务 。( 三 ) “ 危 急 值 ” 报 告 重 点 对 象 是 急 诊 科 、 手 术 室 、 各 类 重症 监 护 病 房 等 部 门 的 急 危 重 症 患 者 。v ( 四 ) “ 危 急 值 ” 项 目 可 根 据 医 院 实 际 情 况 认 定 , 至 少 应 包括 有 血 钙 、 血 钾 、 血 糖 、 血 气 、 白 细 胞 计 数 、 血 小 板 计 数 、凝 血 酶 原 时 间 、 活 化 部 分 凝 血 活 酶 时 间 等 。( 五 ) 对 属 “ 危 急 值 ” 报 告 的 项 目 实 行 严 格 的 质 量 控 制 , 尤其 是 分 析 前 质 量 控 制 措 施 , 如 应 有 标 本 采 集 、 储 存 、 运 送 、交 接 、 处 理 的 规 定 , 并 认 真 落 实 。( 六 ) 各 科 室 应 建 立 “ 危 急 值 ” 登 记 本 , 认 真 登 记 , 及 时 报 告 。 v目 标 七 、 防 范 与 减 少 患 者 跌 倒 事 件 发 生【 目 的 】 防 范 与 减 少 患 者 跌 倒 事 件 的 要 有 具 体 措 施 ,是 保 障 患 者 在 诊 疗 过 程 安 全 、 减 少 意 外 损 伤的 重 要 举 措 。 v 【 主 要 措 施 】( 一 ) 建 立 预 防 跌 倒 制 度 与 患 者 跌 倒 处 理 流 程 。 ( 二 ) 认 真 实 施 有 效 的 跌 倒 防 范 制 度 与 措 施 。 (三 ) 护 理 服 务 有 适 宜 的 人 力 资 源 保 障 , 与 服 务 对 象 的 配 比合 理 ( 开 放 床 位 与 出 勤 护 士 比 为 1: 0.4)v ( 四 ) 护 士 应 严 格 按 照 分 级 护 理 要 求 , 认 真 巡 视 病 房 。v v 目 标 八 、 防 范 与 减 少 患 者 压 疮 发 生【 目 的 】 通 过 防 范 与 减 少 患 者 压 疮 的 具 体 措 施 落 实 , 防 范与 减 少 护 理 并 发 症 。【 主 要 措 施 】( 一 ) 建 立 压 疮 风 险 评 估 与 报 告 制 度 和 程 序( 二 ) 认 真 实 施 有 效 的 压 疮 防 范 制 度 与 措 施 ( 三 ) 有 压 疮 诊 疗 与 护 理 规 范 实 施 措 施 v 目 标 九 、 鼓 励 主 动 报 告 医 疗 安 全 ( 不 良 ) 事 件v 【 目 的 】 积 极 倡 导 、 鼓 励 医 护 人 员 主 动 报 告 不 良 事 件 , 通过 学 习 “ 错 误 ” , 提 高 对 “ 错 误 ” 的 识 别 能 力 和“ 免 疫 ” 能 力 , 通 过 医 院 在 质 量 管 理 与 持 续 改 进 活动 工 作 的 过 程 , 提 升 保 障 患 者 安 全 的 能 力 。 v 【 主 要 措 施 】( 一 ) 医 院 要 积 极 支 持 倡 导 医 护 人 员 主 动 报 告 不 良事 件 , 有 鼓 励 医 务 人 员 主 动 报 告 的 制 度 与 机 制 。( 二 ) 医 院 有 建 立 良 好 的 医 疗 安 全 文 化 氛 围 , 提 倡非 处 罚 性 、 不 针 对 个 人 的 方 式 , 鼓 励 员 工 积 极 报 告威 胁 病 人 安 全 的 不 良 事 件 的 具 体 案 例 。( 三 ) 医 院 能 够 将 安 全 信 息 与 医 院 实 际 情 况 相 结 合 ,从 医 院 管 理 体 系 、 运 行 机 制 与 规 章 制 度 上 进 行 有 针对 性 的 持 续 改 进 , 每 年 至 少 有 二 个 典 型 案 例 进 行 医院 层 面 的 医 疗 安 全 改 进 分 析 及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 v 不 良 事 件 的 发 生 主 要 原 因 分 析 :( 一 ) 查 对 制 度 不 严 ( 二 ) 不 严 格 执 行 医 嘱 ( 三 ) 药 品 管 理 混 乱 ( 四 ) 不 严 格 执 行 护 理 分 级 制 度 ( 五 ) 不 严 格 执 行 护 理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 六 ) 护 士 不 严 于 职 守 、 责 任 心 不 强( 七 ) 护 士 消 极 倦 怠 心 理 v护 理 不 良 事 件 的 防 范 : ( 一 ) 严 格 执 行 护 理 三 查 七 对 制 度 ( 二 ) 严 格 执 行 医 嘱 ( 三 ) 护 理 分 级 制 度 的 落 实 ( 四 ) 加 强 各 种 药 品 管 理 ( 五 ) 严 格 执 行 护 理 操 作 规 程 ( 六 ) 严 于 职 守 增 强 责 任 心 ( 七 ) 调 动 护 士 工 作 主 动 性 , 提 高 护 理 人 员的 素 质 ( 八 ) 加 强 管 理 、 履 行 管 理 职 能 v 目 标 十 、 鼓 励 患 者 参 与 医 疗 安 全首 次 把 “ 患 者 参 与 医 疗 安 全 ” 纳 入 患 者 安 全 目 标【 目 的 】医 疗 安 全 是 医 患 双 方 共 同 的 责 任 , 充 分 体 现 患 者 的 权 利 , 与以 患 者 为 中 心 的 服 务 理 念 。【 主 要 措 施 】( 一 ) 针 对 患 者 的 疾 病 诊 疗 信 息 , 为 患 者 ( 家 属 ) 提 供 相 关的 健 康 知 识 的 教 育 , 协 助 患 方 对 诊 疗 方 案 的 理 解 与 选 择 。( 二 ) 主 动 邀 请 患 者 参 与 医 疗 安 全 管 理 , 尤 其 是 患 者 在 接 受手 术 ( 或 有 创 性 操 作 ) 前 和 药 物 治 疗 时 。( 三 ) 教 育 患 者 在 就 诊 时 应 提 供 真 实 病 情 、 真 实 信 息 , 并 告知 其 对 诊 疗 服 务 质 量 与 安 全 的 重 要 性 。( 四 ) 公 开 本 院 接 待 患 者 投 诉 的 主 管 部 门 、 投 诉 的 方 式 及 途径 。 v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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