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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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油厂员工奖惩暂行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鼓舞和约束机制,调发开工工作乐观性,维护采油厂以下简称“采油厂”内部正常生产、经营、治理秩序,弘扬公正正义的价值导向,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章规定和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xx 公司关于领导人员和治理干部问责暂行方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其次条本制度适用于xx 采油厂所属各单位、部门简称“单位”和与单位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员工”。第三条员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xx、xx 公司和xx 采油厂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恳切守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维护采油厂利益和形象,团结协作,完成各项工作 任务。第四条xx 采油厂实行奖惩制度,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着成绩和奉献,以及有其它突出事迹的员工赐予适当嘉奖,对违法违纪违规的员工赐予必要惩罚。对员工进展嘉奖与处分应遵循以下根本原则:一实事求是,合法合规;二奖优罚劣,奖勤罚懒;三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四合理有据,奖惩相适。其次章 奖励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赐予员工适当嘉奖: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效劳质量、节约资源、降低能耗等方面,做出 显着成绩的;二在生产、科学争论、工艺设计与改造、产品设计与优化、改善和提高劳动效率等方面,有发 明、专利、创、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显着成绩的;三在促进企业经营、治理等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或降低企业本钱方面,做出显着成绩或奉献较大的;四保护公共财产,为采油厂挽回或避开重大经济损失、防止或挽救事故奉献较大,使企业、员 工和社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五见义勇为,与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企业稳定,有 显着功绩的;六维护生产、经营、财会、审计、营销、廉洁、人事、保密、档案等各类纪律、抵抗歪风邪气, 事迹突出的;七一贯忠于职守,乐观负责,廉洁奉公,维护集体利益、企业荣誉和形象,事迹突出的;八在安全生产方面,排解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保障生产安全运行做出重大奉献的;九在举报和打击涉油违法犯罪活动中有重大奉献的;十对企业知名度和影响力做出突出奉献的;十一 在各项工作以及有关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十二具有其他成绩或奉献,应当赐予嘉奖的。第六条依据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的奉献和成绩程度,赐予员工的嘉奖分为以下种类:一表扬、嘉奖;二记功、记大功;三晋级、晋职;四授予劳动典范、先进工作者标兵、三八红旗手、优秀党员、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团员 等荣誉称号;五xx 公司或企业其他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嘉奖。在赐予上述嘉奖时,还可酌情发给一次性物质嘉奖。嘉奖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每人最高 不超过5000 元;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按最高荣誉称号予以嘉奖。嘉奖发放形式为货币的,按xx 公司财务治理规定列支。嘉奖需要在职工薪酬总额中列支的,应事先征求采油厂企业治理科的意见。第七条嘉奖应遵循以下根本原则:一应把握好嘉奖的类型层次、举办周期、规模大小、奖项种类及获奖数量;二嘉奖应严密围绕生产、经营、科研、营销、安全等核心业务,重点面对基层和一般员工,以荣誉嘉奖、 综合嘉奖为主,物质嘉奖、专业嘉奖为辅;三坚持条件公开、过程公正、结果公正和宁缺毋滥的原则,确保让真正有力气且做出突出奉献的团队和 员工得到鼓舞、嘉奖。四嘉奖对象为单位或组织的,一般只进展荣誉嘉奖;嘉奖对象为团队和员工的,可予以荣誉及适当财物 的双重嘉奖;五物质嘉奖标准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匹配,同年同类型奖项的嘉奖标准应保持全都,上级已经嘉奖的不再 重复授奖。第八条嘉奖的提出部门、提名标准、评奖周期、嘉奖等次、名额比例、程序监视、授予打算等, 由企业按业务条线归口原则,在权限范围内自行确定。依据节约原则,企业职能部门组织的嘉奖,原则上不召开大会,但应通过企业内部闻媒体做好宣传。第九条员工获得嘉奖前,可依据需要在采油厂内承受多种方式多级予以公示每级公示不少7于天。嘉奖证明材料,应按人事档案治理规定准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条嘉奖对象获得嘉奖后,不管何时,被举报并经查实的,作出授奖打算的职能部门应收回 荣誉和追回物质嘉奖。第三章 纪律处分第一节 纪律处分的种类与使用第十一条员工违反xx 公司、xx 公司和采油厂规章制度,应当担当纪律责任的,赐予纪律处分。赐予纪律处分时,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司法机关。第十二条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观看、解除劳动合同。视违纪违规行为轻重,一般违纪违规的赐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情 节严峻的赐予撤职、留用观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十三条纪律处分的期限一警告,6 个月;二记过,12 个月;三记大过,18 个月;四降级、降职、撤职,24 个月;五留用观看,1236 个月。在处分期内,受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尚未执行的期限与处分期限之和。第十四条违纪违规情节轻重一般按员工行为的性质、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大小以及影响程度等综 合判定:一一般违纪,是指行为造成的社会或企业影响略微,或经济损失小于5000 元等;二情节较重,是指经济损失在5000 元至50000 元之间,或行为虽未造成后果但本身危害性较大可能造成人身或财产确定损害,或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或使企业形象受到确定损害,或造成企业与社会不良影响, 或人员伤残等;三情节严峻,是指经济损失超过50000 元,或行为虽未造成严峻后果但本身危害性极大可能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害,或造成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混乱或治理停滞、企业形象严峻受损、企业与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或人 员伤残严峻、死亡,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第十五条员工受处分期间及期满后的有关待遇:一处分期间,不得参与评先评优、晋职、晋级、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评聘、竞争性选拔、岗位公开聘请、 岗位性薪资晋升;二受降级处分的,岗位性薪资基薪降低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原则上降低一个档次1或0%;三受降职、撤职处分的,按以下方法处理并按处分后的岗位重确定岗位基薪工资:1. 治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相应降低一级职务或免去其聘任的职务;2. 操作效劳岗位人员,相应降低一级技能职务待遇或解除聘任的技能职务。处分期届满后,按所在岗位享受相关待遇。在处分期间内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 期届满后,在评先评优、晋职、晋级时不再受原处分影响。工资考核晋档期从处分期满次月起重计算。第十六条受留用观看处分的,其所担当的全部职务予以撤销。期间应停发工资、各种津补贴及奖金,安排在其他岗位工作,依据所在岗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表现好的,经本人申请,企业 批准后可重确定职务和工资待遇;表现不好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七条员工违纪违规应受到撤职处分的,在打算赐予其撤职处分时,本人已调任其他职务的, 应当撤销其现任职务。担当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内职务的,在赐予其撤职处分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打算撤销其某个职务的,应当从其担当的最高职务开头依次撤销。第十八条对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员工,xx 采油厂范围内原则上不得重录用。第十九条违纪违规行为同时触犯本制度两条以上处理规定,可视为情节较重或按较重处分加重处理。其次十条二人及以上共同违纪违规应当赐予处分的,依据各自应当担当的责任,分别赐予处理。其次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其他人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上交违规所得或赔偿损失的;四主动实行措施有效避开或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挡危害结果发生的;五本人有违纪违规行为但具有其他有利于企业或单位的突出表现的;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其次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拒绝赔偿损失的;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四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五阻挡他人揭露检举、供给证据材料的;六包庇同案人员或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七有其他干扰、阻碍企业审查行为的。其次十三条有本制度规定的从轻或从重处分情形之一的,在本制度规定的相应处分幅度内, 赐予较轻或较重处分。有本制度规定的减轻或加重处分情形之一的,在本制度规定的相应处分幅度外,减轻或加重处分档次。其次十四条有违纪违规行为,但情节略微,危害不大,经批判教育后改正的,或有本制度、 其他制度规定的其他免于处分情节的,可免于处分。其次节 对违反生产、经营治理制度行为的处分其次十五条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安康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赐予相应处分:一玩忽职守,违规操作,违章指挥,不按规定穿佩戴个体劳动防护用品;二擅自撤除、毁坏、挪用安全设备设施的;三违反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 以及其他后果的;四瞒报、迟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以及事故应急救援抢险组织不力;的五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企业规定,导致发生环境破环、污染事故以及其他后果的;六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或企业规定,导致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以及其他后果的;七其他违反xx公司、xx公司或采油厂安全生产治理制度和安全事故治理制度的。其次十六条在技术引进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赐予相应处分:一因供给虚假论证,引进了不具有先进性水平技术的;二盲目引进,造成引进技术长期闲置的;三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引进技术的性能或者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四其他违反xx公司、xx公司或采油厂技术引进治理制度的。其次十七条在生产经营治理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赐予相应处分:一不依据操作规程、技术标准、质量要求进展生产的;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给国家、企业或他人利益造成危害的;三违反规定或者工作不负责任,致使采油厂财物被侵吞、挪用、盗窃、诈骗、丧失、损坏、变 质、铺张的;四未取得或未按期提交审查有关资质、权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被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惩罚的;五违反税务治理规定,被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惩罚的;六违反计量治理规定,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计量数据、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七违反生产经营规定,造成生产经营任务不能按期完成的;八弄虚作假,谎报业绩,骗取嘉奖的;九其他违反xx公司、xx公司或采油厂生产经营治理制度的。其次十八条在营销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赐予相应处分:一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供给虚假效劳,或实行不正值手段销售产品、供给效劳的;二违反规定或未经审批擅自经销,或未作市场调查和具体论证而盲目经销的;三在产品销售中擅自变更资源配置打算,或违反治理权限和程序擅自定价的;四违反规定擅自供给赊销信用,或超出信用额度、期限供给赊销信用的;五对应收账款不进展准时催收、对账,以及对特别应收款项不准时追索或不实行有效保全措施;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挪用、骗取客户资产;七其他违反xx公司、xx公司或采油厂营销治理制度的。其次十九条在选购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赐予相应处分:一不依据规定订立合同或不依据规定进展招标的;二不进展必要的资信调查支付预付款项的;三选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四选购标的物与合同商定严峻不符而未实行有效措施的;五虚报、瞒报物资、劳务、效劳等选购价格的;六违反规定购入物资,造成积压、铺张、变质、失效的;七授意、指示或串通进展违规选购的;八其他违反xx公司、xx公司或采油厂选购治理制度的。第三十条在合同治理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赐予相应处分:一签订有损企业利益的合同,或签订虚假合同的;二在不了解对方资信的状况下,盲目与之签订合同,或擅自变更合同,或未签合同即预付价款的;三不按规定授权或转托付,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订立合同,或违反规定擅自订立、履行、变更、 转让和解除合同的;四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的;五不按规定订立无效合同,造成利益纠纷的;六觉察对方违约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不准时加以订正、制止,或不准时实行有效措施对企业 利益加以保护的;七其他违反xx 公司、xx 公司或采油厂合同治理制度的。第三十一条在法律纠纷案件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赐予相应处分:一法律纠纷案件发生后,有意隐瞒或不按规定准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不准时实行有效应对措施的;二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责任而擅自放弃追究的;三在承方法律纠纷案件中玩忽职守或有重大疏忽的;四其他违反xx 公司、xx 公司或采油厂法律纠纷治理制度的。第三十二条在工程建设、工程治理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赐予相应处分:一违反规定将勘察设计或施工任务交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二违反规定将工程工程发包、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三违反施工质量治理规定或不按技术要求施工的;四在施工、验收工作中,对工程工程不进展严格的质量监视、治理和检查,放任损害企业利益 行为发生的;五在工程工程概算、估算、预算、结算中,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导致企业利益受到损害的;六其他违反xx公司、xx公司或采油厂工程建设、工程治理制度的。第三十三条在招标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赐予相应处分:一违反规定对应当招标的工程而不招标,或应公开招标而未进展公开招标的,或进展虚假招标, 或实行将工程有意拆解及其他方式躲避招标的;二向他人透露标底,或泄漏其他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状况和资料的;三与投标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企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四招标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在企业评标领导机构依法推举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 全部投标被企业评标领导机构全部拒绝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五其他违反xx公司、xx公司或xx采油厂招标治理制度的。第三节 对违反财务、资产治理制度行为的处分第三十四条在财务治理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赐予相应处分:一隐瞒收入,截留、坐支、挪用、转移财产,或私设“小金库”的;二隐瞒财产不入账,形成账外资产的;三违反规定擅自开立银行账户,或出借银行账户的;四违反规定将公款或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存放的;五不按规定进展本钱核算,任凭核销费用,乱挤乱摊本钱的;六超越权限或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付的;七违反规定使用票据,或在票据丧失后不准时实行有效措施的;八其他违反xx公司、xx公司或xx采油厂财务治理制度的。第三十五条在会计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赐予相应处分:一授意、指示、强令、纵容、包庇他人或擅自编造、供给、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 或隐瞒重大财务会计事项的;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或隐匿、有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 会计资料,或隐匿、有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四不按规定设置企业财务治理系统,任凭调整系统数据,转变会计信息真实性、可比性的;五不认真执行会计监视、制约制度,或违反会计人员内部牵制制度,导致贪污、挪用、失窃、 携款潜逃等大事发生的;六未依据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或披露已发生的资产损失,导致企业严峻账实不符、 会计信息失真的;七其他违反xx公司、xx公司或xx采油厂会计治理制度的。第三十六条在统计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赐予相应处分: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或上报打算作出后提出无 理更改的;二擅自编制公布统计调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三违反有关保密条款或超越权限,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四强迫或授意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五对坚持原则实报统计数据或检举揭露统计违法、违规行为人员进展刁难,打击报复的;六在承受统计检查时,拒绝供给数据资料、供给虚假状况或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 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七使用暴力或威逼的手段阻挡抗拒统计检查的;八其他违反xx公司、xx公司或xx采油厂统计治理制度的。第三十七条在资金治理和使用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赐予相应处分:一违反规定托付贷款,或托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理财的;二违反规定出让银行授信额度、为他人代开信用证的;三违反规定在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在境外金融机构存款或变相存款的;四违规拆借资金的;五未准时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清理未达账项的;六因资金治理不严,发生贪污、失窃、携款潜逃等大事的;七其他违反xx公司、xx公司或xx采油厂资金治理和使用制度的。第三十八条在投资决策和投资治理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赐予相应处分:一违反决策制度进展大额度资金运作,或违反报批规定及程序进展资金运作的;二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投资规模,或越权批准扩大投资规模的;三违反规定从事股票、债券、外汇、期货,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的;四违反规定擅自进展打算外投资的;五违反规定对外投资、融资的;六对投资工程不进展有效监管,发生损失不准时实行有效措施的;七未按规定进展非主业投资的;八其他违反xx公司、xx公司或xx采油厂投资决策和治理制度的。第三十九条在资产治理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赐予相应处分:一在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承包、租赁、联营或与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境外投资过程中,将企业资产非法转移到个人或其他企业名下的;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程序,超越权限处置 资产的;二供给虚假状况和资料,或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三隐瞒资产真实状况,或不按规定进展清产核资、产权登记的;四违反规定低价出售、低价折股或无偿处置企业资产的;五违反规定出售科研成果,或转让学问产权的;六违反规定进展产权交易,或处置股权的;七违反规定从事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活动的;八在资产租赁或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售或发包的;九其他违反xx公司、xx公司或xx采油厂资产治理制度的。第四十条在固定资产治理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赐予相应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复工或购置建设工程的;二在固定资产购建中,乱用会计科目或资金来源不当形成账外固定资产的;三在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20%以上或投资额超过批准10%以上的;四将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以私人或其他企业名义办理产权证明的;五在处置固定资产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向利害关系人泄漏处置底价,给本 企业利益造成损失的;六截留、坐支处置收入,形成账外固定资产的;七未按规定进展拍卖或公开竞价处置固定资产,给本企业利益造成损失的;八未经批准租借用车辆,或擅自配置车辆或配置的车辆超标、超编的;九要求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降低安全标准和工程质量的;十建设工程立项审批后,未按规定程序上报工程决算报告,或获批准后未按批准要求执行的;十一未经批准对已立项工程进展变更、置换或变更使用企业和用途的;十二工程未经批准立项,擅自征用土地的;十三未按规定核对、验收、等级固定资产的;十四车辆报废未按规定销户或转让、变卖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给本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 不良后果的;十五已购置的非房屋类固定资产,一年内未能投入使用的;十六其他违反xx公司、xx公司或xx采油厂固定资产治理制度的。第四十一条除不行抗力外,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 等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造成非正常毁损、报废或者丧失、被盗的,赐予相应处分。第四节 对违反组织、人事治理制度行为的处分第四十二条在组织治理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赐予相应处分:一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或上级机构的打算,不贯彻实施,不催促落实,或做出 错误决策的;二拒不执行上级规定,或制定与上级公布的规定相违反的规定,且予以实施的;三违反议事规章和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打算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工程安排和大 额度资金运作等重大事项,或拒不执行或擅自转变决策机构和组织打算的;四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五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 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六未经批准或超越权限擅自设立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人员的;七擅自打算员工的薪酬;超范围或超标准发放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增加企业本钱的;八无正值理由,拒不执行组织任免、安排、调动、沟通的;九其他违反重大事项决策及企业组织治理制度的。第四十三条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赐予相应处分:一不按提拔任用条件、任职资格和工作程序选拔任用治理人员的;二在人事考察工作中敷衍塞责或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三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或营私舞弊的;四在选举中,进展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五在选拔任用的考试、录用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六实行行贿、拉票、谎报业绩等手段,为本人或为他人谋取职务的;七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用人失察或失误的;八其他违反xx公司、xx公司或xx采油厂选拔任用治理制度的。第四十四条在外事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赐予相应处分:一在涉外活动中违反国家政策、损害国家尊严或利益的;二非法出境,或违反规定滞留境外逾期不归的;三未经批准,猎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四未经批准,擅拘束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成立经营实体的;五在出国工程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工程审批、护照、签证或出国经费的;六违反规定或未经授权擅自与外方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的;七有意为他人离境或滞留境外逾期不归供给便利条件的;八未经批准使用因私护照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或未经批准擅自随地方团组出访,私自使用 因公护照办理签证的;九其他违反xx公司、xx公司或xx采油厂外事治理制度的。第四十五条在遵守劳动纪律方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赐予相应处分:一常常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旷工、消极怠工等违反企业请休假治理方法规定,不参与企业 安排的培训,或参与培训无故旷课的;二除自然灾难、意外大事等不行抗力因素外,因个人主观缘由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三无正值理由不听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影响生产或工作的;四通过网络、短信或其他媒介,损害企业形象的;诽谤、诬陷他人的;违规信访,捏造事实恶 意投诉举报的;围堵冲击公共场所、办公场所和生产场所,扰乱企业正常秩序的;五在生产或工作岗位玩耍打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影响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的;六其他违反xx公司、xx公司或xx采油厂劳动纪律的。第四十六条在员工的调动、安排、晋级、调资、付酬、嘉奖、惩罚、考核、考试、聘请、录用、技术与技能资格评聘、培训以及退役士兵安置等工作中,违反国家或企业有关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赐予相应处分。第五节 对违反档案、保密治理制度行为的处分第四十七条在保密治理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赐予相应处分:一窃取企业隐秘的;二有意泄露企业商业隐秘、技术隐秘的;三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隐秘文件、资料;四擅自或指使他人违反规定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隐秘文件、资料;五在非保密记录本或未实行保密措施的网络和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储存隐秘事项;六在涉密计算机上启用蓝牙、红外或接用无线互连功能设备;七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备、设施和一般邮政传递隐秘信息;八在公共场所或社交活动中携带隐秘文件、资料;九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着作、讲演中涉及隐秘信息;十在涉外活动或承受记者采访中涉及隐秘信息;十一违反规定擅自携带隐秘文件、资料、物品出境或参与外事活动;十二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遵守保密制度和规定,导致企业隐秘泄漏的;十三其他违反xx公司、xx公司或xx采油厂保密治理制度的。第四十八条企业中、高级治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保 密工作职责,使所在企业的保密工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赐予相应处分:一未按要求组织传达学习、贯彻执行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方针政策的;二没有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对保密工作没有催促、检查的;三应当设立而未设立保密机构,未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日常保密工作,或者保密工作必需 的设施、经费和工作条件没有保障,致使保密组织和难以依法履行职责的;四对存在泄密隐患的工作环节,没有制定、实施必要的保密措施的;五对涉密通信、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保密要害部位,未按规定配置必要的保 密防范设施、实行适当的技术防范措施的;六对涉及隐秘的重要活动、会议、工程,未制定保密工作方案、实行保密措施的;七未按规定对隐秘事项定密的;八存在重大保密隐患,可能导致泄密大事却整改不力的;九有失职、渎职行为,致使本企业或本人分管的业务工作发生重大泄密大事的;十发生泄密大事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未按规定准时查处的。第四十九条在档案治理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赐予相应处分:一借阅人擅自将档案含电子档案毁损、涂改、丧失、复制或转借的;二不按时归档,或归档文件材料不齐全,经批判教育仍不改正的;三擅自缩小档案接收归档范围的;四将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等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部门归档,经批判教育拒不改正的;五玩忽职守,造成档案重大损失的;六明知所保存档案面临危急而不实行有效措施的;七擅自销毁档案或涂改、伪造档案的;八擅拘束网上公布带密级档案的;九以牟利为目的,出卖档案的;十没有依据档案治理权限,合理划分密级,造成重大损失的;十一企业供给利用、公布档案,损害国家、社会或其他组织利益,或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十二因治理不善造成营业许可证、机构代码证、其他许可证等重要证件遗失的;十三其他违反xx公司、xx公司或xx采油厂档案治理制度的。第六节 对违反监视治理制度行为的处分第五十条在监视治理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赐予相应处分:一对本企业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冲突激化,引发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稳定、社会秩序 以及其他后果的重大大事,或在发生重大大事时不准时解决,造成事态进一步扩大的;二对本企业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或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失于监视,或觉察违纪违规行为后不制 止、不订正、不追究责任,或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三对控参股企业中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失察或觉察后不予准时反映和制止,或超越授权范围 行使职权的;四阻挡、拒绝、阻碍承受组织调查、审计实施,或拒绝向监察、审计以及其他监视治理部门提 供有关资料、证据以及相关状况的;五案件调查人员、审计人员以及其他监视治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六其他违反xx公司、xx公司或xx采油厂监视治理制度的。第五十一条对控告人、检举人、申诉人、审计人员、案件调查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职责的 人员进展打击报复的,赐予相应处分。第七节 对违反廉洁自律制度行为的处分第五十二条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或企业财物的, 赐予相应处分。以企业名义将国有或企业资产私分给个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赐予处分。第五十三条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或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时间超过3 个月的;或虽未超过3 个月,但数额较大,或挪用公款或企业资金进展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赐予相应处分。挪用公款或企业资金不归还的,按非法占有国有或企业财物论处。第五十四条个人借用公款或企业资金逾期不还的,追回其欠款,情节较重的,赐予警告处分; 情节严峻的,赐予记过处分。个人借用公款或企业资金进展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赐予相应处分。第五十五条违规批准将公款或企业资金借给个人的,赐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 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撤职、留用观看处分。第五十六条利用职务之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赐予相应处分。一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通过他人的职务行为,为第三人谋利,从中索取或收受第三人财物的。在商业活动或其他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索取或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中介费、佣金、礼金或其 他利益,据为己有或私分的,依照前款赐予处分。第五十七条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亲属承受对方礼金、贵重物品,或其亲属利用该人员的影响,收受礼金、贵重物品,本人知道后不予制止、订正,或不将猎取的财物如数上交的,赐予相应 处分。第五十八条企业或部门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负直接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予相应处分。第五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值利益,向国家机关、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集体或个人行贿,或违反 规定赐予回扣、手续费、中介费、佣金、礼金或其他利益的,赐予相应处分。第六十条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占用国有或企业资产归个人使用,超过6 个月以上的,赐予相应处分。占用国有或企业资产拒不归还的,视为非法占有国有或企业财物。第六十一条利用职务之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赐予相应处分:一将国有或企业资产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折股、转让或无偿处置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其他企业或个人资产的;三以个人名义用国有或企业资产、资金、技术等注册企业或投资参股的;四为自己谋取属于企业的商业时机,或本人经营与本企业一样或有竞争关系业务的;五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 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活动的;六与本人经营或实际把握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进展交易的;七利用企业商业机密、科研成果、学问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商业信誉为本人谋取利益的;八违反规定在下属企业、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兼职,或虽经批准兼职但擅自领取兼 职工资或其他酬劳的。第六十二条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利或影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赐予相应处分:一将国有资产或企业资产托付、租赁、承包、转卖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或与其合作、联营的;二为他人经商办企业挪用、拆借资金,供给贷款抵押、质押、担保等的;三利用企业商业时机、科研成果、学问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商业信誉为他人谋利的;四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一样业务或有竞争关系业务的;五与他人经营或实际把握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进展交易的;六放任或纵容他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或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 资入股活动的;七为他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供给场地、设备、备品备件及其他生产资料便利条件含无偿提 供、有偿使用、临时使用,或供给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的便利的;八为他人承揽本企业工程或参与自己主管、参与的工程施工、物资选购、加工制作等方面招标 业务的;九要求或指使提拔他人的;十阻碍、阻挡调查处理涉及他人违纪违法案件的。十一其他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本条所称他人是指自己的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及特定关系人。第六十三条领导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赐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撤职、留用观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以承包、租赁、合作、联营等方式经商办企业的;二本人投资或者与他人合资注册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三未经批准在其它企业或所出资企业投资入股的。第六十四条利用职务之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赐予相应处分:一收受下属或有关联关系、业务关系的企业馈赠的股权、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礼 金以及其他利益的;二本人、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承受下属或有关联关系、业务关系的企业安排并支付费用的 私人旅游、消遣、健身、学习、培训、探亲、留学以及其他活动的;三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在本企业及下属企业,或有关联关系、业务关系的企业报销的;四用公款或企业财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婚丧喜庆、患病等时机敛财的;五违反规定占有或使用汽车、房产及其他不动产,及其他不动产谋取私利的;六用公款或企业财物为个人装修住房,或由下属企业或有关联关系、业务关系的企业出资为个 人装修住房的。第六十五条挥霍国家或企业财物,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赐予相应处分:一违反规定滥发奖金、补贴、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物品或谋取其他福利的;二违反规定用公款或企业资金旅游,或以开展公务活动为名用公款或企业资金变相出国境 旅游的;三违反规定举办庆典活动,或在庆典活动中发放贵重礼品、纪念品的;四违反规定用公款或企业资金包租或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的;五违反规定购置、配备、更换、使用车辆的。第六十六条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赐予相应处分。第八节 其他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分第六十七条一年内累计受到二次纪律处分,五年内累计受到四次纪律处分的,赐予解除劳动 合同处分。第六十八条员工因赌博、吸食或贩卖毒品、卖淫、嫖娼、盗窃、走私、传播计算机病毒、参与邪教、恐惊或反动组织等,危害企业治理秩序、破坏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惩罚的,赐予留用观看或解 除劳动合同处分。第六十九条利用爆炸、纵火、破坏、挟持人质等恶性暴力手段,给他人生命财产和企业利益 造成威逼或危害的,赐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七十条部门领导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造成资产损失的,赐予相应处分。参与决策的企业其他人员依据各自应当担当的责任,分别赐予处理。参与决策的人员经会议记录证明决策时曾说明异议且投票反对的,可免于处理。第七十一条违反社会治理秩序,受到公安机关惩罚的,赐予相应处分。第七十二条违反政治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赐予相应处分。第七十三条违反社会道德标准,造成不良影响的,赐予相应处分。第七十四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 “严峻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应按规定程序赐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依据xx 采油厂请休假治理方法延油黄勘发202360号第五十七条规定,员工连续旷工超过 15 天,或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30 天的;二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含xx 公司系统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三供给假学历、假学位、假证件、假学习工作经受或其他虚假证书、证件、证明等资料信 息,猎取非法利益的;四偷盗原油、成品油及其他原材料、产成品等企业资产的;五被人民法院宣判构成犯罪的但免于刑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除外;六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含缓刑及以上刑罚的;七在留用观看期间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受纪律处分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企业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其他处理第七十五条员工违纪违规还可赐予批判教育、责令书面检查、离岗清收、诫勉谈话、调整岗 位、停职、解聘技术技能职务、责令辞职、限期调离等行政处理。第七十六条员工违纪违规还可赐予扣减工资及绩效收入、赔偿经济损失等经济惩罚。第七十七条员工因违纪违规受到经济惩罚的,惩罚标准企业相关制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 规定的,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员工本人上年度年收入的20%。员工受经济惩罚不排解经济赔偿责任的担当。也可从本人工资中扣除。第七十八条员工因违纪违规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 号第十六条规定,应赔偿企业经济损失。经济赔偿遵循以下规章:一赔偿数额应与实际经济损失相当,最高不超过实际经济损失,具体由企业自行确定;二经济赔偿可由员工本人一次性向企业缴纳,也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一次性或分月扣除,但每月扣除的 局部不得超过员工当月货币性总收入的20%。假设扣除后的剩余收入低于工作所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七十九条员工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实行禁入限制:一受到降职处分的,原则上在两年内不得聘用该员工担当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 务的职务;二受到撤职处分的,原则上在两年内不得聘用其担当领导职务;三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受到撤职或以上纪律处分的,原则上在五年内不得聘用其担当领导职务;四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第八十条纪律处分、行政处理和经济惩罚,既可单独运用,也可组合运用。第八十一条员工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发生违纪违规行为,除依据本制度赐予相应处理外, 还可由所在党组织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赐予党纪处分。第五章调查程序第八十二条赐予员工纪律处分、行政处理和经济惩罚的程序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处分工作相关部门应亲热协作;二程序合规,客观公正;三保护被处分人合法权益;四赐予行政处理和经济惩罚时,应参照纪律处分程序。第八十三条综合办公室、企业治理科为员工处分的重要牵头部门,业务治理部门为重要协作 参与部门,可结合部门职责和组织人事治理权限等实际,依据适当原则分工协作、共同会商提出意见xx,公司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原则上纪律处分、经济惩罚由企业治理科牵头,行政处理由综合办公室牵头,必 要时可成立联合工作组。第八十四条赐予员工纪律处分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一依据治理权限,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实进展调查核实,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二将大事、案件的调查、审理报告以及有关建议上报采油厂领导集体争论,无治理权限的应逐 级上报。提出对被调查人赐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三将处分意见报请具有处分打算权的机构或者上级企业审议,作出处分打算,并就处分建议与 企业治理科进展沟通并征求综合办公室意见;四将处分打算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和受处分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五处分打算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第八十五条采油厂各治理部门按业务条线实施监视。监视过程中,觉察违纪违规行为的,应 当调查核实。第八十六条对违纪违规行为进展调查核实过程中,应实行回避制度,调查核实人员及其近亲 属与被调查人、被处分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调查核实。第八十七条违纪违规调查期间,被调查人及所在部门不得拒绝承受调查。未经调查机构同意, 被调查人所在部门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差或对其进展调动、调离、提拔和嘉奖。第八十八条 员工对处分打算有异议的,可在接处处分通知后30 天内,可向采油厂综合办公室或上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书面申诉,并供给相关证据。调解委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诉的书面打算。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未按期做出打算的,视为受理。员工对申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还可向上 级调解委申请复议。在未做出转变原处分打算之前,原处分连续有效。第八十九条 员工对解除劳动合同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打算书之日起一年内,向本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十条处分期间自处分打算做出之日起开头计算,至处分期间届满当日终止;除解除劳动合 同以外的处分,处分期限届满后,受处分人提出申请,由做出该处分的机构打算是否解除处分。第九十一条处分期届满,由本人申请,考核合格的,经本部门有关会议通过,上报采油厂综 合办公室、企业治理科审批后,可重安排岗位或连续在原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二条在处分期间,受处分员工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由本部提出申请, 由综合办公室、企业治理科共同打算该处分是否提前解除该处分。第六章 附则第九十三条本制度应当经xx采油厂工作会议或全体职工争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公正协商, 按本企业决策程序打算。第九十四条员工入职培训时,各部门应对其进展本制度的宣讲,履行告知义务,并将培训情 况予以登记,本人签字确认相关原件归入本人档案长期保存。第九十五条本制度由xx 采油厂企业治理科负责解释。第九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试行。第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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