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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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我国现行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基本状况及改革目标改革医疗损害责任的背景:二元化医疗损害救济u医疗损害诉因双轨制:医疗事故责任、医疗过错责任;u医疗损害赔偿双轨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标准数额很低;医疗过错责任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数额较高。u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双轨制:医学会作为官方代表进行医疗事故责任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责任鉴定。二元化制度的成因:行政的不当保护;患者寻求新的救济手段;司法机构的将错就错。加深了医患矛盾,举证难,防御性医疗。审判秩序混乱。 医疗损害责任改革的目标和基本措施基本目标:1.坚持人格平等;2.兼顾患者、医疗单位和全体患者的利益;3.过错责任原则是调整医患关系的最佳平衡器;4.坚持诉讼武器平等。 医疗损害责任改革的内容 1.统一医疗损害的概念; 2.确定医疗损害的类型和归责原则; 3.确定医疗过失的一般标准。 医疗损害的三种类型医疗技术损害医疗技术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技术上的高度注意义务,具有违背当时的医疗水平的技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特征:1.具有医疗过失为前提;2.主要以原告方证明为主;3.只包括人身损害事实。 类型:1.诊断过失责任;如误诊,医师做出不符合医疗水平的对患者病情的错误判断,理性医师不应有这样的错误。2.治疗过失损害责任,未遵守一定的规程、规范,未尽高度注意义务;3.护理过失损害责任。4.感染传染损害责任。5.孕检生产损害责任。6.组织过失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1.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有违法行为;2.医疗技术损害事实是人身损害事实;3.前两者的因果关系;4.医疗技术过失。l医疗技术责任是替代责任。 医疗伦理损害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背医疗良知和医疗伦理的要求,违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告知或者保密义务,具有医疗伦理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医疗损害责任。 特征:1.具有医疗过失为前提;2.责任过失是医疗伦理过失;3.过失认定的方式是过错推定;4.构成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不仅包括患者人身损害而且包括其他民事权益损害。 医疗伦理损害的类型违反信息告知义务;(告知义务是一种合同义务)违反患者同意损害责任;违反保密义务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范损害。 医疗伦理损害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构成要件:1.违反行为;2.损害事实;3.因果关系;4.医疗过失。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分担形态和赔偿范围如果违反告知或者保密等义务造成或者人身损害,能够确定违反告知或者保密等义务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违反告知或者保密等义务,没有造成或者人身损害仅仅是造成了知情同意权、自我决定权、隐私权、身份权等精神性民事权利损害的,则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但这种赔偿通常是象征性赔偿。 医疗产品损害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构成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与产品责任相同)责任构成:1.医疗产品须为有缺陷;2.须有患者人身损害事实;3.因果关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竞合: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竞合。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分担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其基本规则是:1.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2.根据最近规则受害患者可以任意选择请求医疗机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责任;3.实行最终规则准许首先承担责任的一方向缺陷产品生产者追偿;4.患者使用最近规则将医疗机构、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时起诉的,应按照最终规则处理确定缺陷产品的直接制造者承担责任,不必实行最近规则让医疗机构先承担责任再进行追偿。 医疗过失的证明及举证医疗过失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未能按照当时的医疗水平通常应当提供的医疗服务,或者按照医疗良知、医疗伦理应当给予的程序、合理的医疗服务尽到高度注意义务,通常以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医疗规范或常规,或者未尽法定告知、保密义务等的医疗失职行为作为标准进行判断的主观心理状态,以及医疗机构存在对医务人员疏于选任、管理、教育的主观心理状态。 医疗技术过失的证明及举证责任医疗技术过失的认定标准是当时的医疗水平。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的证明程度:1.受害患者一方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失;2.受害患者一方的证明符合表现证据。德国的表现证据:依据经验法则,有特定的事实即发生特定践行结果。则于出现该特定结果时,法官在不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情形下,得推论有该特定事实存在。实行举证缓和(将举证责任转给医疗机构)。 原告不负举证责任,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伦理过失证明责任医疗伦理过失是指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从事医疗行为时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等法定义务的疏忽或懈怠。医疗伦理过失的证明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医疗过失的类型:1.违反咨询告知义务伦理过失;2.违反知情同意伦理过失;3.违反保密义务的伦理过失;4.违反规范的伦理过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已尽告知、知情同意义务:首先,不以书面授权为唯一证据,任何证据均可;其次,事先拟定的制式说明书、同意书交患者阅读或签署的,可证明医疗机构或人员已尽义务证明;再次,有些情况下,伴随一些个人化的、充分的、可以理解的、适当的、有用的说明告知,也能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按照原则性规定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2.医疗意外:因医务人员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无法避免的医疗损害结果。如病人的特殊体质或病情特殊。损害后果的发生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难以防范。 侵权责任法对患者权利的特别保护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机构的保护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 1.医院诊疗与儿童耳聋的因果关系。 2.患者知情同意权问题。 3.见死不救,医院担责。 4.未尽合理治疗义务,医院构成侵权。 5.病例重整,医院败诉。 6.患者名誉权保护。 7.医院丢病灶标本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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