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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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章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教 学 目 的 和 要 求 本 章 介 绍 了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的 概 念 和 原 则 ,分 析 了 不 正 当 竞 争 的 概 念 及 特 征 , 对 我 国法 律 所 规 定 的 11种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具 体表 现 及 法 律 责 任 作 了 较 为 系 统 的 阐 述 。 学习 时 , 应 结 合 实 践 中 的 案 例 来 进 行 , 避 免从 理 论 到 理 论 的 空 洞 的 学 习 。 学 习 目 标 知 识 的 掌 握 1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的 概 念 。 2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种 类 和 具 体 表 现 。 3 对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规 制 。 技 能 的 提 高 1 充 分 认 识 我 国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的 意 义 和作 用 , 提 高 运 用 该 法 分 析 判 断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能 力 。 2 能 够 灵 活 运 用 所 学 的 相 关 法 律 知 识 如 刑 法 等 来综 合 分 析 解 决 对 不 正 当 竞 争 的 规 制 问 题 。 教 学 重 点 :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概 念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表 现 认 定 不 正 当 竞 争 的 法 律 责 任 学 习 难 点 违 规 有 奖 销 售 的 认 定 回 扣 与 折 扣 、 佣 金 的 区 别 3 核 心 概 念 不 正 当 竞 争 欺 骗 性 交 易 公 用 企 业 滥 用 市 场 独 占 地 位 滥 用行 政 权 力 商 业 贿 赂 虚 假 宣 传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搭 售 违规 有 奖 销 售 低 价 倾 销 诋 毁 商 誉 串 通 招 投 标 【 案 例 导 入 】 ( 略 ) p160【 问 题 引 入 】 1. 电 信 局 的 这 一 做 法 是 否 合 法 ? 为 什 么 ? 2 用 户 可 采 取 什 么 措 施 维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益 ? 引 例 点 评 ( 略 ) p170 讲 授 与 训 练 内 容第 一 节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的 概 述第 二 节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第 三 节 对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规 制 第 一 节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的 概 述一 、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概 述 1、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的 概 念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是 指 调 整 在 保 障 社 会 主 义 市 场经 济 健 康 发 展 , 鼓 励 和 保 护 公 平 竞 争 , 制 止 不 正当 竞 争 行 为 , 保 护 经 营 者 和 消 费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的过 程 中 所 发 生 的 竞 争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 。 1993年 月 日 , 中 国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下 简 称 反 不 正 当 竞 争法 ) , 并 于 1993年 12月 1日 起 施 行 。 二 、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的 调 整 对 象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调 整 在 制 止 不 正 当 竞 争 过 程 中 发生 的 社 会 关 系 , 具 体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 1) 市 场 主 体 之 间 发 生 的 竞 争 关 系 ; ( 2)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受 害 人 与 不 正 当 竞 争 行为 人 之 间 发 生 的 请 求 赔 偿 和 赔 偿 关 系 ; ( 3)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在 保 护 公 平 竞 争 , 制 止 不 正当 竞 争 行 为 过 程 中 的 权 责 关 系 ; ( 4)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监 督 检 察 机 关 在 行 使 查 处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职 权 时 与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人 之 间所 形 成 的 关 系 。 三 、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的 原 则 1.自 愿 竞 争 原 则 2.平 等 、 公 平 竞 争 原 则 3.诚 实 信 用 , 遵 守 公 认 的 商 业 道 德 的 原 则 第 二 节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一 、 不 正 当 竞 争 的 概 念 1 竞 争 的 概 念 所 谓 竞 争 主 要 是 指 市 场 竞 争 , 即 有 着 不 同 经 济 利 益 的 两 个或 两 个 以 上 的 经 营 者 , 为 争 取 利 益 最 大 化 , 以 其 他 利 害 关系 人 为 对 手 , 采 用 能 够 争 取 交 易 机 会 的 商 业 策 略 来 争 夺 市场 的 行 为 。 2.不 正 当 竞 争 的 概 念 和 特 点 不 正 当 竞 争 , 是 指 经 营 者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损 害 其 他 经 营 者的 合 法 权 益 , 扰 乱 社 会 经 济 秩 序 的 行 为 。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具 有 以 下 特 点 : ( 1) 主 体 的 特 定 性 。 ( 2) 行 为 的 违 法 性 。 ( 3) 行 为 的 危 害 性 。 二 、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表 现 形 式 1 欺 骗 性 交 易 行 为 欺 骗 性 交 易 行 为 是 指 经 营 者 采 取 假 冒 、 仿 冒 的 标志 或 者 采 用 其 他 虚 假 的 标 志 从 事 交 易 , 引 起 公 众误 解 , 诱 使 消 费 者 误 购 , 以 谋 取 非 法 利 益 的 行 为 。具 体 分 为 以 下 4类 : (1)假 冒 他 人 的 注 册 商 标 。 (2) 仿 冒 知 名 商 品 特 有 的 名 称 、 包 装 和 装 潢 。 (3) 假 冒 他 人 企 业 名 称 或 姓 名 。 (4) 对 商 品 质 量 作 引 人 误 解 的 虚 假 表 示 。 2 公 用 企 业 滥 用 市 场 独 占 地 位 的 行 为 公 用 企 业 滥 用 市 场 独 占 地 位 的 行 为 是 指 公 用 企 业 或 者 其他 依 法 具 有 独 占 地 位 的 经 营 者 , 凭 借 其 优 势 地 位 , 限 定他 人 购 买 其 指 定 的 经 营 者 的 商 品 , 以 排 挤 其 他 经 营 者 的公 平 竞 争 的 行 为 。 该 类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主 体 主 要 有 两 类 : ( 1) 一 类 是 公 用 企 业 , 指 的 是 那 些 经 营 公 用 事 业 的 经营 者 , 包 括 供 水 、 供 电 、 供 热 、 供 气 、 邮 政 、 电 讯 、 交通 运 输 等 行 业 的 企 业 。 ( 2) 一 类 是 其 他 具 有 独 占 地 位 的 经 营 者 , 指 的 是 那 些依 据 法 律 享 有 独 占 地 位 或 者 凭 借 经 营 规 模 、 技 术 、 管 理等 因 素 而 享 有 独 占 地 位 的 经 营 者 。 如 烟 草 经 销 商 、 政 策性 银 行 、 图 书 馆 、 新 华 书 店 、 公 园 、 医 院 、 殡 仪 馆 以 及具 有 独 占 地 位 的 大 型 企 业 等 。 3 滥 用 行 政 权 力 的 行 为 滥 用 行 政 权 力 限 制 竞 争 是 指 政 府 及 其 所 属 部 门 滥用 行 政 权 力 , 限 定 他 人 购 买 其 指 定 的 经 营 者 的 商品 , 限 制 其 他 滥 用 行 政 权 力 的 行 为 主 要 表 现 为 : ( 1) 限 定 他 人 购 买 其 指 定 的 经 营 者 的 商 品 的 行为 ; ( 2) 限 制 其 他 经 营 者 正 当 的 经 营 活 动 的 行 为 ; ( 3) 限 制 外 地 商 品 进 入 本 地 市 场 的 行 为 ; ( 4) 限 制 本 地 商 品 流 向 外 地 市 场 的 行 为 。 其 中 , 前 两 种 行 为 一 般 称 之 为 强 行 交 易 行 为 , 后两 种 行 为 一 般 称 之 为 地 区 封 锁 行 为 。 4 商 业 贿 赂 行 为 商 业 贿 赂 是 指 经 营 者 在 市 场 交 易 活 动 中 , 为 争 取 交 易 机会 , 特 别 是 为 争 得 相 对 于 竞 争 对 手 的 市 场 优 势 , 通 过 秘密 给 付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报 偿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收 买 客 户 的 负 责人 、 雇 员 、 合 伙 人 、 代 理 人 和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等能 够 影 响 市 场 交 易 的 有 关 人 员 的 行 为 。 所 谓 财 物 , 是 指 现 金 和 实 物 。 包 括 经 营 者 为 销 售 或 者 购买 商 品 , 假 借 促 销 费 、 宣 传 费 、 赞 助 费 、 科 研 费 、 劳 务费 、 咨 询 费 、 佣 金 等 名 义 , 或 者 以 报 销 各 种 费 用 等 方 式 ,给 付 对 方 单 位 或 个 人 的 财 物 。 其 他 手 段 , 是 指 提 供 国 内 外 各 种 名 义 的 旅 游 、 考 察 等 给付 财 物 以 外 的 其 他 利 益 的 手 段 。 实 践 中 , 商 业 贿 赂 的 主 要 表 现 形 式 是 回 扣 。 所 谓回 扣 , 是 指 在 山 品 购 销 和 接 受 服 务 的 过 程 中 , 卖方 在 明 确 标 出 应 支 付 的 价 款 之 外 , 通 过 账 外 暗 中向 买 方 退 还 的 钱 财 或 者 给 予 的 其 他 好 处 。 与 折 扣和 佣 金 有 所 不 同 。 所 谓 折 扣 , 是 指 商 品 购 销 中 的让 利 。 即 经 营 者 在 销 售 商 品 中 , 以 明 示 并 入 账 的方 式 给 予 对 方 的 价 格 优 惠 。 佣 金 是 指 经 营 者 在 市场 交 易 中 给 予 为 其 提 供 服 务 的 具 有 合 法 经 营 资 格的 中 间 人 的 劳 务 报 酬 。 5 虚 假 宣 传 行 为 指 经 营 者 为 诱 使 消 费 者 产 生 误 购 , 利 用 广 告 或 者其 他 方 法 , 对 商 品 的 质 量 、 制 作 成 分 、 性 能 、 用途 、 生 产 者 、 有 效 期 限 、 产 地 等 作 引 入 误 解 的 虚假 宣 传 。( 1) 虚 假 宣 传 -商 品 宣 传 的 内 容 与 商 品 的 实 际情 况 不 相 符 合 , 如 将 国 产 商 品 宣 传 为 进 口 商 品 等 。( 2) 引 人 误 解 的 宣 传 -就 一 般 的 社 会 公 众 的 合理 判 断 而 言 , 宣 传 的 内 容 会 使 接 受 宣 传 的 人 或 受宣 传 影 响 的 人 对 被 宣 传 的 商 品 产 生 错 误 的 认 识 ,从 而 影 响 其 购 买 决 策 的 商 品 宣 传 。 6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行 为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是 指 经 营 者 通 过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取 、 泄 漏 或者 使 用 他 人 的 商 业 秘 密 , 损 害 他 人 利 益 的 行 为 。 。 根 据 我 国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第 10条 的 规 定 , 侵 犯 商 业秘 密 的 行 为 具 体 表 现 为 : (1)以 盗 窃 、 利 诱 、 胁 迫 或 者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取 权 利 人的 商 业 秘 密 ; (2)披 露 、 使 用 或 者 允 许 他 人 使 用 以 前 项 手 段 获 取 的 权 利人 的 商 业 秘 密 ; (3)违 反 约 定 或 者 违 反 权 利 人 有 关 保 守 商 业 秘 密 的 要 求 ,披 露 、 使 用 或 者 允 许 他 人 使 用 其 所 掌 握 的 商 业 秘 密 ; ( 4) 第 三 人 明 知 或 者 应 知 前 款 所 列 违 法 行 为 , 获 取 、使 用 或 者 披 露 他 人 的 商 业 秘 密 , 视 为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 7 低 价 倾 销 行 为 低 价 销 售 行 为 是 指 经 营 者 处 于 长 期 独 占 市 场 的 目 的 , 违反 法 律 的 规 定 , 以 低 于 成 本 的 价 格 销 售 商 品 , 从 而 排 挤其 他 竞 争 对 手 , 操 纵 市 场 , 形 成 自 己 独 家 经 营 局 面 的 行为 。 根 据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第 11条 的 规 定 , 即 使 是 以 低 于成 本 的 价 格 销 售 商 品 。 但 属 于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属 于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 (1)销 售 鲜 活 商 品 ; (2)处 理 有 效 期 限 即 将 到 期 的 商 品 或 者 其 他 积 压 的 商 品 ; (3)季 节 性 降 价 ; (4)因 清 偿 债 务 、 转 产 、 歇 业 降 价 销 售 商 品 。 8. 搭 售 商 品 或 者 附 加 其 他 不 合 理 交 易 条 件 搭 售 商 品 或 者 附 加 其 他 不 合 理 条 件 是 指 经 营 者 利 用 其 经济 优 势 , 违 背 购 买 者 的 意 愿 , 在 销 售 一 种 商 品 或 提 供 一种 服 务 时 , 要 求 消 费 者 以 购 买 另 一 种 商 品 或 接 受 另 一 种服 务 为 条 件 , 或 者 就 商 品 或 服 务 的 价 格 、 销 售 对 象 、 销售 地 区 等 附 加 不 合 理 的 条 件 。 注 意 : 如 果 购 买 者 自 愿 接 受 经 营 者 的 搭 售 或 附 加 条 件 ,或 者 所 附 加 的 条 件 是 合 理 的 , 则 不 能 被 认 定 为 不 正 当 竞争 行 为 。 至 于 附 加 条 件 是 否 合 理 , 衡 量 的 标 准 应 是 经 营者 在 市 场 交 易 中 应 当 遵 循 的 自 愿 、 平 等 、 公 平 的 原 则 。当 然 , 在 适 用 这 一 标 准 时 , 要 结 合 当 事 人 的 意 图 、 目 的 、市 场 地 位 、 商 品 特 性 、 所 属 市 场 结 构 等 作 全 面 的 分 析 。 9 不 正 当 有 奖 销 售 行 为 有 奖 销 售 是 指 经 营 者 以 提 供 奖 品 或 奖 金 的 手 段 进 行 推 销的 行 为 , 主 要 包 括 附 赠 式 有 奖 销 售 和 抽 奖 式 有 奖 销 售 两种 形 式 。 我 国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并 没 有 简 单 地 肯 定 或 否 定 有 奖销 售 , 而 是 对 违 规 有 奖 销 售 予 以 禁 止 。 下 列 有 奖 销 售 属于 不 正 当 的 违 规 行 为 , 应 当 禁 止 : (1)采 用 谎 称 有 奖 或 者 故 意 让 内 定 人 员 中 奖 的 欺 骗 方 式 进行 有 奖 销 售 ; (2)利 用 有 奖 销 售 的 手 段 推 销 质 次 价 高 的 商 品 ; (3)抽 奖 式 的 有 奖 销 售 1, 最 高 奖 的 金 额 超 过 5000元 。 1抽 奖 式 的 有 奖 销 售 , 是 指 那 些 以 抽 签 、 摇 号 等 带 有 偶然 性 的 方 法 决 定 购 买 者 是 否 中 奖 的 方 式 。 10 诋 毁 商 誉 行 为 诋 毁 商 誉 行 为 , 又 可 以 称 商 业 毁 谤 行 为 , 是 指 经 营 者 捏造 、 散 布 虚 伪 事 实 , 损 害 竞 争 对 手 的 商 业 信 誉 、 商 品 声誉 , 从 而 削 弱 竞 争 对 手 的 竞 争 能 力 的 行 为 。 认 定 诋 毁 商誉 行 为 , 应 当 注 意 如 下 几 点 : ( 1) 捏 造 并 散 布 虚 伪 事 实 的 目 的 在 于 损 害 竞 争 对 手 的商 誉 ; ( 2) 散 布 的 事 实 可 以 是 全 部 不 实 , 也 可 以 是 部 分 不 实 。如 果 所 散 布 的 信 息 基 本 属 实 而 具 体 细 节 略 有 出 入 , 不 构成 诋 毁 商 誉 行 为 ; ( 3) 必 须 有 捏 造 并 广 为 散 布 虚 伪 事 实 的 行 为 。 如 果 是对 某 一 个 特 定 的 人 而 没 有 向 公 众 传 播 虚 伪 事 实 , 则 也 不构 成 诋 毁 商 誉 行 为 。 11 串 通 招 投 标 行 为 串 通 招 投 标 行 为 是 指 招 标 者 与 投 标 者 之 间 或者 投 标 者 与 投 标 者 之 间 相 互 对 照 投 标 事 项 进 行 串通 , 以 排 挤 其 他 投 标 者 投 标 或 损 害 招 标 者 利 益 的行 为 。 ( 1) 投 标 者 之 间 串 通 投 标 , 抬 高 标 价 或 者 压 低标 价 。 ( 2) 投 标 者 和 招 标 者 相 互 勾 结 , 以 排 挤 竞 争 对手 的 公 平 竞 争 。 第 三 节 对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规 制一 、 监 督 检 查 机 关 1 我 国 监 督 检 查 机 关 的 设 置 根 据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第 3条 的 规 定 , 我 国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都 负有 制 止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义 务 , 包 括 中 央 到 地 方 省 、 市 、 县 、 镇的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 但 具 体 对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的 机 关主 要 有 两 类 : ( 1) 一 类 是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 2) 另 一 类 是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部 门 , 如 质 量 监 督 、商 品 检 验 、 物 价 等 部 门 在 其 职 权 范 围 内 对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进 行监 督 检 查 。注 意 : 县 级 以 上 , 包 括 县 级 在 内 , 但 不 包 括 乡 镇 一 级 。 但 在 实 际 生活 中 , 也 有 乡 镇 的 工 商 所 对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这 是 为 法 律 所 允许 的 。 乡 镇 一 级 的 工 商 所 是 县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派 出 机 构 ,在 执 行 监 督 检 查 的 任 务 时 是 受 县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委 托 的 ,因 此 , 乡 镇 一 级 工 商 所 的 行 为 在 法 律 上 等 同 于 县 级 以 上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的 行 为 。 2 我 国 监 督 检 查 机 关 的 职 权 (1)按 照 规 定 程 序 询 问 被 检 查 的 经 营 者 、 利 害关 系 人 、 证 明 人 , 并 要 求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或 者 与 不正 当 竞 争 行 为 有 关 的 其 他 资 料 ; (2)查 询 、 复 制 与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有 关 的 协 议 、账 册 、 单 据 、 文 件 、 记 录 、 业 务 函 电 和 其 他 资 料 ; (3)检 查 与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第 五 条 规 定 的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有 关 的 财 物 , 必 要 时 可 以 责 令 被检 查 的 经 营 者 说 明 该 商 品 的 来 源 和 数 量 , 暂 停 销售 , 听 候 检 查 , 不 得 转 移 、 隐 匿 、 销 毁 该 财 物 。 二 、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法 律 责 任 1.法 律 责 任 的 形 式 ( 1) 民 事 责 任 我 国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第 20条 规 定 : 经 营 者 违反 本 法 规 定 , 给 被 侵 害 的 经 营 者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当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 被 侵 害 的 经 营 者 的 损 失 难以 计 算 的 , 赔 偿 额 为 侵 权 人 在 侵 权 期 间 因 侵 权 所获 得 的 利 润 ; 并 应 当 承 担 被 侵 害 的 经 营 者 因 调 查该 经 营 者 侵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所 支付 的 合 理 费 用 。 被 侵 害 的 经 营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损 害 的 ,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讼 。 ( 2) 行 政 责 任 我 国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规 定 的 行 政 责 任 的 形 式主 要 包 括 罚 款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为 、 责 令 改 正 、 消 除 影 响 、 停 业 整 顿 以 及 吊 销 营业 执 照 等 形 式 。 上 述 行 政 责 任 , 要 通 过 不 正 当 竞争 行 为 的 监 督 检 查 部 门 对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查 处来 实 现 。 当 事 人 对 监 督 检 查 部 门 的 处 罚 决 定 不 服 的 , 可 以自 收 到 处 罚 决 定 之 日 起 15日 内 , 向 上 一 级 主 管 机关 申 请 复 议 ; 对 复 议 决 定 不 服 的 , 可 以 自 收 到 复议 决 定 之 日 起 15日 内 ,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也 可 以直 接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 3) 刑 事 责 任 刑 事 责 任 是 对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的 最 为 严 厉 的 法 律制 裁 , 适 用 于 那 些 对 其 他 经 营 者 、 消 费 者 和 社 会经 济 秩 序 损 害 严 重 、 情 节 恶 劣 的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对 于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刑 事责 任 的 规 定 都 是 原 则 性 的 , 确 定 具 体 的 刑 事 责 任要 适 用 我 国 刑 法 的 相 应 规 定 。 现 行 刑 法 还 对许 多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刑 事 责 任 做 出 了 具 体 的 规定 , 比 如 , 第 221条 规 定 了 损 害 他 人 商 业 信 誉 、商 品 声 誉 罪 ; 第 222条 规 定 了 虚 假 广 告 罪 ; 第 223条 规 定 了 串 通 投 标 罪 ; 第 219条 规 定 了 侵 犯 商 业秘 密 罪 。 这 些 规 定 都 是 对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追 究 刑事 责 任 的 规 定 。 2.各 种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法 律 责 任( 1) 经 营 者 假 冒 他 人 的 注 册 商 标 , 擅 自 使 用 他 人 的 企 业名 称 或 者 姓 名 , 伪 造 或 者 冒 用 认 证 标 志 、 名 优 标 志 等 质量 标 志 , 伪 造 产 地 , 对 商 品 质 量 作 引 人 误 解 的 虚 假 表 示的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产 品 质 量 法 的 规 定 处 罚 。 经 营 者 擅 自 使 用 知 名 商 品 特有 的 名 称 、 包 装 、 装 潢 , 或 者 使 用 与 知 名 商 品 近 似 的 名称 、 包 装 、 装 潢 , 造 成 和 他 人 的 知 名 商 品 相 混 淆 , 使 购买 者 误 认 为 是 该 知 名 商 品 的 , 监 督 检 查 部 门 应 当 责 令 停止 违 法 行 为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可 以 根 据 情 节 处 以 违 法 所得 1倍 以 上 3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 可 以 吊 销 营 业执 照 ; 销 售 伪 劣 商 品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2) 经 营 者 采 用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手 段 进 行 贿 赂 以销 售 或 者 购 买 商 品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责 任 ;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 监 督 检 查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情节 处 以 1万 元 以 上 2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得 的 , 予 以 没 收 。 ( 3) 公 用 企 业 或 者 其 他 依 法 具 有 独 占 地 位 的 经营 者 , 限 定 他 人 购 买 其 指 定 的 经 营 者 的 商 品 , 以排 挤 其 他 经 营 者 的 公 平 竞 争 的 , 省 级 或 者 设 区 的市 的 监 督 检 查 部 门 应 当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可 以根 据 情 节 处 以 5万 元 以 上 2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被指 定 的 经 营 者 借 此 销 售 质 次 价 高 商 品 或 者 滥 收 费用 的 , 监 督 检 查 部 门 应 当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可 以 根据 情 节 处 以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三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 4) 经 营 者 利 用 广 告 或 者 其 他 方 法 , 对 商 品 作引 人 误 解 的 虚 假 宣 传 的 , 监 督 检 查 部 门 应 当 责 令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消 除 影 响 , 可 以 根 据 情 节 处 以 1万 元 以 上 2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广 告 的 经 营 者 , 在明 知 或 者 应 知 的 情 况 下 , 代 理 、 设 计 、 制 作 、 发布 虚 假 广 告 的 , 监 督 检 查 部 门 应 当 责 令 停 止 违 法行 为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并 依 法 处 以 罚 款 。 ( 5) 违 反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第 十 条 规 定 侵 犯商 业 秘 密 的 , 监 督 检 查 部 门 应 当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为 , 可 以 根 据 情 节 处 以 1万 元 以 上 20万 元 以 下 的罚 款 。 ( 6) 经 营 者 违 反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第 13条 规定 进 行 有 奖 销 售 的 , 监 督 检 查 部 门 应 当 责 令 停 止违 法 行 为 , 可 以 根 据 情 节 处 以 1万 元 以 上 10万 元以 下 的 罚 款 。 ( 7) 投 标 者 串 通 投 标 , 抬 高 标 价 或 者 压 低 标 价 ;投 标 者 和 招 标 者 相 互 勾 结 , 以 排 挤 竞 争 对 手 的 公平 竞 争 的 , 其 中 标 无 效 。 监 督 检 查 部 门 可 以 根 据情 节 处 以 1万 元 以 上 2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8) 政 府 及 其 所 属 部 门 违 反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第 7条 规 定 , 限 定 他 人 购 买 其 指 定 的 经 营 者 的 商品 、 限 制 其 他 经 营 者 正 当 的 经 营 活 动 , 或 者 限 制商 品 在 地 区 之 间 正 常 流 通 的 , 由 上 级 机 关 责 令 其改 正 ; 情 节 严 重 的 , 由 同 级 或 者 上 级 机 关 对 直 接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如 果 被 指 定 的 经 营 者 借 此 销 售 质 次 价 高 商 品 或 者滥 收 费 用 的 , 监 督 检 查 部 门 应 当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可 以 根 据 情 节 处 以 违 法 所 得 1倍 以 上 3倍 以 下 的 罚款 。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第 29条 规 定 , 当 事 人 对 监 督检 查 部 门 做 出 的 处 罚 决 定 不 服 的 , 可 以 自 收 到 处罚 决 定 之 日 起 15日 内 向 上 一 级 主 管 机 关 申 请 复 议 ;对 复 议 决 定 不 服 的 , 可 以 自 收 到 复 议 决 定 书 之 日起 15日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也 可 以 直 接 向 人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对 于 低 于 成 本 价 的 销 售 行 为 、 搭 售 或 附 加 其 他 不合 理 条 件 的 行 为 以 及 商 业 诋 毁 行 为 等 不 正 当 竞 争行 为 , 我 国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并 没 有 规 定 与 之对 应 的 行 政 责 任 条 款 。 对 这 些 行 为 如 何 进 行 行 政处 罚 , 需 要 法 律 进 一 步 做 出 明 确 的 规 定 。 3.其 他 违 法 行 为 的 法 律 责 任 ( 1) 监 督 检 查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国 家 机 关 工 作人 员 滥 用 职 权 、 玩 忽 职 守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刑 事 责 任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 2) 监 督 检 查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国 家 机 关 工 作人 员 徇 私 舞 弊 , 对 明 知 有 违 反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规 定 构 成 犯 罪 的 经 营 者 故 意 包 庇 不 使 他 受 追 诉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案 例 分 析 佳 美 公 司 不 正 当 竞 争 案 P171 组 织 学 生 讨 论 , 教 师 总 结 点 评 。 【 课 后 思 考 与 练 习 】 1 怎 样 理 解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的 调 整 对 象 与基 本 原 则 ? 2 什 么 是 欺 骗 性 交 易 行 为 ? 欺 骗 性 交 易 行 为 具体 包 括 哪 几 种 情 形 ? 3 什 么 是 商 业 秘 密 ? 如 何 认 定 商 业 秘 密 ? 侵 犯商 业 秘 密 行 为 有 哪 几 种 情 形 ? 4 什 么 是 低 价 倾 销 行 为 ?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了 哪 几种 例 外 情 况 ? 5 什 么 是 商 业 贿 赂 ? 其 判 断 标 准 是 什 么 ? 6 简 述 我 国 对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法 律 规 制 ? 【 实 训 应 用 】实 训 项 目 : 有 奖 销 售 及 其 法 律 规 制 的 调 研 P204 说 明 :1、 实 训 安 排 在 本 章 全 部 内 容 授 课 结 束 后 进 行 。2、 实 训 时 间 建 议 安 排 在 课 外 。3、 实 训 结 束 后 , 用 适 当 的 时 间 可 以 在 课 堂 上 安 排 汇报 总 结 、 交 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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