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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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l安 全 生 产 , 人 命 关 天 l安 全 生 产 必 须 以 人 为 本 , 始 终 把 人 的 生 命放 在 第 一 位 ; 经 济 发 展 必 须 建 立 在 安 全 生产 的 基 础 上 , 绝 不 能 以 损 害 人 民 群 众 利 益甚 至 牺 牲 职 工 生 命 为 代 价 ; 和 谐 社 会 首 先要 搞 好 安 全 生 产 , 关 爱 生 命 健 康 , 才 有 家庭 的 幸 福 , 企 业 的 发 展 , 社 会 的 进 步 , 这是 建 设 和 谐 社 会 的 迫 切 需 要 l然 而 , 时 处 工 业 加 速 推 进 、 社 会 快 速 转型 期 的 中 国 , 安 全 生 产 形 势 却 非 常 严 重 :每 年 13万 多 名 事 故 遇 难 者 , 平 均 3天 1起10人 以 上 遇 难 事 故 、 1个 月 1起 30人 以上 遇 难 事 故 , 每 年 事 故 损 失 2000多 亿 l严 峻 的 安 全 形 势 , 与 持 续 快 速 发 展 的 中国 经 济 以 及 人 们 日 益 提 高 的 物 质 文 化 生活 极 不 和 谐 , 与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 和谐 社 会 的 宏 伟 目 标 极 不 协 调 l2005年 , 中 国 政 府 求 实 务 实 , 大 刀 阔 斧 , 不 断 强化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l2月 23日 ,党 中 央 、 国 务 院 决 定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督 管 理 局 升 格 为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切 实 提 高 政 府 安 全 监 管 权 威 , 加 大 安 全 监 管 力 度 。这 无 异 是 中 国 安 全 生 产 的 一 道 里 程 碑 。l2月 28 日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首 任 局 长李 毅 中 上 任 伊 始 , 便 明 确 提 出 : 安 全 生 产 是 一 项系 统 工 程 , 必 须 强 化 安 全 文 化 、 安 全 法 制 、 安 全责 任 、 安 全 科 技 、 安 全 投 入 “ 五 要 素 ” 工 作 。l10月 11日 , 中 国 共 产 党 十 六 届 五 中 全 会 审 议 通 过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制 定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一个 五 年 规 划 的 建 议 , 安 全 生 产 被 提 到 前 所 未 有的 高 度 。 l从 世 界 近 代 史 来 看 , 在 农 业 经 济 为 主 的 时期 和 工 业 化 初 期 , 生 产 伤 亡 事 故 较 少 ; 随着 工 业 化 进 程 的 加 快 , 事 故 也 呈 快 速 上 升趋 势 ; 进 入 工 业 化 后 期 , 事 故 开 始 大 幅 下降 , 安 全 状 况 明 显 好 转 。 美 国 、 德 国 等 工业 化 国 家 的 安 全 生 产 , 大 致 上 都 经 历 了 这样 一 个 周 期 。 l我 国 煤 矿 产 量 占 全 世 界 的 31%, 但 煤 矿死 亡 人 数 占 全 世 界 煤 矿 死 亡 人 数 的 79%。百 万 吨 死 亡 人 数 3人 , 美 国 是 0.03, 波兰 和 南 非 是 0.3, 总 体 来 说 , 西 方 国 家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要 比 我 国 低 得 多 , 百 人 以上 的 伤 亡 尤 其 少 , 因 此 , 我 国 安 全 生 产形 势 严 峻 ,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依 然 任 重 而 道远 。 l“十 五 ” 时 期 , 党 和 政 府 采 取 了 一 系 列 强 有力 的 措 施 。 加 快 了 安 全 生 产 法 制 建 设 , 先后 颁 布 实 施 了 安 全 生 产 法 等 一 系 列 安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 改 革 和 完 善 了 国 家 安 全生 产 监 管 体 制 ; 重 点 行 业 和 领 域 集 中 开 展了 一 系 列 专 项 治 理 ; 增 加 了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制 定 和 实 施 了 一 些 有 利 于 安 全 生 产 的 经 济政 策 ; 加 大 了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 监 察 执 法 力度 , 严 肃 了 事 故 查 处 。 经 过 各 方 面 的 共 同努 力 ,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总 体 稳 定 、 趋 于 好 转 。 l2001 2005年 , 全 国 共 发 生 一 次 死 亡 30人 以 上特 别 重 大 事 故 73起 , 平 均 每 年 发 生 15起 ; 一 次 死亡 10 29人 特 大 事 故 587起 , 平 均 每 年 发 生 117起 。 一 次 死 亡 30人 以 上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中 , 煤 矿 事故 起 数 最 多 , 平 均 每 年 发 生 8起 , 占 58 。 一 次死 亡 10 29人 特 大 事 故 中 , 道 路 交 通 、 煤 矿 事 故起 数 最 多 , 平 均 每 年 均 发 生 42起 , 各 占 36 。 特别 是 从 2004年 第 三 季 度 到 2005年 底 煤 矿 相 继 发生 了 6起 死 亡 百 人 以 上 的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 损 失 惨重 , 造 成 了 严 重 的 社 会 影 响 。 以 上 数 据 足 以 说 明我 国 安 全 生 产 形 势 依 然 十 分 严 峻 。 l山 西 省 是 以 能 源 、 化 工 为 主 的 省 份 , 煤 炭在 全 省 工 业 经 济 中 占 有 很 大 比 重 , 工 矿 企业 点 多 面 广 ,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始 终 是 省 委 、省 政 府 高 度 重 视 , 并 紧 紧 抓 在 手 上 的 重 要工 作 。 近 几 年 来 , 在 省 委 、 省 政 府 的 正 确领 导 下 , 各 级 、 各 部 门 和 各 单 位 认 真 按 照党 中 央 、 国 务 院 关 于 安 全 生 产 的 一 系 列 重要 方 针 政 策 以 及 省 委 、 省 政 府 的 部 署 要 求 ,落 实 责 任 , 深 化 整 治 , 强 化 监 管 , 做 了 大量 工 作 ,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取 得 了 一 定 成 效 。在 全 省 国 民 经 济 快 速 发 展 的 情 况 下 , 安 全生 产 状 况 总 体 平 稳 、 稳 中 向 好 。 l2005年 四 项 安 全 主 要 指 标 ( 各 类 事 故 总 死 亡 人 数 、工 矿 企 业 死 亡 人 数 、 煤 矿 企 业 死 亡 人 数 、 煤 矿 百万 顿 死 亡 率 ) 均 好 于 国 家 下 达 的 控 制 指 标 。 全 省共 发 生 各 类 事 故 16914起 , 死 亡 4510人 , 同 比 事故 起 数 减 少 2595起 , 下 降 13.3 , 死 亡 人 数 减 少354人 , 下 降 7.28 , 比 年 度 控 制 指 标 少 592人 ,低 11.6 。 其 中 : 煤 矿 发 生 事 故 165起 , 死 亡 490人 , 同 比 事 故 起 数 减 少 19起 , 下 降 10.33 , 死亡 人 数 增 加 5人 , 上 升 1.03 , 比 年 度 控 制 指 标少 4, 低 0.81 , 原 煤 生 产 百 万 吨 死 亡 率 为 0.902,同 比 减 少 0.078, 比 国 家 下 达 控 制 指 标 低 0.056。但 重 特 大 事 故 多 发 的 势 头 仍 未 得 到 有 效 遏 制 。2005年 全 省 共 发 生 一 次 死 亡 10人 以 上 特 大 事 故14起 , 死 亡 302人 , 与 2004年 相 比 , 事 故 起 数 增加 1起 , 死 亡 人 数 增 加 51人 , 安 全 生 产 严 峻 形 势仍 然 没 有 得 到 根 本 改 观 。 l建 局 以 来 晋 城 煤 业 集 团 历 届 领 导 班 子 都 一直 高 度 重 视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始 终 贯 彻 落 实“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 的 方 针 , 坚 持“ 管 理 、 装 备 、 培 训 ” 并 重 的 原 则 , 千 方百 计 地 采 取 措 施 控 制 和 预 防 各 类 事 故 的 发生 , 并 取 得 了 一 定 的 成 绩 。 总 的 来 说 ,1986年 以 前 集 团 公 司 安 全 状 况 不 太 稳 定 ,百 万 吨 死 亡 率 最 高 达 到 20.51; 1986年 以 后 ,集 团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才 逐 步 实 现 了 稳 定 好 转 。 l截 止 到 2005年 底 , 集 团 公 司 实 现 了 连 续 20年 把 原 煤 百 万 吨 死 亡 率 保 持 在 0.7以 下 , 连续 16年 把 原 煤 百 万 吨 死 亡 率 保 持 在 0.5以 下 ,连 续 14年 把 原 煤 百 万 吨 死 亡 率 保 持 在 0.3以下 , 其 中 1990年 、 1993年 、 1997年 、2001年 、 2005年 五 年 为 零 。 但 2002年 9月 1日 成 庄 矿 重 大 顶 板 事 故 和 2006年 2月 1日 寺河 矿 特 大 瓦 斯 爆 炸 事 故 的 发 生 , 说 明 我 们晋 城 煤 业 集 团 的 安 全 生 产 形 势 依 然 严 峻 ,不 容 乐 观 。 前 言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是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主 体 , 在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中 居 于 关 键 地 位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能 否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以 及 国 家 标 准 或 行 业标 准 的 规 定 切 实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 搞 好 安 全生 产 保 障 , 是 做 好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根 本 所 在 。但 是 由 于 种 种 原 因 , 并 不 是 所 有 的 生 产 经 营 单位 都 能 够 自 觉 按 照 法 定 要 求 搞 好 安 全 生 产 保 障 。因 此 , 强 化 外 部 的 监 督 管 理 , 对 做 好 安 全 生 产工 作 同 样 十 分 重 要 , 不 可 缺 少 。 安 全 生 产 监 督管 理 是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的 一 个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在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中 发 挥 着 重 要 作 用 。 安 全 生 产 法 从 不 同 方 面 规 定 了 安 全 生 产 的 监督 管 理 , 既 包 括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的 国 家 监 督 , 也包 括 社 会 力 量 的 监 督 , 具 体 有 七 个 方 面 : 1、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的 监 督 管 理 。 2、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的 监 督 管 理 。 3、 监 察 机 关 的 监 督 。 4、 安 全 生 产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的 监 督 。 5、 社 会 公 众 的 监 督 。 6、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的 监 督 。 7、 新 闻 媒 体 的 监 督 。 此 外 , 劳 动 法 、 工 会 法 和 安 全 生 产法 中 对 于 工 会 在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方 面 的 职 权 和 责 任所 作 的 规 定 实 质 上 也 是 一 种 重 要 的 监 督 。 管 理 体 制综 合 监 管 与 行 业 监 管 政 府 监 督 与 其 他 监 督国 家 监 察 与 地 方 监 管安监总 局 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家监 察 地方监 管 政府监督 其他监 督 监 督 管 理 的 基 本 特 征l 权 威 性 l 强 制 性 l 普 遍 约 束 性监 督 管 理 的 基 本 原 则1、 坚 持 “ 有 法 必 依 、 执 法 必 严 、 违 法 必 究 ” 的 原则 。2、 坚 持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的 原 则 。3、 坚 持 预 防 为 主 的 原 则 。4、 坚 持 行 为 监 察 与 技 术 监 察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5、 坚 持 监 察 与 服 务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6、 坚 持 教 育 与 惩 罚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1、 监 督 检 查 前 的 准 备 。 2、 监 督 检 查 用 人 单 位 执 行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 法规 及 标 准 的 情 况 。 3、 作 业 现 场 检 查 。 4、 提 出 意 见 或 建 议 。 5、 发 出 整 改 指 令 书 、 处 罚 决 定 书 。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方 式 1、 事 前 的 监 督 管 理 。 2、 事 中 的 监 督 管 理 。 作 业 场 所 的 监 督 检 查 有 两 种 : 行 为 监 察 : 即 监 督 检 查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的 组织 管 理 、 规 章 制 度 建 设 、 职 工 教 育 培 训 、 各 级 安 全生 产 责 任 制 的 实 施 等 工 作 。 技 术 监 察 : 即 是 对 物 质 条 件 的 监 督 检 查 , 包 括 对 新建 、 扩 建 、 改 建 和 技 术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的 “ 三 同 时 ”监 察 ; 对 用 人 单 位 现 有 防 护 措 施 与 设 施 完 好 率 、 使用 率 的 监 察 ; 对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的 质 量 、 配 备 与 作 用的 监 察 ; 对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设 备 、 危 害 性 较 严 重 的 作业 场 所 和 特 殊 工 种 作 业 的 监 察 等 。 3、 事 后 的 监 督 管 理 。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内 容 1、 安 全 管 理 和 技 术 。 2、 机 构 和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 3、 隐 患 治 理 。 4、 伤 亡 事 故 。 5、 职 业 危 害 。 6、 对 女 职 工 和 未 成 年 工 特 殊 保 护 。 7、 行 政 许 可 。 颁 发 管 理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事 项 的 许 可 程 序 : 1、 申 请 。 2、 受 理 。 3、 征 求 意 见 。 4、 审 查 和调 查 。 5、 作 出 决 定 。 6、 送 达 。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各 有 关 部 门 是 实 施 安 全 生产 监 督 管 理 的 主 体 , 在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中 举 足 轻 重 。要 明 确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领 导 地 位 和 各 有 关 部 门 的监 督 管 理 职 能 , 发 挥 其 监 督 管 理 主 体 的 作 用 , 必须 将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在 安 全 生 产 中 的 地 位 和 基 本 职责 法 律 化 。 为 此 ,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八 条 规 定 :国 务 院 和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安 全 生 产 工 作的 领 导 , 支 持 、 督 促 各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履 行 安 全 生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对 安 全 生 产的 监 督 管 理 中 存 在 的 重 大 问 题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协 调 、解 决 。第 一 节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1、 确 定 了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在 安 全 生产 工 作 中 的 领 导 地 位 。 2、 要 求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必 须 重 视 安全 生 产 工 作 , 加 强 领 导 。 3、 规 定 了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安 全 生产 职 责 。 ( 1)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支 持 、 督 促各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履 行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 ( 2)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对 安 全 生 产 中 的重 大 问 题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协 调 、 解 决 。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九 条 规 定 : 国 务 院 负 责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依 照 本 法 , 对 全 国 安全 生 产 工 作 实 施 综 合 监 督 管 理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依照 本 法 ,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实 施 综合 监 督 理 。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依 照 本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对 有 关 的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依 照 本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 法规 的 规 定 ,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对 有 关 的 安 全 生产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 一 、 负 责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及其 职 责 负 责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包 括 国务 院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安 全 生产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 国 务 院 负 责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是 指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安 全 生 产 监 督管 理 的 部 门 是 指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设 立 或 者 授 权 负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安 全 生 产 综 合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其 中 绝 大 多 数 为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 国 务 院 负 责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和 县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的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包 括 : 依 法 对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事 项 进 行 审 批 、 验 收 ; 依 法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执行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国 家 标 准 或 者行 业 标 准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依 照 国 务 院 和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权 限 组 织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调 查 处 理 ; 对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 法 规 的 行 为依 法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指 导 、 协 调 和 监 督 本 级 人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二 、 有 关 部 门 及 其 职 责 安 全 生 产 法 所 称 的 有 关 部 门 是 指 县 级 以 上 各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综 合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以 外 的 负 责 专项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 包 括 国 务 院 负 责 专 项 安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责专 项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是 指 公 安 部 、 交 通 部 、 铁 道 部 、建 设 部 、 国 防 科 工 委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和 国 家 质 检总 局 等 国 务 院 的 部 、 委 和 其 他 有 关 机 构 。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批准 的 “ 三 定 ” 方 案 的 规 定 , 负 责 有 关 行 业 、 领 域 的 专项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地 方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是 指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消 防 、 道 路 交 通 、水 上 交 通 、 建 设 、 质 检 等 专 项 安 全 生 产 监督 管 理 工 作 的 部 门 。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依 照 法 律 、 法规 和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授 权 , 负 责 本 行 政 区域 内 的 专 项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并 接受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综 合 监 督 管 理 部门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 三 、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职能 划 分 的 若 干 问 题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是 国 务 院主 管 安 全 生 产 综 合 监 督 管 理 的 直 属 机 构 ,也 是 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的 办 事 机 构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下 设 国 家 煤 矿安 全 监 察 局 。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是 国 家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管 理 的 行 使 国 家 煤矿 安 全 监 察 职 能 的 行 政 机 构 。 1、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的主 要 职 责 ( 1) 承 担 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的 工作 。 ( 2) 综 合 监 督 管 理 全 国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 3) 依 法 行 使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综 合 监 督 管 理 职权 , 按 照 分 级 、 属 地 原 则 , 指 导 、 协 调 和 监 督 有关 部 门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对 地 方 安 全 生 产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业 务 指 导 ; 制 定 全 国 安 全 生 产发 展 规 划 ; 定 期 分 析 和 预 测 全 国 安 全 生 产 形 势 ,研 究 、 协 调 和 解 决 安 全 生 产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 ( 4) 负 责 发 布 全 国 安 全 生 产 信 息 , 综 合 管 理 全 国生 产 安 全 伤 亡 事 故 调 度 统 计 和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执 法 分 析工 作 ; 依 法 组 织 、 协 调 特 大 和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的 调 查 处理 工 作 , 并 监 督 事 故 查 处 的 落 实 情 况 ; 组 织 、 指 挥 和协 调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 ( 5) 负 责 综 合 监 督 管 理 危 险 化 学 品 和 烟 花 爆 竹 的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 6) 指 导 、 协 调 全 国 和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安全 生 产 检 测 检 验 工 作 ; 组 织 实 施 对 工 矿 商 贸 生 产 经 营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和 有 关 设 备 ( 特 种 设 备 除 外 ) 进 行检 测 检 验 、 安 全 评 价 、 安 全 培 训 、 安 全 咨 询 等 社 会 中介 组 织 的 资 质 管 理 工 作 , 并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 7) 组 织 、 指 导 全 国 和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安全 生 产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 负 责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人 员 的安 全 培 训 、 考 核 工 作 , 依 法 组 织 、 指 导 并 监 督 特 种 作业 人 员 ( 煤 矿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除 外 )的 考 核 工 作 和 工 矿 商 贸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经 营 管 理 者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安 全 资 格 考 核 工 作 ( 煤 矿 矿 长 安全 资 格 除 外 ) ; 监 督 检 查 工 矿 商 贸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全 培 训 工 作 。 ( 8) 负 责 监 督 管 理 中 央 管 理 的 工 矿 商 贸 生 产 经 营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依 法 监 督 工 矿 商 贸 生 产 经 营 单位 贯 彻 执 行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 法 规 情 况 及 其 安 全 生 产 条件 和 有 关 设 备 ( 特 种 设 备 除 外 ) 、 材 料 、 劳 动 防 护 用品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 ( 9) 依 法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范 围 内 新 建 、 改 建 、扩 建 工 程 项 目 的 安 全 设 施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 同 时 投 产 使 用 情 况 ; 依 法 监 督 检 查 工矿 商 贸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作 业 场 所 ( 煤 矿 作 业 场 所 除外 ) 职 业 卫 生 情 况 , 负 责 职 业 卫 生 安 许 可 证 的 颁发 管 理 工 作 ; 监 督 检 查 重 大 危 险 源 监 控 、 重 大 事故 隐 患 的 整 改 工 作 , 依 法 查 处 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件 的 工 矿 商 贸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 10) 组 织 拟 定 安 全 生 产 科 技 规 划 , 组织 、 指 导 和 协 调 相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开 展 安 全生 产 重 大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和 技 术 示 范 工 作 。 ( 11) 组 织 实 施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执 业 资格 制 度 , 监 督 和 指 导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执 业资 格 考 试 和 注 册 工 作 。 ( 12) 组 织 开 展 与 外 国 政 府 、 国 际 组 织及 民 间 组 织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国 家 交 流 与 合作 。 ( 13) 承 办 国 务 院 、 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委员 会 交 办 的 其 他 事 项 。 2、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能 划 分 的若 干 问 题 ( 1) 关 于 工 矿 商 贸 企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理 问 题 。 ( 2) 关 于 交 通 、 铁 路 、 民 航 、 水 利 、 建 筑 、国 防 工 业 、 邮 政 、 电 信 、 旅 游 、 特 种 设 备 、 消防 、 核 安 全 等 有 专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主 管 部 门 的 行业 和 领 域 的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问 题 。 ( 3) 关 于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的 职 责 分工 。 ( 4) 关 于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的 职 责 分 工 。 第 三 节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部 门 职 责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部 门 , 包 括 负 责 安 全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具 体 承 担 着 对 安 全 生 产 进 行 日 常 性 监 督检 查 的 职 责 , 其 对 安 全 生 产 的 监 督 管 理属 于 专 么 机 关 的 监 督 管 理 , 在 安 全 生 产监 督 管 理 中 居 于 核 心 地 位 , 发 挥 着 极 其重 要 的 作 用 。 一 、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门 的 行 政 许 可 职 责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中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职 责 的 部 门 。 按 照 各 自 的 职 责 分 工 对 安 全 生 产 实施 监 督 管 理 的 主 要 职 权 之 一 , 是 依 法 对 有 关 安 全生 产 事 项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 1、 依 照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对 涉 及 安 全 生产 的 事 项 需 要 审 查 批 准 ( 包 括 批 准 、 核 准 、 许 可 、注 册 、 认 证 、 颁 发 证 照 等 ) 或 者 验 收 的 , 必 须 严格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和 程 序 进 行 审 查 。 不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标 准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 不 得 批 准 或 者 验 收通 过 。 2、 对 未 依 法 取 得 批 准 或 者 验 收 合 格 的 单位 擅 自 从 事 有 关 活 动 的 , 负 责 行 政 审 批 的 部 门发 现 或 者 接 到 举 报 后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取 缔 , 并 依法 予 以 处 理 。 3、 对 已 经 依 法 取 得 批 准 的 单 位 , 负 责 行政 审 批 的 部 门 发 现 其 不 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应 当 撤 销 原 批 准 。 4、 规 范 行 政 许 可 的 特 别 规 定 。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五 十 五 条 规 定 : 负 有 安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对 涉 及 安 全 生 产 的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验 收 , 不 得 收 取 费 用 ; 不 得 要求 接 受 审 查 、 验 收 的 单 位 购 买 其 指 定 品 牌 或 者指 定 生 产 、 销 售 单 位 的 安 全 设 备 、 器 材 或 者 其他 产 品 。 二 、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门 依 法 监 督 检 查 时 行 使 的 职 权 为 了 加 强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 赋 予 负 有 安 全 生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必 要 的 监 督 管 理 手 段 ,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五 十 六 条 对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督 管 理 的 部 门 依 法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执 行 有 关 安全 生 产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的 情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赋 予 以 下 四 项 职 权 : 1、 现 场 检 查 权 2、 当 场 处 理 权 3、 紧 急 处 置 权 4、 查 封 扣 押 权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五 十 六 条 负 有 安 全 生 产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依 法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执行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国 家 标 准 或者 行 业 标 准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行 使 以 下职 权 : ( 一 ) 进 入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进 行 检 查 , 调 阅有 关 资 料 , 向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了 解 情 况 。 ( 二 )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当 场 予 以 纠 正 或 者 要 求 限 期 改 正 ; 对 依 法 应当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行 为 , 依 照 本 法 和 其 他 有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 ( 三 )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事 故 隐 患 , 应 当 责令 立 即 排 除 ;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排 除 前 或 者 排 除 过程 中 无 法 保 证 安 全 的 , 应 当 责 令 从 危 险 区 域 内撤 出 作 业 人 员 , 责 令 暂 时 停 产 停 业 或 者 停 止 使用 ;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排 除 后 , 经 审 查 同 意 , 方 可恢 复 生 产 经 营 和 使 用 。 ( 四 ) 对 有 根 据 认 为 不 符 合 保 障 安 全 生 产的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设 施 、 设 备 、 器 材予 以 查 封 或 者 扣 押 , 并 应 当 在 十 五 日 内 依 法 作出 处 理 决 定 。 监 督 检 查 不 得 影 响 被 检 查 单 位 的 正 常 生产 经 营 活 动 。 三 、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依 法履 行 职 责 的 要 求 1、 坚 持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履 行 监管 执 法 的 行 为 准 则 , 立 党 为 公 , 执 政 为 民 。 忠 实于 法 律 。 不 玩 忽 职 守 , 不 循 私 情 , 不 贪 赃 枉 法 。 2、 严 格 按 照 程 序 履 行 职 责 , 规 范 执 法 , 持证 执 法 , 保 守 秘 密 。 3、 监 督 检 查 不 得 影 响 被 检 查 单 位 的 正 常 生产 经 营 活 动 。 4、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应 当 将 检 查 的 时间 、 地 点 、 内 容 、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其 处 理 情 况 , 作出 书 面 记 录 , 并 由 检 查 人 员 和 被 检 查 单 位 的 负 责人 签 字 ; 被 检 查 单 位 的 负 责 人 拒 绝 签 字 的 , 检 查人 员 应 当 将 情 况 记 录 在 案 , 并 向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报 告 。 四 、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人员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的 规 定 保 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正 常 履 行职 责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积 极 配 合 也 很 重 要 。配 合 监 督 检 查 是 一 项 法 定 的 义 务 , 生 产 经营 单 位 不 得 寻 找 借 口 和 理 由 为 监 督 检 查 设置 障 碍 。 法 律 要 求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对 负 有 安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人 员依 法 履 行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不 得 拒 绝 、 阻 挠 。 否 则 就 是 妨 碍 监 督 检 查人 员 执 行 公 务 , 将 要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五 十 七 条 生 产 经 营 单位 对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的 监督 检 查 人 员 ( 以 下 统 称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人员 ) 依 法 履 行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不 得 拒 绝 、 阻 挠 。 五 、 行 政 监 察 机 关 的 职 责 为 了 加 强 对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职 责 的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履 行 职 责 的 监督 , 防 止 行 政 不 作 为 和 乱 作 为 , 防 止 滥用 行 政 权 力 , 严 肃 国 法 政 纪 , 惩 治 行 政违 法 行 为 ,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 监 察机 关 依 照 行 政 监 察 法 的 规 定 , 对 负 有 安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员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实 施 监 察 。发 现 违 法 违 纪 的 , 要 依 法 处 理 。 一 、 安 全 生 产 中 介 机 构 的 规 定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 依 法 设 立的 为 安 全 生 产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的 中 介 机 构 , 依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执 业 准 则 , 接 受 生 产 经营 单 位 的 委 托 为 其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提 供 技 术 服务 。 ( 一 ) 安 全 生 产 中 介 服 务 地 性 质 及 特 征 1、 独 立 性 。 2、 服 务 性 。 3、 客 观 性 。 4、 有 偿 性 。 5、 专 业 性 。 ( 二 ) 安 全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的 业 务 范 围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 矿 山 建 设 项目 和 用 于 生 产 、 储 存 危 险 物 品 的 建 设 项 目 , 应当 分 别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安 全 条 件 论 证 和安 全 评 价 。 依 照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规 定 , 生 产 经 营 活动 中 的 安 全 生 产 中 介 服 务 的 范 围 包 括 : 矿 山 和用 于 生 产 、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建 设 项 目 , 应 当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安 全 条 件 论 证 、 安 全 评价 、 设 计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 安 全 设 施 必 须 与 主体 工 程 “ 三 同 时 ” ; 安 全 设 备 、 特 种 设 备 、 劳动 防 护 用 品 、 安 全 工 艺 、 危 险 物 品 、 重 大 危 险源 和 作 业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等 。 ( 三 ) 安 全 生 产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和 安 全专 业 人 员 的 权 利 、 义 务 和 责 任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明 确 了 从 事 安 全生 产 中 介 服 务 的 机 构 和 人 员 的 权 利 、 义 务 和 责 任 ,使 其 权 利 和 义 务 对 等 、 义 务 和 责 任 一 致 。 1、 安 全 生 产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和 安 全 专 业 人员 的 权 利 ( 1) 依 法 从 事 的 安 全 生 产 中 介 服 务 工 作 受 法 律保 护 , 具 有 不 受 侵 犯 和 追 究 的 权 利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人 均 无 权 干 预 、 剥 夺 、 阻 碍 其 合 法 活 动 的 权 利 。 ( 2) 有 权 依 照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 标 准 的 规 定 ,从 事 授 权 范 围 内 的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业 务 。 ( 3) 接 受 政 府 、 部 门 的 委 托 和 生 产 经 营 单位 的 聘 请 , 按 照 委 托 和 约 定 的 有 关 事 项 从 事 安全 生 产 中 介 服 务 。 ( 4) 有 权 拒 绝 从 事 非 法 或 者 服 务 范 围 以 外的 安 全 生 产 中 介 服 务 。 ( 5) 有 依 法 收 取 中 介 服 务 报 酬 和 费 用 的 权利 。 2、 安 全 生 产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和 安 全 专业 人 员 的 义 务 ( 1) 具 备 法 定 条 件 , 依 法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中 介 服务 资 质 。 ( 2) 在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业 、 领 域 和 业务 范 围 内 , 按 照 执 业 准 则 , 从 事 合 法 的 、 真 实 的 中介 服 务 , 不 得 从 事 欺 诈 和 虚 假 的 服 务 。 ( 3) 严 格 按 照 政 府 、 部 门 和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委托 或 者 约 定 , 完 成 所 承 担 的 安 全 生 产 中 介 服 务 事 项 。 ( 4) 接 受 政 府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对 其 进 行 的 检 查 监督 。 ( 5) 合 理 地 确 定 服 务 报 酬 和 收 费 标 准 , 不 得 非法 牟 利 。 3、 安 全 生 产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和 安 全 专 业人 员 的 责 任 ( 1) 对 其 承 担 的 服 务 工 作 的 合 法 性 、 真 实 性负 责 。 ( 2) 对 其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二 、 安 全 生 产 中 介 机 构 资 质 的 认 可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六 十 二 条 规 定 : 承 担 安全 评 价 、 认 证 、 检 测 、 检 验 的 机 构 应 当 具 备 国家 规 定 的 资 质 条 件 , 并 对 其 作 出 的 安 全 评 价 、认 证 、 检 测 、 检 验 的 结 果 负 责 。 三 、 安 全 生 产 中 介 服 务 的 责 任 第 五 节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的 举 报 一 、 社 会 举 报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六 十 四 条 规 定 : 任 何 单 位 或 者个 人 对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 均 有 权 向 负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报 告 或 者 举 报 。 1、 法 律 授 予 所 有 单 位 和 公 民 都 有 举 报 的 权 利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阻 止 、 剥 夺 这 种 举 报 权 利 、 2、 举 报 的 内 容 为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和 安 全 生 产违 法 行 为 , 举 报 的 情 况 应 当 力 求 即 使 、 准 确 。 3、 要 向 法 定 的 政 府 部 门 举 报 。 二 、 举 报 受 理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六 十 三 条 规 定 : 负 有 安 全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举 报 制 度 ,公 开 举 报 电 话 、 信 箱 或 者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 受 理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举 报 ; 受 理 的 举 报 事 项 经 调 查核 实 后 , 应 当 形 成 书 面 材 料 ; 需 要 落 实 整 改 措施 的 , 报 经 有 关 负 责 人 签 字 并 督 促 落 实 。 安 监 局 值 班 电 话 : 3668551 一 、 社 会 监 督 作 为 政 府 监 督 管 理 的 补 充 , 发 挥 城 乡社 区 基 层 组 织 在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方 面 的 作 用十 分 重 要 。 二 、 舆 论 监 督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六 十 七 条 规 定 :新 闻 、 出 版 、 广 播 、 电 影 、 电 视 等 单 位有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宣 传 教 育 的 义 务 , 有 对违 反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 法 规 的 行 为 进 行 舆论 监 督 的 权 利 。 1、 安 全 生 产 宣 传 教 育 的 义 务 2、 安 全 生 产 舆 论 监 督 的 权 利 谢 谢 大 家 。 电 子 邮 箱 : 2006年 7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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