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准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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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生 成 于 改 革 开 放 和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建 立 与 完 善( 二 ) 生 成 于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执 政 地 位 与 反 腐 实 践 1992年 10月 党 的 十 四 大 改 革 目 标 :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1993年 1997年 1月 中 纪 委 : 县 ( 处 ) 级 党 政 机 关 领 导 干 部 提 出 “31个 不 准 ” 国 企 领 导 提 出 “8个 不 准 ” 1997年 3月 : 廉 政 准 则 ( 试 行 ) 十 六 大 以 来 , 以 胡 锦 涛 同 志 为 总 书记 的 党 中 央 高 度 重 视 党 风 廉 政 建 设和 反 腐 败 斗 争 , 在 继 承 中 发 展 、 实践 中 创 新 , 作 出 了 建 立 健 全 惩 治 和预 防 腐 败 体 系 的 战 略 决 策 年 月 , 印 发 了 建 立 健 全 惩治 和 预 防 腐 败 体 系 年 工 作 规 划 09年 十 七 届 四 中 全 会 明 确 提 出 加 快 推 进惩 治 和 预 防 腐 败 体 系 建 设 , 深 入 开 展 反腐 败 斗 争 。 廉 政 准 则 ( 试 行 ) 实 施 13年 来 , 对促 进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从 政 , 和 改 进 党 的建 设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 随 着 形 势 和 任 务 的发 展 特 别 是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斗 争 的 深入 , 廉 政 准 则 ( 试 行 ) 有 必 要 进 一 步修 订 和 完 善 ( 中 央 的 新 要 求 、 实 践 中 提 出 的 要 求 、 与 其 他 党 内 法 规 的 衔 接 、 地 方 和 部 门 的 反 映 ) 2007年 初 , 中 纪 委 着 手 开 展 修 订 工 作 。随 后 形 成 了 初 稿 ( 修 订 送 审 稿 ) 。2009年 1月 16日 , 中 纪 委 书 记 办 公 会议 审 议 并 原 则 同 意 。 2009年 9月 十 七 届 四 中 全 会 召 开 后 , 在认 真 、 深 入 学 习 全 会 精 神 基 础 上 , 对 修订 送 审 稿 又 进 行 了 修 改 , 先 后 经 中 纪 委常 委 会 议 、 中 央 党 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议并 原 则 通 过 , 后 呈 报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委 会审 议 并 原 则 同 意 , 最 后 经 中 央 政 治 局 会议 审 议 通 过 。 2009年 12月 29日 ,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召 开会 议 听 取 中 央 纪 委 2009年 工 作 汇 报 , 分 析 当 前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形 势 , 研 究 部 署 2010年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 审 议 并 通 过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从 政 若 干 准 则 2010年 1月 18日 , 中 央 正 式 印 发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从政 若 干 准 则 为 进 一 步 促 进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从政 ,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 结 合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自 律 工 作 实 际 , 制定 本 准 则 。 新 的 廉 政 准 则 是 在 原 廉 政 准 则 与 后 来 中 央 和 中 纪 委 提 出 的 65项 新 要求 的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 同 时 吸 收 和 借 鉴了 地 方 和 部 门 的 好 经 验 、 好 做 法 。 核 心 内 容 : 8个 方 面 的 禁 止 , 即 52个“ 不 准 ” 总 则 第 一 章 廉 洁 从 政 行 为 规 范 (八 个 禁 止 , 52个 不 准 )第 二 章 实 施 与 监 督 第 三 章 附 则 执 政 党 的 党 风 关 系 党 的 生 死 存 亡 。 坚决 惩 治 和 有 效 预 防 腐 败 , 是 党 必 须 始终 抓 好 的 重 大 政 治 任 务 。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从 政 是 坚 持 以 邓 小 平理 论 和 “ 三 个 代 表 ”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 全 面 贯 彻 党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的 重 要 保 障 ; 是 新 时 期从 严 治 党 , 不 断 加 强 党 的 执 政 能 力 建 设和 先 进 性 建 设 的 重 要 内 容 ; 是 推 进 改 革开 放 和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基 本 要 求 ;是 正 确 行 使 权 力 、 履 行 职 责 的 重 要 基 础 。 ( 意 义 )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必 须 具 有 共 产 主 义 远 大理 想 和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坚 定 信 念 , 践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体 系 ; 必 须 坚 持 全心 全 意 为 人 民 服 务 的 宗 旨 , 立 党 为 公 、执 政 为 民 ; 必 须 在 党 员 和 人 民 群 众 中 发挥 表 率 作 用 , 自 重 、 自 省 、 自 警 、 自 励 ; ( 要 求 : 5个 “ 必 须 ” ) 必 须 模 范 遵 守 党 纪 国 法 , 清 正 廉 洁 ,忠 于 职 守 , 正 确 行 使 权 力 , 始 终 保持 职 务 行 为 的 廉 洁 性 ; 必 须 弘 扬 党的 优 良 作 风 , 求 真 务 实 , 艰 苦 奋 斗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 ( 要 求 : 5个 “ 必 须 ” ) 促 进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从 政 , 必 须 坚持 标 本 兼 治 、 综 合 治 理 、 惩 防 并 举 、 注重 预 防 的 方 针 , 按 照 建 立 健 全 惩 治 和 预防 腐 败 体 系 的 要 求 , 加 强 教 育 , 健 全 制度 , 强 化 监 督 , 深 化 改 革 , 严 肃 纪 律 ,坚 持 自 律 和 他 律 相 结 合 。 ( 基 本 原 则 ) 第 一 条 禁 止 利 用 职 权 和 职 务 上 的 影 响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第 二 条 禁 止 私 自 从 事 营 利 性 活 动 第 三 条 禁 止 违 反 公 共 财 物 管 理 和 使 用 的 规 定 , 假 公 济 私 、 化 公 为 私 第 四 条 禁 止 违 反 规 定 选 拔 任 用 干 部 第 五 条 禁 止 利 用 职 权 和 职 务 上 的 影 响 为 亲 属 及 身 边 工 作 人 员 谋 取 利 益 第 六 条 禁 止 讲 排 场 、 比 阔 气 、 挥 霍 公 款 、 铺 张 浪 费 第 七 条 禁 止 违 反 规 定 干 预 和 插 手 市 场 经 济 活 动 , 谋 取 私 利 第 八 条 禁 止 脱 离 实 际 , 弄 虚 作 假 , 损 害 群 众 利 益 和 党 群 干 群 关 系 ( 一 ) 索 取 、 接 受 或 者 以 借 为 名 占 用 管 理 和 服 务 对 象 以 及 其 他 与 行 使 职 权 有 关 系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财 物( 二 ) 接 受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执 行 公 务 的 礼 品 、 宴 请 以 及 旅 游 、 健 身 、 娱 乐 等 活 动 安 排( 三 ) 在 公 务 活 动 中 接 受 礼 金 和 各 种 有 价 证 券 、 支 付 凭 证 ( 四 ) 以 交 易 、 委 托 理 财 等 形 式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 五 ) 利 用 知 悉 或 者 掌 握 的 内 幕 信 息 谋 取 利 益( 六 ) 违 反 规 定 多 占 住 房 , 或 者 违 反 规 定 买 卖 经 济 适 用 房 、 廉 租 住 房 等 保 障 性 住 房 ( 一 ) 个 人 或 者 借 他 人 名 义 经 商 、 办 企 业( 二 ) 违 反 规 定 拥 有 非 上 市 公 司 ( 企 业 ) 的 股 份 或 者 证 券 ( 三 ) 违 反 规 定 买 卖 股 票 或 者 进 行 其 他 证 券 投 资 ( 四 ) 个 人 在 国 ( 境 ) 外 注 册 公 司 或 者 投 资 入 股 ( 五 ) 违 反 规 定 在 经 济 实 体 、 社 会 团 体 等 单 位 中 兼 职 或 者 兼 职 取 酬 , 以 及 从 事 有 偿 中 介 活 动 ;( 六 ) 离 职 或 者 退 休 后 三 年 内 , 接 受 原 任 职 务 管 辖 的 地 区 和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民 营 企 业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中 介 机 构 的 聘 任 , 或 者 个 人 从 事 与 原 任 职 务 管 辖 业 务 相 关 的 营 利 性 活 动 ( 一 ) 用 公 款 报 销 或 者 支 付 应 由 个 人 负 担 的 费 用( 二 ) 违 反 规 定 借 用 公 款 、 公 物 或 者 将 公 款 、 公 物 借 给 他 人( 三 ) 私 存 私 放 公 款( 四 ) 用 公 款 旅 游 或 者 变 相 用 公 款 旅( 五 ) 用 公 款 参 与 高 消 费 娱 乐 、 健 身 活 动 和 获 取 各 种 形 式 的 俱 乐 部 会 员 资 格 ( 六 ) 违 反 规 定 用 公 款 购 买 商 业 保 险 , 缴 纳 住 房 公 积 金 , 滥 发 津 贴 、 补 贴 、 奖 金 等( 七 ) 非 法 占 有 公 共 财 物 , 或 者 以 象 征 性 地 支 付 钱 款 等 方 式 非 法 占 有 公 共 财 物( 八 ) 挪 用 或 者 拆 借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住 房 公 积 金 等 公 共 资 金 或 者 其 他 财 政 资 金 ( 一 ) 采 取 不 正 当 手 段 为 本 人 或 者 他 人 谋 取 职 位( 二 ) 不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推 荐 、 考 察 、 酝 酿 、 讨 论 决 定 任 免 干 部( 三 ) 私 自 泄 露 民 主 推 荐 、 民 主 测 评 、 考 察 、 酝 酿 、 讨 论 决 定 干 部 等 有 关 情 况( 四 ) 在 干 部 考 察 工 作 中 隐 瞒 或 者 歪 曲 事 实 真 相 ( 五 ) 在 民 主 推 荐 、 民 主 测 评 、 组 织 考 察 和 选 举 中 搞 拉 票 等 非 组 织 活 动( 六 ) 利 用 职 务 便 利 私 自 干 预 下 级 或 者 原 任 职 地 区 、 单 位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七 ) 在 工 作 调 动 、 机 构 变 动 时 , 突 击 提 拔 、 调 整 干 部( 八 ) 在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中 封 官 许 愿 , 任 人 唯 亲 , 营 私 舞 弊 ( 一 ) 要 求 或 者 指 使 提 拔 配 偶 、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 其 他 亲 属 以 及 身 边 工 作 人 员( 二 ) 用 公 款 支 付 配 偶 、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以 及 其 他 亲 属 学 习 、 培 训 、 旅 游 等 费 用 , 为 配 偶 、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以 及 其 他 亲 属 出 国 ( 境 ) 定 居 、 留 学 、 探 亲 等 向 个 人 或 者 机 构 索 取 资 助( 三 ) 妨 碍 涉 及 配 偶 、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 其他 亲 属 以 及 身 边 工 作 人 员 案 件 的 调 查 处 理 ( 四 )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 为 他 人 谋 取 利 益 , 其 父 母 、 配 偶 、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以 及 其 他 特 定 关 系 人 收 受 对 方 财 物( 五 ) 默 许 、 纵 容 、 授 意 配 偶 、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 其 他 亲 属 以 及 身 边 工 作 人 员 以 本 人 名 义 谋 取 私 利 ( 六 ) 为 配 偶 、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以 及 其 他 亲 属 经 商 、 办 企 业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 或 者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之 间 利 用 职 权 相 互 为 对 方 配 偶 、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以 及 其 他 亲 属 经 商 、 办 企 业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 七 ) 允 许 、 纵 容 配 偶 、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 在 本 人 管 辖 的 地 区 和 业 务 范 围 内 个 人 从 事 可 能 与 公 共 利 益 发 生 冲 突 的 经 商 、 办 企 业 、 社 会 中 介 服 务 等 活 动 , 在 本 人 管 辖 的 地 区 和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或 者 中 外 合 资 企 业 担 任 由 外 方 委 派 、 聘 任 的 高 级 职 务 ( 八 ) 允 许 、 纵 容 配 偶 、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在 异 地 工 商 注 册 登 记 后 , 到 本 人 管 辖 的 地 区 和 业 务 范 围 内 从 事 可 能 与 公 共 利 益 发 生 冲 突 的 经 商 、 办 企 业 活 动 ( 一 ) 在 公 务 活 动 中 提 供 或 者 接 受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的 接 待 , 或 者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报 销 招 待 费 、 差 旅 费 等 相 关 费 用( 二 ) 违 反 规 定 决 定 或 者 批 准 兴 建 、 装 修 办 公 楼 、 培 训 中 心 等 楼 堂 馆 所 , 超 标 准 配 备 、 使 用 办 公 用 房 和 办 公 用 品 ( 三 ) 擅 自 用 公 款 包 租 、 占 用 客 房 供 个 人 使 用( 四 ) 违 反 规 定 配 备 、 购 买 、 更 换 、 装 饰 或 者 使 用 小 汽 车( 五 ) 违 反 规 定 决 定 或 者 批 准 用 公 款 或 者 通 过 摊 派 方 式 举 办 各 类 庆 典 活 动 ( 一 ) 干 预 和 插 手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承 发 包 、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 政 府 采 购 、 房 地 产 开 发 与 经 营 、 矿 产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 中 介 机 构 服 务 等 市 场 经 济 活 动( 二 ) 干 预 和 插 手 国 有 企 业 重 组 改 制 、 兼 并 、 破 产 、 产 权 交 易 、 清 产 核 资 、 资 产 评 估 、 资 产 转 让 、 重 大 项 目 投 资 以 及 其 他 重 大 经 营 活 动 等 事 项 ( 三 ) 干 预 和 插 手 批 办 各 类 行 政 许 可 和 资 金 借 贷 等 事 项( 四 ) 干 预 和 插 手 经 济 纠 纷( 五 ) 干 预 和 插 手 农 村 集 体 资 金 、 资 产 和 资 源 的 使 用 、 分 配 、 承 包 、 租 赁 等 事 项 ( 一 ) 搞 劳 民 伤 财 的 “ 形 象 工 程 ” 和 沽 名 钓 誉 的 “ 政 绩 工 程 ”( 二 ) 虚 报 工 作 业 绩( 三 ) 大 办 婚 丧 喜 庆 事 宜 ,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 或 者 借 机 敛 财 ( 四 ) 在 社 会 保 障 、 政 策 扶 持 、 救 灾 救 济 款 物 分 配 等 事 项 中 优 亲 厚 友 、 显 失 公 平( 五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取 荣 誉 、 职 称 、 学 历 学 位 等 利 益( 六 ) 从 事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职 业 道 德 、 家 庭 美 德 的 活 动 作 了 进 一 步 充 实 完 善 , 重 申 和 明 确 了各 级 党 委 (党 组 )和 纪 检 机 关 贯 彻 落 实 廉 政 准 则 的 责 任 , 并 分 别 从 教 育 、监 督 、 考 核 、 责 任 追 究 等 方 面 提 出 了具 体 要 求 明 确 了 廉 政 准 则 的 适 用 对 象 , 并 对有 关 地 区 部 门 单 位 依 据 廉 政 准 则 制定 具 体 规 定 提 出 了 要 求 总 的 来 看 , 廉 政 准 则 贯 彻 了 党 中 央和 中 纪 委 的 要 求 , 体 现 了 反 腐 倡 廉 建 设和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自 律 工 作 的 新 进 展 , 反映 了 经 济 社 会 的 发 展 变 化 和 党 员 领 导 干部 廉 洁 从 政 的 实 际 需 要 , 是 一 部 比 较 全面 、 系 统 规 范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从 政 行为 的 基 础 性 法 规 ( 一 ) 腐 败 的 严 重( 二 ) 腐 败 的 ( 制 度 ) 根 源 1、 从 经 济 学 方 法 看 : 信 息 不 对 称 寻 租 ( 垄 断 ) 2、 精 神 文 化 ( 信 仰 、 信 念 、 理 想 ) 层 面 看 : 教 育 的 缺 失 1、 正 确 的 方 针 : 标 本 兼 治 、 综 合 治 理 、 惩 防 并 举 、 注 重 预 防 幸 福 效 用 欲 望 、 09年 反 腐 新 成 效 :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十 七 届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深 入 推 进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斗 争 贺 国 强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七 届 中 央 纪 律检 查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全 体 会 议 上 的 工 作 报 告 ( 年 月 日 ) 建 设 科 学 严 密 完 备 管 用 的 反 腐 倡 廉 制 度 体 系 , 不 断 取 得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斗 争 新 成 效 胡 锦 涛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七 届 中 央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全 体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加 强 重 点 领 域 反 腐 倡 廉 制 度 建 设 , 切 实 提 高 制 度 执 行 力 温 家 宝 在 国 务 院 第 三 次 廉 政 工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中 纪 委 通 报 2009年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情 况 刘 志 华 : 北 京 市 原 副 市 长王 益 :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原 副 行 长米 凤 君 : 吉 林 省 人 大 原 副 主 任陈 少 勇 : 福 建 省 委 原 常 委 、 秘 书 长朱 志 刚 : 全 国 人 大 财 经 委 原 副 主 任 委 员 皮 黔 生 : 天 津 市 委 原 常 委 、 滨 海 新 区 工 委 原 书 记黄 松 有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原 副 院 长陈 绍 基 : 广 东 省 政 协 原 主 席王 华 元 : 浙 江 省 纪 委 原 书 记 郑 少 东 : 公 安 部 党 委 原 委 员 、 部 长 助 理 陈 同 海 : 中 石 化 集 团 原 总 经 理孙 瑜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原 副 主 席 许 宗 衡 : 深 圳 市 委 原 副 书 记 、 原 市 长李 堂 堂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原 副 主 席黄 瑶 : 贵 州 省 政 协 原 主 席 宋 勇 : 辽 宁 省 人 大 原 副 主 任康 日 新 : 中 核 集 团 党 组 原 书 记 、 原 总 经 理张 春 江 : 中 移 动 集 团 党 组 原 书 记 、 原 副 总 经 理 各 级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接 受 信 访 举 报 1318362件 (次 ) 初 步 核 实 违 纪 线 索 140828件 , 立 案134504件 , 结 案 132808件 , 给 予 党 纪 政纪 处 分 138708人 ,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人 有 名 领 导 干 部 违 反 规 定 收 送 现金 、 有 价 证 券 、 支 付 凭 证 , 并 主 动 上 缴 发 现 “ 小 金 库 ” 个 , 涉 及 金 额 亿 元 查 办 商 业 贿 赂 案 件 件 , 涉 案金 额 亿 元 查 处 县 处 以 上 官 员 3743名 , 移 送 司 法机 关 的 县 处 级 以 上 干 部 764人 。 挽 回 损失 44亿 。 我 国 县 级 城 市 2863个 , 则 平 均 每 个 县查 处 贪 官 1.4个 左 右 各 级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初 步 核 实 违 纪 线 索数 增 长 4.7%,, 立 案 件 数 增 长 4.5% 受 党 纪 处 分 人 数 占 党 员 总 数 0.11%, 其中 因 贪 污 贿 赂 行 为 被 开 除 党 籍 并 移 送司 法 机 关 处 理 2231人 , 占 受 党 纪 处 分人 数 2.6% 处 分 县 处 级 以 上 干 部 人 数 增 长 10.8%, 处 分 贪污 贿 赂 金 额 在 100万 元 以 上 干 部 人 数 增 长19.2% 查 处 宏 观 调 控 中 的 违 纪 违 法 案 件 88件 , 处 分党 员 干 部 198人 查 处 商 业 贿 赂 案 件 15548件 ( 全 年 ) , 涉 案 金额 32.9亿 元 , 其 中 涉 及 公 务 员 的 案 件 2906件 ,涉 及 公 务 员 3202人 严 格 执 行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问 责 有 关 规 定 ,对 名 领 导 干 部 进 行 了 问 责 。 加 大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力 度 , 对 全 国 近 名 县 纪 委 书 记 进 行 集 中 培 训 邵 道 生 : 中 国 社 科 院 研 究 员 、 著 名 反 腐 败 研 究 专 家 反 腐 力 度 加 大 制 度 改 革 与 创 新 即 打 “ 老 虎 ” , 又 抓 “ 苍 蝇 ” 反 腐 与 打 黑 相 结 合 充 分 利 用 网 络 8年8年 12年 自 由 自 由12年 5年5年合 作 不 合 作合作不合作 甲乙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条 例 ( 2002)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内 监 督 条 例 ( 试 行 ) ( 2004)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内 处 分 条 例 ( 2004)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员 权 利 保 障 条 例 ( 2004)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舆 论 监 督 工 作 的 意 见 ( 200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 2007) 建 立 健 全 惩 治 和 预 防 腐 败 体 系 2008 2012年 工 作 规 划 ( 2008) 中 国 共 产 党 巡 视 工 作 条 例 ( 试 行 ) ( 2009) 关 于 实 行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问 责 的 暂 行 规 定 ( 2009)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廉 洁 从 业 若 干 规 定 ( 2009)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中 央 企 业 负 责 人 薪 酬 管 理 的 指 导 意 见 ( 2009) 关 于 开 展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突 出 问 题 专 项 治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 2009) 关 于 深 入 开 展 “ 小 金 库 ” 治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 2009) 关 于 在 党 政 机 关 和 事 业 单 位 开 展 “ 小 金 库 ” 专 项 治 理 工 作 的 实 施 办 法 ( 2009) 设 立 “ 小 金 库 ” 和 使 用 “ 小 金 库 ” 款 项违 纪 行 为 适 用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2009) 关 于 进 一 步 从 严 管 理 干 部 的 意 见 ( 2009) ( 带 病 提 拔 、 上 岗 )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 2009)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村 民 委 员 会 选 举 工 作 的 通 知 ( 2009) 机 构 编 制 违 纪 行 为 适 用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2009) 关 于 建 立 促 进 科 学 发 展 的 党 政 领 导 班 子 和 领 导 干 部 考 核 评 价 机 制 的 意 见 ( 2009中 央 办 公 厅 ) 地 方 党 政 领 导 班 子 和 领 导 干 部 综 合 考 核 评 价 办 法 (试 行 ) 、 党 政 工 作 部 门 领 导 班 子 和 领 导 干 部 综 合 考 核 评 价 办 法 (试 行 ) 、 党 政 领 导 班 子 和 领 导 干 部 年 度 考 核 办 法 (试 行 ) ( 2009配 套 中 组 部 ) 关 于 加 强 地 方 县 级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建 设 的 若 干 意 见 ( 2009) 关 于 县 级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办 公 办 案 装 备 配 置 标 准 和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2009) 关 于 开 展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突 出 问 题 专 项 治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 2009) 关 于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2009) 关 于 领 导 干 部 定 期 接 待 群 众 来 访 的 意 见 ( 2009)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干 部 下 访 的 意 见 ( 2009) 把 矛 盾 纠 纷 排 查 化 解 工 作 制 度 化 的 意 见 ( 2009) 关 于 坚 决 制 止 公 款 出 国 (境 )旅 游 的 通 知 ( 2009) 统 计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处 分 规 定 ( 2009)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责 任 追 究 办 法 ( 试 行 ) ( 2010)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有 关 事 项 报 告 办 法 ( 试 行 ) ( 2010) 地 方 党 委 常 委 会 向 全 委 会 报 告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并 接 受 民 主 评 议 办 法 ( 试 行 ) ( 2010) 市 县 党 委 书 记 履 行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职 责 离 任 检 查 办 法 ( 试 行 ) ( 2010) 加 强 廉 政 文 化 建 设 的 指 导 意 见 ( 2010)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从 政 若 干 准 则 ( 2010) 建 立 健 全 惩 治 和 预 防 腐 败 体 系 20082012年 工 作 规 划 目 标 : 2012年 全 面 建 成 惩 治 和 预 防 腐 败 体 系 基 本 框 架 再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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