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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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n 资 产 清 查 含 义n 资 产 清 查 主 要 依 据n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目 标n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原 则 和 方 法n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内 容n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步 骤n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重 点 事 项 操 作 方 法n 清 查 损 溢 证 据 的 总 体 要 求 及 索 引 号 编 码 规 则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 行 政 单 位 财 务 规 则 、 行 政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规 则 、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行 政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财 政 部 令 第 35号 )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财 政 部 令 第 36号 )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暂 行 办 法 ( 财 办 2006 52号 川 财 办 2007 4号 )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有 关 制 度 、 规 定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原则:按照全国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方法: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合我省省级情况,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此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汇总工作;省财政厅将对全省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其中:(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管理系统中所列的11类资产填报。产权已移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产、地产等资产仍由使用单位填报。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首先由部门(单位)自查,需要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列入审核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自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列入中介机构审计的部门(单位)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的资产清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三)经过清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四)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资产清查结果核实、资产损益认定等方面的具体权限,由省财政厅根据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 (一)基本情况清理:指根据清查工作需要,对应纳入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的全面清理。(二)账务清理: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三)财产清查: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对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四)损溢认定:指财政部门在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清理出来的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五)资产核实:指财政部门在损溢认定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予以审核批复。(六)完善制度: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七)归档备查:行政事业单位对在资产清查中新形成的资料,要分类整理形成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进行管理,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另外,对于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已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分 为 前 期 准 备 , 组 织 实 施 , 资 金 核 实 , 账 务 处 理 ,总 结 整 改 完 善 制 度 等 五 个 阶 段 。 其 中 :n 准 备 阶 段 1. 设 立 或 明 确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小 组 及 其 办 公 室 , 明 确 职 责 。 结 合 我 省 省 级 单 位 情 况 , 省 级 各 部 门 和 单 位 要 建 立 健 全 由 资产 、 财 务 、 纪 检 、 人 事 、 基 建 、 后 勤 等 相 关 部 门 组 成 的 资 产清 查 组 织 和 工 作 机 构 , 负 责 领 导 和 实 施 本 单 位 的 资 产 清 查 工作 。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将 组 织 机 构 情 况 及 联 系 人 报 省 机 关 事 务 管理 局 备 案 。1. 对 参 加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的 单 位 进 行 户 数 清 理 。 2. 研 究 制 定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方 案 。3. 进 行 业 务 培 训 。 n 实 施 阶 段 1、 单 位 自 查( 1) 帐 务 清 理 ;( 2) 财 产 清 查 ;( 3) 对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 依 据 国 家 资 产 清 查 政 策 和 有关 财 务 、 会 计 制 度 , 进 行 分 类 整 理 并 收 集 合 法 证 据 , 以 备 中 介机 构 进 行 鉴 证 ;( 4) 填 制 资 产 卡 片 、 形 成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基 础 表 ,编 制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报 表 , 撰 写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产 清 查 工 作 报 告 ;结 合 省 级 部 门 (单 位 )情 况 , 省 级 各 主 管 部 门 将 所 属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结果 按 行 政 单 位 和 事 业 单 位 分 别 汇 总 后 , 将 有 关 报 表 及 资 料 ( 含软 件 数 据 ) 于 2007年 4月 底 前 报 送 省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 2、 组 织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开 展 专 项 审 计( 1)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要 对 各 单 位 清 理 出 来 的 各 项 损 溢 及 提 供 证 据的 真 实 性 、 可 靠 性 进 行 核 实 确 认 ;( 2)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对 个 别 事 项 出 具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主 要 情 形 及 内 容 有 : 单 位 虽 然 取 得 了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外 部 证 据 , 但 其 损 失 金额 无 法 根 据 证 据 确 定 的 ; 单 位 难 以 取 得 外 部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证 据 的 有 关 不 良 应 收 款项 和 不 良 投 资 损 失 ; 单 位 损 失 金 额 较 大 或 重 要 的 单 位 存 货 、 固 定 资 产 、 在 建工 程 ( 如 适 用 ) 的 报 废 、 损 毁 ; 单 位 各 项 盘 盈 和 盘 亏 资 产 ; 单 位 各 项 资 金 挂 帐 损 失 。 ( 3)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资 产 清 查 专项 审 计 报 告 初 稿 ;3、 材 料 上 报 单 位 对 “ 初 稿 ” 进 行 确 认 后 , 编 制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产 清 查 报 表 , 撰 写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报告 及 准 备 有 关 备 查 资 料 , 连 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中 介机 构 出 具 的 正 式 资 产 清 查 专 项 审 计 报 告 ,由 单 位负 责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报 省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 n 总 结 阶 段1、 资 产 清 查 办 公 室 撰 写 资 产 清 查 专 项 报 告 , 对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进行 总 结 。 省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对 省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进 行 汇 总 ,撰 写 报 告 ,将 有 关 资 料 于 2007年 5月 31日 前 报 送 省 财 政 厅 。 省 财 政 厅 于 6月 30前 将 审 核 汇 总 形 成 的 报 表 、 报 告 报 送 财 政 部 。2、 财 政 部 将 对 全 国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进 行 总 结 、 表 彰 。3、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 根 据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情 况 , 完 善 相 关 资 产 管 理制 度 。 n 单 位 自 查 中 基 本 情 况 清 理 要 点n 单 位 自 查 中 账 务 清 理 要 点 及 清 理 方 法 和 程 序n 单 位 自 查 中 财 产 清 查 要 点 及 清 查 方 法 和 程 序n 上 报 资 产 清 查 资 料 n 单 位 自 查 中 基 本 情 况 清 理 要 点 1、 户 数 清 理 各 主 管 部 门 对 所 属 单 位 户 数 情 况 进 行 清 理 核 对 , 把应 纳 入 范 围 的 资 产 清 查 基 本 单 位 按 隶 属 关 系 、 单位 性 质 进 行 汇 总 。 2、 编 制 及 人 员 状 况 的 清 理 对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定 编 人 数 、 实 际 在 编 人 员 、 离 退 休人 员 、 临 时 人 员 等 的 清 理 , 以 及 单 位 人 员 的 编 制状 况 、 在 职 状 况 职 务 、 级 别 等 情 况 的 清 理 。 v 学 校 、 科 研 院 所 的 人 员 清 理 还 包 括 对 全 日 制 在 校学 生 情 况 的 清 理 3、 对 清 理 编 制 及 人 员 状 况 进 行 登 记 后 , 各 行 政 事 业单 位 要 与 有 关 档 案 及 编 制 管 理 部 门 ( 主 要 有 各 级人 事 编 制 部 门 、 民 政 部 门 ) 核 定 单 位 编 制 的 批 文相 核 对 。 n 单 位 自 查 中 账 务 清 理 要 点 及 清 理 方 法 和 程 序1、 单 位 自 查 中 账 务 清 理 要 点( 1) 工 作 目 标 账 账 是 否 相 符 、 账 证 是 否 相 符 、 账 表 是 否 相 符 、账 实 是 否 相 符 。( 2) 工 作 内 容 核 对 账 证 表 及 核 对 清 理 各 项 内 、 外 部 资 金 往 来 。 ( 3) 工 作 方 法 以 资 产 清 查 基 准 日 为 时 点 , 倒 轧 。 单 位 在 账 务 清 理 中 , 对 清 理 出 来 的 各 种 由 于 会 计 技 术 性 差 错 因 素造 成 的 错 账 ,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会 计 差 错 调 整 的 规 定 自 行 进 行 账 务 调整 。 会 计 差 错 是 指 由 于 没 有 运 用 或 错 误 运 用 以 下 两 种 信 息 , 而 对 前期 财 务 报 表 造 成 遗 漏 或 误 报 前 期 编 报 财 务 报 表 时 能 够 合 理 预 计 取 得 并 应 当 加 以 考 虑 的可 靠 信 息 前 期 财 务 报 表 批 准 报 出 时 能 够 取 得 的 可 靠 信 息 会 计 差 错 通 常 包 括 计 算 错 误 、 应 用 会 计 政 策 错 误 、 疏 忽 或 曲 解 事实 以 及 舞 弊 产 生 的 影 响 等 ( 4) 单 位 可 能 存 在 的 会 计 差 错 : A 账 账 不 符 , 账 表 不 符 ; B 会 计 技 术 性 错 误 , 如 输 错 凭 证 、 记 错 账 等 ; C 截 止 基 准 日 前 的 经 济 业 务 入 账 不 及 时 ; D 收 支 挂 账 现 象 等 。 2、 单 位 自 查 中 账 务 清 理 方 法 和 程 序 ( 1) 认 真 做 好 账 务 清 理 工 作 以 保 证 账 账 相 符 、 账 证 相 符 。 ( 2) 以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基 准 日 为 时 点 , 采 取 倒 轧 账 的方 式 对 各 项 账 务 进 行 全 面 清 理 , 认 真 做 好 账 户 结 算 和资 金 核 对 工 作 。 ( 3) 对 在 金 融 机 构 开 立 的 各 种 人 民 币 、 外 汇 账 户 等要 进 行 全 面 清 理 。 ( 4) 认 真 清 理 单 位 的 各 种 违 规 账 户 或 者 账 外 账 。( 5) 认 真 清 查 单 位 的 各 项 账 外 现 金 , 即 小 金 库 。( 6) 认 真 对 单 位 的 担 保 情 况 、 财 产 抵 押 和 司 法 诉 讼 等情 况 进 行 全 面 清 理 , 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范 风 险 。( 7) 对 在 账 务 清 理 中 清 理 出 来 的 各 种 由 于 会 计 技 术 性差 错 因 素 造 成 的 错 账 , 应 当 根 据 会 计 准 则 关 于 会 计 差错 调 整 的 规 定 自 行 进 行 账 务 调 整 。 n 单 位 自 查 中 财 产 清 查 要 点 及 清 查 方 法 和 程 序 1、 单 位 自 查 中 财 产 清 查 要 点( 1) 工 作 目 标 : 完 成 取 证 ( 2) 工 作 内 容 : 全 面 清 理 、 核 对 和 查 实 各 项 资 产 和 收 支 情 况 , 重 点 : 固 定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等 。 对 清 理 出 来 的 资 产 损 溢 整 理 并 收 集 合 法 证 据 、 以 取 得 中 介 机 构 鉴证 。( 3) 工 作 方 法 : 实 物 盘 点 同 核 实 账 务 结 合 , 清 理 资 产 同 核 查 负 债 和 净 资 产 结 合 ,突 出 重 点 项 目 。 2、 单 位 自 查 中 财 产 清 查 方 法 和 程 序 下 面 以 行 政 单 位 为 例 , 进 行 阐 述 。( 1) 现 金 的 清 查 ( 事 业 单 位 类 同 ) 清 查 内 容 截 止 2006年 12月 31日 填 报 单 位 的 库 存 现 金 。 清 查 工 作 的 责 任 分 工 现 金 的 清 查 以 财 务 部 门 为 主 , 具 体 清 查 工 作 由 出 纳人 员 和 会 计 人 员 共 同 进 行 。 清 查 工 作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A.填 写 “ 现 金 清 查 明 细 表 ” , 并 与 账 表 核 对 一 致 。B.盘 点 清 查 日 实 有 库 存 现 金 , 填 写 现 金 盘 点 表 , 并 将 盘 点 金 额 与现 金 日 记 账 余 额 进 行 核 对 , 如 有 差 异 , 应 查 明 原 因 并 说 明 。C.对 于 非 记 账 本 位 币 的 现 金 , 检 查 其 采 用 的 折 算 汇 率 是 否 正 确 。D. 根 据 上 述 清 查 情 况 , 完 成 “ 现 金 清 查 明 细 表 ” 的 编 制 。 现 金 清 查 损 溢 应 提 供 证 据A.经 出 纳 员 确 认 的 现 金 盘 点 表 ( 应 包 括 倒 推 至 基 准 日 的 记 录 ) ;B.出 纳 员 对 于 长 短 款 的 说 明 及 单 位 内 部 核 批 文 件 ;C.涉 及 索 赔 的 , 应 有 理 赔 情 况 说 明 ;D.涉 及 刑 事 犯 罪 的 应 当 提 供 有 关 司 法 涉 案 材 料 。 ( 2) 银 行 存 款 的 清 查 ( 事 业 单 位 类 同 ) 清 查 内 容 截 止 2006年 12月 31日 填 报 单 位 设 在 金 融 机 构 的 结 算 基 本 账 户 、一 般 账 户 、 房 改 资 金 专 户 等 。 清 查 工 作 的 责 任 分 工 以 财 务 部 门 为 主 , 房 改 和 其 他 等 相 关 部 门 配 合 。 清 查 工 作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A.填 写 “ 银 行 存 款 清 查 明 细 表 ” , 并 与 账 表 核 对 是 否 相 符 。 B.取 得 银 行 对 账 单 , 并 与 银 行 日 记 账 核 对 , 编 制 银 行 存款 余 额 调 节 表 , 检 查 未 达 账 项 。C.所 有 银 行 存 款 必 须 进 行 函 证 , 函 证 范 围 包 括 所 有 清 查基 准 日 所 在 会 计 年 度 曾 经 有 过 存 款 的 所 有 账 户 , 包 括余 额 为 零 和 已 清 户 的 帐 户 。D.对 定 期 存 款 或 限 定 用 途 的 存 款 , 要 查 明 情 况 , 在 清 查明 细 表 中 的 备 注 说 明 。E.根 据 上 述 清 查 情 况 , 完 成 “ 银 行 存 款 清 查 明 细 表 ” 的编 制 。 银 行 存 款 清 查 损 溢 应 提 供 证 据A.清 查 基 准 日 的 银 行 对 账 单 、 相 应 的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调节 表 、 银 行 询 证 函 ;B.银 行 已 收 、 单 位 未 收 款 项 经 清 查 拟 作 为 收 益 的 , 应提 供 对 方 不 再 追 索 的 证 明 ;C.涉 及 索 赔 的 , 应 有 理 赔 情 况 说 明 ;D.涉 及 刑 事 犯 罪 的 提 供 有 关 司 法 涉 案 材 料 。 ( 3) 有 价 证 券 的 清 查 清 查 内 容截 止 2006年 12月 31日 行 政 单 位 持 有 的 全 部 有 价 证 券 。 清 查 工 作 的 责 任 分 工由 财 务 部 门 负 责 ,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配 合 。 清 查 工 作 的 方 法 和 程 序A.填 写 “ 有 价 证 券 清 查 明 细 表 ” , 并 与 账 表 核 对 是 否 相 符 。B.盘 点 库 存 有 价 证 券 , 并 编 制 盘 点 表 , 确 定 其 所 有 权 权 属 。C.根 据 上 述 清 查 情 况 , 完 成 “ 有 价 证 券 清 查 明 细 表 ” 的 编 制 。 有 价 证 券 清 查 损 溢 应 提 供 证 据A.基 准 日 证 券 经 纪 机 构 的 股 票 、 债 券 、 基 金 对 账 单 ; B.经 保 管 人 确 认 的 有 价 证 券 盘 点 表 ( 倒 推 至 基 准 日 ) ;C.有 价 证 券 保 管 人 对 于 盘 盈 、 盘 亏 的 说 明 及 审 批 ; 如 为 盘 盈 , 还 应提 供 有 价 证 券 的 复 印 件 ;D.如 果 被 投 资 单 位 或 投 资 款 项 管 理 单 位 已 经 宣 告 破 产 、 或 进 入 破 产 、清 算 程 序 、 进 行 清 理 整 顿 而 导 致 停 业 的 , 在 取 得 相 关 政 府 批 文 、正 式 公 告 等 依 据 的 情 况 下 , 确 认 投 资 损 失 ;E.涉 及 索 赔 的 应 有 理 赔 情 况 说 明 。F.因 管 理 责 任 造 成 损 失 的 , 还 需 赔 偿 金 额 说 明 , 涉 及 刑 事 犯 罪 的 提供 有 关 司 法 涉 案 材 料 。 ( 4)暂 付 款 的 清 查 清 查 内 容截 止 2006年 12月 31日 填 报 单 位 的 暂 付 款 。 清 查 工 作 的 责 任 分 工暂 付 款 的 清 查 由 财 务 部 门 牵 头 , 相 关 部 门 和 人 员 配 合 , 根 据 暂付 款 的 性 质 、 用 途 , 清 查 工 作 要 落 实 到 经 办 部 门 和 经 办 人 员 。 清 查 工 作 的 方 法 和 程 序A.填 写 “ 暂 付 款 清 查 明 细 表 ” , 并 与 账 表 核 对 是 否 相 符 。B.划 分 暂 付 款 余 额 的 账 龄 构 成 , 检 查 划 分 结 果 是 否 正 确 C.暂 付 款 外 部 单 位 款 项 发 函 关 注 回 函 不 符 并 记 录 暂 付 内 部 单 位 款 项 对 账 双 方 结 果 不 一 致 的 进 行 调 整 对 于 通 过 账 务 清 理 和 资 产 清 查 后 仍 有 差 错 的 款 项 , 应 由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经 济 鉴 证 确 认 损 溢 。D.查 明 暂 付 各 明 细 项 目 的 挂 账 原 因 。E.对 于 备 用 金 的 清 查 , 应 由 备 用 金 的 使 用 单 位 进 行 盘 点 。F.根 据 上 述 清 查 情 况 , 完 成 “ 暂 付 款 清 查 明 细 表 ” 的 编 制 。 暂 付 款 清 查 损 溢 应 提 供 证 据A. 破 产 、 注 销 ( 吊 销 ) 、 责 令 关 闭 、 失 踪 、 死 亡 的 相 关 文 件B.逾 期 不 能 收 回 的 判 决 、 裁 定 或 终 ( 中 ) 止 执 行 法 律 文 书 。C.战 争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 由 单 位 提 出 专 项 说 明 。D.单 笔 数 额 较 小 或 特 殊 事 项 , 清 收 成 本 高 , 情 况 说 明 。E.逾 期 三 年 的 款 项 催 收 记 录 , 且 能 够 确 认 三 年 内 没 有 任 何 业 务 往来 的 ,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F.逾 期 三 年 的 涉 及 境 外 、 港 澳 台 的 款 项 , 催 收 记 录 、 境 外 社 会 中 介机 构 出 具 的 终 止 收 款 意 见 书 , 或 驻 外 使 领 馆 有 关 证 明 。G.逾 期 三 年 以 上 的 应 收 款 项 , 与 债 务 人 协 商 折 扣 后 收 回 ( 含 实 物 )的 , 单 位 决 定 和 双 方 协 议 、 收 款 证 明 。H.涉 及 索 赔 的 , 理 赔 情 况 说 明 ; 涉 及 刑 事 犯 罪 的 , 涉 案 材 料 。 ( 5)库 存 材 料 的 清 查 清 查 内 容 截 止 2006年 12月 31日 填 报 单 位 的 库 存 材 料 。 清 查 工 作 的 责 任 分 工 主 要 由 物 资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清 查 , 由 财 务 部 门 配 合 。 清 查 工 作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A.分 别 填 写 “ 库 存 材 料 清 查 明 细 表 ” , 并 与 账 表 核 对 一 致 。B.财 务 部 门 库 存 材 料 明 细 账 余 额 与 物 资 管 理 部 门 的 库 存 材料 登 记 账 余 额 进 行 核 对 , 做 到 账 账 相 符 、 账 实 相 符 。 C.实 物 盘 点 ( 重 点 )1) 盘 点 总 体 要 求单 位 主 管 领 导 、 存 货 管 理 部 门 、 财 务 部 门 等 组 成 盘 点 小 组 , 盘点 小 组 根 据 总 体 时 间 制 定 盘 点 计 划 , 并 上 报 资 产 清 查 办 公 室 。2)盘 点 前 的 准 备 工 作财 务 账 务 清 理 , 库 管 存 货 清 理 、 核 查 台 帐 。绘 制 路 线 图 , 印 盘 点 标 识 , 明 确 盘 点 方 法 , 召 开 盘 点 布 置 会 。3) 盘 点 基 准 日 : 2006年 12月 31日4)盘 点 时 间 : 各 部 门 要 统 一5)盘 点 范 围 及 实 地 盘 点 工 作 见 流 程 图 存 在 仓 库第 三 方 存 货 存 在 第 三 方 单 位属 本 单 位 存 货存 在 仓 库属 本 单 位 存 货 发 函实 地 盘 点形 成 盘 点 表财 务 账 及仓 库 台 账 确 定 盘 盈盘 亏 、 毁 损 、 报 废 存 货 清 查 明 细 表是 否 能现 场 盘 点是 否根 据 盘 点 计 划 观 察 存 货 状 态不 重 不 漏签 字 核 对 倒 轧不 盘 点单 独 存 放 文 字 说 明技 术 鉴 定 资 料 实 地 盘 点 流 程 图 库 存 材 料 清 查 损 溢 应 提 供 证 据1、 盘 盈 、 盘 亏 应 提 供 : 库 存 材 料 盘 点 汇 总 表 ( 包 括 盘 盈 盘 亏 的 数 量 、 金 额 等 ) ; 社 会中 介 机 构 的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 其 他 应 附 报 材 料 。 其 他 包 括 保 管 人 书 面 说 明 ; 盘 盈 材 料 的 价 值 确 定 依 据 ; 盘 亏 材料 的 价 值 确 定 依 据 , 责 任 认 定 及 审 批 ; 理 赔 情 况 说 明 。2、 毁 损 、 报 废 的 , 账 面 价 值 扣 除 赔 偿 后 的 净 损 失 , 依 据 下 列 证据 确 认 损 失 : 单 项 金 额 较 小 的 ,需 提 供 内 部 技 术 鉴 证 证 明 ; 单 项 金 额 较 大 重 要 的 ,需 提 供 外 部 技 术 鉴 证 证 明 ( 举 例 ) ; 涉 及 索 赔 的 , 应 有 理 赔 情 况 说 明 ; 其 他 应 附 报 材 料 :包 括 单 位 关 于 材 料 报 废 、 毁 损 情 况 说 明 及 核 批文 件 。 3、 被 盗 的 库 存 材 料 , 将 其 被 盗 库 存 材 料 的 账 面价 值 , 扣 除 赔 偿 后 的 差 额 部 分 , 依 据 如 下 证 据 ,确 认 为 损 失 :( 1) 向 公 安 机 关 的 报 案 记 录 , 公 安 机 关 立 案 、破 案 和 结 案 的 证 明 材 料 ;( 2) 涉 及 索 赔 的 , 应 有 理 赔 情 况 说 明 ;( 3) 单 位 保 卫 部 门 、 上 级 部 门 的 审 批 资 料 等 。 ( 6)固 定 资 产 的 清 查 ( 重 点 ) ( 事 业 单 位 类 同 ) 清 查 内 容截 止 2006年 12月 31日 填 报 单 位 的 固 定 资 产 。 清 查 工 作 的 责 任 分 工由 各 单 位 资 产 使 用 部 门 负 责 , 财 务 部 门 配 合 。 清 查 工 作 的 方 法 和 程 序A.财 务 部 门 填 写 各 “ 固 定 资 产 清 查 明 细 表 ” , 检 查 固定 资 产 的 分 类 是 否 正 确 , 并 与 账 表 核 对 一 致 。 B.实 地 盘 点 ( 重 点 , 共 七 小 点 )1) 盘 点 总 体 要 求单 位 主 管 领 导 、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部 门 、 物 资 供 应 部 门 、 财 务 部 门等 组 成 盘 点 小 组盘 点 小 组 根 据 总 体 时 间 制 定 盘 点 计 划 , 并 上 报 资 产 清 查 办 公室 。2)盘 点 前 的 准 备 工 作准 备 清 查 明 细 表 , 清 理 相 关 权 属 文 件 ;根 据 要 求 单 独 编 固 定 资 产 资 产 清 查 计 划 ; 制 订 清 查 程 序 , 明 确 重点 , 印 盘 点 标 识 , 明 确 盘 点 方 法 , 召 开 盘 点 布 置 会 。3) 盘 点 基 准 日 : 2006年 12月 31日 4)盘 点 时 间 : 各 部 门 要 统 一5)盘 点 范 围 : 所 有 权 属 于 单 位 的 所 有 固 定 资 产 ( 存 放在 本 单 位 的 第 三 方 资 产 , 不 盘 点 , 贴 标 签 明 示 并 单独 存 放 )6)实 地 盘 点 :a.已 盘 点 资 产 粘 贴 标 识 , 填 写 盘 点 表 , 保 证 所 有 资 产 均 被 清 点 。b.以 账 对 物 、 以 物 对 账 , 固 定 资 产 卡 片 中 信 息 不 全 或 存 在 错 误的 进 行 修 改 。c.关 注 固 定 资 产 的 状 态 。 7) 盘 点 结 果 的 确 认 a.对 实 物 盘 点 情 况 进 行 整 理 , 考 虑 清 查 日 至 基 准 日 间 变 化 。 b.将 清 查 明 细 表 与 财 务 账 、 资 产 卡 片 核 对 , 确 定 盘 盈 、 盘 亏 数额 。 c.查 明 各 项 资 产 盘 盈 盘 亏 及 毁 损 报 废 的 原 因 , 提 供 技 术 鉴 定 资料 及 文 字 说 明 。 d.在 此 基 础 上 完 成 基 准 日 “ 固 定 资 产 清 查 明 细 表 ” 的 编 制 。 C.相 关 部 门 配 合 财 务 部 门 检 查 房 屋 产 权 证 、 车 辆 运 营 证 等 权 属证 明 文 件 , 明 确 固 定 资 产 的 产 权 归 属 , 对 于 权 属 不 清 的 固 定资 产 需 及 时 补 办 相 关 手 续 或 专 门 提 供 依 据 上 报 。D.对 于 在 第 三 方 单 位 存 放 的 所 有 权 属 于 各 单 位 的 资 产 须 编 制 资产 项 目 清 单 , 具 备 实 地 清 点 条 件 的 进 行 现 场 清 点 , 无 法 进 行现 场 清 点 的 , 应 通 过 发 函 等 方 式 由 第 三 方 单 位 对 资 产 项 目 及数 量 予 以 确 认 。E.根 据 上 述 清 查 情 况 , 完 成 “ 固 定 资 产 清 查 汇 总 表 ” 和 “ 固 定资 产 清 查 明 细 表 ” 的 填 制 。 固 定 资 产 清 查 损 溢 应 提 供 证 据1、 盘 盈 的 固 定 资 产 应 提 供 : 固 定 资 产 盘 点 表 ( 包 括 盘 盈 的 数 量 、 金 额 等 ) ; 保 管 人 对 于 盘盈 情 况 的 说 明 ; 盘 盈 资 产 的 价 值 确 定 依 据 ( 市 场 价 等 ) ; 单 项或 批 量 数 额 较 大 的 需 中 介 评 估 , 并 出 具 报 告 。2、 盘 亏 的 固 定 资 产 应 提 供 : 固 定 资 产 清 查 盘 点 表 ; 盘 亏 情 况 说 明 ( 单 项 金 额 较 大 或 重 要 的要 逐 项 做 出 专 项 说 明 );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 单 位 内部 有 关 审 批 文 件 等 。 3、 毁 损 报 废 的 固 定 资 产 应 提 供 : 单 位 内 部 鉴 定 证 明 ; 单 项 或 批 量 金 额 较 大 的 需 单 位 作 出 专 项 说明 , 并 委 托 有 技 术 鉴 定 资 格 的 部 门 或 机 构 进 行 鉴 定 并 出 具 鉴 定材 料 ;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自 然 灾 害 、 意 外 事 故 ) 造 成 固 定 资 产 毁损 、 报 废 的 , 应 有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出 具 的 鉴 定 报 告 ; 单 位 固 定 资产 报 废 、 毁 损 情 况 说 明 及 内 部 核 批 文 件 ; 涉 及 索 赔 的 , 应 有 理赔 情 况 说 明 。4、 被 盗 的 应 提 供 : 向 公 安 机 关 的 报 案 记 录 , 公 安 机 关 立 案 、 破 案 和 结 案 的 证 明 材料 ; 单 位 内 部 核 批 文 件 ; 涉 及 索 赔 的 , 需 理 赔 情 况 说 明 。 ( 7) 应 缴 预 算 款 的 清 查 ( 事 业 单 位 类 同 ) 清 查 内 容截 至 2006年 7月 21日 填 报 单 位 的 应 缴 预 算 款 。 清 查 工 作 的 责 任 分 工由 财 务 部 门 负 责 , 相 关 部 门 配 合 。 清 查 工 作 的 方 法 和 程 序A.填 写 “ 应 缴 预 算 款 清 查 明 细 表 ” , 并 与 账 表 核 对 相 符 。B.检 查 各 款 项 的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收 款 收 据 及 上 缴 财 政 的 一 般 缴 款书 , 并 根 据 相 关 文 件 判 断 应 缴 预 算 款 的 真 实 与 完 整 .C.根 据 清 查 情 况 ,完 成 “ 应 缴 预 算 款 清 查 明 细 表 ” 的 编 制 。 ( 8) 应 缴 财 政 专 户 款 的 清 查 ( 事 业 单 位 类 同 ) 清 查 内 容截 止 2006年 12月 31日 填 报 单 位 的 应 缴 财 政 专 户 款 。 清 查 工 作 的 责 任 分 工由 财 务 部 门 负 责 , 相 关 部 门 配 合 。 清 查 工 作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A.填 写 “ 应 缴 财 政 专 户 款 清 查 明 细 表 ” , 并 与 应 账 表 核 对 相 符 。B.检 查 各 款 项 的 收 款 收 据 及 上 缴 财 政 的 一 般 缴 款 书 , 根 据 上 级 机关 下 达 的 收 费 标 准 及 相 关 文 件 , 判 断 应 缴 财 政 专 户 款 的 真 实与 完 整 。C.根 据 上 述 情 况 , 完 成 “ 应 缴 财 政 专 户 款 清 查 明 细 表 ” 的 编 制 。 ( 9) 暂 存 款 的 清 查 清 查 内 容 截 止 2006年 12月 31日 填 报 单 位 的 暂 存 款 。 清 查 工 作 的 责 任 分 工 由 财 务 部 门 牵 头 , 相 关 部 门 和 人 员 配 合 , 根 据 暂 存 款 的 性 质 、用 途 , 清 查 工 作 要 落 实 到 经 办 部 门 和 经 办 人 员 。 清 查 工 作 的 方 法 和 程 序A.填 写 “ 暂 存 款 清 查 明 细 表 ” , 并 与 账 表 核 对 是 否 相 符 。B.暂 存 款 项 应 该 采 取 发 函 询 证 的 方 法 进 行 对 账 , 并 关 注 回 函 不 符的 情 况 , 作 出 相 应 记 录 。 C.查 明 暂 存 各 明 细 项 目 的 挂 账 原 因 , 是 否 存 在 因 会 计 差 错 需 要自 行 调 整 的 情 况 , 并 作 相 应 记 录 。D.根 据 上 述 清 查 情 况 , 完 成 “ 暂 存 款 清 查 明 细 表 ” 的 编 制 。 对 主 要 负 债 项 目 清 查 损 溢 应 提 供 以 下 证 据 :1、 债 权 人 已 经 宣 告 破 产 、 注 销 工 商 登 记 、 吊 销 执 照 或 者 政 府责 令 关 闭 的 , 不 需 支 付 的 款 项 , 应 当 取 得 有 关 法 律 文 件 证 明资 料 , 作 为 财 产 收 益 申 报 ;2、 债 权 人 已 经 宣 告 失 踪 、 死 亡 , 不 需 支 付 的 款 项 , 应 当 取 得相 关 法 律 文 件 后 , 作 为 财 产 收 益 申 报 ;3、 未 入 账 的 负 债 , 单 位 应 提 供 相 关 合 同 、 协 议 及 会 计 凭 证 ,并 提 供 情 况 说 明 及 内 部 核 批 文 件 。 ( 10) 固 定 基 金 的 清 查 ( 事 业 单 位 类 同 ) 清 查 内 容截 止 2006年 12月 31日 填 报 单 位 固 定 基 金 的 各 项 明 细 内 容 。 清 查 工 作 的 责 任 分 工由 财 务 部 门 负 责 ,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配 合 。 清 查 工 作 的 方 法 和 程 序A.填 写 “ 固 定 基 金 清 查 明 细 表 ” , 并 与 账 表 核 对 是 否 相 符 。B.结 合 固 定 资 产 的 检 查 , 判 断 固 定 基 金 形 成 的 合 理 性 以 及 真 实 性完 整 性 。C.根 据 上 述 清 查 情 况 , 完 成 “ 固 定 基 金 清 查 明 细 表 ” 。 ( 11) 结 余 的 清 查 清 查 内 容截 止 2006年 12月 31日 填 报 单 位 结 余 的 各 项 明 细 内 容 。 清 查 工 作 的 责 任 分 工由 财 务 部 门 负 责 ,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配 合 。 清 查 工 作 的 方 法 和 程 序A.填 写 “ 收 入 、 支 出 及 结 余 清 查 明 细 表 ” , 并 与 账 表 核 对 一 致 。B.检 查 本 年 各 项 收 支 相 抵 后 的 余 额 , 确 定 结 余 的 数 额 。C.根 据 上 述 清 查 情 况 , 完 成 “ 收 入 、 支 出 及 结 余 清 查 明 细 表 ” 。 ( 12) 收 入 、 支 出 清 查 清 查 内 容2006年 1 12月 填 报 单 位 各 种 收 入 及 支 出 情 况 。 清 查 工 作 的 责 任 分 工由 财 务 部 门 负 责 ,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配 合 。 清 查 工 作 的 方 法 和 程 序A.填 写 “ 收 入 、 支 出 及 结 余 清 查 明 细 表 ” , 并 与 账 表 核 对 相 符 。B.检 查 本 年 度 各 项 收 入 、 支 出 项 目 核 算 范 围 是 否 正 确 , 确 定 相 关收 支 项 目 数 据 的 真 实 与 完 整 。C.根 据 上 述 清 查 情 况 , 完 成 “ 收 入 、 和 支 出 及 结 余 清 查 明 细 表 ” 。 ( 13) 已 使 用 未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的 房 屋 构 筑 物 、 附 属 后 勤 服 务 单 位基 本 情 况 、 未 脱 钩 经 济 实 体 基 本 情 况 等 有 关 数 据 填 报 清 查 内 容 截 止 2006年 12月 31日 填 报 已 使 用 未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的 房 屋 构 筑物 、 附 属 后 勤 服 务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 未 脱 钩 经 济 实 体 基 本 情 况 。 清 查 工 作 的 责 任 分 工 由 财 务 部 门 负 责 , 相 关 部 门 配 合 。 清 查 工 作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结 合 行 政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有 关 工 作 , 对 已 使 用 未 转 入 固 定 资 产的 房 屋 构 筑 物 、 附 属 后 勤 服 务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 未 脱 钩 经 济 实 体基 本 情 况 , 由 行 政 单 位 进 行 填 报 。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指 引( 1) 现 金 的 清 查 与 行 政 单 位 相 同 , 此 处 略 。( 2) 银 行 存 款 的 清 查 与 行 政 单 位 相 同 , 此 处 略 。 ( 3) 应 收 款 项 和 应 收 票 据 的 清 查 清 查 内 容截 止 2006年 12月 31日 的 应 收 款 项 和 应 收 票 据 核 算 的 全 部 内 容 。 清 查 工 作 的 责 任 分 工由 财 务 部 门 为 主 , 其 他 相 关 专 业 部 门 及 相 关 人 员 配 合 。 清 查 工 作 的 方 法 和 程 序A.填 写 “ 相 关 清 查 明 细 表 ” , 并 与 账 表 核 对 是 否 相 符 。B.分 析 帐 龄 , 原 则 : 先 欠 款 , 先 偿 还 。C.函 证 应 收 款 项 、 关 注 回 函 不 符 的 。 D.盘 点 应 收 票 据 , 并 注 意 抵 押 及 退 回 票 据 。E.对 长 期 挂 账 的 应 收 款 项 应 查 明 原 因 , 并 在 清 查 明 细 表 中 进 行说 明 。F.核 实 应 收 款 项 的 可 回 收 性 , 有 无 债 务 人 破 产 或 死 亡 的 、 破 产财 产 或 者 遗 产 清 偿 后 仍 无 法 收 回 的 、 以 及 债 务 人 长 期 未 履 行偿 债 义 务 等 情 况 ; 检 查 有 无 逾 期 应 收 票 据 、 未 到 期 但 有 确 凿证 据 表 明 不 能 够 收 回 或 收 回 可 能 性 不 大 的 应 收 票 据 , 如 存 在此 情 况 应 在 清 查 明 细 表 中 说 明 。 G.根 据 上 述 清 查 情 况 , 完 成 相 关 清 查 明 细 表 的 编 制 。 应 收 款 项 及 应 收 票 据 相 关 清 查 损 溢 应 提 供 的 证 据 :1、 债 务 人 已 经 宣 告 破 产 、 注 销 工 商 登 记 或 吊 销 执 照 或 者 政 府 责 令关 闭 的 , 应 当 取 得 有 关 文 件 资 料 。2、 债 务 人 已 经 宣 告 失 踪 、 死 亡 , 其 遗 产 不 足 清 偿 且 没 有 继 承 人 的 ,应 当 取 得 公 安 机 关 出 具 的 债 务 人 已 失 踪 、 死 亡 的 证 明 。3、 逾 期 不 能 收 回 的 , 取 得 法 院 判 决 书 、 裁 定 书 , 终 ( 中 ) 止 执 行书 。4、 在 逾 期 不 能 收 回 的 应 收 款 项 中 , 金 额 较 小 或 特 殊 的 , 不 足 弥 补清 收 成 本 的 , 需 单 位 情 况 说 明 及 中 介 机 构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5、 债 务 人 遭 受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影 响 , 对 确 实 无 法 收 回 的 应 收 款 项 ,由 单 位 提 出 专 项 说 明 。 6、 逾 期 三 年 的 款 项 , 具 有 单 位 依 法 催 收 磋 商 记 录 , 并 且 能 够 确 认三 年 内 没 有 任 何 业 务 往 来 的 , 要 有 由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职 业 推断 和 客 观 判 断 , 出 具 债 务 人 已 资 不 抵 债 的 鉴 证 证 明 和 连 续 三 年亏 损 的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7、 逾 期 三 年 的 款 项 , 债 务 人 在 境 外 及 港 澳 的 , 经 依 法 催 收 仍 未 收回 的 , 应 取 得 境 外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终 止 收 款 意 见 书 , 或 者取 得 我 国 驻 外 使 领 馆 商 务 机 构 出 具 的 有 关 证 明 。8、 对 逾 期 三 年 以 上 的 应 收 款 项 , 单 位 为 了 减 少 坏 账 损 失 而 与 债 务人 协 商 , 对 其 按 一 定 比 例 折 扣 后 收 回 ( 含 收 回 的 实 物 资 产 ) 的 ,应 有 根 据 单 位 管 理 权 限 决 定 和 债 权 债 务 双 方 签 订 的 有 效 协 议 ,以 及 已 收 回 的 收 款 证 明 。9、 涉 及 索 赔 的 , 理 赔 说 明 ; 涉 及 刑 事 犯 罪 的 , 司 法 涉 案 材 料 。 ( 4) 材 料 、 产 成 品 及 固 定 资 产 的 清 查 与 行 政 单 位 库 存 材 料 相 似 , 此 处 略 。( 5) 对 外 投 资 的 清 查 ( 重 点 ) 清 查 内 容 截 止 2006年 12月 31日 填 报 单 位 债 券 投 资 及 其 他 投 资 。 清 查 工 作 的 责 任 分 工 对 外 投 资 的 清 查 由 财 务 部 门 负 责 ,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配 合 。 清 查 工 作 的 方 法 和 程 序A.填 写 对 外 投 资 清 查 明 细 表 , 并 与 账 表 核 对 是 否 相 符 。B.核 实 投 资 的 真 实 性 , 必 要 时 进 行 函 证 。C.盘 点 库 存 有 价 证 券 , 并 编 制 盘 点 表 , 确 定 其 所 有 权 权 属 。D.检 查 是 否 存 在 库 存 债 券 提 供 质 押 等 情 况 并 进 行 说 明 。E.根 据 上 述 清 查 情 况 , 完 成 “ 对 外 投 资 清 查 明 细 表 ” 的 编 制 。 对 外 投 资 清 查 损 溢 应 提 供 以 下 证 据 有 价 证 券 清 查 损 溢 应 提 供 的 证 据( 1) 基 准 日 证 券 经 纪 机 构 的 对 账 单 ; 权 属 证 明 。( 2) 经 保 管 人 确 认 的 有 价 证 券 盘 点 表 ( 倒 推 至 基 准 日 ) 。( 3) 有 价 证 券 保 管 人 对 盘 盈 盘 亏 的 说 明 及 审 批 ; 盘 盈 需 复 印 件 。( 4) 如 果 被 投 资 单 位 或 投 资 款 项 管 理 单 位 已 经 宣 告 破 产 、 或 进入 破 产 、 清 算 程 序 、 进 行 清 理 整 顿 而 导 致 停 业 的 , 应 取 得 相关 政 府 批 文 、 正 式 公 告 等 依 据 。( 5) 涉 及 索 赔 的 , 理 赔 说 明 ; 涉 及 刑 事 犯 罪 的 , 司 法 涉 案 材 料 。 对 外 其 他 投 资 清 查 损 溢 应 提 供 的 证 据( 1) 投 资 损 失 是 指 各 单 位 发 生 的 不 良 股 权 和 债 权 投 资 造 成 的损 失 。 对 清 理 出 的 不 良 投 资 , 应 逐 项 进 行 原 因 分 析 , 并 有 确凿 的 合 法 证 据 。 ( 2) 被 投 资 单 位 已 被 宣 告 破 产 、 清 算 、 被 撤 销 、 关 闭 或 被 注销 、 吊 销 工 商 登 记 等 , 造 成 难 以 收 回 的 不 良 投 资 , 应 取 得 下列 证 据 ( 如 法 院 的 破 产 公 告 和 破 产 清 算 的 清 偿 文 件 、 清 算 报告 ; 工 商 部 门 的 注 销 、 吊 销 证 明 ; 政 府 部 门 的 行 政 决 定 或 文件 。 )( 3) 对 按 重 要 性 原 则 参 股 投 资 项 目 金 额 较 小 , 被 投 资 单 位 资不 抵 债 并 连 续 经 营 亏 损 3年 以 上 的 , 应 由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出 具相 关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 ( 6) 无 形 资 产 的 清 查 清 查 内 容 截 止 2006年 12月 31日 填 报 单 位 实 质 上 的 各 项 无 形 资 产 。 清 查 工 作 的 责 任 分 工 : 由 财 务 部 门 负 责 , 相 关 部 门 配 合 。 清 查 工 作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 A.填 写 “ 无 形 资 产 清 查 明 细 表 ” , 并 与 账 表 核 对 是 否 相 符 。 B.核 实 无 形 资 产 的 相 关 权 属 证 明 资 料 。 C.根 据 上 述 情 况 , 完 成 “ 无 形 资 产 清 查 明 细 表 ” 的 编 制 。 无 形 资 产 清 查 损 溢 应 提 供 的 证 据 事 业 单 位 清 查 出 的 无 形 资 产 损 失 , 依 据 有 关 技 术部 门 提 供 的 鉴 定 材 料 , 或 者 已 经 超 过 了 法 律 保 护的 期 限 证 明 文 件 , 将 尚 未 摊 销 的 无 形 资 产 账 面 余额 , 认 定 为 损 失 。 除 应 交 税 金 外 的 负 债 科 目 略( 7)应 交 税 金 的 清 查 清 查 内 容 截 止 2006年 12月 31日 填 报 单 位 的 应 交 税 金 。 清 查 工 作 的 责 任 分 工由 财 务 部 门 负 责 , 相 关 部 门 配 合 。 清 查 工 作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A.填 写 “ 应 交 税 金 清 查 明 细 表 ” , 并 与 应 交 税 金 的 明 细 账 合 计数 、 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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