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培训:劳动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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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劳 动 关 系 管 理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培 训 w 重 点 内 容 : 劳 动 合 同 的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变 更 解 除 的 条 件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经 济 补 偿 劳 动 合 同 的 鉴 证 和 程 序 拟 订 劳 动 合 同劳 动 关 系 管 理 劳 动 关 系 管 理“选 人 、 育 人 、 用 人 、 留 人 ” 第 一 节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制 度w 重 点 掌 握 :1. 劳 动 关 系 的 特 点2. 劳 动 合 同 的 特 征3.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程 序4. 劳 动 合 同 的 法 定 条 款5. 劳 动 合 同 变 更 的 条 件6.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的 情 况7.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经 济 补 偿 n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n企业所有者、经营者、普通职工及其工会组织之间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责、权、利关系,主要包括:所有者与全体职工(包括经营管理人员)的关系;经营管理者与普通职工的关系;经营管理者与工人组织的关系;工会与职工的关系。劳 动 关 系 某 造 船 厂 的 厂 房 漏 雨 , 请 来 两 名 瓦 工 修补 屋 顶 , 修 好 后 付 给 报 酬 。 双 方 形 成 的 是 不是 劳 动 关 系 ?1、 没 有 劳 动 关 系 。 虽 然 双 方 形 式 上 都 具 有 劳 动 关 系 的 主 体资 格 , 但 瓦 工 修 补 屋 顶 这 种 劳 动 并 不 是 造 船 厂 的 生 产 劳 动过 程 , 因 而 不 能 以 为 造 船 厂 和 瓦 工 形 成 的 是 劳 动 关 系 , 而应 是 由 民 法 调 整 的 民 事 关 系 。2、 如 果 造 船 厂 请 来 两 名 工 人 完 成 的 是 造 船 工 作 的 某 道 工 序 ,则 应 认 定 双 方 形 成 了 劳 动 关 系 。3、 有 劳 动 关 系 ,因 为 符 合 劳 动 关 系 的 特 征 。案 例 1: 劳 动 关 系 特 征 三 要 素劳 动 法 律 关 系 的 参 与 者 , 包 括 劳 动 者 、劳 动 者 的 组 织 ( 工 会 、 职 代 会 ) 和 用 人单 位主 体 双 方 依 法 享 有 的 权 利 和 承 担 的 义 务主 体 的 劳 动 权 利 和 劳 动 义 务 共 同 指 向 的事 物 , 如 劳 动 时 间 、 劳 动 报 酬 、 安 全 卫生 、 劳 动 纪 律 、 福 利 保 险 、 教 育 培 训 、劳 动 环 境 等客 体内 容主 体 某 单 位 秘 书 将 自 己 的 著 作 交 由 出 版 社出 版 , 双 方 形 成 的 是 不 是 劳 动 关 系 ?1、 秘 书 交 付 的 是 著 作 成 果 , 与 出 版 社 形 成 的 是 出 版 关 系 。2、 秘 书 的 著 作 成 果 如 同 为 本 单 位 撰 写 工 作 总 结 , 交 付 的是 物 化 的 劳 动 , 与 单 位 是 劳 动 关 系 。3、 为 劳 动 者 支 付 的 是 劳 动 力 的 使 用 过 程 而 不 是 劳 动 产 品成 果 ,双 方 形 成 的 不 是 劳 动 关 系 。案 例 2: 某 单 位 小 王 响 应 团 委 号 召 向 雷 锋 学 习 ,自 愿 参 加 市 团 委 组 织 的 “ 五 四 ” 义 务 劳 动和 社 区 组 织 的 慈 善 事 业 的 义 务 劳 动 等 , 是否 形 成 劳 动 关 系 ?1、 属 于 劳 动 关 系 的 范 畴 。2、 非 单 位 指 派 或 者 安 排 ,应 当 与 组 织 者 有 劳 动 关 系 。3、 非 职 业 的 劳 动 、 没 有 报 酬 的 劳 动 , 不 属 于 劳 动 关 系 的范 畴 。案 例 3: 劳 动 关 系 劳 资 关 系 劳 使 关 系 雇 佣 关 系 产 业 关 系 劳 动 关 系 的 基 本 称 谓 企 业 劳 动 关 系 , 就 是 指 企 业 劳 动 力 使 用者 或 雇 主 与 企 业 劳 动 者 或 员 工 之 间 的 一 种社 会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 具 体 来 说 , 是 指 企 业 劳 动 力 使 用 者 或 雇主 与 企 业 劳 动 者 或 员 工 在 实 现 劳 动 的 过 程中 所 结 成 的 与 劳 动 相 关 的 社 会 经 济 利 益 关系 。 企 业 劳 动 关 系 劳 动 关 系 的 主 体员 工 管 理 方 员 工 团 体 雇 主 协 会 政 府 ( 1) 保 证 不 改 变 , 并 在 可 能 的 条 件 下 提 高 其 成 员 的 生 活 水平 和 经 济 地 位 ; ( 2) 对 社 会 上 的 权 威 关 系 施 加 影 响 , 以 利 于 实 现 工 会 的 利益 和 目 的 ; ( 3) 提 高 所 有 为 生 存 而 工 作 的 人 的 福 利 , 不 管 他 是 不 是 工会 成 员 ; ( 4) 建 立 一 种 对 雇 主 使 用 反 复 无 常 的 专 横 政 策 的 防 范 机 制, 并 向 工 作 场 所 推 广 ; ( 5) 针 对 市 场 波 动 、 技 术 变 化 或 资 方 决 策 导 致 的 威 胁 或 意外 事 件 , 提 高 并 尽 可 能 保 证 个 人 的 安 全 保 障 水 平 。 工 会 的 共 同 目 标 劳 动 关 系 的 表 现 形 式合 作 - 契 约 与 非 正 式 的 心 理 契 约冲 突 - 停 工 与 解 雇 (劳 动 合 同 的 性 质 )力 量 - 劳 动 力 市 场 力 量 和 对 比 关 系 力 量权 力 - 符 合 法 律 、 基 本 规 则 、 公 平 公 正 的 行 为 劳 动 关 系 的 性 质 平 等 的 性 质 不 平 等 的 性 质 具 有 经 济 利 益 和 财 产 关 系 的 性 质 具 有 社 会 关 系 的 性 质 1、 社 会 关 系 不 同 。 劳 动 关 系 强 调 劳 动 过 程 ; 劳 务 关 系 强调 实 现 过 程 。2、 劳 动 力 与 支 配 权 不 同 。 劳 动 关 系 劳 动 支 配 权 归 掌 握 劳动 ; 劳 务 关 系 不 存 在 此 关 系 。3、 风 险 责 任 不 同 。 劳 动 关 系 是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风 险 ; 劳 务关 系 是 由 提 供 劳 务 的 劳 动 者 自 己 承 担 。4、 劳 动 报 酬 的 性 质 不 同 。 劳 动 关 系 的 劳 动 报 酬 是 分 配 的性 质 , 是 定 期 的 ; 劳 务 关 系 是 商 品 价 格 的 一 次 性 支 付 。劳 动 纠 纷 属 劳 动 法 调 整 ; 劳 务 纠 纷 民 法 调 整 。劳 动 关 系 与 劳 务 关 系 的 区 别 z劳 动 关 系 的 主 体 初 步 确 立z劳 动 关 系 日 趋 多 样 化 、 复 杂 化 、 动 态化z劳 动 争 议 日 渐 显 性 化我 国 劳 动 关 系 现 状劳 动 关 系 现 状 n劳动争议案件数高速增长n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案件不再居首位n劳动者申诉率高,胜诉率也高n劳动争议案件与经济发达成正比n裁决的比重加大劳 动 争 议 的 特 点我 国 劳 动 关 系 现 状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数 高 速 增 长 0 100,000 200,000 300,000 400,000 500,000 600,000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案 件 量 涉 及 人 数 我 国 劳 动 关 系 现 状 M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不合理、不健全或不依合理程序制定M企业法制观念淡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缺少在劳动争议管理方面的专业训练M企业改制和一些企业经营困难导致了劳动争议的产生M一些企业知法犯法造成劳动争议微 观 原 因 企 业 层 次我 国 劳 动 关 系 现 状 微 观 原 因 个 人 层 次M贪 图 私 利 , 钻 企 业 政 策 空 子 的 心 理M法 制 观 念 淡 薄M习 惯 观 念 制 约我 国 劳 动 关 系 现 状 第 二 节 劳 动 法 律 关 系劳 动 关 系 方 面 法 律 的 功 能 保 护 劳 动 关 系 双 方 的 自 愿 安 排 并 提 供 保 护 解 决 纠 纷 确 定 劳 动 基 准 w劳 动 法 律 关 系 劳 动 法 律 规 范 在 调 整 劳 动 关 系 过 程中 形 成 的 劳 动 权 利 和 劳 动 义 务 关 系 。劳 动 法 律 关 系 劳 动 法 律 关 系 的 特 征劳 动 法 律 关 系 的 特 征 : 主 体 双 方 具 有 平 等 性 和 隶 属 性 劳 动 法 律 关 系 具 有 国 家 意 志 为 主 导 , 当事 人 意 志 为 主 体 的 特 征 1. 劳 动 关 系 的 双 方 当 事 人 , 一 方 是 劳 动 者 , 另 一 方 必须 是 提 供 生 产 资 料 的 用 人 单 位 2. 劳 动 者 必 须 为 实 现 用 人 单 位 的 劳 动 过 程 而 劳 动 3. 劳 动 关 系 是 基 于 职 业 的 、 有 偿 的 劳 动 而 发 生 的 4. 劳 动 关 系 的 一 方 劳 动 者 必 须 成 为 另 一 方 用 人 单 位的 成 员 , 并 遵 守 单 位 的 内 部 劳 动 规 则劳 动 法 律 关 系 的 特 征 劳 动 关 系 是 劳 动 法 的 调 整 对 象 , 而 劳 动 法 律 关 系 则 是 劳 动法 调 整 劳 动 关 系 的 结 果 体 现 。二 者 区 别 在 于 :( 1) 两 者 形 成 的 前 提 条 件 不 同 。( 2) 两 者 的 内 容 和 效 力 不 同 。劳 动 法 律 关 系 与 劳 动 关 系 的 区 别 第 三 节 劳 动 合 同 的 概 念 和 特 征w劳 动 合 同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之 间 确 立 变更 和 终 止 劳 动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协 议 。 劳 动 合 同 的 特 征劳 动 合 同 特 征 : 劳 动 合 同 主 体 的 特 定 性 劳 动 合 同 内 容 是 劳 动 权 利 和 劳 动 义 务 劳 动 合 同 的 目 的 是 劳 动 过 程 的 完 成 劳 动 合 同 属 于 诺 成 、 有 偿 、 双 务 、 要 式 合 同 劳 动 合 同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 往 往 涉 及 第 三 人 的物 质 利 益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原 则w 合 法 原 则w 平 等 自 愿 原 则w 协 商 一 致 原 则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原 则合 法 原 则 的 认 识 主 体 合 法 目 的 和 内 容 合 法 程 序 合 法 形 式 合 法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过 程 w 用 人 单 位 拟 订 劳 动 合 同 草 案w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协 商 劳 动 合 同 内 容w 签 字 盖 章w 鉴 证 劳 动 合 同 的 内 容甲 方 :劳 动 报 酬 给 付 的 义 务照 料 的 义 务提 供 劳 动 条 件 的 义 务 乙 方 :劳 动 报 酬 给 付 的 问 题忠 诚 的 义 务附 随 的 义 务 劳 动 合 同 的 条 款 ( 法 定 条 款 )w 劳 动 期 限w 工 作 内 容 : 工 种 和 岗 位 、 工 作 地 点 和 场 所w 劳 动 保 护 和 劳 动 条 件w 劳 动 报 酬w 劳 动 纪 律w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的 条 件w 违 约 责 任 劳 动 合 同 的 条 款 ( 约 定 条 款 )1. 试 用 期2. 培 训3. 保 守 商 业 秘 密4. 补 充 保 险 和 福 利 待 遇5. 其 他 事 项 雇 佣 合 同受 雇 人 : 出 生 : 年 月 日 1 自 年 月 日 起 , 您 受 本 企 业 雇 用 。 工 作 部 门 : 2 您 的 月 工 资 : 马 克 参 照 工 资 合 同 中 有 关 企 业 特 别 支 付 的 规 定 , 根 据 现 行 企 业 协 议 ,您 此 外 还 可 获 得 一 笔 以 现 企 业 盈 利 状 况 而 定 的 年 度 奖 金 。 超 出 工 资 合 同 规 定 水 平 的 工 资 支 付 应 予 保 密 , 而 且 在 工 资 合 同 决定 增 长 工 资 时 应 予 计 算 。 工 资 支 付 以 非 现 金 方 式 转 入 员 工 自 己 任 选 的账 户 。 3 自 受 雇 用 之 日 起 , 至 年 月 日 为 试 用 期 。 在 此 期 间 , 双 方 可 在 终 止 前 的 一 个 月 内 提 出 终 止 合 同 。 如 果 法 律和 工 资 合 同 中 规 定 了 更 长 的 期 限 , 应 予 执 行 。 4 您 的 休 假 要 求 以 企 业 的 休 假 规 定 为 准 。 5 您 保 证 严 守 职 务 上 的 一 切 秘 密 , 这 项 规 定 不 但 适 用 于 受 雇 期 间 ,而 且 也 适 用 于 雇 用 关 系 终 止 以 后 。 ( 续 ) 参 考 资 料 6 在 领 取 本 企 业 或 本 企 业 下 属 一 个 部 门 的 工 资 或 供 养 期 间 , 员 工 的 创 造 发 明必 须 向 本 企 业 报 告 并 交 付 支 配 。 7 您 表 示 , 当 企 业 情 况 有 变 化 时 , 愿 意 在 别 的 岗 位 上 承 担 同 样 的 或 其 他 可 以胜 任 的 工 作 。 8 遵 守 有 关 防 止 工 伤 事 故 的 规 定 , 是 本 雇 用 合 同 中 的 一 项 基 本 义 务 。 9 您 在 年 满 65周 岁 的 那 个 月 结 束 后 , 无 须 提 出 解 雇 , 即 开 始 退 休 。 10 您 享 受 的 企 业 养 老 金 和 遗 属 供 养 金 , 应 依 照 “ 企 业 补 充 供 养 规 定 ” 和 “ 公 司 员 工 养 老 金 基 金 会 章 程 ” 执 行 。 如 果 章 程 规 定 的 前 提 已 经 实 现 ,您 在 受 雇 期 间 便 是 该 养 老 金 基 金 会 的 会 员 。 11 此 外 , 现 行 的 巴 伐 利 亚 五 金 工 业 的 工 资 合 同 和 本 企 业 协 议 , 尤 其 是 本 企 业的 劳 动 规 则 也 同 样 适 用 。 12 对 本 合 同 的 补 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 13 其 他 协 议 : ( 此 条 款 根 据 特 殊 情 况 制 订 ) 公 司 员 工 签 名 日 期 和 地 点 劳 动 合 同 的 期 限 有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除 法 律 法 规 有 规 定 外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当 约定 变 更 、 解 除 、 终 止 的 条 件 ;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者 工 作 10年 以 上 , 劳 动 者 提 出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合 同 , 用 人 单 位 应 该 与 之 签 定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法 国 劳 动 合 同 的 期 限 : 定 期 劳 动 合 同 只 能 适 用 于 下 列 情 况 之 下 :一 是 替 代 休 病 假 、 产 假 等 劳 动 合 同 暂 停 执 行 的 雇 员 的 工 作 ;二 是 企 业 经 营 活 动 变 化 时 , 在 季 节 性 或 临 时 增 加 的 工 作 岗位 上 适 用 ;三 是 为 解 决 某 些 人 员 失 业 问 题 而 订 立 的 某 些 特 殊 的 劳 动 合同 , 如 针 对 青 年 人 和 长 期 失 业 人 员 而 订 立 的 就 业 互 助 性 、适 应 性 和 获 得 资 格 性 的 劳 动 合 同 。 法 国 劳 动 法 典 法 律 篇 第 122 l l参 考 资 料 劳 动 合 同 的 约 定 条 款w 试 用 期 : 最 长 不 超 过 6个 月w 保 密 条 款 和 禁 止 同 业 竞 争 条 款w 违 约 金 和 赔 偿 金w 其 他 条 款 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 w 对 劳 动 合 同 变 更 的 条 件w 实 践 中 劳 动 合 同 变 更 的 原 因w 劳 动 合 同 变 更 的 程 序 双 方 协 商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者 提 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合 同 自 行 解 除 用 人 单 位 提 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经 济 性 裁 员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用 人 单 位 不 得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情 况用 人 单 位 提 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经 济 补 偿 劳 动 合 同 的 终 止w 劳 动 合 同 的 自 然 终 止 1. 因 合 同 期 满 而 终 止2. 因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而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因 故 终 止 协 议 终 止 经 裁 决 或 判 决 而 终 止 因 不 可 抗 力 而 终 止 劳 动 者 达 到 法 定 年 龄 而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主 体 消 灭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劳 动 合 同 的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续 订 双 方 协 商 10年 以 上 的 劳 动 关 系 工 伤 或 者 职 业 病 条 件 患 病 及 女 职 工 保 护 情 形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的 法 律 责 任 ( 一 ) 用 人 单 位 应 承 担 的 赔 偿 责 任( 二 ) 劳 动 者 应 承 担 的 赔 偿 责 任( 三 ) 连 带 赔 偿 责 任对 生 产 、 经 营 和 工 作 造 成 的 直 接经 济 损 失因 获 取 商 业 秘 密 给 原 用 人 单 位 造成 的 经 济 损 失 按 照 公 平 、 公 正 的 原 则 ,麦 当 劳 会 与 你 签 订 符 合 国 家 有关 法 律 的 劳 动 合 同 , 劳 动 合 同 是 双 方 相 互 的 约 定 。 公 司的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者 法 定 代 理 委 托 人 与 你 签 订 了 劳 动 合 同 ,双 方 就 获 得 了 按 照 合 同 所 写 明 的 权 力 并 且 也 承 诺 了 双 方所 要 承 担 的 义 务 , 合 同 期 则 是 这 种 承 诺 的 期 限 一 般 为 二年 。 在 这 一 期 限 中 , 双 方 彼 此 会 建 立 信 任 和 了 解 以 致 可能 续 展 至 下 一 个 更 长 的 期 限 , 并 扩 展 双 方 更 多 的 权 力 和义 务 。麦 当 劳 的 合 同 、 合 同 期 参 考 为 了 公 司 的 业 务 发 展 , 为 了 更 多 地 培 养 那 些 有 成 绩 、 有 贡献 的 工 作 伙 伴 , 麦 当 劳 会 安 排 一 些 海 外 的 训 练 机 会 或 国 内 其 他省 市 一 个 月 以 上 的 培 训 , 一 旦 这 种 机 会 提 供 给 你 , 麦 当 劳 将 按照 公 平 的 原 则 与 你 签 订 关 于 你 自 愿 接 受 培 训 的 协 议 ( 协 议 书 的内 容 另 定 ) 。 如 果 协 议 签 订 , 你 应 遵 循 协 议 的 有 关 内 容 , 在 培训 回 来 后 以 自 己 的 行 动 争 取 更 佳 的 表 现 , 以 证 明 麦 当 劳 的 培 训之 有 效 以 及 你 主 管 对 你 期 望 和 培 养 之 正 确 。 如 果 培 训 合 同 期 未满 , 你 不 能 制 造 任 何 理 由 或 借 口 达 到 离 职 的 目 的 , 如 果 你 提 出辞 职 或 被 解 聘 , 麦 当 劳 将 按 照 培 训 合 同 向 你 追 讨 培 训 费 。 培 训协 议 与 聘 用 合 同 同 样 有 效 , 当 合 同 期 规 定 的 期 限 与 培 训 协 议 签订 的 期 限 有 差 异 时 , 以 培 训 协 议 为 准 。麦 当 劳 的 培 训 协 议 参 考 第 四 节 劳 动 合 同 的 管 理 体 制w 劳 动 合 同 的 管 理1. 起 草 劳 动 合 同 和 各 类 专 项 协 议2. 清 楚 劳 动 合 同 各 项 内 容3. 建 立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台 帐 劳 动 合 同 的 行 政 管 理 劳 动 合 同 的 社 会 管 理 劳 动 合 同 的 用 人 单 位 内 部 管 理劳 动 合 同 的 管 理 体 制 劳 动 合 同 鉴 证 的 概 念w 劳 动 合 同 鉴 证 是 劳 动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据 劳 动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申 请 , 依 法 审 查 、证 明 劳 动 合 同 的 合 法 性 、 真 实 性 、 完 备性 和 可 行 性 的 一 项 行 政 监 督 和 服 务 措 施 。 劳 动 合 同 鉴 证 与 公 证 劳 动 合 同 公 证 是 指 国 家 公 证 部 门 , 根 据 当 事 人 的申 请 , 依 据 劳 动 法 律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对 劳 动 合同 的 合 法 性 、 真 实 性 、 完 备 性 和 可 行 性 进 行 审查 和 证 明 的 一 种 非 诉 讼 司 法 活 动 。劳 动 合 同 鉴 证 与 公 证 的 共 同 点 是 : 都 是 一 种 具 有权 威 性 的 证 明 制 度 , 都 是 代 表 国 家 行 使 对 劳 动合 同 的 审 查 证 明 权 ; 都 是 依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进行 的 ,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都 可 作 为 劳 动 仲 裁 机 构和 法 院 处 理 劳 动 合 同 纠 纷 的 证 据 。 劳 动 合 同 鉴 证 与 公 证 的 区 别w 行 政 行 为 - 非 诉 讼 的 司 法 行 为 ;w 应 当 鉴 证 - 当 事 人 自 主 决 定 ;w 劳 动 合 同 效 力 的 确 认 权 - 公 证 机 关 则无 权 确 认 劳 动 合 同 是 否 有 效 ;w 监 督 劳 动 合 同 履 行 的 责 任 - 公 证 机 关对 其 公 证 的 劳 动 合 同 无 此 责 任 。 劳 动 合 同 鉴 定 的 内 容w 资 格 审 查w 行 为 审 查w 内 容 审 查 劳 动 合 同 鉴 定 的 程 序1、 当 事 人 申 请 。 具 体 材 料 包 括 : 双 方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文 本 二 份 ;用 人 单 位 的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 劳 动 者 身 份 证 明 ;劳 动 者 的 学 历 证 明 、 体 检 证 明 ; 证 明 机 关 认 为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2、 鉴 证 机 关 对 劳 动 合 同 进 行 鉴 证 。 双 方 有 关 人 应 该 到 场 。 第 五 节 集 体 合 同 协 商w 集 体 合 同 集 体 协 商 双 方 代 表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就 劳 动 报 酬 、 工 作 时 间 、 休 息 休 假 、 劳 动安 全 卫 生 、 保 险 福 利 等 事 项 在 平 等 协 商 一致 基 础 上 签 定 的 书 面 协 议 。 集 体 合 同 的 概 念 和 特 点w 集 体 合 同 的 特 点 : 当 事 人 不 同 ; 内 容 不 同 ; 功 能 不 同 ;法 律 效 力 不 同 。 集 体 合 同 的 有 关 问 题w 集 体 合 同 意 义w 集 体 合 同 内 容w 集 体 合 同 的 形 式w 集 体 合 同 的 审 查 机 构w 集 体 合 同 的 期 限 3-5年 集 体 合 同 内 容 劳 动 基 准 劳 动 管 理 的 程 序 性 规 定 过 渡 性 规 定 其 他 规 定 集 体 合 同 的 格 式1、 集 体 合 同 的 名 称2、 前 言 或 序 言3、 正 文4、 结 尾w 集 体 合 同 的 变 更 解 除 条 件 及 办 法 ;w 集 体 合 同 的 监 督 检 查w 集 体 合 同 的 有 效 期 限w 集 体 合 同 的 正 本 、 副 本 的 份 数w 集 体 合 同 当 事 人 双 方 签 字 盖 章w 集 体 合 同 签 订 的 时 间 、 地 点w 附 件 及 其 他 应 注 目 的 有 关 事 项 集 体 合 同 的 变 更 、 解 除 、终 止 和 效 力w 集 体 合 同 的 变 更 -任 何 时 候 都 可 以w 集 体 合 同 的 解 除w 集 体 合 同 的 终 止 -期 满 或 约 定 的 终 止 条 件 出 现w 集 体 合 同 的 无 效 -可 分 为 全 部 无 效 和部 分 无 效 ( A) 着 重 调 解 及 时 处 理( B) 在 查 清 事 实 的 基 础 上 依 法 处 理( C) 当 事 人 在 适 用 法 律 上 一 律 平 等( D) 强 制 性( E) 维 护 当 事 人 的 利 益第 六 节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的 原 则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的 原 则 ( A) 一 次 裁 决 原 则( B) 合 议 原 则( C) 强 制 原 则( D) 回 避 原 则( E) 区 分 举 证 责 任 原 则 劳 动 争 议 的 预 防 措 施 ( A) 强 化 劳 动 关 系 当 事 人 的 劳 动 法 则 观 念( B) 强 化 对 劳 动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情 况 监 督 检 查( C) 强 化 劳 动 合 同 、 集 体 合 同 的 管 理( D) 强 化 和 完 美 企 业 的 民 主 管 理 体 制( E) 完 美 我 国 的 劳 动 立 法 劳 动 争 议 的 案 例 分 析按 照 劳 动 争 议 的 自 身 规 定 性 分 析 :1、 确 定 劳 动 争 议 标 的2、 分 析 意 思 表 示 的 内 容3、 分 析 争 议 内 容 是 否 合 法 劳 动 争 议 的 案 例 分 析 行 为 结 果 因 果 关 系 过 错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的 要 件 : 劳 动 争 议 的 案 例 分 析按 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的 要 件 分 析 :当 事 人 所 实 施 的 行 为是 否 造 成 危 害 陈小庆电话: 85523128手机: 13909298903地址: 西安市建设东路1号邮编: 710054Email: 有兴趣及问题,请联系我 女 工 小 同 是 某 暖 瓶 厂 的 油 漆 工 。 小 同 于 一 九 九 六 年 进入 工 厂 , 在 进 厂 后 的 几 年 里 分 别 发 生 了 以 下 一 系 列 与 工作 有 关 的 事 件 : 96.进 厂 第 一 年 (一 九 九 六 年 ), 小 同 上 夜 班 , 那 么 她 的 工作 时 间 应 当 比 白 班 少 _个 小 时 。 A.0.5B.1C.1.5D.2.5HR试 题 1: 一 九 九 八 年 , 小 同 因 操 作 失 误 , 导 致 工 厂 一 千 个 暖 瓶 成品 碎 裂 , 给 工 厂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八 千 元 人 民 币 。 工 厂 按照 劳 动 合 同 的 约 定 要 求 小 同 赔 偿 四 千 元 经 济 损 失 。 小 同 赔偿 了 两 千 元 现 金 以 后 , 与 工 厂 约 定 剩 下 两 千 元 赔 偿 金 从 每月 工 资 中 扣 除 。 十 月 份 小 同 的 工 资 为 一 千 元 人 民 币 , 那 么工 厂 从 小 同 工 资 中 扣 除 的 赔 偿 金 不 得 超 过 _元 人民 币 。 A.200B.300C.500D.600HR试 题 1: 小 同 进 厂 的 第 二 年 (一 九 九 七 年 ), 由 于 当 地 夏 季 来 临 早 于往 年 , 五 月 份 气 温 就 高 达 三 十 二 、 三 摄 氏 度 , 造 成 当 地 暖 瓶需 求 高 峰 的 提 前 到 来 , 而 本 厂 的 库 存 量 远 不 能 达 到 订 货 需 要 。于 是 , 小 同 在 “ 五 一 ” 时 被 安 排 加 班 , 并 且 由 于 整 个 夏 季 都处 于 生 产 紧 张 状 态 , 因 此 工 厂 未 安 排 小 同 补 休 。 这 样 的 话 ,工 厂 应 支 付 给 小 同 不 低 于 工 资 的 _的 工 资 报 酬 。A.150%B.200%C.300%D.500%HR试 题 1: 一 九 九 九 年 八 月 , 小 同 因 传 染 得 了 乙 肝 , 住 院 治 疗 了 一个 月 。 在 治 疗 期 内 , 工 厂 支 付 给 小 同 的 病 假 工 资 或 疾 病 救济 费 _。 A.不 得 低 于 企 业 平 均 工 资 B.不 得 低 于 当 地 平 均 工 资 C.不 得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D.可 以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 但 不 能 低 于 最 低 工 资 标 准的 80%HR试 题 1: HR试 题 1: 2000年 , 小 同 怀 孕 了 。 小 同 怀 孕 _个 月 以 上 ,工 厂 不 得 安 排 她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或 上 夜 班 。A.三 B.六 C.七 D.八 HR试 题 2:( 一 ) 、 乙 方 的 职 务 为 内 部 网 络 维 护 工 程 师 , 主 要 负 责 公 司 内 部 网 数据 规 划 建 设 ; 负 责 内 部 网 安 全 维 护 。( 二 ) 、 乙 方 的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为 每 日 为 8小 时 。( 三 ) 、 甲 方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要 求 乙 方 加 班 时 , 乙 方 除 不 可 抗 拒 的 原 因 ,应 予 配 合 。( 四 ) 、 乙 方 需 遵 守 员 工 手 册 中 规 定 的 各 项 劳 动 纪 律 。( 五 ) 、 甲 方 应 按 月 支 付 乙 方 报 酬 , 乙 方 的 工 资 待 遇 为 2000元 /月 。( 六 ) 、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 甲 、 乙 双 方 各 一 份 , 经 双 方 签 章 后 于 2003年 8月 1日 起 生 效 。( 七 ) 、 本 合 同 为 长 期 合 同 , 甲 、 乙 双 方 若 不 特 别 声 明 , 本 合 同 持 续有 效 。( 八 ) 、 甲 、 乙 双 方 在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发 生 争 议 , 同 意 以 劳 动 局 为 第 一 审 理 机 关 。 请 指 出 以 上 条 款 中 缺 少 哪 些 法 定 条 款 ? 星 云 公 司 ( 甲 方 )员 工 张 云 ( 乙 方 )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1、 在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的 实 践 中 较 难 解 决 的 工 作 问 题2、 工 作 中 经 常 发 生 的 需 要 妥 善 解 决 的 问 题3、 采 取 必 要 的 策 略 和 措 施 ,今 后 可 能 避 免 并 且 不 再 次 发 生 的 问题4、 对 企 业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活 动 具 有 指 导 借 鉴 或 者 引 起 人 们 思 考 给 大 家 带 来 某 些 启 示 的 问 题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命 题 组 负 责 人 案 例 分 析 题 的 要 点 : HR试 题 3:李 哲 与 A化 工 公 司 的 劳 动 争 议 李 哲 与 A化 工 公 司 经 平 等 自 愿 , 协 商 一 致 的 原 则 , 于 2002年 1月 10日 签 定 了 三 年 期 劳 动 合 同 。 工 作 岗 位 为 第 一 车 间 的操 作 工 , 双 方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未 约 定 试 用 期 。 3月 10日 , 李 哲 自 感 身 体 不 适 , 到 企 业 医 院 就 疹 , 医 院 诊断 为 过 敏 症 , 休 息 4天 后 痊 愈 上 班 。 一 个 星 期 后 , 同 样 症 状再 次 发 生 。 经 企 业 指 定 医 院 确 诊 是 生 产 中 常 用 的 一 种 原 料 过敏 症 , 如 果 不 脱 离 过 敏 源 , 该 症 状 还 会 反 复 发 生 , 影 响 患 者的 健 康 , 同 时 给 假 7天 休 息 。 HR试 题 3:李 哲 与 A化 工 公 司 的 劳 动 争 议 公 司 了 解 了 上 述 情 况 后 , 与 李 哲 协 商 变 动 其 工 作 岗 位 , 调 他到 第 三 车 间 工 作 , 这 样 可 以 脱 离 过 敏 源 。 李 哲 表 示 不 愿 去 车 间工 作 , 因 为 持 有 文 秘 的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 能 从 事 办 公 室 文 书 工 作 ,他 要 求 到 公 司 的 职 能 科 室 工 作 。 公 司 则 以 科 室 编 制 已 满 , 无 法安 排 为 由 , 拒 绝 了 李 哲 的 要 求 。 双 方 协 商 未 果 。 4月 1日 , 李 哲 休 假 后 重 新 上 班 , 但 他 没 有 去 第 一 车 间 工 作 ,而 是 来 到 企 业 劳 资 科 , 再 次 要 求 去 科 室 工 作 , 被 拒 绝 。 即 日 李哲 收 到 公 司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通 知 书 , 上 面 写 明 : 试 用 期 内 , 经 考察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HR试 题 3:李 哲 与 A化 工 公 司 的 劳 动 争 议 李 哲 不 服 , 上 诉 到 当 地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 经 调 解 达成 协 议 , 解 除 了 双 方 的 劳 动 合 同 。 请 对 上 述 案 例 提 出 你 的 分 析 意 见 : 2003年 8月 国 家 二 级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师 试 题 资 料 HR试 题 4: 案 例 分 析 题 李 里 与 大 地 发 展 公 司 经 平 等 自 愿 、 协 商 一 致 , 于 2000年 8月签 订 了 5年 期 劳 动 合 同 , 劳 动 合 同 应 于 2005年 7月 30日 到 期 ,工 作 岗 位 是 公 司 销 售 统 计 。 李 里 工 作 表 现 出 色 , 2001年 9月 1日 公 司 决 定 送 李 到 某 统 计 学 校 培 训 , 以 提 高 技 能 。 培 训 前 ,公 司 与 李 里 签 订 培 训 协 议 作 为 劳 动 合 同 的 附 件 , 主 要 内 容 为2000元 培 训 费 用 由 公 司 承 担 ; 培 训 期 间 李 里 的 工 资 照 发 ; 6个月 培 训 结 束 后 , 李 里 应 为 公 司 服 务 到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 若 由 李里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每 提 前 1年 , 赔 偿 公 司 损 失 1800元 , 不足 1年 的 , 按 1年 计 算 ; 若 由 公 司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则 无 须承 担 此 项 义 务 。 培 训 结 束 后 , 李 里 仍 在 原 岗 位 从 事 统 计 工 作 。 HR试 题 4: 案 例 分 析 题 2002年 4月 1日 , 李 里 以 本 岗 位 工 作 不 能 充 分 发 挥 自 己 的 才能 为 由 向 公 司 书 面 提 出 辞 职 。 公 司 接 到 李 里 的 辞 职 报 告 后 ,人 力 资 源 部 经 理 专 门 与 李 里 谈 话 , 明 确 表 示 公 司 拒 绝 其 辞 职申 请 , 劝 其 在 公 司 安 心 工 作 ; 并 表 示 , 根 据 公 司 内 部 薪 资 制度 , 下 半 年 的 适 当 时 间 将 会 给 其 提 薪 。 同 年 五 一 节 休 假 后 ,李 里 不 再 到 公 司 上 班 。 公 司 通 过 电 话 、 书 信 等 形 式 与 李 里 联系 , 催 其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的 义 务 , 被 拒 绝 。 该 公 司 遂 于 2002年 5月 8日 申 诉 到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 请求 仲 裁 机 构 维 护 公 司 的 利 益 。 请 对 上 述 案 例 提 出 分 析 意 见 ? HR试 题 4: 案 例 分 析 题2003年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师 考 试 题 答 案 :( 1) 据 劳 动 法 第 17条 , 第 19条 规 定 , 李 里 与 大 地 公 司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 培 训 合 同 合 法 有 效 。( 2) 根 据 劳 动 法 第 31条 规 定 , 李 里 有 权 辞 职 , 并 符 合法 律 程 序 。( 3) 根 据 劳 动 法 第 102条 , 李 里 的 辞 职 是 一 种 违 约 行为 ,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 培 训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因 此 应 承 担 违约 责 任 , 赔 偿 企 业 的 损 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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