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业务制度合规操作稽核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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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新储蓄业务制度合规操作稽核培训湖南省分行业务处理中心 前言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个 人 人 民 币 储 蓄 业 务 制 度( 2014年 版 ) ( 邮 银 发 2014230号 ) 已 下 发 并自 2014年 12月 4日 起 执 行 , 逻 辑 大 集 中 系 统 于 2014年 12月 3日 进 行 了 相 应 升 级 。 为 使 新 制 度 合 规 操 作在 前 台 得 以 贯 彻 落 实 , 业 务 处 理 中 心 根 据 新 制 度 变化 条 款 对 稽 核 标 准 进 行 了 梳 理 和 调 整 , 现 将 相 关 内容 培 训 如 下 , 以 规 范 前 台 柜 面 操 作 , 防 范 风 险 的 目的 。 客户身份识别相关规定1 制度要求六十六条客 户 在 邮 政 储 蓄 机 构 开 立 个 人 存 款 账 户 时 , 应 填 写 个 人 账 户 申 请 书 , 如 实 提 供 客 户身 份 信 息 , 包 括 客 户 的 姓 名 、 姓 名 拼 音 、 性 别 、 国 籍 、 职 业 、 住所 地 或 者 工 作 单 位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 证 件 类 型 、 证 件 号 码 、发 证 机 关 所 在 地 、 证 件 到 期 日 等 九 项 十 一 种 个 人 信 息 。 客 户 可 选 择 提 供 以下 信 息 : 民 族 、 婚 姻 状 况 、 文 化 程 度 、 工 作 单 位 名 称 、 工 作 单 位 性 质 、 个 人 职 位 、 月 收入 状 况 、 电 子 邮 箱 等 信 息 。 代 理 人 代 为 办 理 的 , 还 应 提 供 代 理 人 身 份 信 息 , 包 括 代 理 人的 姓 名 、 证 件 类 型 、 证 件 号 码 、 国 籍 、 联 系 方 式 等 。 操 作要 求 在 办 理 开 户 业 务 时 , 必 须 正 确 完 整 的 填 写 九 项 十 一 种个 人 信 息 , 若 未 填 或 填 写 完 整 , 代 理 人 代 办 未 填 写 代理 人 信 息 。 稽 核 将 下 发 “ 43101002开 户 交 易 客 户 必 填项 填 写 不 齐 全 ” 差 错 。 制度要求七十一条存 款 人 开 立 个 人 存 款 账 户 应 出 具 以 下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 一 ) 居 住 在 中 国 境 内 16周 岁 以 上 ( 含 16周 岁 ) 的 中 国 公 民 , 应 出 具 居 民 身 份 证 ( 指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下 同 ) 或 临 时 居 民 身 份 证 ; 军 人 、 武 装 警 察 尚 未 申 领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 可 出 具 军 人 、 武 装 警 察 身 份 证 件 ; 居住 在 境 内 或 境 外 的 中 国 籍 华 侨 , 可 出 具 中 国 护 照 ;( 二 ) 居 住 在 中 国 境 内 16周 岁 以 下 ( 不 含 16周 岁 ) 的 中 国 公 民 , 应 由 监 护 人 代 理 开 立 个 人 存 款 账 户 , 出 具监 护 人 的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 监 护 关 系 证 明 、 账 户 使 用 人 的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户 口 簿 ;( 三 ) 香 港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居 民 , 应 出 具 港 澳 居 民 往 来 内 地 通 行 证 ; 台 湾 居 民 , 应 出 具 台 湾 居 民 来 往 大陆 通 行 证 或 者 其 他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 四 ) 外 国 公 民 , 应 出 具 护 照 或 外 国 人 永 久 居 留 证 ( 外 国 边 民 , 按 照 边 贸 结 算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操 作要 求 在 办 理 业 务 时 , 居 住 在 中 国 境 内 16周 岁 以 下 ( 不 含 16周 岁 ) 的 中 国 公 民在 开 户 时 应 提 供 监 护 关 系 证 明 , 若 未 提 供 , 稽 核 将 下 发 “ 43101105: 少附 件 或 附 件 不 规 范 ” 差 错 。监 护 关 系 不 明 确 , 稽 核 将 下 发 “ 43101110: 16岁 以 下 开 户 , 证 件 不 符 合 规 定 ,或 监 护 关 系 不 明 确 ” 的 差 错 。 制度要求七十八条 邮 政 储 蓄 机 构 应 遵 循 “ 了 解 你 的 客 户 ” 的 原 则 , 在 以 开 立 账 户 等 方 式 与 客 户建 立 业 务 关 系 , 为 不 在 本 机 构 开 立 账 户 的 客 户 提 供 规 定 金 额 以 上 的 现 金 汇 款 等一 次 性 金 融 服 务 时 , 要 求 客 户 出 示 真 实 有 效 的 实 名 证 件 或 者 其 他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进 行 核 对 并 登 记 , 并 根 据 需 要 留 存 身 份 证 件 的 复 印 件 或 影 印 件 。 稽 核 要 求 : 大 额 汇 款 , 存 、 取 款 必 须 在入 账 汇 款 凭 单 、 取 款 单 、 存 款 单 背 面登 记 客 户 身 份 信 息 。 制度要求八十条客 户 身 份 识 别 时 应 严 格 核 实 客 户 身 份 信 息 及 代 理 人 身 份 信 息 。 代 理 人 代为 办 理 时 , 要 求 核 对 和 登 记 客 户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的 , 应 核 对 和 登 记代 理 人 与 被 代 理 人 的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 要 求 联 网 核 查 客 户身 份 信 息 的 , 应 联 网 核 查 代 理 人 与 被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信 息 ;要 求 留 存 客 户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的 复 印 件 或 影 印 件 的 , 应 留 存 代 理 人与 被 代 理 人 的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的 复 印 件 或 影 印 件 。 操 作要 求 要 求 登 记 客 户 身 份 信 息 及 代 理 人 身 份 信 息 , 若 未 按 要 求 在 凭 单 背 面 登 记 客 户信 息 , 稽 核 将 下 发 “ 43101013:单 据 未 填 写 户 名 、 账 号 、 业 务 类 型 、 存 期 等 要素 或 涂 改 不 清 、 填 写 不 规 范 ” 的 差 错 。要 求 对 客 户 进 行 联 网 核 查 , 若 未 按 要 求 稽 核 将 下 发 “ 43101104:未 联 网 核 查 ”的 差 错 。要 求 留 存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复 印 件 , 若 未 留 存 或 证 件 过 期 , 稽 核 将 下 发“ 43101114: 未 按 规 定 留 存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证 件 过 期 或 无 有 效 期 页 ” 的 差 错 。 制度要求八十一条开 户 交 易 : 代 理 人 代 为 办 理 开 立 个 人 存 款 账 户 的 , 应 同 时 核 对 代 理 人 与 被 代理 人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 登 记 代 理 人 与 被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基 本 信 息 , 留 存 代 理 人 与被 代 理 人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的 复 印 件 或 影 印 件 。 代 理 人 代 为 办 理 开 立 个 人 结 算 账户 的 , 还 应 电 话 核 实 代 理 行 为 是 否 符 合 被 代 理 人 本 人 真 实 意 愿 , 在 个 人账 户 申 请 书 上 注 明 核 实 时 间 及 电 话 号 码 , 如 被 代 理 人 已 在 我 行 留存 有 效 联 系 方 式 , 可 以 通 过 已 留 存 的 被 代 理 人 联 系 方 式 进 行 核 实 , 未 经 被 代理 人 本 人 确 认 同 意 代 理 开 户 的 , 可 拒 绝 办 理 开 户 。 代 理 人 代 为 办 理 开 立 绿 卡账 户 的 , 代 理 人 还 应 在 个 人 账 户 申 请 书 上 注 明 代 办 事 由 , 网 点应 全 面 了 解 代 理 人 的 职 业 背 景 、 代 办 目 的 、 代 办 性 质 等 , 并 据 此 判 断 代 办 理由 是 否 正 当 , 如 理 由 明 显 不 正 当 , 不 得 为 其 办 理 绿 卡 。 操 作要 求 代 理 人 代 为 办 理 开 立 个 人 存 款 账 户 的 , 应 在 个 人 账 户 申 请 书 上 注明 核 实 时 间 及 电 话 号 码 或 代 理 人 代 开 绿 卡 未 注 明 代 办 事 由 的 。 若 未 填写 电 话 号 码 、 代 理 事 由 , 稽 核 将 下 发 “ 43101013单 据 未 填 写 户 名 、账 号 、 业 务 类 型 、 存 期 等 要 素 或 涂 改 不 清 、 填 写 不 规 范 ” 的 差 错 。 制度要求八十一条开 户 交 易 : 单 位 代 为 办 理 开 立 个 人 存 款 账 户 的 , 除 核 对 被 代 理 人 有效 实 名 证 件 外 , 还 应 核 对 单 位 负 责 人 、 授 权 经 办 人 的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通 过 机 构 信 用 代 码 应 用 服 务 系 统 核 对 机 构 信 用 代 码 证 及 有 效 期 限 ,留 存 单 位 负 责 人 、 授 权 经 办 人 及 被 代 理 人 的 有 效实 名 证 件 及 单 位 营 业 执 照 、 机 构 信 用 代 码 证 复 印件 或 影 印 件 。 操 作要 求 单 位 代 为 办 理 开 立 个 人 存 款 账 户 的 , 应 留 存 单 位 营 业 执 照 、 机 构信 用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或 影 印 件 , 若 未 留 存 , 稽 核 将 下 发 43101105:少 附 件 或 附 件 不 规 范 ” 差 错 。单 位 代 为 办 理 开 立 个 人 存 款 账 户 的 , 还 应 留 存 单 位 负 责 人 、 授 权经 办 人 及 被 代 理 人 的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 若 未 留 存 , 稽 核 将 下 发“ 43101114: 未 按 规 定 留 存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证 件 过 期 或 无 有 效 期 页 ”的 差 错 。 制度要求八十一条汇 款 及 存 取 款 交 易 : 客 户 办 理 无 密 户 账 户 取 款 业 务 , 应 核 对客 户 的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 登 记 客 户 身 份 基 本 信 息 , 并 留 存 其 有 效 实名 证 件 的 复 印 件 或 影 印 件 。 操 作要 求 无 密 户 取 款 , 需 留 存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复 印 件 , 若 未 留 存 稽 核 将下 发 “ 43101114未 按 规 定 留 存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证 件 过 期 或 无有 效 期 页 ” 的 差 错 . 制度要求九十二条联 网 核 查 时 , 对 于 客 户 姓 名 无 法 输 入 、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不 存 在 、照 片 不 存 在 、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存 在 但 与 姓 名 不 匹 配 或 反 馈照 片 不 相 符 的 , 应 采 取 以 下 方 式 对 相 关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真 实 性 进 行 进 一 步 核 实 :要 求 客 户 提 供 户 口 簿 、 护 照 、 工 作 证 、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 社 会 保 障 卡 、 公 用 事 业 进 账单 、 学 生 证 、 介 绍 信 等 其 他 能 证 明 身 份 的 有 效 证 件 或 证 明 文 件 。 经 佐 证 , 相 关 居 民身 份 证 确 属 真 实 证 件 的 , 应 留 存 相 关 证 件 或 证 明 文 件 的 复 印 件 或影 印 件 , 并 继 续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 操 作要 求 联 网 核 查 结 果 不 一 致 或 不 存 在 照 片 的 , 需 提 供 辅 助 证 明 , 若 未留 存 有 效 证 件 或 证 明 文 件 , 稽 核 将 下 发 “ 43101106联 网 核 查 结果 不 存 在 或 与 姓 名 不 一 致 的 未 提 供 辅 助 证 件 ” 的 差 错 。 总结 客 户 身 份 识 别 范 围1、 开 户 交 易2、 单 笔 交 易 金 额 5万 元 以 上 ( 含 5万 元 ) 现 金 存 取 、 账 户 方 式 的 行 内 及 跨 行 汇 款 业 务3、 无 密 户 账 户 取 款4、 交 易 金 额 在 1万 元 以 上 ( 含 1万 元 ) 现 金 方 式 的 行 内 及 跨 行 汇 款 业 务5、 紧 急 折 取 款 业 务6、 挂 失 补 发 、 挂 失 销 户 、 挂 失 撤 销 凭 证 、 人 工 解 挂 失 、 密 码 重 置 等 挂 失 后 续 业 务7、 客 户 申 请 修 改 户 名 或 实 名 证 件 业 务8、 存 折 重 新 写 磁 、 随 机 换 折 /单 、 换 卡 、 可 疑 凭 证 解 锁 定9、 其 他 规 定 要 求 进 行 客 户 身 份 识 别 的 业 务( 要 求 身 份 识 别 的 储 蓄 业 务 必 须 留 存 客 户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复 印 件 ) 总结 必 须 上 交 联 网 核 查 结 果 的 业 务 客 户 在 办 理 下 列 业 务 前 出 示 的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是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 需 进 行 联 网 核 查 并 打 印 联 网 核 查 结 果 :( 一 ) 开 户 、 客 户 申 请 修 改 户 名 或 实 名 证 件 业 务 ;( 二 ) 单 笔 交 易 金 额 在 5万 元 以 上 ( 含 5万 元 ) 的 存 取 款 业 务 ;( 三 ) 无 密 户 取 款 业 务 ;( 四 ) 单 笔 交 易 金 额 在 1万 元 以 上 ( 含 1万 元 ) 的 现 金 方 式 的 行 内 及 跨 行 汇 款 业 务 、 单 笔 交 易 金 额 在 5万 元 以 上( 含 5万 元 ) 的 账 户 方 式 的 行 内 及 跨 行 汇 款 业 务 ; ( 五 ) 挂 失 补 发 、 挂 失 销 户 、 挂 失 撤 销 凭 证 、 人 工 解 挂 失 、 密 码 重 置 业 务 ;( 六 ) 存 折 重 新 写 磁 、 随 机 换 折 /单 、 换 卡 、 密 码 维 护 、 密 码 解 锁 定 、 可 疑 凭 证 解 锁 定 、 紧 急 折 取 款 业 务 ;( 七 ) 其 他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需 要 进 行 联 网 核 查 的 业 务 。 2不得代办业务 制度要求八十五条手 机 号 码 的 修 改 必 须 客 户 本 人 出 示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办 理 , 不 允 许 代 办 。一百零三条客 户 办 理 密 码 解 锁 定 , 需 客 户 本 人 持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 凭 正 确 密 码前 往 全 国 任 一 网 点 柜 面 办 理 , 不 允 许 代 办 。一百零五条客 户 在 网 点 柜 面 申 请 维 护 账 户 密 码 时 , 需 填 写 个 人 账 户 特 殊 业 务申 请 书 , 由 本 人 持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和 存 款 凭 证 办 理 , 不 允 许 代 办 。 制度要求一百一十条客 户 因 姓 名 或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发 生 变 更 等 原 因 , 申 请 修 改 已 开 立 账户 的 户 名 、 证 件 类 型 、 证 件 号 码 时 , 需 客 户 本 人 持 存 款 凭 证 、 账户 对 应 的 原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和 新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 填 写 个 人 账 户 特殊 业 务 申 请 书 , 在 全 国 任 一 网 点 办 理 , 不 允 许 代 办 。一百二十六条客 户 办 理 预 约 汇 款 业 务 的 申 请 、 变 更 和 撤 销 时 , 需 出 示 本 人 有 效 实名 证 件 和 存 款 凭 证 , 并 填 写 预 约 汇 款 申 请 书 在 汇 出 账 户 省 内 任一 网 点 办 理 , 不 允 许 代 办 。二百四十三条客 户 要 求 解 除 长 期 不 动 户 标 志 的 , 需 本 人 出 示 存 款 凭 证 、 有 效 实 名证 件 办 理 , 不 允 许 代 办 制度要求二百六十八条客 户 可 选 择 是 否 为 绿 卡 开 通 自 助 设 备 转 账 功 能 。 开 通 时 , 客 户 本人 需 出 示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 填 写 个 人 账 户 申 请 书 或 个 人 账 户特 殊 业 务 申 请 书 在 全 国 任 一 网 点 办 理 , 不 允 许 代 办 。 为 客 户 开通 该 业 务 时 , 柜 员 应 向 持 卡 人 充 分 提 示 相 关 风 险 。二百六十九条客 户 可 在 我 行 限 额 范 围 内 自 行 设 置 境 内 ATM转 账 交 易 限 额 、 境 内POS消 费 交 易 限 额 、 境 外 ATM取 款 交 易 限 额 及 跨 境 消 费 日 限 额 。 设置 时 需 由 客 户 本 人 出 示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 填 写 个 人 账 户 申 请 书 或 个 人 账 户 特 殊 业 务 申 请 书 在 全 国 任 一 网 点 办 理 , 不 允 许 代 办 。二百七十条换 卡 时 , 客 户 本 人 需 出 示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 凭 密 码 在 省 内 任 一 网 点 办 理 , 并 交 回 旧 卡 , 不 允 许 代 办 。 制度要求二百七十五条开 立 卡 折 合 一 户 ( 除 批 量 办 理 外 ) 只 能 本 人 办 理 , 不 允 许 代 办 。二百八十二条客 户 申 请 打 印 对 账 单 , 需 出 示 本 人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和 绿 卡 在 全 国 任 一网 点 办 理 , 不 允 许 代 办 。二百八十八条加 办 对 账 簿 需 客 户 本 人 出 示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和 绿 卡 办 理 , 不 允 许 代 办( 批 量 加 办 对 账 簿 除 外 ) 。 制度要求三百零一条绿 卡 通 卡 最 多 可 申 请 5张 ( 参 数 化 ) 副 卡 , 客 户 需 出 示 绿 卡 通 卡 、本 人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和 副 卡 使 用 人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 并 填 写 绿 卡 通业 务 事 项 申 请 书 在 县 ( 市 ) 内 任 一 网 点 办 理 , 不 允 许 代 办 。三百零三条办 理 副 卡 停 用 和 启 用 时 , 绿 卡 通 卡 客 户 需 出 示 绿 卡 通 卡 和 对 应 的 有效 实 名 证 件 , 并 填 写 绿 卡 通 业 务 事 项 申 请 书 在 全 国 任 一 网 点 办理 ; 副 卡 客 户 需 出 示 副 卡 对 应 的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 并 填 写 绿 卡 通 业 务 事 项 申 请 书 在 全 国 任 一 网 点 办 理 , 不 允 许 代 办 。三百零九条客 户 对 副 卡 月 支 出 额 度 进 行 修 改 时 , 需 出 示 绿 卡 通 卡 及 对 应 的 有 效实 名 证 件 , 并 填 写 绿 卡 通 业 务 事 项 申 请 书 在 全 国 任 一 网 点 办 理 ,不 允 许 代 办 。 制度要求三百二十九条办 理 自 动 圈 存 或 修 改 自 动 圈 存 相 关 限 额 时 , 需 客 户 本 人 出 示 有 效实 名 证 件 并 填 写 绿 卡 通 业 务 事 项 申 请 书 在 全 国 任 一 网 点 办 理 ,不 允 许 代 办 。三百七十四条办 理 申 请 退 回 业 务 时 , 客 户 本 人 需 出 示 原 交 易 凭 证 、 原 交 易 申 请 书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至 原 交 易 网 点 办 理 , 不 允 许 代 办 。三百七十六条退 汇 挂 账 核 销 业 务 规 定 , 对 于 退 回 现 金 的 , 客 户 本 人 需 出 示 原 交 易凭 证 、 原 交 易 申 请 书 及 客 户 本 人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等 资 料 , 在 原 交 易 网点 办 理 , 不 允 许 代 办 。 制度要求四百二十四条客 户 办 理 凭 证 挂 失 后 找 回 原 存 款 凭 证 , 应 由 客 户 本 人 持 原 存 款 凭 证 办 理人 工 解 挂 失 , 不 允 许 代 办 。 原 挂 失 交 易 在 柜 面 办 理 的 , 应 打 印 原 挂 失 申请 书 交 客 户 签 字 确 认 后 收 回 ; 原 挂 失 交 易 在 电 子 银 行 渠 道 办 理 的 , 应 打印 新 挂 失 申 请 书 交 客 户 签 字 确 认 后 收 回 。四百二十五条挂 失 补 发 、 挂 失 销 户 、 挂 失 撤 销 凭 证 、 密 码 重 置 等 挂 失 后 续 处 理 应 由 客 户本 人 办 理 , 需 交 回 原 挂 失 申 请 书 ,并 在 挂 失 申 请 书 上 签 字 确 认 , 不 允 许 代办 。 操 作要 求 不 得 代 办 的 业 务 , 无 特 殊 原 因 代 办 , 将 下 发 “ 43101136违 规 办 理 了 不 能代 办 的 相 关 业 务 ” 的 差 错 .特 殊 情 况 需 代 办 业 务 必 须 按 照 新 制 度 第 九 十 六 、 九 十 七 条 的 要 求 处 理 30特别注意 开 户 时 , 代 理 人 开 户 不 得 开通 ATM自 助 转 账 功 能 , 若 开 通 将下 发 43101136差 错 。 客 户 本 人办 理 , 如 要 办 理 , 必 须 在 个 人 账户 申 请 书 客 户 填 写 联 ATM自 助 转账 处 勾 选 开 通 , 否 则 下 发43101013差 错 。 制度要求九十六条因 特 殊 原 因 客 户 本 人 确 实 无 法 亲 自 办 理 的 , 应 提 供 被 代 理 人 授 权 办 理 相 关业 务 处 理 的 委 托 书 ( 应 写 明 具 体 委 托 事 项 , 并 承 诺 若 日 后 出现 纠 纷 由 本 人 承 担 一 切 损 失 ) 、 有 权 机 构 ( 如 司 法 部 门 、 公 证 机构 ) 出 具 的 情 况 证 明 ( 或 对 委 托 书 进 行 公 证 ) 、 代 理 人 与 被 代 理 人 的 有 效实 名 证 件 、 存 款 凭 证 , 由 代 理 人 代 为 办 理 。 营 业 机 构 应 通 过 电 话 或 上 门 等方 式 进 行 核 实 , 并 经 支 行 ( 局 ) 长 同 意 后 方 可 办 理 。 业 务 办 理 完 成 后 营 业机 构 应 留 存 委 托 书 、 有 权 机 构 出 具 的 情 况 证 明 、 代 理 人与 被 代 理 人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的 复 印 件 或 影 印 件 。 制度要求九十七条对 于 老 弱 病 残 、 出 国 、 意 外 事 件 等 特 殊 客 户 , 需 其 本 人 亲 自 办 理的 业 务 , 应 按 照 监 管 部 门 特 事 特 办 的 要 求 进 行 特 殊 处 理 , 报 上 级 邮 政储 蓄 机 构 同 意 后 , 可 通 过 柜 台 延 伸 服 务 办 理 的 采 取 上 门 延 伸 服 务办 理 ; 不 能 通 过 延 伸 服 务 办 理 的 , 营 业 机 构 应 在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 为 客户 开 通 绿 色 服 务 通 道 。 操 作要 求 特 殊 客 户 延 伸 服 务 必 须 按 照 总 行 个 金 部 下 发 的 关 于 做 好 特 殊客 户 群 体 延 伸 服 务 工 作 的 通 知 个 金 函 2014 250号 及 附 件 特 殊 客 户 群 体 延 伸 服 务 内 部 操 作 指 引 要 求 进 行 办 理 。特 殊 情 况 下 , 挂 失 后 续 处 理 业 务 未 上 交 公 证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又 未 进 行 延伸 服 务 的 , 将 下 发 “ 43101213存 款 继 承 人 未 提 供 相 关 部 门 ( 司 法 部 门 、公 证 机 构 ) 出 具 的 继 承 权 证 明 书 , 有 关 证 明 书 记 载 信 息 有 误 , 继 承 人 未全 部 到 场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且 未 提 供 代 理 授 权 书 ” 差 错 。 34延伸服务指引要求 情 况 一 : 对 于 特 殊 原 因客 户 本 人 确 实 无 法 亲 自 办 理 , 如果 代 理 人 可 以 取 得 客 户 本 人 授 权办 理 相 关 业 务 的 委 托 书 , 但 无 法取 得 有 关 部 门 情 况 证 明 且 难 以 对委 托 书 进 行 公 证 办理流程1、 由 代 理 人 持 委 托 人 和 代 理 人 的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到 网 点 提 出 上 门 服 务申 请 ;2.网 点 须 双 人 上 门 , 检 查 委 托 人 和 代 理 人 的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 核 对 委托 人 确 属 本 人 且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确 认 代 理 办 理 业 务 为 委 托人 本 人 真 实 意 愿 ;3.告 知 委 托 人 所 有 可 能 的 后 果 , 包 括 密 码 重 置 、 补 发 新 折 /卡 后 即 可取 款 等 ;4.现 场 见 证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签 署 , 并 现 场 拍 摄 经 办 双 人 与 客 户 交 流 及委 托 人 在 委 托 书 上 签 字 的 照 片 稽核相关要求上 门 核 实 后 , 网 点 核 实 人 员 填 写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延 伸 服务 登 记 表 , 由 支 行 ( 局 ) 长 审 核 签 字 后 , 通 知 代 理 人 持 上 门 核实 时 现 场 签 署 的 委 托 书 、 委 托 人 和 代 理 人 的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 到 网 点办 理 相 关 业 务 ;网 点 办 理 业 务 时 , 需 留 存 委 托 书 原 件 、 委 托 人 和 代 理 人 的 有效 实 名 证 件 复 印 件 、 现 场 核 实 时 拍 摄 的 照 片 打 印 版 。 中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延 伸 服 务 登 记 表 、 委 托 书 原 件 、 委 托 人 和 代 理 人的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复 印 件 、 现 场 核 实 时 拍 摄 的 照 片 打 印 版 日 终 随 办 理业 务 作 为 附 件 上 交 中 心 。 稽核相关要求授权委托书 延伸服务申请表 38延伸服务指引要求 情 况 二 : 对 于 客 户 本 人 为 不 满10岁 的 未 成 年 人 和 精 神 病 人 的 无 民 事 行为 能 力 人 , 或 者 处 于 “ 植 物 人 ” 、 “ 因脑 血 管 疾 病 导 致 的 长 期 卧 床 不 起 生 活 不能 自 理 的 人 ” 、 “ 精 神 分 裂 症 患 者 ” 和“ 老 年 痴 呆 症 患 者 ” 等 状 态 而 行 为 意 识不 清 的 , 无 法 出 具 委 托 书 的 。 办理流程1.正 常 流 程( 1) 必 须 由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监 护 人 代 为 办 理 , 且 必 须 持 有 关 部 门 ( 如 司法 部 门 、 公 证 机 关 等 ) 出 具 的 情 况 证 明 及 监 护 人 证 明 ( 法 定 监 护 人 持 监 护 人 证 明 材料 , 指 定 监 护 人 持 指 定 材 料 或 法 院 裁 决 ) , 向 网 点 提 出 上 门 服 务 申 请 ;( 2) 网 点 双 人 上 门 , 核 对 客 户 本 人 和 代 理 人 的 有 效 证 件 , 以 及 客 户 本 人 的 真 实 状况 , 对 现 场 核 实 情 况 进 行 拍 照 ;( 3) 上 门 核 实 后 , 网 点 核 实 人 填 写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延 伸 服 务 登 记 表 , 由 支行 长 审 核 签 字 后 , 通 知 代 理 人 持 有 关 部 门 ( 如 司 法 部 门 、 公 证 机 关 等 ) 出 具 的 情 况证 明 、 监 护 人 证 明 、 本 人 和 代 理 人 的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到 网 点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 4) 网 点 办 理 业 务 时 , 需 留 存 有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情 况 证 明 、 监 护 人 证 明 原 件 或 复 印件 、 本 人 和 代 理 人 有 效 实 证 件 复 印 件 、 现 场 核 实 时 拍 摄 的 照 片 打 印 版 。 稽核相关要求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延 伸 服 务 登 记 表 、 需 留 存有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情 况 证 明 、 监 护 人 证 明 原 件 或 复印 件 、 本 人 和 代 理 人 有 效 实 证 件 复 印 件 、 现 场 核实 时 拍 摄 的 照 片 打 印 版 日 终 随 办 理 业 务 作 为 附 件上 交 中 心 。 办理流程 客 户 情 况 紧 急 ( 如 车 祸 、 急 病 ) , 难 以 在 短 时 间 内 取 得 有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情 况 证明 的 , 但 又 急 需 用 钱 的 , 采 取 以 下 流 程 :( 1) 由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监 护 人 , 持 监 护 人 证 明 ( 法 定 监 护 人 持 监 护 人 证明 材 料 , 指 定 监 护 人 持 指 定 材 料 或 法 院 裁 决 ) , 向 网 点 提 出 上 门 服 务 申 请 ;( 2) 网 点 双 人 上 门 , 核 对 客 户 本 人 和 代 理 人 的 有 效 证 件 , 以 及 客 户 本 人 的 真 实 状况 , 对 现 场 核 实 情 况 进 行 拍 照 ;( 3) 上 门 核 实 后 , 网 点 核 实 人 填 写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延 伸 服 务 登 记 表 , 由 支行 长 审 核 签 字 后 , 通 知 代 理 人 持 监 护 人 证 明 、 本 人 和 代 理 人 的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以 及 医院 的 结 算 单 到 网 点 办 理 ;( 4) 网 点 办 理 业 务 时 , 按 照 医 院 结 算 单 的 资 金 需 求 , 在 客 户 存 款 余 额 足 够 的 情 况下 , 将 相 应 资 金 直 接 转 至 医 院 账 户 , 同 时 留 存 监 护 人 证 明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 本 人 和 代理 人 有 效 实 证 件 复 印 件 、 医 院 结 算 单 的 复 印 件 、 及 现 场 核 实 时 拍 摄 的 照 片 打 印 版 。 稽核相关要求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延 伸 服 务 登 记 表 、 监 护 人证 明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 本 人 和 代 理 人 有 效 实 证 件 复印 件 、 医 院 结 算 单 的 复 印 件 、 及 现 场 核 实 时 拍 摄的 照 片 打 印 版 日 终 随 办 理 业 务 作 为 附 件 上 交 中 心 。 金额要求 对 于 特 殊 原 因 客 户 本 人 确 实 无 法 亲 自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 如果 涉 及 账 户 余 额 在 1万 元 (不 含 ) 以 上 的 , 必 须 按 照 上 述流 程 办 理 ; 涉 及 账 户 余 额 在 1万 元 及 以 下 的 , 各 分 行 可 视具 体 情 况 , 对 难 以 获 取 有 关 部 门 情 况 证 明 、 委 托 书 公 证或 监 护 证 明 的 , 可 以 由 代 理 人 持 客 户 所 在 医 院 、 派 出 所 、单 位 、 社 区 、 村 委 会 或 街 道 办 出 具 的 情 况 说 明 , 并 手 工书 写 相 应 说 明 ( 承 诺 若 日 后 出 现 纠 纷 由 其 自 行 解 决 ) ,到 网 点 直 接 予 以 办 理 。 3账户信息修改 制度要求 账 户 信 息 修 改 是 指 根 据 客 户 申 请 , 或 由 于 普通 柜 员 操 作 失 误 , 需 对 已 开 立 账 户 的 户 名 、 证 件信 息 、 存 期 等 要 素 进 行 修 改 的 业 务 。一百零八条一百零九条 根 据 引 起 账 户 信 息 修 改 的 原 因 , 分 为 客户申请修改和 柜员差错修改。 制度要求一百一十条 客 户 因 姓 名 或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发 生 变 更 等 原 因 , 申 请 修 改 已 开 立 账 户 的户 名 、 证 件 类 型 、 证 件 号 码 时 , 需 客 户 本 人 持 存 款 凭 证 、 账 户 对 应 的 原 有效 实 名 证 件 和 新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 填 写 个 人 账 户 特 殊 业 务 申 请书 , 在 全 国 任 一 网 点 办 理 , 不 允 许 代 办 。 若 账 户 对 应 的 原 有 效实 名 证 件 已 被 发 证 机 关 收 回 的 , 应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 网 点 应留存新证件、原证件或相关证明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操 作要 求 客 户 申 请 办 理 账 户 信 息 修 改 时 , 客 户 需 填 写 个 人 账 户 特 殊 业 务 申 请 书 ,若 未 填 写 , 稽 核 将 下 发 “ 43101105少 附 件 或 附 件 不 规 范 ” 差 错 。客 户 申 请 办 理 账 户 信 息 修 改 时 , 不 得 代 办 , 若 违 规 代 办 , 稽 核 将 下 发“ 43101136违 规 办 理 了 不 能 代 办 的 相 关 业 务 ” 的 差 错 。客 户 申 请 办 理 账 户 信 息 修 改 时 , 需 留 存 客 户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若 未 留 存 稽 核 将下 发 “ 43101114未 按 规 定 留 存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证 件 过 期 或 无 有 效 期 页 ” 的 差 错 。 操 作要 求 客 户 申 请 办 理 账 户 信 息 修 改 时 , 未 留 存 原 证 件 复 印 件 或 相 关 证明 , 稽 核 将 下 发 “ 43101206修 改 分 户 账 等 特 殊 业 务 未 附 相 关 证明 或 情 况 说 明 ” 的 差 错 .未 留 存 客 户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或 证 件 过 期 , 稽 核 将 下 发 “ 43101114未 按 规 定 留 存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证 件 过 期 或 无 有 效 期 页 ” 的 差 错 . 制度要求一百一十二条 柜 员 因 操 作 失 误 造 成 存 折 /单 的 户 名 或 存 期 差 错 , 需 要 进 行 账 户 信 息 修改 的 , 应 立 即 与 客 户 联 系 , 进 行 相 应 处 理 。 ( 一 ) 存 折 /单 户 名 输 入 错 误 的 , 应 请 客 户 尽 快 到 开 户 网 点 , 出 示 原 存 款凭 证 和 本 人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办 理 账 户 信 息 修 改 。 代 理 人 代 为 办 理 的 , 需 同 时出 示 代 理 人 与 被 代 理 人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 ( 二 ) 存 折 /单 存 款 期 限 输 入 错 误 的 , 应 与 客 户 协 商 后 决 定 是 否 修 改 。 客户 认 可 当 前 存 款 期 限 的 , 不 对 当 前 账 户 存 款 期 限 进 行 修 改 , 应 将 情 况 手工 记 录 在 交 易 凭 单 的 正 面 空 白 处 ; 客 户 不 认 可 的 , 应 请 客 户 尽 快到 开 户 网 点 出 示 原 存 款 凭 证 和 本 人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办 理 账 户 存 款 期 限 修 改 。代 理 人 代 为 办 理 的 , 需 同 时 出 示 代 理 人 与 被 代 理 人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 制度要求一百一十二条 修 改 账 户 存 款 期 限 只 能 在 开 户 后 三 个 月 内 办 理 , 且 只 能 办 理 一 次 。修 改 账 户 存 款 期 限 只 支 持 整 存 整 取 、 零 存 整 取 、 存 本 取 息 、 整 存 零 取 四 个储 种 , 不 支 持 通 知 存 款 品 种 。 整 存 整 取 已 经 部 提 、 存 本 取 息 已 经 取 息 、 整存 零 取 已 经 取 款 的 , 不 能 办 理 。 ( 三 ) 未 联 系 上 客 户 的 , 暂 不 办 理 账 户 信 息 修 改 。 当 客 户 再次 办 理 业 务 时 对 该 账 户 有 关 信 息 产 生 异 议 的 , 按 照 保 护 客 户 经 济 利 益 的 原则 采 取 相 应 处 理 。 制度要求一百一十三条 因 柜 员 操 作 失 误 需 修 改 账 户 信 息 的 , 必 须 调 取 原 交 易 凭 单 或 电子 影 像 , 由 营 业 主 管 填 写 修 改 分 户 账 通 知 单 , 并 授 权 普 通 柜 员 按 照原 交 易 凭 单 信 息 修 改 。( 一 ) 修 改 存 折 /单 户 名 或 存 期 的 , 必 须 换 发 新 存 折 /单 , 原 存 折 /单 、 原 交 易凭 单 的 复 印 件 或 影 印 件 连 同 修 改 分 户 账 通 知 单 一 并 保 存 , 日 终 上 缴 会计 稽 核 中 心 。( 二 ) 修 改 卡 户 名 或 绿 卡 通 子 账 户 存 期 的 , 原 交 易 凭 单 的 复 印 件 或 影 印 件连 同 修 改 分 户 账 通 知 单 一 并 保 存 , 日 终 上 缴 会 计 稽 核 中 心 。( 三 ) 修 改 证 件 类 型 、 证 件 号 码 的 , 原 交 易 凭 单 的 复 印 件 或 影 印 件 连 同 修 改 分 户 账 通 知 单 一 并 保 存 , 日 终 上 缴 会 计 稽 核 中 心 。 操 作要 求 未 上 交 原 交 易 凭 单 复 印 件 , 稽 核 将 下 发 “ 43101206修 改 分 户 账等 特 殊 业 务 未 附 相 关 证 明 或 情 况 说 明 ” 的 差 错 .经 原 交 易 凭 证 佐 证 非 柜 员 操 作 失 误 而 办 理 修 改 , 稽 核 将 下 发“ 43101225严 重 违 反 监 管 部 门 、 总 行 、 分 行 规 定 , 违 规 办 理业 务 ,造 成 责 任 事 故 和 重 大 风 险 ” 的 差 错 .柜 员 差 错 修 改 , 主 件 为 修 改 分 户 通 知 单 。 修 改 分 户 通 知 单 由 营业 主 管 ( 综 柜 ) 填 写 , 办 理 完 成 后 交 客 户 签 字 确 认 。 因 柜 员 操作 失 误 修 改 可 以 代 办 , 但 未 联 系 到 客 户 , 暂 不 得 办 理 账 户 信 息修 改 . 制度要求一百一十四条 客 户 在 办 理 与 账 户 相 关 的 需 要 核 对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的 业 务 时 , 提 供 的 有 效实 名 证 件 应 与 系 统 内 该 账 户 记 录 的 相 一 致 。 若 出 现 以 下 不 一 致 情 况 , 按 下述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 ( 一 ) 系 统 内 记 录 的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15位 , 客 户 本 人 提 供 的 居 民 身 份证 号 码 为 18位 的 , 经 联 网 核 查 相 符 后 , 由 客 户 填 写 个 人 账 户 特 殊 业 务 申请 书 , 先 为 客 户 办 理 实 名 证 件 变 更 手 续 , 再 为 客 户 办 理 业 务 , 并 留 存 客户 的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或 影 印 件 , 不 允 许 代 办 。 其 中 , 对 于 居 民 身 份 证 姓名 相 同 但 由 于 增 加 两 位 年 份 号 码 和 最 后 一 位 校 验 码 升 至 18位 的 , 不 需 要 客户 提 供 原 证 件 。 制度要求一百一十四条 ( 二 ) 系 统 内 记 录 的 证 件 类 型 是 临 时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户 口 簿 , 客 户 本 人 持 居民 身 份 证 办 理 业 务 的 , 经 联 网 核 查 相 符 后 , 由 客 户 填 写 个 人 账 户 特 殊 业务 申 请 书 , 先 为 客 户 办 理 实 名 证 件 变 更 手 续 , 再 为 客 户 办 理 业 务 , 并 留存 客 户 的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或 影 印 件 , 不 允 许 代 办 。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与 原证 件 号 码 一 致 , 以 及 姓 名 相 同 但 由 于 增 加 两 位 年 份 号 码 和 最 后 一 位 校 验 码升 至 18位 的 , 不 需 要 客 户 提 供 原 证 件 。 ( 三 ) 系 统 内 记 录 的 证 件 类 型 是 居 民 身 份 证 , 客 户 由 于 证 件 丢 失 补 办 临 时居 民 身 份 证 的 , 经 联 网 核 查 相 符 后 , 视 同 居 民 身 份 证 办 理 , 柜 员 应 在 相 关交 易 凭 单 上 注 明 实 际 办 理 业 务 所 使 用 的 证 件 类 型 , 并 让 客 户 签 字 确 认 。 4授权金额调整 授 权 金 额 调 整业 务 名 称 营 业 主 管 ( 综 柜 ) 授 权 支 行 ( 局 ) 长 授 权开 户 、 销 户 、 存 款 、 取 款 、行 内 现 金 到 账 户 汇 款 、 行 内账 户 间 汇 款 1 0 万 元 ( 含 1 0 万 元 ) 至 5 0 万元 ( 不 含 5 0 万 元 ) 之 间 5 0 万 元 以 上 ( 含 5 0 万 元 )无 密 户 定 期 提 前 支 取 5 0 0 0 元 ( 含 5 0 0 0 元 ) 至 1 0 万元 ( 不 含 1 0 万 元 ) 之 间 1 0 万 元 以 上 ( 含 1 0 万 元 )现 金 跨 行 汇 款 金 额 5 万 元 ( 含 5 万 元 ) 至 2 0 万 元( 不 含 2 0 万 元 ) 之 间 2 0 万 元 以 上 ( 含 2 0 万 元 )账 户 跨 行 汇 款 1 0 万 元 ( 含 1 0 万 元 ) 至 5 0 万元 ( 不 含 5 0 万 元 ) 5 0 万 元 以 上 ( 含 5 0 万 元 )挂 失 后 续 ( 挂 失 撤 销 凭 证 无 需 授 权 除 外 ) 除 紧 急 挂 失 、 双 挂 失 、 账 户余 额 5 0 万 ( 含 ) 以 上 的 挂 失后 续 处 理 紧 急 挂 失 、 凭 证 密 码 双 挂 失 的 后续 处 理 及 金 额 在 5 0 万 元 以 上 ( 含5 0 万 元 ) 挂 失 销 户 5卡业务补充规定 制度要求三百二十五条 IC借 记 卡 在 柜 面 开 户 时 , 其 携 带 的 电 子 现 金 账 户 同 时 开 立 。 IC借 记 卡 批量 开 户 时 , 可 选 择 是 否 开 通 电 子 现 金 账 户 , 若 选 择 不 开 通 电 子 现 金 账 户 ,客 户 后 续 有 开 通 需 求 , 可 持 本 人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并 填 写 绿 卡 通 业 务 事项 申 请 书 , 在 全 国 任 一 网 点 办 理 。 代 理 人 代 为 办 理 的 , 需 同 时 出 示 代理 人 与 被 代 理 人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 制度要求三百二十七条 客 户 加 办 指 定 圈 存 账 户 时 , 需 出 示 本 人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并 填 写 绿 卡 通业 务 事 项 申 请 书 在 全 国 任 一 网 点 办 理 , 代 理 人 代 为 办 理 的 , 需 同 时出 示 代 理 人 与 被 代 理 人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三百二十九条 办 理 自 动 圈 存 或 修 改 自 动 圈 存 相 关 限 额 时 , 需 客 户 本 人 出 示 有 效 实 名 证件 并 填 写 绿 卡 通 业 务 事 项 申 请 书 在 全 国 任 一 网 点 办 理 , 不 允许 代 办 。 操 作要 求 单 独 开 通 电 子 现 金 账 户 、 指 定 圈 存 业 务 , 自 动 圈 存 业 务 未 上 交客 户 填 写 的 绿 卡 通 业 务 事 项 申 请 书 。 稽 核 将 下 发“ 43101105: 少 附 件 或 附 件 不 规 范 ” 的 差 错 . 制度要求二百七十条 绿 卡 因 破 损 、 信 息 丢 失 等 原 因 不 能 使 用 时 , 可 为 客 户 办 理 换 卡 。 换 卡 时 ,客 户 本 人 需 出 示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 凭 密 码 在 省 内 任 一 网 点 办 理 , 并 交 回 旧 卡 ,不 允 许 代 办 。 因 卡 老 化 、 污 染 、 损 毁 等 原 因 造 成 卡 号 模 糊 、缺 失 等 无 法 辩 识 真 伪 , 或 者 IC卡 芯 片 缺 失 的 , 不 得 办 理 换卡 , 应 向 客 户 说 明 情 况 , 进 行 凭 证 挂 失 处 理 。 操 作要 求 换 卡 形 成 的 作 废 卡 卡 号 模 糊 不 清 或 IC卡 芯 片 缺 失 。 稽 核将 下 发 “ 43131208上 缴 卡 损 坏 严 重 , 无 法 辨 认 ” 的 差 错 .另 特 别 注 意 : 所 换 卡 的 复 印 件 仍 需 做 该 换 卡 交 易 的 附 件 之 一 上 交 中心 。 未 上 交 作 废 卡 复 印 件 下 发 “ 43101105少 附 件 或 附 件不 规 范 ” 差 错 . 制度要求二百七十六条 因 客 户 换 卡 、 销 户 或 撤 销 卡 而 回 收 的 旧 卡 , 柜 员 应 当 场 剪 卡 ( 即 磁 条 卡 沿卡 背 面 左 上 角 磁 条 下 沿 且 与 水 平 不 大 于 45度 角 方 向 进 行 剪 切 处 理 ; IC卡 沿 靠 近 芯 片的 卡 片 一 侧 边 缘 , 穿 过 芯 片 中 心 和 磁 条 ( 如 有 ) 且 与 水 平 不 大 于 45度 角 方 向 进 行 剪切 处 理 , 下 同 ) 或 在 磁 条 、 芯 片 上 打 洞 作 废 。剪卡示例 6基本业务规定 制度要求一百三十七条 不 需 出 示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 只 需 凭 密 码 办 理 的 业 务 , 若 密 码 正 确 , 均 视 为客 户 本 人 办 理 。 营 业 机 构 应 通 过 客 户 签 名 与 账 户 所 有 人 姓 名 是 否 一 致 等 合理 方 式 识 别 代 理 关 系 的 存 在 , 如 为 代 理 关 系 , 应 要 求 代 理 人 在 签 名 旁 注 明“ 代 ” 字 样 。 需 要 出 示 有 效 实 名 证 件 的 业 务 , 代 理 人 代 为 办 理 的 , 代 理 人 应 将 代 理 人与 被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基 本 信 息 填 写 清 楚 , 在 签 名 确 认 处 签 代 理 人 姓名 , 注 明 “ 代 ” 字 样 。 操 作要 求 代 理 人 代 办 业 务 代 理 人 未 签 字 并 注 明 “ 代 ” 字 样 , 需 要 在 系 统内 录 入 代 理 人 信 息 而 柜 员 未 录 入 , 将 下 发 “ 43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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