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08第八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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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八 章 刑 事 附 带 民 事诉 讼 第 一 节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的 概念 和 特 点 一 、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的 概 念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是 指 司 法 机 关 在 刑事 诉 讼 过 程 中 , 在 解 决 被 告 人 刑 事 责 任 的同 时 , 附 带 解 决 因 被 告 人 犯 罪 行 为 所 造 成的 物 质 损 失 而 进 行 的 诉 讼 活 动 。 二 、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的 特 点 1、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是 依 附 于 刑 事 诉 讼 的一 种 民 事 诉 讼 。 2、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是 一 种 特 殊 的 民 事 诉讼 。 3、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实 质 上 还 是 一 种 民 事诉 讼 。 三 、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与 一 般 民 事诉 讼 的 区 别 1、 受 理 的 范 围 不 同 ; 2、 审 理 的 程 序 不 同 ; 3、 诉 讼 费 用 不 同 ; 第 二 节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的 历 史 沿 革 一 、 外 国 历 史 上 的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1、 古 巴 比 伦 汉 穆 拉 比 法 典 的 规定 。 2、 古 罗 马 十 二 铜 表 法 的 规 定 。 二 、 我 国 历 史 上 的 附 带 民 事 诉 讼制 度 1、 早 在 尚 书 舜 典 中 就 有 “ 金 作 赎 刑 ”的 记 载 。 2、 秦 汉 时 期 , 赎 刑 制 度 更 加 普 遍 、 法 律 化了 。 3、 唐 律 作 为 我 国 封 建 专 制 制 度 的 第 一 部 最为 完 备 的 法 典 , 在 刑 律 上 已 将 刑 事 损 害 赔 偿 制度 化 、 法 律 化 了 。 三 、 当 代 各 国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制 度 1、 解 决 由 刑 事 被 告 人 的 犯 罪 行 为 所 引 起 的损 害 赔 偿 问 题 , 有 三 种 基 本 方 式 : ( 1) 作 为 一 种 原 则 , 把 它 主 要 交 由 刑 事 诉 讼程 序 附 带 予 以 解 决 。 ( 法 国 、 德 国 、 前 苏 联 ) ( 2) 允 许 在 一 定 情 况 下 , 可 以 通 过 刑 事 诉 讼附 带 予 以 解 决 , 而 在 其 余 情 况 下 可 以 通 过 民 事 诉讼 程 序 或 者 其 他 单 独 程 序 予 以 解 决 。 ( 英 国 ) ( 3) 把 它 完 全 交 由 民 事 诉 讼 程 序 来 解 决 。( 美 国 和 日 本 ) 2、 法 国 的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制 度 。 3、 日 本 的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制 度 。 4、 德 国 的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制 度 。 5、 英 国 的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制 度 。 6、 美 国 的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制 度 。 7、 前 苏 联 的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制 度 。 四 、 我 国 近 代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制 度 1、 新 中 国 成 立 前 北 洋 政 府 和 国 民 党政 府 的 有 关 规 定 。 2、 革 命 根 据 地 时 期 的 附 带 民 事 诉 讼制 度 。 3、 新 中 国 成 立 后 建 立 的 附 带 民 事 诉讼 制 度 。 第 三 节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的 意 义 一 、 有 利 于 正 确 处 理 案 件 。 二 、 是 惩 罚 犯 罪 的 一 个 有 力 手 段 。 三 、 有 利 于 正 确 执 行 我 国 的 惩 办与 宽 大 相 结 合 的 刑 事 政 策 。 四 、 有 利 于 保 证 公 民 和 国 家 、 集体 财 产 不 受 侵 犯 。 第 四 节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当 事 人 一 、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原 告 人 ( 一 )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原 告 人 的 概 念 和 条件 1、 概 念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原 告 人 是 指 因 犯 罪 而 遭到 物 质 损 失 , 依 法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可 以 提 出赔 偿 要 求 的 自 然 人 和 法 人 。 2、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原 告 人 应 当 具 备 的 条件 : ( 1) 侵 害 民 事 原 告 人 权 益 的 是 犯 罪 行为 ; ( 2)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原 告 人 因 犯 罪 受 到物 质 损 失 ; ( 3)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原 告 人 必 须 是 在 刑事 诉 讼 中 依 法 提 出 民 事 赔 偿 的 请 求 ; ( 4) 必 须 是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人 。 ( 二 )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原 告 人 的 范 围 1、 作 为 刑 事 案 件 被 害 人 的 自 然 人 。 2、 作 为 刑 事 案 件 被 害 人 的 法 人 。 3、 关 于 人 民 检 察 院 提 起 附 带 民 事 诉 讼的 法 律 地 位 问 题 , 在 诉 讼 理 论 上 存 在 不 同见 解 。 4、 关 于 保 险 人 提 起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问 题 。 二 、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被 告 人 ( 一 )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被 告 人 的 概 念 和 条件 1、 概 念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被 告 人 是 指 因 犯 罪 行 为 造成 他 人 物 质 损 失 以 及 应 对 被 告 人 的 犯 罪 行为 依 法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的 当 事 人 , 他 们 可以 是 自 然 人 也 可 以 是 法 人 、 企 事 业 单 位 。 2、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被 告 人 必 须 具 备 的 条件 : ( 1) 刑 事 被 告 人 的 犯 罪 行 为 必 须 造 成 被害 人 物 质 损 失 ; ( 2) 必 须 是 对 刑 事 被 告 人 的 行 为 负 赔 偿责 任 的 人 ; ( 3)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 被 害 人 只 有 在 对 刑事 被 告 人 提 起 了 有 关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后 , 后者 才 能 成 为 被 告 人 。 ( 二 )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被 告 人 的 范 围 1、 刑 事 被 告 人 本 人 。 2、 未 成 年 刑 事 被 告 人 的 监 护 人 。 3、 机 关 、 团 体 、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执行 职 务 中 因 过 失 犯 罪 而 造 成 公 民 、 法 人 财 产 损 失的 , 刑 事 被 告 人 所 在 的 机 关 、 团 体 、 企 事 业 单 位可 以 成 为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被 告 人 。 4、 当 有 完 全 赔 偿 责 任 的 刑 事 被 告 人 在 刑 事 诉讼 过 程 中 死 亡 , 其 法 定 继 承 人 可 以 成 为 法 定 民 事诉 讼 被 告 人 。 5、 未 被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其 他 共 同 侵 权 人 。 第 五 节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的 赔 偿 范 围 一 、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现 行 法 定 赔 偿 范围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请 求 赔 偿 局 限 在 “ 由 于被告 人 的 犯 罪 行 为 而 遭 受 物 质 损 失 ” 范 围 内 。 基 本 含 义 是 : 1、 是 由 被 告 人 的 犯 罪 行 为 造 成 的 损 失 。 2、 是 因 被 告 人 的 犯 罪 行 为 直 接 遭 受 的损 失 以 及 间 接 损 失 。 3、 被 告 人 犯 罪 行 为 造 成 的 损 失 , 既 包括 被 害 人 已 经 受 到 的 损 失 , 也 包 括 一 些 必然 遭 受 的 损 失 。 二 、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赔 偿 范 围 新 问 题 ( 一 ) 侵 犯 财 产 型 案 件 被 害 人 所 受 到 的损 失 。 1、 第 一 种 观 点 , 追 缴 赃 款 、 赃 物 的 行为 , 是 刑 法 意 义 上 的 司 法 机 关 职 权 行 为 ,即 使 属 于 被 害 人 受 到 的 物 质 损 失 , 也 无 法纳 入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范 畴 。 2、 第 二 种 观 点 , 被 害 人 因 被 告 人 犯 罪而 失 去 的 财 物 , 也 是 被 告 人 犯 罪 行 为 造 成的 物 质 损 失 , 应 当 通 过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的 方法 来 处 理 。 3、 笔 者 认 为 , 对 犯 罪 分 子 所 得 赃 物 可适 用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的 方 式 解 决 , 被 害 人 因财 产 型 犯 罪 受 到 的 损 失 可 提 起 附 带 民 事 诉讼 。 理 由 是 : ( 1) 是 世 界 各 国 通 常 做 法 。 ( 2) 从 我 国 立 法 和 法 理 角 度 来 讲 , 公民 和 法 人 因 被 告 人 的 犯 罪 行 为 而 失 去 的 财物 , 可 以 认 为 是 “ 被 害 人 由 于 被 告 人 的 犯罪行 为 造 成 的 物 质 损 失 ” 。 ( 3) 关 于 刑 法 第 64条 的 规 定 。 ( 二 ) 直 接 损 失 与 间 接 损 失 因 犯 罪 行 为 造 成 的 损 失 是 否 包 括 间 接损 失 , 存 在 争 议 : 1、 赔 偿 的 只 能 是 犯 罪 行 为 直 接 造 成 的损 失 , 间 接 的 损 失 不 能 赔 偿 。 2、 不 论 是 直 接 损 失 还 是 间 接 损 失 , 只要 是 犯 罪 行 为 造 成 的 损 失 就 应 当 赔 偿 。 3、 笔 者 认 同 第 二 种 观 点 。 ( 三 ) 精 神 损 失 公 民 的 姓 名 、 肖 像 、 名 誉 、 荣 誉 权 受 到 犯 罪行 为 侵 犯 时 , 是 否 可 以 提 起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 存 在不 同 看 法 : 1、 不 能 提 起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 2、 可 以 提 起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 3、 笔 者 认 为 , 应 严 格 按 照 刑 法 第 36条 、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77条 的 规 定 掌 握 , 不 是 犯 罪 行为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或 物 质 损 失 , 就 不 能 提 起 附 带民 事 诉 讼 。 但 我 国 的 司 法 实 践 在 该 问 题 上 的 做 法还 不 稳 定 。 第 六 节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的 审 理 原 则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的 审 理 原 则 主 要 体 现 在以 下 方 面 : 1、 刑 事 、 民 事 案 件 合 并 处 理 的 原 则 。 2、 简 化 诉 讼 程 序 的 原 则 。 3、 对 提 起 的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及 时 审 理的 原 则 。 4、 实 事 求 是 确 定 赔 偿 的 原 则 。 5、 着 重 调 解 的 原 则 。 第 七 节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的 审 理 1、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的 提 出 。 2、 人 民 法 院 的 受 理 。 3、 人 民 法 院 对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案 件 可 以先 行 调 解 。 4、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78条 的 规 定 。 5、 审 理 时 , 合 理 协 调 两 种 程 序 , 本 着“ 先 刑 后 民 ” 、 减 少 重 复 劳 动 的 原 则 进 行 。 6、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180、 181条 的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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