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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企业订立8年期的劳动合同,应于2000年6月30日到期。1997年7月5日周某休息日外出会友时摔伤腰部,遂住院治疗,两个月后出院,企业指定医院证明:“可以上班,两个月内避免腰部激烈运动,两个月后来院复查。”周某的身体状况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工作,要求适当调整工作岗位,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待两个月后医院复查结果再定工作岗位。企业表示既然不能从事以前的工作岗位,而企业无法为其安排别的工作,同意周某在家休息1个月,休假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病假津贴;随后于1997年10月6日以“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为由,解除了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周某不服,申诉到当地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请求维持原劳动关系。 请对本案提出您的分析意见。 案例: 下面是星云公司(甲方)和员工张云(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1、乙方的职务为内部网络维护工程师,主要负责公司内部网络数据规划和建设;负责内部网络的安全和维护。2、乙方正常的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3、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时,乙方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应予以配合。4、乙方需遵守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各项劳动纪律。5、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报酬,乙方的工资待遇为2000元/月。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于2003年8月1日起生效。7、本合同为长期合同,甲乙双方若不特别声明,本合同持续有效。8、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同意以劳动局为第一审理机关。 问题:请指出以上条款中缺少哪些法定条款。 案例: 1995年7月张某于旅游职业高中毕生,同年8月1日被和平宾馆录用为客房服务员,双方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张某在工作期间迟到数次,因客房清扫问题多次与顾客争吵,并且不服从领班和值班经理的批评教育。11月1日,和平宾馆人力资源部书面通知调动张某到洗衣房工作,如对方不同意,限其3个月内另谋出路,在此期间,只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张某接到通知后不同意工作调动,也表示找不到其他工作。同时,张某仍存在迟到和与顾客吵架现象。3个月后即1996年2月1日,和平宾馆以“试用期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随即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求维持原劳动关系。 问题: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对上述案例提出你的分析意见,并对和平宾馆的劳动关系管理提出适当建议。 刘刚在某乡镇企业中担任人事主管,负责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下面描述的是刘刚在负责这项工作时的一些具体活动: 刘刚首先通知了厂工会,让他们选举出两名工会代表为集体合同协商做准备。同时与负责生产和行政管理的两位副总组成了三人小组,这个小组将代表企业和选举出的两位工会代表对合同的各项事宜进行协商,刘刚担任协商过程的记录员。经过双方的讨论和修订以及两位工会代表的确认,双方在合同上签字。10天后,刘刚将签字的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材料报送到该企业所在的乡劳动部门审核。 请指出上述集体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修正。 1997年12月,19岁的李某只身从河北农村来到北京,在亲戚的介绍下到一家印刷厂当了一各印刷工。2000年8月,已经有了两年多工作经验的李某,在工作中不慎将左手卷进机器里,虽经医院紧急救,但仍没有保留住李某的左手。在医院治疗期间,劳动部门认定了李某的工伤。2001年1月李某治疗终结后,被劳动鉴定部门鉴定为因工伤致残四级。身为农民的李某,失去了劳动能力,给其今后生活带来了许多困难,在其家人的陪同下,他向厂里提出按国家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异地安家费、并按社会平均寿命70岁计算,一次性支付他抚恤金58万元。请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2)、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享受什么样的工伤致残待遇? 案例分析:职工张某、李某、石某分别于2001年6月、9月和2002年3月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均为商务中心贸易专员,主要负责对俄罗斯的贸易往来。同日,张某、李某又与A公司签订了保密合同。其中第八条约定“乙方无论以何种原因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均不得到其他与甲方有竞争性的单位工作或为其他与甲方有竞争性公司提供与职业有关的咨询性、服务性服务,并须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及承诺。”2002年8月31日和9月27日,这3名职工分别提出了辞职申请,经A公司批准,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此后,A公司在一家网站上发现北京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出现了与本公司相同的照片及图片,其商业模式、商业计划也与本公司相同,而这些属于本公司的商业秘密,A公司认定是这3名职工所为,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A公司称,这3名职工所到的北京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A公司的业务相似,给A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张某、李某违反双方签订的保密合同,泄露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对所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石某虽未与公司签订保密合同,但公司曾通 过网络向其公布了本公司的保密制度,其中规定了员工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石某违反了,同样应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驳回了A公司的申诉请求。试对上述案例提出自己的分析意见 案例: 谭谈1998年6月与大华科技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间,大华公司为了研制新项目派谭谈外出培训半年,当时双方书面约定,谭谈培训期间合同中止履行,待谭谈培训结束后继续履行,合同期限按谭谈培训时间顺延。2001年12月31日,按顺延时间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提出要与谭谈续签合同,谭谈不同意。公司提出若不续签合同,谭谈就必须退还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20000元,否则不予办理终止合同手续。为此,谭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该公司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调查谭某与该公司所签劳动合同按协议已经到期,谭谈不愿续订劳动合同,要求终止劳动关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经调解,企业放弃了索要培训费的要求,为谭谈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问题:在此案例中,大华公司的要求是否正确?为什么?企业的权益应如何保护呢? 改错题: 刘刚在某乡镇企业中担任人事主管,负责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下面描述的是刘刚在负责这项工作时的一些具体活动: 刘刚首先通知了厂工会,让他们选举出两名工会代表为集体合同协商做准备。同时与负责生产和行政管理的两位副总组成了三人小组,这个小组将代表企业和选举出的两位工会代表对合同的各项事宜进行协商,刘刚担任协商过程的记录员。经过双方的讨论和修订以及两位工会代表的确认,双方在合同上签字。10天后,刘刚将签字的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材料报送到该企业所在的乡劳动部门审核。 请指出上述集体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修正。(1) (2)(3) (4)(5) 案例: 张某某系某厂驾驶员,其主要任务是将该厂生产的农用车运往全国各地的销售中心。2004年3月,张某某在将新车送往安徽某地时,逆向行使与对面正常行使的拖拉机相撞,自己腿骨骨折,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责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张某某向企业所在市的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不属于工伤。张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司机因工外出途中违章行使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 【案例】张某是一家建筑公司工人,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1年8月,张某在一次施工中受伤,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张某属于工伤,并被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五级伤残。对此,张某及其所在单位均无异议。后来,张某主动提出一次性结算伤残抚恤金及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其所在单位研究后同意了张某的要求,并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24条的规定,将应按月发给张某的伤残抚恤金、因工伤导致工资降低的伤残补助金以及按伤残等级应发给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进行了折算,一次性发给了张某20年的伤残抚恤金,并终止了与张某的工伤保险关系。事后,张某所在单位带着张某工伤有关的相关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其支付单位已经支付给张某的伤残抚恤。对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部分满足了张某所在单位的要求,即支付了应一次性发给张某的十六个月的伤残补助金。而张某所在单位认为,我们参加了工伤保险,我们支付给张某的伤残抚恤金属于先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垫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该如数返还给企业。张某所在单位就此事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维持了经办机构的做法。 改错题 集体合同均为定期集体合同,我国劳动立法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为3-5年。劳动者一方的签约人,法定为基层工会委员会;用人单位一方的签约人,法定为用人单位行政机关,即法定代表人。集体合同协商代表双方人数对等,各方为3-10名,并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记录员在协商代表中产生。集体合同草案经过讨论修改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会议审议通过后,所有协商代表要在经过审议通过的集体合同文本上签字。由企业一方将签字的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材料,在集体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报送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后的2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送达;集体合同的生效日期以审核意见书确认的日期为准。若集体合同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存在无效条款或部分无效条款的,签约双方应在30日内对其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审核。 请指出上述描述中存在的5个错误的地方,并予以改正。 【案例】郑小姐于1996年10月应聘到某计算机厂工作,其与厂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合同期限为两年,到期后,若双方无异议,合同自行延长。 当时,计算机厂正与一家外国公司筹建电脑公司(合资企业)。由于从事筹建工作的人员不足,计算机厂便派郑小姐前去参加电脑公司筹建工作。电脑公司成立后,又让郑小姐留在电脑公司任销售部经理。 3年后,郑小姐怀了孕,7个月时,因销售任务重,体力吃不消,郑小姐向电脑公司领导提出,希望暂时为其调整岗位或分配适当的工作。但电脑公司领导拒绝了郑小姐的这一请求,并对她言称“你要能干,就干;不能干就辞职”。郑小姐认为电脑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中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的条款,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于是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但是郑小姐突然想起,自己是与计算机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与电脑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她以劳动合同中的甲方计算机厂为被诉方进行了申诉。 可是计算机厂认为,计算机厂虽然与郑小姐签订过劳动合同,但她的两年期合同早已期限届满,双方现已无任何关系。尽管郑小姐未与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几年来一直在那里工作,说明她与电脑公司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她应与电脑公司,而不是计算机厂为被诉方来提出仲裁申请。 郑小姐不同意计算机厂的说法,她认为:自己是与计算机厂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到电脑公司工作的。合同规定的两年期限虽与届满,但因未办理过终止手续,按照合同规定,合同应属于自行延长。自己现在仍与计算机厂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所以计算机厂应是本案的被诉方。请分析郑小姐与谁有劳动关系呢? 【案例】佟女士到某日本独资公司已经工作8个月了,与她同时进公司的其他员工,工作上都早已能独挡一面了,惟独她还不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她十分着急,经常利用业余时间补习业务,可收效甚微。公司领导认为,佟女士虽然干活比较笨,但工作态度还是认真的,于是决定给她一次提高技术水平的机会,让她脱产3个月,去参加技术培训。 佟女士也真是不争气,参加完了3个月的技术培训,回到公司仍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公司领导对她彻底失望了,作出了30日后与她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 “总经理,公司跟我订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怎么能现在就终止呢?”很显然,佟女士不愿离开公司。 “不错,咱们公司所有人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期限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能终止,因为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一些终止条件,只要这些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就可以终止。”总经理边说边找出了佟女士的劳动合同,“你看,你这份劳动合同中第52条就规定:乙方(指佟女士)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时,甲方(指公司)可提前30日通知乙方终止劳动合同。” “就算公司可以按这条规定跟我终止劳动合同,是不是也应该给我一些经济补偿金呢?”佟女士问。 “终止合同和解除合同是不一样的,按国家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就可以不给经济补偿金。根据咱们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你现在是属于终止合同,所以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请分析公司可否这样终止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1997年1月,周明水与福源吸塑制品厂(以下简称制品厂)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周明水在制品厂的工作岗位为机器维修与调试。1998年10月6日下午,周明水在检修机器发现一零件损坏,即向制品厂厂长建议更换,厂长当即派同厂工人王泽兴上街购买。王泽兴因担心买错零件,便邀请周明水同去购买。考虑到回家必须路过配件店,周明水答应下班后一同去购买。下班后,周明水与王泽水一道骑自行车去购买配件,当骑至配件店门口时,一汽车突然拐入自行车道将周明水撞伤,致使周明水第四颈椎骨折并脱离,颈髓损伤,高位截瘫,除头部可以活动外,全身瘫痪,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生活自理能力。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评定周明水的伤残为壹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周明水经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1859 27元人民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汽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责任人变卖汽车后确无赔偿能力,除支付了住院医疗费26 364元人民币外,其余费用匀不能支付,于是周明水便委托其家属请求单位解决医疗费用,制品厂厂长表示:周明水被撞伤属道路交通事故,应由肇事者赔偿经济损失;周明水未受单位指派,且其被撞伤并非在工作期间,单位没有过错,不应承 担任何责任。尽管周明水家属多次找到制品厂领导,但均无任何效果。 为解决员工培训后的跳槽问题,某合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规章制度中增加了如下条款:“员工在合同期内,若公司出资培训,合同期满前因个人原因辞职或解除合同,须赔偿该笔培训费用,培训结束后,工作每满一年递减20%.”小张年初应聘到该公司任助工,公司与其签订了5年的合同,并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同时公司还发给他一本公司的规章制度.上班的第5天,公司就出资6000元,送小张到上海去参加一个月的技术培训.培训结束后没几天,小张提出辞呈,公司在多次挽留未果后,同意其辞职要求,但提出“赔完钱,才能走”问题1、该公司的要求是否符合劳动法? 2、如果需要对员工在试用期进行培训,组织可采取什么应对策略? 张小姐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的技术经理,合同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为期3年,月薪8000元。 2002年3月11日,张小姐突然接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的通知,要求其4月1日离职,并在此之前办妥一切移交手续。张小姐接此通知后马上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质疑,要求人力资源部做出解释,但是得到的答复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一条约定,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0天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至于解约的理由,是公司怀疑张小姐与另一家竞争对手公司接触频繁,但是公司拒绝对此原因给张小姐书面的说明。同时公司表示,由于张小姐在公司已经工作2年多的时间,可以给予张小姐2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问题:、请问这家公司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张小姐应该怎样做? 【案例】王某与B公司的劳动纠纷案王某与B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王某的工资每月计发一次。合同履行期间,B公司工会与公司经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该合同中约定:B公司所有员工每年年终可一次性获得第13个月的工资。B公司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并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生效。但年终时,王某没有得到B公司支付的第13个月工资。于是,王某即向B公司提出补发第13个月工资的要求。但B公司表示,王某和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报酬的支付次数。对王某的要求不予同意,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本文观看结束! 谢 谢欣 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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