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管理》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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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 筑 工 程 合 同 管 理第 1章 绪 论 2 第 1章 绪 论 什 么 是 合 同什 么 是 工 程 合 同什 么 是 工 程 合 同 管 理工 程 合 同 体 系课 程 主 要 内 容绪论 3 第 1章 绪 论l 1. 什 么 是 合 同 ?l 1.1.1 合 同 定 义 狭 义 的 合 同 债 权 合 同 债 权 合 同物 权 合 同身 份 合 同行 政 合 同劳 动 合 同国 家 合 同 广 义 的 合 同 4 第 1章 绪 论 合 同 法 : “ 本 法 所 称 合 同 是 平 等 主 体 的 自 然人 、 法 人 、 其 他 组 织 之 间 设 立 、 变 更 、 终 止 民 事 权 利义 务 关 系 的 协 议 ” ; 规 定 “ 婚 姻 、 收 养 、 监 护 等 有 关 身 份 关 系 的 协 议适 用 于 其 他 法 律 的 规 定 。 ” 教 材 5 第 1章 绪 论l 1.1.2 合 同 法 律 特 征平 等 主 体以 设 立 、 变 更 和 终 止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为 目 的 当 事 人 意 思 一 致 6 第 1章 绪 论l 1.1.3 合 同 的 分 类 ( 1) 有 名 合 同 与 无 名 合 同 ( 2) 双 务 合 同 和 单 务 合 同 ( 3) 明 示 合 同 和 默 示 合 同 明 示 合 同 采 用 语 言 ( 书 面 或 口 头 ) 形 式 来 订 立 默 示 合 同 取 决 当 事 人 的 行 为 及 具 体 情 形 来 订 立 7 第 1章 绪 论( 4) 诺 成 性 合 同 和 实 践 性 合 同 诺 成 合 同 当 事 人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即 可 成 立 的 合 同 实 践 合 同 以 交 付 标 的 物 或 者 其 他 给 付 义 务 要 件( 5) 有 偿 合 同 和 无 偿 合 同( 6) 要 式 合 同 与 不 要 式 合 同 是 否 严 格 订 立 形 式 或 程 序 ( 7) 主 合 同 和 从 合 同 是 否 依 赖 于 其 它 合 同 8 第 1章 绪 论l 1.2 什 么 是 工 程 合 同 ?l 1.2.1 工 程 合 同 定 义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是 一 种 诺 成 合 同 、 双 务 合 同 、 有 偿合 同 , 本 质 上 是 承 揽 合 同 一 种 发 包 人 承 包 人支 付 价 款建 筑 安 装 9 第 1章 绪 论l 1.2.2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的 特 征 ( 1) 合 同 主 体 的 严 格 性 ( 2) 合 同 标 的 特 殊 性 ( 3)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的 长 期 性 ( 4) 投 资 和 程 序 的 严 格 性 ( 5) 合 同 形 式 的 特 殊 要 求 书 面 发 包 人 一 般 是 法 人承 包 人 必 须 是 法 人 10 第 1章 绪 论l 1.2.3 工 程 合 同 分 类 ( 1) 按 完 成 承 包 的 内 容 分 类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合 同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合 同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11 第 1章 绪 论( 2) 按 工 程 承 发 包 的 范 围 和 数 量 划 分 建 设 工 程 总 承 包 合 同 : 建 设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 分 包 合 同 : 三 者 法 律 关 系 对 于 全 部 的 建 设 工 程 任 务 , 总 包 人 应 当 及 时 对 发 包 人 负 责 ,对 交 由 分 包 人 完 成 的 部 分 工 程 , 总 包 人 应 当 与 分 包 人 共 同对 发 包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分 包 不 是 转 包 ( 禁 止 ) 并 非 所 有 分 包 都 合 法 12 第 1章 绪 论( 3) 从 付 款 方 式 划 分 1) 总 价 合 同 特 点 : 评 标 时 易 于 确 定 报 价 最 低 的 承 包 商 , 易 支 付 计 算 ; 承 包 商 风 险 大 。 要 求 准 备 详 细 全 面 的 设 计 图 纸 和 各 项 说 明 。 适 用 范 围 工 程 量 不 太 大 且 能 精 确 计 算 、 工 期 较 短 、 技 术 不太 复 杂 、 风 险 不 大 的 项 目 ; 13 第 1章 绪 论 2) 单 价 合 同 特 点 : 量 价 分 离 , 量 变 价 不 变 风 险 合 理 分 摊 合 同 成 立 关 键 在 于 双 方 对 单 价 和 工 程 量 计 算 方 法 的 确 认适 用 范 围 : 适 用 项 目 很 广 , 大 多 用 于 工 期 长 、 技 术 复 杂 、 大 型 复 杂 工 程的 施 工 , 以 及 为 了 缩 短 建 设 周 期 , 初 步 设 计 完 成 后 就 进 行 施 工招 标 的 工 程 。 14 第 1章 绪 论 3) 成 本 加 酬 金 合 同 成 本 加 固 定 百 分 比 酬 金 合 同 成 本 固 定 酬 金 合 同 成 本 加 浮 动 酬 金 合 同特 点 : 业 主 风 险 大 ; 业 主 对 工 程 总 造 价 不 易 控 制 。适 用 范 围 : 需 要 立 即 开 展 工 作 , 或 新 型 工 程 项 目 , 或 工 程 内 容 及 技 术 经 济 指标 未 确 定 的 项 目 。 15 第 1章 绪 论l 1.3 什 么 是 工 程 合 同 管 理 ?l 1.3.1 工 程 合 同 管 理 的 定 义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所 有 参 与 者 相 互 之 间 通过 合 同 对 工 程 项 目 的 管 理l 1.3.2 工 程 合 同 管 理 在 项 目 管 理 中 的 地 位 项 目 管 理 核 心 16 第 1章 绪 论l 1 3 3建 设 工 程 合 同 管 理 主 要 内 容 合 同 订 立 前 的 管 理 合 同 订 立 中 的 管 理 合 同 履 行 中 的 管 理 合 同 发 生 纠 纷 时 的 管 理 17 1.4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体 系 18 1 5 本 课 程 主 要 内 容合 同 法 律 基 础 知 识合 同 法工程招投标管理 施工合同管理 其它合同管理 工程索赔 19 工 程 合 同 管 理第 2章 合 同 法 律 基 础 20 第 2章 合 同 法 律 基 础合 同 法 律 关 系代 理 制 度合同法律基础 21 第 2章 合 同 法 律 基 础l 2.1 合 同 法 律 关 系l 2.1.1 合 同 法 律 关 系 的 概 念 ( 1) 什 么 是 法 律 关 系 ? 法 律 关 系 是 由 法 律 规 范 所 确 认 的 人 与 人 之 间 以 权 利和 义 务 为 内 容 的 社 会 关 系 22 第 2章 合 同 法 律 基 础l 法 律 关 系 特 征 1) 法 律 关 系 是 一 种 特 殊 的 社 会 关 系 2) 法 律 关 系 是 根 据 法 律 规 范 建 立 的 关 系 国 家 意 志 性 、 国 家 强 制 性 法 律 规 范 是 法 律 关 系 产 生 的 前 提 3) 法 律 关 系 是 主 体 之 间 的 法 律 上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的 关 系 23 第 2章 合 同 法 律 基 础 ( 2) 什 么 是 合 同 法 律 关 系 ? 由 合 同 法 律 规 范 调 整 的 当 事 人 在 民 事 流 转 过程 中 形 成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关 系 。 24 第 2章 合 同 法 律 基 础l .1.2 合 同 法 律 关 系 的 构 成 要 素 ( ) 主 体 参 加 合 同 法 律 关 系 当 事 人 “ 本 法 所 称 合 同 是 指 平 等 主 体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 其 他 组 织 之 间 设 立 、变 更 、 终 止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协 议 ” ( 教 材 ) 主 体客 体内 容 25 第 2章 合 同 法 律 基 础 1) 自 然 人 自 然 人 是 否 等 同 于 公 民 公 民 国 籍 自 然 人 依 自 然 规 律 产 生 两 者 外 延 不 同 ? 26 第 2章 合 同 法 律 基 础l 自 然 人 作 为 合 同 法 律 关 系 的 主 体 应 当 具 有 相 应 的 民 事 权 利能 力 和 行 为 能 力 。l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法 律 赋 予l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依 自 己 的 行 为 取 得 10岁10Y 18岁18岁 健 康不 能 完 全 辩 认 自 己 行 为 不 能 辩 认 自 己 行 为 的 精 神 病 人 27 第 2章 合 同 法 律 基 础 2) 法 人 法 人 是 具 有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依 法 独立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和 承 担 民 事 义 务 的 组 织 28 第 2章 合 同 法 律 基 础 法 人 条 件 : 法 人 分 类 :依 法 成 立 有 必 要 的 财 产 或 经 费 有 自 己 的 名 称 、 组 织 机 构 和 场 所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企 业 法 人非 企 业 法 人 29 第 2章 合 同 法 律 基 础 3) 其 它 组 织 财 产 非 独 立 性 分 公 司合 伙 企 业独 资 企 业 30 第 2章 合 同 法 律 基 础( 2) 合 同 法 律 关 系 客 体 ( 标 的 ) 物 、 财 、 行 为 、 智 力 成 果 ( 3) 合 同 法 律 关 系 的 内 容 权 利 ( 三 层 含 义 ) 义 务 31 第 2章 合 同 法 律 基 础l 2.1.3 合 同 法 律 关 系 的 产 生 、 变 更 和 消 灭 ( 1) 法 律 事 实 的 概 念 法 律 规 范 所 确 认 的 , 足 以 引 起 法 律 关 系 产 生 、变 更 和 消 灭 的 客 观 现 象 或 情 况 注 重 证 据 与 客 观 事 实 的 区 别 ? 32 第 2章 合 同 法 律 基 础( 2) 法 律 事 实 的 种 类 事 件 ( 不 以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意 志 为 转 移 ) 行 为 ( 与 当 事 人 意 志 有 关 ) 行 政 行 为 、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法 院 判 决( 裁 定 ) 以 及 仲 裁 机 构 裁 决 ? 33 第 2章 合 同 法 律 基 础l 2 .2 代 理 制 度l 2.2.1 代 理 的 概 念 和 特 征 ( 1) 代 理 的 概 念 ( 教 材 ) ( 2) 代 理 的 法 律 特 征 ( 教 材 ) 代 理 人 必 须 在 代 理 权 限 范 围 内 实 施 代 理 行 为 代 理 人 以 被 代 理 人 的 名 义 实 施 代 理 行 为 代 理 人 在 被 代 理 人 的 授 权 范 围 内 独 立 地 表 现 自 己 的 意 志 被 代 理 人 对 代 理 行 为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34 第 2章 合 同 法 律 基 础l 2.2.2 代 理 的 种 类 ( 1) 委 托 代 理 基 于 被 代 理 人 对 代 理 人 的 委 托 授 权 授 权 形 式 有 书 面 形 式 、 口 头 形 式 被 代 理 人 所 作 出 的 授 权 行 为 属 于 单 方 的 法 律 行 为 35 第 2章 合 同 法 律 基 础( 2) 法 定 代 理 根 据 法 律 的 直 接 规 定( 3) 指 定 代 理 根 据 人 民 法 院 和 有 关 主 管 机 关 指 定 36 第 2章 合 同 法 律 基 础l 2.2.3 无 权 代 理 ( 1) 无 权 代 理 的 概 念 没 有 合 法 授 权 的 “ 代 理 ” 行 为 超 越 代 理 权 限 的 “ 代 理 ” 行 为 代 理 权 终 止 后 的 “ 代 理 ” 行 为 37 第 2章 合 同 法 律 基 础( 2) 无 权 代 理 的 法 律 后 果 被 代 理 人 的 追 认 权 被 代 理 人 的 拒 绝 权 无 权 代 理 行 为 人 催 告 权 和 撤 回 权 民 法 通 则 规 定 : “ 本 人 知 道 他 人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实 施 民 事 行 为 而不 作 否 认 表 示 的 , 视 为 同 意 ” 38 第 2章 合 同 法 律 基 础l 2.2.4 代 理 关 系 的 终 止 ( 1) 代 理 期 间 届 满 或 者 代 理 事 务 完 成 ( 2) 被 代 理 人 取 消 委 托 或 者 代 理 人 辞 去 委 托 ( 3) 代 理 人 死 亡 ( 4) 代 理 人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5) 作 为 被 代 理 人 或 者 代 理 人 的 法 人 终 止 39 工 程 合 同 管 理第 3章 合 同 法 40 第 3章 合 同 法 概 述合 同 的 订 立合 同 的 法 律 效 力 合 同 的 履 行 合 同 变 更 、 转 让 和 终 止 合同法 合 同 的 违 约 责 任 合 同 争 议 的 解 决 41 第 3章 合 同 法l 3. 概 述l 3.1.1 合 同 法 的 概 念 广 义 合 同 法 各 种 法 律 规 定 之 中 的 合 同 规 范 狭 义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合 同 法 规 定 , 其 他 法 律 对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的 , 依 照 其 规 定 42 第 3章 合 同 法l 3.1.2 合 同 法 沿 革 及 合 同 法 体 系 经 济 合 同 法涉 外 经 济 合 同 法技 术 合 同 法 合 同 法 1999年 10月 1日 起 施 行我 国 合 同 法 体 系 是 由 调 整 合 同 关 系 的 各 项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 地 方 性 法 规 、 行 政 规 章 、 司 法 解 释 、国 际 条 约 等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国 际 惯 例 组 成 。 43 第 3章 合 同 法l 3.1.3 合 同 法 调 整 范 围 ( 1) 合 同 主 体 的 扩 大 ( 2) 合 同 类 别 的 增 加 ( 3) 明 确 合 同 是 平 等 主 体 之 间 的 法 律 关 系 ( 4) 关 于 政 府 机 关 参 与 相 关 合 同 的 调 整 44 第 3章 合 同 法l 3.1.4 合 同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1) 平 等 、 自 愿 原 则 ( 2) 公 平 原 则 ( 3)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4) 遵 守 法 律 、 尊 重 社 会 公 德 、 不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原 则 ( 5) 依 法 成 立 的 合 同 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的 原 则 45 第 3章 合 同 法l 3.1.5 我 国 现 行 合 同 法 的 基 本 框 架 包 括 总 则 、 分 则 、 附 则 46 第 3章 合 同 法l 3.2 合 同 的 订 立l 3.2.1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主 体 资 格 具 有 相 应 的 民 事 权 利 和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l 3.2.2 合 同 的 形 式 ( 1) 第 一 类 书 面 形 式 规 范 、 有 据 可 查 ( 2) 第 二 类 口 头 形 式 简 便 、 难 以 查 证 ( 3) 第 三 类 形 式 其 他 形 式 默 示 合 同 47 第 3章 合 同 法l 3.2.3 合 同 的 内 容 ( 1) 当 事 人 的 名 称 或 姓 名 和 住 所 ( 2) 标 的 ( 3) 数 量 ( 4) 质 量 ( 5) 合 同 价 款 或 酬 金 ( 6)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 地 点 和 方 式 ( 7) 违 约 责 任 ( 8) 解 决 争 议 的 方 法 48 第 3章 合 同 法l 3.2.4 格 式 条 款 合 同 与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 1)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由 一 定 机 关 事 先 拟 定 ( 2) 格 式 条 款 合 同 合 同 当 事 人 一 方 事 先 拟 定 49 第 3章 合 同 法 合 同 法 关 于 格 式 合 同 限 制 规 定 ( 教 材 ) :1) 格 式 条 款 提 供 者 责 任 : 公 平 、 提 示 说 明 2) 无 效 条 款 规 定 : 免 除 、 加 重 、 排 除 3) 对 格 式 条 款 的 理 解 的 规 定 : 对 格 式 条 款 有 两 种 以 上 解 释 的 ? 在 格 式 条 款 与 非 格 式 条 款 不 一 致 时 ? 50 第 3章 合 同 法l 3.2.5 合 同 订 立 的 程 序 ( 1) 要 约 1) 要 约 的 概 念 ( 教 材 ) 要 约 要 件 要 约 是 特 定 的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意 思 表 示 要 约 是 以 缔 结 合 同 为 目 的 的 意 思 表 示 要 约 的 内 容 必 须 具 体 、 确 定 要 约 经 受 要 约 人 承 诺 , 要 约 人 即 受 该意 思 表 示 约 束 51 第 3章 合 同 法 2) 要 约 邀 请 与 要 约 的 区 别 要 约 是 合 同 成 立 必 经 过 程 , 要 约 邀 请 并 不 是 ; 当 事 人 意 愿 不 同 ; 要 约 是 一 种 法 律 行 为 , 要 约 邀 请 是 订 立 合 同 的 预 备 行 为 ; 要 约 内 容 具 体 确 定 , 要 约 邀 请 意 思 表 示 的 内 容 往 往 不 确 定 ; 52 第 3章 合 同 法A: 你 是 否 对 购 买 我 的 房 子 感 兴 趣 ?B: 我 出 10万 元 买 你 的 房 子 。 53 第 3章 合 同 法l 某 超 市 电 报 : “ 本 超 市 欲 购 进 毛 巾 , 如 果 有 全 棉新 款 , 请 附 图 样 与 说 明 , 我 商 场 将 派 人 前 往 洽 谈 购 买事 宜 。 ”l 甲 厂 寄 送 了 图 样 和 说 明 后 , 又 送 了 100条 毛 巾 。 54 第 3章 合 同 法l 3.2 合 同 的 订 立l 3.2.5 合 同 订 立 的 程 序 ( 1) 要 约 2) 要 约 邀 请 日 常 生 活 中 的 要 约 邀 请 寄 送 的 价 目 表 商 业 广 告 ( 其 内容 符 合 要 约 规 定 的 ,视 为 要 约 ) 拍 卖 公 告 招 标 公 告 招 股 说 明 书 悬 赏 广 告 一 般 认 为 是 要 约 55 第 3章 合 同 法 3 ) 要 约 的 生 效 到 达 生 效 ) 要 约 的 撤 回 ) 要 约 的 撤 销 要 约 不 得 撤 销 情 形 两 者 的 区 别 ? 要 约 人 规 定 了 承 诺 期 限 ,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明 示 要 约 是 不 可 撤 销 的 。 受 要 约 人 有 理 由 认 为 要 约 是 不 可 撤 销 的 56 第 3章 合 同 法 ) 要 约 失 效 要 约 失 效 情 形 拒 绝 要 约 的 通 知 到 达 要 约 人 ; 要 约 人 依 法 撤 销 要 约 ; 在 承 诺 期 限 内 , 受 要 约 人 未 作 出 承 诺 ; 受 要 约 人 对 要 约 的 内 容 作 出 实 质 性 变 更 ; 57 第 3章 合 同 法( 2) 承 诺 1) 承 诺 的 概 念 承 诺 要 件 承 诺 必 须 由 受 要 约 人 作 出 承 诺 只 能 向 要 约 人 作 出 承 诺 的 内 容 应 当 与 要 约 的 内 容 一 致 承 诺 必 须 在 承 诺 期 限 内 发 出 , 并 符 合要 约 规 定 的 各 种 其 他 要 求 58 第 3章 合 同 法 2) 承 诺 的 方 式 “ 承 诺 应 当 以 通 知 的 方 式 作 出 , 但 根 据 交 易 习 惯 或 要约 表 明 可 通 过 行 为 作 出 承 诺 的 除 外 。 ” 3) 承 诺 期 限 59 第 3章 合 同 法 4) 迟 到 的 承 诺 受 要 约 人 超 过 承 诺 期 限 发 出 的 承 诺 非 受 要 约 人 原 因 延 误 到 达 的 承 诺 怎 么 处 理 ? 60 第 3章 合 同 法 5) 承 诺 生 效 “ 承 诺 通 知 到 达 要 约 人 时 生 效 , 承 诺 不 需 要 通知 的 , 根 据 交 易 习 惯 或 者 要 约 的 要 求 作 出 承 诺 的 行 为时 生 效 ” 6) 承 诺 的 撤 回 承 诺 生 效 之 前 61 第 3章 合 同 法 7) 新 要 约 受 要 约 人 对 要 约 的 内 容 作 出 实 质 性 变 更 超 过 规 定 的 承 诺 期 限 才 发 出 承 诺 62 第 3章 合 同 法l 3.2.6 合 同 的 成 立 ( 1) 不 要 式 合 同 的 成 立 承 诺 生 效 时 合 同 成 立 ( 2) 要 式 合 同 的 成 立 双 方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时 合 同 成 立 ( 3) 形 式 欠 缺 合 同 的 成 立 一 方 履 行 ,一 方 接 受 ,合 同 成 立 63 第 3章 合 同 法l 3.2.7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与 违 约 责 任 区 别 ? 64 第 3章 合 同 法l 3.3 合 同 的 法 律 效 力 l 3.3.1 合 同 的 生 效 ( 1) 合 同 生 效 的 含 义 合 同 成 立 取 决 于 当 事 人 意 思 是 否 一 致 ; 合 同 生 效 取 决 于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的 意 志 和 社 会 公 共利 益 与 合 同 成 立 的联 系 与 区 别 ? 65 第 3章 合 同 法( 2) 合 同 生 效 条 件 合 同 当 事 人 主 体 应 具 有 相 应 的 民 事 权 力 和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意 思 表 示 真 实 不 违 反 法 律 或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66 第 3章 合 同 法( 3) 合 同 生 效 的 时 间 一 般 “ 依 法 成 立 的 合 同 , 自 成 立 时 生 效 。 ” 特 殊 情 况 :1)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办 理 批 准 、 登 记 等 手 续 生 效 的 2) 附 条 件 合 同 附 期 限 合 同 何 时 生 效 ? 67 第 3章 合 同 法l 某 甲 道 路 公 司 有 一 份 工 期 非 常 紧 迫 的 公 路 建 设 合 同 。l 某 乙 道 路 公 司 公 司 设 备 闲 置 , 于 是 甲 公 司 同 乙 公 司 签订 一 份 施 工 设 备 租 赁 合 同 , 合 同 约 定 在 甲 公 司 的 道 路 建设 合 同 的 工 期 内 , 如 果 其 施 工 设 备 出 现 故 障 时 , 就 租 用乙 公 司 设 备 。 68 第 3章 合 同 法l 3.3.2 无 效 合 同 ( 1) 无 效 合 同 的 概 念 无 效 合 同 特 征 违 法 性 不 得 履 行 自 始 无 效 当 然 无 效 69 第 3章 合 同 法( 2) 合 同 无 效 情 形 一 方 以 欺 诈 、 胁 迫 的 手 段 订 立 合 同 ,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恶 意 串 通 , 损 害 国 家 、 集 体 或 者 第 三 人 利 益 以 合 法 形 式 掩 盖 非 法 目 的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70 第 3章 合 同 法( 3) 无 效 合 同 确 认 确 认 权 归 属 仲 裁 机 构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 4) 合 同 中 的 免 责 条 款 无 效 的 法 律 规 定( 5) 无 效 合 同 的 法 律 后 果 返 还 财 产 赔 偿 损 失 追 缴 财 产 , 收 归 国 有 71 第 3章 合 同 法l 3.3.3 可 变 更 及 可 撤 销 合 同 ( 1) 概 念 欠 缺 生 效 条 件 ( 2) 可 变 更 或 撤 消 合 同 情 形 第 一 是 因 重 大 误 解 订 立 的 合 同 ; 订 立 合 同 时 显 失 公 平 的 合 同 ; 一 方 以 欺 诈 、 胁 迫 的 手 段 或 乘 人 之 危 , 使 对 方 在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情 况 下 订 立 合 同 72 第 3章 合 同 法( 3) 撤 消 权 的 消 灭 撤 销 权 的 行 使 有 一 定 的 期 限 、 条 件( 4) 合 同 被 撤 销 后 的 法 律 后 果 与 无 效 合 同 的 法 律 后 果 一 样 73 第 3章 合 同 法l 3.3.4 效 力 待 定 合 同 ( 1) 概 念 效 力 与 合 同 的 一 些 后 续 行 为 有 关 ( 2) 效 力 待 定 合 同 种 类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订 立 的 合 同 无 代 理 权 人 订 立 的 合 同 没 有 处 分 权 的 行 为 人 订 立 的 合 同 74 第 3章 合 同 法( 3) 效 力 待 定 合 同 特 点 因 有 权 人 承 诺 而 有 效 75 第 3章 合 同 法l 3.4 合 同 的 履 行l 3.4.1 合 同 履 行 的 概 念 ( 1) 合 同 履 行 的 概 念 ( 教 材 ) ( 2) 合 同 履 行 意 义 合 同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具 体 体 现 和 首 要 表 现 , 是 实现 合 同 目 的 的 途 径 。 76 第 3章 合 同 法l 3.4.2 合 同 履 行 的 原 则 遵 守 约 定 原 则 ( 全 面 、 适 当 履 行 原 则 )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公 平 合 理 原 则 当 事 人 一 方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合 同 的 原 则 77 第 3章 合 同 法l 3.4.3 合 同 履 行 的 抗 辩 权 ( 1) 同 时 抗 辩 权 含 义 ( 教 材 ) 同 时 抗 辩 权 适 用 条 件 由 同 一 双 务 合 同 产 生 互 负 对 价 给 付 的 债 务 ; 合 同 中 未 约 定 履 行 的 顺 序 ; 当 事 人 另 一 方 未 履 行 债 务 或 没 有 正 确 履 行 债 务 ; 对 方 的 对 价 给 付 是 可 能 履 行 的 债 务 ; 78 第 3章 合 同 法( 2) 先 履 行 抗 辩 权 含 义 ( 教 材 ) 适 用 条 件 由 同 一 双 务 合 同 产 生 对 价 给 付 的 债 务 合 同 中 约 定 了 履 行 顺 序 应 当 先 履 行 的 合 同 当 事 人 没 有 履 行 债 务 或 者 没 有 正 确履 行 债 务 应 当 先 履 行 的 债 务 是 可 能 履 行 的 义 务 79 第 3章 合 同 法( 3) 不 安 抗 辩 权 含 义 ( 教 材 ) 适 用 条 件 由 同 一 双 务 合 同 产 生 对 价 给 付 的 债 务 合 同 中 约 定 了 履 行 顺 序 后 履 行 债 务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有 丧 失 或 者 可 能 丧 失 履 行 债务 能 力 的 情 况 80 第 3章 合 同 法 行 使 不 安 抗 辩 权 的 法 律 效 果 中 止 履 行 与 终 止 履 行 区 别 ? 81 第 3章 合 同 法 不 安 抗 辩 权 的 法 律 规 定 : 合 同 法 规 定 , “ 应 当 先 履 行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有 确 切证 据 证 明 对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以 中 止 履 行 ” 经 营 状 况 严 重 恶 化 ; 转 移 财 产 、 抽 逃 资 金 、 以 逃 避 债 务 ; 丧 失 商 业 信 誉 ; 有 丧 失 或 者 可 能 丧 失 履 行 债 务 能 力 的 其 他 情 形 。 82 第 3章 合 同 法 使 不 安 抗 辩 权 的 当 事 人 中 止 履 行 的 义 务 和 权 利 义 务 权 利 通 知 义 务 当 对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担 保 时 应 当 恢 复 履 行 合 同 举 证 义 务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解 除 合 同 的 权 利 83 第 3章 合 同 法l 3.4.4 合 同 履 行 中 的 债 务 履 行 变 更 ( 1) 债 务 人 向 第 三 人 履 行 债 务 第 三 人 不 是 订 立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协 商 同 意 由 第 三 人 接 受 债 务 履 行 债 务 人 必 须 向 债 权 人 指 定 的 第 三 人 履 行 债 务 向 第 三 人 履 行 债 务 原 则 上 不 能 增 加 履 行 的 难 度 和 履 行 费 用 债 务 人 未 向 第 三 人 履 行 债 务 或 履 行 债 务 不 符 合 约 定 , 应 向 合同 当 事 人 的 债 权 人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法律特征 84 第 3章 合 同 法( 2) 由 第 三 人 向 债 权 人 履 行 债 务 法 律 特 征 第 三 人 不 是 订 立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必 须 经 当 事 人 协 商 一 致 , 特 别 是 征 得 债 权 人 的 同 意 第 三 人 代 为 履 行 债 务 不 得 损 害 债 权 人 利 益 第 三 人 不 履 行 债 务 或 履 行 债 务 不 符 合 约 定 , 仍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的债 务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85 第 3章 合 同 法3.4.5 合 同 履 行 中 的 有 关 规 则 ( 1) 合 同 内 容 约 定 不 明 确 时 的 履 行 规 则 ( 教 材 ) 质 量 要 求 不 明 确 的 . 价 款 或 者 报 酬 不 明 确 的 . 履 行 地 点 不 明 确 的 . 履 行 期 限 不 明 确 的 履 行 方 式 不 明 确 的 履 行 费 用 的 负 担 不 明 确 的 86 第 3章 合 同 法( 2) 合 同 履 行 中 合 同 价 的 有 关 规 定 如 果 是 执 行 政 府 定 价 或 者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逾 期 交 付 标 的 物 逾 期 提 取 标 的 物 或 者 逾 期 付 款 的 价 格 怎 么 处 理 ? 87 第 3章 合 同 法( 3) 关 于 债 务 提 存 “ 债 权 人 分 立 , 合 并 或 者 变 更 住 所 , 没 有 通 知 债 务人 , 致 使 履 行 债 务 困 难 的 , 债 务 人 可 以 中 止 履 行 或 者将 标 的 物 提 存 ” ( 合 同 法 ) 88 第 三 章 合 同 法( 4) 合 同 的 提 前 履 行 债 权 人 可 以 拒 绝 债 务 人 提 前 履 行 债 务 提 前 履 行 债 务 给 债 权 人 增 加 的 费 用 处 理 ?( 5) 合 同 的 部 分 履 行 89 第 3章 合 同 法l 3.5 合 同 变 更 、 转 让 和 终 止l 3.5.1 合 同 变 更 ( 1) 合 同 变 更 概 念 ( 教 材 ) 合 同 内 容 、 标 的 变 更 90 第 3章 合 同 法( 2) 合 同 变 更 的 法 律 规 定 变 更 合 同 内 容 , 须 经 当 事 人 协 商 一 致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变 更 合 同 应 当 办 理 批 准 、 登 记 手 续的 . 当 事 人 因 重 大 误 解 、 显 失 公 平 、 欺 诈 、 胁 迫 或 乘 人 之 危而 订 立 的 合 同 . 当 事 人 对 合 同 变 更 的 内 容 约 定 不 明 确 的 , 推 定 为 未 变 更 91 第 3章 合 同 法l 甲 方 向 乙 方 订 购 100台 空 调 , 交 货 期 为 5月 30日 。l 甲 方 提 出 要 求 交 货 期 改 为 5月 15日 。 但 是 乙 方 货源 很 紧 张 , 经 过 双 方 反 复 协 商 , 乙 方 仅 答 应 根 据 当 时的 货 源 情 况 , 尽 量 提 前 交 货 。 92 第 3章 合 同 法l 3.5.2 合 同 的 转 让 当 事 人 一 方 依 法 将 其 合 同 权 利 义 务 全 部 或 部 分 地转 让 给 第 三 人 的 法 律 行 为 与 合 同 变 更 的 区 别 ? 93 第 3章 合 同 法( 1) 债 权 转 让 1) 关 于 需 办 理 批 准 登 记 手 续 的 规 定 2) 关 于 不 得 转 让 债 权 的 规 定 根 据 合 同 性 质 不 得 转 让 ; 按 照 当 事 人 约 定 不 得 转 让 的 ;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不 得 转 让 的 ; 94 第 3章 合 同 法3) 合 同 法 关 于 债 权 转 让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的 规 定 ( 教 材 ) 通 知 债 务 人 。 “ 除 经 受 让 人 同 意 , 转 让 债 权 的 通 知 不 得 撤 销 ” 从 权 利 规 定 抗 辩 的 规 定 抵 销 的 规 定 95 第 3章 合 同 法 ( 2) 债 务 转 移 ( 合 同 义 务 转 移 ) 法 律 规 定 经 债 权 人 同 意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转 让 义 务 应 当 办 理 批 准 、 登 记 手 续 的 抗 辩 规 定 从 债 务 规 定 债 权 转 让 与 债 务 转 让 的区 别 ? 96 第 3章 合 同 法( 3) 债 权 债 务 概 括 转 让 约 定 转 让 法 定 转 让 当 事 人 订 立 合 同 后 合 并 的 , 由 合 并 后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组 织 行 使 合 同 权 利 ,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 当 事 人 订 立 合 同 后 分 立 的 , 除 债 权 人 和 债 务 人 另 有 约定 的 以 外 , 由 分 立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对 合 同 的 权 利 和 义务 享 有 连 带 债 权 , 承 担 连 带 债 务 。 97 第 3章 合 同 法( 4) 债 务 转 移 与 第 三 人 代 为 履 行 债 务 的 区 别 ? 合 同 到 底 是 债 务 转 移 还 是 合 同 债 务 履 行 变 更 中 第 三 人 代 为履 行 债 务 的 判 定 决 定 了 法 官 对 违 约 责 任 主 体 的 追 究 。 98 第 3章 合 同 法3.5.3 合 同 的 终 止 ( 1) 合 同 终 止 概 念 ( 2) 债 务 已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 3) 合 同 解 除 1) 合 同 解 除 的 概 念 99 第 3章 合 同 法 2) 合 同 解 除 种 类 约 定 解 除 法 定 解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不 能 实 现 合 同 目 的 在 履 行 期 限 届 满 之 前 , 当 事 人 一 方 明确 表 示 或 者 以 自 己 的 行 为 表 明 不 履 行 主要 债 务 ; 当 事 人 一 方 延 迟 履 行 主 要 债 务 , 经 催告 后 在 合 理 的 期 限 内 仍 未 履 行 当 事 人 一 方 延 迟 履 行 主 要 债 务 或 者 有其 他 违 法 行 为 , 致 使 不 能 实 现 合 同 目 的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法 定 解 除 条 件 100 第 3章 合 同 法 3) 合 同 解 除 法 律 后 果 尚 未 履 行 的 , 终 止 履 行 ; 已 经 履 行 的 , 当 事 人 可 以 要 求 恢 复 原 状 、 采 取其 他 补 救 措 施 , 并 有 权 要 求 赔 偿 损 失 101 第 3章 合 同 法( 4) 合 同 终 止 后 的 结 算 、 清 理 、 解 决 争 议 条 款 的 效 力 有 效 102 第 3章 合 同 法l 3.6 合 同 的 违 约 责 任l 3.6.1 概 述 ( 1) 违 约 责 任 的 概 念 ( 2)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的 原 则 以 补 偿 性 为 原 则 , 某 些 情 况 下 也 具 有 惩罚 性 103 第 3章 合 同 法( 3) 违 约 责 任 的 划 分 。 当 事 人 双 方 都 违 反 合 同 的 , 应 当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当 事 人 一 方 因 第 三 人 的 原 因 造 成 违 约 的 , 应 当 向 对 方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合 同 的 相 对 性 原 则 104 第 3章 合 同 法l 3.6.2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的 方 式 ( 1) 继 续 履 行 ( 2)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 3) 赔 偿 损 失 ( 4) 支 付 违 约 金 ( 5) 定 金 定 金 既 是 对 合 同 的 一 种 担 保 , 同 时 也 是 一 种 违 约 责 任 。 债 务 人 履 行 债 务 后 定 金 应 当 抵 作 价 款 或 收 回 。 给 付 定 金 一 方 不 履 行 约 定 债 务 的 , 无 权 要 求 返 还 定 金 , 收 受 定 金的 一 方 不 履 行 约 定 债 务 的 , 应 当 双 倍 返 还 定 金 。违 约 金 与 赔 偿 损 失 不 能同 时 采 用 违 约 金 与 定 金 不 能 同 时采 用 105 第 3章 合 同 法l 3.6.3 违 约 责 任 的 免 除 ( 1) 违 约 责 任 的 免 除 含 义 债 权 人 放 弃 追 究 存 在 免 责 事 由 ( 约 定 或 法 定 ) ( 2) 法 定 的 免 责 事 由 ( 主 要 指 不 可 抗 力 ) ( 3) 约 定 的 免 责 事 由 106 第 3章 合 同 法l 3.7 合 同 争 议 的 解 决 ( 1) 协 商 ( 和 解 ) ( 2) 调 解 ( 3) 仲 裁 ( 4) 诉 讼 自 愿 原 则 公 平 合 理 原 则 仲 裁 独 立 进 行 原 则 一 裁 终 局 原 则 仲 裁 原 则 107 工 程 合 同 管 理第 4章 建 设 工 程 招 投 标 管 理 108 第 4章 建 设 工 程 招 投 标 管 理概 述建 设 工 程 施 工 招 投 标 管 理工程招投标管理 109 第 4章 建 设 工 程 招 投 标 管 理l 4.1 概 述l 4.1.1 建 设 工 程 招 投 标 基 本 概 念 ( 1) 什 么 是 工 程 招 标 、 工 程 投 标 ? 含 义 ( 教 材 ) 实 质 是 一 种 引 入 竞 争 机 制 的 商 品 交 易 行 为 ,是 引 入 竞 争 机 制 订 立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的 一 种 法 律 形 式 。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 教 材 ) 建 设 工 程 投 标 ( 教 材 ) 110 第 4章 建 设 工 程 招 投 标 管 理 ( 2) 招 标 投 标 的 性 质 招 标 是 要 约 邀 请 投 标 是 要 约 中 标 是 承 诺 注 意 中 标 通 知 书 的 生 效 时 间 111 第 4章 建 设 工 程 招 投 标 管 理( 3) 联 合 体 投 标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各 方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投 标 , 也 不 得 组 成新 的 联 合 体 或 参 加 其 他 联 合 体 在 同 一 项 目 中 投 标 。 联 合 体 投 标 参 加 资 格 预 审 并 通 过 的 , 其 组 成 任 何 变 化 必 须 在 提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前 征 得 招 标 人 同 意 从 权 利 规 定 。 联 合 体 投 标 各 方 必 须 指 定 牵 头 人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应 当 以 联 合 体 或 牵 头 人 名 义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应 按 资 质 等 级 低 的 单 位 确 定 联 合 体 的 资 质 等 级 ,联 合 体 中 标 的 的 ,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当 共 同 与 招 标 人 人 签 订 合 同 , 并 就中 标 项 目 向 招 标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112 第 4章 建 设 工 程 招 投 标 管 理l 关 于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l A 联 合 体 参 加 资 格 预 审 并 通 过 的 , 其 组 成 的 任 何 变 化 都 必 须在 开 标 之 日 前 征 得 招 标 人 的 同 意l B 联 合 体 各 方 必 须 指 定 牵 头 人 , 牵 头 人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的 名 义单 独 投 标l C 联 合 体 中 的 牵 头 人 可 以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l D 联 合 体 各 方 签 订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后 , 其 成 员 也 可 以 参 加 其 他联 合 体 在 同 一 项 目 中 的 投 标l E 联 合 体 中 标 后 , 由 联 合 体 各 方 分 别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113 第 4章 建 设 工 程 招 投 标 管 理( 4)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应 遵 循 的 原 则 公 开 原 则 公 平 原 则 公 正 原 则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114 第 4章 建 设 工 程 招 投 标 管 理l 4.1.2 政 府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招 投 标 的 监 督 1、 招 标 范 围 ( 1) 强 制 招 标 范 围 ( 见 招 标 投 标 法 ) 大 型 基 础 设 施 、 公 用 事 业 等 项 目 ;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使 用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或 者 国 家 融 资 的 项 目 ; 使 用 国 际 组 织 或 者 外 国 政 府 货 款 、 援 助 资 金 的 项 目 ; 115 ( 2) 强 制 招 标 标 准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范 围 和 规 模 标 准 规 定 第 4章 建 设 工 程 招 投 标 管 理 施 工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大 于 200万 ; 设 备 材 料 采 购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大 于 100万 ; 勘 察 设 计 监 理 等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大 于 50万 ;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低 于 上 述 规 定 的 标 准 , 但 项 目 总投 资 大 于 3000万 以 上 的 。 116 第 4章 建 设 工 程 招 投 标 管 理 ( 3) 可 以 不 招 标 的 项 目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 国 家 秘 密 或 者 抢 险 救 灾 而 不 适 宜 招 标 的 ; 属 于 利 用 扶 贫 资 金 实 行 的 以 工 代 赈 需 要 使 用 农 民 工 的 ; 施 工 主 要 技 术 采 用 特 定 的 专 利 或 者 专 有 技 术 的 ; 施 工 企 业 自 建 自 用 的 工 程 , 且 该 施 工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符 合 工 程 要求 的 。 在 建 工 程 追 加 的 附 属 小 型 工 程 或 者 主 体 加 层 工 程 , 原 中 标 人 仍具 有 承 包 能 力 的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117 第 4章 建 设 工 程 招 投 标 管 理l 下 列 项 目 中 ,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是 ( )l A 项 目 总 投 资 为 3500万 元 , 但 施 工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为 60万 元 的 体 育 中心 篮 球 场 工 程l B 某 中 学 新 建 一 栋 投 资 额 约 150万 元 的 教 学 楼 工 程l C 利 用 国 家 扶 贫 资 金 300万 元 , 以 工 代 赈 且 使 用 农 民 工 的 防 洪 堤 工 程l D 项 目 总 投 资 为 2800万 元 , 但 合 同 估 算 价 约 为 120万 元 的 某 市 科 技 服务 中 心 的 主 要 设 备 采 购 工 程l E 总 投 资 2400万 元 , 合 同 估 算 金 额 为 60万 元 的 某 商 品 住 宅 的 勘 察 设 计工 程 118 第 4章 建 设 工 程 招 投 标 管 理 2、 对 招 标 项 目 的 监 督 ( 1)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前 期 准 备 应 具 备 条 件 建 设 工 程 已 批 准 立 项 ; 向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履 行 了 报 建 手 续 , 并 取 得 批 准 ; 建 设 资 金 能 满 足 建 设 工 程 要 求 , 符 合 规 定 的 资 金 到 位 率 ; 建 设 用 地 已 依 法 取 得 , 并 领 取 了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 技 术 资 料 能 满 足 招 标 投 标 的 要 求 , 并 经 过 审 批 ;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法 定 条 件 。 119 第 4章 建 设 工 程 招 投 标 管 理( 2) 对 招 标 人 的 招 标 能 力 要 求 ( 招 标 人 条 件 ) 是 法 人 或 依 法 成 立 的 其 他 组 织 ; 有 与 招 标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经 济 、 法 律 咨 询 和 技 术 管理 人 员 ; 有 组 织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的 能 力 ; 有 审 查 投 标 单 位 资 质 的 能 力 ; 有 组 织 开 标 、 评 标 、 定 标 的 能 力 。 120 第 4章 建 设 工 程 招 投 标 管 理( 3)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资 质 条 件 有 从 事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和 相 应 资 金 ; 有 能 够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和 组 织 评 标 的 相 应 专 业 能 力 ; 有 可 以 作 为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人 选 的 技 术 、 经 济 等 方 面的 专 家 库 121 第 4章 建 设 工 程 招 投 标 管 理 3、 对 招 标 文 件 核 查 备 案 ( 1) 对 投 标 人 资 格 审 查 文 件 的 核 查 不 得 以 不 合 理 条 件 限 制 或 排 拆 潜 在 投 标 人 ; 不 得 对 潜 在 投 标 人 实 行 歧 视 待 遇 ; 不 得 强 制 投 标 人 组 成 联 合 体 投 标 ( 2)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核 查 122 第 4章 建 设 工 程 招 投 标 管 理 4、 对 开 标 、 评 标 、 定 标 活 动 的 监 督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派 员 参 加 开 标 、 评 标 、 定 标活 动 所 派 人 员 不 作 为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123 第 4章 建 设 工 程 招 投 标 管 理 5、 查 处 招 投 标 活 动 中 的 违 法 行 为 124 第 4章 建 设 工 程 招 投 标 管 理l 4.1.3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方 式 、 分 类 ( 1) 方 式 1) 公 开 招 标 含 义 ( 教 材 ) 优 点 : 投 标 竞 争 激 烈 , 择 优 率 更 高 , 有 利 于 保 证 建 设 工 程 的 质量 并 降 低 工 程 的 造 价 。缺 点 : 招 标 的 工 作 量 大 , 所 需 招 标 时 间 长 、 费 用 高 。 适 用 范 围 : 标 的 较 大 的 项 目 资 格 预 审 125 第 4章 建 设 工 程 招 投 标 管 理 2) 邀 请 招 标 含 义 ( 教 材 ) 参 与 投 标 的 承 包 商 不 能 少 于 3家 优 点 : 简 化 了 招 标 程 序 、 能 节 省 招 标 费 用 和 时 间 ; 承 包 商 违 约 风 险 降 低 。缺 点 : 竞 争 的 激 烈 程 度 相 对 较 差 , 有 可 能 提 高 中 标 的 合 同 价 ; 也 有 可 能 排 除 了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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