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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讲 解 稿中 国 工 程 咨 询 协 会 合 同 管 理 工 作 委 员 会中 国 水 电 顾 问 集 团 华 东 勘 测 设 计 研 究 院陈 纪 伦 第 一 部 分 通 用 合 同 条 款编 制 总 体 思 路 一 .当 前 我 国 建 设 工 程 的 合 同 管 理 模 式 ( 一 )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类 型 1. 施 工 合 同 单 项 工 程 的 施 工 或 安 装 承 包 合 同 施 工 和 安 装 总 承 包 合 同 我 国 建 设 工 程 目 前 采 用 的 基 本 合 同 模 式 ,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的 合 同 条 款 是 以 这 种 合 同 模 式 为 基 础 编 制 的 。 2. 设 备 采 购 合 同 生 产 设 备 采 购 合 同 生 产 设 备 采 购 与 安 装 合 同 生 产 设 备 采 购 、 安 装 与 包 含 部 分 土 建 工 程 设 计 、 施 工 、 安 装 总 承 包 合 同 我 国 基 本 采 用 前 两 种 合 同 模 式 , 第 三 种 模 式 属 于 以 生 产 设 备 采 购 为 主 体 的 总 承 包 合 同 模 式 , 见 于 国 外 和 国 际 招 标 采 用 的 总 承 包 合 同 模 式 3. 建 设 工 程 咨 询 服 务 合 同 勘 测 设 计 合 同 科 学 研 究 合 同 专 题 咨 询 服 务 协 议 我 国 在 咨 询 服 务 领 域 里 常 见 的 三 种 合 同 模 式 , 勘 测 设 计 合 同 通 常 采 用 招 标方 式 或 直 接 委 托 建 立 , 后 两 类 合 同 一 般 通 过 询 价 方 式 或 直 接 委 托 建 立 。 4. 设 计 采 购 施 工 /交 钥 匙 工 程 总 承 包 合 同 设 计 、 采 购 、 施 工 /交 钥 匙 工 程 总 承 包 的 合 同 模 式 见 于 国 际 建 设 工 程 市 场 ,特 别 是 发 展 中 国 家 委 托 发 达 国 家 承 包 的 工 程 中 。 目 前 我 国 国 内 未 采 用 这 种 承包 模 式 。 ( 二 ) 合 同 管 理 模 式 的 发 展 趋 势 1. 从 FIDIC联 合 会 颁 布 新 合 同 范 本 系 列 看 合 同 管 理 模 式 的 演 变 和 发 展 趋 势 ( 1) 施 工 合 同 条 件 1999年 第 1版 用 于 由 业 主 设 计 的 建 筑 或 工 程 项 目 , 承 包 方 按 业 主 提 供 的 设 计 进 行 施 工 。合 同 中 可 包 含 由 承 包 商 设 计 的 土 木 、 机 电 或 建 筑 物 的 某 些 部 分 。 ( 2) 设 计 采 购 施 工 ( EPC) /交 钥 匙 工 程 合 同 条 件 1999年 第 1版 用 于 以 交 钥 匙 方 式 提 供 全 部 工 厂 设 备 、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或 其 他 类 型 的 开 发 项目 。 由 承 包 商 进 行 全 部 设 计 、 采 购 和 施 工 提 供 配 套 完 善 的 设 施 和 “ 转 动 钥 匙 ” ( 3) 生 产 设 备 和 设 计 施 工 合 同 条 件 1999年 第 版 推 荐 用 于 机 电 设 备 的 供 货 ( 包 括 产 品 设 计 ) 以 及 建 筑 物 或 工 程 的 设 计 和施 工 。 由 承 包 商 按 照 业 主 要 求 进 行 设 计 和 提 供 生 产 设 备 和 ( 或 ) 其 他 工 程 ) ( 4) 简 明 合 同 格 式 1999年 第 一 版 推 荐 用 于 资 金 小 的 工 程 项 目 , 可 以 包 括 全 部 或 部 分 由 承 包 商 设 计 的 土 木 、机 械 、 电 气 和 ( 或 ) 建 筑 物 的 合 同 。 2. FIDIC推 荐 的 合 同 管 理 模 式 是 以 设 计 、 施 工 、 设 备 采 购 、 安 装 等 合 同 的多 元 化 组 合 , 提 倡 综 合 型 的 合 同 管 理 模 式 ; 新 版 本 系 列 明 显 的 发 展 趋 向 是 在 设 计 、 施 工 、 设 备 采 购 、 安 装 等 各 种 合同 类 型 的 互 相 包 容 。 合 同 结 构 以 某 一 项 主 要 的 合 同 类 型 ( 如 施 工 合 同 或 设 备 采 购 合 同 ) 为 主导 , 包 含 其 他 合 同 类 型 的 综 合 型 合 同 模 式 。 综 合 型 合 同 管 理 模 式 减 少 了 合 同 接 口 和 合 同 双 方 的 责 任 交 叉 , 简 化 了 合同 管 理 程 序 , 加 速 了 整 个 建 设 项 目 的 招 投 标 进 程 , 也 节 约 了 管 理 成 本 。 总 承 包 合 同 模 式 是 合 同 管 理 科 学 化 的 集 中 体 现 , 但 需 要 优 良 的 设 计 和 严密 、 完 善 、 操 作 性 强 的 合 同 文 件 为 支 撑 。 二 . 施 工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合 同 协 议 书 应 按 “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 确 定 的 格 式 拟 定 , 合 同 协 议 书 是 合 同 双 方的 总 承 诺 ,具 体 内 容 应 约 定 在 协 议 书 附 件 和 以 下 文 件 中 ; 中 标 通 知 书 应 由 发 包 人 在 施 工 招 标 确 定 中 标 人 后 , 按 “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 确 定的 格 式 拟 定 ;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中 包 含 有 合 同 双 方 在 合 同 中 相 互 承 诺 的 条 件 , 应 附 入合 同 文 件 ;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和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是 整 个 施 工 合 同 中 最 重 要 的 合 同 文 件 , 它 根据 合 同 法 的 公 平 原 则 , 约 定 了 合 同 双 方 在 履 行 合 同 全 过 程 中 的 工 作 规 则 , 其中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是 要 求 各 建 设 行 业 共 同 遵 守 的 共 性 规 则 ,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则 可由 各 行 业 根 据 其 行 业 的 特 殊 情 况 , 自 行 约 定 的 行 业 规 则 。 但 各 行 业 自 行 约 定的 行 业 规 则 不 能 违 背 本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已 约 定 的 通 用 规 则 ;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的 内 容 是 是 施 工 合 同 中 根 据 工 程 的 安 全 、 质 量 和 进 度 目标 , 约 定 合 同 双 方 应 遵 守 的 技 术 标 准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技 术 标 准 中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 “图 纸 ” 是 施 工 合 同 中 为 实 施 工 程 施 工 的 全 部 工 程 图 纸 和 有 关 文 件 ;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是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阶 段 的 报 价 承 诺 , 合 同 实 施 阶 段 用 于发 包 人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 工 程 完 工 后 用 于 合 同 双 方 结 清 合 同 价 款 的 依 据 。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 是 合 同 双 方 约 定 需 要 进 入 合 同 的 其 他 文 件 . 三 . 编 制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的 指 导 原 则 ( 一 )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 遵 守 工 程所 在 地 的 地 方 法 规 、 自 治 条 例 、 单 行 条 例 和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合 同 有 效 性 的 必 要 条 件 。 ( 二 ) 按 合 同 法 的 公 平 原 则 设 定 合 同 双 方 的 责 任 、 权 利 和 义 务 ; 公 正 、 公 平 的 合 同 理 念 是 工 程 顺 利 实 施 的 重 要 保 障 。 合 同 双 方 的 责 任 、权 利 和 义 务 、 各 项 合 同 程 序 和 条 款 内 容 的 设 定 均 应 贯 彻 合 同 法 的 公 平 原 则 。 ( 三 ) 根 据 我 国 现 行 的 建 设 管 理 制 度 设 定 合 同 管 理 的 程 序 和 内 容 ; 我 国 现 行 的 建 设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项 目 法 人 责 任 制 、 招 标 投 标 制 和 建 设 监 理制 等 ,以 及 国 家 和 相 关 部 门 有 关 建 设 管 理 的 规 章 和 规 定 。 合 同 条 款 设 定 的 各 项 管 理 程 序 不 能 违 背 现 行 的 建 设 管 理 制 度 。 ( 四 ) 学 习 FIDIC合 同 条 件 的 精 华 , 编 制 适 合 我 国 国 情 的 合 同 条 款 ; FIDIC合 同 涉 及 的 工 作 内 容 能 基 本 覆 盖 工 程 建 设 过 程 遇 到 的 合 同 问 题 ; 合 同 的 基 本 属 性 公 平 原 则 比 较 到 位 ; 合 同 双 方 的 责 任 、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约 定 比 较 清 晰 ; 设 定 的 各 项 合 同 程 序 比 较 严 密 、 科 学 、 操 作 性 强 ; 强 调 解 决 合 同 事 宜 的 及 时 性 , 在 履 约 过 程 中 及 时 解 决 好 支 付 、 合 同 变 更 和争 议 等 的 合 同 问 题 。 ( 五 ) 适 用 于 我 国 各 建 设 行 业 , 以 “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 的 形 式 ,为 各 建 设 行 业 根 据 其 本 行 业 的 特 点 和 要 求 , 留 出 自 行 约 定 的 空 间 。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的 约 定 是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合 同 责 任 、 工 作 内 容 和 工 作 程序 的 延 伸 和 补 充 , 其 延 伸 和 补 充 约 定 的 内 容 不 能 违 背 原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基 本 原 则 。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设 定 的 工 程 质 量 检 验 程 序 、 进 度 控 制 程 序 、 合 同 变 更 程 序 、计 量 支 付 程 序 和 竣 工 验 收 程 序 等 均 留 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空 间 , 供 各 行 业根 据 其 不 同 的 行 业 管 理 特 点 和 具 体 方 法 自 行 约 定 。 四 编 制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的 主 要 思 路( 一 )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合 同 双 方 的 责 任 界 面 应 清 晰 , 约 定 的 内 容 应 能 覆盖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中 遇 到 的 所 有 合 同 问 题 。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 招 标 人 ( 发 包 人 ) 和 投 标 人 ( 承 包 人 ) 是 工 程 招投 标 和 履 行 合 同 的 两 个 责 任 主 体 , 本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2条 与 第 4.1款 明 确 规 定了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的 主 要 义 务 , 并 在 以 下 第 5 24条 款 中 详 细 约 定 了 合 同 双 方 在 建 设 工 程 履 约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所 有 合 同 问 题 , 避 免 出 现 空 白 , 而 造 成 履 约 困难 。 在 合 同 公 正 公 平 的 前 提 下 , 约 定 的 合 同 双 方 责 任 界 面 清 晰 是 合 同 顺 利 履 行的 基 本 条 件 。 需 要 总 结 了 我 国 近 年 来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的 实 践 和 经 验 教 训 。 ( 二 ) 对 监 理 人 在 施 工 合 同 中 职 能 的 准 确 定 位 : 监 理 人 受 发 包 人 的 委 托 ,在 施 工 现 场 为 发 包 人 管 理 合 同 。 监 理 人 按 发 包 人 的 授 权 进 行 合 同 管 理 , 对 工 程 的 施 工 进 度 、 质 量 、 安 全 和合 同 支 付 负 有 监 理 责 任 ; 监 理 人 应 忠 实 地 执 行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签 署 的 施 工 合 同 , 无 权 修 改 合 同 , 监理 人 不 是 合 同 的 第 三 方 ; 监 理 人 应 认 真 运 用 好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3.5条 “ 商 定 或 确 定 ” 条 款 , 以 公 正 的立 场 , 促 进 双 方 在 合 同 范 围 内 通 过 协 商 , 友 好 地 解 决 合 同 争 议 。 监 理 人 只 对 发 包 人 承 担 监 理 责 任 , 承 包 人 不 能 因 监 理 人 的 工 作 不 到 位 而 要求 免 除 或 减 轻 自 己 在 合 同 中 应 负 的 责 任( 三 ) 树 立 正 确 的 合 同 变 更 理 念 , 建 立 科 学 的 变 更 程 序 , 及 时 处 理 好 设计 和 施 工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变 更 , 有 利 于 减 少 合 同 争 议 。 合 同 变 更 在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中 常 常 是 不 可 避 免 的 , 尤 其 是 对 一 些 复 杂 和 大 型的 工 程 都 可 能 在 设 计 和 施 工 过 程 中 发 生 变 更 ; 树 立 正 确 的 合 同 变 更 理 念 , 有 利 于 推 进 合 同 的 顺 利 履 行 ,促 进 合 同 双 方 的 良 好 合 作 ; 变 更 的 范 围 和 内 容 在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5.1款 中 已 有 约 定 , 各 行 业 可 在 专 用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具 体 实 物 内 容 .但 不 能 取 消 第 15.1款 中 约 定 的 任 何 一 项 内 容 。 只 有 监 理 人 才 有 权 发 出 变 更 , 承 包 人 无 权 自 行 变 更 , 但 监 理 人 发 出 重 大 变更 时 , 应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 发 生 变 更 事 项 应 及 时 做 好 同 期 记 录 , 并 及 时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5.3款 作 出处 理 , 以 免 事 后 造 成 历 史 资 料 失 缺 而 引 成 争 议 ( 四 ) 根 据 我 国 目 前 的 合 同 管 理 状 况 , 编 制 本 合 同 支 付 条 款 时 , 考 虑 了尽 量 适 用 于 单 价 合 同 和 总 价 合 同 两 种 支 付 模 式 。 本 合 同 条 款 的 支 付 模 式 是 以 测 量 计 量 为 基 础 的 , 支 付 条 款 的 设 定 包 含 了 单价 合 同 的 测 量 计 量 支 付 与 总 价 合 同 的 按 形 象 进 度 支 付 。 当 前 总 价 支 付 方 式 尚缺 乏 经 验 , 为 此 建 议 当 前 仅 在 规 模 较 小 、 工 期 较 短 的 总 价 合 同 中 使 用 。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涉 及 单 价 合 同 和 总 价 合 同 的 , 主 要 有 第 15.1款 “ 变 更 的 范围 和 内 容 ” 、 第 15.4款 “ 变 更 估 价 原 则 ” 、 第 16.1款 “ 物 价 波 动 引 起 的 价 格 调整 ” 、 第 17.1款 “ 计 量 ” 和 第 17.3款 “ 工 程 进 度 付 款 ” 。 招 标 人 在 编 制 招 标 文件 时 , 按 照 选 定 的 合 同 模 式 ,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补 充 约 定 其 具 体 支 付 方 式 和内 容 ;对 于 规 模 较 小 、 工 期 较 短 的 总 价 合 同 , 第 16.1款 约 定 的 价 格 调 整 , 发 包 人 可根 据 行 业 管 理 或 项 目 实 际 ,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不 调 整 或 仅 对 某 几 个 指 标进 行 调 整 。 第 17.1款 约 定 的 “ 计 量 ” , 同 时 包 括 了 单 价 子 目 计 量 和 总 价 子 目 计 量 的 内容 , 并 按 顺 序 编 排 项 号 。 根 据 选 定 的 合 同 形 式 , 分 别 适 用 第 17.1.4项 或 第 17.1.5项 。 第 17.3款 约 定 的 进 度 付 款 , 同 时 包 括 了 按 计 量 周 期 付 款 , 或 按 形 象 进 度 付款 , 以 及 周 期 付 款 和 形 象 进 度 付 款 的 结 合 等 多 种 形 式 。 哪 些 工 作 内 容 采 用 周期 付 款 、 哪 些 工 作 内 容 采 用 形 象 进 度 付 款 , 由 当 事 人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或 支 付分 解 报 告 中 确 定 。 绝 大 多 数 建 设 工 程 中 ,均 采 用 按 月 进 度 进 行 计 量 付 款 . ( 五 ) 科 学 设 定 各 项 合 同 管 理 程 序 , 强 调 处 理 合 同 事 宜 的 及 时 性 。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设 定 了 工 程 进 度 控 制 、 质 量 检 查 和 验 收 , 合 同 变 更 、 计量 和 进 度 付 款 、 竣 工 验 收 、 竣 工 结 算 与 争 议 调 解 等 合 同 管 理 程 序 ; 以 上 工 作 程 序 的 设 定 , 强 调 了 处 理 合 同 事 宜 的 及 时 性 。 公 平 、 合 理 地 约定 合 同 双 方 各 自 的 工 作 时 限 , 保 证 双 方 都 能 高 效 地 完 成 合 同 管 理 程 序 中 规 定的 工 作 , 防 止 问 题 长 期 积 压 , 影 响 合 同 的 正 常 履 行 , 避 免 积 累 成 合 同 争 议 ; ( 六 ) 合 同 双 方 应 齐 心 协 力 面 对 工 程 风 险 , 共 同 克 服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灾 害 对 工 程施 工 的 不 利 影 响 , 各 自 进 行 必 要 的 保 险 , 以 规 避 风 险 。 鉴 于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较 为 复 杂 、 合 同 履 行 周 期 较 长 等 特 点 , 合 同 双 方 应在 合 同 订 立 时 客 观 地 评 估 合 同 风 险 , 承 包 人 在 报 价 中 应 认 真 估 列 风 险 费 用 ,并 应 将 工 程 保 险 作 为 解 决 合 同 风 险 的 重 要 手 段 ; 保 险 的 目 的 是 把 合 同 双 方 的 风 险 降 低 到 最 低 限 度 , 本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20条 设 定 了 合 同 双 方 必 须 投 保 的 各 保 险 项 目 .监 理 人 督 促 双 方 及 时 投 保 ; 为 保 障 承 包 人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 承 包 人 必 须 为 其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投 保 本 合 同条 款 所 列 的 各 项 人 员 险 种 , 并 进 入 报 价 。 不 可 抗 力 灾 害 属 于 非 合 同 双 方 责 任 的 意 外 风 险 , 但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项 目 业 主 ,理 应 承 担 工 程 的 主 要 损 失 , 但 承 包 人 也 应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某 些 财 产 损 失 , 以 及其 合 同 中 的 部 分 利 润 损 失 。 ( 七 ) 本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建 议 建 立 由 独 立 第 三 方 承 担 的 合 同 争 议 评 审 机 制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24条 从 维 护 合 同 的 公 平 性 出 发 , 建 议 设 立 合 同 争 议 评 审 机制 , 其 目 的 是 通 过 独 立 第 三 方 的 公 正 评 审 和 调 解 , 促 进 合 同 双 方 在 本 合 同 范围 内 友 好 地 解 决 争 议 , 尽 量 避 免 将 合 同 争 议 进 入 司 法 程 序 ; 第 三 方 对 合 同 争 议 的 评 审 , 只 是 作 为 提 供 合 同 双 方 进 一 步 协 商 解 决 合 同 争议 的 参 考 依 据 。 其 中 任 何 一 方 不 接 受 , 争 议 评 审 意 见 将 不 具 有 合 同 约 束 力 。 一 般 情 况 下 , 合 同 双 方 聘 请 的 争 议 评 审 专 家 通 常 是 业 内 比 较 有 经 验 的 资 深专 家 , 在 不 受 合 同 任 一 方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提 出 的 评 审 意 见 往 往 是 具 有 一 定 的 权威 性 , 即 使 进 入 司 法 程 序 后 , 也 可 能 是 司 法 机 关 取 证 的 重 要 参 考 材 料 。 为 此 ,独 立 第 三 方 的 争 议 评 审 机 制 可 以 促 进 合 同 双 方 进 一 步 和 解 , 减 少 和 避 免 争 议进 入 司 法 程 序 , 从 而 也 可 节 省 解 决 争 议 的 成 本 。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重 点 解 读 一 .合 同 条 款 的 编 制 框 架 合 同 条 款 分 为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和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两 部 分 ,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的 内容 按 我 国 各 建 设 行 业 工 程 合 同 管 理 中 的 共 性 规 则 制 定 ;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则 根 据各 行 业 的 管 理 要 求 和 具 体 工 程 的 特 点 , 由 各 行 业 在 其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范 本 中 自行 制 定 。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全 文 共 24条 130款 , 分 为 以 下 八 组 : ( 一 ) 合 同 主 要 用 语 定 义 和 一 般 性 约 定 。 1. 一 般 约 定 第 一 组 第 1条 一 般 约 定 中 第 1.1款 “ 词 语 定 义 ” 是 为 准 确 理 解 本 合 同 条 款 ,对 合 同 中 使 用 的 主 要 用 语 和 常 用 语 予 以 专 门 定 义 ; 第 1.2 1.12款 为 有 关 合 同文 件 的 通 用 性 解 释 和 一 般 性 说 明 。 ( 二 ) 合 同 双 方 的 责 任 、 权 利 和 义 务 。 2. 发 包 人 义 务 3. 监 理 人 4.承 包 人 从 广 义 上 说 ,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的 全 部 24条 都 是 约 定 合 同 双 方 的 责 任 、 权 利 和 义务 ,第 二 组 第 2 4条 为 合 同 条 款 编 制 框 架 需 要 表 述 的 第 一 层 次 条 款 内 容 , 其 目的 是 列 出 合 同 双 方 总 体 的 合 同 责 任 及 其 相 应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 三 ) 合 同 双 方 的 施 工 资 源 投 入 5.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6.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7. 交 通 运 输 8. 测 量 放 线 9. 施 工 安 全 、 治 安 保 卫 和 环 境 保 护 第 三 组 第 5 9条 列 出 双 方 投 入 施 工 资 源 的 责 任 及 其 具 体 操 作 内 容 ; ( 四 ) 工 程 进 度 控 制 10. 进 度 计 划 11. 开 工 和 竣 工 12. 暂 停 施 工 第 四 组 第 10 12条 列 出 双 方 对 工 程 进 度 控 制 的 责 任 及 其 具 体 操 作 内 容 ; ( 五 ) 工 程 质 量 控 制 13. 工 程 质 量 14. 试 验 和 检 验 第 五 组 第 13与 14条 列 出 双 方 对 工 程 质 量 控 制 的 责 任 及 其 具 体 操 作 内 容 ; ( 六 ) 工 程 投 资 控 制 15. 变 更 16. 价 格 调 整 17. 计 量 和 支 付 第 六 组 第 15 17条 列 出 双 方 对 工 程 投 资 控 制 的 责 任 及 其 具 体 操 作 内 容 ; ( 七 ) 验 收 和 保 修 18. 竣 工 验 收 19. 缺 陷 责 任 与 保 修 责 任 第 七 组 第 18和 19条 列 出 双 方 对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 缺 陷 修 复 ,保 修 责 任 及 其 具体 操 作 内 容 ; 第 三 七 组 为 合 同 条 款 编 制 框 架 需 要 表 述 的 第 二 层 次 条 款 内 容 , 列 出 合同 双 方 在 工 程 建 设 过 程 中 为 完 成 合 同 约 定 的 实 物 目 标 , 需 要 各 自 履 行 的 具 体工 作 责 任 及 相 应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 八 ) 工 程 风 险 、 违 约 和 索 赔 20. 保 险 21. 不 可 抗 力 22. 违 约 23. 索 赔 24. 争 议 的 解 决第 八 组 第 20 24条 是 为 保 障 上 述 第 二 层 次 条 款 的 实 物 操 作 内 容 得 以 公 正 、 公 平 地 顺 利 执 行 , 保 障 工 程 的 圆 满 完 成 。 这 一 组 条 款 应 与 国 家 的 合 同 法 及 相 关的 法 律 法 规 衔 接 好 , 以 充 分 体 现 本 合 同 执 法 的 公 正 性 。 二 .合 同 条 款 解 读 1.一 般 约 定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的 “ 一 般 约 定 ” 中 针 对 合 同 使 用 的 语 言 文 字 、 法 律 、 各 项 合同 文 件 的 组 成 和 解 释 顺 序 , 以 及 与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的 程 序 性 条 款 无 直 接 关 联 的联 络 、 转 让 、 严 禁 贿 赂 、 化 石 文 物 、 专 利 技 术 和 保 密 等 的 单 一 性 条 款 进 行 了专 门 约 定 。 1.1词 语 定 义 本 款 定 义 祗 适 用 于 本 合 同 ,不 能 延 伸 至 本 合 同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语 解 释 。 1. 2 语 言 文 字 除 专 用 术 语 外 , 本 合 同 条 款 均 使 用 中 文 。 1. 3 法 律 适 用 于 合 同 的 法 律 包 括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 以 及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地 方 法 规 、 自 治 条 例 、 单 行 条 例 和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1. 4 合 同 文 件 的 优 先 顺 序 本 款 所 示 为 合 同 文 件 优 先 顺 序 的 惯 例 , “ 合 同 协 议 书 ” 是 合 同 双 方 共 同 签署 的 总 承 诺 书 , 应 列 首 例 。 “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 是 根 据 双 方 合 同 管 理 的 需 要 列 入 合 同 , 一 般 均 按 其 时 间 先 后 或 重 要 性 插 入 本 款 的 排 序 中 。 发 包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时 , 可 将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某 些 承 诺 性 文 件 列 入 合 同 。 但 不宜 将 整 个 投 标 文 件 纳 入 合 同 2. 发 包 人 义 务 2.1 遵 守 法 律 发 包 人 作 为 独 立 法 人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 本 条 还 须 约 定 : 发 包 人 不 因 自 己 违反 法 律 而 要 求 承 包 人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2.2 发 出 开 工 通 知 延 误 发 出 开 工 通 知 , 应 推 迟 合 同 工 期 ,或 给 予 工 期 补 偿 。 2.3 提 供 施 工 场 地 发 包 人 应 及 时 提 供 施 工 场 地 , 城 市 建 筑 应 特 别 注 意 查 明 地 下 管 线 和 地 下设 施 , 并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事 先 约 定 。 2.4 协 助 承 包 人 办 理 证 件 和 批 件 发 包 人 协 助 办 理 , 有 利 于 加 速 完 成 工 程 开 工 的 各 项 审 批 手 续 。 2.5 组 织 设 计 交 底 我 国 现 行 的 建 设 管 理 体 制 在 行 业 管 理 上 , 设 计 是 相 对 独 立 的 。 发 包 人 组 织好 施 工 合 同 全 过 程 的 设 计 交 底 是 顺 利 推 进 施 工 的 一 项 重 要 措 施 。 2.6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发 包 人 按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工 程 和 材 料 预 付 款 、 工 程 进 度 款 , 以 及 及 时 结 清 工 程 款 是 发 包 人 最 基 本 义 务 。 应 从 国 家 建 设 管 理 体 制 与 合 同管 理 机 制 上 彻 底 解 决 。 2.7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本 合 同 所 指 的 竣 工 验 收 是 指 发 包 人 按 合 同 要 求 , 对 承 包 人 完 成 全 部 合 同工 作 后 的 验 收 , 并 非 是 国 家 在 工 程 正 式 交 付 投 运 前 的 竣 工 验 收 。 合 同 的 竣 工 验 收 应 是 国 家 验 收 的 一 部 分 , 竣 工 验 收 所 采 用 的 各 项 验 收 和评 定 标 准 应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 合 同 验 收 资 料 应 符 合 国 家 验 收 要 求 。 3. 监 理 人 监 理 人 是 受 发 包 人 委 托 在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合 同 管 理 的 执 行 者 。 发 包 人 委托 监 理 人 按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签 订 的 施 工 合 同 进 行 监 理 . 根 据 现 行 建 设 管 理 体 制 , 发 包 人 应 通 过 公 开 招 标 选 择 监 理 人 。 发 包 人 应与 监 理 人 签 订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 明 确 发 包 人 的 授 权 范 围 与 监 理 工 作 内 容 , 以及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各 自 的 责 任 、 权 利 和 义 务 。 监 理 人 不 是 合 同 的 第 三 方 , 他 无 权 修 改 合 同 , 无 权 免 除 或 变 更 合 同 约定 的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的 责 任 、 权 利 和 义 务 。 他 的 任 务 是 忠 实 地 执 行 合 同 双方 签 订 的 合 同 条 款 。 监 理 人 的 公 正 体 现 在 只 以 合 同 作 为 监 理 工 作 的 依 据 . 3.1监 理 人 的 职 责 和 权 力 监 理 人 应 享 有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权 力 。 发 包 人 应 在 合 同 条 款 中 明 确 写 明 对监 理 人 的 授 权 范 围 和 内 容 。 承 包 人 不 能 因 监 理 人 对 工 程 、 材 料 和 设 备 进 行 检 查 和 检 验 等 的 职 务 行为 而 自 行 减 轻 或 免 除 自 己 的 责 任 、 权 利 和 义 务 。 监 理 人 的 指 示 被 认 为 已 取 得 发 包 人 授 权 。 3.2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由 监 理 人 征 得 发 包 人 同 意 后 委 派 。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是 监 理 人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全 权 代 表 , 发 包 人 为 加 强 现 场 管理 , 都 十 分 重 视 这 一 岗 位 人 员 的 工 作 素 质 。 4. 承 包 人4. 1承 包 人 的 一 般 义 务 按 合 同 约 定 圆 满 完 成 全 部 承 包 工 作 ; 按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的要 求 , 认 真 做 到 所 有 施 工 作 业 和 施 工 方 法 的 完 备 性 和 安 全 可 靠 性 。4. 3分 包 工 程 分 包 应 遵 守 合 同 法 第 272条 和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48 条 的 规定 。4. 8保 障 承 包 人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承 包 人 必 须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的 规 定 , 严 格 执 法 。 4. 11不 利 物 质 条 件 指 未 能 探 明 , 但 属 于 地 下 已 存 在 的 非 自 然 物 质 障 碍 , 或 超 标 准 水 文条 件 。 3.4监 理 人 的 指 示 发 包 人 应 授 予 监 理 人 按 合 同 要 求 发 出 指 示 的 权 力 。 为 了 整 个 工 程 合 同 管 理的 责 任 界 面 清 晰 , 发 包 人 不 宜 直 接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指 示 。 监 理 人 发 出 的 指 示 必 须 是 书 面 的 。 紧 急 情 况 下 , 监 理 人 可 以 在 施 工 现 场 签发 书 面 临 时 指 示 , 但 必 须 在 24小 时 内 以 正 式 书 面 函 确 认 。 3.5 商 定 和 确 定 本 条 款 的 设 置 吸 取 了 FIDIC的 成 功 经 验 , 作 为 最 熟 悉 工 程 建 设 情 况 的 现 场 合同 管 理 者 , 监 理 人 掌 握 运 用 好 本 条 款 赋 予 的 “ 商 定 和 确 定 ” 的 权 力 。 有 利 于合 同 的 科 学 有 序 地 履 行 , 节 约 管 理 成 本 。 本 合 同 条 款 的 精 髓 在 于 “ 商 定 ” , “ 确 定 ” 也 是 为 了 更 好 地 商 定 ,更 好 地 促进 合 同 双 方 通 过 协 商 友 好 地 解 决 合 同 争 议 , 也 符 合 当 今 社 会 提 倡 的 和 谐 精 神 。 监 理 人 充 分 运 用 好 本 条 款 , 也 是 对 监 理 人 在 本 合 同 中 的 职 能 作 了 最 恰 如 其分 的 定 位 。 可 以 认 为 , “ 商 定 和 确 定 ” 条 款 是 监 理 人 工 作 的 核 心 。 4. 承 包 人 4.1 承 包 人 的 一 般 义 务 4.1.1 遵 守 法 律承 包 人 作 为 独 立 法 人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 承 包 人 不 因 自 己 违 反 法 律 而 要 求 发 包 人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4.1.2 依 法 纳 税承 包 人 依 法 纳 税 是 承 包 人 作 为 独 立 法 人 的 行 为 。 本 项 约 定 , 承 包 人 交 纳 的 税金 应 包 括 在 合 同 价 格 内 。 承 包 人 不 交 纳 税 金 , 既 属 违 约 , 又 属 违 法 。 4.1.3 完 成 各 项 承 包 工 作 4.1.4 对 施 工 作 业 和 施 工 方 法 的 完 备 性 负 责 4.1.5 保 证 工 程 施 工 和 人 员 的 安 全 4.1.6 负 责 施 工 场 地 及 其 周 边 环 境 与 生 态 的 保 护 工 作 4.1.7 避 免 施 工 对 公 众 和 他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损 害 4.1.8 为 他 人 提 供 方 便 4.1.9 工 程 的 维 护 和 照 管 上 述 4.1.34.1.6项 提 出 了 本 合 同 对 承 包 人 完 成 工 程 施 工 所 应 做 到 的 全 面 和 总体 的 合 同 要 求 , 作 为 全 面 负 有 施 工 责 任 的 承 包 人 , 即 使 在 本 合 同 的 “ 合 同 条款 ” 或 “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中 对 承 包 人 施 工 作 业 和 措 施 , 人 员 和 施 工 安 全 、对 环 境 和 生 态 保 护 工 作 要 求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存 在 着 某 些 不 完 善 之 处 , 承 包 人 仍应 按 本 款 要 求 圆 满 完 成 本 工 程 ,做 到 施 工 作 业 和 施 工 方 法 的 完 备 ,保 证 工 程 施 工和 人 员 的 安 全 ,做 好 施 工 场 地 及 其 周 边 环 境 与 生 态 保 护 。 4.2 履 约 担 保履 约 担 保 有 履 约 担 保 书 和 履 约 保 函 两 种 形 式 , 履 约 担 保 书 一 般 由 资 信 好 、 经济 实 力 强 的 企 业 为 承 包 人 提 供 担 保 ; 履 约 保 函 一 般 由 商 业 银 行 等 的 信 贷 机 构为 承 包 人 提 供 担 保 。 4.3 分 包工 程 分 包 应 严 格 遵 守 合 同 法 。 本 合 同 规 定 承 包 人 不 得 将 全 部 工 程 转 包 或 肢 解后 分 包 给 第 三 人 ; 工 程 主 体 和 关 键 性 工 作 也 不 得 分 包 4.5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发 包 人 重 视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的 工 作 素 质 , 并 要 求 项 目 经 理 长 驻 现 场 。 4.8 保 障 承 包 人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保 障 承 包 人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是 当 今 施 工 合 同 管 理 中 的 突 出 问 题 , 在 不 少 施工 工 程 中 , 不 仅 劳 动 法 规 定 的 很 多 权 益 得 不 到 保 障 , 连 最 基 本 的 劳 动 工 资 有时 还 不 能 及 时 发 放 , 不 符 合 建 设 和 谐 社 会 的 基 本 精 神 。 本 款 第 4.8.1 4.8.6所 列 承 包 人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是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劳 动 者 应 享有 的 最 基 本 的 合 法 权 益 。 任 何 雇 用 者 不 遵 守 的 即 属 违 法 。 4.9 工 程 价 款 应 专 款 专 用 除 承 包 人 应 得 的 利 润 外 , 承 包 人 应 保 证 将 工 程 款 专 用 于 本 工 程 。 4.10 承 包 人 现 场 查 勘 承 包 人 在 投 标 前 和 进 点 施 工 时 应 认 真 进 行 现 场 查 勘 , 并 收 集 与 合 同 有 关 的当 地 资 料 , 以 充 分 估 计 其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和 风 险 。 5.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5.1承 包 人 采 购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由 承 包 人 采 购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 合 同 双 方 责 任 界 限 清 淅 ,任 何 环 节 上 出 了 问 题 , 均 应 由 承 包 人 负 全 部 责 任 。 5.2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由 发 包 人 提 供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 发 包 人 应 承 担 供 货 货 源 质 量 的 责 任 ; 供货 厂 家 不 能 按 时 交 货 而 延 误 承 包 人 施 工 进 度 , 亦 应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延 误 责 任 。 6.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6.1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承 包 人 在 投 标 时 , 一 般 均 应 提 交 拟 投 入 本 合 同 工 作 的 主 要 施 工 设 备 表 及 其进 场 时 间 , 以 及 修 建 临 时 设 施 的 项 目 内 容 及 其 修 建 的 时 间 和 进 度 安 排 。 6.2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一 般 情 况 下 , 发 包 人 不 宜 提 供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 以 免 介 入 施 工 责 任 ; 发 包 人 将 自 有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租 赁 给 承 包 人 使 用 时 , 不 应 以 赢 利 为 目 的 ;也 不 能 强 行 规 定 承 包 人 租 用 其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 9. 施 工 安 全 、 安 全 保 卫 和 环 境 保 护 9.1 发 包 人 的 施 工 安 全 责 任 除 发 包 人 应 承 担 该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的 总 责 任 外 , 还 应 承 担 其 现 场 人 员 的 工 伤 事 故 责 任 , 以 及 由 于 工 程 占 用 土 地 和 发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的 第 三 者 人 身 伤 亡 和 财产 损 失 。 发 包 人 授 权 监 理 人 监 督 检 查 承 包 人 的 工 程 安 全 工 作 , 监 理 人 的 监 督 检 查 不减 轻 承 包 人 应 负 的 安 全 责 任 9.2 承 包 人 的 施 工 安 全 责 任 承 包 人 承 担 整 个 施 工 过 程 全 部 施 工 作 业 的 安 全 责 任 。 承 包 人 应 遵 守 本 合 同 条 款 和 “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中 约 定 的 施 工 安 全 规定 。 。 9.4 环 境 保 护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将 本 工 程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内 容 及 其 实 施 标 准 ,以 及 具 体 措施 详 细 约 定 在 “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内 。 、 10. 进 度 计 划 10.1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承 包 人 接 到 开 工 通 知 后 ,首 先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限 内 ,按 其 在 投 标 书 中 承 诺 的施 工 进 度 ,详 细 制 定 供 合 同 实 施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提 交 给 监 理 人 审 批 .经 监 理 人批 准 的 承 包 人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称 为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是 合 同 双 方 控 制 工 程 进 度 的 依 据 。 任 何 一 方 原 因 延 误 了 进度 ,就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经 济 责 任 . 10.2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的 修 订 承 包 人 的 实 际 完 成 情 况 落 后 于 计 划 进 度 时 , 由 承 包 人 报 送 修 订 后 的 进 度计 划 , 经 监 理 人 批 准 后 作 为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的 补 充 文 件 。 11. 开 工 和 竣 工 11.1 开 工 开 工 日 期 是 计 算 合 同 工 期 的 起 算 点 , 不 同 于 传 统 管 理 的 工 程 开 工 含 义 (如将 主 体 工 程 开 工 定 为 开 工 日 ,或 将 举 行 开 工 典 礼 的 日 期 定 为 开 工 日 等 。 11.2 竣 工 实 际 竣 工 日 期 应 是 在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中 写 明 的 日 期 ,并 应 是 合 同 协 议 书 写 明的 竣 工 日 ,加 上 合 同 双 方 确 认 由 于 合 同 变 更 引 起 施 工 日 的 增 减 数 . 11.3 发 包 人 的 工 期 延 误 合 同 法 第 283条 规 定 , 发 包 人 未 按 约 定 提 供 原 材 料 、 场 地 、 资 金 、 技术 资 料 的 , 承 包 人 可 有 权 要 求 顺 延 工 期 和 ( 或 ) 赔 偿 停 工 、 窝 工 损 失 。 若 发 包 人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支 付 预 付 款 、 进 度 款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 除 延 长工 期 、 增 加 费 用 及 支 付 合 理 利 润 外 , 还 应 包 括 延 误 付 款 的 银 行 同 期 利 息 。 11.5 承 包 人 的 工 期 延 误 由 于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 即 使 采 取 了 赶 工 措 施 , 仍 不 能 按 合 同 约定 的 日 期 完 工 时 , 承 包 人 除 承 担 赶 工 费 用 外 , 还 应 支 付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 12. 暂 停 施 工 ”暂 停 施 工 ” 是 合 同 双 方 为 促 进 和 加 强 合 同 正 常 履 行 的 积 极 措 施 ,以 合 同 赋于 的 制 约 手 段 ,约 束 对 方 严 格 履 行 合 同 ,避 免 问 题 积 累 ,造 成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的 更大 困 难 . 当 一 方 违 约 使 另 一 方 受 到 严 重 损 害 的 , 受 损 方 有 权 要 求 暂 停 施 工 ,以 减 少工 程 损 失 和 保 护 受 损 方 利 益 。 暂 停 施 工 后 , 合 同 双 方 都 应 努 力 消 除 暂 停 施 工 因 素 , 及 早 复 工 。 12.1 承 包 人 暂 停 施 工 的 责 任 由 于 承 包 人 责 任 造 成 的 暂 停 施 工 , 承 包 人 不 仅 无 权 要 求 索 赔 , 而 且 还 应承 担 暂 停 施 工 造 成 的 费 用 增 加 和 工 期 延 误 责 任 。 12.2 发 包 人 暂 停 施 工 的 责 任 由 于 发 包 人 责 任 造 成 的 暂 停 施 工 , 承 包 人 有 权 提 出 索 赔 。 除 应 给 予 承 包人 工 期 或 费 用 的 补 偿 外 ,还 应 支 付 合 理 利 润 . 12.3 监 理 人 暂 停 施 工 指 示 出 现 合 同 任 一 方 因 对 方 违 约 而 遭 受 严 重 损 害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时 ,监 理 人应 及 时 发 出 暂 停 施 工 指 示 . 监 理 人 的 暂 停 施 工 指 示 应 促 进 合 同 双 方 共 同 协 商 消 除 停 工 因 素 。 监 理 人 未 及 时 发 出 暂 停 施 工 指 示 ,而 又 未 及 时 答 复 承 包 人 的 暂 停 施 工 请 求 .则 承 包 人 可 自 己 采 取 暂 停 施 工 行 动 . 12.4 暂 停 施 工 后 的 复 工 当 工 程 具 备 复 工 条 件 , 监 理 人 应 立 即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复 工 通 知 ; 承 包 人 拖 延 和 拒 绝 复 工 , 其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工 期 延 误 责 任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发 包 人 原 因 无 法 按 时 复 工 , 其 增 加 的 费 用 ( 包 括 承 包 人 的 合 理 利 润 ) 和工 期 延 误 责 任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12.5 暂 停 施 工 持 续 56天 以 上 暂 停 施 工 的 持 续 时 间 定 为 56天 作 为 界 定 为 违 约 的 界 限 ,是 考 虑 到 我 国 的 具体 情 况 , 56天 时 间 应 能 满 足 双 方 积 极 消 除 暂 停 施 工 因 素 的 需 要 .太 长 了 也 会 增加 保 证 下 一 步 争 取 按 期 完 工 的 难 度 . FIDIC1999版 定 为 84天 ,可 能 是 由 于 考 虑 跨国 合 同 处 理 的 难 度 . 本 款 在 分 清 合 同 双 方 暂 停 施 工 责 任 的 基 础 上 , 将 暂 停 施 工 持 续 56天 以 上而 又 拖 延 和 拒 绝 复 工 的 行 为 界 定 为 违 约 。 13.工 程 质 量 13.2 承 包 人 的 质 量 管 理 承 包 人 质 量 管 理 应 遵 守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30和 33条 的 规 定 。 承 包 人 应 设 置 专 门 的 质 量 检 查 机 构 , 建 立 完 善 的 质 量 检 查 制 度 , 配 备 专 职 的 质 量 检 查 人 员 。 13.3 承 包 人 的 质 量 检 查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对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以 及 工 程 的 所 有 部 位 及 其 施 工 工 艺 进 行全 过 程 的 质 量 检 查 和 检 验 , 并 作 好 详 细 的 质 量 检 查 记 录 13.4 监 理 人 的 质 量 检 查监 理 人 应 按 本 合 同 要 求 和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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