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案件及关联诉讼律师操作规范及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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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内容:(1)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继承契约纠纷、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清偿纠纷等;(2)与之相关联的一些诉讼纠纷:比如析产案件、拆迁纠纷、赠与纠纷、侵权纠纷、养子女认定纠纷 一 、 继 承 法 律 师 实 务 简 述( 一 ) 诉 讼 业 务1.法 定 继 承 纠 纷2.遗 嘱 继 承 纠 纷3.遗 赠 扶 养 协 议 纠 纷4.继 承 契 约 纠 纷5.被 继 承 人 生 前 债 务 清 偿 纠 纷 ( 二 ) 非 诉 业 务1.遗 嘱 见 证2.遗 嘱 执 行3.遗 产 管 理4.遗 产 债 务 清 偿5.遗 产 分 割6.家 庭 财 产 安 排7.最 高 法 院 执 行 遗 嘱 代 理 合 同 的 批 复 .doc 二 、 实 务 关 键 点1.继 承 法 律 关 系 涉 及 的 相 关 人特 定 关 系 的 亲 属 : 姻 亲 , 血 缘 , 以 及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人2.继 承 法 律 关 系 涉 及 的 物可 以 流 转 的 财 产 、 权 益3.继 承 的 实 质权 利 及 财 产 在 特 定 主 体 间 的 符 合 严 格 程 序 、 形 式 的 流 转4.律 师 继 承 业 务 的 实 质帮 助 当 事 人 进 行 合 法 的 、 有 效 的 财 产 及 权 益 的 转 移 、 分 配 。 5.继 承 法 律 业 务 的 关 键 点人被继承人:行为能力继承人:特定范围亲属受遗赠人见证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调解机构(调解委员会、村委会、居委会、工会等)法院时间立遗嘱的时间胎儿出生的时间继承开始的时间 接受、放弃继承的时间放弃、接受遗赠的时间遗产分割的时间债务清偿诉讼时效地点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不动产所在地主要财产所在地财产权益的合法性所有权流转债务清算遗产分割 ( 一 ) 法 定 继 承 纠 纷1.法 定 继 承 纠 纷 的 主 要 法 律 特 点1.1被 继 承 人 无 遗 嘱1.2法 定 继 承 人 的 范 围1.21第 一 顺 序 继 承 人 : 配 偶 子 女 父 母 丧 偶 儿 媳 、 女 婿1.22第 二 顺 序 继 承 人 : ( 外 ) 祖 父 母 、 ( 外 ) 孙 子 女 、 兄 弟 姐 妹1.23特 留 份 : 胎 儿1.24 酌 分 财 产 : 对 继 承 人 以 外 的 依 靠 被 继 承 人 扶 养 的 缺 乏 劳 动 能 力 又 没有 生 活 来 源 的 人 , 或 者 继 承 人 以 外 的 对 被 继 承 人 扶 养 较 多 的 人 , 可 以分 给 他 们 适 当 的 遗 产1.3 财 产 分 配 一 般 规 则 : 平 分 2.当 事 人 特 点2.1 自 然 人2.2 具 有 姻 亲 、 血 缘 关 系 的 亲 密 家 庭 成 员2.3 家 事 的 处 理 态 度2.31 对 立 型2.32 程 序 型2.33 中 和 型 3.律 师 接 办 案 规 范 及 技 能3.1 咨 询 、 接 待 当 事 人3.11 详 细 询 问 案 情 : 注 意 引 导 当 事 人 讲 与 案 件 有 关 的 事 实 。 注 意 不 在 接待 当 事 人 打 电 话 或 者 做 与 接 待 无 关 的 事 。3.12 询 问 关 键 点 : 时 间 、 地 点 , 争 议 焦 点 , 诉 讼 时 效3.13 做 好 谈 话 笔 录 , 收 取 资 料 签 收 单 。 不 收 取 当 事 人 原 件 。3.2 收 案3.21收 案 笔 录3.22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3.3 开 庭 前 的 准 备 工 作3.31 制 定 案 件 策 略 , 确 定 案 件 性 质3.311 诉 讼 时 效3.312 案 件 性 质 ( 法 定 继 承 、 转 继 承 、 代 位 继 承 、 遗 嘱 继 承 )3.313 是 否 申 请 财 产 保 全 , 申 请 法 院 调 查 证 据3.314 整 理 证 据 , 注 意 证 据 体 系 的 完 整 性 , 证 据 链 的 一 致 性 。 证 据 形 成 的 时 间 ,是 否 符 合 形 式 要 求 等 。 根 据 策 略 调 整 证 据 体 系 及 证 据 目 录 。证 人 证 言 : 需 提 前 申 请 证 人 出 庭 作 证相 关 证 据 , 如 果 视 听 资 料 、 亲 笔 书 写 资 料 等 是 否 需 要 鉴 定 或 者 申 请 重 新 鉴 定 。3.32查 找 并 罗 列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 3.33 撰 写 起 诉 状 或 答 辩 状 。条 理 清 晰 , 语 言 干 净 , 目 的 明 确 。 如 因 诉 讼 策 略 原 因 需 要 保 留 证 据 或 者 诉 讼 请 求, 则 注 意 措 词 。 注 意 在 法 律 文 书 中 的 “ 自 认 ” 问 题 。 3.4开 庭 期 间 的 律 师 工 作3.41提 交 证 据 及 证 据 目 录 , 注 意 举 证 期 限 , 申 请 法 庭 调 查 证 据 , 提 交 延期 举 证 申 请 书3.42 了 解 法 官 、 对 方 当 事 人 、 律 师 的 性 格 特 点 , 办 案 风 格 。 试 行 调 解 。对 于 家 庭 案 件 , 当 事 人 大 多 数 有 调 解 意 向 , 即 使 没 有 本 着 了 解 对 方 的意 图 会 答 应 一 次 谈 话 , 无 论 以 电 话 或 者 见 面 或 者 其 它 方 式 。3.43 法 庭 调 查 、 质 证 及 辩 论 , 代 理 意 见围 绕 自 己 的 诉 讼 观 点 和 意 见 , 提 交 证 据 , 举 证 、 质 证 , 辩 论 。 复 杂 的 继承 关 系 、 财 产 关 系 最 好 能 画 图 说 明 。 3.5庭 后 工 作3.51 根 据 庭 审 情 况 , 撰 写 代 理 意 见 , 与 法 官 进 行 沟 通 , 以 影 响 法 官 。3.52 与 当 事 人 的 沟 通 , 对 庭 审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 并 不 要 给 当 事 人 过 高 的 预期 。 以 防 被 当 事 人 投 诉 。 4.以 转 继 承 为 例 的 律 师 实 务转 继 承 , 又 称 转 归 继 承 、 连 续 继 承 、 再 继 承 或 二 次 继 承 , 是 指 继 承 人 在继 承 开 始 后 遗 产 分 割 之 前 死 亡 , 死 亡 继 承 人 应 继 承 的 遗 产 转 由 其 合 法继 承 人 承 受 的 一 种 继 承 法 律 制 度 。 其 中 , 死 亡 继 承 人 的 继 承 人 称 为 转继 承 人 , 死 亡 的 继 承 人 称 为 被 转 继 承 人 。 转 继 承 存 在 先 后 两 个 继 承 法律 关 系 , 是 两 次 继 承 , 一 次 分 割 。 转 继 承 在 许 多 国 家 的 立 法 有 规 定 , 我 国 继 承 法 没 有 明 文 规 定 转 继 承 。 最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第 52条 规 定 : “ 继 承 开 始 以 后 , 继 承 人 没 有 表 示 放 弃 继 承 , 并 于 遗产 分 割 前 死 亡 的 , 其 继 承 遗 产 的 权 利 转 移 给 他 的 合 法 继 承 人 。 ” 。 这一 司 法 解 释 , 是 我 国 承 认 和 保 护 转 继 承 权 的 法 律 依 据 。 律 师 在 办 理 转继 承 纠 纷 案 件 中 , 应 注 意 以 下 内 容 。 4.1审 查 是 否 属 于 转 继 承 纠 纷 。 审 查 纠 纷 是 否 符 合 转 继 承 的 法 律 要 件 : 1、 被 继 承 人 的 继 承 人 在 继 承 开 始 后 , 遗 产 分 割 前 死 亡 。 2、 被 转 继 承 人 在 前 述 的 时 间 内 死 亡 , 未 丧 失 继 承 权 , 也 未 放 弃 继 承 权 。 3、 转 继 承 人 继 承 被 转 继 承 人 应 继 的 遗 产 , 在 法 定 继 承 中 , 为 被 转 继 承 人 应 继 承的 被 继 承 人 的 应 继 份 额 ; 若 被 转 继 承 人 为 遗 嘱 继 承 人 , 其 依 合 法 遗 嘱 有 权 继承 的 遗 产 由 转 继 承 人 承 受 。 4、 转 继 承 是 两 个 直 接 继 承 的 连 续 , 是 由 被 转 继 承 人 继 承 后 又 转 由 转 继 承 人 承 受被 继 承 人 的 遗 产 , 具 有 连 续 继 承 的 性 质 。 5、 转 继 承 不 仅 存 在 于 法 定 继 承 中 , 而 且 存 在 于 遗 嘱 继 承 之 中 。 因 为 转 继 承 发 生 在 继 承 开 始 之 后 , 无 论 法 定 继 承 人 还 是 遗 嘱 继 承 人 在 此 时 都 已 经 取 得 了 遗 产继 承 权 , 当 他 们 此 时 死 亡 , 其 应 继 遗 产 份 额 都 可 转 归 其 合 法 继 承 人 继 承 。 6、 转 继 承 人 的 范 围 包 括 被 转 继 承 人 的 所 有 继 承 人 , 不 仅 包 括 原 继 承 人 的 晚 辈 直系 血 亲 , 还 包 括 其 他 法 定 继 承 人 , 如 配 偶 、 父 母 、 兄 弟 姐 妹 、 祖 父 母 和 外 祖父 母 , 他 们 可 以 依 照 各 自 的 继 承 顺 序 或 原 继 承 人 生 前 遗 嘱 的 指 定 , 参 加 转 继承 。 4.2关 于 “ 人 工 授 精 所 生 子 女 ” 的 法 律 地 位 。 关 于 “ 人 工 授 精 所 生 子 女 ” 的 法 律 地 位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夫 妻 离 婚后 人 工 授 精 所 生 子 女 的 法 律 地 位 如 何 确 定 的 复 函 明 确 规 定 , 在 夫 妻关 系 存 续 期 间 , 双 方 一 致 同 意 进 行 人 工 授 精 , 所 生 子 女 应 视 为 夫 妻 双方 的 婚 生 子 女 , 父 母 子 女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适 用 婚 姻 法 的 有 关 规定 。 对 于 事 先 未 经 得 丈 夫 同 意 , 事 后 丈 夫 也 不 认 可 的 , 人 工 授 精 所 生子 女 对 生 育 妇 女 一 方 可 视 为 非 婚 生 子 女 。 4.3确 定 转 继 承 人 应 注 意 的 具 体 问 题 。 1、 确 定 先 后 两 个 继 承 法 律 关 系 各 自 的 继 承 人 。 有 的 人 是 前 一 个 继 承 法 律 关 系 中 的 继 承 人 ; 有 的 人 是 后 一 个 继 承 法 律 关 系 中 的 继 承 人 ; 也有 的 人 既 是 前 一 个 继 承 法 律 关 系 中 的 继 承 人 , 又 是 后 一 个 继 承 法 律 关 系 中 的 转 继 承 人。 2、 准 确 认 定 有 相 互 继 承 关 系 的 几 个 人 在 同 一 事 件 中 死 亡 后 的 转 继 承 人 。 有 相 互 继 承 关 系 的 几 个 人 在 同 一 事 件 中 死 亡 , 能 确 定 死 亡 先 后 时 间 的 , 除 子 女 先 于 父 母 死亡 的 , 其 他 均 适 用 转 继 承 ; 如 不 能 确 定 死 亡 先 后 时 间 的 , 死 亡 中 有 没 有 继 承 人 的 , 推定 没 有 继 承 人 先 死 亡 , 有 继 承 人 的 后 死 亡 , 后 死 亡 人 的 继 承 人 为 转 继 承 人 ; 如 不 能 确定 死 亡 先 后 时 间 , 死 亡 人 各 自 都 有 继 承 人 的 , 但 几 个 死 亡 人 辈 份 不 同 , 推 定 长 辈 先 死亡 , 晚 辈 后 死 亡 , 该 晚 辈 的 继 承 人 为 转 继 承 人 。 3、 注 意 继 承 开 始 的 时 间 。 不 仅 要 查 明 被 继 承 人 死 亡 或 宣 告 死 亡 的 时 间 , 还 要 查 明 被 转 继 承 人 死 亡 或 宣 告 死 亡 的 时 间 4、 被 转 继 承 人 如 丧 失 或 其 生 前 放 弃 继 承 权 的 , 注 意 丧 失 或 其 生 前 放 弃 继 承 权 的 时 间 。 5、 遗 嘱 继 承 中 的 转 继 承 , 还 必 须 注 意 立 遗 嘱 时 间 和 遗 嘱 生 效 时 间 。 4.4转 继 承 纠 纷 案 件 举 证 要 点 。转 继 承 纠 纷 案 件 一 般 应 具 备 如 下 证 据 : 4.41诉 讼 主 体 资 格 的 证 据 ( 1) 、 应 提 交 结 婚 证 、 户 口 本 、 身 份 证 或 公 安 机 关 、 村 委 会 、 居 委 会等 有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证 明 。 ( 2) 、 当 事 人 为 无 行 为 能 力 、 限 制 行 为 能 力 或 精 神 病 人 的 还 应 提 交 监 护人 的 身 份 证 明 资 料 , 如 身 份 证 、 户 口 本 。 ( 3) 、 证 明 是 养 子 女 、 非 婚 生 子 女 、 形 成 抚 养 关 系 的 继 子 女 应 提 供 收 养、 出 生 证 明 、 形 成 抚 养 关 系 的 证 明 材 料 。 4.42继 承 法 律 关 系 的 证 据 ( 1) 、 被 转 继 承 人 、 被 继 承 人 死 亡 证 明 书 。 如 : 有 关 医 院 出 具 的 死 亡 证 明 ; 殡 仪 馆 出 具 的 火 化 证 ; 被 继 承 人 生 前 户 籍 所 在 地派 出 所 出 具 的 死 亡 注 销 户 口 证 明 ; 公 墓 证 ; 死 亡 人 员 丧 葬 费 、 抚 恤 金 审 批 表; 死 亡 公 证 书 ;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判 决 书 ; 有 关 单 位 或 居 委 会 、 村 委 会 出 具 的 死亡 证 明 。 ( 2) 、 遗 嘱 继 承 的 , 应 提 交 被 转 继 承 人 、 被 继 承 人 遗 嘱 : 公 证 遗 嘱 的 , 应 提 交 公 证 机 关 的 公 证 书 ; 自 书 遗 嘱 的 , 应 提 交 由 遗 嘱 人 亲 笔 书 写、 签 名 并 注 明 年 月 日 的 自 书 遗 嘱 ; 代 书 遗 嘱 的 , 应 提 交 代 书 遗 嘱 书 并 提 供 两个 以 上 无 利 害 关 系 的 在 场 见 证 人 ; 以 录 音 形 式 立 遗 嘱 的 , 除 应 提 交 有 关 录 音外 , 应 提 供 两 个 以 上 无 利 害 关 系 的 在 场 见 证 人 ; 口 头 遗 嘱 的 , 应 提 供 两 个 以 上 无 利 害 关 系 的 在 场 见 证 人 。 ( 3) 、 被 继 承 人 、 被 转 继 承 人 、 转 继 承 人 亲 属 关 系 的 证 据 。 4.43 遗 产 的 证 据 。 ( 1) 、 房 屋 : 应 提 交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或 购 房 合 同 、 交 款 发票 或 出 资 证 明 等 。 ( 2) 、 存 款 : 应 提 交 存 单 、 银 行 账 号 等 。 ( 3) 、 股 票 、 股 份 、 出 资 额 : 应 提 交 股 东 代 码 、 资 金 帐 号 、 出 资 证 明、 工 商 登 记 资 料 等 。 ( 4) 、 车 辆 : 应 提 交 行 驶 证 或 购 车 合 同 等 。 ( 5) 、 债 权 债 务 : 应 提 交 借 据 或 其 他 权 利 义 务 凭 证 。 4.5 法 律 依 据继 承 的 诉 讼 时 效 按 继 承 法 的 规 定 执 行 。 但 继 承 开 始 后 , 继 承 人 未 明 确 表 示 放 弃 继承 的 , 视 为 接 受 继 承 , 遗 产 未 分 割 的 , 视 为 共 同 共 有 。 诉 讼 时 效 的 中 止 、 中断 、 延 长 , 均 适 用 民 法 通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试 行 ) 第 条 。 继 承 从 被 继 承 人 死 亡 时 开 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继 承 法 第 2条 。 继 承 权 纠 纷 提 起 诉 讼 的 期 间 为 两 年 , 自 继 承 人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其 权 利 被 侵 害 之 时 起 计 算 。 但 是 自 继 承 开 始 之 日 起 超 过 二 十 年 的 , 不 得 再 提 起 诉 讼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继 承 法 第 8条 。 遗 产 按 照 下 列 顺 序 继 承 : 第 一 顺 序 : 配 偶 、 子 女 、 父 母 。 第 二 顺 序 : 兄 弟 姐 妹 、 祖 父 母 、 外 祖 父 母 。 继 承 开 始 后 , 由 第 一 顺 序 继 承 人 继 承 , 第 二 顺 序 继 承 人 不 继 承 。 没 有 第 一 顺序 继 承 人 继 承 的 , 由 第 二 顺 序 继 承 人 继 承 。 本 法 所 说 的 子 女 , 包 括 婚 生 子 女 、 非 婚 生 子 女 、 养 子 女 和 有 扶 养 关 系 的 继 子女 。 本 法 所 说 的 父 母 , 包 括 生 父 母 、 养 父 母 和 有 扶 养 关 系 的 继 父 母 。 本 法 所 说 的 兄 弟 姐 妹 , 包 括 同 父 母 的 兄 弟 姐 妹 、 同 父 异 母 或 者 同 母 异 父 的 兄 弟 姐妹 、 养 兄 弟 姐 妹 、 有 扶 养 关 系 的 继 兄 弟 姐 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继 承 法 第 10条 。 丧 偶 儿 媳 对 公 、 婆 , 丧 偶 女 婿 对 岳 父 、 岳 母 , 尽 了 主 要 赡 养 义 务 的 , 作 为 第 一 顺序 继 承 人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继 承 法 第 12条 。 继 承 开 始 后 , 继 承 人 放 弃 继 承 的 , 应 当 在 遗 产 处 理 前 , 作 出 放 弃 继 承 的 表 示 。 没有 表 示 的 , 视 为 接 受 继 承 。 受 遗 赠 人 应 当 在 知 道 受 遗 赠 后 两 个 月 内 , 作 出 接 受 或 者 放 弃 受 遗 赠 的 表 示 , 到 期没 有 表 示 的 , 视 为 放 弃 受 遗 赠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继 承 法 第 25条 。 相 互 有 继 承 关 系 的 几 个 人 在 同 一 事 件 中 死 亡 , 如 不 能 确 定 死 亡 先 后 时 间 的 , 推 定 没 有 继 承 人 的 人 先 死 亡 。 死 亡 人 各 自 都 有 继 承 人 的 , 如 几 个 死 亡 人 辈 份 不 同 ,推 定 长 辈 先 死 亡 ; 几 个 死 亡 人 辈 份 相 同 , 推 定 同 时 死 亡 , 彼 此 不 发 生 继 承 , 由他 们 各 自 的 继 承 人 分 别 继 承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继 承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第2条 。 继 承 开 始 后 , 继 承 人 没 有 表 示 放 弃 继 承 , 并 于 遗 产 分 割 前 死 亡 的 , 其 继 承 遗 产 的权 利 转 移 给 他 的 合 法 继 承 人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继 承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第 52条 。 继 承 开 始 后 , 受 遗 赠 人 表 示 接 受 遗 赠 , 并 于 遗 产 分 割 前 死 亡 的 , 其 接 受 遗 赠 的 权利 转 移 给 他 的 继 承 人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继 承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第 53条 。 5.法 定 继 承 案 例 5.1转 继 承 及 转 继 承 中 的 代 位 继 承 案 例 案 件 关 键 点 1.对 法 定 继 承 、 转 继 承 、 代 位 继 承 三 个 法 律 关 系 , 女 儿 的 诉 讼 地 位 问 题进 行 分 析 , 并 进 行 定 性 。2.对 是 否 是 遗 产 进 行 分 析 , 并 定 性 , 明 确 分 配 方 案 。3.对 证 据 进 行 整 理 、 制 作 证 据 目 录 。 注 明 时 间 , 制 作 人 。4.对 案 件 提 前 做 好 焦 点 问 题 分 析 给 当 事 人 及 法 律 意 见 ( 预 定 ) 庭 后 根 据庭 审 情 况 修 改 后 提 交 法 庭 。 案 情 介 绍 爷 爷 、 奶 奶 夫 妻 有 两 个 子 女 , 即 女 儿 、 儿 子 。 儿 子 与 前 妻 在 二 年 十 月离 婚 , 其 子 由 儿 子 抚 养 。 二 三 年 七 月 十 四 日 , 儿 子 在 一 次 交 通 事 故 中 遇 难 死亡 , 保 险 公 司 支 付 人 身 意 外 死 亡 保 险 赔 偿 金 10万 元 ( 未 指 定 受 益 人 ) ; 运 输 公 司支 付 赔 偿 金 8万 元 ; 所 在 单 位 按 照 非 因 工 死 亡 处 理 一 次 发 给 抚 恤 金 4500元 、 安 葬 费1500元 , 还 按 月 付 给 付 孙 女 每 月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费 100元 至 16周 岁 。 上 述 款 项 均 由 爷爷 、 奶 奶 夫 妻 领 取 , 并 从 中 支 付 了 儿 子 的 丧 葬 费 10000元 。 儿 子 死 亡 后 , 孙 女 随 爷爷 、 奶 奶 夫 妻 生 活 , 并 经 孙 女 的 亲 生 母 亲 同 意 , 被 送 进 附 近 某 知 名 小 学 就 读 , 爷爷 、 奶 奶 夫 妻 为 孙 女 支 付 了 学 费 和 保 险 费 , 分 别 为 15000元 和 100元 。 二 三 年十 二 月 十 五 日 , 奶 奶 死 亡 。 孙 女 于 第 一 学 期 寒 假 时 回 到 亲 生 母 亲 身 边 共 同 生 活 。但 儿 子 的 遗 产 未 进 行 分 割 。 二 三 年 五 月 , 孙 女 因 索 要 其 父 亲 遗 产 与 爷 爷 发 生 纠 纷 , 爷 爷 称 要 从 遗 产 中 扣 除 丧 葬 费 、 学 费 和 生 活 费 。 孙 女 遂 由 亲 生 母 亲 代 理 起诉 至 法 院 , 请 求 继 承 其 父 遗 产 中 应 得 份 额 , 审 理 中 女 儿 提 出 请 求 , 要 求 继 承 遗 产。 法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 本 案 涉 及 普 通 继 承 、 转 继 承 和 代 位 继 承 三 个 继 承 关 系 ,女 儿 有 独 立 的 请 求 权 , 应 当 准 予 女 儿 作 为 第 三 人 参 加 诉 讼 。 法 院 认 为 , 儿 子 的保 险 赔 偿 金 10万 元 因 未 指 定 受 益 人 应 作 为 遗 产 处 理 ;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金 8万 元 虽不 属 遗 产 范 围 , 但 可 参 照 遗 产 进 行 分 割 。 孙 女 系 未 成 年 人 , 应 适 当 多 分 给 其 遗产 , 但 是 应 当 先 从 遗 产 中 扣 除 8500元 丧 葬 费 , 由 爷 爷 、 奶 奶 各 继 承 5万 元 , 孙女 继 承 71500元 , 但 是 应 当 扣 除 爷 爷 垫 付 的 学 费 和 保 险 费 15100元 ; 抚 恤 金 4500元 不 属 于 遗 产 范 围 , 由 应 由 与 其 生 前 共 同 生 活 之 人 分 享 , 爷 爷 、 奶 奶 和 孙 女 各分 得 1500元 ; 孙 女 每 月 的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费 100元 属 于 个 人 所 有 。 奶 奶 在 儿 子 死亡 后 遗 产 分 割 前 死 亡 , 产 生 转 继 承 关 系 , 其 遗 产 51500元 由 爷 爷 女 儿 、 儿 子 继承 , 因 儿 子 先 于 奶 奶 死 亡 , 其 所 继 承 部 份 应 由 其 晚 辈 直 系 血 亲 即 孙 女 代 位 继 承, 可 适 当 多 分 , 由 爷 爷 、 女 儿 各 继 承 17000元 , 孙 女 继 承 17500元 。 判 决 由 爷 爷 共 继 承 67000元 并 分 得 抚 恤 金 1500元 , 女 儿 继 承 17000元 , 孙 女 共 继 承 89000元并 分 得 抚 恤 金 1500元 , 减 去 爷 爷 垫 付 的 学 费 和 保 险 费 15100元 , 实 得 75400元 。 5 .2 法定继承纠纷案例2l云南法定继承纠纷案.判决书完整版.doc ( 二 ) 遗 嘱 继 承 纠 纷1.诉 讼 程 序 的 遗 嘱 继 承 纠 纷关 键 点 : 对 遗 嘱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审 查 ( 形 式 、 实 质 ) 。1.1遗 嘱 形 成 的 时 间 、 地 点 、 见 证 人 、 公 证 人 、 借 书 人 、 内 容 。1.2 立 遗 嘱 人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精 神 健 康 证 明 、 神 志 清 醒 , 年 龄 , )自 书 遗 嘱 、 代 书 遗 嘱 、 公 证 遗 嘱 、 见 证 遗 嘱 、 口 头 遗 嘱1.3南 京 遗 嘱 继 承 案 例 .doc 2.非 诉 遗 嘱 继 承 业 务 , 以 见 证 遗 嘱 为 实 务 案 例1.杨 XX代 书 遗 嘱 见 证 案 例2.共 同 遗 嘱 ( 三 )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纠 纷1.遗 赠 抚 养 协 议 书 范 本 .docx2.撤 销 遗 赠 抚 养 协 议 案 .doc ( 四 ) 继 承 契 约 纠 纷1.家 庭 赡 养 协 议 书 .doc2.共 同 遗 嘱 , 继 承 契 约 , 我 国 的 立 法 .doc ( 五 ) 被 继 承 人 生 前 债 务 清 偿 纠 纷1.被 继 承 人 债 务 清 偿 纠 纷 案 .doc;2.张 海 涛 与 初 续 枫 被 继 承 人 债 务 清 偿 纠 纷 案 .doc ( 六 ) 析 产 案 例1.继 承 开 始 时 继 承 人 未 表 示 放 弃 继 承 遗 产 又 未 分 割 的 可 按 析 产 案 件 处 理.doc2.儿 媳 状 告 公 婆 析 产 继 承 案 .doc3.共 同 经 营 析 产 案 .doc ( 七 ) 赠 与 纠 纷 案 例1.赠 与 与 继 承 纠 纷 案 例 .doc2.泸 州 遗 赠 案 .doc ( 八 ) 拆 迁 纠 纷1.公 产 房 拆 迁 安 置 款 算 是 遗 产 吗 .doc2.拆 迁 户 房 产 证 更 名 兄 弟 姐 妹 争 补 偿 款 .doc3.公 租 房 拆 迁 补 偿 费 不 是 遗 产 .doc ( 九 ) 养 子 女 认 定 纠 纷1.养 父 母 与 养 子 女 间 合 法 的 收 养 关 系 .doc2.收 养 关 系 纠 纷 案 例 .doc3.上 海 法 院 收 养 纠 纷 案 件 的 立 案 审 查 .pdf ( 十 ) 侵 权 纠 纷1.房 屋 遗 产 被 擅 自 翻 建 , 被 侵 权 继 承 人 主 张 权 利 有 时 效 限 制 .doc2.遗 产 继 承 还 是 侵 权 纠 纷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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