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曹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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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 引言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2016年1月5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颁布通过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6年3月1日实施。目前,大部分省市出台了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入和市场准入的相关文件,构建了良好的协作机制。 概述0 1 基本要求0 2 市场经营主体责任义务0 3 一.概述第一点 食用农产品的含义第二点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范围第三点 国家出台的有关规章制度 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1.食用农产品的含义食用与非食用?(生产用或者其他)药食同源?新食品原料保健食品原料 国家卫计委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2014-04)一、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的界定与管理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物品,如需开发用于普通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批准。对符合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有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企业生产经营可结合该办法,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执行。1.食用农产品的含义 (二)原卫生部于200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公布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于2010年公布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201065号)中的菌种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三)原卫生部1998年下发关于1998年全国保健食品市场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卫监法发1998第9号),将新资源食品油菜花粉、玉米花粉、松花粉、向日葵花粉、紫云英花粉、荞麦花粉、芝麻花粉、高梁花粉、魔芋、钝顶螺旋藻、极大螺旋藻、刺梨、玫瑰茄、蚕蛹列为普通食品管理。1.食用农产品的含义 二、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原料的界定与管理原卫生部于200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公布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保健食品原料的具体管理规定,请参照该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食用农产品的含义 原卫生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除已公布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批准。对不按规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的,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1.食用农产品的含义 不属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1.食用农产品的含义 注意食用农产品的界定。例如:2015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冷冻(速冻)肉制品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790号):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请示中所述的“冷冻(速冻)肉卷”产品:以畜禽为主料,以调味品为辅料添加焦磷酸钠、葡萄糖酸内酯多种复配食品添加剂并经过滚揉、腌制等加工过程1.食用农产品的含义 其已改变了冻肉的保水率、PH值、化学组成等化学性质,也改变了冻肉的色泽、粘度、气味等物理性质,因此,不符合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有关初级农产品的定义。根据上述加工工艺,该类产品应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附录E食品分类系统中的调理肉制品(生肉添加调理料)范畴。1.食用农产品的含义 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市场主体后的贮存、运输、销售等过程的监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贮存、运输、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负责。集中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方依法设立的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范围 根据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范围 3.国家出台的有关规章制度食品通用检查项目食品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药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兽药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关于农药问题的规定是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订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内容: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推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3.国家出台的有关规章制度 2014年10月31日 农业部、食药监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015年06月19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2015年12月07日 食药监总局、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冷库冷冻肉品排查工作的公告3.国家出台的有关规章制度 2016年以来发布的 1月5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3月4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6月13日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6月13日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的通知。3.国家出台的有关规章制度 2016年以来发布的 7月29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6月21日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7月22日农业部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河北、黑龙江、浙江、山东、湖南、陕西等六省试点)3.国家出台的有关规章制度 建 立 全 国 统 一 的 追 溯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制 度 规 范 和 技 术 标 准 , 选 择 苹 果 、 茶叶 、 猪 肉 、 生 鲜 乳 、 大 菱 鲆 ( 俗 称 多宝 鱼 ) 等 几 类 农 产 品 统 一 开 展 追 溯 试点 , 逐 步 扩 大 追 溯 范 围 , 力 争 “ 十 三五 ” 末 农 业 产 业 化 国 家 重 点 龙 头 企 业 、有 条 件 的 “ 菜 篮 子 ” 产 品 及 “ 三 品 一标 ” 规 模 生 产 主 体 率 先 实 现 可 追 溯 。 2015年,省局联合省农业委下发关于联合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5年,省局联合省畜牧水产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生产将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 2016年7月,省局印发湖南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年9月,省食安办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我省出台的有关规章制度 2016年 12月 , 省 局 印 发 关 于 加 强 食 用 农 产 品 市 场 准 入 监 管 工 作的 通 知 ( 湘 食 药 监 发 2016 31号 ) , 经 省 法 制 办 备 案 。 2017年 4月 , 省 局 联 合 省 畜 牧 水 产 局 联 合 印 发 关 于 做 好 畜 禽水 产 品 专 项 整 治 工 作 的 通 知 ( 湘 食 药 监 发 2017 8号 ) 2017年 5月 , 省 局 印 发 湖 南 省 食 用 农 产 品 批 发 市 场 落 实 食 用农 产 品 市 场 销 售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验 收 标 准 的 通 知我省出台的有关规章制度通过验收应该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总分不低于6 0分和每个关键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的8 0 %。 我 省 食 用 农 产 品 追 溯 体 系 建 设 目 标 : 运 用 物 联 网 、 互 联 网 等 信 息 技术 手 段 , 以 责 任 主 体 和 流 向 管 理 为 核 心 , 以 追 溯 编 码 为 主 要 手 段 , 建 立全 省 统 一 适 用 的 省 级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追 溯 平 台 和 科 学 管 用 的 制 度 体 系 ,整 建 制 推 进 市 县 追 溯 网 络 建 设 , 与 国 家 食 品 追 溯 平 台 、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追 溯 平 台 无 缝 对 接 , 实 现 监 管 者 、 生 产 经 营 者 、 消 费 者 通 查 通 识 。 根 据 体 系 建 设 方 案 , 整 个 追 溯 体 系 力 争 在 2017年 底 完 成 省 级 平 台 建设 的 招 投 标 工 作 ; 2018年 , 完 成 省 级 平 台 建 设 及 14个 市 州 以 及 部 分 粮 食大 县 、 菜 篮 子 大 县 、 生 猪 调 出 大 县 和 批 发 市 场 的 平 台 对 接 、 追 溯 网 点 布设 工 作 。 我省出台的有关规章制度 6月 14日 , 省 局 就省 农 委 牵 头 起 草 的 湖 南 省 农 产 品 质量 安 全 追 溯 体 系 建设 方 案 ( 征 求 意 见稿 ) 到 省 农 委 进行 了 会 商 。 二.基本要求第一点 市场准入要求第二点 标签标识第三点 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果蔬类和水产类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者应当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的,不得入场销售。无法提供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三者中任意一项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自行或委托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各省可根据与农业部门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对接情况以及监管实际,适当提高准入门槛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入场销售的,应当提供社会信用代码和合格证明文件。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供货者及购进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 关于产地证明、合格证明的范围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自行检测、委托检测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可作为质量合格证明;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 产地准出证明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其证书可作为质量合格证明。食用农产品上加贴的二维码、条形码或附加的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有机绿色无公害 无化肥农药,非转基因 政府指导,少量施用化肥农药不超标即可普通食品 地理标志 关于畜禽产品的特殊规定除查验产地证明、合格证明外,销售畜禽产品,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要求,应附检疫证明,畜禽产品有检疫标志,农业部门尚未出台检疫规程,无法出具检疫证明的除外;销售猪肉产品,除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销售食用农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标示相关信息,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相关内容。产地标示到市县一级或者农场的具体名称。除必须要标示的信息外,销售者可以自行决定增加标示的内容。销售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食用农产品,其标签标识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标示。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特别说明:由于食用农产品所特有的自然属性,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食品的特点,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对产品进行外观的基本辨识,购买后需经挑拣、清洗或加热等再加工处理后方可食用。因此,凡是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像果蔬类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等和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三.市场经营主体责任义务第一点 入场销售者第二点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第三点 批发市场开办者第四点 贮存服务提供者 具备相应场所及设施设备 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1.入场销售者 查验证件资质市场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1.入场销售者 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市场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 1.入场销售者 建立自查制度市场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入场销售者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2.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新增:留存有监管部门日常监管文书 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2.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批发市场开办者除了履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一般义务外,还要履行以下义务: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3.批发市场开办者 属于对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准入作的专门规定 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 。验收标准从实验室面积,功能分区,运行制度,人员配备,检测批次,台账建立、检测项目比例等都做了规定。如检测批次:每日检测不少于1 0批次且不少于总经营户数的8 %(市场经营户少于2 0户的,每日检测不少于6个批次)3.批发市场开办者 3.批发市场开办者如检测项目:能够实施与市场匹配的检测项目,其中:果蔬类: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拟除虫菊酯类、有机氯类、杀菌剂类等农药残留、硝酸盐及亚硝酸盐、二氧化硫、吊白块、砷等;畜禽蛋类:兽药残留、挥发性盐基氮、氯霉素、有害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残留等;水产类:甲醛、工业碱、氯霉素,孔雀石绿、氯霉素、性激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等药物残留;综合类:农药残留、甲醛、吊白块、二氧化硫、亚硝酸盐、双氧水、硼砂等,兽药残留、有害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残留等。其中,非农残检测项目应大于3 0 %。 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3.批发市场开办者由销售者随货提供给买受人 3.批发市场开办者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履行下列义务: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出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4.贮存服务提供者 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4.贮存服务提供者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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