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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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业秘密管理,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际和潜在商业价值,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公司重要的无形资产。第三条公司商业秘密管理遵循”需要才知道原则、分割原则和隔离原则,既要保守商业秘密又要有利于开展各项工作。第二章保密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公司商业秘密事项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落实落实保密管理和技术防范措施,制定保密制度,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的责任制,开展秘密保护的宣传教育,检查指导分公司商业秘密工作情况等。第六条公司保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司保密办)负责商业秘密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工作,检查保密制度的落实情况,会同法律、监察等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失、泄、窃密事件等。第七条公司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涉密行政文件、资料等商业秘密的保护、管理,密级的确认和标识工作。第八条公司各部门负责各自范围内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法律信息等商业秘密的保护、管理,密级的确认和标识工作。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项目部对本专业系统的保密工作负有指导职责。第十条公司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公司涉密网络、信息系统、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保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根据条件制定本单位保密管理的实施细则,审定和管理本单位商业秘密保护重点单位、要害部门部位),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等。第十二条各分支机构保密办公室(以下简称分公司保密办)负责本单位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第十三条公司全体员工都有认真履行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切实做好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第三章商业秘密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第十四条公司商业秘密统一纳入公司油商秘管理体系,按照分级保护目录规定事项确定秘密信息的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第十五条商业秘密按重要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保密期限划分为1年、3年、5年、10年、20年、30年,其中绝密期限最长30年,机密级最长20年,秘密级最长10年。绝密级商业秘密是指由公司直接或参与产生,对公司整体利益、运营安全和竞争优势产生严重影响的核心秘密,包括涉及重大发展战略、核心技术、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重大合资合作项目等事项的相关信息。机密级商业秘密是指是由公司直接或参与产生,对公司整体利益、运营安全和竞争优势产生一定影响的秘密,包括公司重要技术、重要经营管理、重要交易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秘密级商业秘密是指是由公司直接或参与产生,对公司局部利益、运营安全和竞争优势产生一定影响的秘密,包括一般的技术和经营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第四章商业秘密的标定第十六条公司商业秘密的标定遵循“谁产生,谁标定,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产生秘密的部门和单位,由承办人员依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公司有关规定,及时对秘密信息提出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等事项建议,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审定签字后生效。秘密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被确定为机密级及以上商业秘密的,密源部门或单位应报公司保密办备案。第十七条商业秘密应以3号方正黑体字,将确定的密级及保密期限,标注在文件首页右上角。保密期限可以暂时不标识。绝密级商业秘密文件,应于首页左上角标注文件份数序号。第十八条涉密载体应在外包装上标明与内容一致的密级。密级标识与涉密载体不得分离。本规定所称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视频和音频等形式记载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以及纸介质等物品。第十九条摘录、引用秘密信息的,应在派生载体上标识与原件一致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第二十条文件资料汇编中有涉密文件的,除对各独立文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做出标识外,还应按照汇编中的最高密级和最晚到期时限,在封面做出标识。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商业秘密标识后,应即行登记建立台帐,由专人管理,按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查阅、借阅制度。第五章商业秘密的变更与解密第二十二条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后,密源部门或单位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予以变更或解除。公司保密办等有关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通知密源部门或单位予以变更或解除。第二十三条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后,密源部门或单位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予以变更或解除。公司保密办等有关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通知密源部门或单位予以变更或解除。第二十四条秘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变更:(一)泄漏后对公司利益的损害程度发生明显变化的;(二)因工作需要,原知悉范围有较大变化的;(三)分级保护目录对事项密级或保密期限已作调整的。第二十五条秘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解除:(一)保密期限届满,公司有关部门未要求继续保密的;(二)公开后无损于公司利益的;()公开后对公司利益更为有利的;(四)已经公司批准公开的。第二十六条商业秘密的变更与解密由密源部门或单位填写变更、解密申请书(详见附件3),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具体权限如下:绝密级的由公司保密办审核,公司保密委员会批准;机密级属公司机关的由公司保密办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属分公司的由分公司保密领导小组批准;秘密级的由密源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密源单位、部门撤销、分立或合并,密级、保密期限变更及解除工作由承担其原职能的单位或部门负责。无法确定相应承担单位、部门的,由同级保密办指定。第二十七条密级、保密期限变更后,密源部门应及时组织变更标识。第六章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第二十八条商业秘密载体在其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管和销毁的各环节,应进行严格的保密管理。其中:(一)制作商业秘密载体,密源产生单位应按照规定,由公司保密办负责保密审查;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或对外投稿的论文、交流材料等,不得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并应由单位负责保密审查。第二十九条在对外谈判和执行合作项目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规定,对确需提供涉及公司商业秘密资料的,须事前签订保密合同,严格界定提供和使用的范围,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涉及重大保密工作事项的,应提前向保密管理机构报告,共同研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第三十条加强对各级信息计算机系统的管理,凡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各类各级信息系统应严格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涉密人员和涉密场所手机使用的保密管理,应严格执行保密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公司各类商业秘密文件资料,除按有关规定上报主管部门、传送应知单位和按合同或协议规定交付有关单位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单位或个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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