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2023年项目工程建设合同(份范本) 书目 第1篇农村马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 第2篇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 第3篇项目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 第4篇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本(试行)(gf-2023-0216) 第5篇建设项目工程内部承包合约 第6篇工厂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书 第7篇小区建设项目工程承包部分合同 第8篇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第9篇高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第10篇水浇灌建设项目工程合同 第11篇建设项目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书 第12篇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gf-2023-0216) 第13篇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书示本 第14篇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本 第15篇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gf-2023-0216) 第16篇工厂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书 农村马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依照 民法典 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 ,甲方将农村马路建设项目施工发包给乙方,由乙方负责承包施工。遵循同等、自愿、公允和诚恳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样,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1、该工程路段全长2700m,路基宽6m,其中填方5165.34m3,挖方1536.48m3.2、过水涵管:500mm总米数74m300mm总米数8m200mm总米数36m.3、倒洪吸2个,细骨料每5m铺一方。 二、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 工程总造价:壹拾捌万叁仟壹佰元整¥:183100元。 付款方式:首期工程设备材料进场首付工程总造价的30%,剩余按工程进度分期分批支付,工程待上级部门验收合格、奖补资金到位后一次性付清。 三、工程施工要求 工程村级马路硬化标准进行施工作业,硬化路面宽度6米,在整体路基整平的状况下,再垫0.2m厚砂砾垫层,洒水碾压,然后铺一层细石料碾压平整。 四、合同工期 安排开工日期:2023年7月日 安排竣工日期:2023年月日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做好新建道路“三通一平”工作(包括树木砍伐,渠道改建,土墙、圈舍的拆除等)。2、甲方负责施工过程周边纠纷的协调处理。3、甲方负责向乙方无偿供应所需劳力182个,劳力工作时效为8小时。4、乙方不按合同条款履行合同或施工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或提前中止合同。5、乙方必需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开工。6、甲方对乙方的施工有监督管理权,甲方按施工进度对乙方的施工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7、乙方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分包。否则一经查实,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不担当任何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8、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确保施工平安。若出现 工伤 等平安事故,由乙方负责。若乙方的施工对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六、 违约责任 :1、乙方必需按时竣工,否则,每超期一天,按1000元/天支付 违约金 。2、若乙方中途终止合同,则其前期施工的投入,甲方不予赔偿,甲方所拨付的工程价款由乙方退回。3、若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须要返工、修复的,则乙方无条件返工、修复,直到达到要求的标准,其损失由乙方自负。4、若甲方无故中途终止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损失。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可签订附加合同,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政府存档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 2023建设项目工程承包甲方(发包方):_ 地址:_邮码_电话_ 法定代表人:_职务_ 乙方(承包方):_ 地址:_邮码_电话_ 法定代表人:_职务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_市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样,签订本合同,并肃穆履行。 第一条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_ 二、工程地点:_ 三、工程编号:_ 四、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_平方米。(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五、工程造价:全部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人民币_元,其中:人工费_元。(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其次条工程期限 一、开竣工日期:依照国家颁布的工期定额,经双方商定,本合同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下: 全部工程自_年_月_日开工,至_年_月_日竣工。(各单项工程开、竣工日期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二、施工前各项打算工作,双方应依据工程协议书中第三条规定,分别负责按时完成。 三、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状况,可顺延工期。顺延期限,应由双方刚好协商,签订协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年月日 建工单位(承包方):_ 工程负责人:_ 项目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 2023项目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本协议书于_年_月_日由_(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_(以下简称“承包人”)为另一方签定。鉴于业主欲建成本项工程,即_并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担当该项工程之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书。 兹为以下事项达成本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措辞和用语应具有下文提及的合同条件中分别给予它们的相同的含义。 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 (a)中标函; (b)上述投标书; (c)合同条件; (d)规范; (e)图纸; (f)工程量清单。 3.考虑到下文提及的业主打算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额,承包人特此立约向业主保证在各方面均遵照合同的规定进行施工及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4.业主持此立约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各项期限和以合同规定的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格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应支付的款项,以作为本工程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酬劳。 特立此据。本协议书于上面所定的日期,由有关双方依据其各自的法律签署订立。 在_在场的状况下,盖的正式印章如下或在_在场的状况下,由下述签字盖章并递交。 业主(签章):_承包人(签章):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本(试行)(gf-2023-0216)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 及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 ,遵循同等、自愿、公允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_ 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工程内容及规模: 工程所在省市具体地址: 工程承包范围: 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 三、主要日期 设计开工日期(肯定日期或相对日期): 施工开工日期(肯定日期或相对日期): 工程竣工日期(肯定日期或相对日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金额: 元)。 详见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除依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六、定义与说明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给予的定义与说明相同。 七、 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意之后生效: 发包人:_(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承包人:_(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_(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_(签字) 工商注册居处:_ 工商注册居处:_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_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_ 邮政编码:_ 邮政编码:_ 法定代表人:_ 法定代表人:_ 授权代表:_ 授权代表:_ 电话:_ 电话:_ 传真:_ 传真:_ 电子邮箱:_ 电子邮箱:_ 开户银行:_ 开户银行:_ 账号:_ 账号:_ 合同订立 时间:_年_月_日 合同订立地点:_ 其次部分 通用条款 第1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说明 1.1.1 合同,指由第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 通用条款,指 合同当事人 在履行工程总 承包合同 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3 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依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详细状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托付,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选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实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继承人 。 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 担当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1.1.8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1.1.9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 监理人,指发包人托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2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3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4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运用的工程。 1.1.15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 立功 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6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 1.1.17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供应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8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供应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 1.1.19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供应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爱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 1.1.20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状况而定。 1.1.21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22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23 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能性能试验。 1.1.24 变更,指在不变更工程功能和规模的状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25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26 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运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打算,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7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运用功能试验。 1.1.28 试运行考核,指依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29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30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 工资 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31 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1.1.32 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30日的日期。 1.1.33 项目进度安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选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安排支配。 1.1.34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起先现场施工的肯定日期或相对日期。 1.1.35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肯定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6 肯定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详细期限。 1.1.37 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详细期限。 1.1.38 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安排中干脆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安排线路。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探讨项目进度安排时商定。 1.1.39 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运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务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假如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1.1.40 工作日,指除中国 法定节假日 之外的其它公历日。 1.1.41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选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42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须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43 合同总价,指依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1.1.44 预付款,是指依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45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选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 1.1.46 工程质量保修 责任书 ,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1.1.47 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短暂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 1.1.48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担当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12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详细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 1.1.4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50 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担当的责任。 1.1.51 不行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详细情形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52 依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说明,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说明依次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模糊不清或不相一样,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说明依次阐述清晰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状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样,依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便利,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说明的依据。 1.3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说明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运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说明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运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说明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须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详细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改变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假如因法律改变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1.5 标准、规范 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 发包人运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供应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供应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须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别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担当。 1.5.4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1.6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 商业隐私 、技术隐私,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运用该商业隐私、技术隐私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担当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须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供应。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 保密协议 ,作为合同附件。 第2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运用权,完成 拆迁补偿 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供应立项文件。 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平安、质量、环境爱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选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1.4 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缘由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缘由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担当,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托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井在其授权范回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依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确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 监理人 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托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利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变更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 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2.4 平安保证 2.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四周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本、文物及坟墓等的平安爱护工作,维护现场四周的正常秩序,并担当相关费用。 2.4.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货对工程现场接近发包人正在运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直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记,判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平安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缘由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改变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 托付合同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发包人自行确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托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托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 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托付的其它人员进行平安教化,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平安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平安规定,或将平安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托付的其它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平安规定所发生的人身损害、平安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托付的其它人员应遵守7.8款健康、平安和环境爱护的相关约定。 2.5 保安责任 2.5.1 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担当现场保安工作的方负责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担当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担当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3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1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选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工程的详细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 3.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缘由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觉的缺陷。 3.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 承包人有权依据4.6.4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款付款时间延误和17条不行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迫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缘由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 3.1.5 对因发包人缘由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失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 劳动合同 ,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 社会保险 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担当责任。 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当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阅历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担当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安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状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实行必要的措施保 证人 身、工程和财产的平安,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部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 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接着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担当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而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说明更换因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其次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项目经理接着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3.3 工程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选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固、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4 平安保证 3.4.1 工程平安性能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平安生严的法律规定, 进行设计、选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平安性能, 3.4.2 平安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平安和环境爱护的约定。 3.4.3 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2.4.2 款通知的平安规定和位置范围限定所造成的损失和损害,由承包人负责。 3.4.4 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平安管理, 保障全部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平安。因承包人缘由所发生的人身损害、平安事故, 由承包人负责。 3.5 职业健康和环境爱护保证 3.5.1 工程设计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爱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爱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统爱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 3.5.2 职业健康和环境爱护 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平安和环境爱护的约定。 3.6 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安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选购、施工、竣工试验所须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阅历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纳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安排的实现。 3.7 现场保安 承包人担当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 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选购、施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进行分包。 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看法。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看法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后的第1 6 日起先, 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3.8.2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3.8.3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 3.8.4 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 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担当连带责任。 第4条 进度安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安排 4.1.1 项目进度安排 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安排,项目进度安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改变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安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项目进度安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安排 承包人缘由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安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实行措施,赶上项目进度安排。 4.1.3 项目进度安排的调整 出现下列状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安排进行调整: (1)发包人依据5.2.1款供应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精确、不齐全、不刚好,或未能按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14.3.2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3.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4.2款约定的选购起先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依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缘由,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 (3)依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依据合同约定的其它延长竣工日期的状况。 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选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实行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13.2.4 款的变更约定执行。 4.2 设计进度安排 4.2.1 设计进度安排 承包人依据批准的项目进度安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支配,编制设计进度安排。设计进度安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2.2 设计开工日期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5.2.1款供应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3.2款的预付款收到后的第5日,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供应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或未按14.3.1款和14.3.2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付款,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朗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缘由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因发包人缘由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因承包人缘由,未能根据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支配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依据4. 1. 2 款的约定,自费实行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审核会议打算费用)的,由承包人担当。 (2)因发包人缘由,未能根据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支配,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担当。 (3)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各自担当。 4.3 选购进度安排 4.3.1 选购进度安排 承包人的选购进度安排符合项目进度安排的时间支配,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安排相连接。选购进度安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2 选购起先日期 选购起先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 选购进度延误 因承包人的缘由导致选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缘由导致选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担当,若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 施工进度安排 4.4.1 施工进度安排 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1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份包括施工进度安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安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定,并与项目进度安排的支配协调一样。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和(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安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依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日期: (1)因发包人缘由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2)因承包人缘由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值理由,自费实行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因不行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 竣工日期 (1)承包项目的试试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安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依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约定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安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终一个单项工程的安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安排竣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终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终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安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依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安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终一个单项工程的安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安排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终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运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缘由,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担当误期误害赔偿责任。每日延误的 赔偿金 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6 暂停 4.6.1 因发包人缘由的暂停 因发包人缘由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料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守2.1.5款和3.1.4款的相关约定。 4.6.2 因不行抗力造成的暂停 因不行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依据17.1款不行抗力发生时的义务和17.2款不行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的约定, 支配各自的工作。 4.6.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 当发生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行抗力约定的暂停时,承包人应马上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依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照管和爱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爱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4.6.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 依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45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依据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日,或因不行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依据18.2款由承包人 解除合同 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 发包人的复工 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须要复原、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复原、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担当。因复原、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6.6 因承包人缘由的暂停 因承包人缘由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 因发包人缘由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因该暂停给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的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缘由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部分工程实施时,且承包人依据4.6.4款要求调减部分工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格中调减该部分款项,双方还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承包人因该暂停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增减的款项纳入当期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缘由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且承包人依据4.6.4款其次段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应依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和付款。 第5条 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 5.1.1 承包人供应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承包人负责供应生产工艺技术(含 专利 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时,应对所供应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资料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 承包人应对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运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运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发包人依据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 5.1.2 发包人供应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发包人负责供应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或发包人托付第三方设计单位供应的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对所供应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或第三方设计单位供应的建筑设计方案负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依据发包人供应的上述资料所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和(或)建筑设计,并予以确认。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运用功能保证说明及双方各自应担当的考核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作为发包人依据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1)供应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法律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供应设计须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精确性、齐全性和刚好性负责。上述项目基础资料不真实、不精确或不齐全时,发包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供应进一步补充资料。供应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中,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限制点、基准限制标高和基准坐标限制线)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有义务协作承包人在现场的实测复验。承包人因订正坐标资料中的错误,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其相关费用增加,竣工日期赐予合理延长。 发包人供应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供应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第三方设计单位供应的建筑造型等,发包人应组织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供应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供应的资料不真实、不精确、不齐全、或发包人安排变更,造成承包人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供应现场障碍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起先前,供应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性、精确性、齐全性和刚好性负责。因供应的资料不真实、不精确、不齐全、不刚好,造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供应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支配,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供应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赐予进一步确认。 5.2.2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供应与设计有关的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供应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供应的上述资料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担当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其中,对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限制点、基准限制标高和基准坐标限制线),承包人有义务约定实测复验的时间并订正其错误(假如有),因承包人对此项工作的延误,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关键路途延误,由承包人担当。 (2)承包人有义务根据发包人供应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