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概述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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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27 1 第 一 节 企 业 所 得 税 概 述 一 、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概 念 和 特 点 企 业 所 得 税 是 对 我 国 境 内 企 业 的 生 产 、 经 营 所得 和 其 他 所 得 所 征 收 的 一 种 税 。 企 业 所 得 税 具 有 不 同 于 流 转 税 的 若 干 特 点 : ( 一 ) 税 源 大 小 直 接 受 企 业 经 济 效 益 高 低 的 影 响 ( 二 ) 税 负 直 接 , 不 易 转 嫁 ( 三 ) 计 税 技 术 复 杂 , 征 管 要 求 高 2021-5-27 2 (四 )一 般 实 行 按 年 计 征 , 分 期 预 缴 , 年 终 汇 算 清 缴 的计 征 办 法 二 、 我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制 的 深 化 改 革 2007年 3月 16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大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企业 所 得 税 法 , 将 内 、 外 资 企 业 所 得 税 合 并 为 企 业 所 得税 法 , 并 从 2008年 1月 1日 起 执 行 。 这 又 是 一 次 重 大 的 税制 改 革 。 2021-5-27 3 第 二 节 纳 税 人 、 课 税 对 象 和 税 率 一 、 纳 税 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和 其 他 取 得 收 入 的组 织 ( 以 下 统 称 企 业 ) 为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人 。 ( 一 ) 居 民 企 业 依 法 在 中 国 境 内 成 立 , 或 者 依 照 外 国 (地 区 )法律 成 立 但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为 居 民企 业 。 2021-5-27 4 居 民 企 业 承 担 全 面 纳 税 义 务 , 应 当 就 其 来 源 于 中国 境 内 、 境 外 的 所 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 二 ) 非 居 民 企 业 依 照 外 国 ( 地 区 ) 法 律 成 立 且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不 在中 国 境 内 , 但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的 ; 或 者 在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 但 有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所得 的 企 业 , 为 非 居 民 企 业 。 2021-5-27 5 非 居 民 企 业 承 担 有 限 纳 税 义 务 , 在 中 国 境 内 设立 机 构 、 场 所 的 , 应 当 就 其 所 设 机 构 、 场 所 取 得 的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所 得 , 以 及 发 生 在 中 国 境 外 但 与其 所 设 机 构 、 场 所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所 得 , 缴 纳 企 业 所得 税 。 非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的 ,或 者 虽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但 取 得 的 所 得 与 其 所 设 机 构、 场 所 没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 应 当 就 其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的 所 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国 际 上 习 惯 称 为 预 提 所 得税 。 2021-5-27 6 ( 三 ) 扣 缴 义 务 人 1.对 非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本 法 第 三 条 第 三 款 规 定的 所 得 ( 即 非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的 , 或 者 虽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但 取 得 的 所 得 与其 所 设 机 构 、 场 所 没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 应 当 就 其 来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所 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 应 缴 纳的 所 得 税 , 实 行 源 泉 扣 缴 , 以 支 付 人 为 扣 缴 义 务人 。 税 款 由 扣 缴 义 务 人 在 每 次 支 付 或 者 到 期 应 支付 时 , 从 支 付 或 者 到 期 应 支 付 的 款 项 中 扣 缴 。 2021-5-27 7 2.对 非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取 得 工 程 作 业 和劳 务 所 得 应 缴 纳 的 所 得 税 ,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指 定 工程 价 款 或 者 劳 务 费 的 支 付 人 为 扣 缴 义 务 人 。 3.依 照 所 得 税 法 1、 2条 规 定 应 当 扣 缴 的 所 得税 , 扣 缴 义 务 人 未 依 法 扣 缴 或 者 无 法 履 行 扣 缴 义务 的 , 由 纳 税 人 在 所 得 发 生 地 缴 纳 。 纳 税 人 未 依法 缴 纳 的 ,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从 该 纳 税 人 在 中 国 境 内其 他 收 入 项 目 的 支 付 人 应 付 的 款 项 中 , 追 缴 该 纳税 人 的 应 纳 税 款 。 2021-5-27 8 4.扣 缴 义 务 人 每 次 代 扣 的 税 款 , 应 当自 代 扣 之 日 起 七 日 内 缴 入 国 库 , 并 向 所 在地 的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扣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报 告 表 。 2021-5-27 9 二 、 课 税 对 象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课 税 对 象 为 纳 税 人 来 源 于 中国 境 内 、 境 外 的 生 产 、 经 营 所 得 和 其 他 所 得 。 生 产 、 经 营 所 得 是 指 从 事 物 质 生 产 、 交 通运 输 、 商 品 流 通 、 劳 动 服 务 以 及 经 国 务 院 税 务主 管 部 门 确 认 的 其 他 营 利 事 业 取 得 的 所 得 ; 其他 所 得 是 指 股 息 、 利 息 、 租 金 、 转 让 各 类 资 产收 益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以 及 营 业 外 收 益 等 所 得 。 2021-5-27 10 三 、 税 率 企 业 所 得 税 实 行 25%的 比 例 税 率 。 为 扶 持 小 企 业 发 展 , 促 进 就 业 , 参 照 国 际 通 行做 法 , 对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 适 用 税率 为 20 。 非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的 ,或 者 虽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但 取 得 的 所 得 与 其 所 设 机 构 、场 所 没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 预 提 所 得 税 适 用 税 率 为 20 。 2021-5-27 11 第 三 节 计 税 依 据 和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纳 税 人 的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 是 按 照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和适 用 税 率 计 算 的 。 计 算 公 式 为 : 应 纳 税 额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适 用 税 率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是 计 算 所 得 税 的 依 据 , 纳 税 人 每 一纳 税 年 度 的 收 入 总 额 , 减 除 不 征 税 收 入 、 免 税 收 入 、各 项 扣 除 以 及 允 许 弥 补 的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后 的 余 额 , 为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计 算 公 式 为 : 2021-5-27 12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收 入 总 额 不 征 税 收 入 免 税 收 入 各 项 扣除 允 许 弥 补 的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2021-5-27 13 一 、 收 入 总 额 ( 一 ) 收 入 总 额 的 范 围 企 业 以 货 币 形 式 和 非 货 币 形 式 从 各 种 来源 取 得 的 收 入 , 为 收 入 总 额 。 (二 )收 入 总 额 中 的 下 列 收 入 为 不 征 税 收入 1.财 政 拨 款 ; 2.依 法 收 取 并 纳 入 财 政 管 理 的 行 政 事 业 性收 费 、 政 府 性 基 金 ; 2021-5-27 14 3.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其 他 不 征 税 收 入 。 (三 )特 殊 行 为 的 收 入 确 定 企 业 受 托 加 工 制 造 大 型 机 械 设 备 、 船 舶, 以 及 从 事 建 筑 、 安 装 、 装 配 工 程 业 务 或 者提 供 劳 务 等 , 持 续 时 间 跨 越 纳 税 年 度 的 , 应当 按 照 纳 税 年 度 内 完 工 进 度 或 者 完 成 的 工 作量 确 定 收 入 。 2021-5-27 15 二 、 准 予 扣 除 的 项 目 准 予 扣 除 项 目 , 是 指 按 照 规 定 , 在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 企 业 实 际 发 生 的与 取 得 收 入 有 关 的 、 合 理 的 成 本 、 费 用 、税 金 、 损 失 和 其 他 支 出 , 准 予 在 计 算 应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2021-5-27 16 下 列 项 目 , 按 照 规 定 的 范 围 和 标 准 扣 除 : ( 一 ) 利 息 支 出 1.纳 税 人 在 生 产 、 经 营 期 间 , 向 金 融 机 构 借 款 的利 息 支 出 , 按 照 实 际 发 生 数 扣 除 ; 向 非 金 融 机 构 借 款的 利 息 支 出 , 纳 税 人 之 间 相 互 拆 借 的 利 息 支 出 , 以 及企 业 经 批 准 集 资 的 利 息 支 出 , 凡 不 高 于 按 照 金 融 机 构同 类 、 同 期 贷 款 利 率 计 算 的 数 额 以 内 的 部 分 , 准 予 扣除 。 其 超 过 的 部 分 , 不 准 抵 扣 。 2021-5-27 17 ( 二 ) 工 资 1.企 业 实 际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职 工 工 资 薪 金 , 准 予 在税 前 扣 除 。 2.对 特 殊 类 型 的 企 业 发 放 的 工 资 薪 金 , 按 国 家 有关 规 定 实 行 扣 除 。 3.企 业 按 照 国 务 院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或 省 级 人 民 政 府规 定 的 范 围 和 标 准 为 职 工 缴 纳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 基本 养 老 保 险 费 、 失 业 保 险 费 、 工 伤 保 险 费 、 生 育 保 险费 等 基 本 社 会 保 险 费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 准 予 税 前 扣 除 。 2021-5-27 18 4.企 业 提 取 的 年 金 , 在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规 定 的 标 准 范 围 内 , 准 予 扣 除 。 5.企 业 为 其 投 资 者 或 雇 员 个 人 向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投 保的 人 寿 保 险 、 财 产 保 险 等 商 业 保 险 , 不 得 扣 除 。 6.企 业 按 规 定 为 特 殊 工 种 职 工 支 付 的 法 定 人 身 安 全保 险 费 , 准 予 扣 除 。 ( 三 ) 职 工 福 利 费 、 工 会 经 费 和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1.企 业 实 际 发 生 的 满 足 职 工 共 同 需 要 的 集 体 生 活 、 2021-5-27 19 文 化 、 体 育 等 方 面 的 职 工 福 利 费 支 出 , 准 予 扣除 。 2.企 业 实 际 发 生 的 职 工 工 会 经 费 支 出 , 在 职工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2%( 含 ) 以 内 的 , 准 予 扣 除 。 3.除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外, 企 业 实 际 发 生 的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支 出 , 在 职 工工 资 总 额 2.5%( 含 ) 以 内 的 , 准 予 据 实 扣 除 。 2021-5-27 20 ( 四 ) 公 益 性 的 捐 赠 企 业 发 生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 即 企 业 向 民政 、 教 科 文 卫 、 环 保 、 社 会 公 共 和 福 利 事 业 等的 捐 赠 , 在 其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12 以 内 的 部 分 ,准 予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2021-5-27 21 ( 五 ) 业 务 招 待 费 1.业 务 招 待 费 是 指 纳 税 人 为 业 务 经 营 的合 理 需 要 而 支 付 的 应 酬 费 用 。 纳 税 人 按 规 定支 出 的 与 生 产 、 经 营 有 关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 由纳 税 人 提 供 真 实 记 录 或 者 单 据 , 经 核 准 准 予扣 除 。 2.企 业 实 际 发 生 的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业务 招 待 费 ,按 实 际 发 生 额 的 50%扣 除 . 2021-5-27 22 ( 六 ) 固 定 资 产 租 赁 费 ( 七 )坏 帐 损 失 与 坏 账 准 备 金 ( 八 ) 固 定 资 产 转 让 费 用 ( 九 ) 资 产 盘 亏 、 毁 损 净 损 失 ( 十 ) 汇 兑 损 益 ( 十 一 ) 支 付 给 总 机 构 的 管 理 费 ( 十 二 ) 会 员 费 2021-5-27 23 ( 十 三 )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险 基 金 ( 十 四 ) 企 业 研 发 费 用 可 按 其 实 际 发 生 额 的150 抵 扣 当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l.企 业 为 开 发 新 技 术 、 新 产 品 、 新 工 艺 发 生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 未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计 入 当 期 损益 的 , 在 按 规 定 实 行 100%扣 除 基 础 上 , 按 研 究开 发 费 用 的 50 加 计 扣 除 ;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的 ,按 无 形 资 产 成 本 的 150% 进 行 摊 销 。 2021-5-27 24 2.前 款 所 称 新 技 术 、 新 产 品 , 新 工 艺 , 是 指 国内 尚 未 形 成 研 究 开 发 成 果 的 技 术 、 产 品 和 工 艺 。 3.企 业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 包 括 新 产 品 设 计 费 、工 艺 规 程 制 定 费 、 设 备 调 整 费 、 原 材 料 和 半 成 品的 试 验 费 、 技 术 图 书 资 料 费 、 未 纳 入 国 家 计 划 的中 间 试 验 费 、 研 究 机 构 人 员 的 工 资 、 研 究 设 备 的折 旧 、 与 新 产 品 的 试 制 、 技 术 研 究 有 关 的 其 他 经费 以 及 委 托 其 他 单 位 进 行 科 研 试 制 的 费 用 。 2021-5-27 25 (十 五 )广 告 费 支 出 企 业 的 广 告 费 支 出 不 超 过 当 年 销 售 收 入 15 的部 分 , 可 据 实 扣 除 ; 超 过 比 例 部 分 可 结 转 到 以 后 年度 扣 除 。 扣 除 限 额 =当 年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15% 广 告 性 赞 助 支 出 , 按 广 告 费 标 准 计 算 并 处 理 . ( 十 六 ) 佣 金 的 扣 除 (十 七 )差 旅 费 、 会 议 费 、 董 事 会 费 ( 十 八 ) 资 助 科 技 开 发 的 费 用 2021-5-27 26 ( 十 九 ) 环 保 等 专 项 基 金 及 费 用 的 扣 除 1.专 项 资 金 支 出 。 企 业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 行 政法 规 有 关 规 定 提 取 的 用 于 环 境 、 生 态 恢 复 等 的 专项 资 金 , 准 予 扣 除 ; 提 取 资 金 改 变 用 途 的 不 得扣 除 , 已 经 扣 除 的 , 应 计 入 当 期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2.两 类 特 别 保 险 支 出 。 企 业 参 加 财 产 保 睑 和责 任 保 险 , 按 照 规 定 实 际 缴 纳 的 保 险 费 用 , 准 予扣 除 。 2021-5-27 27 3.劳 保 费 用 支 出 。 企 业 实 际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劳 动保 护 支 出 , 准 予 扣 除 。 劳 动 保 护 支 出 是 指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为 雇 员 配 备或 提 供 工 作 服 、 手 套 、 安 全 保 护 用 品 、 防 暑 降 温用 品 等 所 发 生 的 支 出 。 2021-5-27 28 三 、 不 得 扣 除 的 项 目 ( 一 )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的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投 资 收 益 款 项 ; ( 二 )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 ( 三 ) 税 收 滞 纳 金 。 指 纳 税 人 因 违 反 税 法规 定 , 被 处 以 的 滞 纳 金 、 罚 金 , 以 及 除 前 述违 法 经 营 罚 款 之 外 的 各 项 罚 款 。 2021-5-27 29 ( 四 ) 罚 金 、 罚 款 和 被 没 收 财 物 的 损 失 。是 指 纳 税 人 的 生 产 、 经 营 因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 被 有 关 部 门 处 以 的 罚 款 , 以 及被 没 收 财 物 的 损 失 。 ( 五 ) 税 法 规 定 以 外 的 捐 赠 支 出 。 是 指纳 税 人 超 出 税 法 规 定 , 用 于 公 益 、 救 济 性 捐赠 范 围 以 外 的 捐 赠 , 以 及 超 过 年 度 利 润 总 额扣 除 标 准 以 外 的 捐 赠 。 2021-5-27 30 ( 六 ) 赞 助 支 出 。 即 各 种 非 广 告 性 质 的 赞 助 支 出 。 ( 七 ) 未 经 核 定 的 准 备 金 支 出 。 即 纳 税 人 自 行 提 取的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金 、 短 期 投 资 跌 价 准 备 金 、 长 期 投 资减 值 准 备 金 、 风 险 准 备 基 金 (包 括 投 资 风 险 准 备 基 金 ), 以 及 国 家 税 法 规 定 可 提 取 的 准 备 金 之 外 的 任 何 形 式的 准 备 金 ,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 不 得 扣 除 。 ( 八 ) 与 取 得 收 入 无 关 的 其 他 支 出 。 2021-5-27 31 四 、 亏 损 弥 补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 企 业 纳 税 年 度 发 生的 亏 损 , 准 予 向 以 后 年 度 结 转 , 用 以 后 年度 的 所 得 弥 补 , 但 结 转 年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5 年 。 5年 内 不 论 是 赢 利 或 者 亏 损 , 都 作 为 实际 弥 补 期 限 计 算 。 税 法 所 指 亏 损 , 不 是 企业 财 务 报 表 中 反 映 的 亏 损 额 , 而 是 企 业 财务 报 表 中 的 亏 损 额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按 税 法规 定 核 实 调 整 后 的 金 额 。 2021-5-27 32 五 、 关 联 企 业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确 定 六 、 资 产 的 税 务 处 理 ( 一 ) 固 定 资 产 的 计 价 和 折 旧 ( 二 ) 无 形 资 产 的 计 价 和 摊 销 (三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七 、 预 提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确 定 非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本 法 第 三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的 所 得 (即 非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的 , 或 者 虽 设 立机 构 、 场 所 但 取 得 的 所 得 与 其 所 设 机 构 、 场 所 没 有 实 际联 系 的 , 应 当 就 其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所 得 ) 缴 纳 企 业 所得 税 。 国 际 上 习 惯 称 为 预 提 所 得 税 。 2021-5-27 33 按 下 列 方 法 计 算 其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1.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和 利 息 、 租金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 以 收 入 全 额 为 应 纳 税 所得 额 ; 2.转 让 财 产 所 得 , 以 收 入 全 额 减 除 财 产 净 值后 的 余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3.其 他 所 得 , 参 照 前 两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计 算 应纳 税 所 得 额 。 2021-5-27 34 八 、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 一 ) 核 算 征 收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了 解 并 掌 握 了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计 算 后 , 企 业 应纳 税 额 的 计 算 就 比 较 简 单 了 , 其 计 算 公 式 是 : 应 纳 税 额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适 用 税 率 减 免 税 额 允 许 抵 免 的 税 额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收 入 总 额 不 征 税 收 入 免 税 收入 各 项 扣 除 允 许 弥 补 的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2021-5-27 35 1.分 期 预 缴 所 得 税 月 度 预 缴 所 得 税 上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1/12 税 率 季 度 预 缴 所 得 税 上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4 税 率 2.年 终 汇 算 清 缴 所 得 税 全 年 实 际 应 缴 所 得 税 全 年 实 际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税 率 允 许 扣 除 的 税 额 应 补 (退 )缴 所 得 税 全 年 实 际 应 缴 所 得 税 全 年累 计 已 预 缴 所 得 税 2021-5-27 36 ( 二 ) 核 定 征 收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核 定 应 税 所 得 率 征 收 计 算 公 式 为 : 1.应 纳 所 得 税 额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适 用 税 率 2.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收 入 总 额 应 税 所 得 率 或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成 本 费 用 支 出 ( 1 应 税 所 得 率 ) 应 税 所 得 率 2021-5-27 37 九 、 税 额 扣 除 ( 一 ) 税 额 抵 免 的 所 得 范 围 企 业 取 得 的 下 列 所 得 已 在 境 外 缴 纳 的 所 得 税税 额 , 可 以 从 其 当 期 应 纳 税 额 中 抵 免 , 抵 免 限 额为 该 项 所 得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额 ; 超 过抵 免 限 额 的 部 分 , 可 以 在 以 后 5 个 年 度 内 , 用 每年 度 抵 免 限 额 抵 免 当 年 应 抵 税 额 后 的 余 额 进 行 抵补 : 2021-5-27 38 1.居 民 企 业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外 的 应 税 所 得 ; 2.非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的 机 构 、 场 所 ,取 得 发 生 在 中 国 境 外 但 与 该 机 构 、 场 所 有 实 际 联 系的 应 税 所 得 。 ( 二 ) 税 收 饶 让 对 企 业 境 外 投 资 、 经 营 活 动 按 所 在 国 ( 地 区 )税 法 规 定 获 得 的 减 免 所 得 税 , 按 以 下 办 法 处 理 : 1. 纳 税 人 在 已 与 中 国 缔 结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定 的 2021-5-27 39 国 家 , 按 所 在 国 ( 地 区 ) 税 法 规 定 及 政 府 规 定 的 所得 税 减 免 税 , 由 纳 税 人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 经 税 务 机 关审 核 后 , 视 同 已 经 缴 纳 所 得 税 进 行 抵 免 。 2.对 外 经 济 合 作 企 业 承 揽 中 国 政 府 援 外 项 目 、当 地 国 家 ( 地 区 ) 的 政 府 项 目 、 世 界 银 行 等 世 界 性经 济 组 织 的 援 建 项 目 和 中 国 政 府 驻 外 使 、 领 馆 项 目, 获 当 地 国 家 ( 地 区 ) 政 府 减 免 所 得 税 的 , 由 纳 税人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 经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后 , 视 同 已 经 2021-5-27 40 缴 纳 所 得 税 进 行 抵 免 。 (三 )抵 免 限 额 境 外 所 得 依 税 法 规 定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额 , 是 指 纳税 人 的 境 外 所 得 , 依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扣 除 为 取 得 该 所 得 摊 计 的 成 本 、 费 用 以 及 损 失 , 得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据 以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额 。 该 应 纳 税额 即 为 扣 除 限 额 , 应 当 分 国 ( 地 区 ) 不 分 项 计 算 ,其 计 算 公 式 是 : 2021-5-27 41 境 外 所 得 税 税 款 扣 除 限 额 =境 内 、 境 外 所 得 按 我 国税 法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总 额 ( 来 源 于 某 外 国 的 所 得 境内 、 境 外 所 得 总 额 ) (四 )居 民 企 业 从 其 外 国 企 业 分 得 的 股 息 、红 利 所 得 已 纳 税 额 的 抵 免 居 民 企 业 从 其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控 股 的 外 国 企 业 分 得的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外 的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外 国 企 业 在 境 外 实 际 缴 纳 的 所 得 税 税 额 中 属 于 该 项 所得 负 担 的 部 分 , 可 以 作 为 该 居 民 企 业 的 可 抵 免 境 外 所得 税 税 额 , 在 上 述 (三 )规 定 的 抵 免 限 额 内 抵 免 。 2021-5-27 42 (五 )境 内 投 资 所 得 已 纳 税 额 的 扣 除 除 允 许 纳 税 人 对 其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外 所 得 依 法 进 行税 额 扣 除 外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还 规 定 , 纳 税 人 从 境内 其 他 企 业 分 回 的 已 经 缴 纳 所 得 税 的 税 后 利 润 ,其 已 缴 纳 的 税 额 可 以 在 计 算 本 企 业 所 得 税 时 予 以 调整 。 2021-5-27 43 除 境 外 所 得 已 纳 税 额 的 扣 除 外 , 境 内 投 资 所 得 已纳 税 额 也 可 以 扣 除 。 境 内 投 资 所 得 是 指 从 投 资 的 联 营 企 业 分 回 的 税后 利 润 和 股 份 制 公 司 分 回 的 利 息 。 如 投 资 方 企 业 所 得税 税 率 低 于 联 营 企 业 , 不 退 还 已 经 缴 纳 的 所 得 税 ; 如投 资 方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高 于 联 营 企 业 , 投 资 方 从 联 营企 业 分 回 的 税 后 利 润 , 应 按 规 定 还 原 后 并 入 企 业 收 入总 额 计 算 缴 纳 所 得 税 。 公 式 如 下 : 2021-5-27 44 来 源 于 联 营 企 业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还 原 为 税 前 含 税 利 润 ) =投 资 方 分 回 的 利 润 额 ( 1-联 营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 税 收 扣 除 抵 免 额 =来 源 于 联 营 企 业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联 营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或 补 缴 差 额 税 =来 源 于 联 营 企 业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投 资 方 所 得 税 税 率 -联 营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 2021-5-27 45 十 、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国 家 对 重 点 扶 持 和 鼓 励 发 展 的 产 业 和 项 目 ,给 予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 税 收 优 惠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促 进 技 术 创 新 和 科 技 进 步 、 鼓 励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鼓 励 农 业 发 展 及 环 境 保 护 与 节 能 、 支 持 安 全 生 产 、促 进 公 益 事 业 和 照 顾 弱 势 群 体 , 以 及 自 然 灾 害 专项 减 免 税 优 惠 政 策 等 。 2021-5-27 46 ( 一 ) 企 业 的 下 列 收 入 为 免 税 收 入 : 国 债 利 息 收 入 ; 符 合 条 件 的 居 民 企 业 之 间 的 股 息、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的 非居 民 企 业 从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与 该 机 构 、 场 所有 实 际 联 系 的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益 ; 2021-5-27 47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营 利 公 益 组 织 的 收 入 。 ( 二 ) 企 业 的 下 列 所 得 , 可 以 免 征 、 减 征 企 业所 得 税 从 事 农 、 林 、 牧 、 渔 业 项 目 的 所 得 ; 从 事 国 家 重 点 扶 持 的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目 投 资 经 营 的 所 得 ,如 企 业 从 事 港 口 、 码 头 、机 场 、 铁 路 、 公 路 、 电 力 、 水 利 等 投 资 的 所 得; 2021-5-27 48 从 事 符 合 条 件 的 环 境 保 护 、 节 能 节水 项 目 的 所 得 ; 4.符 合 条 件 的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 5.本 法 第 三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的 所 得 ,即 非 居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的 , 或者 虽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但 取 得 的 所 得 与 其 所 设机 构 、 场 所 没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 应 当 就 其 来 源于 中 国 境 内 的 所 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2021-5-27 49 ( 三 ) 符 合 条 件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 减 按20%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四 )国 家 需 要 重 点 扶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 五 )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自 治 机 关 对 本 民 族自 治 地 方 的 企 业 缴 纳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中 属 于 地方 分 享 的 部 分 , 可 以 决 定 减 征 或 者 免 征 。 2021-5-27 50 自 治 州 、 自 治 县 决 定 减 征 或 者 免 征 的 , 须 报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 六 ) 企 业 的 下 列 支 出 , 可 以 在 计 算 应 纳税 所 得 额 时 加 计 扣 除 为 开 发 新 技 术 、 新 产 品 、 新 工 艺 发生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 安 置 残 疾 人 员 及 国 家 鼓 励 安 置 的 其他 就 业 人 员 所 支 付 的 工 资 。 2021-5-27 51 ( 七 )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从 事 国 家 需 要 重 点扶 持 和 鼓 励 的 创 业 投 资 , 可 以 按 投 资 额 的一 定 比 例 抵 扣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 八 ) 企 业 的 固 定 资 产 由 于 技 术 进 步 等 原因 , 确 需 加 速 折 旧 的 , 可 以 缩 短 折 旧 年 限或 者 采 取 加 速 折 旧 的 方 法 。 ( 九 ) 企 业 综 合 利 用 资 源 , 生 产 符 合 国家 产 业 政 策 规 定 的 产 品 所 取 得 的 收 入 , 2021-5-27 52 可 以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减 计 收 入 。 ( 十 ) 企 业 购 置 用 于 环 境 保 护 、 节 能 节水 、 安 全 生 产 等 专 用 设 备 的 投 资 额 , 可 以 按一 定 比 例 实 行 税 额 抵 免 。 ( 十 一 ) 对 原 享 受 法 定 税 收 优 惠 的 企 业实 行 过 渡 措 施 本 法 公 布 前 已 经 批 准 设 立 的 企 业 , 依 照当 时 的 税 收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 享 受 低 2021-5-27 53 税 率 优 惠 的 ,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 可 以 在 本法 施 行 后 五 年 内 , 逐 步 过 渡 到 本 法 规 定 的税 率 ; 享 受 定 期 减 免 税 优 惠 的 , 按 照 国 务院 规 定 , 可 以 在 本 法 施 行 后 继 续 享 受 到 期满 为 止 , 但 因 未 获 利 而 尚 未 享 受 优 惠 的 ,优 惠 期 限 从 本 法 施 行 年 度 起 计 算 。 2021-5-27 54 法 律 设 置 的 发 展 对 外 经 济 合 作 和 技 术 交流 的 特 定 地 区 内 , 以 及 国 务 院 已 规 定 执 行 上述 地 区 特 殊 政 策 的 地 区 内 新 设 立 的 国 家 需 要重 点 扶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可 以 享 受 过 渡 性税 收 优 惠 ,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 国 家 已 确 定 的 其 他 鼓 励 类 企 业 , 可 以 按照 国 务 院 规 定 享 受 减 免 税 优 惠 。 2021-5-27 55 第 四 节 征 收 管 理 一 、 纳 税 地 点 ( 一 ) 除 税 收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居 民 企 业 以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地 为 纳 税 地 点 ; 但 登 记注 册 地 在 境 外 的 , 以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所 在 地 为 纳 税地 点 。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营 业 机 构 的 , 应 当 汇 总 计 算 并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2021-5-27 56 ( 二 ) 非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本 法 第 三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所得 , 以 机 构 、 场 所 所 在 地 为 纳 税 地 点 。 非 居 民 企 业 在中 国 境 内 设 立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机 构 、 场 所 的 , 经 税务 机 关 审 核 批 准 , 可 以 选 择 由 其 主 要 机 构 、 场 所 汇 总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非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本 法 第 三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的 所 得 ,以 扣 缴 义 务 人 所 在 地 为 纳 税 地 点 。 ( 三 ) 除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外 , 企 业 之 间 不 得 合 并 缴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2021-5-27 57 二 、 纳 税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按 纳 税 年 度 计 算 。 纳 税 年 度 自 公 历 1月 1日 起 至 12月 31日 止 。 企 业 在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中 间 开 业 , 或 者 终 止 经 营 活动 , 使 该 纳 税 年 度 的 实 际 经 营 期 不 足 十 二 个 月 的 , 应当 以 其 实 际 经 营 期 为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 企 业 依 法 清 算 时 , 应 当 以 清 算 期 间 作 为 一 个 纳 税年 度 。 2021-5-27 58 三 、 缴 纳 方 法 ( 一 ) 企 业 所 得 税 分 月 或 者 分 季 预 缴 。 企 业 应 当 自 月 份 或 者 季 度 终 了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向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 预 缴 税款 。 企 业 应 当 自 年 度 终 了 之 日 起 五 个 月 内 , 向 税 务 机关 报 送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 并 汇 算 清 缴 , 结清 应 缴 应 退 税 款 。 企 业 在 报 送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时 , 应 当 按 照规 定 附 送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和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 2021-5-27 59 ( 二 ) 企 业 在 年 度 中 间 终 止 经 营 活 动 的 , 应 当 自实 际 经 营 终 止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 向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当 期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 企 业 应 当 在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前 , 就 其 清 算 所 得 向 税务 机 关 申 报 并 依 法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 三 ) 依 照 本 法 缴 纳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 以 人 民 币 计算 。 所 得 以 人 民 币 以 外 的 货 币 计 算 的 , 应 当 折 合 成 人民 币 计 算 并 缴 纳 税 款 。 2021-5-27 60 ( 四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同 外 国 政府 订 立 的 有 关 税 收 的 协 定 与 本 法 有 不 同 规定 的 , 依 照 协 定 的 规 定 办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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