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荒地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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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荒地承包合同1、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 书面通知乙方。2、乙方取得荒山承包经营权后,只能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农 业用途;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乙方拥有所承包荒山的自主使用与经 营管理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承包经营荒山所得收益归完全乙方享有。3、乙方在开发承包荒山期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甲方所属村民,报酬 由乙方承担。4、承包期间,如乙方需砍伐树木,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 办理采伐许可证。5、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 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一但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 方报告,甲方知悉后应及时组织人力、物力参与灭火。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 生效。甲方: 乙方:年月日 年月日农村荒地承包合同(二)发包方: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为有效使用荒地,促进村的经济发展,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荒山 承包经营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履行。第一条 承包土地位置、面积及现状1.1 甲方发包给乙方的土地性质为荒山(未利用地),位于巩义市小关镇段河 村,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甲乙双方共同勘查确定的四至边界为:东至,西至,南至路,北至。(双方勘查确定的承包土地界址图作为本合同附件 一)1.2 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承包土地面积为亩(平方米)。本合同生效后,该 荒山如经甲、乙双方或任何第三方平整、改造、修葺后总面积发生变化的,承包 土地面积及承包金数额不再变更,仍以约定的土地面积及承包金数额为准。本合同项下的未利用地的地貌现状为荒山、荒坡,荒山、荒坡范围内如 果存在具有经济价值的林木、种植物或其他附属物(地上附属物),双方在办理承 包交接手续时应对地上现有附属物登记造册,协商补偿价格,由乙方将地上附属 物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方向地上附属物的实际所有人发放或付清补偿 款。1.4甲方承诺和保证其对上述未利用地包括荒山、荒坡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有权对上述土地发包。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本合同项下承包土地的权属证书复印 件,在没有提交权属证书之前,甲方应先提供可证明其拥有该土地使用权的其他 有效证明文件。1.5 甲方承诺上述未利用地不存在权属争议及其他任何争议,任何单位、组 织及个人对上述未利用地范围内没有权利主张,甲方对上述未利用地拥有独立的 发包权。第二条 土地承包经营的用途本合同项下土地承包经营用途为发展林业经济、农业经济,包括各种林木种 植、经济作物种植及养殖。第三条 承包期限本合同项下土地的承包期限共计年(年),从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3.2 承包经营期限届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承包土地,应在承包期限届满 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优先将本合同项下土地发包给乙方,双方另行签订新的承包合同。第四条 承包金及付款方式4.1 双方商定:本合同项下土地承包金为元/年/亩,每年土地承包金数额为 元,合同期限内土地承包金总额为元人民币。甲方承诺承包期限内的土地承包金 单价及承包金总额保持不变,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或变相提高承包金单价及 承包金总额。本合同项下土地承包金每年支付一次,乙方应当在每年月日前 向甲方支付本年度的承包金。甲方收到承包金时应当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4.3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承包金已包括甲方应向国家(集体和个人)缴纳的一切 税收和费用,承包期内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金外,甲方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且 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或变相提高承包金。4.4 乙方应按照约定数额及期限向甲方支付承包金,如乙方迟延支付,每迟 延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五条 批准及授权本合同项下土地发包事项应当事先经甲方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作出 同意的书面决议,由村民代表会议授权村委会主任与乙方签署本合同,并将本合 同报巩义市小关镇人民政府批准。(甲方村民代表决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二)本合同签署后,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 规定,申请巩义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向乙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六条 承包土地的投资、经营和管理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依法对承包土地拥有独立使用权及投资、经营管理权,享有承包经营收益权。乙方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如需在承包土地范围内进行种 植、土地整理、挖填土方、修路、引水、架电、铺设管线、搭建临时设施等,甲 方及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6.2 乙方在对荒山承包期 间享有经营自主权,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甲方对乙方经营亏损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不得以经营亏损为由请求减少或降低承包金数额。同时,如果在甲方承包盈 利的情况下,无论甲方盈利状况如何,甲方不得以乙方经营获利为由请求乙方增 加或变相增加承包金。6.3 甲方保证村民不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到承包土地区域内从事开垦、种植、 放牧、取土等行为,不得进行堵路、堵门、停电、设置障碍、设卡收费等一切影 响乙方经营的违法活动。承包土地区域内乙方可以进行封闭经营及管理,甲方确 保本村村民不得擅自进入承包土地区域,或从事其他妨碍乙方承包经营的活动。6.4 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承包土地周边相邻单位、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排除和解决影响乙方正常承包经营活动中的各类矛盾和纠纷,提供良好的承包经 营环境,保障乙方正常的承包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第七条 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内,乙方有权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入股、 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承包土地流转,承包土地转让或流转之后,受让方或接受 土地流转的第三方享有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同等权利。7.2乙方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减去 合同已履行期限后的剩余年限,在该期限内第三方有权依法自主承包经营。本合同承包期限内,如遇国家依法征收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土地的,所有 补偿金按如下方式分配:承包土地地上林木、农作物、建筑物、构筑物等附属物 等补偿金归乙方所有;土地使用权补偿金归甲方所有。第八条 承包期满后的处理本合同承包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发包本合同项下土地时,在同等条件下 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双方同意继续承包的,双方另行续签承包合同。8.2 承包期满如双方没有继续签订承包合同时,乙方有权处置承包土地地上 的林木等各种附属物。如甲方同意接受承包土地上的林木、附属物等附属设施, 应当按接收资产时的市场价值给予乙方合理补偿,补偿款以双方协商的价格或双 方确定的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价值为准。待甲方付清补偿款后,乙方将林木、建 筑物等附属设施移交给甲方所有。第九条 陈述与保证9.1 甲方是本合同项下承包土地的合法所有权人,甲方为签署本合同已按照 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获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的同意或 授权。9.2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署前未在本合同承包土地上设置任何第三人权利, 也不存在可能对乙方执行本合同构成障碍的其他任何权利瑕疵,并保证在本合同 有效期间维持该等状态不变。9.3在本合同期满前,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收回乙方对该土地的承包权, 不得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履行本合同;在本合同期满后继续发包的,在同等条件下 保障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9.4 甲方保证提供一切便利条件确保乙方独立拥有该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自 主经营权及其他相关权利和收益权,确保国家和政府对该承包土地地上建筑物等 附属设施、林木等的一切补偿金和优惠政策全部归乙方享有;并负责协调乙方就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承包与政府主管部门、土地相邻方及村民之间的关系。9.5 乙方有权自主经营管理承包土地;有权依法对承包的土地及地上附属设 施、林木等采取转让、转包、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甲方对此不 得有任何异议并为乙方依法行使权利提供一切便利,积极配合乙方办理一切必要 的手续;甲方保证承包土地流转后第三方享有本合同约定的与承包方同等的权 利。9.6 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约定金额、期限及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承包金。9.7 乙方保证搞好承包土地及周边的环境保护,不得在承包土地范围内进行 有损环境保护的经营活动。9.8甲方应当积极配合并协助乙方申请取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承 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办理权属登记证书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9.9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变更的,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 约定内容享有并履行各自的权利及义务:(1) 甲方或乙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的;(2) 甲乙名称、姓名改变的;(3) 甲方分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甲方与其他村民委员会 合并为一个村民委员会的;(4) 乙方发生分立、合并、清算、解散等情形,由乙方股东或继承人享有本 合同项下的权利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第十条 违约责任本合同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合同, 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违反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本合同其他条款对违约金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 项下应履行的义务,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方出现任何一项违约行为,应 向守约方支付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则违约方应补足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差额,使守约方获得充分救济。 如双方对损失计算存在争议时,约定损失计算方法为守约方每天损失额为万元人民币。第十一条 附则本合同约定的附件构成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巩义市小关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11.4 凡与本合同签订、履行、解释等有关的争议,协议各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并依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裁决。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其余文本提交批准登记部门备案(本页为荒山承包经营合同签署页,本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批准机关:(盖章):日期:年月年月日日农村荒地承包合同(三)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负责人:为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 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鲁山经济发展,根据上级开发荒山精神,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一、乙方将自己所有的坐落在的荒山亩发包给甲方从业种植等农业生产经营,地块南北长米,东西长米,四至为南至,北至,东至,西至(亩除外,土地示意图见本合同书附件一)。二、承包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三、承包费用为每亩每年元,共计元(大写:)。四、合同签字当日甲方向乙方预付年承包费用元(含其中一次性补偿毁掉原荒山杂树款),以后每年月日前付清当年承包款项。五、对本合同条款,乙方已于年月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村民代表会议全票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见本合同书附件二)。乙方依据该 决议并根据该次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与甲方签订本合同书。六、甲方在开发承包荒山期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乙方所属村民,报酬 由甲方承担。七、甲方因植树需架设管道从河中取水,乙方不得干涉及收取任何款项,发 生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八、甲方在荒山承包荒山期间,所规划树木株距之间原先种植的树木,可随 时采伐;行距之间原先种植的树木在新栽树木成活率达到%以上后再采伐,所采伐树木由甲方自行处理。九、乙方人员在采摘大南沟、小南沟堰滩栗子时,不得破坏甲方承包范围内 的树木,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十、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只能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农 业用途;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甲方拥有原承包荒山范围内的一切使 用权,乙方不得干涉。十一、乙方同意甲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 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甲方享有,乙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十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或解除本合同。十三、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因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书 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1. 甲方或乙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2. 甲乙双方名称改变;3. 乙方分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乙方与其他村民委员会合 并为一个村民委员会。十四、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合同视为本 合同书的有机组成部分。十五、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 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六、本合同书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十七、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乙方:(签章)负责人(签章):年月日农村荒地承包合同(四)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乙方住址:身份证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规定,乙方有偿自己投资承包 甲方金能煤业农场(南农场)耕地,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 如下协议:一、乙方承包甲方:荒地亩,每亩承包费元,共计交承包费元。二、承包费不包含任何有关费用,是单独的土地使用费,在经营中所发生的 电费、主干渠及毛支渠的清挖费以及如遇有关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等均由乙方自 己承担。三、承包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月四、承包费的上交,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交清当年的承包费,以后在每个 上年度的月日前交清下年度的全部承包费,每年的浇灌用电费及如遇征收的水资源费实际发生数,每亩预收电费元,水资源费元,由甲方负责在收承包 费时一并收取,统一管理使用,在每年的冬灌结束后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多退少补。五、灌溉所使用的主干渠的清挖费用,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由甲方负责按亩 收缴,先收费后清挖。毛支渠由乙方自己负责清挖,所有承包户必须先疏通排灌 渠后,再去种植农作物。六、乙方负责所承包耕地周边植树造林的义务,由甲方无偿提供树苗,每承包一亩地每年最少植树三棵,保证成活率在%以上,并负责管理。在承包期 内,如果在厂内发生种植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七、乙方所承包耕地在本合同期满后,必须将地内桔杆清理完,并进行耕翻 冬灌,为了确保此项工作及植树任务落到实处,乙方在交承包费时一并上交押金 元,任务完成后,押金退还本人,对没有完成任务的,按实际发生金额从押金中 扣除。八、乙方所承包的耕地只能经营种植水稻及其它的农作物,不得改变耕地的 使用性质,不得种植国家违禁的植物等,违者其责任自负。乙方如遇甲方种植玉 米制种时,乙方不得在甲方规定的隔离区内种植商品玉米,以免影响制种。九、乙方必须自觉遵守和维护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确保场区的 安定团结。十、甲方无偿为乙方提供住房,但乙方用水、电及住房维修等费用自负,对 所占公家住房进行养殖的另行收取租赁费,具体收费标准协商后决定,其作物晾 晒场地等在不占用耕地的情况下,由甲方无偿提供,双方协商选点。十一、甲方负责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修,甲方统一安排浇灌,如遇供水紧张 时,安排夜间浇灌,不执行者,甲方将不再安排浇水时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 乙方负责。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河床移位、黄河改道等),参照国家有 关规定,双方协商后解决。十二、本合同在履行期内除甲方上级部门政策变更或解除外,双方均不能随 意单方终止合同,如乙方不执行本合同上述条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本合 同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对外承包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十三、本合同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 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做出补充规 定。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发包方:承包方:签订日期:年月日农村荒地承包合同(五)甲方:第二村民组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过公开协商,签订农村土地承包 合同如下:一、甲方将位于面积亩地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起,西至,北至,南至。二、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年人民币元,每年月日前,乙方 向甲方全额交纳本年度的承包金。三、土地租赁期间,可自由的选择经营项目,但不得影响其他土地经营;乙 方所经营的项目必须向国家交税(在本地交纳),若乙方改变用途,需要办理土地 手续,甲方有义务出具手续、乙方自行承担费用。四、承包期内,甲方不得擅自收回承包地;不得因人事等其他的任何变动影 响此协议的执行;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否则造成的一 切经济损失由造成方负责全部责任。五. 在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或解除合同。如乙方中途无故 终止合同,必须按时交清合同期内租赁费,并交纳租赁费总额的%的违约金;如甲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应在补偿乙方经营损失外再支付租赁费总额%的违约金,原有果树乙方有管理权,无采伐权,若确需清除必须经甲方同意,卖树收 入归甲方并承担相应费用。?六. 乙方在经营期内可同他人联营,可转租他人经营,但租赁期不得超过协 议期限,流转收益归已方所有。甲方将土地发包给乙方,要保证发包土地权属清 楚,没有任何争议,保证乙方能正常使用所承包的土地,保证原有道路畅通。七. 合同期满如甲方土地继续向外租赁,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八、乙方逾期未支付承包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拖欠租金和%的违约金。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其他未尽事益及国家政策变化需做调整 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十、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份。农村荒地承包合同(六)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共 同遵守。第一条 荒地的面积、位置甲方将位于处,面积亩的荒地承包给乙方种植农作物。荒地方位;东起,西 至,北至,南至具体位置由甲方现场指认。第二条 荒地用途及承包形式1、荒地用途为种植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种植第三条 荒地的承包经营期限该荒地承包经营期限自日至第四条:承包金及交付方式1、该荒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每年共计人民币元(:元)。2、每年在年月日时,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生长季的承包金。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3、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3、自己协调解决排灌水各项事宜;4、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数额向甲方缴纳承包金;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其承包的土地上私搭乱建;6、乙方不得用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8、乙方不得在承包地内及周边的地边、水沟种植多年生的水、旱生作物;9、乙方在使用农药时,必须按操作规程和该农药说明书规定的计量标准由 专业人员进行使用,不用的药物要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同时要做好防火、防盗等 安全工作和财产保险工作,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10、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分配,否则甲方有权视 情节给予处罚;11、乙方应积极参加农作物保险,在承包期内如遇自然灾害和其它事故造成 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概负责;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 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2、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 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3、本合同履行期间,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共识。如第七条 违约责任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按土 地承包额总价的倍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守约方有权选择是否单方面接触本合同。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日未支 付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八条合同纠纷的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 封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经甲乙双方 签章后生效。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农村荒地承包合同(七)甲方:乙方:为发展经济保护和发展林木资源,甲方把原龙潭政府林场(已荒弃多年)的经营权给乙方承包,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承包山林的面积范围:承包范围为旧龙潭政府林场的全部范围,面积约七十五亩,四至界限为:东至风流坳横至石托窝田面的山背直下窿口为界;南至林场屋对面荒田坑边为界;西与宝溪山背分水为界;北至山顶与宝溪山分水为界。二、承包期限:承包期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三、承包租金及方法:五年一租价,每年一交租,在每年的月日前交下一年租金,第一个五年叁仟元;第二个五年在原基础递增%,即每年叁仟叁佰元,如此类推,直到承包期满。四、承包期间,乙方对荒山地所种植物有管理、砍伐、收益权,但必须依法依规办证,否则按森林和林业部门有关规定处理。五、乙方承包利益受到侵害时,甲方给予支援。六、合同期满,乙方所种的一切果树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损坏,如合同期满乙方愿意续包,甲方给予优先承租。七、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违约,如甲方违约要以乙方全部投入资金的五倍作补偿。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年月日农村荒地承包合同(八)甲方:乙方:为了开发利用荒山地,经村支委研究同意将属其上源头村集体林场其中一小角荒山地发包给乙方开发私办猪场,现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双方签订合同如下:一、乙方承包甲方的荒山地面积及四至范围:乙方承包甲方荒山地总面积约 亩,以四界范围为准。四界范围是:南至消毒室横直以水沟为界,北至现有 厂房后拉直为界,西至油竹直上以水坑为界,东至加章及胡太等人岭以公路为界。二、承包期限:承包时间为三十年,承包期限从年元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三、承包款:承包款每年人民币伍拾元整,三十年承包期总计承包费人民币 壹仟伍佰元整。支付办法:承包款乙方按承包年限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壹仟伍佰元 整给甲方(村委会)。四、在承包期限内甲乙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一)、乙方享有承包经营权,可自由种养,但不得超出四至范围以外。(二)、在承包期限内,乙方经营管理所需要的资金、费用支出全部由乙方负 责。(三)、乙方在承包期间依法经营所得一切利益全部属于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提出任何要求。(四)、乙方承包的山地发生权属争议,甲方负责调处纠纷。如因国家需要征 用的,按照法律政策规定执行。五、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签订,双方代表人签字、盖章生效。在承包期 限内,不论管理体制、行政区域、人事变动,本合同效力不变。合同一式六份, 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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