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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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 电 子 商 务 法 律 本 章 概 要 : 本 章 首 先 描 述 了 国 际 和 我 国 电 子 商 务 立 法 概 况 ,然 后 重 点 讲 述 了 电 子 商 务 法 的 概 念 、 电 子 商 务 法 的 特 点 、电 子 商 务 法 的 作 用 。 最 后 讲 解 了 与 电 子 商 务 相 关 的 电 子 商务 示 范 法 、 电 子 签 名 法 、 电 子 合 同 法 、 网 络 著 作 权 法 律 保护 、 域 名 保 护 法 。 学 习 目 标 : 1、 了 解 国 外 及 我 国 电 子 商 务 立 法 现 状 。 2、 学 习 和 理 解 电 子 签 名 法 、 电 子 合 同 法 、 域 名 保 护 法 。 3、 掌 握 电 子 商 务 法 的 概 念 和 特 点 。 4、 学 习 并 掌 握 电 子 商 务 法 律 案 例 的 分 析 方 法 。 第 一 节 电 子 商 务 立 法 概 况 电 子 商 务 是 建 立 在 技 术 基 础 上 的 的 人 类 思 想 和 行 为 活 动 的延 伸 , 它 涉 及 到 人 们 社 会 生 活 的 各 个 方 面 。 因 此 电 子 商 务引 发 的 法 律 问 题 是 很 多 的 , 如 电 子 合 同 的 成 立 及 生 效 问 题 、以 电 子 签 名 为 核 心 的 电 子 支 付 的 确 认 问 题 、 交 互 网 络 中 网民 的 隐 私 权 的 保 护 问 题 及 知 识 产 权 的 网 上 保 护 问 题 。 为 了电 子 商 务 的 健 康 有 序 的 发 展 , 电 子 商 务 需 要 相 应 的 法 律 规范 调 整 , 也 需 要 相 应 的 立 法 。 1 电 子 商 务 早 期 立 法 1979年 , 美 国 标 准 化 委 员 会 制 订 了 ANSI/ASC/X12标 准 。 1981年 欧 洲 国 家 推 出 第 一 套 网 络 贸 易 数 据 标 准 , 即 贸 易数 据 交 换 指 导 原 则 ( GTDI) 。 1990年 3月 , 联 合 国 正 式 推 出 了 UN/EDIFACT标 准 , 并 被 国际 标 准 化 组 织 正 式 接 受 为 国 际 标 准 ISO9735。 1993年 10月 , 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电 子 交 换 工 作 组 26届 会 议 全 面 审 议 了 电 子 数 据 交 换 及 贸 易 数 据 通 讯 有 关 法律 方 面 的 统 一 规 则 草 案 , 形 成 了 国 际 EDI法 律 基 础 。2 电 子 商 务 法 律 框 架 形 成 时 期 1996年 6月 联 合 国 国 家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通 过 了 电 子 商 务 示范 法 。 它 是 经 过 众 多 的 国 际 法 律 专 家 多 次 集 体 讨 论 后 制定 的 , 意 在 向 各 国 政 府 的 执 行 部 门 和 议 会 提 供 电 子 商 务 立法 的 原 则 和 框 架 , 尤 其 是 对 以 数 据 电 文 为 基 础 的 电 子 合 同订 立 和 效 力 等 作 出 了 开 创 性 规 范 , 成 为 各 国 制 定 本 国 电 子商 务 法 规 的 “ 示 范 文 本 ” 。 第 一 节 电 子 商 务 立 法 概 况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 WTO) 成 立 后 , 围 绕 信 息 技 术 的 谈 判 , 先后 达 成 了 三 大 协 议 。 全 球 基 础 电 信 协 议 , 该 协 议 于 1997年 2月 15日 达 成 ,主 要 内 容 是 要 求 各 成 员 方 向 外 国 公 司 开 放 电 信 市 场 并 结 束垄 断 行 为 。 信 息 技 术 协 议 , 该 协 议 于 1997年 3月 26日 达 成 , 协议 要 求 所 有 参 加 方 自 1997年 7月 1日 起 至 2000年 1月 1日 止 将主 要 的 信 息 技 术 产 品 的 关 税 降 为 零 。 开 放 全 球 金 融 服 务 市 场 协 议 , 该 协 议 于 1997年 12月 31日 达 成 , 协 议 要 求 成 员 方 对 外 开 放 银 行 、 保 险 、 证 券和 金 融 信 息 市 场 。 在 WTO历 史 上 一 年 之 内 制 定 三 项 重 要 协 议 是 绝 无 仅 有 的 ,这 三 项 协 议 为 电 子 商 务 和 信 息 技 术 的 稳 步 发 展 扫 除 了 不 少障 碍 。 第 一 节 电 子 商 务 立 法 概 况 1998年 10月 , 经 济 合 作 与 发 展 组 织 ( OECD) 公 布 了 三 个 重要 文 件 : OECD电 子 商 务 行 动 计 划 、 有 关 国 际 组 织 和地 区 组 织 的 报 告 : 电 子 商 务 的 活 动 和 计 划 、 工 商 界 全球 商 务 行 动 计 划 。 1997年 欧 盟 提 出 了 欧 洲 电 子 商 务 行 动 方 案 , 为 欧 盟 电子 商 务 活 动 制 定 了 框 架 ; 1998年 又 相 继 颁 布 了 关 于 信 息社 会 服 务 的 透 明 度 机 制 的 指 令 、 欧 盟 电 子 签 名 法 律 框架 指 南 、 欧 盟 隐 私 保 护 指 令 ; 1999年 制 定 了 数 字签 名 统 一 规 则 草 案 。 3 主 要 国 家 的 电 子 商 务 立 法 美 国 是 电 子 商 务 的 主 导 国 家 。 1994年 1月 , 美 国 宣 布 国 家信 息 基 础 设 施 计 划 , 1997年 7月 1日 颁 布 了 全 球 电 子 商 务纲 要 , 正 式 形 成 美 国 政 府 系 统 化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政 策 和 立法 规 划 。第 一 节 电 子 商 务 立 法 概 况 全 国 统 一 州 法 委 员 会 于 1999年 7月 通 过 了 统 一 电 子 交 易法 , 现 在 已 经 被 大 多 数 州 批 准 生 效 。 2000年 9月 29日 全国 统 一 州 法 委 员 会 发 布 了 统 一 计 算 机 信 息 交 易 法 , 并向 各 州 推 荐 采 纳 。 联 邦 议 会 于 1999年 制 定 颁 布 了 全 球 和全 国 商 务 中 的 电 子 签 名 法 。 我 国 真 正 意 义 上 的 电 子 商 务 立 法 开 展 的 比 较 晚 , 前 期 立 法主 要 表 现 为 行 政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以 及 经 济 发 达 地 区 的 一 些地 方 性 法 规 。 主 要 有 电 信 管 理 条 例 、 互 联 网 信 息 服务 管 理 办 法 、 商 用 密 码 管 理 条 例 、 互 联 网 站 从 事新 闻 登 载 业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关 于 维护 互 联 网 安 全 的 决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算 机 信 息 网络 国 际 联 网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1995年 2月 18日 颁 布 , 1997年 5月 20日 修 改 ) 、 中 国 互 联 网 络 域 名 注 册 暂 行 管 理 办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 计 算 机 信 息 网 络 国 际 联 网 出 入 口 信道 管 理 办 法 、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网 上证 券 委 托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等 。 第 一 节 电 子 商 务 立 法 概 况 电 子 商 务 立 法 的 基 本 问 题 1 电 子 商 务 立 法 的 思 路 选 择 从 立 法 学 的 角 度 看 , 电 子 商 务 的 立 法 可 以 有 两 条 途 径 : 第 一 , 先 分 别 立 法 , 即 首 先 解 决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过 程 中 遇 到的 现 实 问 题 , 制 定 单 行 法 规 , 如 电 子 签 字 和 认 证 法 、 电 子合 同 规 则 、 电 子 支 付 规 则 、 电 子 提 单 规 则 、 电 子 商 务 税 收征 收 办 法 、 网 络 广 告 规 则 等 , 待 时 机 成 熟 后 , 再 进 行 综 合立 法 。 第 二 , 先 着 手 综 合 立 法 , 形 成 我 国 电 子 商 务 立 法 的 综 合 思路 , 出 台 电 子 商 务 基 本 法 , 然 后 对 各 个 具 体 问 题 制 定 单 行规 则 。 第 一 节 电 子 商 务 立 法 概 况 2 电 子 商 务 立 法 指 导 思 想 和 原 则 (1)与 国 际 电 子 商 务 规 范 接 轨 原 则 (2)技 术 中 立 原 则 (3)促 进 交 易 原 则 (4)安 全 原 则 (5)保 护 消 费 者 权 益 原 则 电 子 商 务 并 非 改 变 或 完 全 推 翻 原 有 的 法 律 规 则 和 体 系 , 而只 是 改 变 某 些 方 面 或 者 增 加 一 些 新 规 则 。 因 此 , 电 子 商 务仍 然 应 当 放 在 传 统 法 律 框 架 中 加 以 解 决 , 在 传 统 法 不 能 解决 或 不 能 保 障 交 易 安 全 时 , 需 要 制 定 新 的 法 律 、 法 规 来 解决 新 问 题 。 因 此 , 电 子 商 务 法 律 环 境 包 括 整 个 法 律 体 系 。但 是 , 通 常 我 们 在 论 述 电 子 商 务 法 律 体 系 时 , 并 不 涉 及 整个 法 律 环 境 , 而 只 涉 及 在 网 络 环 境 下 诞 生 的 与 电 子 商 务 和网 络 经 营 有 直 接 关 系 的 法 律 领 域 。 第 一 节 电 子 商 务 立 法 概 况 一 、 电 子 商 务 法 的 概 念 1 电 子 商 务 法 的 基 本 定 位 电 子 商 务 法 主 要 研 究 商 业 行 为 在 因 特 网 环 境 下 的 特 殊 问 题 。 2 电 子 商 务 法 的 调 整 对 象 为 便 于 理 解 和 分 析 , 我 们 将 调 整 以 数 据 电 文 为 内 容 的 电 子 商务 法 成 为 狭 义 的 电 子 商 务 法 。 狭 义 的 电 子 商 务 法 强 调 电 子 商务 行 为 手 段 , 狭 义 的 电 子 商 务 法 的 任 务 是 , 在 电 子 通 讯 技 术的 商 业 化 应 用 上 , 建 立 一 个 使 之 顺 畅 运 行 的 法 律 平 台 , 亦 即要 从 法 律 上 造 成 一 个 使 各 种 通 讯 技 术 都 能 畅 通 无 阻 的 应 用 于其 中 的 商 事 交 易 活 动 的 环 境 。 而 与 此 相 对 的 广 义 电 子 商 务 法更 加 强 调 电 子 商 务 中 交 易 行 为 本 身 及 其 由 此 引 出 的 其 他 问 题 ,它 是 指 以 电 子 商 务 活 动 中 所 产 生 的 各 种 社 会 关 系 为 调 整 对 象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合 。 第 二 节 电 子 商 务 法 概 述 二 、 电 子 商 务 法 的 特 点 1 技 术 性 2 安 全 性 3 开 放 性 4 复 合 性 5 国 际 性 6 虚 拟 性 7 广 泛 性 三 、 电 子 商 务 法 的 作 用 电 子 商 务 法 的 作 用 , 主 要 体 现 在 以 下 三 个 方 面 。 1 为 电 子 商 务 的 健 康 、 快 速 发 展 创 造 一 个 良 好 的 法 律 环 境 2 法 律 是 保 障 网 络 交 易 安 全 的 重 要 手 段 3 鼓 励 利 用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促 进 交 易 活 动 第 二 节 电 子 商 务 法 概 述 四 、 电 子 商 务 法 的 特 殊 问 题 1 网 上 交 易 主 体 及 市 场 准 入 问 题 2 电 子 合 同 问 题 3 电 子 商 务 中 的 物 流 问 题 4 网 上 支 付 问 题 5 网 上 不 正 当 竞 争 与 网 上 无 形 财 产 保 护 问 题 6 电 子 签 名 问 题 第 二 节 电 子 商 务 法 概 述 第 三 节 电 子 商 务 相 关 法 律 介 绍 一 、 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电 子 商 务 示 范 法 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电 子 商 务 示 范 法 ( The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 , 简 称 电 子 商 务 示 范 法 。1991年 , 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下 属 的 国 际 支 付 工 作 组 开始 负 责 制 定 一 部 世 界 性 的 电 子 数 据 交 换 ( EDI)统 一 法 。 1993年 , 该 工 作 组 全 面 审 议 了 电 子 数 据 交 换 及 贸 易 数 据 通 信 手段 有 关 法 律 方 面 的 统 一 规 则 草 案 。 为 切 实 解 决 全 球 电 子 商务 所 遇 到 的 法 律 冲 突 ,消 除 各 国 电 子 商 务 立 法 出 现 的 新 的 冲 突和 规 则 上 的 不 统 一 ,适 应 各 国 对 EDI统 一 法 的 迫 切 要 求 , 1996年 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大 会 决 定 , 将 法 案 名 称 改 为 电子 商 务 示 范 法 。 电 子 商 务 示 范 法 是 反 复 讨 论 和 集 思 广 益 的 结 果 , 它 遵 循以 下 原 则 : (1)电 子 记 录 效 力 原 则 。 该 原 则 强 调 信 息 的 有 效 性 和 可 执 行 性 不 得 仅 因 其 采 用 数 据 电 文 的 形 式 而 予 以 否 定 。 第 三 节 电 子 商 务 相 关 法 律 介 绍 (2)非 歧 视 原 则 。 该 原 则 要 求 平 等 对 待 书 面 文 件 的 用 户 和 计 算机 传 输 信 息 的 用 户 。 (3)技 术 中 立 原 则 。 它 要 求 在 电 子 签 名 技 术 问 题 上 , 不 得 偏 重某 种 特 定 的 标 准 和 程 序 , 不 应 将 法 律 规 则 与 某 种 技 术 的 应 用相 联 系 。 (4)当 事 人 意 思 自 治 原 则 。 即 当 事 人 在 不 违 反 强 制 性 法 律 规 范的 情 况 下 , 可 以 自 行 约 定 相 互 之 间 的 规 则 , 以 体 现 规 则 的 灵活 性 。 电 子 商 务 示 范 法 对 电 子 商 务 的 一 些 基 本 法 律 问 题 作 出 的规 定 , 有 助 于 填 补 国 际 上 在 电 子 商 务 上 的 法 律 空 白 。 虽 然 它既 不 是 国 际 条 约 , 也 不 是 国 际 惯 例 , 仅 仅 是 电 子 商 务 的 示 范法 律 文 本 , 但 却 有 助 于 各 国 完 善 、 健 全 有 关 传 递 和 存 贮 信 息的 现 行 法 规 和 惯 例 , 并 给 全 球 化 的 电 子 商 务 创 造 出 统 一 的 、 良 好 的 法 律 环 境 。 第 三 节 电 子 商 务 相 关 法 律 介 绍 二 、 我 国 的 电 子 商 务 签 名 法 1 签 名 的 作 用 以 纸 张 为 基 础 的 传 统 签 字 主 要 是 为 了 履 行 下 述 功 能 : (1)确 定 一 个 人 的 身 份 ; (2)肯 定 是 该 人 自 己 签 的 字 ; (3)使 该 人 与 文 件 内 容 发 生 关 系 。 电 子 签 名 是 指 用 符 号 及 代 码 组 成 电 子 密 码 进 行 “ 签 名 ” 来 代替 书 写 签 名 或 印 章 , 它 采 用 规 范 化 的 程 序 和 科 学 化 的 方 法 ,用 于 签 定 签 名 人 的 身 份 以 及 对 一 项 数 据 电 文 内 容 信 息 的 认 可 。 狭 义 的 电 子 签 名 是 指 数 字 签 名 。 所 谓 数 字 签 名 就 是 加 密 后 的信 息 摘 要 。 第 三 节 电 子 商 务 相 关 法 律 介 绍 2 电 子 签 名 与 传 统 签 名 的 区 别 (1)电 子 签 名 一 般 是 通 过 在 线 签 署 的 , 是 一 种 远 距 离 的 认 证 方式 。 (2)电 子 签 名 本 身 是 一 种 数 据 , 它 很 难 像 纸 面 签 名 一 样 , 将原 件 向 法 庭 提 交 。 因 此 , 传 统 证 据 规 则 拒 绝 将 电 子 签 名 与 传统 签 名 相 等 同 。 (3)大 多 数 人 只 有 一 种 手 写 签 名 的 样 式 , 虽 然 事 实 上 它 可 能 发生 演 变 , 但 一 个 人 可 能 同 时 拥 有 许 多 种 电 子 签 名 , 每 使 用 一个 信 息 系 统 , 就 有 可 能 配 发 一 个 。 (4)传 统 签 名 几 乎 不 存 在 签 署 者 完 全 忘 记 的 情 况 , 而 电 子 签 名有 可 能 被 遗 忘 。 (5)传 统 手 写 签 名 可 凭 视 觉 比 较 , 而 电 子 签 名 一 般 需 要 计 算 机 系 统 进 行 鉴 别 。 第 三 节 电 子 商 务 相 关 法 律 介 绍 3 电 子 签 名 立 法 的 意 义 电 子 签 名 法 是 以 规 范 作 为 电 子 商 务 ( 也 包 括 电 子 政 务 ) 信 息载 体 的 数 据 电 文 和 当 事 人 在 数 据 电 文 上 以 电 子 数 据 形 式 “ 签名 ”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法 律 制 度 。 电 子 商 务 立 法 的 任 务 除 了 确 定 电 子 记 录 、 电 子 文 件 的 法 律 地位 外 , 还 必 须 确 认 电 子 签 名 的 法 律 效 力 。 电 子 签 名 与 电 子 商务 的 交 易 安 全 直 接 相 关 , 在 电 子 商 务 立 法 中 有 重 要 意 义 。 因此 , 国 际 上 电 子 商 务 立 法 , 一 方 面 要 在 原 则 上 规 定 电 子 签 名具 有 与 手 写 签 名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 另 一 方 面 , 还 需 单 独 制 定电 子 签 名 法 , 对 电 子 签 名 做 出 进 一 步 明 确 具 体 的 规 定 。 因 此 ,电 子 签 名 概 念 的 出 现 及 电 子 签 名 概 念 的 应 用 , 使 电 子 商 务 的发 展 更 具 现 实 性 , 因 为 电 子 签 名 在 某 种 意 义 上 比 手 写 签 名 更具 安 全 性 。 第 三 节 电 子 商 务 相 关 法 律 介 绍 三 、 电 子 合 同 法 美 国 统 一 州 法 委 员 会 于 1999年 7月 制 定 的 统 一 电 子 交 易 法 ( UETC) 对 合 同 和 电 子 方 式 定 义 为 : “ 合 同 ” 指 当 事 人 根 据本 法 案 和 其 他 适 用 法 订 立 的 协 议 所 产 生 的 全 部 法 律 义 务 。“ 电 子 方 式 ” 指 采 用 电 学 、 数 字 、 磁 、 无 线 、 光 学 、 电 磁 或相 关 手 段 的 技 术 。 2000年 8月 修 正 的 统 一 计 算 机 信 息 交 易 法 采 用 了 与 统 一 电 子 交 易 法 相 同 的 定 义 。 这 两 部 法 案 与 联合 国 的 电 子 商 务 示 范 法 的 定 义 方 式 是 类 似 的 , 即 不 明 文规 定 电 子 合 同 的 定 义 , 而 是 强 调 了 “ 电 子 ” 的 内 涵 , 凡 符 合以 “ 电 子 ” 形 式 订 立 的 合 同 即 属 电 子 合 同 。 1999年 3月 我 国 颁 布 了 新 的 合 同 法 。 合 同 法 在 合 同 形式 方 面 大 胆 地 吸 收 了 数 据 电 文 形 式 , 并 将 之 视 为 书 面 合 同 。可 以 说 是 世 界 上 第 一 部 采 纳 电 子 合 同 形 式 的 合 同 法 。 这 为 电 子 合 同 的 推 广 应 用 以 及 为 今 后 的 电 子 商 务 立 法 奠 定 了 基 础 。 第 三 节 电 子 商 务 相 关 法 律 介 绍 四 、 网 络 著 作 权 法 律 保 护 著 作 权 (也 称 版 权 )是 基 于 特 定 作 品 的 精 神 权 利 以 及 全 面 支配 该 作 品 并 享 受 其 利 益 的 经 济 权 利 的 合 称 。 著 作 权 的 客 体是 指 著 作 权 法 所 认 可 的 文 学 、 艺 术 和 科 学 等 作 品 。 1990年我 国 制 定 的 著 作 权 法 明 确 地 将 计 算 机 软 件 作 为 作 品 来加 以 保 护 , 并 制 定 了 计 算 机 软 件 保 护 条 例 。 有 人 认 为我 国 对 网 络 作 品 著 作 权 法 律 未 作 规 定 , 因 而 对 其 著 作 权 谈不 保 护 , 面 对 网 上 未 经 著 作 权 人 许 可 传 输 他 人 作 品 的 现 象有 所 蔓 延 , 权 利 人 叫 苦 不 迭 。 五 、 域 名 法 律 保 护 域 名 ( Domain Name)就 是 用 人 性 化 的 名 字 表 示 主 机 地 址 ,这 比 用 数 字 式 的 IP地 址 表 示 主 机 地 址 更 容 易 记 忆 。 第 三 节 电 子 商 务 相 关 法 律 介 绍 一 个 域 名 由 若 干 部 分 组 成 , 各 部 分 用 “ .” 分 隔 , 最 后 一部 分 是 一 级 域 名 , 也 称 顶 级 域 名 。 例 如 , 在中 , www表 示 WWW服 务 器 ; pku表 示 北 京 大学 ; edu表 示 教 育 机 构 ; cn表 示 中 国 。 域 名 具 有 三 个 特 征 。 (1)标 识 性 。 (2)唯 一 性 。 (3)排 他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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