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合同(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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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合同卖方:_合同号码:_买方:_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1)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2)数量(3)单价(4)总值包装:小捆70120千克及/或大卖方有权在3%以内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捆5001000千克多装或少装金%按fob值计算(5)装运期限:(6)装运口岸:(7)目的口岸:(8)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9)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的人,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_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十五天在中国到期。(10)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11)装运条件: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12)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附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1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1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15)备注:卖方:_(盖章)代表人:_(签字)买方:_(盖章)代表人:_(签字)_年_月_日订立出口合同(二)合同号码:_卖方:_买方:_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1.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2.数量3.单价4.总值包装:小捆_千克及或大捆_千克卖方有权在_以内多装或少装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金按_值计算5.装运期限:_6.装运口岸:_7.目的口岸:_8.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_投保9.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的人,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_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_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十五天在中国到期。10.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11.装运条件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12.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附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1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1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15.备注:_卖方:_(盖章)代表人:_(签字)买方:_(盖章)代表人:_(签字)_年_月_日订立出口合同(三)合同号:_签约日期:_年_月_日签约地点:_卖方:_地址:_地址:_电话:_传真:_电传:_买方:_地址:_电话:_传真:_电传:_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1.货物名称、规格:_2.数量:_3.单价:_4.总值:_(上述2、3、4条合计)5.交货条件:FOBCFRCIF:_除非另有规定,“CFR”和“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_)办理。6.货物生产标准:_7.包装:_8.唛头:_9.装运期限:_10.装运港口:_11.目的港口:_12.保险:当交货条件为FOB或CFR时,应由买方负责投保:_当交货条件为CIF时,应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_险;附加险:_。13.支付条款:_13.1信用证(LC)支付方式买方应在装运期前合同生效后_日,在_银行以电传电信方式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应在装船完毕后_日内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13.2托收(DP或DA)支付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按即付款交单(DP)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_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换取货物。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承兑跟单汇票,汇付款期限为后,按即期承兑交单(DA日)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_银行,经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单证,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13.3汇付(TT或MT)买方在受到卖方依本合同第14条规定提交的海运的海运单据后七日内,以电汇信汇方式支付货款。14.单证: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交下列单证:标明通知收货人受货代理人的全套清洁的、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海运提单。商业发票_份;在CIF条件下的保险单保险凭证_份;装箱单一式_份;品质证明书;原产地证明书。15.装运条件:15.1在FOB条件下,由买方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洽定舱位。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_日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箱数、总重量、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备妥待运的日期以电传传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装船期前_日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以便卖方安排装运。如果有必要改变装运船只或者其到达日期,买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船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船期后_日内到达装运港,买方应承担从第_日起发生的货物仓储保管费用。15.2在FOB,CFR和CIF条件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立即以电传传真向买方及买方指定的代理人发出装船通知。装船通知应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包装尺码、发票金额、提单号码、启航期和预计到达的目的港的日期。如货物系危险品或易燃品,也应注明危规号。15.3允许不允许部分装运或转运。15.4卖方有权在_数量内溢装或短装。16.质量数量不符和索赔条款: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一旦发现货物之质量、数量或重量与合同规定的不符,买方可以凭借双方同意的检验组织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但是,应由保险公司或航运公司负责的损失除外。有关质量不符的索赔应由买方在货物到港后30天内提出;有关数量或重量不符的索赔应在货物到港后15天内提出。卖方应在收到索赔要求后30天回复买方。17.不可抗力:卖方对由于下列原因而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的,不负责任:水灾、火灾、地震、干旱、战争或其他任何在签约时卖方不能预料、无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但卖方应尽快地将所发生的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5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12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的事宜。18.仲裁: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依据其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拘束力。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承担,但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定的除外。在仲裁期间,除仲裁部分之外的其他合同条款应继续执行。19.特殊条款:_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卖方(盖章):_ 买方(盖章):_授权代表(签字):_ 授权代表(签字):_出口合同(四)合同编号:_签约日期:_签约地点:_卖方:_ 买方:_地址:_ 地址:_电话:_ 电话:_传真:_ 传真:_电传:_ 电传:_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1.货物名称、规格_2.数量_3.单价_4.总值5.交货条件FOBCFRCIF_,_。除非另有规定,“CFR”和“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1990)办理。6.货物生产标准_7.包装_8.唛头_9.装运期限_10.装运港口_11.目的港口_12._当交货条件为FOB或CFR时,应由买方负责投保;当交货条件为CIF时,应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_险;附加险:_。13.支付条款13.1信用证(LC)支付方式买方应在装运期前合同生效后_日,在_银行以电传电信方式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应在装船完毕后_内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13.2托收(DP或D/A)支付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按即期付款交单(DP)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_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换取货物。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承兑跟单汇票,汇付款期限为_后_,按即期承兑交单(D/A_日)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_银行,经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单证,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13.3汇付(TT或MT)买方在受到卖方依本合同第14条规定提交的海运的海运单据后七日内,以电汇信汇方式支付货款。14.单证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交下列单证:(a)标明通知收货人受货代理人的_清洁的、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海运提单。(b)商业发票_份;(c)在CIF条件下的_单_凭证_份;(d)装箱单一式_份;(e)品质证明书;(f)原产地证明书。15.装运条件15.1在FOB条件下,由买方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洽定舱位。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_日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箱数、总重量、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备妥待运的日期以电传传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装船期前_日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以便卖方安排装运。如果有必要改变装运船只或者其到达日期,买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船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船期后_日内到达装运港,买方应承担从第_日起发生的货物仓储保管费用。15.2在FOB,CFR和CIF条件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立即以电传传真向买方及买方指定的代理人发出装船通知。装船通知应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包装尺码、发票金额、提单号码、启航期和预计到达的目的港的日期。如货物系危险品或易燃品,也应注明危规号。15.3允许不允许部分装运或转运。15.4卖方有权在_数量内溢装或短装。16.质量数量不符和索赔条款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一旦发现货物之质量、数量或重量与合同规定的不符,买方可以凭借双方同意的检验组织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但是,应由_公司或航运公司负责的损失除外。有关质量不符的索赔应由买方在货物到港后30天内提出;有关数量或重量不符的索赔应在货物到港后15天内提出。卖方应在收到索赔要求后30天回复买方。17.不可抗力卖方对由于下列原因而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的,不负责任:水灾、火灾、地震、干旱、战争或其他任何在签约时卖方不能预料、无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但卖方应尽快地将所发生的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5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12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的事宜。18._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_(北京),依据其_规则_。_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拘束力。_费应由败诉一方承担,但_委员会另有裁定的除外。在_期间,除_部分之外的其他合同条款应继续执行。19.特殊条款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卖方:_授权代表:(签字)_买方:_授权代表:(签字)_出口合同(五)出口合同(样式二)合同号:签约日期:签约地点:卖方:_ 买方:_地址:_ 地址:_电话:_ 电话:_传真:_ 传真:_电传:_ 电传:_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值:.交货条件:_,_。除非另有规定,“”和“”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办理。.货物生产标准:.包装:.唛头:.装运期限:.装运港口:.目的港口:._:当交货条件为或时,应由买方负责投保;当交货条件为时,应由卖方按发票金额投保_险;附加险:_。.支付条款:.信用证()支付方式买方应在装运期前合同生效后_日,在_银行以电传电信方式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应在装船完毕后_内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托收(或)支付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按即期付款交单()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_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换取货物。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承兑跟单汇票,汇付款期限为_后_,按即期承兑交单(_日)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_银行,经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单证,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汇付(或)买方在受到卖方依本合同第条规定提交的海运的海运单据后七日内,以电汇信汇方式支付货款。.单证: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交下列单证:()标明通知收货人受货代理人的_清洁的、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海运提单。()商业发票_份;()在条件下的_单_凭证_份;()装箱单一式_份;()品质证明书;()原产地证明书。.装运条件:.在条件下,由买方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洽定舱位。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_日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箱数、总重量、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备妥待运的日期以电传传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装船期前_日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以便卖方安排装运。如果有必要改变装运船只或者其到达日期,买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船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船期后_日内到达装运港,买方应承担从第_日起发生的货物仓储保管费用。.在,和条件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立即以电传传真向买方及买方指定的代理人发出装船通知。装船通知应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包装尺码、发票金额、提单号码、启航期和预计到达的目的港的日期。如货物系危险品或易燃品,也应注明危规号。.允许不允许部分装运或转运。.卖方有权在_数量内溢装或短装。.质量数量不符和索赔条款: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一旦发现货物之质量、数量或重量与合同规定的不符,买方可以凭借双方同意的检验组织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但是,应由_公司或航运公司负责的损失除外。有关质量不符的索赔应由买方在货物到港后天内提出;有关数量或重量不符的索赔应在货物到港后天内提出。卖方应在收到索赔要求后天回复买方。.不可抗力:卖方对由于下列原因而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的,不负责任:水灾、火灾、地震、干旱、战争或其他任何在签约时卖方不能预料、无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但卖方应尽快地将所发生的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天,双方应协商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的事宜。._: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_委员会(北京),依据其_规则_。_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拘束力。_费应由败诉一方承担,但_委员会另有裁定的除外。在_期间,除_部分之外的其他合同条款应继续执行。.特殊条款: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卖方:_ 买方:_授权代表:_(签字) 授权代表:_(签字)出口合同(六)卖方:_ 地址:_邮码:_ 电话:_法定代表人:_ 职务:_买方:_ 地址:_邮码:_ 电话:_职务:_卖方与买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履行,并严格信守。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第二条数量、单价、总值:卖方有权在3以内多装或少装。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金_按值计算。第三条装运期限:第四条装运口岸:第五条目的口岸:第六条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第七条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_国的_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_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15天在_国到期。第八条单据:卖方应向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第九条装运条件: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只、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第十条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第十一条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电报通知买方。如果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第十二条因执行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卖方:_(盖章)代表人:_买方:_(盖章)代表人:_年_月_日订立出口合同(七)卖方:_地址:_邮码:_电话:_法定代表人:_职务:_买方:_地址:_邮码:_电话:_法定代表人:_职务:_卖方与买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履行,并严格信守。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_第二条数量、单价、总值:_卖方有权在3以内多装或少装。第三条装运期限:_第四条装运口岸:_第五条目的口岸:_第六条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第七条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_国的_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_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15天在_国到期。第八条单据:卖方应向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第九条装运条件: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只、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第十条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第十一条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电报通知买方。如果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第十二条因执行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卖方(盖章):_ 买方(盖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签订地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出口合同(八)卖方:_地址:_ 邮码:_ 电话:_法定代表人:_ 职务:_买方:_地址:_ 邮码:_ 电话:_法定代表人:_ 职务:_卖方与买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履行,并严格信守。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第二条数量、单价、总值:卖方有权在3以内多装或少装。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金_按FOB值计算。第三条装运期限:第四条装运口岸:第五条目的口岸:第六条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第七条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_国的_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_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15天在_国到期。第八条单据:卖方应向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第九条装运条件: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只、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第十条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第十一条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电报通知买方。如果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第十二条因执行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卖方:_(盖章)代表人:_买方:_(盖章)代表人:_年_月_日订立第27页共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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