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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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复 议 法 o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o一、行政复议的概念o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第一章 行政复议概述 对行政复议概念的理解 1、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 正 行 政 主体 作 出 的 违 法 或 者不 当 的 具 体 行 政 行为 , 以 保 护 行 政 相对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o行政复议法第1条规定:o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o 2、行政复议是一种依 申 请 的 行 政 行 为,即行政复议是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审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o 行政复议法第11条规定:o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o 3、行政复议的标的主 要 是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o 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o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o(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o(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o(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o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二、行政复议的性质o(一)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o行政复议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借用法院审理案件的某些方式来审查行政争议,即行政复议机关作为第三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o(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o(三)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概念性质司法行为行政行为处理机关与程序司法机关,适用司法程序行政机关,适用行政程序法律后果两审终审一次审结制度审查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审理依据主要为法律、法规,规章仅作参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 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o一、合法原则o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要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以法律为依据审理行政复议案件。o其主要表现:o 1、主体合法这里涉及三个主体:一是,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权,并对所受理的案件有管辖权。二是,行政相对人(申请人)必须是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三是,行政主体(申请人)必须是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o 2、依据合法复议机关必须正确适用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作出复议决定。o 3、程序合法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复议申请,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决定。 o二、公正原则o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要以仲裁者的身份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审理,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一视同仁。(教材上含义: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应当审查其合法性,而且还应当审查其合理性。o要求:o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地位平等。o 2、复议机关不得偏袒被申请人。 o三、公开原则o公开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应依法将案件审理和决定的信息向各方当事人公开,不搞“暗箱操作。o要求:o 1、行政复议过程公开。受理、审理、作出决定都要公开。o 2、行政信息公开。主要包括公开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 o四、及时原则o及时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o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期限,确保每个行政复议行为都能够在法定期限内完成。o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督促行政复议当事人遵守法定的期限。 o五、便民原则o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尽可能为行政复议当事人特别是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方便。o要求:o 1、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应尽可能考虑为申请人提供复议的便利条件。o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否定范围内为当事人提供进行复议活动的便利条件。o主要表现:o 1、在申请方式上,书面申请与口头申请并用。o 2、部分复议申请可由行政机关转送。(行政复议法第15条、18条)o 3、不得向申请人收费。o行政复议法第39条规定:o“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o六、有错必纠的原则o 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坚持依照法律规定,对违法的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不得包庇、纵容,更不得错上加错。 o七、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原则 第三节 行政复议基本制度o一、一级复议制度o(一)含义o一级复议制度,是指行政争议经过行政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之后,申请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再向有关行政机关再次申请复议,而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o(二)一级复议制度的内容o 1、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只能行使一次行政复议申请权;o 2、行政复议机关对一个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作出一个行政复议决定;o 3、只有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多级行政复议的,才能构成一级行政复议制度的例外。 o二、书面复议制度o(一)含义o书面复议制度,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进行非公开对质性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制度。o(二)书面复议制度的内容:o 1、行政复议机关主要通过书面材料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o 2、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召集行政复议当事人了解案情,既可以单方进行,也可以采取听证的形式进行;o 3、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也可以采取开庭的形式审查。 o三、被申请人负举证责任制度o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应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的证明,否则其行为将处于被撤消或变更的不利地位。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o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含义o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行政机关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行为的范围。(行政复议法第二章) 二、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 o行政复议法第6条:o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o(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o(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o(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o(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o(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o(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o(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o(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o(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o(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o(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三)o(一)行政处罚o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o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一款:o“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o(二)行政强制措施o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违反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或出于维护国家、社会公益的需要而对特定行政相对人实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o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二款:o“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o(三)行政许可变更、中止、撤消行为o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三款:o“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o(四)行政确权行为o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四款:o“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o(五)涉及经营自主权的行为o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五款:o“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o(六)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行为o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六款:o“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o(七)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o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七款:o“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o(八)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为o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八款:o“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o(九)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行为o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九款:o“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o(十)行政给付o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十款:o“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o(十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o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十一款:o“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 二 节 可 一 并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的 行 政 规 定 的 范 围一、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规定的范围行政复议法第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o(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o(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o(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o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o二、申请复议行政规定的条件o(一)申请复议所针对的行政规定必须是行政主体作出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o(二)行政相对人应该在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对行政规定的复议请求。 第三节 排除行政复议的事项o行政复议法第8条:o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o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行政法规和规章o行政相对人不能对行政法规和规章申请复议。但是他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再由有关国家机关进行处理。如,宪法第76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有权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o二、内部行政行为o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公务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被处理或被处分的人不服,不能申请复议,但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o三、居间行为o居间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仲裁等行为。 第三章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 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o一、行政复议机关o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对该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三种行政复议机关o(一)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自己的行为自己复议)o【法律依据】o行政复议法第14条o“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o两种情况:o 1、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复议。(实际上是该政府的法制局或法制办进行复议)o 2、对国务院所属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由国务院所属部门进行复议。(国务院所属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复议) o(二)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上级复议)o行政复议法o 第12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o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o 第13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o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o 可以分成两种情况:o 1、可选择的上级复议(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复议)(12条第1款)o 2、必须的上级复议o (1)对特定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复议上级主管部门复议(12条第2款)o(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o (2)对地方各级政府行政行为的复议上级政府复议(13条第1、2款)o(这里的被派出机关即行署或又称地区,可以被看作是一级独立的政府;但只是在行政复议中,它没有立法权,不设人大) (三)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人民政府(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复议)(12条第1款) o二、行政复议机构o行政复议机构是指享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o注意:o 1、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的内设机构,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o 2、上、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之间没有领导和监督关系。 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管辖o一、行政复议管辖的概念o行政复议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权限分工,即明确哪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受理哪些复议案件,并行使行政复议权。o二、行政复议管辖的一般原则o 1、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但有例外。o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不得并举原则。o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管辖的具体规定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由申请人选择: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o 2、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o 3、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第13条第1款)o 4、对省、自治区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派出机关管辖。(第13条第2款)o 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第14条) 三、行政复议管辖的具体规定o 6、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第15条第1款第1项)o 7、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15条第1款第2项)o 8、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15条第1款第3项)o 9、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15条第1款第4项)o 10、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15条第1款第5项) 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o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作为行政复议主体,参加行政复议程序的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行政复议代理人。o基本特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或者为维护他人利益而代表他人参加复议(复议代理人)。o正是这一特征,使复议参加人与证人、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等区别开来。证人、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等虽然参加复议,但不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是为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代理他人参加复议,因此,他们不是复议参加人。 o一、申请人o申请人是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o申请人的法律特征:o(一)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o(二)申请人是认为被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人 o二、被申请人o被申请人是指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指控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o被申请人的法律特征:o(一)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o(二)被申请人必须是实施相应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o(三)被申请人必须是相应行政行为受申请人指控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 o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但有几种特殊情况:o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派出机关为被申请人;o 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 o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组织为被申请人;o4、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o 5、对被撤消的行政机关在撤消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作出撤消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o 6、对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o三、第三人o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到复议中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o第三人的法律特征:o(一)第三人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才参加到复议中去的o(二)第三人在复议中具有独立的地位,既不依附于申请人,也不依附于被申请人o(三)第三人享有跟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相同的复议权利 o行政复议第三人的三种情况:o 1、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权益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o 2、行政处罚中的共同被处罚人;o 3、其他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 四、行政复议代理人o 是指依法以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第三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行政复议活动的人。o法定代理人o委托代理人o行政复议法第10条o“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四章 行政复议的程序 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o一、复议申请o复议申请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关提出要求撤消或者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 o(一)申请复议的条件o 1、申请人合格o 2、有明确的被告o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o 4、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o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时效o行政复议法第9条: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o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申请形式o书面或口头申请o行政复议法第11条:o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二、复议申请的受理o(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条例原来规定为10日)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o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o对符合本法规定的,但又不属于该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o(2)没有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也没有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的: o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没有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也没有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那么,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这一规定是针对现实中行政复议机关久拖不决、也没有明确表示,致使行政相对人长期等待的现象。将收到之日视为受理之日,有利于计算行政复议期限是否届满。) o如果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必须前置于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行政复议法第31条规定一般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复议受理的法律后果o(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正式进入复议程序,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组织都没有对本案的管辖权;o(二)行政复议不停止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o 行 政 复 议 法 第 21条 :o 行 政 复 议 期 间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停 止 执 行 ; 但 是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 , 可 以 停 止 执 行 :o ( 一 ) 被 申 请 人 认 为 需 要 停 止 执 行 的 ;o ( 二 )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认 为 需 要 停 止 执 行 的 ;o ( 三 ) 申 请 人 申 请 停 止 执 行 ,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认 为 其 要 求 合 理 , 决定 停 止 执 行 的 ;o ( 四 ) 法 律 规 定 停 止 执 行 的 。o(三)行政复议程序正式开始,行政复议机关如没有法定事由,必须完成行政复议的全部程序并作出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审理o一、审理方式o 行 政 复 议 法 第 22条 :o 行 政 复 议 原 则 上 采 取 书 面 审 查 的 办 法 , 但 是 申 请 人 提 出要 求 或 者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负 责 法 制 工 作 的 机 构 认 为 有 必 要时 , 可 以 向 有 关 组 织 和 人 员 调 查 情 况 , 听 取 申 请 人 、 被申 请 人 和 第 三 人 的 意 见 。o(一)条文解读:o 1、我国行政复议制度采取以书面审理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的审理方式。o 2、“申请人提出要求”赋予了申请人要求进行口头质辩的权利,而不是仅凭行政复议机关自己决定。 o(二)基本概念o书面审理是指复议机关仅就双方所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决定的一种审理方式。o其他方式是指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或者采取听证方式,通过双方对争议的事实、法律依据进行质证、辩论,最后由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审理方式。 二、审理中申请人、第三人的阅卷权o 行 政 复 议 法 第 23条 :o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负 责 法 制 工 作 的 机 构 应 当 自 行 政 复 议 申请 受 理 之 日 起 七 日 内 , 将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 副 本 或 者 行政 复 议 申 请 笔 录 复 印 件 发 送 被 申 请 人 。 被 申 请 人 应 当自 收 到 申 请 书 副 本 或 者 申 请 笔 录 复 印 件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提 出 书 面 答 复 , 并 提 交 当 初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证 据 、依 据 和 其 他 有 关 材 料 。o 申 请 人 、 第 三 人 可 以 查 阅 被 申 请 人 提 出 的 书 面 答 复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证 据 、 依 据 和 其 他 有 关 材 料 , 除涉 及 国 家 秘 密 、 商 业 秘 密 或 者 个 人 隐 私 外 , 行 政 复 议机 关 不 得 拒 绝 。 o根据第23条第2款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申请人、第三人有权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o三、禁止被申请人事后收集证据o 行 政 复 议 法 第 24条 :o 在 行 政 复 议 过 程 中 , 被 申 请 人 不 得 自 行 向 申 请人 和 其 他 有 关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收 集 证 据 。o这一规定,是吸收行政诉讼法的内容而作出的规定。意义: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就必须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证据,而不得事后去补充。 四 、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审 查o(一)依申请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o行政复议法第26条:o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o条文解读:o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行政规定的审查申请的。o 2、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规定的审查申请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o 3、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规定的审查申请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60日内依法处理。 o 4、在行政复议机关自行处理行政规定审查申请的30日期间内、行政复议机关以外有权处理行政规定审查申请的60日期间内,中止行政复议程序。 ( 二 ) 依 职 权 一 并 审 查 规 范 性 文 件o行政复议法第27条:o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o条文解读:o 1、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其依据不合法,就由行政复议机关主动对其依据进行审查,而不需要申请人申请。o 2、行政复议机关自己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o 3、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o 4、行政复议机关自行处理的30日期间内、有权机关处理的60日期间内,中止行政复议程序。 五 、 行 政 复 议 审 理 的 依 据o 1、法律o 2、行政法规o 3、地方性法规o 4、规章o 5、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六 、 举 证 责 任o行政复议法对此未作专门规定。但学界和实务界都普遍认为,应参照行政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执行。即,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证明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 三 节 行 政 复 议 的 决 定o 一 、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的 种 类o(一)维持决定o针对的情形是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o(二)限期履行决定o针对的情形是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o(三)撤销决定、变更决定或确认违法决定 o这类决定针对的情形是:o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o适用依据错误;o违反法定程序的;o超越或滥用职权的;o明显不当的。(其中,确认违法决定是新设的一种决定形式。)o在作出撤销决定或确认违法决定的同时,还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o(四)赔偿决定o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请求赔偿的,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赔偿申请人的损失。 o(五)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决定o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6条、27条规定,作出的决定。 二 、 决 定 的 期 限o行政复议法第31条:o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o条文解读:o 1、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复议的一般期限为60日。o 2、一般规定的例外。两种情形:o第一种情形:单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依照该法律规定。o第二种情形: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 四 节 行 政 复 议 的 执 行o 一 、 针 对 被 申 请 人 的 执 行o行政复议法第32条:o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o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二 、 针 对 申 请 人 的 执 行o行政复议法第33条:o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o(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o(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o条文解读:o 1、对申请人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进行强制执行。o 2、强制执行的条件:申请人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o 3、强制执行的机关o(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前提条件:维持决定)o(2)行政复议机关执行(前提条件:变更决定)o(3)人民法院执行(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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