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学生打印推荐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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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保 险险 学学(第二版)(第二版)主编主编 魏华林魏华林 林宝清林宝清第三章第三章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1 1保险合同学生打印推荐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一、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于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2 2保险合同学生打印推荐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一、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 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3 3保险合同学生打印推荐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概述 二、保险合同的特性二、保险合同的特性(一)双务性:不同时对等。(二)射幸性:碰运气、赶机会、偶然性。人寿保险射幸弱。(三)补偿性:财产保险。(四)条件性:保险利益、最大诚信、出险告知。(五)附和性:但非典型。(六)个人性:主要体现在财产险。4 4保险合同学生打印推荐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即以财产(有形或无形)为保险标的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即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合同。在理论还是实务上都有区别:1.合同主体不同: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和受益人。2.理论依据不同:损害补偿给付金额5 5保险合同学生打印推荐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的分类 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可分为:(一)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基础。实践中,适用于以艺术品、矿石标本、贵重皮毛、古董等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为标的的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海上保险等也多采用这种合同方式。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合同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合同6 6保险合同学生打印推荐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的分类(二)不定值保险合同 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当事人双方需将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与约定的保险金额相对比,在区分超额保险、足额保险和不足额保险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合同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合同7 7保险合同学生打印推荐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的分类(三)定额保险合同 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在订立合同时,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所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合同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合同8 8保险合同学生打印推荐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的分类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合同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分:(一)足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在足额保险合同的场合: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时,保险人应依据保险价值进行全部赔偿。如果保险标的物存有残值,则保险人对此享有物上代位权,也可以作价折给被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中扣除该部分价值;9 9保险合同学生打印推荐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的分类 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一)足额保险合同 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应按实际损失确定给付的保险金数额。如果保险人以提供实物形式作为保险赔偿的方式,保险人于赔偿后享有对保险标的物的物上代位权,如果保险人以修复服务形式作为保险赔偿的方式,当修复增加了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或其功能明显改善时,保险人在赔款中可扣除掉给被保险人的增加利益。1010保险合同学生打印推荐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的分类(二)不足额保险合同 又称低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产生原因有三:(1)投保人基于自己的意思或基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 约定而对保险标的的部分价值进行投保。(2)投保人因没有正确估价保险标的的价值而产生的 不足额保险。(3)在订立保险合同以后,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上 涨而产生不足额保险。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1111保险合同学生打印推荐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的分类 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二)不足额保险合同 赔偿方式有两种:一是比例赔偿方式,即按照保险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额,其计算公式是: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比例损失额。我国保险法第40条第3款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属于此种赔偿方式。二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不考虑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的原则来进行;而对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212保险合同学生打印推荐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的分类(三)超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第40条第2款指出,“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产生原因有四:(1)出于投保人的善意。(2)出于投保人的恶意。(3)经保险人允许,或根据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条款条件,经保险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按照保险标的重置成本投保,从而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市场价格。(4)保险合同成立后,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跌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1313保险合同学生打印推荐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的分类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情况,分:(一)单个保险合同 又称单独保险合同,以一人或一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中,单个保险合同居多。(二)团体保险合同 集合多数性质相似的保险标的,而每一保险标的分别订有各自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四、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与综合保险合同四、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与综合保险合同1414保险合同学生打印推荐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的分类(三)综合保险合同 保险人对承保的多数保险标的仅确定一个总的保险金额,而不分别规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凡是以一个总保险金额承保同一地方的若干项财产,或不同地方的某一项财产或数项财产的合同,都称为综合保险合同。四、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与综合保险合同四、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与综合保险合同1515保险合同学生打印推荐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的分类(三)综合保险合同 三种情况:第一,以一个总的保险金额承保被保险人各个地方的货物,至于各个地方的货物数量则不在保单上列明;第二,以一个总保险金额承保一幢或数幢房屋以及其中的设备,但各房屋及设备的保险金额则不列明;第三,对于拥有许多房屋的大企业来说,以一个总保险金额以及三个分项(全部房屋、货物以外的全部财物以及全部货物)保险金额来承保其全部财产。四、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与综合保险合同四、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与综合保险合同1616保险合同学生打印推荐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的分类 五、指定险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五、指定险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人所承保风险的状况不同分(一)指定险保险合同 保险人承保一种或几种风险的保险合同。指定险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一般在保险条款中都明确列举出所承保的风险。仅承保一种风险的保险合同,为单一风险保险合同;承保数种风险的保险合同,为多种风险保险合同。1717保险合同学生打印推荐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的分类(二)一切险保险合同 保险人承保除“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优点:被保险人提供了较为广泛的风险保障。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便于明确责任,易于理赔,从而减少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缺点:A、不易区分保险标的的具体风险状态,易于产生投保人对投保风险费用分配不合理的情况。B、未列明的风险都是承保风险,而随着实践的变化,有一些在签订合同时不存在的风险,或者当时并不显著的风险都将成为保险人所承保的对象,这必然使保险人面临不利的局面。五、指定险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五、指定险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1818保险合同学生打印推荐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的分类 六、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当事人的不同分:原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直接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契约。保险标的如有损失,由保险人直接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给付责任。再保险合同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契约。再保险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1919保险合同学生打印推荐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各国法律一般要求保险人具有法人资格,但并非任何法人均可从事保险业。只有依法定程序申请批准,取得经营资格才可经营;此外,还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如如果果保保险险人人不不具具备备法法人人资资格格,其其所所订订的的保保险险合合同同无无效效。如如属超越经营范围,合同效力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属超越经营范围,合同效力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2020保险合同学生打印推荐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2.投保人 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通常需要具备三条件:第一,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二,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第三,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2121保险合同学生打印推荐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被被保保险险人人是是指指其其财财产产、利利益益或或生生命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2222保险合同学生打印推荐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必须在保险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方式如下:(1)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被保险人的名字;(2)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承租或 受托;(3)采取订立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确认被保险人不 指明而以扩展方式。2323保险合同学生打印推荐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2.保单所有人 在保单签发之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被称作保单所有人。此称谓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场合。其拥有的权利通常包括以下各种:(1)变更受益人;(2)领取退保金;(3)领取保单红利;(4)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5)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6)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7)指定新的所有人。2424保险合同学生打印推荐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3.受益人 也叫保险金受领人,他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的构成要件 第一,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第二,是由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2525保险合同学生打印推荐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 两者性质不同: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但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2626保险合同学生打印推荐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要素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保险险标标的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特定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要内容。但是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本身。2727保险合同学生打印推荐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要素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相互依存:在被保险人没有转让保险标的的情况下,保险利益以保险标的的存在为条件:保险标的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也存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将蒙受经济上的损失。2828保险合同学生打印推荐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要素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文,它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根据合同约束力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法定条款和任选条款。2929保险合同学生打印推荐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要素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2.保险标的 3.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的确定应当依据以两个原则:(1)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2)严格遵循保险利益原则。4.保险费 5.保险期限 计算保险期限通常有两种方法:(1)按日历年、月计算 (2)以一项事件的始末为存续期间(运输、工程)3030保险合同学生打印推荐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要素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依照其订立的程序,大致可以分为四种书面形式:1.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2.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它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有时在保险代理人收到第一期保费后,即发给投保人作为具有暂保单效力的收据。3131保险合同学生打印推荐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要素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2.暂保单 订立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一般来说,使用暂保单有下列三种情况:(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但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 之前,对被保险人临时开出的证明。(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时,需要请示总公司 审批;或者还有一些条件尚未全部谈妥。在这种情况 下,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向投保人开出暂保单。(3)正式保单需由微机统一处理,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险凭 证。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在保单做成交付前先签发 暂保单,作为保险合同的凭证。3232保险合同学生打印推荐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要素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3.保费收据 保费收据是在人寿保险中使用的、在保险公司发出正式保单发之前出具的一个文件。与财产保险中的暂保单很相似,但重要差异在于:暂保单在出具时即完全生效,并持续有效至正式保单送达时为止。而保费收据只是投保人缴纳保费(通常是首期保费)和可能获得预期保障的证据。这种预期的保险保障通常取决于一些事先规定的先决条件。如果不存在这些先决条件,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4.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3333保险合同学生打印推荐第四节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的义务一、投保人的义务(一)缴纳保费的义务 投保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法缴纳保费,是投保人最重要的义务。保费可由投保人缴纳,也可由他人代缴。缴纳保险费与合同效力的关系,通常由当事人约定。财险一次缴纳保费的形式。人身险,可趸缴、分期缴纳、终身缴纳等方式。3434保险合同学生打印推荐第四节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的义务一、投保人的义务(一)缴纳保费的义务 投保人未能依照合同规定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的法律后果:第一,在约定保费按时缴纳为保险合同生效要件的场合,保险合同不生效;第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请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及迟延利息,也可以终止保险合同;第三,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未按约定期限(包括宽限期在内)缴纳保费,保险人应进行催告。投保人应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自动终止。3535保险合同学生打印推荐第四节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的义务一、投保人的义务(二)通知义务 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危险增加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双方未曾估计到的保险事故危险程度的增加。原因:1、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行为所致;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原因所致,与投保人个人无关。保险人通常:1、提高费率投保人不同意,合同自动终止;2、解除保险合同。如接到通知,或已知晓,一定期限内不作表示,可视为默认,以后不得再主张提高费率或解除保险合同。3636保险合同学生打印推荐第四节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的义务一、投保人的义务(二)通知义务 2.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出险,意味着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履行保险义务的条件已经产生。及时得知情况,一方面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另一方面可以迅速查明事实,确定损失,明确责任,不致因调查的拖延而丧失证据。通知期限,各国法律规定不同。投保人不履行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的后果:一是保险人不解除保险合同,但可以请求投保人(被保险人)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二是保险人免除保险合同上的责任。3737保险合同学生打印推荐第四节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的义务一、投保人的义务(三)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出险后投保人还应当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进行积极的施救,以避免损失的扩大。我国保险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为鼓励被保险人积极履行施救义务,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施救义务的,对于由此而扩大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3838保险合同学生打印推荐第四节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 二、保险人的义务二、保险人的义务(一)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在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人的损失赔偿或给付责任的称为“责任范围”。1.基本责任:基本条款 2.附加责任:附加条款 3.除外责任:规定除外责任的原因包括:第一,避免保险人遭受重大损失;第二,限制对非偶然事故的赔偿(如:自然磨损);第三,避免逆选择(房屋的贵重物品补偿限额)。除外责任的内容包括:其一,除外地点;其二,除外风险;其三,除外财产;其四,除外损失(法、间接)。3939保险合同学生打印推荐第四节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 二、保险人的义务二、保险人的义务(二)履行赔偿给付义务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赔偿金的内容和赔偿金的支付方式。1.赔偿金的内容 第一,赔偿给付金额;第二,施救费用;第三,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标的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2.赔偿金额的支付方式 在原则上,保险人通常以现金的形式赔付损失和费用,而不负责以实物补偿或恢复原状,但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4040保险合同学生打印推荐第五节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又叫做保险合同的转让,也称保单的转让,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一般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不是保险人的变更。在财产保险中,保单的转让往往因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包括买卖、让与和继承)而发生。转让程序:1、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2、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 移,不需征得保险人同意。人身保险,一般不需要经过保险人的同意,但转让后必须通知保险人。4141保险合同学生打印推荐第五节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它包括被保险人地址的变更;保险标的数量的增减;品种、价值或存放地点的变化;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的变更;保险责任范围的变更;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航程变更;船期的变化等。4242保险合同学生打印推荐第五节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一)合同的无效 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按照不同的因素来划分,合同的无效有以下几种形式: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法定无效:他人代理不申明、恶意重复、超龄等。他人代理不申明、恶意重复、超龄等。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部分无效:善意超保、(人身)年龄不符;3.自始无效与失效失效:失去保险利益;4343保险合同学生打印推荐第五节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 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二)合同的解除 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法律赋予,或合同中约定),使合同的一切效果消失并回复到合同订使合同的一切效果消失并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立前的状态。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无效是不同的。前者是行使解除权而效力溯及既往;后者则是根本不发生效力。解除权有时效规定,可因时效而丧失解除权;而无效合同则并不会因时效而成为有效合同。4444保险合同学生打印推荐第五节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 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三)合同的复效 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已恢复效力的保险合同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四)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1.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法定、约定、任意解除 3.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4.合同因履行而终止4545保险合同学生打印推荐第六节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的解释是指当保险当事人由于对合同内容的用语理解不同发生争议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约定俗成的方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文字的含义予以确定或说明。(一)文义解释原则:字句含义结合上下文,唯一明确的含义(二)意图解释原则:文意分歧后,依据背景材料、逻辑分析(三)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四)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 的解释原则(五)补充解释原则: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4646保险合同学生打印推荐保险的合同条款的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1、有权解释2、无权解释 一般这部分解释不具法律效力1、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3、行政解释保险监管管理部门4、仲裁解释仲裁机构4747保险合同学生打印推荐第六节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二、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二、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协商(二)调解:合同管理机关、法院(三)仲裁(四)诉讼4848保险合同学生打印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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