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6日全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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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6日全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即:信息、咨询、监督第三条.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第九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第十二条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第十三条. 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第十四条.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第十六条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第十七条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第二十一条.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第二十七条国家统计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第二十九条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第三十条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第三十一条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二)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责令改正、警告、通报、罚款)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警告、罚款)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不设原始记录、台账)迟报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一条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属于行政许可第二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第三条第五条: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统计从业资格的认定工作,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实施,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承办。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一)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 国家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时间为每年九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第八条 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其他要点: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对参与各方都具有约束力。我国政府统计已具备了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统计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如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地方性统计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统计行政规章: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分为两类:一是政府规章,二是部门文件。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是指统计数据要能够反映社会经济现象的客观实际情况,也不错在人为的故意提供虚假数字的现象。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是指统计数据在生产过程中符合科学要求,不存在趋势性的技术差错。统计法的基本原则:1、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是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的关键。2、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3、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4维护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 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5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统计业务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建于周朝,第一部现代意上的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我国所有的政府调查都是义务性统计调查,具有强制性民间统计调查具有两个特点:1自愿性2营利性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右上角依次是表号、制定机关、批准备案文号、有效期标志,表底依次是企业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填报日期)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统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门标准、其他标准统计调查证件的种类有:统计调查证、临时统计调查证、工作证、普查员证和普查指导员证。统计资料的特征: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统计资料的公布程序:核定、审批、备案首先对于绝密、机密、秘密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表。必须发表时,属于绝密级的,先征得管理该资料部门的同意,送统计部门审核;全国性数字报国务院审批,地方性数字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属于机密级的,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全国性数字由国家统计局批准,地方性数字由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属于秘密级的,一般由确定该资料密级的单位批准,综合性统计数字要送统计部门审核备案。其次非秘密的统计资料,在国家以法定形式公布前,有关单位如需发表,需征得该资料的管理部门同意,综合性统计数字要送统计部门审核同意。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国家的核心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国家的重要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较大的损害。秘密,国家的一般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一般的损害保密管理遵循制度: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应当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即使尚未对外公开发表或一时不宜公开,也不应标出国家绝密、机密、秘密等字样。在确定统计资料的密级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保密期限。密级和保密期限,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对属于绝密、机密秘密的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表。必须发表示,应当履行审批手续。非密级的统计资料,在未发表以前,仍属于国家机密。有的单位要发表尚未发表过的非秘密统计资料,需征得该资料的主管部门同意,综合性统计资料要征得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核同意。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保密:一是,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二是虽未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但是通过已标明的地址、编码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其身份的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三是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资料统计人员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1、统计人员职权统计人员具有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有权学习各位专业知识的权利)2、义务又称职责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依法出示工作证件。3、实事求是、不出假数是统计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程序主要有: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包括统计违法在内的一切违法的最本质的、有决定意义的特征统计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有过的行为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统计违法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 (一)提供不真实(数字不真实)或者不完整(项目不完整)统计资料 (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 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如:会计资料、人事资料、生产运行资料等)刑事法律责任1、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3、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统计违法行为,情节重的三年以下4、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的。统计执法检查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 统计执法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依法授权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具有统计执法检查权。2. 统计执法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3. 统计执法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和结案。立案(1)有明确的行为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经初步审查,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较重应依法追究法律责(3)按照职责与分工规定,属于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调查,调查是指统计执法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收集证据和查明统计违法行为的活动处理,1告知(行政处罚决定前)2听证3处理(销案,被处罚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如果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拒不执行的,由查处机关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结案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有关听证程序的具体规定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统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在我国,统计行政复议机关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人民政府。统计行政诉讼的范围第一类,统计行政处罚行为。主要是警告、罚款、第二类,行政不作为行为,第三类被认为行政侵权、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统计行政复议的程序(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其复议管辖权的确定由申请人选择。申请人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复议。(2)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其复议管辖权属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一般为本级人民政府。例:复议!如果是南京统计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可向南京市政府或江苏省统计局提出申请;如果是国家统计局南京调查队做出的行政处罚,可向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提出申请行政复议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一是维持决定;二是履行决定;三是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四是和解、调解制度;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同行政复议,对统计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提起诉讼的,应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统计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一)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统计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二)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统计行政机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才是适格被告:一是作出(包括共同作出)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做出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经过统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的。三是做出的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谁改谁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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