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学第十四章土地税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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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法 学 法 学 院 教 学 课 程 第 十 四 章 土 地 税 费 管 理 第 一 节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第 二 节 土 地 增 值 税第 三 节 耕 地 占 用 税 第 四 节 其 他 税 费 本 章 主 要 内 容 : 第 一 节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一 、 概 念二 、 立 法 意 义三 、 内 容 本 节 主 要 内 容 :【 教 学 目 的 和 要 求 】 正 确 理 解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的 相 关 规 定 。【 教 学 重 点 及 难 点 】 我 国 现 行 税 费 制 度 存 在 的 问 题【 教 学 方 法 】 以 课 堂 讲 授 为 主 , 辅 之 以 适 量 讨 论 和 课 后 阅 读 。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是 与 土 地 的 开 发 、 使 用 、 转 让 直 接 有 关 的 重 要 税 种 , 它 是 国 家 在城 市 、 县 城 、 建 制 镇 和 工 矿 区 范 围 内 , 对 使 用 土 地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以 其 实 际 占 用 的 土地 面 积 为 计 税 依 据 而 征 收 的 一 种 税 。 一 、 概 念二 、 立 法 意 义 1.促 使 人 们 更 加 合 理 地 开 发 利 用 土 地 , 从 而 有 利 于 土 地 资 源 的 保 护 2.有 利 于 调 节 、 平 衡 土 地 级 差 收 入 , 为 企 业 创 造 公 平 竞 争 的 大 环 境 。3.有 利 于 科 学 地 开 展 城 市 规 划 工 作 , 促 进 城 市 合 理 布 局 。 ( 一 ) 土 地 使 用 税 的 征 税 对 象 凡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土 地 , 除 了 农 业 用 地 以 外 , 都 属 于 土 地 使 用税 的 征 税 对 象 。 具 体 而 言 , 土 地 使 用 税 的 征 税 对 象 在 我 国 是 指 城 市 、 县 城 、建 制 镇 、 工 矿 区 范 围 内 的 土 地 , 农 业 用 地 除 外 。 而 城 市 、 县 城 、 建 制 镇 、 工矿 区 的 具 体 征 税 范 围 , 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划 定 。三 、 内 容 ( 二 ) 土 地 使 用 税 的 纳 税 义 务 人 依 据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暂 行 条 例 第 2条 的 规 定 , 在 城 市 、 县 城 、 建 制 镇 、 工 矿区 范 围 内 使 用 土 地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为 土 地 使 用 税 的 纳 税 义 务 人 ( 具 体 包 括 国 家 机 关 、团 体 、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公 民 个 人 等 ) 应 当 依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缴 纳 土 地 使 用 税 。 ( 三 )土 地 使 用 税 的 计 税 依 据 和 税 率 按 照 我 国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暂 行 条 例 的 规 定 , 土 地 使 用 税 的 纳 税 依 据 为 纳 税 人实 际 占 有 的 土 地 面 积 , 从 量 计 征 。 ( 四 ) 土 地 使 用 税 的 减 免 ( 五 ) 土 地 使 用 税 的 征 收 管 理 第 二 节 土 地 增 值 税一 、 概 念 二 、 征 税 对 象三 、 纳 税 人 四 、 土 地 增 值 税 的 税 率 及 计 算五 、 土 地 增 值 税 的 减 免六 、 土 地 增 值 税 的 征 收 和 管 理 本 节 主 要 内 容 :【 教 学 目 的 和 要 求 】 正 确 理 解 土 地 增 值 税 相 关 规 定 。【 教 学 重 点 及 难 点 】 税 费 和 税 率【 教 学 方 法 】 以 课 堂 讲 授 为 主 , 辅 之 以 适 量 讨 论 和 课 后 阅 读 。 土 地 增 值 税 , 是 指 对 转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 地 上 建 筑 物 及 其 他 附 着 物 取 得 的 增 值 额 一次 性 征 收 的 税 种 , 属 于 资 源 税 的 一 种 特 殊 形 式 。 一 、 概 念二 、 征 税 对 象 土 地 增 值 税 条 例 第 2条 规 定 , 凡 转 让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 地 上 建 筑 物 及 其 附 着物 并 取 得 收 入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为 土 地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义 务 人 。 因 此 , 土 地 增 值 税 的 征 税对 象 是 转 让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 地 上 建 筑 物 及 其 他 附 着 物 取 得 收 入 的 增 值 额 , 即 纳 税 人转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 房 地 产 所 得 的 收 入 减 去 法 定 扣 除 项 目 后 的 余 额 。 土 地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人 是 转 让 我 国 境 内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 地 上 建 筑 物 及 其附 着 物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包 括 : 机 关 、 团 体 、 部 队 、 企 事 业 单 位 、 个 体 工 商 户 及 国 内 的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 外 国 企 业 及 外 国 驻 华 机 构 、 华 侨 、 港 澳 同 胞 、 外 国 人 等 。三 、 纳 税 人 土 地 增 值 税 采 用 的 是 超 率 累 进 税 率 , 共 有 四 级 , 最 低 税 率 为 30 , 最 高 税 率 为 60 : 四 、 土 地 增 值 税 的 税 率 及 计 算 1. 增 值 额 未 超 过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的 50 的 部 分 , 税 率 为 30 ;2. 增 值 额 超 过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的 50 , 未 超 过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的 100 的部 分 , 税 率 为 40 ; 3. 增 值 额 超 过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的 100, 未 超 过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的 200 的 部 分 , 税 率 为50 ; 4. 增 值 额 超 过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的 200%的 部 分 , 税 率 为 60%。 为 控 制 、 管 理 税 收 减 免 工 作 , 保 障 国 家 权 益 , 土 地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只 规 定 了两 种 可 以 免 税 的 情 形 :(1)纳 税 人 建 造 普 通 标 准 住 宅 出 售 , 增 值 额 未 超 过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20 的 ;(2)因 国 家 建 设 需 要 依 法 征 用 、 收 回 的 房 地 产 。五 、 土 地 增 值 税 的 减 免 土 地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明 确 规 定 , 土 地 增 值 税 由 税 务 机 关 负 责 征 收 、 土 地 管 理部 门 , 房 产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向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 并 协 助 税 务 机 关 征 收 土 地 增 值 税 。 六 、 土 地 增 值 税 的 征 收 和 管 理 第 三 节 耕 地 占 用 税一 、 概 念 和 立 法 意 义 二 、 耕 地 占 用 税 的 内 容三 、 耕 地 占 用 税 的 减 免四 、 耕 地 占 用 税 的 征 收 和 管 理 本 章 主 要 内 容 :【 教 学 目 的 和 要 求 】 正 确 理 解 耕 地 占 用 税 的 相 关 规 定 。【 教 学 重 点 及 难 点 】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教 学 方 法 】 以 课 堂 讲 授 为 主 , 辅 之 以 适 量 讨 论 和 课 后 阅 读 。 耕 地 占 用 税 , 是 指 对 占 用 耕 地 建 房 或 者 进 行 其 他 非 农 业 建 设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依 据其 占 用 的 耕 地 面 积 征 收 的 一 种 税 。 一 、 概 念 和 立 法 意 义 1.有 利 于 保 护 我 国 有 限 的 耕 地 资 源 , 促 进 对 土 地 的 合 理 利 用 2.可 以 增 加 国 家 的 财 政 收 入 , 促 进 农 业 生 产 的 发 展 。 3.有 利 于 优 化 非 农 业 建 设 用 地 结 构 耕 地 占 用 税 的 开 征 , 对 于 国 民 经 济 的 发 展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二 、 耕 地 占 用 税 的 内 容 ( 一 ) 耕 地 占 用 税 的 征 税 对 象 与 征 税 范 围 1 种 植 粮 食 作 物 、 经 济 作 物 的 土 地 2. 菜 地 3. 园 地 4. 鱼 塘 5. 占 用 其 他 农 用 地( 二 ) 耕 地 占 用 税 的 纳 税 人 ( 三 ) 耕 地 占 用 税 的 计 征 耕 地 占 用 税 以 县 为 单 位 , 按 人 均 面 积 确 定 单 位 税 额 。耕 地 占 用 税 实 行 地 区 差 别 定 额 税 率 , 按 人 均 面 积 的 多 少 , 以 县 为 单 位 , 把 全 国 划 分为 4类 不 同 地 区 , 分 别 适 用 不 同 的 税 额 幅 度 。 经 批 准 征 用 的 耕 地 , 八 种 免 征 耕 地 占 用 税 ! 三 、 耕 地 占 用 税 的 减 免 耕 地 占 用 税 由 财 政 机 关 负 责 征 收 。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在 批 准 单 位 和 个 人 占 用 耕 地 后 ,应 及 时 通 知 所 在 地 同 级 财 政 机 关 。 四 、 耕 地 占 用 税 的 征 收 和 管 理 第 四 节 其 他 税 费一 、 契 税二 、 征 地 补 偿 费三 、 土 地 开 发 费四 、 新 菜 地 开 发 建 设 基 金五 、 管 理 性 费 用 本 节 主 要 内 容 :【 教 学 目 的 和 要 求 】 正 确 理 解 相 关 税 费 的 相 关 规 定 。【 教 学 重 点 及 难 点 】 具 体 规 定【 教 学 方 法 】 以 课 堂 讲 授 为 主 , 辅 之 以 适 量 讨 论 和 课 后 阅 读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转 移 土 地 、 房 屋 权 属 时 , 以 承 受 权 利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为 契 税的 纳 税 人 , 依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缴 纳 契 税 。 也 就 是 说 , 契 税 是 指 当 发 生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 如 出 售 、 赠与 、 交 换 等 ) , 房 屋 买 卖 、 交 换 或 者 赠 与 行 为 , 引 起 土 地 使 用 权 或 者 房 屋 所 有 权 权 属发 生 转 移 或 变 更 时 , 向 该 土 地 或 者 房 屋 的 产 权 受 让 单 位 或 个 人 一 次 性 征 收 的 税 种 。 一 、 契 税 契 税 的 税 率 为 3%-5%契 税 的 计 税 依 据 :( l)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售 、 房 屋 买 卖 , 为 成 交 价 格 ;(2)土 地 使 用 权 赠 与 、 房 屋 赠 与 , 由 征 收 机 关 参 照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售 、 房 屋 买 卖 的 市 场价 格 核 定 ; ( 3)土 地 使 用 权 交 换 、 房 屋 交 换 , 为 所 交 换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 房 屋 的 价 格 的 差 额 。 。 二 、 征 地 补 偿 费 土 地 管 理 法 规 定 , 征 用 土 地 的 , 按 照 被 征 用 土 地 的 原 用 途 给 予 补 偿 。 土 地 的补 偿 费 用 一 般 包 括 以 下 几 项 : ( 1) 土 地 补 偿 费 ; (2)安 置 补 助 费 ; (3)地 上 附 着 物 和青 苗 的 补 偿 费 。 土 地 开 发 费 包 括 :( 1)基 础 设 施 费 、 公 共 配 套 费( 2)建 造 房 屋 以 及 配 套 设 施 时 缴 纳 的 前 期 工 程 费 ( 3)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4) 开 发 间 接 费三 、 土 地 开 发 费 新 菜 地 开 发 建 设 基 金 , 是 指 在 征 用 城 市 郊 区 的 菜 地 进 行 非 农 业 建 设 时 ,用 地 单 位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缴 纳 的 费 用 。 四 、 新 菜 地 开 发 建 设 基 金 管 理 性 费 用 是 指 房 产 、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在 履 行 其 管 理 职 能 , 规 范 土 地 利 用 活 动 时 所收 取 的 费 用 , 包 括 土 地 登 记 费 、 调 查 勘 测 费 、 书 证 费 、 手 续 费 等 。五 、 管 理 性 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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