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学第十六章土地行政复议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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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法 学 法 学 院 教 学 课 程 第 十 六 章 土 地 行 政 复 议 与 诉 讼 第 一 节 土 地 行 政 复 议第 二 节 土 地 行 政 诉 讼 本 章 主 要 内 容 :第 一 节 土 地 行 政 复 议一 、 概 念 和 特 征二 、 范 围 和 管 辖三 、 复 议 的 程 序【 教 学 目 的 和 要 求 】 正 确 理 解 土 地 复 议 的 相 关 规 定 。 【 教 学 重 点 及 难 点 】 土 地 复 议 的 程 序【 教 学 方 法 】 以 课 堂 讲 授 为 主 , 辅 之 以 适 量 讨 论 和 课 后 阅 读 。 土 地 复 议 是 指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不 服 土 地 管 理 机 关 的 行 政 处 罚 或 行 政 处理 决 定 , 依 法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向 上 一 级 土 地 管 理 机 关 提 请 重 新 处 理 , 上 级 机 关 依 法 重新 进 行 处 理 , 或 复 查 、 复 审 、 复 核 、 复 验 等 活 动 。 一 、 土 地 行 政 复 议 1.复 议 主 体 的 特 定 性 2.复 议 内 容 和 范 围 的 针 对 性 3.申 请 复 议 期 限 的 限 定 性 4.行 政 相 对 人 的 主 动 性 5.复 议 范 围 的 广 泛 性 6.裁 定 的 明 确 性 。特 征 二 、 范 围 和 管 辖 ( 一 ) 土 地 行 政 复 议 的 范 围 1.相 对 人 对 土 地 行 政 处 罚 不 服 的 可 以 申 请 复 议2.相 对 人 对 土 地 确 权 不 服 的 可 以 申 请 复 议3.相 对 人 对 土 地 审 批 不 服 的 可 以 申 请 复 议4.相 对 人 对 土 地 行 政 赔 偿 或 者 补 偿 裁 决 不 服 的5.相 对 人 对 土 地 赔 偿 裁 决 不 服 的6.相 对 人 对 其 他 土 地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的 1.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管 辖2.上 级 行 政 机 关 主 管 部 门 管 辖3.上 级 人 民 政 府 管 辖( 二 ) 土 地 行 政 复 议 的 管 辖 ( 三 ) 土 地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土 地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是 在 复 议 机 关 内 部 设 立 的 、 专 门 办 理 有 关 复 议 事 项 的 办 事 机构 。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国 家 政 权 机 关 , 对 外 行 使 行 政 管 理 权 , 而 复 议 机 构 只 是 复 议 机 关的 办 事 机 构 。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 确 立 本 机 关 的 复 议 机 构 或 者 专 职 人 员 。 三 、 土 地 复 议 的 程 序( 二 ) 复 议 的 审 理 1.被 申 请 人 的 答 辩2.书 面 复 议3.撤 回 复 议 申 请( 一 ) 复 议 的 申 请 与 受 理( 三 ) 复 议 的 决 定 ( 四 )复 议 决 定 书 的 送 达 与 执 行 第 二 节 土 地 行 政 诉 讼一 、 民 事 诉 讼二 、 行 政 诉 讼三 、 刑 事 诉 讼 本 节 主 要 内 容 :【 教 学 目 的 和 要 求 】 正 确 了 解 土 地 诉 讼 的 相 关 规 定 。【 教 学 重 点 及 难 点 】 土 地 行 政 诉 讼【 教 学 方 法 】 以 课 堂 讲 授 为 主 , 辅 之 以 适 量 讨 论 和 课 后 阅 读 。 土 地 纠 纷 的 民 事 诉 讼 , 是 指 人 民 法 院 和 当 事 人 在 其 他 诉 讼 参 与 人 的 配 合 下 , 依 民事 诉 讼 法 规 定 的 程 序 , 审 理 和 解 决 因 与 土 地 的 所 有 权 和 使 用 权 相 关 的 民 事 纠 纷 , 所 进行 的 整 个 活 动 及 其 所 产 生 的 诉 讼 法 律 关 系 的 总 称 。 一 、 民 事 诉 讼( 一 )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的 范 围( 二 ) 管 辖( 三 )受 理 与 审 理 二 、 土 地 行 政 诉 讼 ( 一 ) 内 涵 土 地 行 政 诉 讼 , 是 指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认 为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作 出 的 具 体行 政 行 为 侵 犯 了 其 合 法 权 益 ,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并 由 法 院 审 理后 依 法 作 出 裁 决 的 活 动 。 1.不 服 土 地 行 政 处 罚 的 ;2.不 服 土 地 行 政 部 门 拒 绝 颁 发 许 可 证 或 者 不 予 答 复 的 ; 3.不 服 土 地 行 政 部 门 对 土 地 所 有 权 、 使 用 权 归 属 所 做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 二 ) 土 地 行 政 诉 讼 的 范 围 和 管 辖 5.不 服 土 地 行 政 部 门 所 作 的 行 政 侵 权 赔 偿 或 者 补 偿 的 ;6.不 服 土 地 行 政 部 门 违 法 要 求 履 行 义 务 的 ;7.不 服 土 地 管 理 机 关 所 作 的 其 他 土 地 纠 纷 的 行 政 行 为 。4.不 服 土 地 行 政 部 门 对 侵 犯 土 地 的 所 有 权 和 使 用 权 所 作 的 赔 偿 损 失 的 ;( 三 ) 土 地 行 政 诉 讼 的 原 则 1.对 公 民 的 申 诉 权 给 予 特 殊 保 障 的 原 则2.被 告 负 举 证 责 任 的 原 则3.诉 讼 期 间 不 停 止 原 行 政 行 为 执 行 的 原 则4.不 适 用 调 解 和 不 适 用 反 诉 原 则5.司 法 变 更 权 有 限 原 则 ( 四 ) 土 地 行 政 诉 讼 程 序 1.起 诉 和 受 理2.审 理3.判 决4.执 行( 一 ) 追 究 土 地 刑 事 诉 讼 的 范 围 买 卖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非 法 转 让 土 地 的 ; 违 反 规 定 , 占 用 耕 地 建 窑 、 建 坟或 者 擅 自 在 耕 地 上 建 房 的 ; 未 经 批 准 或 者 采 取 欺 骗 手 段 骗 取 , 非 法 占 用 土 地的 ; 侵 占 、 挪 用 被 征 用 土 地 单 位 的 征 用 补 偿 费 用 的 ;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人 员 玩 忽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徇 私 舞 弊 的 。三 、 土 地 刑 事 诉 讼 ( 二 ) 构 成 土 地 犯 罪 的 条 件 犯 罪 客 体 犯 罪 客 观 方 面犯 罪 主 体 犯 罪 主 观 方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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