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一编第二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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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编 龙 翼 飞21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物 权 法 原 理 与 案 例 教 程 21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第 一 编 物 权 法 总 论第 二 章 物 权 法 的 基 本 原 则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2 21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房 产 证 被 撤 销 的 抵 押 是 否 有 效1998年 11月 30日 , 某 乡 土 地 所 向 村民 董 某 补 发 了 黄 集 建 字 第 18号 集 体土 地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证 ; 同 年 12月 3日 ,该 乡 村 建 所 报 经 县 建 设 局 审 批 后 ,向 董 某 颁 发 了 二 间 二 层 房 屋 的 潢 黄字 第 0018号 房 产 证 。 1999年 1月 1日 ,董 某 以 该 房 产 作 抵 押 向 某 信 用 社 贷 款 60 000元 用 于 购 货 ,期 限 3个 月 , 并 且 在 县 房 管 部 门 办 理了 抵 押 登 记 手 续 。3 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第二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引例 21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董 某 贷 款 后 不 久 即 遇 车 祸 身 亡 。 贷款 到 期 后 , 信 用 社 追 款 无 着 , 遂 向法 院 起 诉 , 要 求 董 某 的 继 承 人 在 接受 遗 产 的 范 围 内 偿 还 贷 款 , 并 要 求行 使 抵 押 权 。 法 院 于 1999年 7月 15日作 出 判 决 , 判 决 董 某 的 继 承 人 在 判决 生 效 后 3日 内 , 以 其 继 承 财 产 偿 还信 用 社 贷 款 60 000元 及 利 息 , 逾 期 以抵 押 的 房 产 折 价 清 偿 。 宣 判 后 , 双方 当 事 人 均 未 上 诉 。4 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第二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引例 21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案 件 执 行 过 程 中 , 董 某 舅 父 王 某 以某 乡 政 府 发 证 有 误 为 由 , 向 法 院 提起 行 政 诉 讼 , 要 求 判 令 某 乡 政 府 和某 县 建 设 局 撤 销 董 某 的 房 产 证 和 土地 使 用 证 , 并 要 求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即 律 师 代 理 费 2 000元 。 董 某 的 继 承人 也 以 第 三 人 的 身 份 参 加 诉 讼 , 要求 撤 销 董 某 的 房 产 证 和 土 地 使 用 证 。5 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引例第二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1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法 院 遂 裁 定 中 止 民 事 案 件 的 执 行 。此 前 王 某 曾 在 董 某 死 后 于 1999年 6月书 面 申 请 该 政 府 撤 销 董 某 的 土 地 使用 证 和 房 产 证 , 该 政 府 未 作 处 理 。法 院 对 行 政 案 件 审 理 后 认 为 , 某 建设 局 和 某 乡 政 府 在 向 董 某 颁 发 房 产证 时 违 反 了 省 村 镇 房 屋 产 权 登 记发 证 试 点 实 施 方 案 关 于 办 证 程 序的 规 定 , 即 未 取 得 四 邻 、 村 民 组 、村 委 会 签 字 , 且 未 向 社 会 调 查 核 实 ,张 榜 公 布 。6 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引例第二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1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证 应 由 县 人 民 政 府 颁发 , 某 乡 政 府 向 董 某 颁 发 土 地 使 用证 系 超 越 职 权 行 为 , 王 某 要 求 赔 偿错 误 发 证 造 成 其 律 师 代 理 费 损 失 ,于 法 无 据 , 遂 判 决 某 乡 政 府 及 某 建设 局 于 判 决 生 效 后 1个 月 内 , 撤 销 董某 的 房 产 证 和 土 地 使 用 证 , 对 王 某要 求 赔 偿 的 请 求 予 以 驳 回 。 判 决 生效 后 , 某 乡 政 府 和 县 建 设 局 未 履 行义 务 , 王 某 和 第 三 人 也 未 申 请 执 行 。民 事 判 决 亦 未 恢 复 执 行7 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引例第二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1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第 一 节 概 述 物 权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指 贯 穿 于 物 权 法 各 项 规范 和 制 度 的 始 终 , 统 领 物 权 法 全 部 内 容 , 反映 物 权 的 本 质 、 规 律 和 立 法 指 导 思 想 的 根 本准 则 , 也 是 制 定 、 理 解 、 适 用 、 研 究 物 权 法的 基 本 准 则 。 1. 二 原 则 说 2. 三 原 则 说 3. 四 原 则 说 4. 五 原 则 说 8 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21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第 二 节 平 等 保 护 原 则 一 、 平 等 保 护 原 则 的 概 念 ( 一 ) 物 权 主 体 的 法 律 地 位 平 等 ( 二 ) 物 权 的 设 定 和 移 转 适 用 共 同 的 规 则 ( 三 ) 发 生 物 权 纠 纷 时 物 权 主 体 平 等 保 护 二 、 物 权 法 平 等 保 护 原 则 的 意 义 1. 体 现 了 社 会 主 义 基 本 经 济 制 度 的 要 求 2. 维 护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制 度 3. 物 权 法 的 平 等 保 护 原 则 体 现 了 现 代 法治 的 基 本 精 神 4. 促 进 社 会 财 富 增 长 9 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21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第 三 节 物 权 法 定 原 则 一 、 物 权 法 定 原 则 的 概 念 1. 种 类 法 定 2. 内 容 法 定 二 、 规 定 物 权 法 定 原 则 的 原 因 1. 物 权 具 有 绝 对 性 、 直 接 支 配 性 的 特 征决 定 了 物 权 的 创 设 应 当 坚 持 物 权 法 定 原 则 。 2. 坚 持 物 权 法 定 原 则 有 利 于 实 现 物 尽 其用 的 经 济 效 用 。 10 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21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第 三 节 物 权 法 定 原 则 3. 坚 持 物 权 法 定 原 则 有 利 于 保 障 交 易 安全 和 便 捷 。 4. 坚 持 物 权 法 定 原 则 是 合 同 自 由 的 制 度保 障 。 5. 坚 持 物 权 法 定 原 则 是 整 理 旧 物 权 , 适应 社 会 生 活 的 需 要 。 11 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21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富 利 达 公 司 与 汇 通 支 行 借 款 纠 纷 案1995年 10月 31日 , 被 告 富 利 达 公 司为 装 修 富 利 达 地 下 商 贸 城 , 与 原 告汇 通 支 行 签 订 了 两 份 借 款 合 同 , 约定 : 汇 通 支 行 分 别 借 给 富 利 达 公 司人 民 币 610万 元 、 美 元 100万 元 。 人民 币 借 款 以 月 利 率 1. 098%计 息 , 美元 借 款 为 年 利 率 7. 2 计 息 。 借 款 期限 分 别 为 4个 月 、 5个 月 。12 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案例2 1第二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1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富 利 达 公 司 以 其 对 富 利 达 地 下 商 贸城 ( 面 积 1万 平 方 米 ) 享 有 的 管 理 权和 出 租 权 分 别 为 这 两 笔 借 款 进 行 抵押 担 保 。 这 笔 借 款 到 期 后 , 汇 通 支行 仅 收 回 利 息 人 民 币 113 862. 60元 和美 元 11 243. 84元 。 至 1997年 9月 20日 ,富 利 达 公 司 欠 汇 通 支 行 借 款 本 金 人民 币 610万 元 、 美 元 100万 元 , 利 息人 民 币 1 725 128. 3元 、 美 元 146 860. 28元 。13 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案例2 1第二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1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坐 落 于 哈 尔 滨 火 车 站 站 前 广 场 西 北部 的 富 利 达 地 下 商 贸 城 ( 面 积 11 178平 方 米 ) , 是 哈 尔 滨 市 人 民 政 府 有关 部 门 修 建 的 地 下 设 施 。 因 被 告 前身 哈 尔 滨 太 和 珠 宝 有 限 公 司 曾 投 资约 5 000万 元 参 与 建 设 , 哈 尔 滨 市 人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为 此 于 1993年 下 达文 件 , 确 定 该 项 设 施 的 产 权 归 国 家所 有 , 富 利 达 公 司 对 投 入 建 设 部 分有 长 期 使 用 管 理 权 、 出 租 权 。14 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案例2 1第二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1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市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 对 富 利 达 地下 商 贸 城 的 长 期 使 用 管 理 权 、 出 租权 因 现 在 的 权 利 人 不 能 履 行 债 务 而转 移 给 他 人 行 使 一 事 , 表 示 同 意 。15 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案例2 1第二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1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黑 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富 利 达公 司 未 偿 还 到 期 借 款 , 是 违 约 行 为 ,依 照 借 款 合 同 条 例 ( 现 已 失 效 )第 16条 的 规 定 , 应 当 承 担 偿 还 借 款及 利 息 的 责 任 。 富 利 达 公 司 对 富 利达 地 下 商 贸 城 享 有 的 长 期 管 理 权 和出 租 权 作 为 一 种 用 益 物 权 用 于 抵 押 , 担 保 法 虽 然 没 有 明 文 规 定 许 可 ,但 也 未 明 文 禁 止 , 而 且 富 利 达 地 下商 贸 城 的 所 有 权 人 对 因 该 抵 押 引 起的 用 益 物 权 转 移 表 示 同 意 。16 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案例2 1第二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1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这 种 情 况 与 担 保 法 第 34条 关 于“ 依 法 承 包 并 经 发 包 方 同 意 抵 押 的 ”荒 地 使 用 权 可 以 抵 押 的 规 定 相 类 似 。根 据 担 保 法 第 53条 的 规 定 , 原告 汇 通 支 行 在 被 告 富 利 达 公 司 不 能按 期 履 行 还 款 义 务 的 情 况 下 , 有 权以 抵 押 物 折 价 或 者 以 拍 卖 、 变 卖 该抵 押 物 所 得 的 价 款 受 偿 。 担 保 法 第 43条 中 规 定 : “ 当 事 人 以 其 他 财产 抵 押 的 , 可 以 自 愿 办 理 抵 押 物 登记 , 抵 押 合 同 自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 。17 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案例2 1第二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1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当 事 人 未 办 理 抵 押 登 记 的 , 不 得 对抗 第 三 人 。 ” 本 案 当 事 人 签 订 的 抵押 合 同 未 办 抵 押 物 权 登 记 , 如 果 出现 其 他 有 抵 押 权 的 人 要 求 以 同 一 抵押 物 受 偿 时 , 应 当 依 照 担 保 法 第 43条 的 规 定 和 第 54条 规 定 的 顺 序清 偿 。18 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案例2 1第二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1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第 三 节 物 权 法 定 原 则 三 、 物 权 法 定 原 则 的 缓 和 1. 物 权 法 定 无 视 说 。 2. 习 惯 法 包 含 说 。 3. 物 权 法 定 缓 和 说 。 我 国 物 权 法 第 5条 规 定 : “ 物 权 的 种类 和 内 容 , 由 法 律 规 定 。 ” 对 此 , 我 们 认为 , 我 国 应 当 坚 持 物 权 法 定 原 则 , 但 是 不能 采 取 封 闭 式 的 物 权 法 定 模 式 , 而 应 当 依据 社 会 经 济 生 活 的 发 展 变 化 , 缓 和 物 权 法定 原 则 。 19 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21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李 某 无 权 处 分 其 女 所 有 的 房 屋 案2008年 1月 10日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萧 山区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了 一 起 房 屋 买 卖 合同 纠 纷 案 , 法 院 依 法 判 决 该 合 同 无效 。20 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案例2 2第二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1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2007年 4月 , 被 告 李 某 与 原 告 俞 某 签订 了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一 份 , 作 为 女 儿的 法 定 代 理 人 , 李 某 将 登 记 在 其 女儿 名 下 的 房 屋 以 25万 元 的 价 格 卖 给了 原 告 俞 某 。 原 告 当 场 支 付 了 10万元 作 为 定 金 , 后 又 将 剩 余 房 款 15万元 付 清 。 合 同 约 定 交 房 期 限 满 后 ,被 告 并 未 交 付 房 屋 , 原 告 遂 将 被 告告 上 法 庭 。21 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案例2 2第二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1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法 院 审 理 后 认 为 , 本 案 所 涉 房 屋 系未 成 年 人 所 有 。 被 告 李 某 作 为 监 护人 对 该 财 产 进 行 处 置 , 应 符 合 相 关法 律 的 规 定 , 即 除 为 被 监 护 人 的 利益 外 , 不 得 处 理 被 监 护 人 的 财 产 。而 被 告 出 卖 房 屋 所 得 款 项 , 系 为 借与 朋 友 所 用 , 并 非 为 其 女 儿 的 利 益 ,因 此 该 合 同 当 归 于 无 效 。 由 于 合 同无 效 , 原 告 遭 受 了 一 定 的 损 失 , 故被 告 除 归 还 已 得 房 款 25万 元 外 , 还应 承 担 相 应 的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 赔 偿原 告 5万 元 。22 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案例2 2第二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1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第 四 节 一 物 一 权 原 则 1. 一 物 一 权 中 的 “ 一 物 ” , 是 指 一 个 物 权 的客 体 仅 为 一 个 特 定 物 。 2. 一 物 之 上 只 能 存 在 一 个 所 有 权 。 3. 同 一 物 上 不 能 同 时 存 在 数 个 内 容 上 相 互 矛盾 冲 突 的 他 物 权 。 23 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21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张 某 与 周 某 财 产 权 属 纠 纷 上 诉 案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认 定 :为 粤 E44315小 客 车 办 理 购 买 、 办 理交 纳 车 辆 购 置 附 加 费 、 公 路 增 容 费 、车 船 使 用 税 、 建 勤 费 、 养 路 费 、 换发 证 件 工 本 费 、 过 户 技 鉴 费 、 保 险费 等 手 续 的 凭 证 原 件 均 为 周 某 所 掌握 , 该 车 亦 一 直 由 周 某 占 有 、 使 用 。24 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第一章导论 案例1 3 21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张 某 与 粤 E44315小 客 车 登 记 权 利 人周 某 某 是 夫 妻 关 系 , 周 某 某 于 2002年 10月 7日 因 交 通 事 故 死 亡 。 张 某 与周 某 对 小 客 车 的 权 属 有 争 议 , 周 某起 诉 至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人 民 法院 , 请 求 确 认 该 车 属 于 周 某 的 个 人财 产 。25 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第一章导论 案例1 3 21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判 决认 为 : 对 于 一 般 动 产 而 言 , 以 占 有作 为 公 示 方 法 , 具 有 权 利 正 确 性 推定 的 效 力 , 推 定 占 有 人 具 有 该 动 产的 所 有 权 ; 但 就 车 辆 这 种 特 殊 的 动产 而 言 , 仅 仅 通 过 占 有 还 不 能 完 成公 示 要 求 , 还 必 须 到 有 关 机 关 进 行登 记 才 能 完 成 公 示 要 求 , 一 旦 登 记 ,在 法 律 上 就 推 定 登 记 记 载 的 权 利 人为 真 正 的 权 利 人 。26 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案例2 3第二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1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但 这 种 推 定 权 利 人 的 公 信 原 则 只 能适 用 于 对 善 意 第 三 人 的 保 护 , 对 于产 权 发 生 争 议 的 双 方 当 事 人 来 说 ,登 记 记 载 的 权 利 人 ( 包 括 登 记 记 载的 权 利 人 的 继 承 人 ) 不 能 仅 仅 以 其是 登 记 记 载 的 权 利 人 为 由 进 行 对 抗 ,而 必 须 就 实 质 性 的 法 律 关 系 是 否 存在 、 是 否 正 确 举 证 。27 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案例2 3第二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1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根 据 日 常 生 活 经 验 及 交 易 规 则 , 购买 一 样 物 品 或 过 户 受 让 一 样 物 品 ,其 原 始 凭 证 应 为 该 财 产 的 所 有 人 所掌 握 , 结 合 粤 E44315小 客 车 办 理 购买 、 过 户 、 交 纳 车 辆 购 置 附 加 费 、税 金 、 保 险 费 等 手 续 的 凭 证 原 件 均为 周 某 掌 握 , 该 车 一 直 由 周 某 占 有 、使 用 的 事 实 来 看 , 可 推 定 周 某 是 粤E44315小 客 车 的 实 际 权 利 人 。28 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案例2 3第二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1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张 某 不 服 一 审 判 决 , 提 出 上 诉 。 二审 法 院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经 审 理 认 为 :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是 指 拥有 机 动 车 所 有 权 的 个 人 或 者 单 位 。根 据 广 东 省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处 理 规定 第 27条 的 规 定 , 机 动 车 所 有 人就 是 指 在 公 安 车 辆 管 理 机 关 入 户 注册 登 记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 本 案 讼 争 的粤 E44315小 客 车 登 记 的 车 主 是 周 某某 , 故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应 当 认 定 周 某某 就 是 粤 E44315小 客 车 的 所 有 人 。29 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案例2 3第二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1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周 某 对 此 提 出 异 议 , 认 为 周 某 某 只是 登 记 的 车 主 , 其 才 是 真 正 的 所 有权 人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 第 2条 规 定 , 当事 人 对 自 己 提 出 的 诉 讼 请 求 所 依 据的 事 实 或 者 反 驳 对 方 诉 讼 请 求 所 依据 的 事 实 有 责 任 提 供 证 据 加 以 证 明 ;没 有 证 据 或 者 证 据 不 足 以 证 明 当 事人 的 事 实 主 张 的 , 由 负 有 举 证 责 任的 当 事 人 承 担 不 利 后 果 。30 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案例2 3第二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1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依 据 该 规 定 , 周 某 应 当 对 其 主 张 提供 足 够 证 据 , 其 持 有 粤 E44315小 客车 的 各 种 费 税 单 据 原 件 及 一 直 占 有 、使 用 粤 E44315小 客 车 的 事 实 , 只 能证 明 其 是 粤 E44315小 客 车 的 使 用 人 ,而 不 足 以 证 明 其 就 是 该 车 所 有 权 人 。31 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案例2 3第二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1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第 五 节 公 示 、 公 信 原 则 一 、 物 权 公 示 原 则 ( 一 ) 物 权 公 示 的 概 念 ( 二 ) 物 权 公 示 的 方 法1. 动 产 交 付2. 不 动 产 登 记3. 其 他 公 示 方 法 32 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21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第 五 节 公 示 、 公 信 原 则 二 、 物 权 公 信 原 则 1. 动 产 占 有 人 和 登 记 记 载 的 权 利 人 在 法律 上 被 推 定 为 真 正 的 权 利 人( 1) 动 产 占 有 的 权 利 推 定 效 力( 2) 不 动 产 登 记 的 权 利 推 定 效 力 2. 法 律 保 护 信 赖 依 据 法 律 进 行 公 示 的 交易 相 对 方 33 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21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问 题 与 思 考1. 我 国 物 权 法 中 规 定 了 哪 些 原 则 ?2. 试 述 物 权 法 定 原 则 的 存 废 。3. 试 述 平 等 原 则 的 内 容 及 意 义 。 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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