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2 新 农 保 和 城 居 保 业 务 工 作 主 要 内 容 3 二 、 业 务 工 作 流 程v( 一 ) 参 保 人 申 请v( 二 ) 参 保 人 登 记v( 三 ) 信 息 变 更 登 记v( 四 ) 农 村 重 度 残 疾 人 特 殊 群 体 参 保 登 记v( 五 ) 特 殊 情 况 处 理v( 六 ) 正 常 缴 费 业 务 程 序v( 七 ) 参 保 人 员 补 缴 费 业 务v( 八 ) 集 体 补 助v( 九 ) 收 费 办 理 程 序v( 十 ) 待 遇 支 付 业 务v( 十 一 ) 关 系 接 续 转 移 v( 十 二 ) 注 销 登 记 4 一 、 主 要 政 策 标 准 3、 有 弹 性2、 广 覆 盖 4、 可 持 续1 、 保 基 本 5 ( 二 ) 新 农 保 和 城 居 保 概 念v新 农 保 :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 简 称 “ 新 农保 ” 。 是 采 取 个 人 缴 费 、 集 体 补 助 和 政 府 补 贴 相结 合 的 模 式 , 中 央 财 政 资 金 直 接 补 贴 到 符 合 条 件的 农 村 老 年 居 民 个 人 账 户 上 , 16至 59周 岁 农 民自 愿 参 保 缴 费 , 政 府 按 照 参 保 人 员 的 缴 费 档 次 和年 限 给 予 不 同 标 准 的 补 助 , 60周 岁 以 上 符 合 条 件的 农 村 居 民 直 接 领 取 基 础 养 老 金 。 6 v城 居 保 : 采 取 个 人 缴 费 和 政 府 补 贴 相 结 合 的 模 式 ,中 央 财 政 资 金 直 接 补 贴 到 符 合 条 件 的 老 年 居 民 个人 户 账 上 , 16至 59周 岁 城 镇 居 民 自 愿 参 保 缴 费 ,政 府 按 照 参 保 人 员 的 缴 费 档 次 和 年 限 给 予 不 同 标准 的 补 助 , 60周 岁 以 上 符 合 条 件 的 城 镇 居 民 直 接领 取 基 础 养 老 金 。 7 ( 三 ) 参 保 范 围v新 农 保 参 保 范 围 : 行 政 辖 区 内 具 有 农 业 户 籍 , 年满 16周 岁 ( 不 含 在 校 学 生 ) , 未 参 加 城 镇 基 本 养老 保 险 的 农 村 居 民 , 可 自 愿 参 加 新 农 保 。v城 居 保 参 保 范 围 : 行 政 辖 区 内 具 有 城 镇 户 籍 , 年满 16周 岁 ( 不 含 在 校 学 生 ) , 不 符 合 城 镇 职 工 基本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条 件 的 城 镇 非 从 业 居 民 , 可 以 在户 籍 地 自 愿 参 加 城 镇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 8 ( 四 ) 基 金 构 成v筹 资 方 式 : 新 农 保 是 个 人 缴 费 、 集 体 补 助 、 政 府补 贴 相 结 合 ; 城 居 保 是 个 人 缴 费 和 政 府 补 贴 相 结合 。v个 人 缴 费 参 保 人 员 要 按 照 规 定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 。国 家 规 定 , 个 人 缴 费 标 准 为 年 缴 纳 100元 、 200元 、 300元 、 400元 、 500元 五 个 档 次 , 最 高 标准 暂 不 得 超 过 1000元 , 参 保 人 员 每 年 可 自 主 选择 一 个 档 次 进 行 缴 费 。 9 v集 体 补 助 有 条 件 的 村 集 体 应 对 参 保 人 员 缴 费 给予 补 助 , 补 助 标 准 由 村 民 代 表 大 会 讨 论 决 定 。v政 府 补 贴 参 保 缴 费 时 , 地 方 财 政 为 参 保 人 给 予定 额 补 贴 。 补 贴 标 准 为 100元 补 贴 30元 , 200元 补 贴 35元 , 300元 补 贴 40元 , 400元 补 贴 45元 , 500元 补 贴 50元 。 对 选 择 600元 及 以 上 档次 的 , 地 方 政 府 不 再 增 加 补 贴 。 补 贴 资 金 省 财 政补 助 60%, 地 方 财 政 补 助 40%。 对 重 度 残 疾 人等 缴 费 困 难 群 体 , 地 方 政 府 为 其 代 缴 部 分 或 全 部最 低 标 准 的 养 老 保 险 费 。 10 ( 五 ) 缴 费 年 限v最 低 缴 费 年 限 为 15年 ,期 间 因 特 殊 情 况 可 以 间 断 ,只 要 累 计 满 15年 即 可 。 地 方 也 可 以 采 取 按 年 缴 费方 式 收 取 保 费 。 年 龄 在 46至 59周 岁 的 农 民 , 缴费 不 足 15年 的 , 可 按 年 限 缴 费 , 也 可 以 一 次 性 补交 保 费 , 最 多 不 超 过 所 差 年 限 , 地 方 财 政 应 同 时补 贴 到 位 。 45周 岁 以 下 参 保 人 员 不 享 受 一 次 性 补缴 政 策 , 应 按 年 缴 费 , 累 计 不 得 少 于 15年 。 11 ( 六 ) 养 老 金 待 遇v养 老 金 待 遇 由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和 基 础 养 老 金 两 部分 组 成 , 基 础 养 老 金 每 人 每 月 55元 , 所 需 资 金 由中 央 根 据 年 度 计 划 按 实 际 人 数 拨 付 。v养 老 金 计 算 方 法 :v参 保 人 月 领 取 养 老 金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月 领 取 额+基 础 养 老 金v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月 领 取 额 60周 岁 时 个 人 账 户 基金 积 累 总 额 139 12 13 二 、 业 务 工 作 流 程v(一 ) 参 保 人 申 请v参 保 人 员 到 户 籍 所 在 地 村 委 会 或 社 区 提 出 参 保 申请 , 选 择 缴 费 档 次 ( 当 年 参 保 缴 费 档 次 选 定 后 不可 更 改 ) , 需 携 带 以 下 材 料 :户 口 簿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1 身 份 证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2 特 殊 参 保 群 体 人 员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的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3 14 ( 二 ) 参 保 人 登 记v村 或 社 区 协 办 员 负 责 检 查 参 保 人 员 的 相 关 材 料 是否 齐 全 , 在 参 保 登 记 表 ( 简 称 参 保 表 ) 上 签字 、 加 盖 村 委 会 或 社 区 公 章 , 并 将 参 保 表 、户 口 簿 及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等 材 料 , 在 本 月 20日前 , 一 并 上 报 乡 镇 事 务 所 , 城 居 保 上 报 区 经 办 点 。 15 16 ( 三 ) 信 息 变 更 登 记v参 保 人 员 变 更 登 记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姓 名 、 性 别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 出 生 年 月 、 居 住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户 籍 性 质 、 户 籍 所 在 地 址 及 缴 费 档 次 等 。v参 保 人 员 登 记 事 项 之 一 发 生 变 更 时 , 应 及 时 携 带相 关 证 件 及 材 料 到 村 委 会 或 社 区 申 请 办 理 变 更 登记 手 续 , 填 写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变 更 登 记表 。 17 ( 四 ) 农 村 重 度 残 疾 人 特 殊 群 体 参 保 登 记v按 照 当 地 政 府 规 定 的 审 定 条 件 , 检 查 是 否 符 合 参保 资 格 和 条 件 , 将 参 保 登 记 主 要 内 容 向 全 体 村 民或 居 民 公 示 3天 以 上 , 公 示 期 满 , 将 参 保 登 记表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每 月 10日 前 上 报 乡 镇 事 务 所初 审 。 18 ( 五 ) 特 殊 情 况 处 理v1、 在 一 个 村 镇 或 社 区 参 保 人 有 重 名 的 , 详 细 核 对 登 记 表确 认 身 份 号 码 。v2、 实 际 性 别 与 身 份 证 号 码 性 别 不 符 的 , 登 记 时 填 写 实 际性 别 。v3、 在 一 个 乡 镇 或 社 区 身 份 号 码 有 重 复 的 , 按 户 口 信 息 登记 确 认 , 要 求 重 新 办 理 身 份 证 。v4、 长 期 不 在 户 籍 地 居 住 的 , 应 按 照 规 定 到 户 籍 地 参 保 登记 。v5、 不 能 填 写 参 保 登 记 表 的 特 殊 群 体 , 比 如 盲 人 、 文盲 、 精 神 病 、 上 肢 残 疾 人 等 由 参 保 人 个 人 委 托 直 系 亲 属 或协 办 员 代 为 参 保 登 记 , 但 登 记 表 上 必 须 盖 本 人 印 章 或 留 指纹 确 认 。v6、 本 人 常 年 在 外 打 工 不 能 回 户 籍 地 的 , 可 由 本 人 书 面 委托 直 系 亲 属 进 行 参 保 登 记 , 可 以 邮 寄 登 记 表 由 本 人 填 写 。 19 ( 六 ) 正 常 缴 费 业 务 程 序v养 老 保 险 费 实 行 按 年 度 ( 自 然 年 度 1月 1日 至 12月 30日 ) 缴 纳 , 保 险 费 实 行 银 行 代 扣 代 缴 。 对 实现 银 行 代 扣 代 缴 保 险 费 的 地 区 , 应 规 定 年 度 缴 费截 止 日 期 , 一 般 可 设 定 在 12月 25日 前 ( 试 点 第一 年 , 设 定 在 10月 31日 。 ) , 以 便 代 扣 保 险 费 、记 录 个 人 账 户 、 年 度 结 算 等 业 务 的 处 理 。 参 保 人员 应 于 当 地 规 定 的 缴 费 截 止 日 前 将 当 年 的 养 老 保险 费 存 入 银 行 存 折 。 20 ( 七 ) 参 保 人 员 补 缴 费 业 务v距 领 取 年 龄 不 足 15年 的 参 保 人 员 , 应 按 照 参 保 人员 正 常 缴 费 的 规 定 按 年 缴 费 , 也 可 补 缴 不 足 年 限的 缴 费 部 分 , 并 给 予 相 应 的 缴 费 补 贴 ; 对 距 领 取年 龄 超 过 15年 的 , 应 按 规 定 按 年 缴 费 , 缴 费 不 足15年 的 参 保 人 员 , 也 可 补 缴 , 但 不 享 受 补 缴 部 分的 缴 费 补 贴 。 21 ( 八 ) 集 体 补 助 业 务v对 参 保 人 员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 给 予 补 助 或 资 助 的 村集 体 和 其 他 社 会 经 济 组 织 或 个 人 , 应 到 村 委 会 填写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集 体 补 助 明 细 表 ,本 表 一 式 四 份 。 集 体 补 助 表 经 村 委 会 协 办 员签 字 、 村 委 会 盖 章 后 , 村 委 会 协 办 员 在 本 月 20日前 , 将 集 体 补 助 表 上 报 乡 镇 事 务 所 , 按 集体 补 助 表 将 补 助 或 资 助 金 额 汇 入 县 级 社 保 机 构指 定 账 户 。 22 ( 九 ) 收 费 办 理 程 序v对 于 暂 不 具 备 通 过 金 融 机 构 直 接 进 行 养 老 保 险 费扣 缴 条 件 的 地 区 , 可 暂 由 经 办 机 构 、 乡 镇 事 务 所会 同 金 融 机 构 进 行 收 缴 , 并 开 具 财 政 部 门 统 一 监制 的 多 联 式 社 会 保 险 专 用 缴 费 凭 证 。v每 年 11月 乡 ( 镇 ) 事 务 所 、 金 融 机 构 、 协 办 员 组成 收 费 组 定 期 到 各 村 收 费 。 村 或 社 区 干 部 负 责 通知 和 召 集 缴 费 人 员 , 金 融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负 责 收 费 ,开 具 社 会 保 险 专 用 缴 费 凭 证 , 事 务 所 工 作 人员 负 责 做 缴 费 记 录 。 23 ( 十 ) 待 遇 支 付v新 农 保 和 城 居 保 待 遇 ( 包 括 基 础 养 老 金 和 个 人 账户 养 老 金 ) 按 月 由 金 融 机 构 代 发 , 实 行 社 会 化 发放 。 享 受 待 遇 人 员 , 凭 本 人 居 民 身 份 证 和 银 行存 折 到 市 级 经 办 机 构 指 定 金 融 机 构 的 营 业 网 点领 取 养 老 金 , 一 般 规 定 当 月 的 在 25日 发 放 。 24 ( 十 一 ) 关 系 接 续 转 移v保 险 关 系 转 移 人 员 须 持 户 籍 关 系 转 移 证 明 、 居 民身 份 证 原 件 等 有 关 材 料 , 到 转 入 地 村 委 会 或 社 区提 出 申 请 , 填 写 参 保 表 和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入 申 请 表 。 协 办 员 负 责 检 查 其 提 供 的 材 料 是 否齐 全 , 并 按 规 定 时 限 将 参 保 表 和 转 入 表 及 有 关 材 料 上 报 。 25 ( 十 二 ) 注 销 登 记v办 理 注 销 登 记 时 应 提 供 的 材 料 有 :v本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v出 国 ( 境 ) 定 居 的 , 应 提 供 出 国 ( 境 ) 定 居 证 明 ;v变 更 为 城 镇 户 籍 的 , 应 提 供 户 籍 变 更 证 明 。v跨 县 ( 市 、 区 、 旗 ) 转 出 的 , 应 提 供 户 籍 关 系 转 移 证 明 ;v参 保 人 员 死 亡 的 , 应 提 供 医 院 出 具 的 死 亡 证 明 , 或 民 政部 门 出 具 的 火 化 证 明 ( 非 火 化 区 除 外 ) , 或 公 安 部 门 出 具的 户 籍 注 销 证 明 , 以 及 指 定 受 益 人 或 法 定 继 承 人 的 有 效 身份 证 明 , 能 够 确 定 其 继 承 权 的 法 律 文 书 、 公 证 文 书 等 ; 人员 失 踪 宣 告 死 亡 的 , 应 提 供 司 法 部 门 出 具 的 宣 告 死 亡 证 明 ;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城 镇 职 工 社 会 养 老 保 险v社 会 统 筹 基 金 收 入 : 由 参 保 单 位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缴 费 基 数 和 缴 费 比 例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 以 及 通过 其 他 方 式 取 得 的 形 成 基 金 来 源 的 收 入 。 包 括 :单 位 缴 纳 的 社 会 统 筹 基 金 、 财 政 补 贴 、 利 息 、 其他 收 入 。v 参 保 单 位 以 上 年 工 资 总 额 的 月 平 均 数 为 基 数 , 按20 的 比 例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 自 2006年 1月 起 ,全 部 划 入 统 筹 基 金 。 52 城 镇 职 工 社 会 养 老 保 险v社 会 统 筹 基 金 支 出 : 按 照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的 范 围 和标 准 , 支 付 给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离 休 、 退 休 、退 职 人 员 个 人 的 基 本 养 老 金 、 丧 葬 抚 恤 补 助 , 以及 由 于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 上 下 级 之 间 调 剂 资 金 等 原因 而 发 生 的 支 出 。 包 括 : 离 休 金 、 退 休 金 、 退 职金 、 补 贴 、 丧 葬 抚 恤 补 助 、 其 他 支 出 53 个 人 账 户v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帐 户 自 1996年 1月 1日 起 建立 。 职 工 个 人 缴 纳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全 额 记 入 基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帐 户 , 企 业 缴 纳 的 费 用 按 一 定 比例 划 入 帐 户 , 两 项 合 计 为 职 工 本 人 缴 费 工 资 基 数的 11%( 2006年 1月 1日 以 后 为 8%, 全 部 由 职 工 个 人缴 纳 , 企 业 缴 纳 的 费 用 不 再 划 入 ) 。v 每 年 按 照 省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公 布 的 利 率 计 息 。个 人 帐 户 储 存 额 不 得 提 前 支 取 。 职 工 调 动 时 , 个人 帐 户 随 同 转 移 ; 职 工 退 休 前 和 退 休 后 死 亡 , 个人 帐 户 中 的 个 人 缴 费 部 分 可 以 继 承 。 54 五 子 管 理 模 式v政 府 定 调 子v( 六 统 一 : 统 一 政 策 规 定 、 统 一 缴 费 费 率 、 统 一统 筹 项 目 、 统 一 待 遇 标 准 、 统 一 调 剂 使 用 基 金 和养 老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的 人 、 财 、 物 、 事 统 一 由 省 级垂 直 管 理 )v社 保 开 单 子v税 务 收 票 子v财 政 补 空 子 、v银 行 发 折 子 55 二 、 经 办 人 员 “ 应 会 ” 的 基 本 操 作v1、 企 业 参 保 立 户 变 更 销 户 处 理v2、 参 保 单 位 缴 费 基 数 申 报v3、 参 保 单 位 缴 费v4、 参 保 单 位 结 帐v5、 参 保 职 工 转 移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v6、 参 保 职 工 个 人 帐 户 一 次 性 处 理 v7、 退 休 人 员 帐 户 核 定v8、 在 职 职 工 个 人 账 户 信 息 的 更 正 56 1、 企 业 参 保 立 户 变 更 销 户 处 理v变 更v以 下 内 容 变 动 须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变 更v( 1) 单 位 名 称 ;v( 2) 单 位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联 系 电 话 ;v( 3)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 经 办 人 ;v( 4) 单 位 类 型 ;v( 5) 组 织 机 构 统 一 代 码 ;v( 6) 主 管 部 门 或 总 机 构 、 隶 属 关 系 ;v( 7) 开 户 银 行 及 帐 号 ;v( 8) 经 办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57 58 2、 参 保 单 位 缴 费 基 数 申 报v携 带 资 料 :v( 1) 、 上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决 算 报 表 资 产 负 债 表 损 益 表 ( 利 润 表 ) 基 本 情 况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会 计 报 表编 制 说 明 ; v( 2) 、 上 年 度 应 付 工 资 总 账 账 簿 ;v( 3) 、 上 年 度 工 资 基 金 手 册 ;v( 4) 、 上 年 度 劳 动 工 资 统 计 报 表 或 当 年 缴 费 首 月 的 工 资表 ;v( 5) 、 参 保 单 位 能 够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v选 择 性 提 供 , 须 证 明 上 年 度 工 资 总 额 、 应 缴 费 人 数 。v审 核 原 件 , 留 存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59 60 3、 参 保 单 位 缴 费v缴 纳 当 年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v 每 月 15日 以 前 ,到 地 税 申 报 大 厅 开 具 xx省 社 会 保 险 费 专 用 缴 款 书 ,在 当 月 的 20日 之前 转 帐 缴 费 。v缴 纳 以 前 年 度 欠 费 和 职 工 个 人 补 费 :v 通 过 支 票 向 经 办 机 构 转 帐 或 直 接 在 经 办 机构 开 户 行 的 专 柜 缴 现 金 。 61 4、 参 保 单 位 结 帐经 办 机 构 将 参 保 单 位 所 缴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进行 清 算 并 记 入 职 工 个 人 帐 户 的 过 程 , 通 俗地 称 作 “ 结 帐 ” 。 “ 结 ” 字 是 “ 了 结 ” 的 意 思 。 表 示 经 办 机 构根 据 参 保 单 位 申 报 的 单 位 缴 费 基 数 、 个 人 缴 费 基数 和 缴 费 人 员 情 况 对 参 保 单 位 应 缴 、 实 缴 保 险 费作 出 结 论 。 “ 帐 ” 字 是 “ 数 字 记 录 ” 的 意 思 。 既 反 映 经办 机 构 履 行 职 责 , 对 参 保 单 位 和 职 工 个 人 的 缴 费进 行 数 字 记 录 ; 又 反 映 职 工 个 人 享 有 权 益 , 体 现在 个 人 帐 户 中 的 数 字 记 录 。 62 5、 参 保 职 工 转 移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v( 1) 、 同 一 统 筹 范 围 内 转 移 :v 是 指 职 工 在 一 省 的 企 业 之 间 办 理 基 本 养 老 保险 转 移 。v提 示 : 职 工 在 同 一 统 筹 范 围 内 转 移 , 只 转 移 基 本养 老 保 险 关 系 , 不 转 移 基 金 63 v职 工 转 出 时 :v填 写 表 格 :v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转 移 介 绍 信 ( 一 份 )v携 带 资 料 :v 由 调 出 单 位 开 具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转 移 介 绍 信 , 调 出 、调 入 单 位 须 加 盖 公 章 。v办 理 步 骤 :v ( 1) 由 单 位 经 办 人 在 业 务 大 厅 窗 口 打 印 个 人 帐 户 台帐 及 转 移 情 况 表 ;v ( 2) 持 个 人 帐 户 台 帐 和 转 移 情 况 表 到 号 窗 口盖 养 老 保 险 经 办 处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审 核 章 64 v职 工 转 入 时 :v携 带 资 料 :v ( 1) 原 参 保 的 经 办 机 构 开 具 的 个 人 帐 户 台帐 ;v ( 2) 转 移 情 况 表 ;v 上 列 资 料 须 一 式 两 份 ( 其 中 一 份 可 以 为 复 印件 ) , 经 办 机 构 留 存 一 份 原 件 , 退 回 另 一 份 作 为参 保 单 位 回 执 , 留 底 。v办 理 步 骤 :v 到 窗 口 接 续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 65 v( 2) 、 跨 统 筹 范 围 转 移 :v 指 职 工 在 省 内 的 企 业 与 省 内 的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之间 , 或 者 在 省 内 的 企 业 与 部 队 、 省 外 所 有 参 保 单位 转 移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v提 示 : 跨 统 筹 范 围 转 移 不 仅 要 转 移 基 本 养 老 保 险关 系 , 同 时 还 要 依 据 职 工 个 人 帐 户 转 移 基 金 66 6、 参 保 职 工 个 人 帐 户 一 次 性 处 理v在 职 人 员 在 发 生 死 亡 、 出 国 定 居 和 重 复 缴 费 等 情况 时 , 可 办 理 退 保 手 续 。v携 带 资 料 :v( 1) 参 保 单 位 书 面 申 请 , 写 明 退 保 人 姓 名 、 身 份证 号 码 、 退 保 原 因 ;v( 2) 、 相 关 证 明 及 资 料 , 如 : 由 医 院 或 派 出 所 开具 的 死 亡 证 明 、 出 国 定 居 证 明 、 重 复 缴 费 证 明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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