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经济犯罪中主观故意的刑事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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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经济犯罪中主观故意的刑事推定青岛周海滨律师刑事犯罪中, 对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主观故意的把握一直是世界性的难题。办案机关在办案时, 一般是通过下面三种途径来把握主观故意问题,一是直接获取口供;二是获取间接证据,单一的间接证据无法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但具有关联性的间接证据形成一个“证据链锁”,通过单个间接证据所证明的案件片段来综合分析推论主要案件事实; 三是利用刑事推定, 推定是在基础事实得以证实的前提下,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直接认定另一案件事实的存在,在没有反证的前提下,并进而认定推定的案件事实为真的一种手段。对于刑事推定的运用, 是有严格要求的, 必须要有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列举的情形与“非法占有目的”等犯罪主观故意之间具有经验法则上的“常态联系”或者“普遍的共生关系”。 基于这两种事实之间的高度盖然性, 保障了推定结论的相对真实性与可靠性。刑事推定将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人一方, 如果被告人一方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 则推定控方所主张的事实成立, 但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明责任仍是控方的而没有发生转移。本文罗列了相关经济犯罪中主观故意的推定范例, 其中包含诈骗类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等。1. 诈骗类犯罪的主观故意推定2. 合同诈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 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集资诈骗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 25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 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 或者搞假破产、 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 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 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 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三)信用卡诈骗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 个月仍不归还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2、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1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 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 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 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毒品犯罪(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三)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走私、贩卖、 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邮局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 要求行为人申报携带、 运输、寄递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 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藏匿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四)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寄递、收取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 从中查获毒品的;(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八)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九)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在托运、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十)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制造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 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制造毒品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 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 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 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购置了专门用于制造毒品的设备、工具、制毒物品或者配制方案的;(二)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制造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三)在偏远、隐蔽场所制造,或者采取对制造设备进行伪装等方式制造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四)制造人员在执法人员检查时, 有逃跑、抗拒检查等行为,在现场查获制造出的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五)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十、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毒品犯罪中, 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 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 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2)以伪 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4)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 从中查获毒品的; ( 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9)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10)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三)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 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 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 ) 执法人员在口岸、 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的;( 二 ) 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三 ) 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 等行 ,在其携 或 弃的物品中 毒品的;( 四 ) 体内藏匿毒品的;( 五 ) 取不同 常的高 或不等 的 酬而携 、运 毒品的;( 六 ) 采用高度 蔽的方式携 、运 毒品的;( 七 ) 采用高度 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 背合法物品 常交接方式的;( 八 ) 其他有 据足以 明行 人 当知道的。(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察院、公安部印 关于 理走私、非法 麻黄碱 复方制 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的意 ( 2002 年 7 月 8 日)五、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 目的与明知的 定对 于本意 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 目的与明知, 当根据物 、 、 人 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 解等在案 据, 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行 表 ,重点考 以下因素 合予以 定: 1. 、 售麻黄碱 复方制 的价格是否明 高于市 交易价格; 2. 是否采用虚假信息、 蔽手段运 、寄 、存 麻黄碱 复方制 ; 3. 是否采用 、 装、藏匿或者 行 出境等手段逃避海关、 防等 ; 4. 提供相关帮助行 得的 酬是否合理; 5. 此前是否 施 同 法犯罪行 ;6. 其他相关因素。三、走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海关 署、最高人民 察院印 关于 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的意 五、关于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 故意的 定 行 人明知自己的行 反国家法律法 , 逃避海关 管, 逃 出境 物、 物品的 税 , 或者逃避国家有关 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 果 生的, 定 具有走私的主 故意。走私主 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 人知道或者 当知道所从事的行 是走私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定 “明知”,但有 据 明确属被蒙 的除外: ( 一 ) 逃避海关 管,运 、携 、 寄国家禁止 出境的 物、物品的 ;( 二 ) 用特制的 或者运 工具走私 物、 物品的 ;( 三 ) 未 海关同意, 在非 关的 、海 ( 河) 岸、 路 境等地点,运 ( 驳载 ) 、收 或者 非法 出境 物、物品的 ;( 四 ) 提供虚假的合同、 票、 明等商 委托他人 理通关手 的 ;( 五 ) 以明 低于 物正常 ( 出 )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 出) 口业务的 ;( 六 ) 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七) 其 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四、 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 2003 年 12 月 23 日)二、关于销售明知是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行为中的“明知”问题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销售明知是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销售金额较大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认定为“明知”:1、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2、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3、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被发现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4、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五、洗钱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 年 11 月 4 日)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二) 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 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 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0 年 2 月 2 日) 第八条 施第四条至第七条 定的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 定行 人“明知”,但是有 据 明确 不知道的除外:(一)行政主管机关 面告知后仍然 施上述行 的;(二)接到 后不履行法定管理 的;(三) 淫 网站提供互 网接入、服 器托管、网 存 空 、通 通道、代收 、 用 算等服 ,收取服 明 高于市 价格的;(四)向淫 网站投放广告,广告点 率明 异常的;(五)其他能 定行 人明知的情形。七、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除 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定 “以 利 目的”:(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 广告、捆 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 接收取 用的;(二)通 信息网 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 的侵 作品,在网站或者网 上提供刊登收 广告服 ,直接或者 接收取 用的;(三)以会 制方式通 信息网 播他人作品,收取会 注册 或者其他 用的;(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 察院、 公安部关于 理侵犯知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的意 八、 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 全国法院 理 犯罪案件工作座 会 要( 2003 年 11 月 13 日)(八)挪用公款 化 的 定挪用公款罪与 罪的主要区 在于行 人主 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挪用公款是否 化 , 当按照主客 相一致的原 ,具体判断和 定行 人主 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 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 定行 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 用法律若干 的解 第六条的 定,行 人“携 挪用的公款潜逃的”, 其携 挪用的公款部分,以 罪定罪 。 2行 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 票平 、 有关 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 以在 位 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 行 的, 当以 罪定罪 。 3行 人截取 位收入不入 ,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 以在 位 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 行 的, 当以 罪定罪 。4有 据 明行 人有能力 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九、总结对于以上相关犯罪中对于主观故意的推定,作为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在具体的案件中,需要把握以下几个原则:1、上述法律规定着眼于证明的规则,具有手段性;而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是决定案件性质的关键,具有目的性。2、上述法律规定中所列举的基础事实,本身也需要严格证明,该证明责任由办案机关承担。3、推定是允许反驳的,但反驳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4、要注意间接证明与形式推定的区别,防止把间接证明当做刑事推定, 间接证明是一种普通的证明手段, 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需要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而刑事推定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具有产生相关法律后果的直接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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