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新医院财务制度2011年 要 点 解 读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提 出 了 维 护 医 院 公 益 性 的 总 体 要 求 1 财 政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明 确 了 科 学 化 、 精 细 化 管 理 的 方 向 2 医 院 加 强 内 部 管 理 要 求 尽 快 修 订 制 度 3 现 行 制 度 本 身 存 在 问 题 也 需 要 修 订 完 善 4修订背景 现行制度的不适用性历 史 意 义预 算 约 束 力 不 强缺 少 严 格 的 预 算制 约 机 制 和 具 体措 施 对 成 本 核 算 的 相 关 规 定 过 于 笼 统成 本 对 象 的 划 分 不 够 科 学 , 缺 乏 指 导 性 医 药 分 开 核 算 不符 合 医 院 经 济 运行 规 律 , 也 强 化了 药 品 收 支 的 作用 财 务 报 告 与 分 析 体 系 不够 完 善缺 少 财 政 补 助 收 支 明 细表 、 基 本 建 设 收 入 支 出表 、 现 金 流 量 表 等 报 表和 必 要 的 财 务 分 析 指 标 对 负 债 、 对 外 投 资 以 及固 定 资 产 购 置 等 缺 乏 严格 控 制影 响 公 立 医 院 的 公 益 性 落 实 医 改 要 求 , 体 现 医 院 公 益 性 特 点 在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规 则 改 革 与 预 算 、 国 库 管 理 制度 改 革 的 大 框 架 下 , 体 现 医 院 财 务 管 理 特 点 硬 化 预 算 约 束 , 强 化 医 院 和 有 关 部 门 的 预 算 管 理 职 责 合 理 分 类 , 全 面 真 实 反 映 医 院 收 支 及 资 产 情 况 加 强 成 本 核 算 和 绩 效 考 核 , 提 高 运 行 效 率 完 善 财 务 报 表 体 系 , 健 全 财 务 分 析 指 标 体 系 , 提 高 医 院 财 务 管 理 的 准 确 性 和 透 明 度 修订的主要思路 维护公立医院的公益性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构 财 务 制 度 适 用 于 政 府 举 办 的独 立 核 算 的 城 市 社 区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站 )、 乡 镇 卫 生 院 等 基 层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收 支 管 理 的 特 点 不 同 医 院 财 务 制 度 适 用 于 各 级 各 类 独立 核 算 的 公 立 医 院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 社会 团 体 及 其 他 社 会 组织 举 办 的 非 营 利 性 医疗 机 构 可 参 照 执 行 在 负 债 和 大 型 固 定 资 产 购 置 、 对 外 投 资 等 方 面 严 格 控 制 医 院 原 则 上 不 得 借 入 非 流 动 负 债 , 大 型 固 定 资 产 购 置 、 对 外 投 资 必 须 经 过 充 分 的 可 行 性 论 证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报 经 主 管 部 门 或 举 办 单 位 和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严 格 结 余 管 理 业 务 收 支 结 余 率 原 则 上 应 在 5%左 右 , 超 收 部 分 应 上 缴 国 库 或 财 政 专 户 , 由 财 政 、 卫 生 部 门 统 筹 用 于 卫 生 事 业 发 展 和 绩 效 考 核 奖 励 适度引入权责发生制资 产 管 理 科 教 资 金财 政 资 金 其 他 资 金公 立 医 院 是 较 为 特 殊 的 事 业 单 位 一 般 事 业 单 位 适 用 的 收 付 实 现 制 和 成 本 核 算 原 则 难 以 适 应 医 院 管 理 和 运 行 发 展 需 要在 收 入 确 认 和 固 定 资 产 后 续 计 量 等 方 面 适 度 引 入 权 责 发 生 制 核 算 原 则 为 加 强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 要 求 固 定 资 产 应 计 提 折 旧 对 财 政 补 助 形 成 的 和 医 院 自 有 资 金 形 成 的 固 定 资 产 , 均 计 提 折 旧 制 度 明 确 了 “ 核 定 收 支 、 超 收 上 缴 、 定 项 补 助 、结 余 按 规 定 使 用 ” 的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 以 及 主 管 部 门( 或 举 办 单 位 ) 、 财 政 部 门 以 及 医 院 等 管 理 主 体 在预 算 编 制 、 执 行 和 核 定 收 支 方 面 的 职 责严格预算管理 科学梳理会计要素分类 会 计 要 素 是 对 会 计 对 象 进 行 的 基 本 分 类 ,是 会 计 核 算 对 象 的 具 体 化 是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的 第 一 步 ,它 决 定 了 医 院 经 济 交 易 和 经 济 事 项 进 入 会 计 核 算 系 统 的 范 围 和 类 别 会 计 信 息 的 输 出 结 果 直 接 指 导 具 体 的 确 认 与 计 量 活 动资 产 负 债 净 资 产 收 入支 出取 消 固 定 基 金、 修 购 基 金 医 疗 风 险 基 金支 出 用 途 收 入 来 源 成本管理加 强 成本 核 算 合 理 制 定医 疗 服 务价 格 加 强 医 院运 行 管 理 绩 效 考 核进 一 步 明 确了 成 本 核 算的 原 则 、 对象 及 成 本 归 集 和 转 移 的方 法 将 成 本 控 制目 标 、 预 算执 行 情 况 作为 医 院 及 其科 室 绩 效 考核 的 重 要 内容 , 作 为 财政 补 助 安 排的 重 要 依 据为 正 确 反 映正 常 业 务 活动 的 成 本 和管 理 水 平 ,明 确 了 在 进行 医 院 成 本核 算 时 不 应计 入 成 本 范围 的 开 支充 实 了 成 本分 析 和 成 本控 制 的 内 容 财务数据真实完整医 院 管 理 者 、 政 府 部 门 和 大 众 看 得 到 、 看 得 懂 有 利 于 内 部 管 理 医 院 管 理 者 心 中 有 数 有 利 于 外 部 监 管 审 计 监 督 、 行 政 监 督 舆 论 监 督 和 社 会 监 督 财 政 补 助 收支 明 细 表 成 本 费 用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绩 效 考 核 表 制度框架第 一 章 总 则第 二 章 单 位 预 算 管 理第 三 章 收 入 管 理第 四 章 支 出 管 理第 五 章 成 本 管 理第 六 章 收 支 结 余 管 理第 七 章 流 动 资 产 管 理第 八 章 固 定 资 产 管 理第 九 章 无 形 资 产 及 开 办 费 管 理第 十 章 对 外 投 资 管 理第 十 一 章 负 债 管 理第 十 二 章 净 资 产 管 理第 十 三 章 财 务 清 算 第 十 四 章 财 务 报 告 与 分 析第 十 五 章 财 务 监 督第 十 六 章 附 则 总则制 度 目 的 : 为 了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和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发 展 的 需 要 , 加 强 医 院 财 务 管 理和 监 督 , 规 范 医 院 财 务 行 为 ,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事 业 单 位 财务 规 则 以 及 国 家 关 于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的 相 关 规 定 , 结 合 医 院 特 点 制 定 本 制 度适 用 范 围 :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各 级 各 类 独 立 核 算 的 公 立 医 院 (以 下 简 称医 院 ), 包 括 综 合 医 院 、 中 医 院 、 专 科 医 院 、 门 诊 部 (所 )、 疗 养 院 等 , 不 包 括 城 市 社 区 卫生 服 务 中 心 ( 站 ) 、 乡 镇 卫 生 院 等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医 院 性 质 : 医 院 是 公 益 性 事 业 单 位 , 不 以 营 利 为 目 的管 理 原 则 : 医 院 财 务 管 理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 坚 持 厉 行 节 约 、 勤 俭 办 事 业 的 方 针 ; 正 确 处 理 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的 关 系 , 正 确 处 理 国 家 、单 位 和 个 人 三 者 利 益 关 系 , 保 持 医 院 的 公 益 性管 理 任 务 : 科 学 合 理 编 制 预 算 , 真 实 反 映 财 务 状 况 ; 依 法 组 织 收 入 , 努 力 节 约 支 出 ; 健全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 加 强 经 济 管 理 , 实 行 成 本 核 算 , 强 化 成 本 控 制 , 实施 绩 效 考 评 ,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 加 强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利 用 国 有 资 产 , 维护 国 有 资 产 权 益 ; 加 强 经 济 活 动 的 财 务 控 制 和 监 督 , 防 范 财 务 风 险机 构 人 员 : 应 设 立 专 门 的 财 务 机 构 ,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配 备 专 职 人 员 , 会 计 人 员 须 持 证 上岗 ; 三 级 医 院 须 设 置 总 会 计 师 , 其 他 医 院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参 照 设 置财 务 体 制 : 医 院 实 行 “ 统 一 领 导 、 集 中 管 理 ” 的 财 务 管 理 体 制 。 医 院 的 财 务 活 动 在 医 院 负责 人 及 总 会 计 师 领 导 下 , 由 医 院 财 务 部 门 集 中 管 理 单位预算管理定 义 预 算 是 指 医 院 按 照 国 家有 关 规 定 , 根 据 事 业 发展 计 划 和 目 标 编 制 的 年度 财 务 收 支 计 划 医 院 预 算 由 收 入 预 算 和支 出 预 算 组 成 。 医 院 所有 收 支 应 全 部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管 理 办 法 国 家 对 医 院 实 行 “ 核 定收 支 、 定 项 补 助 、 超 去不 补 、 结 余 按 规 定 使 用 ”的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定 项 补 助 的 具 体 项 目 和标 准 , 由 同 级 财 政 部 门会 同 主 管 部 门 ( 或 举 办单 位 ) , 根 据 政 府 卫 生投 入 政 策 的 有 关 规 定 确定 管 理 要 求 医 院 要 实 行 全 面 预 算管 理 ,建 立 健 全 预 算 管 理制 度 , 包 括 预 算 编 制 、审 批 、 执 行 、 调 整 、 决算 、 分 析 和 考 核 等 制 度 预 算 审 批 预 算 执 行 预 算 调 整决 算 编 报分 析 和 考 核预 算 编 制预算管理循环 财 政 补 助 收 入科 教 项 目 收 入 其 他 收 入医 疗 收 入 医 院 开 展 医 疗 服 务 活 动 取得 的 收 入 , 包 括 门 诊 收 入 和住 院 收 入 收 入 是 指 医 院 开 展 医 疗 服 务 及 其 他 活 动 依 法 取 得 的 非 偿 还 性 资 金 医 疗 收 入 以 医 疗 服 务 收 费 记 录 为 依 据 确 认 医 院 要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物 价 政 策 ,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收 费 管 理 制 度 医 院 按 部 门 预 算 隶 属 关系 从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取 得 的各 类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 包 括基 本 支 出 补 助 收 入 和 项 目支 出 补 助 收 入 开 展 医 疗 业 务 、 科 教 项 目之 外 的 活 动 所 取 得 的 收 入 医 院 取 得 的 除 财 政 补 助 收入 外 专 门 用 于 科 研 、 教 学 项目 的 补 助 收 入收入管理 v 医 疗 收 入 在 医 疗 服 务 发 生 时 依 据 政 府 确 定 的 付 费 方 式 和 付 费 标 准 确 认v 医 院 门 诊 、 住 院 收 费 必 须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国 务 院 或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财政 部 门 统 一 监 制 的 收 费 票 据 , 并 切 实 加 强 管 理 , 严 禁 使 用 虚 假 票 据v 医 疗 收 入 原 则 上 当 日 发 生 当 日 入 账 , 并 及 时 结 算 。 严 禁 隐 瞒 、 截 留 、 挤 占 和 挪用 。 现 金 收 入 不 得 坐 支 *医 疗 机 构 住 院 收 费 收 据 病 区 : NO.*年 月 日姓 名 : 住 院 日 期 : 结 算 方 式 :医 疗 项 目 金 额 医 疗 项 目 金 额 医 疗 项 目 金 额药 费 床 位 费 治 疗 费 其中 西 药 诊 查 费 其 中 输 血 费 中 成 药 检 查 费 中 草 药 其 中 CT 手 术 费 药 事 服 务 费 MRI 卫 生 材 料 费 护 理 费 其 他 化 验 费 合 计 人 民 币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医 保 /公 费 医 疗 记 账 金 额 : 个 人 缴 费 金 额 :已 预 收 : 补 收 : 退 款 : 欠 费 :收 费 单 位 ( 盖 章 ) : 审 核 员 : 收 费 员 : *医 疗 机 构 门 诊 收 费 收 据 NO.*年 月 日姓 名 ( 单 位 名 称 ) : 结 算 方 式 :医 疗 项 目 金 额 医 疗 项 目 金 额 医 疗 项 目 金 额药 费 诊 查 费 治 疗 费 其中 西 药 急 诊 留 观 床 位费 其 中 输 血 费 中 成 药 检 查 费 中 草 药 其 中 CT 药 事 服 务 费 MRI 手 术 费 卫 生 材 料 费 其 他 化 验 费 合 计 人 民 币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医 保 /公 费 医 疗 记 账 金 额 : 个 人 缴 费 金 额 :收 费 单 位 ( 盖 章 ) : 审 核 员 : 收 费 员 : 支出管理 支 出 是 指 医 院 在 开 展 医 疗 服 务 及 其 他 活 动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资 产 、资 金 耗 费 和 损 失 医 疗 支 出 : 医 院 在 开 展 医 疗 服 务 及 其 辅 助 活 动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支 出 , 包 括 人 员 经费 、 耗 用 的 药 品 及 卫 生 材 料 支 出 、 计 提 的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 提 取 医疗 风 险 基 金 和 其 他 经 费财 政 项 目 补 助 支 出 : 医 院 利 用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安 排 的 项 目 支 出 。 实 际 发 生 额 全部 计 入 当 期 支 出 。 其 中 , 用 于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等 发 生 的 支 出 , 应 同 时 计入 净 资 产 , 按 规 定 分 期 结 转 其 他 支 出 : 医 院 上 述 项 目 以 外 的 支 出 , 包 括 出 租 固 定 资 产 的 折 旧 及 维 修 费 、 食堂 支 出 、 罚 没 支 出 、 捐 赠 支 出 、 财 产 物 资 盘 亏 和 毁 损 损 失 等管 理 费 用 : 医 院 行 政 及 后 勤 管 理 部 门 为 组 织 、 管 理 医 疗 和 科 研 、 教 学 业 务 活 动所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 包 括 医 院 行 政 及 后 勤 管 理 部 门 发 生 的 人 员 经 费 、 耗 用 的 材 料成 本 、 计 提 的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 无 形 资 产 费 用 , 以 及 医 院 统 一 管 理 的 离 退 休 经 费 、坏 账 损 失 、 印 花 税 、 房 产 税 、 车 船 使 用 税 、 利 息 支 出 和 其 他 公 用 经 费科 教 项 目 支 出 : 医 院 利 用 科 教 项 目 收 入 开 展 科 研 、 教 学 活 动 发 生 的 支 出 。 用 于购 建 固 定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等 发 生 的 支 出 , 应 同 时 计 入 净 资 产 , 按 规 定 分 期 结 转 医 院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政 府 采 购 和 国 家 关 于 药 品 采 购 的 有 关 规定 医 院 的 支 出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规 定 的 开支 范 围 及 开 支 标 准 ; 国 家 有 关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没 有 统 一 规 定 的 ,由 医 院 规 定 。 医 院 的 规 定 违 反 法 律 和 国 家 政 策 的 , 主 管 部 门( 或 举 办 单 位 ) 和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责 令 改 正 医 院 应 严 格 控 制 人 员 经 费 和 管 理 费 用 。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辖 市 ) 要 按 有 关 规 定 并 结 合 管 理 要 求 制 定 具 体 的 工 资 总 额 和 管理 费 用 支 出 比 率 等 控 制 指 标 医 院 从 财 政 部 门 或 主 管 部 门 ( 或 举 办 单 位 ) 取 得 的 有 指 定 用途 的 项 目 资 金 应 当 按 照 要 求 定 期 向 财 政 部 门 、 主 管 部 门 ( 或 举办 单 位 ) 报 送 项 目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 项 目 完 成 后 应 报 送 项 目 资 金支 出 决 算 和 使 用 效 果 的 书 面 报 告 , 接 受 财 政 部 门 、 主 管 部 门 (或 举 办 单 位 ) 的 检 查 验 收 定 义 目 的 数 据 输 出 成 本 管 理 是 指 医 院通 过 成 本 核 算 和 分 析 ,提 出 成 本 控 制 措 施 ,降 低 医 疗 成 本 的 活 动 全 面 、 真 实 、 准 确反 映 医 院 成 本 信 息 强 化 成 本 意 识 降 低 医 疗 成 本 提 高 医 院 绩 效 增 强 医 院 在 医 疗 市场 中 的 竞 争 力 成 本 核 算 是 指 医 院 将 其 业 务 活 动 中 所 发 生 的 各 种 耗 费 按 照 核 算 对 象 进 行 归 集 和 分 配 , 计 算 出 总 成 本 和 单 位 成 本 的 过 程 成 本 核 算 应 遵 循 合 法 性 、 可 靠 性 、 相 关 性 、 分 期 核 算 、 权 责 发 生 制 、 按 实 际 成 本 计 价 、 收 支 配 比 、 一 致 性 、 重 要 性 原 则 成本管理 床 日 和 诊 次成 本 核 算病 种成 本 核 算医 疗 服 务 项 目成 本 核 算 科 室 成本 核 算成本核算对象 一 般 应 以 科 室 、 诊 次 和 床 日 为 核 算 对 象 三 级 医 院 及 其 他 有 条 件 的 医 院 还 应 以 医 疗 服 务 项 目 、 病 种 等 为 核 算 对 象 进 行 成 本 核 算 临 床 服 务 类 : 直 接 为 病 人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 并 能 体 现 最 终 医 疗 结 果 、 完 整 反 映 医 疗 成 本 的 科 室 1 2 34 行 政 后 勤 类 : 除 临 床 、 医 技 辅 助 科 室 之 外 的 从 事 院 内 外 行 政 后 勤 业 务 工 作 的 科 室 医 疗 技 术 类 : 为 临 床 服 务 类 科 室 及 病 人 提 供 医 疗 技 术 服 务 的 科 室 医 疗 辅 助 类 : 服 务 于 临 床 服 务 类 和 医 疗 技 术 类 科 室 , 为 其 提 供动 力 、 生 产 、 加 工 等 辅 助 服 务 的 科 室 科室成本 科 室 成 本 核 算 是 指 将 医 院 业 务 活 动 中 所 发 生 的 各 种 耗 费 以 科 室 为 核 算 对 象 进 行 归 集 和 分 配 , 计 算 出 科 室 成 本 的 过 程 v 通 过 健 全 的 组 织 机 构 , 按 照 规 范 的 统 计 要 求 及 报 送 程 序 , 将 支 出 直 接或 分 配 归 属 到 耗 用 科 室 , 形 成 各 类 科 室 的 成 本科室成本的归集间 接 成 本为 开 展 医 疗 服 务 活 动 而 发 生 的 不 能 直 接 计 入 、 需 要 按 照 一 定原 则 和 标 准 分 配 计 入 的 各 项 支 出 直 接 成 本科 室 为 开 展 医 疗 服 务 活 动 而 发 生 的 能 够 直 接 计 入 或 采 用一 定 方 法 计 算 后 直 接 计 入 的 各 种 支 出 科室成本的分摊v 各 类 科 室 成 本 应 本 着 相 关 性 、 成 本 效 益 关 系 及 重 要 性 原 则 , 按 照分 项 逐 级 分 步 结 转 的 方 法 进 行 分 摊 , 最 终 将 所 有 成 本 转 移 到 临 床类 科 室 ( 门 诊 、 住 院 )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v 医 疗 服 务 项 目 成 本 核 算 是 以 各 科 室 开 展 的 医 疗 服 务 项 目 为 对 象 , 归 集 和 分 配各 项 支 出 , 计 算 出 各 项 目 单 位 成 本 的 过 程v 核 算 办 法 是 将 临 床 服 务 、 医 疗 技 术 类 和 医 疗 辅 助 类 科 室 的 医 疗 成 本 向 其 提 供的 医 疗 服 务 项 目 进 行 归 集 和 分 摊v 分 摊 参 数 可 采 用 各 项 目 收 入 比 、 工 作 量 等 病 种 成 本 核 算 是 以 病 种 为 核 算 对 象 , 按 一 定 流 程 和 方 法 归 集 相 关 费 用 计 算 病 种 成 本 的 过 程 核 算 办 法 是 将 为 治 疗 某 一 病 种 所 耗 费 的 医 疗 项 目 成 本 、 药 品 成 本 及 单 独 收 费 材 料 成 本 进 行 叠 加病种成本核算 诊次和床日成本v 诊 次 和 床 日 成 本 核 算 是 以 诊 次 、 床 日 为 核 算 对 象 , 将 科 室 成 本 进 一步 分 摊 到 门 急 诊 人 次 、 住 院 床 日 中 , 计 算 出 诊 次 成 本 、 床 日 成 本 不 应 计 入1. 不 属 于 医 院 成 本 核算 范 围 的 其 它 核 算 主体 及 其 经 济 活 动 所 发生 的 支 出 2. 为 购 置 和 建 造 固 定 资产 、 购 入 无 形 资 产 和 其他 资 产 的 资 本 性 支 出 3. 对 外 投 资 的 支 出4. 各 种 罚 款 、 赞助 和 捐 赠 支 出5. 有 经 费 来 源 的 科 研 、教 学 等 项 目 支 出6. 在 各 类 基 金 中 列 支 的 费 用7. 国 家 规 定 的 不 得列 入 成 本 的 其 他 支 出成本范围 成本分析v 医 院 应 根 据 成 本 核 算 结 果 , 对 照 目 标 成 本 或 标 准 成 本 , 采 取 趋 势 分析 、 结 构 分 析 、 量 本 利 分 析 等 方 法 及 时 分 析 实 际 成 本 变 动 情 况 及 原因 , 把 握 成 本 变 动 规 律 , 提 高 成 本 效 率 成本控制v 医 院 应 在 保 证 医 疗 服 务 质 量 的 前 提 下 , 利 用 各 种 管 理 方 法 和 措 施 , 按照 预 定 的 成 本 定 额 、 成 本 计 划 和 成 本 费 用 开 支 标 准 , 对 成 本 形 成 过 程中 的 耗 费 进 行 控 制v 医 院 应 建 立 健 全 成 本 定 额 管 理 制 度 、 费 用 审 核 制 度 等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纠 正 、 限 制 不 必 要 的 成 本 费 用 支 出 差 异 , 控 制 成 本 费 用 支 出 结余使用及管理v 结 余 使 用 业 务 收 支 结 余 应 于 期 末 扣 除 按 规 定 结 转 下 年 继 续 使 用 的 资 金 后 , 结 转 至结 余 分 配 为 正 数 的 ,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提 取 专 用 基 金 , 转 入 事 业 基 金 为 负 数 的 , 应 由 事 业 基 金 弥 补 , 不 得 进 行 其 他 分 配 , 事 业 基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的 ,转 入 未 弥 补 亏 损 实 行 收 入 上 缴 的 地 区 要 根 据 本 地 实 际 , 制 定 具 体 的 业 务 收 支 结 余 率 、 次 均 费用 等 控 制 指 标 。 超 过 规 定 控 制 指 标 的 部 分 应 上 缴 财 政 , 由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会 同主 管 部 门 统 筹 专 项 用 于 卫 生 事 业 发 展 和 绩 效 考 核 奖 励 财 政 项 目 补 助 收 支 结 转 ( 余 ) 、 科 教 项 目 收 支 结 转 ( 余 ) 结 转 下 年 继 续 使 用 v 结 余 管 理 医 院 应 加 强 结 余 资 金 的 管 理 ,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正 确 计 算 与 分 配 结 余 医 院 结 余 资 金 应 按 规 定 纳 入 单 位 预 算 , 在 编 制 年 度 预 算 和 执 行 中 需 追 加预 算 时 , 按 照 财 政 部 门 的 规 定 安 排 使 用 医 院 动 用 财 政 项 目 补 助 收 支 结 转 ( 余 ) , 应 严 格 执 行 财 政 部 门 有 关 规 定和 报 批 程 序 流动资产管理货 币资 金 包 括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 零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额 度 等医 院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健 全 货 币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应 收及 预付 款 项 是 指 医 院 在 开 展 业 务 活 动 和 其 他 活 动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各 项 债 权包 括 应 收 医 疗 款 、 预 付 账 款 、 财 政 应 返 还 资 金 和 其 他 应 收 款 等医 院 对 应 收 及 预 付 款 项 要 加 强 管 理 , 定 期 分 析 、 及 时 清 理年 度 终 了 , 医 院 可 采 用 余 额 百 分 比 法 、 账 龄 分 析 法 、 个 别 认 定 法 等 方 法 计 提 坏 账准 备 累 计 计 提 的 坏 账 准 备 不 应 超 过 年 末 应 收 医 疗 款 和 其 他 应 收 款 科 目 余 额 的 2%-4%。 计 提 坏账 准 备 的 具 体 办 法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财 政 、 主 管 部 门 确 定对 账 龄 超 过 三 年 , 确 认 无 法 收 回 的 应 收 医 疗 款 和 其 他 应 收 款 可 作 为 坏 账 损 失 处 理坏 账 损 失 经 过 清 查 , 按 照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报 批 后 , 在 坏 账 准 备 中 冲 销收 回 已 经 核 销 的 坏 账 , 增 加 坏 账 准 备流 动 资 产 是 指 可 以 在 一 年 内 ( 含 一 年 ) 变 现 或 者 耗 用 的 资 产 存货 医 院 为 开 展 医 疗 服 务 及 其 他 活 动 而 储 存 的 低 值 易 耗 品 、 卫 生 材 料 、药 品 、 其 他 材 料 等 物 资购 入 的 物 资 按 实 际 购 入 价 计 价自 制 的 物 资 按 制 造 过 程 中 的 实 际 支 出 计 价盘 盈 的 按 同 类 品 种 价 格 计 价存 货 要 按 照 “ 计 划 采 购 、 定 额 定 量 供 应 ” 的 办 法 进 行 管 理合 理 确 定 储 备 定 额 , 定 期 进 行 盘 点 , 年 终 必 须 进 行 全 面 盘 点 清 查 , 保 证 账 实 相 符对 于 盘 盈 、 盘 亏 、 变 质 、 毁 损 等 情 况 , 根 据 管 理 权 限 报 经 批 准 后 及 时 进 行 处 理低 值 易 耗 品 实 物 管 理 采 取 “ 定 量 配 置 、 以 旧 换 新 ” 等 管 理 办 法 物 资 管 理 部 门 要 建 立 辅 助 明 细 账 , 对 各 类 物 资 进 行 数 量 金 额 管 理 , 反 映 低 值 易 耗品 分 布 、 使 用 以 及 消 耗 情 况 低 值 易 耗 品 领 用 实 行 一 次 性 摊 销 个 别 价 值 较 高 或 领 用 报 废 相 对 集 中 的 可 实 行 五 五 摊 销 法低 值 易 耗 品 报 废 收 回 的 残 余 价 值 , 按 照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处 理医 院 建 立 健 全 自 制 药 品 、 材 料 管 理 制 度 , 按 类 别 、 品 种 进 行 成 本 核 算自 制 药 品 、 材 料 按 成 本 价 入 库 固定资产定义v 固 定 资 产 是 指 单 位 价 值 在 1000元 以 上 ( 其 中 : 专 业 设 备 单 位 价 值在 1500元 及 以 上 ) , 使 用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 不 含 一 年 ) , 并 在 使用 过 程 中 基 本 保 持 原 有 物 质 形 态 的 资 产v 单 位 价 值 虽 未 达 到 规 定 标 准 , 但 耐 用 时 间 在 一 年 以 上 ( 不 含 一 年 )的 大 批 同 类 物 资 , 应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专 业 设 备 一 般 设 备 其 他 固 定 资 产 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量外 购 的 固 定 资 产按 照 实 际 支 付 的 购 买 价 款 、 相 关 税费 、 使 固 定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态 前 所 发 生 的 可 归 属 于 该 项 资 产 的运 输 费 、 装 卸 费 、 安 装 费 和 专 业 人员 服 务 费 等 相 关 支 出 作 为 成 本以 一 笔 款 项 购 入 多 项 没 有 单 独 标 价的 固 定 资 产 , 按 照 同 类 或 类 似 资 产价 格 的 比 例 对 购 置 成 本 进 行 分 配 ,分 别 确 定 各 项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自 行 建 造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照 建 造 该 项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状 态 前 所 发 生 的 必 要 支 出 作 为 成 本 融 资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按 照 租 赁 协 议 或 者 合 同 确 定 的 价 款 、运 输 费 、 运 输 保 险 费 、 安 装 调 试 费 ,以 及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使 用 状 态 前 发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等 作 为成 本 无 偿 取 得 的 固 定 资 产如 无 偿 调 入 或 接 受 捐 赠比 照 同 类 资 产 的 市 场 价 格 或 有 关 凭据 注 明 的 金 额 加 上 相 关 税 费 确 定大 型 医 疗 设 备 等 固 定 资 产 的 购 建 和 租 赁 , 要 符 合 区 域 卫 生 规 划 , 经 过科 学 论 证 , 并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报 经卫 生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在建工程指 医 院 已 经 发 生 必 要 支 出 , 但 按 规 定 尚 未 达 到 交 付 使 用 状 态 的 建 设 工 程医 院 除 按 本 制 度 执 行 外 , 还 应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单 独 建 账 、 单 独 核 算 , 严格 控 制 工 程 成 本 , 做 好 工 程 概 、 预 算 管 理 , 工 程 完 工 后 应 尽 快 办 理 工 程结 算 和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 并 及 时 办 理 资 产 交 付 使 用 手 续 折旧计提医 院 原 则 上 应 当 根 据 固 定 资 产 性 质 , 在 预 计 使 用 年 限 内 , 采 用 平 均年 限 法 或 工 作 量 法 计 提 折 旧 。 计 提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不 考 虑 残 值当 月 增 加 的 固 定 资 产 , 当 月 不 提 折 旧 , 从 下 月 起 计 提 折 旧 当 月 减 少 的 固 定 资 产 , 当 月 仍 计 提 折 旧 , 从 下 月 起 不 提 折 旧已 提 足 折 旧 仍 继 续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 不 再 计 提 折 旧 时 间 医 院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年 限 表一 、 房 屋 及 建 筑 物1.业 务 用 房 钢 结 构 50年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50年 砖 混 结 构 30年 砖 木 结 构 30年2.简 易 房 8年 围 墙 、 货 场 等3.其 他 建 筑 物 8年二 、 专 用 设 备1.医 用 电 子 仪 器 5年 心 、 脑 、 肌 电 图 、 监 护 仪 器 、 除 颤 器 、 起 博 器 等 2.光 学 仪 器 及 窥 镜 6年 验 光 仪 、 裂 隙 灯 、 手 术 显 微 镜 、 内 窥 镜 等3.医 用 超 声 仪 器 6年 超 声 诊 断 仪 、 超 声 手 术 刀 、 超 声 治 疗 机 等4.激 光 仪 器 设 备 5年 激 光 诊 断 仪 、 激 光 治 疗 仪 、 激 光 手 术 设 备 等5.医 用 高 频 仪 器 设 备 5年 高 频 手 术 、 微 波 、 射 频 治 疗 设 备 等6.物 理 治 疗 及 体 疗 设 备 5年 电 疗 、 光 疗 、 理 疗 、 生 物 反 馈 仪 等7.高 压 氧 舱 6年8.中 医 仪 器 设 备 5年 脉 相 仪 、 舌 色 相 仪 、 经 络 仪 、 穴 位 治 疗 机 、 电 针 治 疗 仪 器9.医 用 磁 共 振 设 备 6年 永 磁 型 、 常 导 型 、 超 导 型 等10.医 用 X线 设 备 6年 X射 线 诊 断 、 治 疗 设 备 、 CT、 造 影 机 、 数 字 减 影 机 、 X光 刀11.高 能 射 线 设 备 8年 医 用 加 速 器 、 放 射 治 疗 模 拟 机 等12.医 用 核 素 设 备 6年 核 素 扫 描 仪 、 SPECT、 钴 60机 、 PET等13.临 床 检 验 分 析 仪 器 5年 电 泳 仪 、 色 谱 仪 、 生 化 分 析 仪 、 血 氧 分 析 仪 、 蛋 白 测 定 仪 、 肌 肝 测 定 仪 、 酶 标 仪 等14.体 外 循 环 设 备 5年 人 工 心 肺 机 、 透 析 机 等15.手 术 急 救 设 备 5年 手 术 床 、 麻 醉 机 、 呼 吸 机 、 吸 引 器 等16.口 腔 设 备 6年 牙 钻 、 综 合 治 疗 台 等 17.病 房 护 理 设 备 5年 病 床 、 推 车 、 婴 儿 暖 箱 、 通 讯 设 备 、 供 氧 设 备 等18.消 毒 设 备 6年 各 类 消 毒 器 、 灭 菌 器 等19.其 他 5年 以 上 未 包 括 的 医 药 专 用 设 备 等三 、 一 般 设 备1.家 具 用 具 及 其 他 类 5年2.交 通 运 输 设 备 10年3.电 子 产 品 及 通 信 设 备 5年 彩 电 、 摄 像 机 、 服 务 器 、 计 算 机 、 电 话 、 传 真 等4.电 气 设 备 5年 发 电 机 、 冰 箱 、 空 调 、 洗 衣 机 等5.通 用 设 备 10年 锅 炉 、 电 梯 、 空 调 机 组 、 冷 藏 柜 等四 、 其 他 固 定 资 产 1.仪 器 仪 表 及 量 具 5年 电 表 、 万 能 表 、 显 微 镜 等2.其 他 以 上 未 包 括 的 其 他 固 定 资 产 医院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 后 续 支 出 】 为 增 加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效 能 或 延 长 其 使 用 寿 命 而 发 生 的 改 建 、 扩建 或 大 型 修 缮 等 后 续 支 出 , 应 当 记 入 固 定 资 产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产 ; 为 维 护 固 定 资 产 的正 常 使 用 而 发 生 的 修 理 费 等 后 续 支 出 , 应 当 计 入 当 期 支 出【 管 理 机 构 】 医 院 应 设 置 专 门 管 理 机 构 或 专 人 , 使 用 单 位 应 指 定 人 员 对 固 定 资产 实 施 管 理 , 并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 建 立 健 全 三 账 一 卡 制 度 。 大 型 医 疗 设 备 实行 责 任 制 , 指 定 专 人 管 理 , 制 定 操 作 规 程 , 建 立 设 备 技 术 档 案 和 使 用 情 况 报 告 制 度 ;医 院 应 当 提 高 资 产 使 用 效 率 , 建 立 资 产 共 享 、 共 用 制 度 【 盘 点 与 核 对 】 医 院 应 当 对 固 定 资 产 定 期 进 行 实 地 盘 点 。 对 盘 盈 、 盘 亏 的 固 定资 产 , 应 当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 并 根 据 规 定 的 管 理 权 限 , 报 经 批 准 后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要 定 期 与 财 务 部 门 核 对 , 做 到 账 账 相 符 、 账 卡 相 符 、 账 实 相 符【 资 产 处 置 】 医 院 出 售 、 转 让 、 报 废 固 定 资 产 或 者 发 生 固 定 资 产 毁 损 时 , 应 当按 照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规 定 处 理 无形资产v 无 形 资 产 是 指 不 具 有 实 物 形 态 而 能 为 医 院 提 供 某 种 权 利 的 资 产 。 包括 专 利 权 、 著 作 权 、 版 权 、 土 地 使 用 权 、 非 专 利 技 术 、 商 誉 、 医 院购 入 的 不 构 成 相 关 硬 件 不 可 缺 少 组 成 部 分 的 应 用 软 件 及 其 他 财 产 权利 等 购 入 的 无 形 资 产 , 按 照 实 际 支 付 的 价 款 计 价 自 行 开 发 并 依 法 申 请 取 得 的 无 形 资 产 , 按 依 法 取 得 时 发 生 的 注 册 费 、聘 请 律 师 费 等 支 出 计 价 接 受 捐 赠 的 无 形 资 产 , 按 捐 赠 方 提 供 的 资 料 或 同 类 无 形 资 产 估 价 计 价 商 誉 除 合 作 外 , 不 得 作 价 入 账v 无 形 资 产 从 取 得 当 月 起 ,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有 效 使 用 期 内 平 均 摊 入 管 理费 用 法 律 没 有 规 定 使 用 年 限 的 按 照 合 同 或 单 位 申 请 书 的 受 益 年 限 摊 销 , 律 和 合 同 或 单 位 申 请 书 都 没 有 规 定 使 用 年 限 的 , 按 照 不 少 于 十 年 的 期限 摊 销v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应 当 按 照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规 定 处 理 开办费v 开 办 费 是 指 医 院 筹 建 期 间 发 生 的 费 用 包 括 筹 建 期 间 人 员 工 资 、 办 公 费 、 培 训 费 、 差 旅 费 、 印 刷 费 以 及 不 计入 固 定 资 产 和 无 形 资 产 购 建 成 本 的 其 他 支 出v 开 办 费 在 医 院 开 业 时 计 入 管 理 费 用 对外投资管理v 【 投 资 定 义 】 对 外 投 资 是 指 医 院 以 货 币 资 金 购 买 国 家 债 券 或 以 实物 、 无 形 资 产 等 开 展 的 投 资 活 动 对 外 投 资 按 照 投 资 回 收 期 的 长 短 分 为 长 期 投 资 和 短 期 投 资 。 投 资 回 收 期一 年 以 上 ( 不 含 一 年 ) 的 为 长 期 投 资v 【 投 资 范 围 】 医 院 应 在 保 证 正 常 运 转 和 事 业 发 展 的 前 提 下 严 格 控制 对 外 投 资 , 投 资 范 围 仅 限 于 医 疗 服 务 相 关 领 域 医 院 不 得 使 用 财 政 拨 款 、 财 政 拨 款 结 余 对 外 投 资 , 不 得 从 事 股 票 、 期 货 、基 金 、 企 业 债 券 等 投 资 投 资 必 须 经 过 充 分 的 可 行 性 论 证 , 并 报 主 管 部 门 ( 或 举 办 单 位 ) 和 财 政部 门 批 准v 【 投 资 估 价 】 医 院 投 资 应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 并 按评 估 确 定 的 价 格 作 为 投 资 成 本 医 院 认 购 的 国 家 债 券 , 按 实 际 支 付 的 金 额 作 价v 【 投 资 监 管 】 医 院 应 遵 循 投 资 回 报 、 风 险 控 制 和 跟 踪 管 理 等 原 则 , 对 投 资 效 益 、 收 益 与 分 配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的 保值 增 值 负债管理v 【 负 债 定 义 和 分 类 】 负 债 是 指 医 院 所 承 担 的 能 以 货 币 计 量 , 需 要 以资 产 或 者 劳 务 偿 还 的 债 务 流 动 负 债 是 指 偿 还 期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短 期 借 款 、 应 付 票 据 、 应付 账 款 、 预 收 医 疗 款 、 预 提 费 用 、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和 应 付 社 会 保 障 费 等 非 流 动 负 债 是 指 偿 还 期 在 一 年 以 上 ( 不 含 一 年 ) 的 长 期 借 款 、 长 期 应 付款 等v 【 预 交 金 管 理 】 医 院 应 加 强 病 人 预 交 金 管 理 。 预 交 金 额 度 应 根 据 病人 病 情 和 治 疗 的 需 要 合 理 确 定v 【 分 类 管 理 】 医 院 应 对 不 同 性 质 的 负 债 分 别 管 理 , 及 时 清 理 并 按 照规 定 办 理 结 算 , 保 证 各 项 负 债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归 还 因 债 权 人 特 殊 原 因 确 实 无 法 偿 还 的 负 债 , 按 规 定 计 入 其 他 收 入v 【 风 险 控 制 】 医 院 原 则 上 不 得 借 入 非 流 动 负 债 , 确 需借 入 或 融 资 租 赁 的 , 应 按 规 定 报 主 管 部 门 ( 或 举 办 单 位 )和 财 政 部 门 审 批 , 并 原 则 上 由 政 府 负 责 偿 还 医 院 财 务 风 险 管 理 指 标 和 借 款 具 体 审 批 程 序 由 各 省 ( 自 治区 、 直 辖 市 ) 财 政 部 门 会 同 主 管 部 门 ( 或 举 办 单 位 ) 根 据当 地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净资产管理资 产 减 去 负债 后 的 余 额 专 用 基 金事 业 基 金 待 冲 基 金 财 政 补 助 结 转 (余 )未 弥 补 亏 损科 教 项 目 结 转 (余 )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和 科教 项 目 收 入 形 成 的 资本 性 支 出 净 值医 院 历 年 滚 存 的 有 限 定 用 途 的 财 政 补 助结 转 ( 余 ) 资 金 , 包 括 从 业 务 收 支 结 余 转入 的 基 本 支 出 结 转 以 及 项 目 支 出 结 转 ( 余 ) 医 院 尚 未 结 项 的 科 教 项 目 累 计 取 得 科 教 项 目收 入 减 去 累 计 发 生 支 出 后 , 留 待 以 后 按 原 用 途继 续 使 用 的 结 转 资 金 , 以 及 医 院 已 经 结 项 但 尚未 解 除 限 制 的 科 研 、 教 学 项 目 结 余 资 金 事 业 基 金 不 足 以弥 补 的 亏 损 财务清算v 【 清 算 情 形 】 医 院 发 生 撤 销 、 划 转 、 合 并 、 分 立 时 , 应 当 进 行 清 算 医 院 清 算 时 , 应 由 各 级 政 府 授 权 主 管 部 门 ( 或 举 办 单 位 ) 、 财 政 部 门 负责 按 有 关 规 定 组 成 清 算 机 构 , 并 在 相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指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 清算 机 构 负 责 按 规 定 制 订 清 算 方 案 , 对 医 院 的 财 产 、 债 权 、 债 务 进 行 全 面的 清 理 , 对 现 有 资 产 进 行 重 新 估 价 , 编 制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财 产 清 单 、 债 权清 单 、 债 务 清 单 , 通 知 所 有 的 债 权 人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向 清 算 机 构 申 报 债 权 ,提 出 财 产 作 价 依 据 和 债 权 、 债 务 处 理 办 法 , 做 好 国 有 资 产 的 移 交 、 接 收 、划 转 和 管 理 工 作 , 并 妥 善 处 理 各 项 遗 留 问 题 。 清 算 期 间 , 未 经 清 算 机 构同 意 , 任 何 组 织 机 构 和 个 人 不 得 处 理 医 院 财 产 医 院 财 产 包 括 宣 布 清 算 时 的 全 部 财 产 和 清 算 期 间 取 得 的 财 产 清 算 期 间 发 生 的 财 产 盘 盈 、 盘 亏 或 变 卖 , 无 力 归 还 的 债 务 , 无 法 收 回 的应 收 账 款 等 按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处 理v 【 禁 止 性 条 款 】 在 宣 布 医 院 终 止 前 六 个 月 至 宣 布 终 止 之 日 , 下 列 行为 无 效 : ( 一 ) 无 偿 转 让 财 产 ( 二 ) 非 正 常 压 价 处 理 财 产 ( 三 ) 对 原 来 没 有 财 产 担 保 的 债 务 提 供 财 产 担 保 ( 四 ) 对 未 到 期 的 债 务 提 前 清 偿 ( 五 ) 放 弃 应 属 于 医 院 的 债 权 财务清算v 【 清 偿 顺 序 】 医 院 撤 销 时 清 偿 的 顺 序 为 : ( 一 ) 清 算 期 间 发 生 的 费 用 ( 二 ) 应 付 未 付 的 医 院 职 工 的 工 资 、 社 会 保 障 费 等 ( 三 ) 债 权 人 的 各 项 债 务 ( 四 ) 剩 余 资 产 经 主 管 部 门 和 财 政 部 门 核 准 后 并 入 接 收 单 位 或 上 交 主管 部 门 医 院 被 清 算 财 产 不 足 以 清 偿 的 , 应 先 按 照 规 定 支 付 清 算 期 间 发 生 的 费用 , 再 按 照 比 例 进 行 清 偿 v 【 清 算 报 告 】 医 院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机 构 应 当 提 出 清 算 报 告 , 编 制清 算 期 间 的 收 支 报 表 , 验 证 后 , 报 送 主 管 部 门 ( 或 举 办 单 位 ) 和 财政 部 门 审 查 备 案 v 【 资 产 处 置 】 经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宣 布 医 院 划 转 、 合 并 、 分 立 时 ,其 资 产 按 照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规 定 处 理 【 财 务 报 告 定 义 】 财 务 报 告 是 指 反 映 医 院 一 定 时 期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业 务 开 展 成 果 的 总 括 性 书 面 文 件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 收 入 支 出 总 表 、 业 务 收 入 支 出 明 细 表 、 财 政 补 助 收 支 明 细 情 况表 、 成 本 费 用 表 、 基 本 建 设 收 入 支 出 表 、 现 金 流 量 表 、 净 资 产 变 动 表 、 绩 效 考 核表 、 有 关 附 表 、 会 计 报 表 附 注 以 及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主 要 说 明 医 院 的 业 务 开 展 情 况 、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 财 务 收 支 状 况 、成 本 控 制 情 况 、 负 债 管 理 情 况 、 资 产 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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