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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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概 念经 过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获 得 监 理 工 程 师资 格 证 书 , 并 经 注 册 取 得 监 理 工 程 师 岗 位 证 书 的 工程 建 设 监 理 人 员 。它 包 括 三 个 要 点 : 监 理 工 程 师 是 岗 位 职 务 , 而 不 是 技 术 职 称 ; 已 取 得 国 家 确 认 的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证 书 并 经 注 册 取得 监 理 工 程 师 岗 位 证 书 ; 监 理 工 程 师 是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的 在 岗 人 员 ;第 一 节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概 念 与 素 质 要 求 由 监 理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书 面 授 权 , 全 面 负 责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的履 行 主 持 监 理 机 构 工 作 的 监 理 工 程 师 ;经 监 理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同 意 , 由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书 面 授 权 , 代表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行 使 其 部 分 职 责 和 权 力 的 项 目 监 理 机 构中 的 监 理 工 程 师 ;根 据 项 目 监 理 各 岗 位 职 责 分 工 和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指 令 , 负 责实 施 某 一 专 业 或 某 一 方 面 的 监 理 工 作 , 具 有 相 应 监 理 文 件签 发 权 的 监 理 工 程 师 。经 过 监 理 业 务 培 训 , 具 有 同 类 工 程 相 关 专 业 知 识 , 从 事 具 体监 理 工 作 的 监 理 人 员 。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依 据 _、 _、 _,按 照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划 分 的 工 程 类 别 , 按专 业 注 册 。 每 人 最 多 可 以 申 请 注 册 两 个 专 业 。 二 、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素 质 要 求 具 体 从 事 监 理 工 作 的 监 理 人 员 , 不 仅 要 有 一 定 的 工程 技 术 或 工 程 经 济 方 面 的 专 业 知 识 、 较 强 的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能 够 对 工 程 建 设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 提 出 指 导 性 的 意 见 , 而 且要 有 一 定 的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 能 够 组 织 、 协 调 工 程 建 设 有 关各 方 共 同 完 成 工 程 建 设 任 务 。 二 、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素 质 要 求( 一 ) 要 有 较 高 的 专 业 学 历 和 复 合 型 的 知 识 结 构 1 工 程 技 术 方 面 2 管 理 方 面 3 经 济 方 面 4 法 规 方 面 ( 二 ) 有 较 好 的 工 程 建 设 实 践 经 验 ( 三 ) 良 好 的 品 德 职 业 道 德 热 爱 本 职 工 作 ; 具 有 科 学 的 工 作 态 度 ; 具 有 廉 洁 奉 公 、 为 人 正 直 、 办 事 公 道 的 高 尚 情 操 ; 能 够 听 取 不 同 方 面 的 意 见 、 冷 静 分 析 问 题 。 ( 四 ) 身 体 素 质 , 健 康 的 体 魄 和 充 沛 的 精 力 。 年 满 65周 岁 不 再 予 以 注 册 三 、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职 业 道 德 ( 1) 维 护 国 家 的 荣 誉 和 利 益 , 按 照 “ 守 法 、 诚 信 、 公 正 、科 学 ” 的 准 则 执 业 。 ( 2) 执 行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的 法 律 、 法 规 、 标 准 、 规 程 和 制度 , 履 行 监 理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和 职 责 。 ( 3) 努 力 学 习 专 业 技 术 和 建 设 监 理 知 识 , 不 断 提 高 业 务能 力 和 监 理 水 平 。 ( 4) 不 以 个 人 的 名 义 承 揽 监 理 业 务 。 ( 5) 不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监 理 企 业 注 册 和 从 事 监 理活 动 , 不 在 政 府 部 门 和 施 工 、 材 料 设 备 的 生 产 供 应 单 位 兼职 。 ( 6) 不 为 所 监 理 项 目 指 定 承 包 商 、 建 筑 构 配 件 、 设 备 、材 料 生 产 厂 家 和 施 工 方 法 。 ( 7) 不 收 受 被 监 理 企 业 的 任 何 礼 金 。 ( 8) 不 泄 露 所 监 理 工 程 各 方 认 为 需 要 保 密 的 事 项 。 ( 9) 坚 持 独 立 自 主 地 开 展 工 作 。 四 、 FIDIC道 德 准 则 FIDIC成 员 行 为 的 准 则 分 五 个 方 面 规 定 了 14条 内 容 。 1、 对 社 会 和 职 业 的 责 任 1) 接 收 对 社 会 的 职 业 责 任 2) 寻 求 与 确 认 的 发 展 原 则 相 适 应 的 解 决 方 法 3) 在 任 何 时 候 , 维 护 职 业 的 尊 严 、 名 誉 和 荣 誉 2、 能 力 1) 保 持 其 知 识 和 技 能 与 技 术 、 法 规 、 管 理 的 发 展相 一 致 的 水 平 , 对 于 委 托 人 要 求 的 服 务 采 取 相 应 的 技 能 ,并 尽 心 尽 力 2) 仅 在 有 能 力 从 事 服 务 时 方 才 进 行 3、 正 直 性 在 任 何 时 候 均 为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行 使 其 职 责 , 并且 正 直 和 忠 诚 地 进 行 职 业 服 务 。 4、 公 正 性 1) 在 提 供 职 业 咨 询 、 评 审 或 决 策 时 不 偏 不 倚 2) 通 知 ; 委 托 人 在 行 使 其 委 托 是 可 能 引 起 的 任 何 潜 在 利益 冲 突 ; 3) 不 接 收 可 能 导 致 判 断 不 公 的 报 酬 。 5、 对 他 人 公 正 1) 坚 强 “ 按 照 能 力 选 择 ” 的 观 念 ; 2) 不 得 故 意 或 五 一 第 做 出 损 害 他 人 名 誉 或 事 务 的 事 情 ; 3) 不 得 直 接 或 间 接 取 代 某 以 特 定 工 作 中 已 经 任 命 的 其 他咨 询 工 程 师 的 位 置 ; 4) 通 知 该 工 程 师 并 且 接 到 委 托 人 终 止 其 先 前 任 命 的 建 议前 不 得 取 代 该 咨 询 工 程 师 的 工 作 ; 5) 在 被 要 求 对 其 咨 询 工 程 师 的 工 作 进 行 审 查 的 情 况 下 ,要 以 适 当 的 职 业 行 为 和 礼 貌 进 行 。 第 二 节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 注 册 与 继 续 教 育一 、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1、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的 意 义 1) 促 进 监 理 人 员 学 习 业 务 ; 2) 统 一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的 业 务 能 力 标 准 ; 3) 有 利 于 公 正 地 确 定 监 理 人 员 是 否 具 备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资格 ; 4) 建 立 监 理 人 才 库 ; 5) 便 于 国 际 接 轨2、 报 考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条 件 我 国 根 据 对 监 理 工 程 师 业 务 素 质 和 能 力 的 要 求 , 对 参 加 监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的 报 名 条 件 也 从 两 方 面 作 出 了 限 制 : 一 是 要 具 有 一 定 的 专 业 学 历 ; 二 是 要 具 有 一 定 年 限 的 工 程 建 设 实践 经 验 。 建 设 部 组 织 的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 对 参 加 监理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试 者 的 要 求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民 , 遵 纪 守 法 并 具 有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工 程 技 术 或 工 程 经 济 专 业 大 专 ( 含 大 专 ) 以 上 学历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 取 得 工 程 技 术 或 工 程 经 济 专 业中 级 职 务 并 任 职 满 3年 。 2.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取 得 工 程 技 术 或 工 程 经 济 专业 高 级 职 务 。 3.1970( 含 ) 以 前 工 程 技 术 或 工 程 经 济 专 业 中 专毕 业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取 得 工 程 技 术 或 工 程 经济 专 业 中 级 职 务 , 并 任 职 满 3年 。 3、 考 试 科 目 由 于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业 务 主 要 是 控 制 建 设 工 程 的 质 量 、 投 资 、进 度 , 监 督 管 理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 协 调 工 程 建 设 各 方 的 关 系 , 所以 ,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的 内 容 主 要 是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基 本理 论 、 工 程 质 量 控 制 、 工 程 进 度 控 制 , 工 程 投 资 控 制 、 建 设 工程 合 同 管 理 和 涉 及 工 程 监 理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等 方 面 的 理 论 知 识和 实 务 技 能 。 3、 考 试 科 目 1) 建 设 监 理 基 本 理 论 与 相 关 法 规 2) 工 程 建 设 合 同 管 理 3)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 投 资 、 进 度 控 制 4)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案 例 分 析 对 于 从 事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工 作 , 并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四 项 条 件 者 , 可以 免 考 两 门 。1.1970( 含 ) 以 前 工 程 技 术 或 工 程 经 济 专 业 中 专 ( 含 ) 毕 业 以上 学 历 ;2.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取 得 ( 担 任 ) 工 程 技 术 或 工 程 经 济 专 业 高级 职 务 。3.从 事 工 程 设 计 或 工 程 施 工 管 理 工 作 满 15年 4.从 事 监 理 工 作 满 1年 。 4、 考 试 结 果 全 国 监 理 工 程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成 绩 管 理 : 参 加 全 部 4个 科 目考 试 的 人 员 , 必 须 在 连 续 两 个 考 试 年 度 内 通 过 全 部 科 目 考 试 ;符 合 免 试 部 分 科 目 考 试 的 人 员 , 必 须 在 一 个 考 试 年 度 内 通 过 规定 的 两 个 科 目 的 考 试 , 方 可 取 得 监 理 工 程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 考 试 通 过 , 将 有 国 家 人 事 部 和 建 设 部 联 合 颁 发 的 监 理 工 程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二 、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1、 注 册 条 件 1) 取 得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2) 受 聘 与 相 关 单 位 3) 达 到 继 续 教 育 要 求 2、 首 次 注 册 手 续 由 拟 聘 用 的 单 位 向 本 地 区 或 本 部 门 的 , 省 级 监 理工 程 师 注 册 机 关 申 请 注 册 , 经 其 初 审 合 格 后 , 报 国 务 院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 3、 注 册 结 果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 发 给 由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统一 制 定 的 【 监 理 工 程 师 岗 位 证 书 】 4、 有 效 期 3年 5、 不 予 注 册 的 情 形 1) 不 具 备 完 全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2) 受 刑 罚 , 自 执 行 完 毕 之 日 起 不 满 五 年 的 ; 3) 因 监 理 行 为 受 行 政 处 罚 或 处 分 , 自 决 定 之 日 起 不 满 两年 ; 4) 申 请 注 册 中 弄 虚 作 假 ; 5)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监 理 单 位 注 册 ; 6) 年 龄 在 65周 岁 及 其 以 上 ; 7) 其 它 不 允 许 注 册 的 条 件 6、 继 续 注 册1) 提 交 的 材 料 从 事 监 理 的 业 绩 证 明 和 工 作 总 结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过 程 监 理 继 续 教 育 证 明2) 不 予 继 续 注 册 的 情 形 不 能 提 供 上 述 材 料 同 时 在 两 个 及 以 上 监 理 单 位 执 业 允 许 他 人 以 本 人 名 义 执 业 监 理 工 作 中 有 重 大 过 失 ,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3) 有 效 期 3年 7、 变 更 注 册 1) 规 定 注 册 的 单 位 、 专 业 等 内 容 发 生 变 化 的 应 申 请 注 册 变 更 变 更 注 册 每 年 只 能 申 请 一 次 。 2) 程 序 由 本 人 申 请 , 单 位 同 意 , 报 省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后 报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如 果 是 变 更 单 位 , 还 需 要原 注 册 单 位 的 解 聘 证 明 8、 撤 销 注 册 1) 撤 销 注 册 将 收 回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证 和 执 业 印 章 ! 2) 撤 销 注 册 的 情 形 : 3) 被 撤 销 注 册 者 , 三 、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继 续 教 育 为 学 习 新 知 识 、 新 技 术 、 新 材 料 、 新 工 艺 、 新 方 法 ,更 新 知 识 , 有 省 级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组 织 。 三 、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法 律 地 位1、 法 律 地 位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法 律 地 位 是 由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确 定 的 , 并 建 立 在委 托 监 理 合 同 的 基 础 上 。 第 一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明 确 提 出 国 家 推 行 工 程 监理 制 度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赋 予 监 理 工 程 师 多 项 签 字权 , 并 明 确 规 定 了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多 项 职 责 , 从 而 使 监 理 工 程 执业 有 了 明 确 的 法 律 依 据 , 确 立 了 监 理 工 程 师 作 为 专 业 人 士 的 法律 地 位 ; 第 二 ,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主 要 业 务 是 受 建 设 单 位 委 托 从 事监 理 工 作 , 其 权 利 和 义 务 在 合 同 中 有 具 体 约 定 。 2、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权 利 1) 使 用 监 理 工 程 师 名 称 2) 使 用 监 理 工 程 师 印 章 3) 依 法 自 主 执 行 业 务 4) 签 署 监 理 文 件 5) 法 律 法 规 赋 予 的 其 它 权 利 3、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义 务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义 务 主 要 包 括 : (1)遵 守 法 律 、 法 规 , 严 格 依 照 相 关 的 技 术 标 准 和 委 托监 理 合 同 开 屉 工 作 ; (2)恪 守 职 业 道 德 , 维 护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3)在 执 业 中 保 守 委 托 单 位 申 明 的 商 业 秘 密 ; (4)不 得 同 时 受 聘 于 两 个 及 以 上 单 位 执 行 业 务 ; (5)不 得 以 个 人 名 义 承 接 工 程 监 理 及 相 关 业 务 ; (6)不 得 出 借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 监 理 工程 师 注 册 证 书 和 执 业 印 章 ; (7)接 受 职 业 继 续 教 育 , 不 断 提 高 业 务 水 平 。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法 律 责 任 ( )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法 律 责 任 与 其 法 律 地 位 密 切 相 关 , 同 样是 建 立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的 基 础 上 。 因 而 , 监 理工 程 师 法 律 责 任 的 表 现 行 为 主 要 有 两 方 面 : 一 是 违 反 法 律法 规 的 行 为 ; 二 是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的 行 为 。 (一 )违 法 行 为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对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法 律 责 任 专 门 作 出 了 具体 规 定 。 这 些 规 定 能 够 有 效 地 规 范 、 指 导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执业 行 为 , 提 高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法 律 责 任 意 识 , 引 导 监 理 工 程师 公 正 守 法 地 开 展 监 理 义 务 。 (二 )违 约 行 为 监 理 工 程 师 一 般 主 要 受 聘 于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 从 事 工 程 监理 业 务 。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是 订 立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是法 定 意 义 的 合 同 主 体 。 但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在 具 体 履 行 时 , 是 由 监 理 工 程 师 代 表 监理 企 业 来 实 现 的 , 因 此 , 如 果 监 理 工 程 师 出 现 工 作 过 失 ,违 反 了 合 同 约 定 , 其 行 为 将 被 视 为 监 理 企 业 违 约 , 由 监 理企 业 承 担 相 应 的 违 约 责 任 。 当 然 , 监 理 企 业 在 承 担 违 约 赔 偿 责 任 后 , 有 权 在 企 业 内部 向 有 相 应 过 失 行 为 的 监 理 工 程 师 追 偿 部 分 损 失 。 所 以 , 由 监 理 工 程 师 个 人 过 失 引 发 的 合 同 违 约 行 为 , 监理 工 程 师 应 当 与 监 理 企 业 承 担 一 定 的 连 带 责 任 。 其 连 带 责任 的 基 础 是 监 理 企 业 与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订 的 聘 用 协 议 或 责 任保 证 书 , 或 监 理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对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发 的 授 权委 托 书 。 一 般 来 说 ,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包 含 职 权 范 围 和 相 应 责任 条 款 。 监 理 人 员 守 则1 遵 纪 守 法 , 坚 持 求 实 、 严 谨 、 科 学 的 工 作 作 风 , 全 面 履 行 义 务 ,正 确 运 用 权 限 , 勤 奋 、 高 效 地 开 展 监 理 工 作 。2 努 力 钻 研 业 务 , 熟 悉 和 掌 握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提 高 自 身 素 质 和 技 术 、 管 理 水 平 。3 提 高 监 理 服 务 意 识 , 增 强 责 任 感 , 加 强 与 工 程 建 设 有 关 各 方 的 协作 , 积 极 、 主 动 开 展 工 作 , 尽 职 尽 责 , 公 正 廉 洁 。4 未 经 许 可 , 不 得 泄 露 与 本 工 程 有 关 的 技 术 和 商 务 秘 密 , 并 应 妥 善做 好 发 包 人 所 提 供 的 工 程 建 设 文 件 资 料 的 保 存 、 回 收 及 保 密 工 作 。5 除 监 理 工 作 联 系 外 , 不 得 与 承 包 人 和 材 料 、 工 程 设 备 供 货 人 有 其他 业 务 关 系 和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6 不 得 出 卖 、 出 借 、 转 让 、 涂 改 、 伪 造 资 格 证 书 或 岗 位 证 书 。7 监 理 人 员 只 能 在 一 个 监 理 单 位 注 册 。 未 经 注 册 单 位 同 意 不 得 承 担其 他 监 理 单 位 的 监 理 业 务 。8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 维 护 职 业 信 誉 , 严 禁 徇 私 舞 弊 。 四 、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法 律 责 任1、 违 法 行 为 工 程 监 理 违 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 1) 将 不 合 格 的 工 程 、 材 料 、 构 件 或 设 备 当 做 合 格 品签 认 ; 2) 与 建 设 单 位 或 施 工 企 业 串 通 , 在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工 程 实 施 的 过 程 以 及 竣 工 验 收 中 弄 虚 作 假 。2、 违 约 行 为 工 程 监 理 不 履 行 或 不 当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 监 理 工 程 师 违 约 造 成 的 违 约 责 任 由 监 理 企 业 承 担 , 但监 理 单 位 可 以 按 内 部 管 理 办 法 向 责 任 监 理 工 程 师 追 偿 。3、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我 国 刑 法 规 定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 造 成重 大 安 全 事 故 的 ,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处 以 五 年 以 下 的 有 期 徒 刑 , 后 果 特 别 严 重 的 处 以 五 年 以 上 , 十 年 以 下 的 徒 刑 。 总 监 职 责1 确 定 监 理 机 构 人 员 分 工 和 岗 位 职 责2 主 持 编 制 监 理 规 划 , 审 批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并 负 责 管 理 项 目 监理 机 构 的 日 常 工 作 .3 审 查 分 包 单 位 的 资 质 ,并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4 检 查 和 监 督 监 理 人 员 的 工 作 , 根 据 工 程 建 设 进 展 情 况 可 进 行人 员 调 配 ; 对 不 称 职 的 人 员 应 调 换 其 工 作 。5 主 持 监 理 工 作 会 议 , 签 发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的 文 件 和 指 令6 审 批 承 包 单 位 提 交 的 开 工 报 告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技 术 方 案 、进 度 计 划 ;7 审 核 签 署 承 包 单 位 的 申 请 、 支 付 证 书 和 竣 工 结 算 ; 8 审 查 和 处 理 工 程 变 更 ;9 主 持 或 参 与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的 调 查 ;10 调 解 建 设 单 位 与 承 包 单 位 的 合 同 争 议 、 处 理 索 赔 、 审 批 工程 延 期 ;11 组 织 编 写 并 签 发 监 理 月 报 、 监 理 工 作 阶 段 报 告 、 专 题 报 告和 监 理 工 作 总 结 ;12 审 核 签 认 分 部 工 程 和 单 位 工 程 的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资 料 , 审 查承 包 单 位 的 竣 工 申 请 , 组 织 监 理 人 员 对 待 验 收 的 工 程 项 目 进 行质 量 检 查 , 参 与 工 程 项 目 的 竣 工 验 收 ;13 主 持 整 理 工 程 项 目 的 监 理 资 料 。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不 得 授 权1 主 持 编 制 监 理 规 划 , 审 批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2 签 发 工 程 开 工 /复 工 报 审 表 、 工 程 暂 停 令 、 工 程 款 支 付 证书 、 工 程 竣 工 报 验 单 ;3 审 核 签 认 竣 工 结 算4 调 解 建 设 单 位 与 承 包 单 位 的 合 同 争 议 、 处 理 索 赔 ;5 根 据 工 程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进 行 监 理 人 员 的 调 配 , 调 换 不 称职 的 监 理 人 员 。 监 理 工 程 师 职 责1 参 与 编 制 监 理 规 划 , 编 制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2 预 审 承 包 人 提 出 的 分 包 项 目 和 分 包 人 。3 预 审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施 工 措 施 计 划 、 施 工 进 度 计 划和 资 金 流 计 划 。4 预 审 或 经 授 权 签 发 施 工 图 纸 。5 核 查 进 场 材 料 、 构 配 件 、 工 程 设 备 的 原 始 凭 证 、 检 测 报 告 等 质 量证 明 文 件 及 其 质 量 情 况 。6 审 批 分 部 工 程 开 工 申 请 报 告 。7 协 助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协 调 参 建 各 方 之 间 的 工 作 关 系 。 按 照 职 责 权 限处 理 施 工 现 场 发 生 的 有 关 问 题 , 签 发 一 般 监 理 文 件 和 指 示 。8 检 验 工 程 的 施 工 质 量 , 并 予 以 确 认 或 否 认 。9 审 核 工 程 计 量 的 数 据 和 原 始 凭 证 , 确 认 工 程 计 量 结 果 。10 预 审 各 类 付 款 证 书 。 11 提 出 变 更 、 索 赔 及 质 量 和 安 全 事 故 处 理 等 方 面 的 初 步意 见 。 12 按 照 职 责 权 限 参 与 工 程 的 质 量 评 定 工 作 和 验 收 工 作 。 13 收 集 、 汇 总 、 整 理 监 理 资 料 , 参 与 编 写 监 理 月 报 , 填写 监 理 日 志 。 14 施 工 中 发 生 重 大 问 题 和 遇 到 紧 急 情 况 时 , 及 时 向 总 监理 工 程 师 报 告 、 请 示 。 15 指 导 、 检 查 监 理 员 的 工 作 。 必 要 时 可 向 总 监 理 工 程 师建 议 调 换 监 理 员 。 监 理 员 职 责1 核 实 进 场 原 材 料 质 量 检 验 报 告 和 施 工 测 量 成 果 报 告 等 原 始 资料 。2 检 查 承 包 人 用 于 工 程 建 设 的 材 料 、 构 配 件 、 工 程 设 备 使 用 情况 , 并 做 好 现 场 记 录 。3 检 查 并 记 录 现 场 施 工 程 序 、 施 工 工 法 等 实 施 过 程 情 况 。4 检 查 和 统 计 计 日 工 情 况 。 核 实 工 程 计 量 结 果 。5 核 查 关 键 岗 位 施 工 人 员 的 上 岗 资 格 。 检 查 、 监 督 工 程 现 场 的施 工 安 全 和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及 时 向监 理 工 程 师 报 告 。6 检 查 承 包 人 的 施 工 日 志 和 试 验 室 记 录 。7 核 实 承 包 人 质 量 评 定 的 相 关 原 始 记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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